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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广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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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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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 6 月&&重要提示&&本基金根据 2016 年 1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号)注册,并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2017 年 7 月 3 日下发的《关于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延期募集备案函的回函》(机构部函【 号)进行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本基金投资于香港及美国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以及汇率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境外市场投资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政府管制风险;二是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风&&险,包括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三是流动性风险及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风险;四是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信用风险、大宗交易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五是运作风险及其他风险,包括证券经纪商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清算风&&险、上市交易风险、技术系统运行、通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5 月 1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 年 3 月 31 日 (未经审计)。。&&目 录&&第一部分 绪 言&&第二部分 释 义&&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十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第一部分 绪 言&&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与《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7、招募说明书:指《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5、《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6、《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7、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外&&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28、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29、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3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3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34、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35、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4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4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46、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47、《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53、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54、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础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57、元:指人民币元&&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6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和美国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香港和美国证券市场及汇率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五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境外市场投资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政府管制风险;二是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风险,包括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三是流动性风险及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风险;四是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信用风险、大宗交易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五是运作风险及其他风险,包括证券经纪商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清&&算风险、上市交易风险、技术系统运行、通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一、境外投资风险&&1、境外市场投资风险&&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各国或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位置,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和美国市&&场,其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可能&&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 ,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2、汇率风险&&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发达市场以美元、欧元、英镑、日元、&&澳元等计价的金融工具,因此人民币与主要外币之间汇率的变动将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3、政治风险&&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外国政府可能会鉴于政治上&&的优先考虑,改变支付政策;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4、税务风险&&在投资海外市场时,因其税务法律法规与国内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境外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境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境外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5、法律风险&&指由于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在法律上引起争议和诉讼,或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税制、估值等&&制度的改变,给基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6、政府管制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是指国家政府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对社会经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而使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是美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二、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风险&&1、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特有风险&&(1)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80%的股票投资比例,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本基金属于主题投资型股票基金,存在主题轮动风险,即集中投资于目标主题股票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2)互联网行业属于新兴产业,本身发展较为迅速,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层出不穷。因&&此一些当前具有良好业务模式及收入利润的企业,有可能在未来短时间内就在快速变化的市场中&&失去竞争力;部分被投资的上市互联网行业公司有可能尚未实现盈利和正的经营现金流,具有一&&定的经营风险。互联网行业的这些特征也会给本基金带来投资风险。&&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及美国市场,存在下列风险:因交割制度的不同,美股允许股票卖&&空,因此有可能存在因交易对手的原因造成延迟交割的流动性风险;美国、香港市场存在公司停&&牌无法交易转让的流动性风险。&&三、流动性风险及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风险&&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交易,其赎回到账期通常比投资境内市场的开放式基金需要更长的时间。&&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基金管理人实施前述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无法全部赎回、或赎回成本相对较高的风&&险。&&四、基金的投资风险&&1、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货币市场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2、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交易&&期满时借方未如约偿还所借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买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卖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券。&&3、衍生品投资风险&&如果投资衍生交易品种,进行对冲风险和投机获利,将因为衍生工具的杠杆作用,放大了基&&金组合的投资风险。&&4、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利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5、大宗交易风险&&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五、运作风险及其他风险&&1、证券经纪商风险&&证券经纪商风险是指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当它们由于证券经纪商自&&身或外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2、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以下事件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3、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4、清算风险&&清算风险主要因为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差异,造成划付款项的延误和错划,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资产的安全。&&5、上市交易的风险&&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基金价格&&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本基金份额市场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会出现较大背离,从而直接&&或间接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6、技术系统运行&&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7、通讯风险&&通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对远距离、跨时区的通讯系统要求较高,技术失误或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通讯故障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8、不可抗力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及投资人的利益受损。