肺结核确诊无法确诊,想咨询肿瘤可能性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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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肺结核可能?无法确诊
过敏史:无(填写)
病情主诉:一直不能确诊到底是什么病,希望能得到确诊后好对症治疗!
所就诊科室:贵阳市肺科医院 肿瘤二病区(花果园)
既往病史:无(填写)
想要获得帮助:能否看到上传数据后给予确诊
方便的话请把其他的,检查报告发给我看一下。
状态:就诊前
有没有胸水检查的结果
胸腔积液有抽过吗
状态:就诊前
这些临床结果当中没有胸腔积液的检查结果,但是我觉得,以这种报告,的结果来看,结核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可以考虑抗结核治疗。
状态:就诊前
谢谢您了!
状态:就诊后
疗效:很满意 && 态度:很满意
很有医德的一位医生!他话不是很多,给他打电话都一直是我在说,最后可能是看时间快没了怕他要讲的讲不出来,他才打断我的,然后简单明了说明了我想了解的问题!感谢他!
不客气,有问题随时联系我!
状态:就诊后
真情寄语:
感谢您的无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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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郑重提醒:因不能面诊患者,无法全面了解病情,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诊疗请一定到医院在医生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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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洋大夫通知通知:胡洋祝您全家身体健康,万事如意,元旦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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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洋大夫的信息
擅长间质性肺病、肺结节病、弥漫性泛细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病、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部肿瘤、上呼...
医学博士,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主治医师,同济大学硕士生导师,中华医学会会员,上海医学会肺功能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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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和肿瘤共存的可能性大不,怎么办?
提示:疾病因人而异,他人的咨询记录仅供参考,擅自治疗存在风险。
肺结核和肿瘤共存的可能性大不(男,50岁)
刘媛媛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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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症及病史描述:
我公公六月份时发低烧,医生拍了片子,怀疑是肺结核,可结核医院作了检查可是不是结核,过了一段时间,公公一直咳嗽,居然咳中有血,到了省结核医院检查,医生怀疑是肿瘤,建议作电子器管镜检查,我们转到公立医院系统检查后,作了电子器管镜检查作了活检,可是查出慢性炎症,不是结核,但医生还是怀疑是肿瘤,作肺穿,可是他作不成,面积小,位置也不是很好做,同时也发现他血糖高到了30以上,也注射了胰导素,请问医生他真的是肿瘤吗,怎么样才能确诊,PET-CT检查,太贵了,我们也是工薪阶层,只有作了这个才能确诊吗,帮帮我,老公在外地部队,家里只有我一个,也只能全靠我,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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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情况,是不是肺癌,还需要做一列检查.意见建议:支气管镜也只能看到较大的支气管,对于肺部较小组织是看不到的,非管道结构也看不到.先拍一个CT,或者增强CT.生活护理:最好去较大的医院就诊,不要急,慢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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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癌的诊断还是要以病理为准,对于中心型肺癌的病人,是可以做纤维支气管镜取活检进行病理检验的,可是周围型肺癌用纤维支气管镜就取不到了,一般是做肺穿.所以要看肿块长在什么地方再行选择.你说纤支镜查出是慢性炎症,除了它就是慢性炎症以外,也有可能因为是周围型的取不到,或是病灶太小取不到.意见建议:PET-CT确实比较贵,如果不想做的话,可以先查肿瘤标志物,如果是肿瘤的话可能会有肿瘤标志物升高;也可以咳深处痰,从痰中查癌细胞,但是这项检查阳性率低,需要反复的查,至少连查三天.此外肺癌患者除了咳嗽,血痰外,有的还伴有胸痛,声音嘶哑,乏力,明显消瘦,食欲不振等症状.生活护理:生活上注意调护,饮食要清淡,多补充介绍维生素和蛋白,含蛋白丰富的食品有牛奶,鸡蛋,瘦肉等,维生素新鲜水果蔬菜中含量都很丰富.身体状况可以的话适当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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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现在肿块有多大了?意见建议:一般来说,距6月份已经5个月了,肿块不知道有没有增大,如果是肿瘤的话,理论上应该是比原来大了,而且,可能还会出现其他部位的转移了.检查方面,可以考虑检查带血的痰标本,找脱落细胞,另外不知道肿瘤标志物有没有增高的.有时候要明确肿瘤是比较麻烦的,就算你做了PET_CT,也是只能判断是恶性的,但是对于是什么类型的还是不知道的.因此,建议再次行气管镜检查,或者到上级医院行气管镜检查.另外,在治疗上,可以考虑先抗感染治疗,如果抗感染治疗2周肿块无缩小,恶性可能性大.