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下载有民事赔偿,兄弟姐夫要付担吗

精神病患者致人重伤,如何判刑,民事责任怎样承担_百度知道
精神病患者致人重伤,如何判刑,民事责任怎样承担
我的一位朋友因失恋后精神失常,将前男友打成重伤.本来她的情况已相对稳定,但有一天她在路上无意间遇到抛弃她的那个人时,情绪突然失控,从路边拣起一根木棍,对其下身暴打,导致前男友性功能丧失,且终生不孕,是否属重伤?因为她有精神病,法院会怎么判刑...
我有更好的答案
  精神病人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可以要求其亲属或者监护人进行赔偿,具体赔偿金额视情况而定。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自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精神病人在发病时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儿第182条规定,过去不知道有精神病的成年人,精神病突友时致人损害的,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过去有精神病,其突然发病致人损害的3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关于精神病的鉴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呻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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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她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她的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责任,这种事情陪点钱就可以了,再说了,他活该,谁让他抛弃人家了,自作自受,即使法院判了陪多少钱,你可以拖着不给,就是没有钱,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强制执行的。这种人活该,就是不给他钱
你的朋友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关于民事方面的赔偿,应该有你朋友的法定监护人来承担
楼上这种说法是不负责任的说法,如果你的朋友有精神失常的病史,那么法院要对其进行精神鉴定,在确定其有的情况下,那么她的直接监护人要负担全责,他们不用负担刑事责任,至于民事赔偿的多少,那就看对方的要求多少而定,其伤是重伤害是肯定的了,但其精神受创比这更厉害,估计对方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会要得更多,我估计你朋友的父母要为你朋友所做的行为要付出至少20万,找个好律师吧!
看她作出这个行为的时候是否是正常的。如果正常,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如果不正常,则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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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陈卓
  这是一个弱势而又危险的群体。
  7月17日,在北京朝阳区青年路大悦城购物广场,一名精神病人挥刀乱砍,导致两名行人当场死亡。27日,又有4人在北京西城区马连道家乐福被一名60多岁的精神病人砍倒,其中一人因抢救无效死亡。仅仅两天之后,深圳罗湖区街头,8名路人被精神病人砍伤倒地,其中3人死亡&&
  据估算,我国有重性精神病患者1600万人,其中“约10%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这个群体的监护工作,该由谁承担?
  8月13日,一场主题为“做好监护工作,预防悲剧发生”的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在一间不到十平方米的会议室里坐着的,有十几名精神病患者家属,其中的大多数,已经白发苍苍。
  在会场上流传的一份红底黑字的倡议书上,会议主办方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家属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精协家工委”)表示,“希望监护人做好监护工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但许多参会家属表示,对于这样的倡议不能认同。
  “做好监护工作,对家属来说压力太大,反正我个人做不到。”当赵吉在会议上发言时,第一句话就开门见山。虽然本应在10分钟内结束发言,赵吉却一口气说了一个小时。即便这样,还是有人不断鼓掌鼓励他:“说下去,我们爱听!”
