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短信让加微信一条短信,让去陪审,要不要去

收到垃圾短信千万不要按照提示退订 教你一招即可屏蔽
互联网 & 发布时间: 16:48:07 & 作者:佚名 &
不要相信垃圾广告短信说的回TD或者回N退订,你回了,只能让它确认这个手机号是有人在用的,以后会变本加厉地发,甚至卖给别的广告商。原来短信内容中的“回复T即可退订”完全是糊弄人的,只有回复“复T即可”才是正确的退订方式。不得不感叹一些广告商的智慧真是无穷的
现在由于很多网站注册会员都需要填写电话号码,很多网友的手机号都已经被泄露,因此平时会收到各种各样的垃圾短信。而根据工信部门的要求,任何广告宣传类的短信都必须加入退订功能,那么这个功能真的有用吗?
有网友在收到一条垃圾短信之后,按照短信中的提示回复&T&希望能够退订该短信,但是并没有作用。这位网友在锲而不舍的精神之下,连续尝试了&复T&、&T即可&、&复T即可&多个关键字之后,终于成功退订了该短信。
原来短信内容中的&回复T即可退订&完全是糊弄人的,只有回复&复T即可&才是正确的退订方式。不得不感叹一些广告商的智慧真是无穷的!
但是也有网友提醒,退订并非是正确的做法。以为这类垃圾短信都是按照号段集中投放的,而无法判断所投送的号码是否是真实存在。只要你回复了任何信息,广告系统就会判断你的号码为真实的手机号码,相当于被钓鱼,后续还会有更多的广告垃圾短信等着你!
而正确的屏蔽垃圾短信的方法是直接回复&0000&,这样运营商就会从系统层面阻止这一号码继续向你的手机发送任何短信。
不过遗憾的是,现在不少垃圾短信都是通过1069发送的,有的时候同一内容的短信发送的号码完全不同,因此就算强行屏蔽了一个号码,还是会有另外一个号码发送同类的垃圾短信。因此解决垃圾短信还是需要靠运营商发挥作用才行,可惜垃圾短信侵扰用户的情况已经持续多年,却依然没有出现好转的情况,这其中运营商不作为是主要原因。
大家感兴趣的内容
12345678910
最近更新的内容帖子主题:在美国衰落的陪审团制度,到中国会怎么样
共&515&个阅读者&
军号:119928 工分:321123
/ 排名:3179
本区职务:会员
左箭头-小图标
在美国衰落的陪审团制度,到中国会怎么样
试着想想这么几个问题: 1. 如果你生病了,还病得很重,你是愿意去请北京协和医院有着几十年临床经验的的专家主任医师帮你看病,还是召集12个从没有学过医,从没有得过你这个病,身边朋友亲人可能也没有得过这个病的普通群众帮你问诊呢? 2. 如果一个国家要搞原子弹,打破西方核垄断,那么这个国家的领导人是愿意请回在美国普渡大学博士毕业的邓稼先和在麻省理工学院任教的钱学森,还是去微博上召集12个可以动不动声称推翻宇宙大爆炸理论的民间科学家呢?
很显然,我们不可能会选择后者,因为医学和物理的专业壁垒太高,而潜在的风险也极高。
那么,为什么我们需要陪审团?和医学物理学一样,法律也绝非刘邦当年“杀人偿命”约法三章那么简单,而法律裁决错误的风险也一样的高:民事案件造成的损失可能高达几十亿,而刑事案件的错判则可能杀害一条无辜的生命。仅仅因为陪审团的构成是来自那模糊了面孔的“人民”赋予了陪审团以正当性吗?
国内不少法学家在说到陪审团的时候几乎是言必称美国,可他们在说到美国的时候既不了解陪审制在美国被部分夸大的革命叙事,也罔顾陪审制在美国持续衰弱的残酷现实。 美国陪审制的兴衰
美国是英国的前殖民地,所以陪审制自然也是英国殖民者带来的。自征服者威廉草创陪审制以来,该制度在抵达北美大陆之前已经经历了六百余年的发展,我们现在所熟知的大陪审团,民事陪审团和刑事陪审团在十六世纪的时候都已经粲然齐备。作为一项重要的地方自治制度,陪审制在早期北美殖民地各项政府职能尚不完善的时候,发挥了“社会稳定器”的重要作用。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七年战争之后,英国试图加强对北美殖民地的控制,颁布了一系列法案,希望能从殖民地的经济发展中分一杯羹。但这些法案遭到北美殖民者的反对,而他们反对的途径之一就是通过陪审团来使法案无效化:比如一个民众被王家总督指控违反《印花税法案》,可是在庭审的时候尽管证据确凿,陪审团依旧有权力将其释放。因为这种不流血的合理抗争如星星之火般迅速点燃了北美十三州的法院,让英国的法案都处于“有法不依”的状况,英国议会不得不剥夺了北美殖民地陪审团审理的权力,将刑事案件直接交由王家法官审理。但北美殖民地人民认为自己被英国国会所歧视,自己作为英国臣民的合法权利被剥夺,沦为英帝国的二等公民,结果这进一步激化了和北美殖民地的矛盾。当时作为革命领袖的约翰·亚当斯有一个著名的口号就是“法庭没有陪审团!” 陪审制的存废问题成了美国革命战争前夕的焦点之一。在第一次大陆会议后出台的联名请愿书中,各州代表的众多请求中就包括恳请英王恢复殖民地的陪审制;在《独立宣言》中,英王剥夺殖民地陪审制成为重要的一项指控;殖民地独立后各州新宪法虽然对人权保护类别和程度各有不同,但唯一的共同点就是陪审团审批权——说陪审制是美国独立导火索之一恐怕并不为过。而陪审团审判权的争议在美国建国立宪期间又再度兴起。在制宪会议中,所有有关宪法是否需要《权利法案》的讨论,都源于乔治梅森代表提及的陪审制问题;而在后来各州批准宪法的程序中,六个主张联邦尽快通过《权利法案》修正案的州中,有五个要求修正案必须涉及陪审团审批权。正因如此,陪审制被称为《权利法案》的核心,在整部美国宪法中直接涉及的条款就多达三条。
美国国父对于陪审制曾经寄予厚望。在他们看来,陪审团是“暴君政府的终极制衡”,是一个“永远在开会的制宪会议,是阐明宪法文本含义的权威机构”。那个时代最伟大的律师也是最杰出的政治家,如约翰·亚当斯,托马斯·杰斐逊,未来最高法院大法官詹姆斯·威尔逊,詹姆斯·埃尔德尔都曾高度赞扬陪审制的优越性:约翰·亚当斯认为“强迫陪审团违背自己的观点,判断和良知去接受法官的法律观点是荒谬的”;托马斯·杰斐逊则认为“陪审制是人类所构想出来的将政府拴在宪法上的一个锚”;而早期的最高法院在Gregg v. Georgia一案中认为,“任何试图剥夺陪审员裁量权的司法体制都和我们所熟知的刑事司法制度完全不兼容。” 而在美国国父们看来,陪审团最起码还能制衡滥权贪腐的法官。美国立国初期,党争激烈的联邦党和民主共和党在这个问题上居然能够达成共识:反联邦的政客认为“法官,而不是陪审团,通常是政府的朋友而不是人民的朋友,因此那些试图奴役人民的家伙自然更喜欢法官而不是陪审团”,因此“法院时刻准备着保护政府官员的利益并对抗软弱和无助的人民”;而《联邦论》的作者未来美国第一任财长的汉密尔顿也试图安抚反对派,“宪法(有关司法机关的)第三条不会让司法机关高于立法机关,只会让人民同时高于两者”,并承认“支持陪审团最强有力的论点就是(这项制度)可以反(司法)腐败。”当然,美国国父们的见解来源于他们的革命经验:美国独立时期十三个州的最高法官首席法官中有十个选择了乔治三世而不是乔治华盛顿。
正是因为陪审团被国父看做“民主万灵丹”,所以早期的陪审团不仅仅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还审理法律适用问题。简单来说,就是不仅判断被告有没有罪,还可以选择被告犯了什么罪。美国第一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1794年在Georgia v. Brailsford一案中就曾指示陪审团:“你们有权决定本案中涉及的事实和法律,并就两者作出裁决……通常我们假设陪审团最适合做事实认定,而法院最适合做法律适用认定,但其实这两者都在你们的权力范围之内。”托克维尔在19世纪三十年代访问美国的时候也曾深入观察陪审团审理,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他认为陪审团其实是被赋予了执行法律的权力。这个权力其实是一个消极执法的权力,也就是陪审团有权力不执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作出故意放走罪犯的裁决,而这就是部分国内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推崇的“废法权”。
但当革命热情褪去,社会重回常态之后,陪审团的功能就开始逐渐被弱化。早在1835年联邦最高法院的约瑟夫斯托里大法官(当时地位仅次于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就曾在判决中批评和贬低陪审团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权力。而与此同时,法律行业(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公职律师等等)也开始了职业化发展,逐渐脱离了普通民众常识所能理解的领域,法律教育也从过去的非正式学徒式变成了正规的职业化教育,在这种职业化氛围中诞生了法律人共同体。而这个共同体出于职业自觉,都开始不同程度的开始拒绝和排斥非专业人士参与决策,而双方的矛盾就是陪审团”废法权“。1895年,联邦最高法院在Sparf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作出5:4裁决,推翻了上面提及的Georgia v. Brailsford的判决,裁定联邦主审法官没有义务告知陪审团有权力审理法律适用问题。
