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搞养殖合同使用期没满,若政府征收i该如何外理?

你好,请问律师下,我向人家承包土地做鱼塘,承包期未满,现遇到征收,我能得到哪些赔偿?_百度知道
你好,请问律师下,我向人家承包土地做鱼塘,承包期未满,现遇到征收,我能得到哪些赔偿?
土地是农场的,农场租给了私人,然后又转租给本人,我把土地用来挖鱼塘用,上面还有建筑物,现遇到征收,我能得到哪些赔偿?证据补充:我的土地承包合同期是20年,现在已经使用了8年,还有12年未使用。 那么我应该得到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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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属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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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进行养殖合同未到期政府转让进行商业开发如何补偿
我于1993年与村里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水貂养殖,当时签订的合同期是30年,目前政府将这块地转让给一开发商,欲进行商业开发,就如何补偿问题一直协商不好,试问关于承包合同未到期的这部分,开发商或村政府应如何补偿我?
公众采纳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12960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56 人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规定,本准则规范下列
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除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外,其他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均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问题所述未开发土地如果属于已出租的或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计提土地使用税时,记入“营业税金与附加”科目,否则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16:23
律师回答地区:辽宁-大连咨询电话:15904***帮助网友:324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按文件办理,不行到法院起诉 15:14地区:辽宁-沈阳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88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征收问题相当复杂,违规违法侵害被征收人合法利益的现象异常普遍。维权应找专业律师代理。建议来电或预约后与本律师面谈。 15:24
无锡推荐律师要是自己承包的土地刚刚好遇到国家开发建设的时候,很多土地承包者就会特别的沮丧,因为自己投入在土地开发中有许多的承包,面对征地的时候不一定能够全部的补偿给他们。那么,承包土地遇征地怎么办?
积极配合,要求征收者补偿。一般情况下,承包土地合同上会有明确的补偿协议的,按合同上的条款执行就可以了。如果签订合同时对征地补偿没有具体协议,征地补偿款的处理方法一般为:土地补偿款归甲方(村集体),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承包期内建设的)补偿款归乙方(承包者)。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土地被征收的时候应该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不要做暴力反抗的征收的事情。如果你在因土地征收补偿问题而烦恼,可以留言或直接加地合妹个人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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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种植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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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 正文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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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如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如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规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而自80年代中期,我国很多地区根据国家政策实行的是“两田制”,即“责任田和口粮田”区分承包制度,导致村民要求及时收回责任田并按照家庭联产方式重新分配,而原来的承包合同没有到期,从而引发纠纷。
2、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农村干部素质相对较低,对土地承包不依法进行管理;很多土地荒废多年,没有积极的纳入正规管理;土地开发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实所有权;层层转包渔利现象大量发生引发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原则私自发包,有的甚至以明显的低价格发包。该种情况下村民本来就有意见,一旦出现土地价格上涨或土地收益提高,就容易引发群体性矛盾和纠纷。(2)土地所有权界限不明确。因为历史原因,有些土地确权不明确,没有核准颁发土地使用证书,在开发和种植时引发争议。特别是原来有些离村较远的荒地,逐渐被离土地比较近的农户开发种植,产生收益后引发纠纷。(3)土地大面积开发引发纠纷。主要有两种类型:①土地开发形成事实,而所有权没有界定。因为开发的是大面积的荒地,开发前没有人耕种,因此开发前没有核实所有权,而开发方没有所有权,开发后和所有权方发生矛盾。②乡镇集体大片开发和农户小片开发形成矛盾。农户对以前没有耕种的荒地小面积开发种植,后来乡镇集体进行大面积集体开发,发生冲突引发纠纷。该种类型主要存在于土地较多的地区。(4)土地层层转包甚至一地多包渔利,有的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转包,有的转包合同违法等等,导致土地关系混乱引发纠纷。(5)国有土地管理也存在许多问题,发生在存在国有农场的地区,因为土地利用、管理不善,与相邻关系处理不当导致纠纷。