  “你们怎么能让患者回家呢?我们有困难啊,回到家我们管不了他&&”
  在北京工作了一辈子的赵吉,现在住在燕郊,一个已属河北省廊坊市管辖的地区。因为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女儿,他已经搬了12次家。
  提起女儿赵媛的病,如今的赵吉并没有情绪激动,他只是轻描淡写地说,“就是老怀疑有人害她,在对她发功”。甚至邻居家稍微重一点的关门声,都能让赵媛惊恐不已。
  在女儿的要求下,赵吉一家从位于北京西边的海淀区,一路往东,一直搬到现在这个距离繁华的北京国贸大约一小时车程的地方。
  不止是家庭住址,赵吉和老伴生活的全部,实际上都在随着女儿的病情飘摇不定。
  虽然已经40多岁了,赵媛依然会像小女孩儿一样要求父母买漂亮的鞋子、衣服甚至书包。尽管家里早已堆满无用的衣物,但对女儿的要求,赵吉总是尽量满足,因为一旦受到刺激,本已得到控制的病情很可能出现反复。
  发病的时候,平时会给父亲按摩,晚上要搂着母亲睡觉的女儿,就会“像变态的坏人似的”折磨自己的父母,“有时候甚至动刀子”。赵吉依然记得,10多年前的一天,赵媛突然发病,在家里让母亲跪在地上扇自己嘴巴。无奈之下,赵吉只好向110求助。
  对于许多精神病患者家庭来说,赵吉夫妇的经历并不特殊。中国精协家工委副主任贾志民告诉记者,他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妻子曾在一次病情发作时,端起一盆开水向他头上泼去,幸亏他赶紧用被子捂住头,才没有造成严重伤害。
  10多年前,面对突然发作的女儿,赵吉选择把她送进精神病医院。但是仅住了一个星期后,由于受不了医院的环境,赵媛在父母探视时跪在地上哀求把她接回去,不忍心看女儿受苦的赵吉随即把她接回了家。
  而实际上,在精神病院,更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患者家属拒绝接已经康复的患者出院,因为他们“太危险、太折磨人”。
  今年5月,海淀区精神卫生防治院副院长李文秀对记者说,在该院300名住院患者中,有150名已符合出院条件,但几乎所有患者家属都反对患者出院。甚至有家属当场质问院方:“你们怎么能让患者回家呢?我们有困难啊,回到家我们管不了他&&”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9年完成的一项调查数据,北京市的精神专科医院平均住院日为177天。仅朝阳区第三医院的416名在院患者中,平均住院时间超过两年,最长者住院时间超过17年。但这依然不是最高记录,“在历史更长的老医院,最长住院者在院时间达30年以上。”一项完成于2011年的调查如此记录。
  类似的情况不止存在于北京。“我在这里干了20多年,很多病人住院时间比我工龄还长。”南京市青龙山医院院长庞志春曾这样告诉记者。
  有村民拦在送病人回家的救护车前,称要是不把病人带走,“就从我们身上轧过去”
  实际上,对于精神疾病患者来说,医院治疗只是康复的第一步。除了急性期需要住院以外,更长时间的恢复治疗则需要在院外的康复机构及社区进行。
  然而,相关机构的缺失,成为阻断他们回家路的一条深沟。
  在许多较为偏远地区,一些精神病患者家属迫于无奈,甚至用铁链把病人锁起来。根据河北省一项流行病学调查,在当地被关在笼中或被铁链锁住的精神病人,约有10万人。而曾经在北京做过调研的贾志民,也在北部的延庆县,见过被锁起来的精神病人,“脸上黢黑一片”。
  为解救被锁精神病人,河南、河北等地都曾开展过“解锁工程”,对家庭贫困的患者进行免费治疗。但多例由“解锁工程”救治康复的病人,在被送回家的过程中,“遭到村里的抵制”。甚至有村民拦在送病人的救护车前,称要是不把病人带走,“就从我们身上轧过去”。虽然,这位病人最终由派出所出面送回了家,但是,“在全村的关注中”,他又被关进铁笼。
  在香港社会福利署为出院的精神病康复者提供的服务中,除了有诸如“庇护工场”,“辅助就业”等日间训练和职业康复服务外,还有帮助精神病人尽早融入社区的“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
  而在有着大约16万精神病人的北京,由市残联主管的可对精神残疾人进行康复托管的机构只有3家。其中位于五环外苏家屯的朝阳区精神病托管服务中心从1999年创办到现在,“已经搬了三次家,基本上都是因为房租涨价”。2005年,托管中心当时所在的朝阳区黑庄户乡苏坟村村委会甚至调来了4台推土机,推起两米高的渣土堵住大门。
  目前,类似的托管机构大多对入住者有种种限制。朝阳区精神病托管服务中心负责人杨云介绍,该中心一般只接收18至70岁的“病情稳定”患者,其他年龄较大的患者“管不起”。
  这个占地2500平方米的托管中心里,并没有医务室。杨云也曾为此向卫生部门递交过申请,但答复是“如果设医务室只能给职工看病”,不能给托管的患者看病。因此托管期间患者一旦出现病情反复或患有其他疾病,必须有监护人出面送往精神病专科医院或附近的综合医院,“无法和医院无缝对接”。
  而曾经在中国精协做过主席的闫振华告诉记者,更多地方的康复机构“一办起来一阵风,有的持续两三天,有的直到有了检查才把病人叫来”。
  “康复机构、社区指导的严重缺乏,造成住院难,住进来后出不去。”北京回龙观医院副院长王绍礼介绍,目前我国共有两万名精神科医生和20万张床位,但要满足的,是大约160万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病人。而更为严重的是,长期的住院使病人“不接触社会,加重社会功能衰退,出院后直接回到家庭,由于条件限制及压力,病情容易出现反复”。