虽然该判决没有彻底剥夺陪审团的“废法权”,该权力却名存实亡。1988年United States v. Krzyske一案中,陪审团曾经写纸条询问主审法官是否有废法权,法官却告诉陪审团“根本没有这样的东西,如果你们这么做了就会违反你们立下的誓言并违反法律”。被告就这个明显不诚实的陪审团指示继续上诉,可该法官的言行却得到了上诉法院的支持,最高法院对此保持沉默拒绝受理。到现在,最常见的做法是法官要求陪审团遵照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来审理事实部分,并且禁止辩护律师提醒陪审团有废法权。
这就造成了一个理论和现实的巨大鸿沟:一方面,直到20世纪中后期联邦最高法院还在大力赞扬陪审团是防止“司法暴政”,“贪腐检察官”和“统治者压迫”的“守护者”,另一方面却剥夺陪审团在司法体系中的权力和地位,结果出现没有人敢说陪审团没有“权力”废法,但陪审团却没有“权利”知道他们有这么一个“权力”。更诡异的是,美国法学界近十几年来有关陪审团的书籍都不同程度支持其废法权,可法律实务界却对陪审团有着敌意和不诚实的态度,以至于前联邦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庭的首席法官Bazelon就说,整个司法机关在这个问题上存在故意的“不坦诚”现象。部分“原旨主义”法官认为这么做是符合立宪国父们的本意,可事实上这和国父们的想法可谓背道而驰。 陪审制衰败原因
之所以美国法律实务界会在陪审制的问题上违背国父旨意,其根本原因是如今的美国已经和1789年的美国截然不同了,正所谓“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美国法律实务界出此下策实乃美国宪法修宪困难而不得以为之。
首先是陪审员素质的急剧降低。
和我们所想象的普通民众不同,文献记载中早期美国普通民众对于法律问题有着高度的兴趣和广博的知识。在独立战争之前,当时最伟大的普通法法学家布莱克斯通的四卷本普通法专著《英国法评论》,在北美殖民地累计卖出了2500套,基本上每一千人中就有一本,如果把借阅人数算进来的话,北美殖民地相当多的民众都接受了完整的法律训练(这四本书我至今未能看完,惭愧)。这也是为什么在部分国父看来,法官和普通人在法律知识上是平等的:1814年到1818年,罗德岛州最高法院一位法官的本职工作是铁匠,而同一个法院1818年到1826年的首席法官则是务农为生;在新罕布什尔州最高法院,曾经有牧师、商人、农民和手工业者出任法官的事迹。美国民众法律知识之深厚为陪审团审理的公正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样才有可能发挥“常驻制宪会议”的功效。
但如今的陪审团却不再具备如此高素质了。
第一,早在1946年联邦法官Julius Howard Miner的论文中就指出,在挑选陪审员组成陪审团的时候辩护律师(个人观察:其实双方都是如此)倾向于挑选笨人。根据他的观察,“一旦陪审员表现出聪明和理解力,他就会被辩护律师请走”。挑选笨人当陪审员的目的很明确,那就是好忽悠,这也是美国屡屡出现O.J. Simpson这样的冤案的原因。笔者在法学院学刑事诉讼的时候一个笑话就是“庭审就是两个骗子忽悠一群傻子的游戏。”经常辩护律师用一个概率论统计学的常识来描述一件事情的时候就会把陪审员绕进去,所以Miner法官就曾呼吁要对陪审员测智商(40年代这还不算政治不正确)。有数据显示,美国陪审员平均教育水平为12.6年,差不多相当于高中毕业而已,让这些人去判断别人的生死,无疑是一件很冒险的事情。相比之下,美国的律师至少比普通陪审员多接受7年的教育(4年本科+3年法学院)。而陪审员通常没有任何案件审理经验,就算之前做过陪审员可能审理的案件也很有可能完全不同。相反,律师和法官都经过长期法律实务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比陪审员更胜任庭审工作。
第二,因为宽松的豁免制度和巨大的机会成本让很多人选择不担任陪审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何帆先生在《记一次刑事陪审员预选》中就曾记载50多名候选陪审员中30多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担任陪审员,而很多时候他们的理由并不是真实的。美国Business Insider的主编就曾颇为骄傲的记载了一次他如何逃脱陪审员义务的:只需要骗法官说你有偏见就好。因为雇主通常不会为你担任陪审员期间的旷工发工资,所以接到陪审员传票的民众经常面临两难:一边是自己的生计和收入,一边是神圣的公民责任,而最后人们的选择往往是饭碗。这现象在经济衰退期间更是显著,因为哪怕是失业的人也要赶着去找工作,而不是坐在法庭一两个礼拜。这中间巨大的机会成本导致社会上越有能力的人越不愿意担任陪审员,因为他们干什么对这个社会的贡献也大过审一个案子。最后剩下来的愿意担任陪审员往往是没有工作的,能力欠缺的,家里没孩子的老人,妇女和少数族裔。有数据显示,一个普通的陪审团中超过一半是女性,而多达四分之一是黑人,这两项数据都比他们在社会中的实际比例要高。美国有多么不喜欢参与陪审团呢?2007年美国大约3200万人收到陪审员传唤令,但最后只有150万人做了陪审团,只有4.7%而已。
这现象在经济衰退期间更是显著,因为哪怕是失业的人也要赶着去找工作,而不是坐在法庭一两个礼拜。这中间巨大的机会成本导致社会上越有能力的人越不愿意担任陪审员,因为他们干什么对这个社会的贡献也大过审一个案子。最后剩下来的愿意担任陪审员往往是没有工作的,能力欠缺的,家里没孩子的老人,妇女和少数族裔。有数据显示,一个普通的陪审团中超过一半是女性,而多达四分之一是黑人,这两项数据都比他们在社会中的实际比例要高。
第三,社会的急速变化和法律的复杂化让陪审团越来越难胜任审理案件的工作。如今已经不再是当年刘邦约法三章的时代了,法律的发展早就超过了普通人认知的范畴,常见的类别就包括:行政法,反垄断法,破产法,儿童保护法,少年犯罪法,民权法,公民自由法,反歧视法,电信通讯法,公司法,环境保护法,刑法,教育法,就业法,劳动关系法,婚姻法,家庭法,政府承包法,健康事务法,房屋买卖租赁土地法,移民法,知识产权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海商法,国家安全法,证券法,税法,体育法,娱乐行业法,信托遗产法,宪法……光大类就有几十个,如果小类就更数不胜数,同一个法学院毕业的同学很可能专精的领域完全不同,甚至同样主攻公司法的两个律师还有一个专精并购一个擅长融资的区别。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都不会就同一个法律形成一致的意见,我们当然就更不可能指望随便凑12个人,就可以接过一个专利法的案子来审理其中是非对错,因为很多时候他们可能压根没有相关的知识储备。过去我们说隔行如隔山,现在行业之间的专业壁垒恐怕得用珠穆朗玛来形容方不为过。
第四,陪审团即使是仅仅参与事实部分的认定,其本质也是在回答一个法律问题,那就是证据充分性。就以刑事案为例,陪审团要判断检方的证据是否满足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但陪审团没有过去的经验,不能像律师那样有条件做法律研究去比较相关的案例,也不能向法庭以外的人询问,这让他们很难判断证据是否充足。最后很可能出现同样的案子,A证据不如B多,但A陪审团判被告有罪,B却让被告逍遥法外。虽然仅仅是裁定事实部分,可这些事实是否足以给一个人定罪却是实实在在的法律问题。每个案子都有差异,连专业律师都不可能在没有看过卷宗,没有做过调查之前有信心的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却指望12个没有法律训练的人能得出比律师更专业的判断岂不是有违常识?
第五,有研究证明陪审团并不是没有偏颇的,陪审团不带偏见来出庭的理想状况是不存在的。最新研究显示,陪审员的性别、年龄、族裔、宗教信仰、教育水平、收入状况,以及各种要素的叠加对于陪审员是否同情被告,是否信赖警察,是否接受辩护律师的策略,是否接受检方策略都有着显著影响。而理论上我们认为陪审团不接受外界信息也仅仅是一个假设。研究证明,大约有近四分之一的陪审员承认自己和其他人讨论过案情,或者从报刊媒体上对此案有过了解,因此他们很容易会受到舆论的影响,而这些受了影响的人则会进一步去影响其他陪审员,导致整个陪审团审议过程变质。陪审团审判与其说是指望他们公正裁决,不如说是看运气好坏。而最基本的陪审员遴选规则对于被告其实也非常不利。陪审员要求没有犯罪记录,这意味着陪审员很难对被告产生共情,不能理解被告在恶劣生存环境下生活的不易,而这在美国就很容易被人归咎为白人陪审员和黑人被告之间的矛盾。陪审员也要求英文流利,这就对大量新移民罪犯不公平,因为陪审员显然不大可能出身移民社区,而被告如果英语不好则很难做自我陈诉打动陪审团。
而正是因为陪审团非常不靠谱,美国司法界在不触动陪审制的基础上采取了一系列“绕过陪审团”的司法实践,而这又进一步将陪审团边缘化。
延伸阅读:
本帖已经被管理员锁定,不能回复
在美国衰落的陪审团制度,到中国会怎么样相关文章
占位标签-勿删!!