生活护理:注意检查的同时,控制好血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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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病情的描叙,我考虑你公公患肺癌的可能性大,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疾病的可能如肺结核.而确诊是否是肿瘤的办法是,纤维支气管镜检查加活组织病理切片检查,但由于肿块的位置不好,不能进行活检.意见建议:所以我建议你去医院做相关的检查如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心电图,胸片,肝功能,肾功能,消化系统彩超等,如果上述检查都没有发现问题的话,我建议你可以先进行抗结核试验性治疗,如你可以口服异烟肼片一次每日早上空腹服用,连服用半月,观察疗效,如果无效的话,那结核的可能性非常小.生活护理:生活上,注意休息,避免劳累和受凉,多吃容易消化和吸收的高蛋白高维生素高纤维的食物如蔬菜,水果,瘦肉,鱼等,不吃难消化和吸收的高脂肪高胆固醇食物如动物脂肪,动物内脏,油炸食品等.适当的身体锻炼,增强体质,禁烟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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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不是所有的病人都适合,手术也不是万能的.只有没有发生局部或远处转移,瘤体较小才适合手术;如果病灶已经切除,转移灶有单一,身体条件好也可以进行转移灶的手术,如果有两处以上转移灶,原则上不再进行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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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大全 【[护理用药]结核病人死亡引发医疗纠纷诉讼 【预防医学与卫生管理】
结核病人死亡引发医疗纠纷诉讼 &
――内科疾病诊疗特性辨析 &
案例导读 &
患者陈某,日主因发热伴胸痛12天、x光胸片示左上肺球形病灶阴影被收住某医院呼吸科。入院前一周曾在该院门诊就诊1次、院外个体门诊输液6天。入院诊断:1.肺炎;2.肺结核?院方首先给予先锋霉素合用环丙沙星等抗感染治疗,并进一步进行有关结核病诊断及排除其他发热疾病的检查。抗感染疗效不佳,病情继续加重,一周后复查胸片示左上肺片状阴影,印象左上浸润型肺结核,当日进行CT肺扫描,考虑支气管播散性干酪性肺炎 医学 教育网搜集整理 。当即进行全科讨论确诊肺结核临床诊断,给予抗结核“四联”治疗。入院二周病情迅速恶化抢救无效死亡,期间曾4次邀请院外省市呼吸及结核病科专家会诊指导诊疗。法医尸解报告结论:死者系肺结核(干酪性肺炎)并发急性感染导致毒血症死亡。根据家属申请,市省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先后作出鉴定结论:本案例不属于医疗事故。1999年4月家属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医疗纠纷赔偿诉讼,被告随即也针对死者尸体保存费提起反诉。该案审理中又由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法医学重新鉴定,日,本案在山西省法庭庭长培训班上作为观摩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医院代理律师,根据这一特殊背景,紧扣本案案情,进行了全面举证,发表了长篇代理词,意在能从整体上影响人民法院及法官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准确定性把握。 &
和多数医疗纠纷案子情况不同,陈案原告方具有医学知识背景,所以一开始就是坚定诉讼、志在必得。陈案死者的岳父姓张,是一家省级医院退休的药剂科主任,可谓是我们医学界的老前辈.尤其是涉及本案医疗事故争议的焦点――用药问题,自己就是专家。他除了自己代理,又请了一位曾经在医院工作过,据说现在也打一些医疗官司的李大夫一同代理,并且还另外请了两位律师出庭代理。他们还请到了张主任的同事,同样已经退休的呼吸科刘主任作为本案关键证人。并且,这位省内知名的呼吸科专家曾作为院外会诊专家参与过陈案的诊疗过程,应当说对争议的医疗问题颇具有权威性影响。陈案死亡事件发生之初,尚在非诉讼阶段,家属不服市级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省级医疗事故鉴定.我当时还是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张主任和太钢医院方面都曾联系咨询过我。我考虑到都是医务界同行,有希望调解解决,经我和当时在省卫生厅具体负责医疗纠纷工作的王智全主任共同做工作,医院方面已经同意2万元或者再稍多一点补偿患者方。但是,张主任亦即患者方坚持10万元使调解不成功,之后才进行了省级鉴定。直至1年后的诉讼之初,法庭也试图先行调解,我代理医院表态最多考虑3万元,原告不接受,这才又引发了本案原告申请法庭委托司法部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出台,这在山西发生的医疗诉讼中尚属首例。所以,陈案原告方所具备的医学知识背景及因此导致的坚定的诉讼信念以及因此而付出的巨大努力,是我所经历的其他案件所不能比拟的。陈案庭审中,双方申请的证人以及法庭直接传唤的鉴定人,都是业内“顶级”专家,诸多专家证人出庭,也使得法庭四壁生辉,也给了双方代理律师压力、挑战及机会。回过头来总结,也正是因为陈案的整体特殊背景,迫使被告医院及作为代理人的我必须拿出十二分的努力应诉,客观上使得陈案诉讼是在高起点、高层次状态下对抗运行的。绝大多数情况下,患者一方及其代理律师缺乏医学知识背景,使得医患双方不能在医疗争议的焦点问题上展开旗鼓相当的控辩;没有精彩的辩论,事实就不司能辩清,办理案件也就不可能有闪亮之处。在患者方无言以对的情况下,法官也不可能相信你医院方的一面之词作出判断,无奈之下只能直接依据鉴定结果――事故还是非事故作出裁判,失去了庭审质证的意义,造成医疗鉴定等于法院判决的不正常现象。所以,日开始施行的民事审判新证据规则及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确立,以及“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等项新制度的建立,既是对过去司法实践的历史总结,又将从根本上转变医疗诉讼一边倒的不平衡对抗局面。为医院代理将不再是件容易和轻松的事,多数医疗案件与陈案相比难度会有过之而无不及。 &
针对以上基本案情及诉讼背景,我在对本案代理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准备。 &