  从医院被接出来以后,赵媛并没有找到合适的康复机构,也从未被锁在家里,只是当她要求出去逛商场买衣服的时候,赵吉和老伴要轮流跟着,如果女儿提出任性的要求,他们就四处向别人解释,“她是个精神病人,别跟她一般见识”,以防止别人的反应刺激到女儿,影响病情稳定。
  但是现在,这道保护着女儿的唯一防线正在逐渐失去力量。赵吉夫妇再也无力每次跟着女儿外出,许多时候只能任由她自己出去。
  没有人能保证这不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作为中国精协家工委的顾问,闫振华就曾接触过一个来自大连的女孩儿,因为在单位工作不顺利而得了精神分裂症,在一次偶尔被放出去买东西时突然发病,“把小商店给砸了”。
  “整天都提心吊胆的,但是没办法,有时候夏天大中午的,她为买一样东西要出去两三趟,我们实在跟不动了。”赵吉叹了口气说,如今70岁的他,在胸口上有一道手术留下来的刀疤。在那次手术中,他不仅做了心脏搭桥,还做了二尖瓣置换手术。
  许多家属托关系、写条子,排队等候进住,&后门&走一个,前门排队的入住一个
  在赵吉的三口之家里,“死”并不是一个被避讳的字眼。
  作为独生子女,赵媛的衣食起居至今依靠父母照料。而对于这个家庭来说,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如果赵吉和他已经60多岁的老伴都去世,留下的赵媛由谁来照顾。
  “如果你们都死了,将来谁给我拿药,死了谁给我收尸?”坐在小区楼下的小花园里,赵吉说起女儿曾经对他们的质问时,使劲抬着头,眼睛盯着前方,趁别人不注意的时候,才伸手抹两下眼角。
  赵吉想不出该怎么回答女儿,他甚至曾和老伴认真讨论过三个人一起自杀的计划。“要不是闺女有点胆小,我们就真的找个悬崖一起跳下去了。”说起这个想法,赵吉的口气平淡得像在讨论周末的郊游计划。
  “很多精神病患者的家长都希望孩子死在自己前面。”赵吉的想法并没有让中国精协家工委的委员安凤翔感到意外。从2003年发起组织一个“精神康复小组”以来,安凤翔一直在组织精神病患者及家属定期交流学习。他发现大多数家长都像赵吉一样“被压得喘不过气来”。
  曾经做过北京市西城区精协主席的安凤翔在十多年前就提出一个自创名词“闭眼工程”。据他介绍,目前北京市第三社会福利院是北京市唯一一家由民政局直属的收治精神病人的福利机构,但这里的床位早已供不应求,“许多家属托关系、写条子,排队等候进住,&后门&走一个(去世) ,前门排队的入住一个”。
  他因此提出,希望由政府支持,兴建更多的精神病患者养老机构,让赵吉这样的父母可以在去世前把孩子送去养老。然而,这一提议至今没有得到回应。
  “实际上还是重视程度不够。”安凤翔告诉记者,他设想,如果各级政府机构都能吸纳精神残疾人的家属参加,“事情就好办多了”。
  但实际上,仅北京市60岁以上的精神病患者就超过8万人,如果年龄界限扩展至50岁,这个数字将超过11万。一名在精神病专科医院工作了20多年的工作人员发现,精神病患者“随着年龄增大,治疗周期增长,家庭的厌弃态度越明显。如果父母不在,兄弟姐妹的照顾,就更不到位”。
  没有人知道这些失去了监护的精神病患者会出现在哪里,会做些什么。在北京怀柔镇王化村,从1987年就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王某在父亲去世后,由于在外跑长途的弟弟“无法像父亲一样天天看看他”,病情变得越来越糟,终于在村口拉住了上学路上11岁的小鹏,并用石块敲死了他。
  (文中赵吉、赵媛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UN607)
原标题:家庭不能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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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8人遇害案7个受害者家庭申请民事赔偿
日03:18  
◇民事赔偿
民事赔偿诉讼择日开庭
石晓霞介绍,目前他们已聘请了律师,准备申请民事赔偿,“但熊振林根本没有什么财产,赔偿肯定将无法令人满意。”
“这样的判决很合理。”遇害者王万金的弟媳妇叶金凤参加了这次庭审。她说,日前,她家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赔偿书,准备申请10万余元的赔偿。
昨日,记者从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目前已经有7个受害者家庭向法庭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状,此案将由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受理。至于司法救助,随州中院刑事庭有关负责人表示,这要看当地政府如何处理。
母亲哭了22分钟离开法庭