军号:9300927 工分:20
左箭头-小图标
2楼& 第一,大量行政法院的出现,也就是所谓的Article I court。我们常说的联邦法院系统因为是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的,所以是被称为Article III court,但随着社会发展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这种什么案子都接的法院也面临专业化不足的问题,一个法官专利杀人白领犯罪什么案子都审的结果就很可能是什么都不精通。于是美国国会授权行政机关,也就是白宫,在各行政部门下面设立专门的法院,因为这项授权来自宪法第一条有关国会权力的部分,所以被称为Article I court。这类法院包括环保署下属的法院,移民局下属的法院,国防部下属的外国情报法院,劳工部下属的国家劳动关系局法院等等,这些法院因为审理的案件专业度极高,而且政府为了节省开支,都不设陪审团,这些法院受理的案件就比联邦法院案件多几十上百倍。美国甚至还有交通肇事法院,也属于行政法院,也没用陪审团。
第二,控辩交易在内的庭外交易的普及。所谓控辩交易就是检方在庭审前和被告谈条件,如果被告认罪,那么就减少指控减少判刑;如果被告负隅顽抗坚持要上庭,那么就加重指控加重判刑。虽然这项做法备受争议,可如今美国95%以上的刑事案是以双方达成交易被告主动认罪而结案,仅仅只有5%不到的案件会由陪审团审理(在州一级更少,威斯康辛州2003年到2012年陪审团审理比例仅为0.935 percent to 1.25 percent)。检察官之所以热衷控辩交易一方面是为了节省陪审团审理的成本(虽然仅仅每人每天40美元,每小时不足5美元),一方面也是觉得陪审团难以预测,案情如何发展有时候实在看运气。而辩方也有同样的苦恼,一旦上庭律师费暴增,这对于穷人被告非常不利(不要跟我说免费的公益律师,水平普遍低于平均)。类似的庭外交易在民事领域也很普遍,美国称之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也就是我们熟知的仲裁,和解,调停等等。现在大多数商品的说明中都有仲裁条款,大多数国际贸易合同也都倾向于用仲裁,其原因就是上庭费时费力费钱,还有陪审团。民事案件陪审团审理的比例在联邦法院2012年是1.2%(%,%),而在州一级更低,威斯康辛州(随手找到的数据,Examining Trial Trends in State Courts: 有其他州的数据)2012年只有0.228%的民事案件经由陪审团审理。
第三,法官审理的普及。这个其实和第一条是类似的,但笔者想强调的是,即使在传统的Article III court,原被告也越来越多的请法官审理整个案子,而豁免了各自陪审团审理的权利。这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特拉华州的衡平法院。美国五百强级别的大公司有60%以上将公司注册在特拉华州,美国东部一个弹丸之地,主要原因就是该州的衡平法院没有陪审团,因此不需要担心商业纠纷、公司并购、专利侵权等极端复杂的案件,会交给一群不靠谱的普通民众来审理。而该法院因为长期受理类似案件,其专业化程度全美罕有匹敌,以至于学公司法大家学的都是特拉华州的法律。而因为大量案例的积累,几乎各种类型的纠纷都有前例可循,加强了法律的可预期型,更有助于公司决策。
第四,陪审团适用范围的缩小并降低了陪审团形成意见的标准。很多州限制了陪审团适用的范围,比如说涉案金额较小的小额法庭是没有陪审团的,罪行较轻的刑事案也是没有陪审团的。而且为了增强陪审团的效率,很多案件已经不再要求陪审团达到无异议结果,有的州只要能达到三分之二乃至简单多数就可以定罪,陈泰和律师所说的什么“一个人反对”就判不了刑的事情是非常少见了。
第五,有研究证明陪审团并不是没有偏颇的,陪审团不带偏见来出庭的理想状况是不存在的。最新研究显示,陪审员的性别,年龄,族裔,宗教信仰,教育水平,收入状况,以及各种要素的叠加对于陪审员是否同情被告,是否信赖警察,是否接受辩护律师的策略,是否接受检方策略都有着显著影响。而理论上我们假设陪审团不接受外界信息也仅仅是一个假设。研究证明大约有近四分之一的陪审员承认自己和其他人讨论过案情,或者从报刊媒体上对此案有过了解,因此他们很容易会受到舆论的影响,而这些受了影响的人则会进一步去影响其他陪审员,导致整个陪审团审议过程变质。陪审团审判与其说是指望他们公正裁决,不如说是看运气好坏。而最基本的陪审员遴选规则对于被告其实也非常不利。陪审员要求没有犯罪记录,这意味着陪审员很难对被告产生共情,不能理解被告在恶劣生存环境下生活的不易,而这在美国就很容易被人归咎为白人陪审员和黑人被告之间的矛盾。陪审员也要求英文流利,这就对大量新移民罪犯不公平,因为陪审员显然不大可能出身移民社区,而被告如果英语不好则很难做自我陈诉打动陪审团。而且所谓的随机抽取本身就不够随机,因为样本是从本地的选民名册或者电话本中抽样,但穷人因为经常搬家,他们一般不会每次搬家都重新去选民登记,通常是等到选举年再说,那么中间没有登记的这几年就自然不会被选作陪审员。加上手机的普及,年轻人和穷人不会去办固定电话,所以他们也就从陪审团的样本中消失了。这样抽出来的陪审团根本不能反映社会真实面貌,更可能是“老年白人女性”。
第六,科学进步以及司法体系的成熟。科技进步指的就是诸如WestlawNext这样的法律检索数据库的飞速进步,以及法律网络社区的发达。律师用WestlawNext主要是查找案例,但现在功能强大到可以根据手头案件的基本信息(案情,对方律师信息,法官信息等)来预测赔偿的数额和判刑的时间,在这种强大的人工智能的帮助下律师足不出户就对结果知道了个七七八八,上庭变得越来越没有必要。司法体系的成熟就包括很多方面,科技进步是一部分,还有律师专业技能的提高,可以根据案件的结果来分配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比如这个案件撑死赔100万,花太多钱去搞调查是否值得;如果上庭陪审团最多也就赔100万,现在对方提出80万和解,那当然趁好就收),客户法律知识的提高以及风险控制能力的提高(不管赔偿还是刑法都是律师和客户沟通的结果,客户愿不愿意花更多时间出庭为那边际收入或刑期去争取陪审团的同情本质上是一个经济问题)。
第七,陪审团审判是很贵的。陪审团审理从一开始的陪审员遴选,到庭审的时间成本,陪审员报酬(就按现在四十美元每人每天,15人的陪审团[三人替补]就是六百美元一天,一个星期就是三千美元)都是要政府花钱的。早在1999年,英国就统计得出下级法官(Magistrate)审判每个案子平均成本1700英镑,陪审团审判成本则高达17500英镑,而如果案子转到王家法庭,这两个数字还要翻十倍。更可怕的是,到了2012年,王家法庭每天的成本就高达3000英镑,下级法官则是900英镑每天,而他们审理的案子很多涉案金额都没有庭审成本高,比如80%的盗窃案都不足200英镑。最后英国觉得为了让民众体验一把民主这么有钱任性实在肉痛,不得不大幅度削减陪审团审判的适用范围。同样的悲剧也发生在澳大利亚,仅新南威尔士州2011年陪审团开支就高达780万澳元,逼得弹尽粮绝的州法院首席法官指示下面法官必须尽可能让案件双方在庭审前和解。而且陪审团审判也给律师更多负担,陪审员遴选的问卷设计,陪审员的背景调查,出庭前的证人和客户培训,聘请专家证人等等都是要花律师很多精力的,这意味着更高的律师费,意味着穷人在这种制度面前天生处于劣势。
其实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发展,陪审制存在的基础已经动摇了。陪审制的精髓是同侪审判,也即是被告只能被和他背景类似的人审判。而这在中世纪是可行的,因为社会关系相对简单,经济结构相对单一,民事纠纷大多是简单的雇佣合同或者田地纠纷,而刑事犯罪则是常见的杀人放火偷鸡摸狗,因此在处理这些案件的时候,陪审员并不需要多么丰富的知识储备和多么深远的政策考量,凭借朴素的正义感,单纯的价值观和基本的判断力就可以做出认清案件的事实,并得出有效的裁决。
可如今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社会分工愈加细化,在这种情况下,“同侪审判”的标准已经名存实亡,陪审团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跟陪审员生活经历和知识背景毫不相关的。如果要继续恪守同侪审判的标准,那么苹果和三星的专利案应该让微软、谷歌、HTC派代表组成陪审团;医疗事故应该让各医院受到认可的医生组成陪审团;中石油是否涉及垄断则需要让中石化中海油美孚埃克森壳牌组成陪审团;政府承包合同纠纷则要其他政府招标办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包商组成陪审团……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恰恰说明陪审团需要专业化,可事实上这样的事情并没有出现,所以美国司法界才会专门开设法院审理某些专业化程度高的案件。(有人也许会问为什么苹果诉三星会去普通的法院打官司,但其实那个法院不普通,联邦地区法院加州北区法庭受理美国绝大多数的专利案,因为人家开在硅谷附近。) 中国不应该建立陪审制
去年召开的中共四中全会提到,要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不过在我看来,中国目前并不适合建立陪审制。
首先,中国法治基础薄弱,人民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普及程度非常低。 中国人口大约14亿,律师数量却仅有23万多人。美国人口3亿,律师数量却多达126万。美国四成以上的人口有大专或本科学历,近六成受过不同程度的大学教育,可中国2010年的人口普查显示成年人受教育水平仅为初二。美国律师占人口比例是中国的25倍多,美国实行陪审制近400年,美国人受教育水准几乎是中国的两倍,可美国陪审制却陷入边缘化的困境,被法律专业人士所排斥,相比之下我们又何以有信心中国可以把陪审制搞好呢?
也许有人会说如今的中国人比美国建国初期的民众水平要高,可我们有什么高水平的法律专著曾经取得过《英国法评论》在北美殖民地那样的普及度吗?如果说设立陪审制是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参与,那我们完全可以采用其他的替代方式,比如免费的法律讲座,公立图书馆设立专门的法律专柜并配备有接受过法律训练的图书馆员,法学院和中小学的互动,鼓励民众旁听审判,法律法规的电子化提高检索信息化程度,加大法学院的投入培养更多的律师,甚至鼓励人们打官司配备更多的公益律师等等。
其次,英美陪审制的建立和英美两国当时政府职能非常不完善有着密切关系。
和我们通常认为陪审团属于司法机关的看法不同,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认为陪审团功能类似行政机关的执法部门,按照我们今天的看法就是行使了检察院的职责。事实上,19世纪以前的英美两国也的确没有专门的公诉机构和刑侦部门,因此早期陪审团甚至还有探查案情的职能,陪审制的出现其实是西方早期制度建设不足的一种妥协式做法。英王威廉一世亨利二世创立这个制度不是因为它好,而是因为国王权力不够,需要靠民众的力量来和地方大贵族夺权,威廉一世一辈子大部分时间住在诺曼底,地方上必须搞权力制衡他王位才能坐的安稳。而随着英美政府职能的完善,陪审团的功能也逐渐被剥夺,到最后仅仅剩下审理事实认定的功能。中国自古以来政府职能就远比同时期的西方完善,改革开放以后政府职能发展更是一日千里,三十年走完了西方几百年的路。虽然我们现在司法制度有着各种不足,但也没有孱弱到英美两国建立陪审制时期的那种程度。我们司法界的问题更多是出在其他地方,而不是根本的功能性欠缺,引进陪审制是开错了药方。
再次,中国的政治结构和社会生态决定了陪审制在中国很难行得通。
英美的司法机关其实是在模仿英美的立法机关。众所周知,英美都是两院制,英国是贵族院和平民院,美国是参议院和众议院,前者代表稳定性和经验,后者代表直接民意。同样的,英美司法机关则是职业法官和陪审团构成,前者代表法律经验,后者代表社区民意。中国如今是人大一院制,我们并没有什么贵族院参议院这样的机构,那么如果按照英美制度建设的精神,我们是不是司法机关也该搞法官中心制呢?而且我们的法律就理论上而言是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人大所颁布的,仅凭十几个人的好恶就可以对这些法律进行臧否,是不是有违民主精神呢?同一个法律,在上海就被废法,在北京就得到支持,西部人民一个想法,沿海群众一套主意,那怎么建设法治社会呢?而且长期观察发展中国家实行陪审制的西方学者就曾指出,陪审制要正常运行的最基本条件就是该社会在人种,经济,文化,语言和宗教等事务上要尽可能的趋同,而这恰恰是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所缺少的。