首先是端正对结核病人死亡的认识。陈案争议发生首先是原告家属对死亡事实不能接受,甚至我作为多年的内科医师,对结核病不能说不熟悉,但是,在接触案子之初,我都对本案患者死亡预后感到意外。结核病在历史上曾经肆虐人类,是典型的贫穷疾病,俗称“痨病”,是旧社会的不治之症,相当于现代的癌症概念。但是,自从一百多年前X光线的发现及x机的发明,使得结核病的确诊成为可能;1921年卡介苗的发明使得结核病的预防成为可能;而1944年链霉素的问世开辟了人类治疗结核病的新纪元。伴随人类社会文明的全面发展进步,结核病已经逐步被有效控制,结核病的诊断、治疗及预后就如同我们生活中的感冒、胃肠炎一样的普通,无非是周期长点、费用高点。这是我们这一代人,或者说是我们身边的几代人,都亲身感知过的历程。在如此认识理念基础上,必然要产生“结核病还能死人?”的疑问,家属如此,法官及社会也难免如此。如此就很自然地推导出诉讼的命题:“医疗行为有过错!”。但是,在经过代理工作的准备过程,请教专家,查阅资料,我才发现,包括我自己在内,社会及大众对结核病的认识理念过时了,准确的讲是颠倒了。当人类还沾沾自喜于战胜结核病的历史性胜利之中时,结核病已经又一次向我们悄悄袭来,并且又一次对人类的健康安全及生存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从逻辑学讲,这是一个“直言三段论”的推理形式:大前提是“(经过正确诊疗)结核病不会死人”,小前提是‘‘结核病死人了”,推论结果就是“(没有经过正确诊疗)医疗行为有过错”。我必须排除它的大前提,证明其推理前提为假,才能证明其推论结果不真。即不成立。这是最简单、最直接,也是最有力的反驳方式。从以下节选的相关举证材料,我相信大家都会对结核病问题刮目相看。而不至于简单推论被告医院有过错。 &
所以,我在开庭前帮助被告完成了如下系列资料收集准备工作:标题-一世界卫生组织与美国公共卫生机构联合发布报告:肺结核将再次对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山西健康报》199r7年11月26日头版头条报道) &
内容摘要:曾经被全人类一度视为绝症的肺结核病最近几年不断报道有死灰复燃的趋势。……由于肺结核病的抗药性,人们几乎没有办法对抗肺结核的传染。这些卫生机构警告,这种对多种药物具有抗药性的肺结核茵可能很快就会在全世界引发肺结核病的新浪潮,而这种肺结核病基本上是无法治愈的。……因而在今天的发展中国家一旦得了这种具有抗药性的肺结核病几乎就等于被判了死刑。 &
标题――新型肺结核威胁人类(《健康报》日报道). & 内容摘要:世界卫生组织在最近的一份报告中宣布:全人类帮受到一种新型肺结核的威胁。……世界卫生组织认为,这种致命的肺结核可能会迅速传播。一位研究人员认为,研究说明世界又一次面临无法治愈的肺结核病传播的局面。 &
标题――在“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来临之际,警钟再度敲响――耐药.抗结核面临新挑战(《健康报》日头版头条发表记者专题文章)资料来源 :医 学 教 育网 &
内容摘要:有专家称,耐多种药物的结核比多数癌症更可怕。散见于世界各地的报告已经为此提供了佐证:在发展中国家,患多耐药性结核的病人通常死亡;在发达国家,因为治疗的巨大困难和所需花费的巨额费用,也会使大约半数的多耐药性结核病人死亡。 &
标题――卫生部吁请全社会重视结防(《健康报》报道:1998年卫生部“3&#;’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北京座谈会) &
内容摘要:卫生部副部长殷大奎在发言中告诉人们。目前全球每天有8000人死于结核病,结核病人达2000万,每年新发结核病例800万至1000万,其中95%的结核病人和98%的结核病死亡病例发生在发展中国家。而多重耐药结核病的流行、结核病与艾滋病双重感染等新问题,有可能使结核病重新成为不治之症。殷大奎说,我国为结核病高流行区,感染率、患病率、发病率、死亡率、耐药率同时居高。 &
从时间关系分析,我们可以想见,陈案结核死亡事件和以上来自国际权威机构的报告的发出时间相差无几。所以,陈案既可以当作报告的事实引证,也可以看作是报告的理论印证。 &
严格地讲,上述这部分以“对结核病的认识”为题的举证活动所举证材料并不能被采信为证据。证据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而上述材料至多也是间接说明案件的有关问题。甚至有的法官会制止当事人的此种举证努力。我就遭遇过这种尴尬。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轻视它的作用而轻易放弃努力。就陈案而言,通过以上举证努力,虽然并没有被法庭作为证据采信,甚至我自己在代理词中也未予任何体现,但是我相信已经基本解决法官 (包括旁听法官)“(结核病都能死人)肯定医院有问题”的先人为主的认识问题,并且,为进一步的非医疗事故的鉴定关键证据举证作了铺垫,接受以下鉴定关于患者死因及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分析意见就顺理成章了。 &
《山西省医疗纠纷鉴定书》(晋医鉴字[1998]第6号)[鉴定讨论摘要]: &
综上所述,专家们一致认为疾病的诊断原则、治疗程序是正确的。在足量联合用药治疗情况下病情继续恶化,考虑整体状况差、结核茵对多种抗结核茵耐药有关。患者死于肺结核(干酪性肺炎)并发急性感染导致毒血症而死亡。 &
首先解决了对结核病死亡的认识问题,其次就需要在深层次上解决诊断与治疗的认识问题。 &
关于诊断问题,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我第一次提出诊断的概率性质概念。说到概率在当时很多人都会比较陌生,通俗地讲就是可能性,概率诊断即可能性诊断。医学的诊断是建立在可能性的思维基础上,它只有可能性的大小差别,而不是绝对的、不变的、排它的。我对概率概念的认识主要是通过对医学统计学的学习获取的,而过去的医学诊断学似乎并没有明确自己的概率性质,所以,也算是我把二者结合到一起了。同样,我也是第一次对医学诊断过程进行了时序排列,从“入院诊断”到“解剖诊断”,从始到终、由浅人深排列出众多诊断项目,使法庭能够比较直观地认识本案存在的诊断争议。如果说概率诊断概念的提出,能够在横向关系上对本案涉及的诊断问题作出理性的认识,那么,诊断的时序排列能够在纵向关系上对本案涉及的诊断问题作出感性的解释。 &
关于治疗问题,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我第一次采用医疗合理性与经济合理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抗辩原告方关于消极治疗的主张观点。原告方在治疗问题上的因果关系推论是:医院没有积极给予抗结核治疗,否则就不会有死亡后果。和前面“结核病(死亡)认识”的推理不一样,“医院没有积极给予抗结核治疗”的前提 (原因)是客观存在的(逻辑上该前提为真),直接进行否定抗辩等于狡辩,效果上也会徒劳无功,最佳抗辩方式应当是使其合理化,亦即,“医院没有积极给予抗结核治疗”是有合理的原因及解释的。关于治疗问题,我在代理中有这样两段陈述: &
结合本例而言,以肺炎最常见、治疗最经济,它一般只需要1~2周就完成疗程,无效再校正诊断、调整方案,事实上也是其他治疗的抗感染基础,所以此种情况下临床往往首先给肺炎抗感染治疗。今天专家已经证言:肺结核强化治疗疗程至少半年,一般在1年以上,复治及重症就无期了;长期大量用药将给患者造成极大的生理、病理及经济的负担,所以抗痨治疗相对要慎重,如临床对肺炎及结核不能及时鉴别诊断,一般是在抗感染治疗无效时才上抗痨治疗,本例就是如此过程。 &
本例不存在延误治疗问题。而且因为可疑结核病,院方在入院一开始的抗感染治疗中就足量选用了同时具有高效抗结核病菌的环丙沙星新药,并根据对疾病的进一步认识把握及时使用了四联抗结核药。如同诊断原则一样,也不可能对所有怀疑的病都一股脑把所有的药都用上,遏上如此“负责”的“大夫”,好人也要治坏、活人也要治死! &
这两段辩白,前者是以经济合理性立论为主,辅以医疗合理性;后者是以医疗合理性为主,辅以经济合理性。试想,如果单一以任一合理性立论,抗辩的效果都不会好的。只有二者相结合,才可能把问题周全,使得对方无言以对。为了更好论证治疗合理性,同时还注意了对死亡后果的合理性立论,它在很大程度上又间接排除了治疗的不合理性: &