昨日上午9点,法庭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开庭”。突然,法庭后面一阵骚动,熊振林的母亲詹红英包裹着头巾,在大儿子的陪同下走了进来。
就在此前,还不敢面对死者家属的詹红英,最终还是变了卦,出现在法庭上。她坐在法庭中靠近墙边不起眼的位置。落座后,她摘掉头巾看着法庭中间。
“你叫什么名字?”当审判长核对嫌犯熊振林的基本信息时,熊振林从被告席站立起来了。这一刻,詹红英终于清晰地看到了让她无比忧心的儿子,眼泪已经湿润了她的双眼。
9时5分,检察官开始宣读公诉书。熊振林如何作案的细节,不停地在詹红英老人的耳边回荡,老人一直流着眼泪,她趴在前排的椅背上,小声抽泣起来,并不停地擦拭眼泪。
公诉方指控结束,开始发问。9时22分,当检察官询问熊振林“什么时候开始杀第二个人”时,熊振林的哥哥起身劝詹红英老人离开了法庭。之后,他们再也没有回来。詹红英的弟弟詹昌升告诉记者,“姐姐身体不好,有高血压,不便在这里久留”。
前妻决意卖掉房产重新生活
昨日,熊振林被宣判死刑的这一天,离案发整整过去了34天。曾被列入熊振林死亡名单的刘季华和其帮工余启章,心情早已恢复了平静。
在熊振林杀人现场的隔壁,便是其前妻刘季华的家。现在,这所房子的墙壁上挂着“此房出售,请面谈”的牌子。昨日中午,刘季华到亲戚家过元宵节,不在家里。
熊振林杀人案发生后,刘季华对人有一种特别的防备之心。只要她出门,家里即使有人,也要用铁链锁住院子大门。
余启章正在院子里整理废品。他隔着铁门庆幸地对记者说,“幸亏跳槽到了刘季华这里做帮工,不然我也难逃噩运。”说到这里,他露出一脸灿烂的笑容。
记者接通了刘季华的电话,电话里传来麻将的声音。她说有人已经告诉她熊振林被判死刑的消息。她的语气很平静,只是淡淡地说了一句,“他罪有应得”。
刘季华还告诉记者,虽然熊振林被判死刑,但这一段往事让她不堪回首。她决意卖掉房子,重新开始生活。
当地居民“熊四”毁在了情感上
在随州市洛阳店镇,说起废品收购店老板熊振林(小名“熊四”),几乎无人不晓。
“熊四”制造了惊天血案后,这成了洛阳镇街头居民谈得最多的话题之一。昨日下午2时许,熊振林被判死刑的消息,很快传到了镇上。当地居民对此感慨连连,“他的罪恶太大了。”
“熊四毁在了情感上。”在小镇上做摩托车营运的杨师傅,跟熊振林年纪差不多,因经常在镇上跑营运,两人很熟悉。
杨师傅说,熊振林看起来也不坏,他心情好时,特别喜欢开玩笑,而开玩笑的内容大多集中在“情妇”、“偷人”之类的话题上。
去年7月,熊振林开了一个荒唐玩笑,还赔了5000元钱。据介绍,当时,他给远在深圳打工的邻居王某发了条短信称“你老婆在家偷人”。听到这个消息后,王某急匆匆地从深圳连夜赶回来斥责妻子。妻子受到了莫大委屈,买了瓶农药准备自杀。王某弄清真相才知道这是熊振林的恶作剧。最后,此事闹到了派出所,经协调,熊振林赔偿王某5000元损失费才了事。“其实,熊振林的感情观已经扭曲。”也正是与朱德清情感的受挫,让熊振林走上了极端的道路。
熊振林肯定是没有精神病的,这个精神鉴定也没有什么意义。作为精神病患者,其杀人对象不明确。但熊振林目的明确,作案过程短暂,按计划实施。
在被害预防方面,这个案子对社会有典型的警示意义。对于身边有系列性挫折的人,要有风险意识。
&#8212;&#8212;湖北警官学院犯罪心理学教研室主任徐俊文
如果被害人都能提高警惕、预防被伤害;如果周围的人在发现熊振林行为异常时,能够给予关怀、开导和抚慰,也许这样的悲剧可以避免。
&#8212;&#8212;律师王万雄
本报记者 谭经田 张勇军 实习生 王&#22426;(特别感谢 中国青年报记者 雷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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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8 Tenc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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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rved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原告李定莲等诉被告宝鸡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李定莲,女,住陕西省凤翔县横水镇。原告杨宏涛,男,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原告杨红侠,女,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杨红梅,女,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原告杨雅梅,女,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华巷。委托代理人张立,男,系原告杨雅梅姐夫。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新营,律师。