第四,英美陪审制引进大陆法国家经常出现水土不服。
世界上各国采用陪审制的情况分三类:1)没有陪审制的国家有智力,捷克,匈牙利,印度,以色列,墨西哥,荷兰和南非,这里面有三个是前英国殖民地;2)让普通民众和专业法官一同讨论的有奥地利,丹麦,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波兰,葡萄牙等,大部分都是大陆法国家;3)而采用陪审制的国家和地区则大部分是前英国殖民地,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苏格兰,美国等。在蓟门决策中丁相顺老师为了论证“民众擦浴司法是世界潮流”,举了日本西班牙和俄罗斯三个例子,可这些国家引进陪审制之后却出现了许多不可欲的后果。
如日本2012年法务省就讨论将部分案件排除在陪审制外,因为陪审团经常将走私毒品等重罪犯判无罪。西班牙在1995年引进陪审制之后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许多备受关注的大案要案虽然检方证据确凿但陪审团依旧将他们无罪释放,现在西班牙也在检讨如何限制陪审制的适用范围,有学者认为“主张陪审团比法官更适合探寻案件的真相与其说是事实不如说是一种信仰”。同样,俄罗斯的陪审团权利本来就很小,可俄罗斯还是在2008年和2012年先后立法继续削减陪审团的权力,主张的理由就是陪审团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并且很容易“受到外界威胁,暴力,勒索和贿赂的影响。”支持该法案的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就说“不幸的是,因为各种原因我们的陪审团并没有很好的完成本职工作”。据波士顿大学2010年的统计,俄罗斯的陪审团仅仅审理了全国0.05%的刑事案,2003年莫斯科法庭给1200人发出了陪审员传票,但仅有60人愿意担任陪审员。如果仅仅是为了顺应这种好莱坞律政剧的潮流而搞一个形同虚设的机构,笔者建议不如节省有限的财政资源支持西部贫困山区的教育事业。
第五,中国缺少陪审制所必须的法律制度基础。在蓟门决策中刘哲玮老师的观点和我不谋而合,所以我直接引用如下: “民事诉讼在中国建立建美国的陪审制,短期内建立会有很多工作要做,任务是非常艰巨的。我讲几个:
第一,证据制度。美国有非常多的证据制度帮助法官指导陪审团在审判时认定哪些证据能够进入程序,哪些证据能够被陪审团采信,而我们是没有的。(附个人经验,美国的证据法恰恰是假定陪审员有偏见所以才创立的,学证据法目的是为了排除证据)
第二,是分流机制。美国有很多程序限制陪审团的使用。说到“summary judgment”这个词,可能对于大陆法系的中国不太熟悉,不应该翻成““简易程序”,而是一个庭前分流机制”,或翻译成“即决判决”更合适一点。也就是说这个案件,如果用“Summary Judgment”就不能进入到“trial”,不能进入到后面的庭审中,从而避免掉后来的庭审中。,不管是法官审判还是“trial”——由陪审团审判,我们除了调解以外,都得进入庭审审判,工作量非常大。
第三,是我们没有像美国那样解决法律与事实的分割问题。我们现在正在做的工作,是培养大家对分清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区分。但很长一段时间,培养出来的成品,是法院的法官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也是分不清不分的。所以,没有严格的区分机制。最关键的是监督机制。美国的上诉法院的审判机制、最高法院的审判机制和一审是完全不一样的程序。美国的联邦法院、最高法院大家能够看到,不像一审的庭审,而是完全跟答辩一样,是一个律师在那里回答9个大法官的提问,不解决事实问题,只解决法律问题。我们不一样,最高法院只解决事实问题,审事实问题,监督也是通过事实来监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两种不同监督模式。英美法系靠扩律师和陪审团的监督,大陆法系靠上级法院的监督,是不同的监督机制。我们国家目前没有变的欲望。我仅仅是从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设计上来说,要改革的话,有很长的路要走。” 最后,我不得不对主张陪审制的各位专家们做一番诛心之论。
陪审团在冷战后世界范围内的短暂扩张和美国大力宣传不无关系,成为民主第三波浪潮的一部分。陪审团这个在美国国内几乎被法律从业人员和普通民众嫌弃的制度(当然大家是嘴上说不要身体很诚实的)却被法律学者在国外包装成“民主”,“自由”,“公民参与”,“司法独立”的万能制度推销到国外。可正如前文所说的,这项制度不管是在美国英国,还是日本西班牙俄罗斯都弊病丛生。我们中国的司法制度的确是有问题,外国的司法制度的确有可取之处,但我们不能盲目引进,更不能被西方司法优越性的宣传给误导了。
笔者认为,陪审制如果引进中国,会加剧社会矛盾。举个例子,如果外地家长去北京的法院就外地学生高考的问题起诉教育部,而陪审员肯定大多数是北京人,结果会对外地家长有利吗?我想很不乐观。这本来是政府政策的问题,结果演变成作为原告的外地家长和作为陪审员的北京市民之间的矛盾,本来应该政府背的锅“民主”的交给了一群很可能不情不愿来担任陪审员的普通市民。同样的问题诸如拆迁,警察执法,医患纠纷等各种转型期特有的矛盾很容易在陪审团的参与下把复杂的法律问题变成简单的情绪发泄,问题不仅不能得到解决反而因为陪审团而放大了。
而且既然中国司法存在腐败,谁能保证陪审团就不会腐败呢?现在我们经常注意到某些陪审员频繁出现,因此有内定一说。那么既然法院可以内定陪审员,案件各方会不会在陪审员身上下功夫,乃至通过法院来内定陪审员呢?而且就算是随机抽取,中国个人信息泄密这么严重的国家,陪审员的信息会不会被泄露?案件某一方会不会通过第三人去收买陪审员?我想没有人可以保证这一点。
追求民主的渠道很多,为什么要在司法体系搞民主?真理难到是人多人少说了算的事情么?美国司法体系够民主了,州一级法官检察官都民选,结果迫于民众压力检察官滥抓滥诉无辜,法官动辄重判罪犯,加上立法机关每年都在增加各种无厘头的罪名,生生造出一个监狱国家。美国司法民主的问题已经被美国法律界批判的体无完肤,我们却要打开这个潘多拉盒子。更糟的是,我们司法专业化都还没实现,却打算一步跨入司法民主化的境界,不怕扯到蛋么?
那么国内法学家们难道不知道这些问题吗?我觉得,他们是知道的,正是因为他们知道,所以才要引进陪审制。
陪审制虽然有危害(比如什么南部白人陪审团把3K党释放了什么的我就不多说了),但是在和平年代的危害是有限的。可是一旦社会处于转型期,或者经济处于衰退期,个别错判误判的杀伤力就会成百倍的放大,最典型的就是不久前美国弗格森案大陪审团的错判结果引发全美上百城市的黑人暴乱。在社会转型期或经济衰退期,因为矛盾多且集中爆发,人民更倾向于诉诸负面情绪,更容易被煽动,但闹革命的成本很高,民众轻易不敢尝试。可是陪审制是一个天生设计来和政府对抗的制度,受到舆论干扰的民众很容易就会把陪审团变成和政府对抗的新战场,而一次次公开对抗也会让双方更难沟通和理解,从而矛盾升级,法庭内的对抗也会演变为街头上的斗争,最后演变为内战和革命。英国革命和美国革命最初都有陪审团的推波助澜,民众也是在陪审团中一步步被那些“国父们”裹挟着走上革命道路的。
我觉得,有人是唯恐天下不乱的,有人是想做国父的。 旅美学人 为什么陪审团制度好编辑删除转载
22:41:44标签:法制文化历史教育时评
说起法制,必须要提的是英国的法制,因为现代的法制起源于英国,而且到现在法制建设最好的国家也是英美等西欧国家。英国的法制建设经历了一个很长的时间,虽然没有一部完全的全面的法律条文,但是这并不影响她的法制建设,因为最好的法律条文不是刻在纸上,而是刻在人的心里。首先英国的陪审团制度使人们参与法制建设的人更多,法制的好处不是来之于惩罚,而是来之于知晓。古人云:“不知者不罪,而使人不知者罪也?”意思是什么呢?就是大家不觉得犯罪或者不知道是犯罪,无论是否犯罪,都是没有罪过的,而罪过的是知道的人不去宣传,不去通知。可见普法工作的重要性,不普法甚至是犯罪。陪审团制度就是很好的一种普法制度。虽然它的审判成本比较高,但是它的效率也同样高。犯罪的伤害和损失成本最后都会由社会买单,所以陪审团制度不是成本高的制度,相反是成本低的制度。审判的结果公平是否并不是最重要,最重要的是矛盾双方都服气。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公平是没有办法衡量的,就是老天也未必公平,人的运气是不同的,所以绝对公平?是想像的,不可能实现的,就是同样的判决有人觉得公平,也有人觉得不公平。能够实现的是减少矛盾,减轻伤害。就是让人们都去怪自己而不是别人,或者怪老天怪自己运气不好,而不能引导人们去怪社会不公,因为这样的话会给社会和个人带来更大的伤害。陪审团就有这种优势,原因是什么,原因是程序公平,结果对于谁来说都很难讲他是觉得公平的,无论是胜诉还是败诉方,很难做到满意。这是人的立场决定的。所以程序公平至少让人觉得公平,觉得安全,这是最主要的。法制最大的目的是取得人们的信任,给人带来安全,而不只是公平。这就是陪审团制度优越的关键。因为什么,因为判决的人没有强权,没有厉害关系。只有这种环境下人们才会感觉安全。所以无论什么样的清官都是带强权性质的,都是有立场的,不管是站在权势和金钱一方的贪官,还是站在老百姓一边的清官,都不可能做到没有立场,有立场就会得罪人,所以清官和贪官都很难做。而再好的法律条文也做不到面面俱到,所以法官是有很大的判决裁量权的。所以不管是做清官还是贪官都是得罪人的活。这给法官也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法官的判决很难离开政治。所以古代中国的法官和政治官员是一体的,法律判决也带有明显的政治倾向和帝王的喜好。是为政治服务的。法制社会之所以先进在于法律判决脱离政治,成为一种程序工作,政治判决由老百姓做主。这就是民主的开端。所以英国为什么能走向民主社会,原因就是陪审团制度培养的民判民决精神。最主要的是陪审团是靠律师去说服的,而陪审团来之于普通百姓,和当事人的生活环境很接近,思想和认识也很接近,这样律师能说服陪审团,同样也是说服当事人双方,至少使当事人有更多的认识,而法官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律师主要是说服法官,法官和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生活环境的差异是很大的,所以客观上就有非常大的认识差距,这里没有谁高谁低之说,人的认识跟环境的关系是密切相连的,所以法官认为的公平未必会得到当事人的认同,不是谁都会去翻看和认识法律的,绝大多数人认的是理,就是社会的普遍习惯和道德规范。这就是陪审团制度也许做不到那么合符法律条文的规定,但是更能得到当事人双方的认同。这是最主要的,所以我想说,不需要贪官,也不需要清官,而需要民官。中国要实现陪审团制度不能照搬国外,原因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文化使老百姓更不愿意做得罪人的活,所以要增加陪审团的人数,50人或者100人都可以,但是不要像西方那样换来换去?,就是一次就通过,也不要向西方那样要全部同意才能判决,68%同意即可。只要是辖区的百姓都应该负有陪审团成员的义务,而且是公开公正随机抽取,尽量选择在假日开庭。快速判决,不拖泥带水。小案子可以由法官调解判决,大的案子必须陪审团判决。陪审团制度的好处还在于,判决这种得罪人的活可以不伤害到政府?,不伤害到社会,一个政府要建设起来是很难很难的,中国很多政府的建立都是死了很多很多人的,代价是相当巨大的。这些都对社会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而这些损失都是民族成员买单的,所以中国为什么落后,原因就是太多太多这种伤害社会的政府更替。所以英国人为什么富裕,不是因为他们比我们更聪明,也不是更勤劳,而是建立了一个更好的制度,减少了社会的损失。一个社会的幸福是可以传染的,同样痛苦和悲剧也会传染,这就是传导作用,所以一个不幸福的社会,很难有真正幸福的人,无论是权贵富人,还是贫民穷人,大家的幸福和痛苦都是会以各种方式传导给大家,这就是孟子说的,独乐不长久,共乐才真乐的原因所在。
(<span id="Wonderful)
占位标签-勿删!!