有如鉴定结论指出,该患者抗结核治疗无效是由于属于特殊耐药菌株感染的后果,也是导致其病情恶化及死亡的直接原因。 &
由治疗合理性到死亡合理性的论辩发展,使得本案关于治疗问题的抗辩形成链条,相互印证,取得良好抗辩效果。 &
本案代理中对司法鉴定的剖析,也体现了对医疗工作特殊性的认识。前些年,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由于其行政色彩太浓,程序瑕疵太多,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甚至激烈批评。由此,司法及法医学鉴定乘虚而人,涉案的司法部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就是急先锋之一,他们直接否定了若干起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最终”鉴定结论,所以在全国范围内尤其是卫生界反响很多。不可否认,司法鉴定介入医疗事故,以其严密的程序、推理,规范的形式、内容,对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改革发展有积极推动作用。但是,同样不可忽视,医疗事故鉴定属于特殊专业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在医疗专业技术上的先天不足,使其不可能对医疗问题的实质有很好的把握,也就很难避免“程序公正,实体错误”的歧途。我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对司法鉴定的抗辩,主要通过三点立论:一是法医学仅仅是医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二是法医学是实证学科;三是法医没有临床诊断治疗权。法医学仅仅是医学的一个范围极其狭小的分支学科,以法医学知识去评判其他分支学科(临床医学)的是是非非必然会以偏盖全。临床医学是建立在坚实理论基础上的经验医学,患者坚硬的头颅内发生了什么问题医师除了依据相对有限的临床资料外,必须加以自己的经验判断;法医的第一手资料就是打开死者 (已经不是患者)的头颅直接宏观观察,或者借助病理片间接微观分析。如此,以法医学方法作出的诊断去检验临床医学的诊断并因此评断是非显然对后者是太苛刻了。根据《执业医师法》,诊断治疗权专属于(临床)医师,法医师连基本的诊断治疗权都没有,客观上也没有临床实践及经验,何以有权或者能够对临床医师的医疗行为作出客观且权威的评价?何以能被人民法院采信为否定医疗事故专业鉴定并为医疗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相信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及新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建立,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与医学鉴定之争将会得到彻底解决。 &
陈案庭审中对证人的发问也至关重要。发问证人需要法律思维、专业知识及技巧手段,无论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尤其是后者,是律师最见功底的“活”。我把它说成“活”是有道理的。因为律师发问证人是具有表演性质的,现在有关法庭开庭的影视作品内容很多,最精彩的表演不就是律师发问证人吗?律师要通过发问证人,征服证人,最终征服法庭。尤其这次双方申请出庭的证人都是省内医学界相关专业的权威专家,即顶级的专家证人,对律师而言,是机遇更是挑战的话一点不假。对自己一方申请的出庭证人自然是作了充分准备,重要的是对对方证人的发问准备工作。原告证人刘主任的证言对被告医院有致命威胁,一旦证实被告医院在早期应用了激素,其过错责任难逃。要直接改变或者影响他的证词也是不可能的。如此情况下只有通过揭示他与原告方的“密切”关系方能间接影响,而这种“间接”影响对他的证词效力也是致命的。刘主任事先已经提供了1份证词,最后在开庭时也是法庭传唤到庭的专家证人的一员。但是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作为原告方的证人原告方却没有提出出庭申请。直至在法庭调查将要结束,审判长询问双方还有什么问题,不得已才由我被告律师提出要求原告证人刘主任出庭接受质证调查。我想主要是时间的关系,作为如此大规模的观摩法庭,法庭要掌握时间进度,前面的调查过程已经耗时较多,所剩时间已不多了,加之法庭可能对我的用意也没有理解,被告要求原告的关键证人出庭显然是有点不可思议!所以,先是审判长没有马上接受我的申请,表示没有必要,反问我:你要问什么?我也不可能事先把我的底牌当场亮出来,回答的有点含糊其词,但我还是坚持请求。在我的坚持下,审判长又征求左右法官的意见,可以看得出来有法官表示反对。在我顽固地坚持下,审判长还是宣布传唤原告证人出庭。刘主任是位年高资深的呼吸内科专家,当时已经退休,他是很想帮一把老张家,因为原告方事实上是全指他说话了,但是对法律以及出庭的事显然不熟悉。我通过发问非常“残忍”地利用了这一点。他是老专家,是我们的(医学)老前辈,我是非常礼貌地、谦虚地向他发问。我充分估计到他对我的问题没有思想准备及防范,就单刀直入、直切主题: &
问:听说您和老张(死者岳父、原告代理)是同事,你们关系如何? &
答:我们是同事,都在省人民医院共事二、三十年了,我们关系很好。 &
问:那您一定是看着小张(死者妻子、本案原告)长大的了? &
答:是的。我们不在一个单元住,但是在一个楼里。 &
仅仅发问两句,我就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可能对法庭中的多数人而言才如梦方醒:被告律师要干什么?!刘主任实话实说,最终成为他的当事人本案败诉的切人点。 &
以下是我在开庭辩论中发表的代理词全文: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
山西铁牛律师事务所接受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委托,指派我担任陈学银医疗纠纷赔偿案被告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对案情进行了深入调查、细致分析,又两次参加了法庭开庭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系统了解、全面认识。因此,被告代理人有理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引发争议的关键问题是应当如何认识医疗工作的特殊性。围绕以上这一基本代理观点,本代理人依据代理职责发表如下代理词。 &
一、患者死于自然病程,医院(被告)不存在过错责任。 &
庭审中,被告承担了举证倒置责任向法庭提供了大量证据材料,已经充分证明了自己的无过错主张观点。 &
1.直接记录、反映病程及医疗全过程的病历说明了以下几个问题: &
(1)患者陈学银的疾病发展在总体上看符合疾病演变的自然规律,但在个体上看也有其明显的个体特征。这一特征主要表现为症状的不典型与疾病的迅速恶化。正是由于这种个体特征的存在,使得疾病的表现并非千篇一律,同是一种病可以千变万化。也正是由于这种个体特征的存在,才使得疾病及医学复杂化。 &