被告宝鸡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法定代表人任炜,任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男,宝鸡市中心医院神经外科主任,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委托代理人石宝林,律师。原告李定莲、杨宏涛、杨红侠、杨红梅、杨雅梅诉被告宝鸡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宏涛、杨红侠、杨红梅、原告杨雅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立,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新营,被告宝鸡市中心医院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石宝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原告亲属杨勤以“蛛网膜下腔出血”病症在被告处住院治疗。10月28日上午10点多,主管医生温秦庆安排护士给患者插导尿管,未考虑到患者特殊病症,没有采取任何止痛麻醉措施,硬性操作,第一次未成功。患者因疼痛难忍,病情不断加重。主管医生在未做任何查看的情况下,又安排泌尿科护士硬性给患者插上了导尿管。之后患者即因疼痛难忍,脑血管大出血而陷入深度昏迷状态,在此情形下主管医生仍未进病房查看病人。10月28日下午,在患者深度昏迷的情况下,被告给其实施了手术治疗,术后患者持续昏迷,病情逐渐加重。月患者出院,但仍瘫痪在床。日早晨患者去世。被告主治医生超注册范围执业、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且事后篡改了病案,构成侵权。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共计为元,考虑到诉讼成本等问题,现要求被告赔偿30万元。被告宝鸡市中心医院辩称,患者患颅内血管瘤,为高致死、高致残疾病。法律法规未禁止中医医师从事西医临床执业,被告的诊疗行为无违法违规之处,亦未篡改病历,不存在任何过错。医疗损害不属于特殊侵权,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方证明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患者于一年后死亡是疾病发展演变的正常结果。原告计算自己的损失为60多万元,但只要求赔偿30万元,又不能说明要求赔偿的是哪些部分,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请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日,五原告亲属杨勤以“蛛网膜下腔出血”病症在被告神经内科住院治疗。入院记录显示,患者“神志清楚、语言流利、反应正常、记忆力、计算力及定向力等高级智能活动正常。”10月24日检查后确诊为:“1、蛛网膜下腔出血、2、左侧前交通动脉瘤”,并确定拟行颅内动脉瘤弹簧圈栓塞术。10月28日上午10时许,护士在术前准备中给患者留置导尿,第一次因患者呼喊疼痛未成功,遂请泌尿科护士二次完成留置导尿。约11时许,患者血压升高、心率下降、随即意识不清,陷入昏迷。当天下午又转入神经外科治疗,经颅脑CT检查,患者脑内出血较前增加,脑室有血、脑水肿明显,急行双侧脑室外引流术。术后患者持续瘫痪昏迷,一直住院治疗到日出院。出院时患者意识恢复,但仍不能自主活动。日病情突然加重,继续入住被告处治疗,10日早晨患者去世。患者治疗期间主要由其妻子李定莲、长女杨红侠护理。另查,患者杨勤属农业户口,出生于日。陕西省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4330元,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503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患者死亡证明1份、医疗费票据3份、天津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证明1份、教师上岗证1份,被告提交的患者住院病案1份,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为证。上述证据已经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利的,侵权人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被告对患者住院治疗、死亡的基本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2、原告的损失大小。对此分述如下:1、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本案经被告申请,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于日作出了西交司法鉴定中心(2013)病鉴字第416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动脉瘤属于急诊手术指征,被告在手术时机上把握不当;在留置导尿前对创伤性风险告知不足,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参与度为10%。