军号:9300927 工分:20
本区职务:会员
左箭头-小图标
2楼& 第一,大量行政法院的出现,也就是所谓的Article I court。我们常说的联邦法院系统因为是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的,所以是被称为Article III court,但随着社会发展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这种什么案子都接的法院也面临专业化不足的问题,一个法官专利杀人白领犯罪什么案子都审的结果就很可能是什么都不精通。于是美国国会授权行政机关,也就是白宫,在各行政部门下面设立专门的法院,因为这项授权来自宪法第一条有关国会权力的部分,所以被称为Article I court。这类法院包括环保署下属的法院,移民局下属的法院,国防部下属的外国情报法院,劳工部下属的国家劳动关系局法院等等,这些法院因为审理的案件专业度极高,而且政府为了节省开支,都不设陪审团,这些法院受理的案件就比联邦法院案件多几十上百倍。美国甚至还有交通肇事法院,也属于行政法院,也没用陪审团。
第二,控辩交易在内的庭外交易的普及。所谓控辩交易就是检方在庭审前和被告谈条件,如果被告认罪,那么就减少指控减少判刑;如果被告负隅顽抗坚持要上庭,那么就加重指控加重判刑。虽然这项做法备受争议,可如今美国95%以上的刑事案是以双方达成交易被告主动认罪而结案,仅仅只有5%不到的案件会由陪审团审理(在州一级更少,威斯康辛州2003年到2012年陪审团审理比例仅为0.935 percent to 1.25 percent)。检察官之所以热衷控辩交易一方面是为了节省陪审团审理的成本(虽然仅仅每人每天40美元,每小时不足5美元),一方面也是觉得陪审团难以预测,案情如何发展有时候实在看运气。而辩方也有同样的苦恼,一旦上庭律师费暴增,这对于穷人被告非常不利(不要跟我说免费的公益律师,水平普遍低于平均)。类似的庭外交易在民事领域也很普遍,美国称之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也就是我们熟知的仲裁,和解,调停等等。现在大多数商品的说明中都有仲裁条款,大多数国际贸易合同也都倾向于用仲裁,其原因就是上庭费时费力费钱,还有陪审团。民事案件陪审团审理的比例在联邦法院2012年是1.2%(%,%),而在州一级更低,威斯康辛州(随手找到的数据,Examining Trial Trends in State Courts: 有其他州的数据)2012年只有0.228%的民事案件经由陪审团审理。
第三,法官审理的普及。这个其实和第一条是类似的,但笔者想强调的是,即使在传统的Article III court,原被告也越来越多的请法官审理整个案子,而豁免了各自陪审团审理的权利。这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特拉华州的衡平法院。美国五百强级别的大公司有60%以上将公司注册在特拉华州,美国东部一个弹丸之地,主要原因就是该州的衡平法院没有陪审团,因此不需要担心商业纠纷、公司并购、专利侵权等极端复杂的案件,会交给一群不靠谱的普通民众来审理。而该法院因为长期受理类似案件,其专业化程度全美罕有匹敌,以至于学公司法大家学的都是特拉华州的法律。而因为大量案例的积累,几乎各种类型的纠纷都有前例可循,加强了法律的可预期型,更有助于公司决策。
第四,陪审团适用范围的缩小并降低了陪审团形成意见的标准。很多州限制了陪审团适用的范围,比如说涉案金额较小的小额法庭是没有陪审团的,罪行较轻的刑事案也是没有陪审团的。而且为了增强陪审团的效率,很多案件已经不再要求陪审团达到无异议结果,有的州只要能达到三分之二乃至简单多数就可以定罪,陈泰和律师所说的什么“一个人反对”就判不了刑的事情是非常少见了。
第五,有研究证明陪审团并不是没有偏颇的,陪审团不带偏见来出庭的理想状况是不存在的。最新研究显示,陪审员的性别,年龄,族裔,宗教信仰,教育水平,收入状况,以及各种要素的叠加对于陪审员是否同情被告,是否信赖警察,是否接受辩护律师的策略,是否接受检方策略都有着显著影响。而理论上我们假设陪审团不接受外界信息也仅仅是一个假设。研究证明大约有近四分之一的陪审员承认自己和其他人讨论过案情,或者从报刊媒体上对此案有过了解,因此他们很容易会受到舆论的影响,而这些受了影响的人则会进一步去影响其他陪审员,导致整个陪审团审议过程变质。陪审团审判与其说是指望他们公正裁决,不如说是看运气好坏。而最基本的陪审员遴选规则对于被告其实也非常不利。陪审员要求没有犯罪记录,这意味着陪审员很难对被告产生共情,不能理解被告在恶劣生存环境下生活的不易,而这在美国就很容易被人归咎为白人陪审员和黑人被告之间的矛盾。陪审员也要求英文流利,这就对大量新移民罪犯不公平,因为陪审员显然不大可能出身移民社区,而被告如果英语不好则很难做自我陈诉打动陪审团。而且所谓的随机抽取本身就不够随机,因为样本是从本地的选民名册或者电话本中抽样,但穷人因为经常搬家,他们一般不会每次搬家都重新去选民登记,通常是等到选举年再说,那么中间没有登记的这几年就自然不会被选作陪审员。加上手机的普及,年轻人和穷人不会去办固定电话,所以他们也就从陪审团的样本中消失了。这样抽出来的陪审团根本不能反映社会真实面貌,更可能是“老年白人女性”。
第六,科学进步以及司法体系的成熟。科技进步指的就是诸如WestlawNext这样的法律检索数据库的飞速进步,以及法律网络社区的发达。律师用WestlawNext主要是查找案例,但现在功能强大到可以根据手头案件的基本信息(案情,对方律师信息,法官信息等)来预测赔偿的数额和判刑的时间,在这种强大的人工智能的帮助下律师足不出户就对结果知道了个七七八八,上庭变得越来越没有必要。司法体系的成熟就包括很多方面,科技进步是一部分,还有律师专业技能的提高,可以根据案件的结果来分配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比如这个案件撑死赔100万,花太多钱去搞调查是否值得;如果上庭陪审团最多也就赔100万,现在对方提出80万和解,那当然趁好就收),客户法律知识的提高以及风险控制能力的提高(不管赔偿还是刑法都是律师和客户沟通的结果,客户愿不愿意花更多时间出庭为那边际收入或刑期去争取陪审团的同情本质上是一个经济问题)。
第七,陪审团审判是很贵的。陪审团审理从一开始的陪审员遴选,到庭审的时间成本,陪审员报酬(就按现在四十美元每人每天,15人的陪审团[三人替补]就是六百美元一天,一个星期就是三千美元)都是要政府花钱的。早在1999年,英国就统计得出下级法官(Magistrate)审判每个案子平均成本1700英镑,陪审团审判成本则高达17500英镑,而如果案子转到王家法庭,这两个数字还要翻十倍。更可怕的是,到了2012年,王家法庭每天的成本就高达3000英镑,下级法官则是900英镑每天,而他们审理的案子很多涉案金额都没有庭审成本高,比如80%的盗窃案都不足200英镑。最后英国觉得为了让民众体验一把民主这么有钱任性实在肉痛,不得不大幅度削减陪审团审判的适用范围。同样的悲剧也发生在澳大利亚,仅新南威尔士州2011年陪审团开支就高达780万澳元,逼得弹尽粮绝的州法院首席法官指示下面法官必须尽可能让案件双方在庭审前和解。而且陪审团审判也给律师更多负担,陪审员遴选的问卷设计,陪审员的背景调查,出庭前的证人和客户培训,聘请专家证人等等都是要花律师很多精力的,这意味着更高的律师费,意味着穷人在这种制度面前天生处于劣势。
其实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发展,陪审制存在的基础已经动摇了。陪审制的精髓是同侪审判,也即是被告只能被和他背景类似的人审判。而这在中世纪是可行的,因为社会关系相对简单,经济结构相对单一,民事纠纷大多是简单的雇佣合同或者田地纠纷,而刑事犯罪则是常见的杀人放火偷鸡摸狗,因此在处理这些案件的时候,陪审员并不需要多么丰富的知识储备和多么深远的政策考量,凭借朴素的正义感,单纯的价值观和基本的判断力就可以做出认清案件的事实,并得出有效的裁决。
可如今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社会分工愈加细化,在这种情况下,“同侪审判”的标准已经名存实亡,陪审团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跟陪审员生活经历和知识背景毫不相关的。如果要继续恪守同侪审判的标准,那么苹果和三星的专利案应该让微软、谷歌、HTC派代表组成陪审团;医疗事故应该让各医院受到认可的医生组成陪审团;中石油是否涉及垄断则需要让中石化中海油美孚埃克森壳牌组成陪审团;政府承包合同纠纷则要其他政府招标办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包商组成陪审团……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恰恰说明陪审团需要专业化,可事实上这样的事情并没有出现,所以美国司法界才会专门开设法院审理某些专业化程度高的案件。(有人也许会问为什么苹果诉三星会去普通的法院打官司,但其实那个法院不普通,联邦地区法院加州北区法庭受理美国绝大多数的专利案,因为人家开在硅谷附近。) 中国不应该建立陪审制
去年召开的中共四中全会提到,要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不过在我看来,中国目前并不适合建立陪审制。
首先,中国法治基础薄弱,人民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普及程度非常低。 中国人口大约14亿,律师数量却仅有23万多人。美国人口3亿,律师数量却多达126万。美国四成以上的人口有大专或本科学历,近六成受过不同程度的大学教育,可中国2010年的人口普查显示成年人受教育水平仅为初二。美国律师占人口比例是中国的25倍多,美国实行陪审制近400年,美国人受教育水准几乎是中国的两倍,可美国陪审制却陷入边缘化的困境,被法律专业人士所排斥,相比之下我们又何以有信心中国可以把陪审制搞好呢?