(2)医院对患者疾病是需要有一个不断深化发展的认识过程.从不认识到认识,从一般认识到深刻认识,这种认识永远不可能穷尽。这是客观的、辨证的、发展的,也是惟一科学的认识观。因此,医院的医务人员是普通的科技工作者,他需要也必须有一个认识过程,不能苛求他成为先知先觉的神,也就不能因此而被责难,更不能因此而承担“过错”责任。 &
(3)医院对患者陈学银的诊疗过程是严格遵守医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并在主观上也是给予了极大注意和尽了最大努力的。这也是不能因为达不到预期希望就否认的客观事实。住院14天:病历80页;除常规检查外,完成1次血培养、3次痰培养及院内外多项特殊化验检查;完成放射及CI’检查;完成心脏超声检查;组织科内讨论1次,全院大会诊1次,院外专家会诊4次……。在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限,特别是国有企业处于困难时期,作为一家职工医院能在一个享受劳保医疗的职工患者身上给予如此大的投入,医院的努力是可见一斑了。 &
2.尸体检验报告及市、省两级医疗鉴定是认定本案事实的法定的直接证据。 &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鉴定书([9r7]并检技鉴医字第18号)《尸体检验报告》对陈学银死于肺结核作了明确定性结论。省市两级医疗鉴定又进一步对医疗全过程作出明确鉴定结论。市级鉴定认定:患者机体免疫功能低下,病情重,进展快,虽经抢救未能挽回生命。省级鉴定进一步肯定:在足量联合用药治疗情况下,病情继续恶化,考虑整体状况差,结核茵对多种抗结核药耐药有关。患者死于肺结核(干酪性肺炎)并发急性感染导致毒血症。 &
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亦即,只有医疗鉴定能作为判定医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的依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也是对专门性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鉴定。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属于国家行政法规,应当是国家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至少也是最高国家政策。所以,陈学银医疗技术省级鉴定结论是认定本案事实的法定的、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证据材料。 &
特别提请法庭注意,既然原、被告双方在法庭调查质证中都对以上法定鉴定结论证据未提出异议,就应被依法采信。二、原告诉讼主张没有证据支持,陈述理由不能自圆其说 &
原告方在两次开庭中,都不失时机地对我的当事人罗列了大量的医疗问题。然而,稍加分析,在所列举的数十个问题中几乎没有一个能作为证据成立,其陈述理由更是对医学知识片面认识、主观臆造的凑合。所以,对原告方提出的多数医疗细节问题被告代理人认为无须作答(法院开庭不是医疗鉴定),也无须作辩(常识问题不值一辩),仅就原告提出的若干主要问题在已大量举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向法庭陈述并进行辩驳。 &
1.关于病历的“篡改”问题。 &
其一,医院方没有篡改病历的动机与时机。日患者死亡,4月15日突然由家属带领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将病历复印查封。此前,医院是在“风平浪静’’中渡过,家属没有向医院提出任何异议,医院篡改病历的动机何在?而病历一旦被封存篡改病历的机会何在? &
其二,病历是有“变动”,但变动并非篡改。说白了问题也就再简单不过了:一是正常补记,15日病历封存时有些项目尚未完善,有如法庭调查中涉及的化验单问题,15号才回报,当然就存在原复印病历没有,病历原件及新复印病历就‘‘多’’出来的问题。二是外因影响,病历被复印封存后,复印件曾周游市卫生局、市检察院、省卫生厅一年多,期间有关部门曾根据工作需要在原复印件上留下了一些记录笔迹,该件又经过复印再版,自然就与原始病历及取消封存后的新复印件在一些部位上出现了“明显”的不同之处。所以,原告方据此而断言病历被篡改是毫无事实根据的。而关于病历问题的最关键一点是:所有这些变动都没有影响到对患者病情预后的判断,都没有影响到对陈学银医疗纠纷的定性结论。 &
2.关于若干诊断认识问题。 &
关于诊断检查方法,原告方坚持认为被告医院没有进行或及时进行有关结核病检查,延误了诊断。回过头来讲,确实是有很多的方法可以采用。但医学诊断思维方法面对的是需要救治的活人而不是已经解剖的死人。我们不可能因为怀疑结核就在一夜之间把所有有关结核的检查项目统统检查完毕;怀疑肿瘤就在一夜之间把所有的有关肿瘤的检查项目统统检查完毕;如果同时怀疑结核和肿瘤或者更多的病又这么办;还有很多开始并未怀疑到的疾病最终成为事实的教训。如果照原告方的思维方法和逻辑推理,医院必须对每一个就诊人(不一定是患者)都必须穷尽一切检查方法才可能万无一失,才可能避免被推上今天的被告席。但是我们可以断言::一是做不到,你做完了你医院的检查可能还有上级医院的检查没有做,你做完了上级医院的检查可能还有更高级医院的检查没有做;二是不能做,如此做法,不要说是病人,就是健康人也非要摆弄死不可,且不说还有卫生资源利用问题。所以我们不能都作事后诸葛亮,在有解剖依据、真相大白之时回过头来再对诊疗过程兴师问罪。 &
说到本质问题,医学诊断具有概率性质,说白了就是一种可能性诊断。就本案病例而言,专家证言已经证明:面对左上肺球形病灶阴影,结合病史症状,至少应当有三种疾病存在可能:肺炎,肺结核,肺肿瘤;同时也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疾病并存的可能。临床在作出诊断时是通过其发生的概率(可能性)大小取舍,如本例入院时作出“肺炎,肺结核?”诊断意味着患者陈学银患肺炎的可能性最大,肺结核次之,患肺肿瘤的可能性不大,但并不能完全排除。这与法律概念中的“是”或者“不是”的“全或无”表达方式有本质的区别。不考虑医学临床诊断的概率性质,非要医生也作出“是与非”的逻辑判断是违背生物医学的自身规律所行不通的。再具体讲,医院的诊断和法院的定罪相类比。医院诊断癌症和法院判决死缓具有同等的生物学意义,但医院有80%或90%的把握就能诊断,临床诊断几乎不可能有100%的把握:而法院必须有100%的把握才能宣判。临床诊断癌症了但手术切除下来后必须再做病理检查,其意义就是诊断的把握程度不同。所以,临床就有了“入院诊断”、“术前诊断”、“术后诊断”、“病理诊断”、“出院诊断”、“最后诊断”、“死亡诊断”、“解剖诊断,,等等名目繁多、层次不同、意义有别的诊断。 &
3.关于若干治疗评价问题。 &
治疗原则是与诊断思维相匹配、相辅相成。结合本例而言,以肺炎最常见、治疗最经济,它一般只需要1。2周就完成疗程,无效再校正诊断、调整方案,事实上也是其他治疗的抗感染基础,所以此种情况下临床往往首先给肺炎抗感染治疗。今天专家已经证言:肺结核强化治疗疗程至少半年,一般在1年以上,复治及重症就无期了;长期大量用药将给患者造成极大的生理、病理及经济的负担,所以抗痨治疗相对要慎重,如临床对肺炎及结核不能及时鉴别诊断,一般是在抗感染治疗无效时才上抗痨治疗,本例就是如此过程;如果在抗炎、抗痨都效果不佳,还须考虑肿瘤的可能。所以,著名呼吸内科专家李国顺教授在出庭证言中明确指出:该病例原先考虑肺炎是正确的,根据治疗反应及病情发展再考虑结核是符合诊疗原则的,本例不存在延误治疗问题。而且因为可疑结核病,院方在入院一开始的抗感染治疗中就足量选用了同时具有高效抗结核病菌的环丙沙星新药,并根据对疾病的进一步认识把握及时使用了四联抗结核药。如同诊断原则一样,也不可能对所有怀疑的病都一股脑把所有的药都用上,遇上如此“负责”的“大夫”,好人也要治坏、活人也要治死!有如鉴定结论指出,该患考抗结核治疗无效是属于特殊耐药茵株感染的后果。也是导致其病情恶化及死亡的直接原因。 &