但该鉴定意见书存在以下问题:(1)、封面名称为《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正文名称为《文证审查意见书》,鉴定意见书种类不明确;(2)、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七)分析说明: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的过程。引用的资料应当注明出处;……”该文书无分析说明部分,未引用任何专业技术规范或学术资料;(3)、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医疗纠纷鉴定……。”本院委托的鉴定种类是医疗过错鉴定,应当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围。而该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刘新社、李涛执业类别均为法医病理,超出执业范围作出了鉴定结论。且原、被告双方均不认可鉴定结论,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不予采信。现原、被告双方均不申请重新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应对自己无过错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其未提交相应证据,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被告方提供的病历中显示,日上午10时留置导尿期间,医生分别下临时医嘱:1、急诊生化检测、2、静脉采血;3、口服硝苯地平片100毫克。但护理记录中无执行记载。被告解释为由于病情紧急,由值班医生给患者直接服用了科室自备药品,该药未收费,护士也未记入执行记录。被告方明确陈述,硝苯地平片为有效降压药,研磨后含服,能在三、五分钟内降低血压。在患者血压急剧升高的情况下,硝苯地平片属于关键药物。被告提供的医疗资料不能证明当时的临时医嘱已经完全得到有效执行,被告的解释亦不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规定,医师的执业类别包括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患者主治医生温秦庆的执业类别为中医类,在本次诊疗活动中从事西医临床执业,属于超范围执业。被告虽辩解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0)国中医药提字第29号文件规定,现行法律法规未禁止中医医师到综合医院中医科以外的其他科室执业,被告安排中医医师给患者治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认为(2010)国中医药提字第29号文件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两政协委员提案做出的答复,不具有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被告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鉴于上述三方面问题,本院推定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出院时虽意识恢复、可简单对答,但仍不能自主活动,有明显后遗症,出院后仅两月即死亡。故本院认为被告的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患者死亡还有自身疾病原因,属于多因一果,本院对被告医疗过错原因参与度酌定为50%。2、原告的损失大小。(1)、医疗费。原告主张第一次住院医疗费总额为元,合疗报销30万元,自付元;日门诊费114.10元;日至10日第二次住院医疗费1836.63元,合计元。上述费用有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3份佐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2)、护理费。原告主张住院226天、出院65天,共291天,均由原告李定莲、杨红侠共同护理。李定莲护理费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169.85元∕天×291天)49426.35元。杨红侠为天津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教师,月收入8260元,护理期间减少收入99120元。护理费合计元。本院认为,患者从入院第六天起就瘫痪昏迷,一直到死亡前不能自主活动,长期医嘱明确要求一级护理、留陪人。出院医嘱要求协助翻身、拍背、活动四肢,预防并发症。