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一、 投资目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和美国的互联网股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主动投资管理谋求超&&额收益和长期资本增值。&&二、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存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货币市场工具,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香港和&&美国的互联网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三、 投资策略&&1、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全球经济形势、大中华地区及美国的经济发展&&状况,评估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各类资产的&&比例,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2、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根据香港和美国资本市场情况、互联网行业发展动态、行业竞争格局、企业竞争优&&势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精选优秀的互联网企业构建股票投资组合。&&(1)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的定义:&&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标的包括在香港或美国上市,并且主要收入或预期收入来源于或受益于互&&联网及相关业务的公司。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对传统行业的渗透,互&&联网所涉及的行业越来越广泛。本基金所指的互联网股票包括传统互联网企业,如搜索、游戏、&&社交网络、新媒体、电子商务等,以及将互联网、信息技术应用在销售、生产、研发、客户服务&&等方面的传统行业公司,比如金融、医疗保健、教育等。&&(2)个股选择&&1)自上而下&&本基金将根据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动态,分析细分行业发展前景、行业竞争格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革新,以及互联网对传统行业的影响等,综合评估细分行业的投资价值。&&2)自下而上&&本基金将综合分析企业的用户数量、用户流量、货币化能力、用户体验等各方面,并从财务&&状况、商业模式以及公司管理层三个方面筛选出优秀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综合分析上市公司的业务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现金流等情况。&&商业模式分析:重点分析公司是否具有可持续成长或爆发性的互联网或互联网相关的商业模&&式,是处于用户积累期、快速发展期还是稳定发展期,并关注公司的市场份额或经营利润是否在&&不断提升。&&公司管理层分析:重点分析公司管理团队是否具有较强的战略眼光和执行能力,能否有效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创造出具有竞争力的业务模式,资本扩张政策是否得当,如对投资收益率和&&股本回报率的判断和合理运用。&&3、衍生品投资策略&&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投资策略,适度参与金融&&衍生品投资,通过投资外汇远期合约、股指期货来进行保值、锁定收益。股指期货可以用于对冲&&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也便于进行投资组合的流动性管理;本基金的投资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产生一定的外汇风险,因此在必要时将使用外汇远期合约对冲汇率波动。&&四、 投资限制&&(一)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购买不动产;&&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7、购买实物商品;&&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二)投资组合限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香港和美国的互联网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2、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5、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6、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1、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13、本基金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若基金超过上述 1、3-8、11-12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四)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1)现金;&&(2)存款证明;&&(3)商业票据;&&(4)政府债券;&&(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五)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六)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七)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五、 业绩比较基准&&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人民币计价)×95%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选取海外交易所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组成成分股,反映在海外交&&易所上市中国互联网企业的整体走势。&&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六、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七、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报告期自 2018 年 01 月 01 日起至 03 月 31 日。&&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1 权益投资 165,856,612.96 79.90&&其中:普通股 110,096,852.25 53.04&&优先股 - - 存托凭&&证&&55,759,760.71 26.86&&房地产&&信托凭证&&- -&&2 基金投资 - -&&3 固定收益投资 11,888,281.86 5.73&&其中:债券 11,888,281.86 5.73&&资产支持证券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 货币市场工具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17,901,032.20 8.62&&8 其他资产 11,924,861.13 5.74&&9 合计 207,570,788.15 100.00&&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国家(地&&区)&&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美国 84,074,163.23 42.61&&香港 81,782,449.73 41.45&&合计 165,856,612.96 84.06&&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互联网软件与服务 80,880,309.16 40.99&&人寿与健康保险 15,984,937.50 8.10&&电子元件 9,868,595.63 5.00&&网络营销与直销零售 8,911,180.92 4.52&&铝 8,481,389.28 4.30&&石油天然气设备与服&&务&&7,616,682.50 3.86&&汽车制造商 7,480,950.75 3.79&&数据处理与外包服务 4,770,781.47 2.42&&综合性银行 4,395,657.50 2.23&&机动车零配件与设备 4,261,848.75 2.16&&应用软件 3,990,225.00 2.02&&多样化房地产活动 3,028,725.00 1.54&&消费电子产品 2,809,983.75 1.42&&投资银行业与经纪业 2,444,613.75 1.24&&出版 930,732.00 0.47&&合计 165,856,612.96 84.06&&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序&&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所在证券&&市场&&所&&属&&国&&家&&(&&地&&区&&)&&数量&&(股)&&公允价值(人民&&币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1&&ALIBABA GROUP&&HOLDINGSP&&ADR&&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BABA US&&US&&exchange&&美&&国&&19,000 21,928,239.61 11.11&&2&&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控股 0700 HK&&HongKong&&exchange&&香&&港&&57,800 18,969,497.60 9.61&&3&&PING AN INS&&URANCE GROUP&&CO-H&&中国平安 2318 HK&&HongKong&&exchange&&香&&港&&250,00&&0&&15,984,937.50 8.10&&4&&SUNNY OPTICA&&L TECH&&舜宇光学&&科技&&2382 HK&&HongKong&&exchange&&香&&港&&85,000 9,868,595.63 5.00&&5&&MOMO INCSPON&&ADR 陌陌科技 MOMO US&&US&&exchange&&美&&国&&38,000 8,931,868.76 4.53&&6 YY INC-ADR 欢聚时代 YY US&&US&&exchange&&美&&国&&13,500 8,930,359.62 4.53&&7&&JD.COM INCADR&&京东 JD US&&US&&exchange&&美&&国&&35,000 8,911,180.92 4.52&&8&&FACEBOOK INC&&-A&&Facebook&&公司&&FB US&&US&&exchange&&美&&国&&8,500 8,540,591.74 4.33&&9 ALCOA CORP 美铝公司 AA US&&US&&exchange&&美&&国&&30,000 8,481,389.28 4.30&&1&&0&&ANTON OILFIE&&LD SERVICES G&&P&&安东油田&&服务&&3337 HK&&HongKong&&exchange&&香&&港&&9,800,&&000&&7,616,682.50 3.86&&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债券信用等级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B+ 5,995,829.11 3.04&&未评级 5,892,452.75 2.99&&合计 11,888,281.86 6.03&&注:上述债券投资组合主要适用标准普尔、穆迪、惠誉等国际权威机构评级。&&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份)&&公允价值(人&&民币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1&&SOFTBK 6&&7/8 PERP&&SOFTBANK&&GROUP CORP&&10,000 5,995,829.11 3.04&&2&&KAISAG 9&&3/8&&06/30/24&&KAISA GROUP&&HOLDINGS LTD&&10,000 5,892,452.75 2.99&&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注:无。&&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注:无。&&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注:无。&&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3)其他资产构成&&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1 存出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446,015.77&&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236,034.03&&5 应收申购款 216,368.68&&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26,442.65&&8 其他 -&&9 合计 11,924,861.13&&(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注:无。&&(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注:无。&&(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净值增&&长率 1&&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3&&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1-3 2-4&&2017 年 11 月 16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7&&年 12 月 31 日&&-3.04% 0.55% -0.75% 1.21% -2.29% -0.66%&&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年 3 月 31 日&&-9.40% 1.15% 0.89% 1.68% -10.29% -0.5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 年 3 月 31 日&&-12.15% 0.97% 0.13% 1.52% -12.28% -0.55%&&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3、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4、法定代表人:何如&&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6、电话:(33 传真:(55&&7、联系人:吕奇志&&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9、股权结构:&&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7,350 49%&&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总 计 15,000 100%&&二、主要人员情况&&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Andrea Vismara 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SGR S.p.A)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S.A.)