原告一再强调在日前患者陈学银被接受了激素治疗,过去本代理人作为一名内科医师是难以置信,这对我的当事人这样规模级别的医院是一个原则问题,但更是一个常识问题。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我不能排除4月9日前患者使用过激素!但它决不是在我的当事人医院,而是患者入院前在个体行医门诊6天输液不能排除使用激素!原告举证的票据中确凿证明患者入院前在院外非正规医疗机构抗感染治疗6天,且又不提供任何治疗方案证据。个体行医门诊是滥用激素的主要场所,因为激素类药物对多种疾病短期疗效甚佳,非常廉价,由于诊所不具备抢救条件及技术在青霉素中加用还有防止输液反应的保驾作用,一举多得,加之技术水平低下,为了挣钱不讲医道,所以形成了激素滥用。个体门诊输6天青霉素类药,个体医生只考虑肺炎感染发热“常规”会加用激素;入院已经提示“肺结核”诊断,作为“常识”医院不会使用激素。如果说“延误诊疗”,原告自身责任最明确,你为何在“发热伴胸痛12天”(这已经是双方不争的事实)才就诊入院?如果说4月9日前“用过激素”只有可能发生在6天个体行医门诊输液过程!该医疗行为与被告绝无关系!三、关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书证审查《意见书》及本案争议焦点问题 &
有如被告在对该证据的质证过程中所表述的意见:被告对该书证审查《意见书》是原则接受但保留异议。归纳意见主要是: &
1.“意见书”不能等同“鉴定书”。鉴定书具有唯一性、排它性;意见书只有参考性,不符合证据学原理要求,也不包括在《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7种证据之中。鉴定人解释为“内部规定”显然不能代替法律规定。本代理人认为:既然该司法鉴定研究所出具的是“书证审查意见书”,显然就是帮助法庭对书证举证资料进行司法技术“审查”,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法庭调查中对证据(书证)“质证”的延续?所以,“意见书”是否能作为独立的 “鉴定结论”证据采信本代理人认为答案是否定的,退一步讲也是值得商榷的,至少它的效力肯定是不及鉴定结论。 &
2.该《意见书》的内容表述还是比较客观的。毫无疑问,作为国家级的司法鉴定研究机构是能科学、客观地对待医学科学问 (难)题,体现在:(1)对原告证人刘主任出具的孤立证据进行摘录但未予认定;(2)在主要的意见表述中大多数是使用了“提示”的非确定性说法,并且,在《本所阅片》及《分析意见》中的诊断思路和认识观点与被告书证基本吻合;(3)除了《病理检验》关于死因认定支持原始书证意见外,通篇没有任何肯定性结论意见。也正因为如此,它的内容表述和标题形式是完全一致的:它是“意见书”而不是“鉴定书”。 &
3.该《意见书》最终提出了解决(审理)本案的关键问题。也就是《意见书》最后一款:
“若经委托机关查证,经治医院于日以前确实对被审查人陈学银单独应用了地塞米松等激素类药物进行治疗,而未与有效敏感的抗结核药物联合治疗.显属不当。”本代理人认为,这一问题的提出、聚焦,是作为国家级的司法鉴定研究机构的水平体现,也是该书证审查《意见书》的价值所在,被告医院完全赞同这一结论性意见。 &
关于《意见书》的咨询笔录,我们注意到了司法鉴定人明确指出:不能认定医院存在延误诊断及治疗过错的这一原则表述。但我们仍然感觉到了司法鉴定人与临床医学专家之间对临床认识问题的必然差距,有些表达还是明显不妥的。例如,关于医疗过程中对疾病描述的“提示”和“诊断”是否是一回事,今天出庭作证的山西医科大学教授、著名临床医学专家李国顺主任医师在回答提问时明确肯定:“提示”和“诊断”不是一个概念!在医学《诊断学》中没有“提示”只有“诊断”,前者是医技辅助科室根据检查反映的印象,后者必须是由临床医师根据病史、体征参考辅助科室的“提示”资料作出,并特别强调:只有临床医师有 “诊断权”!非常精辟。事实上,医师诊断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及保护的。该法明确规定:医师必须经国家执业注册登记并在指定医疗机构执业。显然,司法鉴定机构不是医疗机构,鉴定人也就不可能是医师,他也就不具有医疗诊断权。他个人关于医疗诊断问题的说法(笔录)也就缺乏了法律依据。自然,在医疗诊断问题上出现了与临床(教学)专家的“差异”,法庭应当如何采信就无须双方争辩了。 &
所以,本案的关键问题、焦点问题就只有一个:被告医院是否于199r7年4月9日以前应用了激素类药物进行治疗。那么,被告医院究竟是否使用了激素?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这一问题的结论应当是非常明确的了。庭审调查中,被告履行并完成了举证倒置责任,通过病历资料、专业理论及省市两级医疗鉴定结论等翔实的证据材料,包括引用部分原告举证材料,并得到了法庭传唤专家证人的出庭证言证实支持,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证实被告于日前没有使用激素。而原告方就此反证,除了原告出庭证人刘主任一人的证词外几乎全部是主观臆造。而刘老先生与原告之父、本案原告代理人张老先生同是某医院退休主任,并当庭承认他们认识共事二三十年,不仅是同事而且是紧邻,显然是看着原告长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7条关于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应当注意的几种情况明确指出: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2.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所以,‘‘是否使用激素”这一关键事实的举证结果已经显而易见,法庭应当如何采信证人证言自然也无须本代理人赘言。四、被告反诉依法有据,被反诉人应当承担违法侵权及欠费债务责任 &
患者陈学银因病于日死亡后,家属及被反诉人等对死因有异议而发生医疗纠纷。4月15日太原市卫生局委托市人民检察院法医进行尸检,尸检结论明确,以(97)并检技鉴医字第18号发出《尸体检验报告》。但在长达三年之久的时间内,被反诉人拒不火化传染病尸体,长期拖欠医院尸体冰冻保存费,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给反诉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冰冻是相对的保存方法,家属长期不火化尸体必然腐败,在反诉庭审调查中原告代理人把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推向医院是倒打一耙的行径,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既不能成立更不能成为其免责事由。 &