故原告计算的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符合客观需要。护理人李定莲无固定收入,参照宝鸡市劳动力市场护工工资标准和患者护理依赖程度,对其每日护理费酌定为70元,其个人护理费为(70元∕天×291天)20370元。天津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书面证明护理人杨红侠为其学校教师,月工资8260元,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请假,损失入99120元。因护理期限为291天,本院对杨红侠的护理费认定为(8260元∕月×10月)82600元。护理费合计为102970元。(3)、死亡赔偿金。原告主张患者杨勤长期居住在城市,为体现法律“同命同价”的公平原则,应当按照城镇户籍计算死亡赔偿金,计为22858元。本院认为患者杨勤为农村户籍,虽居住在城市,但已经71岁,丧失了劳动能力,无法从城市获取其他收入。死亡赔偿金属于对死者丧失收入的弥补,故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比较符合客观情况。对死亡赔偿金本院认定为(6503元/年×9年)58527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226天)6780元。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原告计算方式合法合理,予以认定。(5)、营养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为(50元/天×291天)14550元。病历中出院医嘱记载:“加强饮食营养,预防感染”。故本院营养费为合理必要支出,但原告主张的每天50元标准过高,对营养费本院认定为(20元/天×291天)5820元(6)、交通费、住宿费。原告主张交通费、住宿费分别为10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针对患者实际治疗、护理情况,本院对交通费酌定为3000元。患者住院时间长达226天,护理人员确需在外就近住宿轮休,住宿费支出合理必须。对住宿费本院酌定为6000元。(7)、丧葬费。原告主张丧葬费(44330元/年÷12月×6月)22165.02元。原告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8)、办理丧事人员误工费等。原告主张患者死亡后,丧葬活动持续七天,办理丧事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77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五原告作为死者第一顺位亲属,必然参加丧葬活动,原告主张丧葬活动期限符合丧葬假期规定,综合本地生活支出水平,本院对此项费用酌定为5000元。(9)、辅助器具费。原告主张为便于护理患者,促进患者康复,购买制氧机一台3180元、轮椅一架2880元、防褥疮床垫一张1250元、电子血压计一个980元、拐杖一个298元、保健治疗仪一台1480元,共计10068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规定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患者不能自主行动,出院医嘱要求:协助翻身、拍背、活动四肢,预防并发症;继续进行康复康复锻炼,促进神经功能恢复,避免摔伤。故购买辅助器具合理必须。上述器具中原告未能说明保健治疗仪的用途作用,关联性无法确定,本院不予认可。其它器具的价格有陕西同和堂大药房票据佐证,符合经济适用型标准,可以认定。对此项费用认定为8588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赔偿能力,最终的损害结果、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20000元。综上,原告的损失合计为元。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宝鸡市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定莲、杨宏涛、杨红侠、杨红梅、杨雅梅各项损失元。二、驳回原告李定莲、杨宏涛、杨红侠、杨红梅、杨雅梅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8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由被告承担3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晓华代理审判员  姚 岚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叶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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