也许有人会说如今的中国人比美国建国初期的民众水平要高,可我们有什么高水平的法律专著曾经取得过《英国法评论》在北美殖民地那样的普及度吗?如果说设立陪审制是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参与,那我们完全可以采用其他的替代方式,比如免费的法律讲座,公立图书馆设立专门的法律专柜并配备有接受过法律训练的图书馆员,法学院和中小学的互动,鼓励民众旁听审判,法律法规的电子化提高检索信息化程度,加大法学院的投入培养更多的律师,甚至鼓励人们打官司配备更多的公益律师等等。
其次,英美陪审制的建立和英美两国当时政府职能非常不完善有着密切关系。
和我们通常认为陪审团属于司法机关的看法不同,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认为陪审团功能类似行政机关的执法部门,按照我们今天的看法就是行使了检察院的职责。事实上,19世纪以前的英美两国也的确没有专门的公诉机构和刑侦部门,因此早期陪审团甚至还有探查案情的职能,陪审制的出现其实是西方早期制度建设不足的一种妥协式做法。英王威廉一世亨利二世创立这个制度不是因为它好,而是因为国王权力不够,需要靠民众的力量来和地方大贵族夺权,威廉一世一辈子大部分时间住在诺曼底,地方上必须搞权力制衡他王位才能坐的安稳。而随着英美政府职能的完善,陪审团的功能也逐渐被剥夺,到最后仅仅剩下审理事实认定的功能。中国自古以来政府职能就远比同时期的西方完善,改革开放以后政府职能发展更是一日千里,三十年走完了西方几百年的路。虽然我们现在司法制度有着各种不足,但也没有孱弱到英美两国建立陪审制时期的那种程度。我们司法界的问题更多是出在其他地方,而不是根本的功能性欠缺,引进陪审制是开错了药方。
再次,中国的政治结构和社会生态决定了陪审制在中国很难行得通。
英美的司法机关其实是在模仿英美的立法机关。众所周知,英美都是两院制,英国是贵族院和平民院,美国是参议院和众议院,前者代表稳定性和经验,后者代表直接民意。同样的,英美司法机关则是职业法官和陪审团构成,前者代表法律经验,后者代表社区民意。中国如今是人大一院制,我们并没有什么贵族院参议院这样的机构,那么如果按照英美制度建设的精神,我们是不是司法机关也该搞法官中心制呢?而且我们的法律就理论上而言是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人大所颁布的,仅凭十几个人的好恶就可以对这些法律进行臧否,是不是有违民主精神呢?同一个法律,在上海就被废法,在北京就得到支持,西部人民一个想法,沿海群众一套主意,那怎么建设法治社会呢?而且长期观察发展中国家实行陪审制的西方学者就曾指出,陪审制要正常运行的最基本条件就是该社会在人种,经济,文化,语言和宗教等事务上要尽可能的趋同,而这恰恰是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所缺少的。
第四,英美陪审制引进大陆法国家经常出现水土不服。
世界上各国采用陪审制的情况分三类:1)没有陪审制的国家有智力,捷克,匈牙利,印度,以色列,墨西哥,荷兰和南非,这里面有三个是前英国殖民地;2)让普通民众和专业法官一同讨论的有奥地利,丹麦,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波兰,葡萄牙等,大部分都是大陆法国家;3)而采用陪审制的国家和地区则大部分是前英国殖民地,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苏格兰,美国等。在蓟门决策中丁相顺老师为了论证“民众擦浴司法是世界潮流”,举了日本西班牙和俄罗斯三个例子,可这些国家引进陪审制之后却出现了许多不可欲的后果。
如日本2012年法务省就讨论将部分案件排除在陪审制外,因为陪审团经常将走私毒品等重罪犯判无罪。西班牙在1995年引进陪审制之后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许多备受关注的大案要案虽然检方证据确凿但陪审团依旧将他们无罪释放,现在西班牙也在检讨如何限制陪审制的适用范围,有学者认为“主张陪审团比法官更适合探寻案件的真相与其说是事实不如说是一种信仰”。同样,俄罗斯的陪审团权利本来就很小,可俄罗斯还是在2008年和2012年先后立法继续削减陪审团的权力,主张的理由就是陪审团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并且很容易“受到外界威胁,暴力,勒索和贿赂的影响。”支持该法案的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就说“不幸的是,因为各种原因我们的陪审团并没有很好的完成本职工作”。据波士顿大学2010年的统计,俄罗斯的陪审团仅仅审理了全国0.05%的刑事案,2003年莫斯科法庭给1200人发出了陪审员传票,但仅有60人愿意担任陪审员。如果仅仅是为了顺应这种好莱坞律政剧的潮流而搞一个形同虚设的机构,笔者建议不如节省有限的财政资源支持西部贫困山区的教育事业。
第五,中国缺少陪审制所必须的法律制度基础。在蓟门决策中刘哲玮老师的观点和我不谋而合,所以我直接引用如下: “民事诉讼在中国建立建美国的陪审制,短期内建立会有很多工作要做,任务是非常艰巨的。我讲几个:
第一,证据制度。美国有非常多的证据制度帮助法官指导陪审团在审判时认定哪些证据能够进入程序,哪些证据能够被陪审团采信,而我们是没有的。(附个人经验,美国的证据法恰恰是假定陪审员有偏见所以才创立的,学证据法目的是为了排除证据)
第二,是分流机制。美国有很多程序限制陪审团的使用。说到“summary judgment”这个词,可能对于大陆法系的中国不太熟悉,不应该翻成““简易程序”,而是一个庭前分流机制”,或翻译成“即决判决”更合适一点。也就是说这个案件,如果用“Summary Judgment”就不能进入到“trial”,不能进入到后面的庭审中,从而避免掉后来的庭审中。,不管是法官审判还是“trial”——由陪审团审判,我们除了调解以外,都得进入庭审审判,工作量非常大。
第三,是我们没有像美国那样解决法律与事实的分割问题。我们现在正在做的工作,是培养大家对分清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区分。但很长一段时间,培养出来的成品,是法院的法官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也是分不清不分的。所以,没有严格的区分机制。最关键的是监督机制。美国的上诉法院的审判机制、最高法院的审判机制和一审是完全不一样的程序。美国的联邦法院、最高法院大家能够看到,不像一审的庭审,而是完全跟答辩一样,是一个律师在那里回答9个大法官的提问,不解决事实问题,只解决法律问题。我们不一样,最高法院只解决事实问题,审事实问题,监督也是通过事实来监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两种不同监督模式。英美法系靠扩律师和陪审团的监督,大陆法系靠上级法院的监督,是不同的监督机制。我们国家目前没有变的欲望。我仅仅是从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设计上来说,要改革的话,有很长的路要走。” 最后,我不得不对主张陪审制的各位专家们做一番诛心之论。
陪审团在冷战后世界范围内的短暂扩张和美国大力宣传不无关系,成为民主第三波浪潮的一部分。陪审团这个在美国国内几乎被法律从业人员和普通民众嫌弃的制度(当然大家是嘴上说不要身体很诚实的)却被法律学者在国外包装成“民主”,“自由”,“公民参与”,“司法独立”的万能制度推销到国外。可正如前文所说的,这项制度不管是在美国英国,还是日本西班牙俄罗斯都弊病丛生。我们中国的司法制度的确是有问题,外国的司法制度的确有可取之处,但我们不能盲目引进,更不能被西方司法优越性的宣传给误导了。
笔者认为,陪审制如果引进中国,会加剧社会矛盾。举个例子,如果外地家长去北京的法院就外地学生高考的问题起诉教育部,而陪审员肯定大多数是北京人,结果会对外地家长有利吗?我想很不乐观。这本来是政府政策的问题,结果演变成作为原告的外地家长和作为陪审员的北京市民之间的矛盾,本来应该政府背的锅“民主”的交给了一群很可能不情不愿来担任陪审员的普通市民。同样的问题诸如拆迁,警察执法,医患纠纷等各种转型期特有的矛盾很容易在陪审团的参与下把复杂的法律问题变成简单的情绪发泄,问题不仅不能得到解决反而因为陪审团而放大了。
而且既然中国司法存在腐败,谁能保证陪审团就不会腐败呢?现在我们经常注意到某些陪审员频繁出现,因此有内定一说。那么既然法院可以内定陪审员,案件各方会不会在陪审员身上下功夫,乃至通过法院来内定陪审员呢?而且就算是随机抽取,中国个人信息泄密这么严重的国家,陪审员的信息会不会被泄露?案件某一方会不会通过第三人去收买陪审员?我想没有人可以保证这一点。
追求民主的渠道很多,为什么要在司法体系搞民主?真理难到是人多人少说了算的事情么?美国司法体系够民主了,州一级法官检察官都民选,结果迫于民众压力检察官滥抓滥诉无辜,法官动辄重判罪犯,加上立法机关每年都在增加各种无厘头的罪名,生生造出一个监狱国家。美国司法民主的问题已经被美国法律界批判的体无完肤,我们却要打开这个潘多拉盒子。更糟的是,我们司法专业化都还没实现,却打算一步跨入司法民主化的境界,不怕扯到蛋么?
