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年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政策人员死亡遗属助助多少钱,农业户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哪些家属可以领取遗属生活补助金?
  答:参保离退休人员死亡以后,从去世的次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支付离退休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①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②母(包括自幼扶养死者长大的扶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⑤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⑥死者配偶系独生子女且父母均无固定收入的,其配偶父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白雪
大众网记者从德州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减少办理环节,简化相关手续,为医药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德州市人社局起草了《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9月6日,由大众网德州频道与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举办的大型系列访谈栏目“百家诚信企业访谈”上线第29期。本期做客栏目的嘉宾是山东庞大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牛新阁,他在访谈中介绍了山东庞大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的概况,企业在食品生产经营方面的经营理念、做法,以及对诚信经营和履行社会责任的观点等内容。
日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包装材料、盛装容器使用管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德州日报
近日德州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可能在夏津、武城、清河等地,下面照片中的人涉嫌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德州公安机关正在全力追捕,有知道此人线索的,请立刻报警,对提供有价值线索者,警方将奖励10000元。
:齐鲁壹点
大众网记者从德州市气象部门获悉,德州市气象台于9月6日13时40分发布雷电黄色信号:据最新雷达观测,目前南宫到邢台一带有降水回波生成,向东北方向移动并发展,预计14点前后将自西向东影响我市大部分县市,即时有阵性降水,并伴有雷电和短时大风,雷电活动将持续到今天夜间,请注意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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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河南省!河南退休人员死亡遗属不再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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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死亡待遇最新文件:豫人社养老[2013]44号、〔2007〕36号及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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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7:42:08 来源: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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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文号】:豫人社养老[2013]44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参保各单位:
& & 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在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的具体政策出台之前,为维护参保人员的正当权益,保持政策平稳衔接,现就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 & 一、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仍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规定执行。
& & 二、参保退职人员日(含)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费)的同时,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退职人员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20个月的标准发给。
& & 三、自日起,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的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中:
& & (一)参保单位职工日至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仍按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已经由用人单位按照36号文件规定支付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给用人单位。
& & 自日起,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调整为按照其参保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 & (二)自日起,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其待遇领取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 &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满24个月的,以实际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抚恤金。
& & 四、《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项目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我省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予以取消。《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的遗属生活补助费暂时予以保留,继续由原支付渠道按月发放,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再进行清理和规范。
& & 五、应当参加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 & 六、参保离休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计发办法另行制定。新办法出台前暂按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
& & 七、本通知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1、附:河南省关于企业职业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 & 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丧葬补助费
& &&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 &&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 && &从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 &&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 &&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 && &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 &&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 &&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 &&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 &&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 &&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 && && && && && && && && && && && && && &&&
& &&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 & (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 &&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 &&&2、就业或参军的;
& &&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 &&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 && &&&5、死亡的。
& & (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六、支付渠道
& &&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其他
& &&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
& && &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 &&&本通知从日起执行。其中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调整时间按机关离休干部调整时间执行。
2、附: 补充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 &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下发后,在贯彻执行中,个别地方和企业反映并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补充通知:
& & 一、豫劳社养老〔2007〕36号规定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从日起执行,此前已经按有关规定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遗属,按调整后的标准继续领取。
& & 二、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户籍性质改变时,可从户籍性质改变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对应的遗属生活补助费;调整后的待遇仍由原渠道支付。
& & 三、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是职工或离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后,发给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本人,用以帮助他们料理亲人丧事的补助性费用。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之间的供养关系同时结束,原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转换为遗属,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遗属待遇,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 &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的各项规定,并对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待遇人员的条件及生存状况,定期进行清理检查,不应享受的要按规定清理。执行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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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人薪[1994]15号、(1994)财行83号联合发文,就我省现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16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父、配偶每人每月补助14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补助工3O元。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及未成年的弟妹;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非农业入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15元,农业入口的每人每月补助 100元。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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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刚同志: 您来信询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如何享受生活困难补助”事宜,现答复如下: 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财政厅吉人险字〔1989〕1号文件《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拯准的通知》规定从1988年7月l日起按以下规定执行: 1.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荃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扶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墓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周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补助标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标准按吉劳人险字〔19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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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一,.尸,,......沪护甲.一一九八O年二月十三白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你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下发执行,并报我们备案。。Al只·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者定期的补助。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多作贡献,根据现在的情况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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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湖北省人事厅、财政厅那人险(号文,·武汉市人事局、财政局武人工(1989)10号文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费,从1989年元月起,改为按才单位工资总额2.5%的标准提取。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经费来源,以及使用原则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湖北省人事厅、财政厅发出哪人险(号文,武汉市人事局、财政局的武人工(1989)19号文转发: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如下.并从1989年,月1日起执行。 ①遗属居住省辖市以上城市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40元,居住其它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35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25至30元。 ②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千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省直副厅(局)长、行署剧专员以及相当这一职务(武汉市为副局级)以上的千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取得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每月补助标准为60元。 ③抗日战争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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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多少?望予解答为盼。[抚顺]李文为保障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规定: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以下系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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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生活费280元后,其余部分作为 赡养其他直系亲属的费用,不足第 一条规定标准的,补足到上述标准。 其固定收人为国家规定的本人基本 工资,具体计算办法按沪府办发 [1994j2号文规定执行,即。 本市机关中,实行职级工资制 的人员,其基本工资为本人职务工 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四项之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 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 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了适当调 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三项之和,普 整,现答复如下: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 一、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两项之和。 员死亡后,居住在本市市区、郊县城 事业单位中,实行专业技术职__。_镇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其生活困难 务等级工资的人员,其基本工资为编辑同志.”“““—M”“”‘”“’”’—工’“—””“——-”“”“”“一’—一”-”“”“ _。。。_.;.。___;。。。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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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内的,死者单位可按上述标准发给其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的50%作为其他遗属生活费,达不到上述规定标准的,由死者单位发给差额部分。五、确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遗属,仍按黑人联字[1983]18号文件规定执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的遗属,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助;执行职等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津贴(活的部分)和教护龄津贴、地林区工资补助;技术工人包括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津贴、奖金、技术补贴和地林区工资补贴;普通工人包括岗位工资、奖金和地林区工资补贴;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其标准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贴计算为基数。六、享受遗属补助范围、对象仍按黑人联字[1993]18号文件执行,并以同在一个户口为准。七、丧葬补助费由每人800元调整为1200元。八、本通知从日起执行。其它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市、自治区人事局、财政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你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法下发执行,并报我们备案。一九八O年二月三日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者定期的补助。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多作贡献,根据现在的情况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之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三、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四、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六、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七、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二、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机构认定。三、企业离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机关离休人员遗属待遇标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全区统一确定的计算基数按比例计发。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基数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依据自治区工资增长率、物价上涨水平、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从日起,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9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四、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在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单位负责支付。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一)年满18周岁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二)就业或参军的;(三)死亡人员原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六)失去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其他情形。六、本通知下发后,原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规定自行废止
可以作为父亲遗产处理。有继承人推举代表领取
问题解决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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