(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信证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SANDRO VESPRINI 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 IMI 资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总经理。&&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韩亚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尤柏年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博士,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澳大利亚 BConnect 公&&司 Apex 投资咨询团队分析师,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高级数量分析师、海外投&&资管理部高级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基金和华宝兴业标普油气基金基金经理&&等职;2014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国际业务部,现同时担任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14 年 08 月担任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09 月担任鹏华环球发现&&(QDII-FOF)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07 月担任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月担任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1 月担任鹏华香港中小企业指数&&(LOF)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1 月担任鹏华香港银行指数(LOF)基金基金经理。尤柏年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2014 年 08 月担任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09 月担任鹏华环球发现(QDII-FOF)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07 月担任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担任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1 月担任鹏华香港中小企业指数(LOF)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1 月担任鹏华香港银行指数(LOF)基金基金经理&&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无&&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混合基&&金经理。&&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 投资副总监。&&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申购、赎回价格;&&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1)越权或违规经营;&&(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4、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3、内部控制体系&&(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整&&改建议。&&(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4、内部控制措施&&(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根据&&2016 年 1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号)注册,并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2017 年 7 月 3 日下发的《关于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延期募集备案函的回函》(机构部函【 号)进行募集。募集期间有效认购份&&额 256,509,336.97 份,利息结转份额 136,818.26 份,合计 256,646,155.23 份,募集户数为 3,201&&户。&&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正式生效。&&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别&&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存续期间&&不定期&&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一、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上市交易的时间&&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简称:互联网 QD,基金代码:160644。&&三、上市交易的规则&&1、本基金上市首日(T 日)的开盘参考价为 T-2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2、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四、上市交易的费用&&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 T-2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并相应修改本基金合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场外申购的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主要投资市场的非交易日除外。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主要投资市场非交易日的界定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中予以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于 2018 年 1 月 2 日起的每个开放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相关业务的除外)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及转托管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及转托管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休市时,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人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2、投资者通过其他场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各场外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与申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3、投资人在场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账户最&&低余额为 5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2、场外申购与赎回&&(1)场外申购&&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商业养老保险组合。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申购金额 M(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M<100 万 1.50% 0.60%&&100 万≤M<500 万 1.00% 0.30%&&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费用=固定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从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68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 元&&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申购份额=98,522.17/1..24 份&&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从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368 元,则其可得到 95,025.24 份基金份额。&&(2)场外赎回&&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Y<7 天 1.5%&&7 天≤Y<30 天 0.75%&&30 天≤Y<1 年 0.5%&&1 年≤Y<2 年 0.25%&&Y≥2 年 0&&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1 年以 365 天记)。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例如:某投资人从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36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100,000×1..00 元&&赎回费用=103,680.00×0.50%=518.40 元&&净赎回金额=103,680.00-518.40=103,161.60 元&&即:投资人从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036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3,161.60 元。&&3、场内的申购与赎回&&(1)场内申购&&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参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费用=固定金额&&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场内申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例:某投资者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10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68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 元&&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申购份额(保留两位)=98,522.17/1..24 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实际)=95,025 份(保留到整数位)&&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5,025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实际净申购金额=95,025×1..92 元&&退款金额=100,000-98,521.92 -1,477.83=0.25 元&&即,若该投资者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10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68 元,则&&可得到基金份额 95,025 份,申购资金返还 0.25 元。&&(2)场内赎回&&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Y<7 天 1.5%&&7 天≤Y<30 天 0.75%&&30 天≤Y<1 年 0.5%&&1 年≤Y<2 年 0.25%&&Y≥2 年 0&&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1 年以 365 天记)。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例:某投资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6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100,000×1.0.00 元&&赎回费用=103,680.00×0.50%=518.40 元&&净赎回金额=103,680.00-518.40=103,161.60 元&&即,若该投资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68 元,则&&可得到 103,161.60 元。&&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6、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8、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后(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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