那么国内法学家们难道不知道这些问题吗?我觉得,他们是知道的,正是因为他们知道,所以才要引进陪审制。
陪审制虽然有危害(比如什么南部白人陪审团把3K党释放了什么的我就不多说了),但是在和平年代的危害是有限的。可是一旦社会处于转型期,或者经济处于衰退期,个别错判误判的杀伤力就会成百倍的放大,最典型的就是不久前美国弗格森案大陪审团的错判结果引发全美上百城市的黑人暴乱。在社会转型期或经济衰退期,因为矛盾多且集中爆发,人民更倾向于诉诸负面情绪,更容易被煽动,但闹革命的成本很高,民众轻易不敢尝试。可是陪审制是一个天生设计来和政府对抗的制度,受到舆论干扰的民众很容易就会把陪审团变成和政府对抗的新战场,而一次次公开对抗也会让双方更难沟通和理解,从而矛盾升级,法庭内的对抗也会演变为街头上的斗争,最后演变为内战和革命。英国革命和美国革命最初都有陪审团的推波助澜,民众也是在陪审团中一步步被那些“国父们”裹挟着走上革命道路的。
我觉得,有人是唯恐天下不乱的,有人是想做国父的。 旅美学人 为什么陪审团制度好编辑删除转载
22:41:44标签:法制文化历史教育时评
说起法制,必须要提的是英国的法制,因为现代的法制起源于英国,而且到现在法制建设最好的国家也是英美等西欧国家。英国的法制建设经历了一个很长的时间,虽然没有一部完全的全面的法律条文,但是这并不影响她的法制建设,因为最好的法律条文不是刻在纸上,而是刻在人的心里。首先英国的陪审团制度使人们参与法制建设的人更多,法制的好处不是来之于惩罚,而是来之于知晓。古人云:“不知者不罪,而使人不知者罪也?”意思是什么呢?就是大家不觉得犯罪或者不知道是犯罪,无论是否犯罪,都是没有罪过的,而罪过的是知道的人不去宣传,不去通知。可见普法工作的重要性,不普法甚至是犯罪。陪审团制度就是很好的一种普法制度。虽然它的审判成本比较高,但是它的效率也同样高。犯罪的伤害和损失成本最后都会由社会买单,所以陪审团制度不是成本高的制度,相反是成本低的制度。审判的结果公平是否并不是最重要,最重要的是矛盾双方都服气。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公平是没有办法衡量的,就是老天也未必公平,人的运气是不同的,所以绝对公平?是想像的,不可能实现的,就是同样的判决有人觉得公平,也有人觉得不公平。能够实现的是减少矛盾,减轻伤害。就是让人们都去怪自己而不是别人,或者怪老天怪自己运气不好,而不能引导人们去怪社会不公,因为这样的话会给社会和个人带来更大的伤害。陪审团就有这种优势,原因是什么,原因是程序公平,结果对于谁来说都很难讲他是觉得公平的,无论是胜诉还是败诉方,很难做到满意。这是人的立场决定的。所以程序公平至少让人觉得公平,觉得安全,这是最主要的。法制最大的目的是取得人们的信任,给人带来安全,而不只是公平。这就是陪审团制度优越的关键。因为什么,因为判决的人没有强权,没有厉害关系。只有这种环境下人们才会感觉安全。所以无论什么样的清官都是带强权性质的,都是有立场的,不管是站在权势和金钱一方的贪官,还是站在老百姓一边的清官,都不可能做到没有立场,有立场就会得罪人,所以清官和贪官都很难做。而再好的法律条文也做不到面面俱到,所以法官是有很大的判决裁量权的。所以不管是做清官还是贪官都是得罪人的活。这给法官也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法官的判决很难离开政治。所以古代中国的法官和政治官员是一体的,法律判决也带有明显的政治倾向和帝王的喜好。是为政治服务的。法制社会之所以先进在于法律判决脱离政治,成为一种程序工作,政治判决由老百姓做主。这就是民主的开端。所以英国为什么能走向民主社会,原因就是陪审团制度培养的民判民决精神。最主要的是陪审团是靠律师去说服的,而陪审团来之于普通百姓,和当事人的生活环境很接近,思想和认识也很接近,这样律师能说服陪审团,同样也是说服当事人双方,至少使当事人有更多的认识,而法官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律师主要是说服法官,法官和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生活环境的差异是很大的,所以客观上就有非常大的认识差距,这里没有谁高谁低之说,人的认识跟环境的关系是密切相连的,所以法官认为的公平未必会得到当事人的认同,不是谁都会去翻看和认识法律的,绝大多数人认的是理,就是社会的普遍习惯和道德规范。这就是陪审团制度也许做不到那么合符法律条文的规定,但是更能得到当事人双方的认同。这是最主要的,所以我想说,不需要贪官,也不需要清官,而需要民官。中国要实现陪审团制度不能照搬国外,原因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文化使老百姓更不愿意做得罪人的活,所以要增加陪审团的人数,50人或者100人都可以,但是不要像西方那样换来换去?,就是一次就通过,也不要向西方那样要全部同意才能判决,68%同意即可。只要是辖区的百姓都应该负有陪审团成员的义务,而且是公开公正随机抽取,尽量选择在假日开庭。快速判决,不拖泥带水。小案子可以由法官调解判决,大的案子必须陪审团判决。陪审团制度的好处还在于,判决这种得罪人的活可以不伤害到政府?,不伤害到社会,一个政府要建设起来是很难很难的,中国很多政府的建立都是死了很多很多人的,代价是相当巨大的。这些都对社会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而这些损失都是民族成员买单的,所以中国为什么落后,原因就是太多太多这种伤害社会的政府更替。所以英国人为什么富裕,不是因为他们比我们更聪明,也不是更勤劳,而是建立了一个更好的制度,减少了社会的损失。一个社会的幸福是可以传染的,同样痛苦和悲剧也会传染,这就是传导作用,所以一个不幸福的社会,很难有真正幸福的人,无论是权贵富人,还是贫民穷人,大家的幸福和痛苦都是会以各种方式传导给大家,这就是孟子说的,独乐不长久,共乐才真乐的原因所在。
(<span id="Wonderful)
占位标签-勿删!!
军号:9300927 工分:20
本区职务:会员
左箭头-小图标
2楼& 第一,大量行政法院的出现,也就是所谓的Article I court。我们常说的联邦法院系统因为是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的,所以是被称为Article III court,但随着社会发展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这种什么案子都接的法院也面临专业化不足的问题,一个法官专利杀人白领犯罪什么案子都审的结果就很可能是什么都不精通。于是美国国会授权行政机关,也就是白宫,在各行政部门下面设立专门的法院,因为这项授权来自宪法第一条有关国会权力的部分,所以被称为Article I court。这类法院包括环保署下属的法院,移民局下属的法院,国防部下属的外国情报法院,劳工部下属的国家劳动关系局法院等等,这些法院因为审理的案件专业度极高,而且政府为了节省开支,都不设陪审团,这些法院受理的案件就比联邦法院案件多几十上百倍。美国甚至还有交通肇事法院,也属于行政法院,也没用陪审团。
第二,控辩交易在内的庭外交易的普及。所谓控辩交易就是检方在庭审前和被告谈条件,如果被告认罪,那么就减少指控减少判刑;如果被告负隅顽抗坚持要上庭,那么就加重指控加重判刑。虽然这项做法备受争议,可如今美国95%以上的刑事案是以双方达成交易被告主动认罪而结案,仅仅只有5%不到的案件会由陪审团审理(在州一级更少,威斯康辛州2003年到2012年陪审团审理比例仅为0.935 percent to 1.25 percent)。检察官之所以热衷控辩交易一方面是为了节省陪审团审理的成本(虽然仅仅每人每天40美元,每小时不足5美元),一方面也是觉得陪审团难以预测,案情如何发展有时候实在看运气。而辩方也有同样的苦恼,一旦上庭律师费暴增,这对于穷人被告非常不利(不要跟我说免费的公益律师,水平普遍低于平均)。类似的庭外交易在民事领域也很普遍,美国称之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也就是我们熟知的仲裁,和解,调停等等。现在大多数商品的说明中都有仲裁条款,大多数国际贸易合同也都倾向于用仲裁,其原因就是上庭费时费力费钱,还有陪审团。民事案件陪审团审理的比例在联邦法院2012年是1.2%(%,%),而在州一级更低,威斯康辛州(随手找到的数据,Examining Trial Trends in State Courts: 有其他州的数据)2012年只有0.228%的民事案件经由陪审团审理。
第三,法官审理的普及。这个其实和第一条是类似的,但笔者想强调的是,即使在传统的Article III court,原被告也越来越多的请法官审理整个案子,而豁免了各自陪审团审理的权利。这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特拉华州的衡平法院。美国五百强级别的大公司有60%以上将公司注册在特拉华州,美国东部一个弹丸之地,主要原因就是该州的衡平法院没有陪审团,因此不需要担心商业纠纷、公司并购、专利侵权等极端复杂的案件,会交给一群不靠谱的普通民众来审理。而该法院因为长期受理类似案件,其专业化程度全美罕有匹敌,以至于学公司法大家学的都是特拉华州的法律。而因为大量案例的积累,几乎各种类型的纠纷都有前例可循,加强了法律的可预期型,更有助于公司决策。
第四,陪审团适用范围的缩小并降低了陪审团形成意见的标准。很多州限制了陪审团适用的范围,比如说涉案金额较小的小额法庭是没有陪审团的,罪行较轻的刑事案也是没有陪审团的。而且为了增强陪审团的效率,很多案件已经不再要求陪审团达到无异议结果,有的州只要能达到三分之二乃至简单多数就可以定罪,陈泰和律师所说的什么“一个人反对”就判不了刑的事情是非常少见了。
第五,有研究证明陪审团并不是没有偏颇的,陪审团不带偏见来出庭的理想状况是不存在的。最新研究显示,陪审员的性别,年龄,族裔,宗教信仰,教育水平,收入状况,以及各种要素的叠加对于陪审员是否同情被告,是否信赖警察,是否接受辩护律师的策略,是否接受检方策略都有着显著影响。而理论上我们假设陪审团不接受外界信息也仅仅是一个假设。研究证明大约有近四分之一的陪审员承认自己和其他人讨论过案情,或者从报刊媒体上对此案有过了解,因此他们很容易会受到舆论的影响,而这些受了影响的人则会进一步去影响其他陪审员,导致整个陪审团审议过程变质。陪审团审判与其说是指望他们公正裁决,不如说是看运气好坏。而最基本的陪审员遴选规则对于被告其实也非常不利。陪审员要求没有犯罪记录,这意味着陪审员很难对被告产生共情,不能理解被告在恶劣生存环境下生活的不易,而这在美国就很容易被人归咎为白人陪审员和黑人被告之间的矛盾。陪审员也要求英文流利,这就对大量新移民罪犯不公平,因为陪审员显然不大可能出身移民社区,而被告如果英语不好则很难做自我陈诉打动陪审团。而且所谓的随机抽取本身就不够随机,因为样本是从本地的选民名册或者电话本中抽样,但穷人因为经常搬家,他们一般不会每次搬家都重新去选民登记,通常是等到选举年再说,那么中间没有登记的这几年就自然不会被选作陪审员。加上手机的普及,年轻人和穷人不会去办固定电话,所以他们也就从陪审团的样本中消失了。这样抽出来的陪审团根本不能反映社会真实面貌,更可能是“老年白人女性”。
第六,科学进步以及司法体系的成熟。科技进步指的就是诸如WestlawNext这样的法律检索数据库的飞速进步,以及法律网络社区的发达。律师用WestlawNext主要是查找案例,但现在功能强大到可以根据手头案件的基本信息(案情,对方律师信息,法官信息等)来预测赔偿的数额和判刑的时间,在这种强大的人工智能的帮助下律师足不出户就对结果知道了个七七八八,上庭变得越来越没有必要。司法体系的成熟就包括很多方面,科技进步是一部分,还有律师专业技能的提高,可以根据案件的结果来分配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比如这个案件撑死赔100万,花太多钱去搞调查是否值得;如果上庭陪审团最多也就赔100万,现在对方提出80万和解,那当然趁好就收),客户法律知识的提高以及风险控制能力的提高(不管赔偿还是刑法都是律师和客户沟通的结果,客户愿不愿意花更多时间出庭为那边际收入或刑期去争取陪审团的同情本质上是一个经济问题)。
第七,陪审团审判是很贵的。陪审团审理从一开始的陪审员遴选,到庭审的时间成本,陪审员报酬(就按现在四十美元每人每天,15人的陪审团[三人替补]就是六百美元一天,一个星期就是三千美元)都是要政府花钱的。早在1999年,英国就统计得出下级法官(Magistrate)审判每个案子平均成本1700英镑,陪审团审判成本则高达17500英镑,而如果案子转到王家法庭,这两个数字还要翻十倍。更可怕的是,到了2012年,王家法庭每天的成本就高达3000英镑,下级法官则是900英镑每天,而他们审理的案子很多涉案金额都没有庭审成本高,比如80%的盗窃案都不足200英镑。最后英国觉得为了让民众体验一把民主这么有钱任性实在肉痛,不得不大幅度削减陪审团审判的适用范围。同样的悲剧也发生在澳大利亚,仅新南威尔士州2011年陪审团开支就高达780万澳元,逼得弹尽粮绝的州法院首席法官指示下面法官必须尽可能让案件双方在庭审前和解。而且陪审团审判也给律师更多负担,陪审员遴选的问卷设计,陪审员的背景调查,出庭前的证人和客户培训,聘请专家证人等等都是要花律师很多精力的,这意味着更高的律师费,意味着穷人在这种制度面前天生处于劣势。
其实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发展,陪审制存在的基础已经动摇了。陪审制的精髓是同侪审判,也即是被告只能被和他背景类似的人审判。而这在中世纪是可行的,因为社会关系相对简单,经济结构相对单一,民事纠纷大多是简单的雇佣合同或者田地纠纷,而刑事犯罪则是常见的杀人放火偷鸡摸狗,因此在处理这些案件的时候,陪审员并不需要多么丰富的知识储备和多么深远的政策考量,凭借朴素的正义感,单纯的价值观和基本的判断力就可以做出认清案件的事实,并得出有效的裁决。
可如今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社会分工愈加细化,在这种情况下,“同侪审判”的标准已经名存实亡,陪审团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跟陪审员生活经历和知识背景毫不相关的。如果要继续恪守同侪审判的标准,那么苹果和三星的专利案应该让微软、谷歌、HTC派代表组成陪审团;医疗事故应该让各医院受到认可的医生组成陪审团;中石油是否涉及垄断则需要让中石化中海油美孚埃克森壳牌组成陪审团;政府承包合同纠纷则要其他政府招标办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包商组成陪审团……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恰恰说明陪审团需要专业化,可事实上这样的事情并没有出现,所以美国司法界才会专门开设法院审理某些专业化程度高的案件。(有人也许会问为什么苹果诉三星会去普通的法院打官司,但其实那个法院不普通,联邦地区法院加州北区法庭受理美国绝大多数的专利案,因为人家开在硅谷附近。) 中国不应该建立陪审制
去年召开的中共四中全会提到,要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不过在我看来,中国目前并不适合建立陪审制。
首先,中国法治基础薄弱,人民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普及程度非常低。 中国人口大约14亿,律师数量却仅有23万多人。美国人口3亿,律师数量却多达126万。美国四成以上的人口有大专或本科学历,近六成受过不同程度的大学教育,可中国2010年的人口普查显示成年人受教育水平仅为初二。美国律师占人口比例是中国的25倍多,美国实行陪审制近400年,美国人受教育水准几乎是中国的两倍,可美国陪审制却陷入边缘化的困境,被法律专业人士所排斥,相比之下我们又何以有信心中国可以把陪审制搞好呢?