《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实行火葬的非正常死亡人员,经公安司法机关检验作出结论后,应在七日内火化。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第六项规定:不准干涉、阻挡对尸体的常规处置;严重传染病死者尸体必须及时火化。本案被告作为反诉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反诉诉讼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停止侵权、承担尸体保存费及全部反诉诉讼费依法有据。需要特别向法庭说明的是,反诉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在本次开庭中并没有就侵权之债主张赔偿,仅就合同之债主张给付,于情、于理、于法人民法院都应当支持。 &
作为医院被告代理人我不得不列举一个“1+2”的中国科学史乃至世界科学史上的著名例证来最后论证我的代理观点:公元1742年德国数学家歌德巴赫第一次提出了“歌德巴赫猜想”,其命题是非常的简单:任何大于等于6的偶数可以拆为两个奇数之和。昨天,我把它介绍给我的初中生女儿,并询问她是否能够证明它的成立。她的第一个反应是:这有什么难的,8可以分为1和7; 10可以分为1和9;100可以分为l和99,依次类推没有错不就是这么简单吗?显然她不知道,要证明这一貌似简单的命题却被誉为摘取“数学皇冠上的明珠”!经过二百多年,无数数学科学家为之奋斗终生,包括国人引以为骄傲的陈景润先生。而科学家论证的基本方法也是再简单不过了:从1920年的B砌用的是“9+9”方法,到1966年开始陈景润先生用的是“1+2”方法,但遗憾的是,对这一“简单”命题的证明,目前仍然是万里长征才走完第一步!这一“1+2”例证说明什么?医学作为一门生命科学,其中蕴涵无数的“歌德巴赫”猜想,它貌似简单,但无比深奥,对它的研究认识是永无穷尽的。所以,我们都不应当犯初中生的错误,由于自己知之甚少而把它看的太简单了,我们都不可能用有限的医学知识自己去证明浩瀚的医学命题。所以,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医疗工作的特殊性,尊重科学,尊重事实;就本案而言,我们应当尊重医学专家,尊重医疗鉴定!! &
谢谢大家。日,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1999)并民初字第79号…… &
原告诉称,199r7年3月30日,患者陈学银因发热、头晕、乏力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处的主治大夫诊断患者发热待查、肺炎、肺结核!需住院治疗,同日住院。入院后,经做胸部x胸片、CT片检查,确诊为肺结核。确诊后,被告方对患者不仅没有采用抗结核药品治疗,反而采用肺结核禁用药地塞米松静注治疗,致使患者陈学银病情恶化并扩散。4月4日患者双手、腕出现了出血点,但被告仍未采取相应措施,继续使用消炎药品治疗,迫于无奈,病人向被告提出转院,均被拒绝。4月9日,原告请省人民医院专家会诊,诊后专家建议立即采用抗结核治疗,停止使用地塞米松,而被告未采信,继续使用地塞米松,导致肺结核急性血行扩散。4月11日,家属请山医一院专家会诊,诊后,被告采纳了专家意见于4月12日给患者使用了抗结核药,然而为时已完,患者由结核性茵血症发展到败血症,加上被告给患者用了禁忌药,从而加剧了陈学银的死亡。直到4月13日,原告再次请市结核病医院专家会诊,已无力挽救,病人于下午2时死亡。病人致死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仅凭被告提供的掺假病历,就作出陈学银致死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由于患者死亡,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生活困难,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7800元,交通、复印、打字费5000元,丧葬费8000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0880元,合计211680元。 &
被告医院辩称,1.原告起诉事实不实:(1)患者入我院治疗前已在院外发病12天未及时治疗,丧失了最佳治疗时机、对其不良预后有重要影响。(2)患者病历明确记载:入院诊断、发热待查,①肺炎②肺结核?而非诉状中“肺结核!”,前者是疑诊,需进一步观察、检查才能决定诊疗方案,而后者是确诊。2.被告诊疗建议、原则正确:(1)患者入院后院方给予了全面检查及血、痰结核病菌培养及检查,同时考虑到肺炎普通感染与结核特殊感染并存的可能,选用了足量的具有普通抗感染与抗结核感染双重作用的先锋霉素与环丙沙星联用抗感染。(2)在入院两周的期间,根据痔隋曾请结核科会诊,组织全院大会诊一次,请院外专家会诊二次。对于会诊专家意见院方是按原则规定执行的。(3)市、省二级医疗技术鉴定部门都对我院诊疗原则作了肯定,市级鉴定明确认可:医院对患者诊断基本正确,处理基本得当。省级鉴定进一步肯定:专家均一致认为疾病的诊断原则、过程是正确的。3.患者陈学银死于自然病程,肺结核是本世纪威胁人类生命的一个重要病种。市级医疗鉴定认为:患者肌体免疫功能低下,病情重,进展快,虽经抢救未能挽回生命。省级鉴定进一步肯定:在大量联合用药的情况下,病情继续恶化,考虑整体状况差,结核茵对多种抗结核药耐药有关。在整个过程中,院方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被告反诉称,患者陈学银死亡后,原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拒不火化尸体,长达三年,由被告方被迫为其冰冻保存,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不法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所欠尸体冰冻保存费22865元(截止日)。 &
经审理查明,日,患者陈学银因发热、头晕、乏力到被告处就诊,被告主治大夫诊断患者陈学银发热待查,考虑:①肺炎②肺结核,患者入院后先给予先锋五号、环丙沙星抗感染治疗效果差,换用先锋必治疗,用药期间病情进行性加重。4月4日,病人手、足、肘部出现了出血点。4月7日查胸片印象为:左上浸润型肺结核,右肺支气管扩散,建议结合临床明确诊断。4月8日患者超声波检查发现患者多脏器有损害。4月9日上午。被告方内科主任梁星寿查房,初步诊断为浸润型肺结核、干酪性肺炎,给予试验性抗结核治疗。4月9日下午,省人民医院刘天佑大夫参加会诊考虑:①肺结核,建议用抗结核药;②如抗结核无效,可考虑白塞氏病可能。在此近一年后的日,刘天佑大夫给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出证证明日会诊时曾建议被告方不再使用地塞米松降体温。日被告结核科王建新主任考虑肺结核可能,但不排除传染病可能。4月11日,全院会诊讨论,基本诊断为肺结核。11日下午山医一院专家李国顺大夫会诊明确诊断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茵血症。13日上午市结核病医院潘文芳主任会诊同意肺结核诊断,建议五联抗结核治疗。13日下午14时,患者陈学银病危,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茵血症、毒血症、中毒性心肌炎,呼吸衰竭。患者死亡后,原告认为院方治疗过程有问题,向太原市卫生局提出申诉,认为被告误诊,治疗不当致患者死亡,要求医疗技术鉴定。