也许有人会说如今的中国人比美国建国初期的民众水平要高,可我们有什么高水平的法律专著曾经取得过《英国法评论》在北美殖民地那样的普及度吗?如果说设立陪审制是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参与,那我们完全可以采用其他的替代方式,比如免费的法律讲座,公立图书馆设立专门的法律专柜并配备有接受过法律训练的图书馆员,法学院和中小学的互动,鼓励民众旁听审判,法律法规的电子化提高检索信息化程度,加大法学院的投入培养更多的律师,甚至鼓励人们打官司配备更多的公益律师等等。
其次,英美陪审制的建立和英美两国当时政府职能非常不完善有着密切关系。
和我们通常认为陪审团属于司法机关的看法不同,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认为陪审团功能类似行政机关的执法部门,按照我们今天的看法就是行使了检察院的职责。事实上,19世纪以前的英美两国也的确没有专门的公诉机构和刑侦部门,因此早期陪审团甚至还有探查案情的职能,陪审制的出现其实是西方早期制度建设不足的一种妥协式做法。英王威廉一世亨利二世创立这个制度不是因为它好,而是因为国王权力不够,需要靠民众的力量来和地方大贵族夺权,威廉一世一辈子大部分时间住在诺曼底,地方上必须搞权力制衡他王位才能坐的安稳。而随着英美政府职能的完善,陪审团的功能也逐渐被剥夺,到最后仅仅剩下审理事实认定的功能。中国自古以来政府职能就远比同时期的西方完善,改革开放以后政府职能发展更是一日千里,三十年走完了西方几百年的路。虽然我们现在司法制度有着各种不足,但也没有孱弱到英美两国建立陪审制时期的那种程度。我们司法界的问题更多是出在其他地方,而不是根本的功能性欠缺,引进陪审制是开错了药方。
再次,中国的政治结构和社会生态决定了陪审制在中国很难行得通。
英美的司法机关其实是在模仿英美的立法机关。众所周知,英美都是两院制,英国是贵族院和平民院,美国是参议院和众议院,前者代表稳定性和经验,后者代表直接民意。同样的,英美司法机关则是职业法官和陪审团构成,前者代表法律经验,后者代表社区民意。中国如今是人大一院制,我们并没有什么贵族院参议院这样的机构,那么如果按照英美制度建设的精神,我们是不是司法机关也该搞法官中心制呢?而且我们的法律就理论上而言是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人大所颁布的,仅凭十几个人的好恶就可以对这些法律进行臧否,是不是有违民主精神呢?同一个法律,在上海就被废法,在北京就得到支持,西部人民一个想法,沿海群众一套主意,那怎么建设法治社会呢?而且长期观察发展中国家实行陪审制的西方学者就曾指出,陪审制要正常运行的最基本条件就是该社会在人种,经济,文化,语言和宗教等事务上要尽可能的趋同,而这恰恰是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所缺少的。
第四,英美陪审制引进大陆法国家经常出现水土不服。
世界上各国采用陪审制的情况分三类:1)没有陪审制的国家有智力,捷克,匈牙利,印度,以色列,墨西哥,荷兰和南非,这里面有三个是前英国殖民地;2)让普通民众和专业法官一同讨论的有奥地利,丹麦,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波兰,葡萄牙等,大部分都是大陆法国家;3)而采用陪审制的国家和地区则大部分是前英国殖民地,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苏格兰,美国等。在蓟门决策中丁相顺老师为了论证“民众擦浴司法是世界潮流”,举了日本西班牙和俄罗斯三个例子,可这些国家引进陪审制之后却出现了许多不可欲的后果。
如日本2012年法务省就讨论将部分案件排除在陪审制外,因为陪审团经常将走私毒品等重罪犯判无罪。西班牙在1995年引进陪审制之后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许多备受关注的大案要案虽然检方证据确凿但陪审团依旧将他们无罪释放,现在西班牙也在检讨如何限制陪审制的适用范围,有学者认为“主张陪审团比法官更适合探寻案件的真相与其说是事实不如说是一种信仰”。同样,俄罗斯的陪审团权利本来就很小,可俄罗斯还是在2008年和2012年先后立法继续削减陪审团的权力,主张的理由就是陪审团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并且很容易“受到外界威胁,暴力,勒索和贿赂的影响。”支持该法案的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就说“不幸的是,因为各种原因我们的陪审团并没有很好的完成本职工作”。据波士顿大学2010年的统计,俄罗斯的陪审团仅仅审理了全国0.05%的刑事案,2003年莫斯科法庭给1200人发出了陪审员传票,但仅有60人愿意担任陪审员。如果仅仅是为了顺应这种好莱坞律政剧的潮流而搞一个形同虚设的机构,笔者建议不如节省有限的财政资源支持西部贫困山区的教育事业。
第五,中国缺少陪审制所必须的法律制度基础。在蓟门决策中刘哲玮老师的观点和我不谋而合,所以我直接引用如下: “民事诉讼在中国建立建美国的陪审制,短期内建立会有很多工作要做,任务是非常艰巨的。我讲几个:
第一,证据制度。美国有非常多的证据制度帮助法官指导陪审团在审判时认定哪些证据能够进入程序,哪些证据能够被陪审团采信,而我们是没有的。(附个人经验,美国的证据法恰恰是假定陪审员有偏见所以才创立的,学证据法目的是为了排除证据)
第二,是分流机制。美国有很多程序限制陪审团的使用。说到“summary judgment”这个词,可能对于大陆法系的中国不太熟悉,不应该翻成““简易程序”,而是一个庭前分流机制”,或翻译成“即决判决”更合适一点。也就是说这个案件,如果用“Summary Judgment”就不能进入到“trial”,不能进入到后面的庭审中,从而避免掉后来的庭审中。,不管是法官审判还是“trial”——由陪审团审判,我们除了调解以外,都得进入庭审审判,工作量非常大。
第三,是我们没有像美国那样解决法律与事实的分割问题。我们现在正在做的工作,是培养大家对分清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区分。但很长一段时间,培养出来的成品,是法院的法官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也是分不清不分的。所以,没有严格的区分机制。最关键的是监督机制。美国的上诉法院的审判机制、最高法院的审判机制和一审是完全不一样的程序。美国的联邦法院、最高法院大家能够看到,不像一审的庭审,而是完全跟答辩一样,是一个律师在那里回答9个大法官的提问,不解决事实问题,只解决法律问题。我们不一样,最高法院只解决事实问题,审事实问题,监督也是通过事实来监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两种不同监督模式。英美法系靠扩律师和陪审团的监督,大陆法系靠上级法院的监督,是不同的监督机制。我们国家目前没有变的欲望。我仅仅是从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设计上来说,要改革的话,有很长的路要走。” 最后,我不得不对主张陪审制的各位专家们做一番诛心之论。
陪审团在冷战后世界范围内的短暂扩张和美国大力宣传不无关系,成为民主第三波浪潮的一部分。陪审团这个在美国国内几乎被法律从业人员和普通民众嫌弃的制度(当然大家是嘴上说不要身体很诚实的)却被法律学者在国外包装成“民主”,“自由”,“公民参与”,“司法独立”的万能制度推销到国外。可正如前文所说的,这项制度不管是在美国英国,还是日本西班牙俄罗斯都弊病丛生。我们中国的司法制度的确是有问题,外国的司法制度的确有可取之处,但我们不能盲目引进,更不能被西方司法优越性的宣传给误导了。
笔者认为,陪审制如果引进中国,会加剧社会矛盾。举个例子,如果外地家长去北京的法院就外地学生高考的问题起诉教育部,而陪审员肯定大多数是北京人,结果会对外地家长有利吗?我想很不乐观。这本来是政府政策的问题,结果演变成作为原告的外地家长和作为陪审员的北京市民之间的矛盾,本来应该政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前女友发短信要不要回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