199r7年4月15日,市卫生局委托市检察院法医进行尸检,同日到被告处调取复印了病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经尸体解剖后,下达[9r7]并检技鉴医字第18号尸体检验报告,认定死者陈学银系干酪性肺炎并发急性感染导致毒血症死亡。太原市卫生局在尸检后于日就此纠纷提请太原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进行医疗技术鉴定,并于次日下发并卫鉴字(1997)第16号鉴定结论。结论为:医院对患者诊断基本正确,处理基本得当,患者肌体免疫功能低下,病情重,进展快,虽经抢救未能挽回生命。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不足,如:经治医生年资低,经验不足,病历记载不全,对患者家属提出的治疗护理解释不细,态度生硬,三级医师查房制度落实不规范,辅助检查欠缺。该结论认为该案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结论下达后,原告仍不服向山西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该委于日对此纠纷进行了技术鉴定,并于日下达鉴定结论:专家一致认为疾病的诊断原则、治疗程序是正确的,在足量联合用药的情况下,病情继续恶化,考虑整体状况差,结核茵对多种抗结核药耐药有关。患者死于肺结核(干酪性肺炎并发急性感染导致毒血症而亡),院方在诊疗过程中也存在一定不足,如输液卡片制度不健全,主任医师查房不及时,结论为该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医疗专业知识问题,仅凭原告方认为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当事人陈述、被告方的病历,市、省二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等证据,不能肯定被告方在治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法院也无法对原告的陈述直接作出合理的判断,而且省、市二级医疗鉴定结论过于简单,未对原告提出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考虑上述因素,本院决定对这一治疗过程进行司法鉴定,作为最终评判依据。鉴于地域的公正性因素,本院于日委托位于上海市的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患者陈学银的治疗过程进行书证鉴定。鉴定要求:1.院方在治疗过程中有无过错。2.如有过错,过错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系何种因果关系。经该所鉴定于2000年4月作出结论:1.根据经治医院实际医疗水平的不同,委托机关提供的被审查人陈学银的胸部x片及C11片最早可于日,最迟可于日提示为:肺结核病(干酪性肺炎)。2.在(肺)结核病的治疗中,有效敏感的抗结核药物可与激素联合应用,有利于抗结核药物发挥作用,但若单纯使用激素治疗,则可促使病灶活动恶化。干酪性肺炎毒性症状严重,治疗不及时,可导致死亡。在有效抗结核药物治疗的同时,加用激素有助于改善呼吸困难,退热,使全身症状好转,降低死亡率。若经委托机关查证,经治医院于日前确实对被审查人陈学银单独应用了地塞米松等激素类药物治疗,尚未与有效敏感的抗结核药物联合治疗,显属不当。该鉴定结论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原告认为从该结论可以认定被告有延误诊断的过错,并且认为被告方在日前使用了禁用药地塞米松(激素类药)。而被告方认为已方没有延误诊治的过错,并绝没有在日前单独使用了地塞米松。法庭就此二个分歧焦点,对鉴定单位的主检法医师程亦斌,参与过会诊工作的会诊专家,即:山西省人民医院主任医师刘天佑、山医一院主任医师李国顺、太原市结核病医院主任医师潘文芳进行了调查。经查:鉴定单位不能肯定被告有延误诊断的过失,关键是法院查明被告方是否在日前单独使用了地塞米松。从目前来看,没有书面证据(包括被告的病历)证明被告在日前单独使用了地塞米松。只有原告方的证人山西省人民医院主任医师刘天佑的证人证言加以肯定,而同参与过治疗会诊过程的院外专家李国顺、潘文芳对此问题持否定意见。再无其他证据证明此问题。 &
由于原告方不执行有关殡葬管理制度,患者陈学银的尸体至今仍存在被告处,原告在为陈学银治病过程及诉讼中共花费医药费7657.03元,交通费2189元,打字复印费1067元,合计10914元。 &
上述事实有患者陈学银的病历,山西省、太原市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司法部司法鉴定科研所的鉴定书、刘天佑、李国顺、潘文芳等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 &
本院认为,被告医院在对患者陈学银的治疗过程中有无过错行为即是否有延误诊治和用药不当的行为是本案争议的核心焦点问题,也是被告方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从太原市、山西省的二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来看,肯定了被告的治疗过程、原则,虽指出被告方的不足之处,但否定了被告方的过错责任,司法部科研所的鉴定,虽未对本院提出的院方是否有过错行为直接作出明确答复,但在此后的调查笔录中未肯定被告方的延误诊治的过错,而且指明了本案的疑点,即被告方是否在日前单独使用了激素,如使用显属不当。关于此问题,仅有原告方的证人刘天佑的证人证言一个证据,本院考虑原告证人刘天佑的证言系间接证据(回忆材料),且其与原告代理人系多年同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的规定,本院认为刘天佑证言的效力低于另外二个会诊专家李国顺、潘文芳的证言效力,对该证言本院不予采信。据此认定,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单独使用了激素,故被告方在治疗 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三个鉴定结论,被告方在治疗过程中仍存在治疗水平有待提高等不足,并结合患者陈学银的死亡给原告方带来的生活困难,从公平原则出发,被告方应补偿原告方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尸体冰冻保管费的请求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其反诉请求予以驳回。原告方请求的丧葬费,因陈学银系太钢职工,该项请求可按国企职工有关死亡丧葬费用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法庭基本采信了我的代理观点,所以无论判决结果如何,我套警案中为被告的代理不仅是高起点,而且是非常成功的。本案判决书送达原、被告双方后在法定时限内均未提起上诉而以一审判决生效结案,这在医疗纠纷赔偿案件中是少有的。所以,本案总体效果比较好,而总体效果需要原被告双方及法庭三足鼎立方能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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