3、村干部权利滥用引发的纠纷。主要类型有:(1)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农户部分成员“农转非”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又如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违法收回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用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等。(2)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如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等。(3)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对适合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超额预留机动地等。(4)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5)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6)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7)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8)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款问题的纠纷等。
4、基层政府利用职权强行干预引发的纠纷。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只有村集体才有权利处置其所有的土地,而出于部门和地方利益的考虑,行政干预和越俎代庖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违法承包引发纠纷。这种情况往往在一时发包成功的背后隐藏着许多矛盾,一旦时机成熟就会引发纠纷,且这种情况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大,处理不好很容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村集体不经农户同意,将农户承包的土地擅自发包;(2)基层政府不经村集体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强行发包属于村集体的土地。
5、经济利益驱动。主要分为两种类型:(1)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2)强行终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因为近几年土地收益明显增加产生较大利润,村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哄抢承包出去的土地种植,使土地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尤以本村以外人员为承包主体的居多。(水果忍者:)篇二:XX诉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XX诉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奉民三(民)初字第156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男。
委托代理人XX,女。
被告XX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XX区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XX,村主任。
原告XX诉被告XX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独任审判。同年7月1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告的法定代表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原告以XX花鸟店名义与被告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约定租赁期为5年,共租用荒地、低洼地14亩。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承包费14,200元,1999年,原告支付被告8,000元,2000年至2003年,原告支付被告20,000元。租赁期间,被告擅自收回5.5亩土地,造成原告所种的花木、大棚花草、盆景、金鱼、鱼苗、鸟类等经济损失275,000元。2003年租期期满后,之后转为不定期租赁,原告仍继续租用承包土地,但被告又在2007年擅自收回4亩土地,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980,000元(诉状中称另行起诉)。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补偿经济损失14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就被告2007年收回4亩土地事宜,提出270,000元补偿的请求,即原告将其诉讼请求中的补偿金额增加至410,000元。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裁决书1份,旨在证明仲裁时没有将征用补偿事宜进行一并处理解决;
2、土地租用协议1份,旨在证明原、被告就租用14亩土地约定了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
3、承包土地协议书1份,旨在证明该协议没有原告的签字,系虚假的合同;
4、收据1份,旨在证明原告按约支付了土地承包费;
5、增补协议书1份,旨在证明被告于1999年欲和原告签订增补协议,但原告没有同意。
被告辩称,原、被告于1999年签订的承包土地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有效合同,该合同显示,1999年3月上旬收回5.5亩土地已补偿过对方了,已结算完毕,而原告直至现在才提出补偿请求,也已过诉讼时效。2003年后,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但被告拒不搬离,其占用承包土地已无合同依据,故原告于2007年收回4亩土地,无需向被告赔偿,且原告提出补偿请求,同样已过诉讼时效。根据合同约定,如果遇政府使用或征用,被告应无条件服从,现无论1999年收回的5.5亩土地还是2007年收回的4亩土地,均系政府需美化城市环境而征收,被告按约无需向原告补偿。综上,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其辩称,向本院提供了1份承包土地协议书,旨在证明该协议有原告的签字,合同系真实的。
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指出,证据2的合同原告是签字确认过的,而证据3仅能证明原告交纳过1998年的承包费。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
对被告提供的该份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虽有其
签字,但没有被告的公章,故合同不成立。经审查,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原、被告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双方约定:原告承租被告的土地14亩,其中12亩土地每年每亩上交1,000元,其中的2亩低洼地每年每亩上交500元,交款的方式为先付后用,一次性付清;租用期限为5年自日起至日止,期满后如原告需再租用,需重新签订协议;在租赁期限内,如果土地被国家需要或收回,双方需无条件服从,但一切费用由使用方承担;如不再租用,土地将恢复原状,保障农户耕作。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了1998年的租用费。
1999年3月,政府为美化城市周边的环境,收回了上述承包土地中的5.5亩,种植竹林。为此,原、被告于日再次签订《承包土地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剩余土地承包给原告,原告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外,得到被告的同意后,自由种植各种产品,暂定承包期为5年,承包期内,如国家、集体征用及使用时,原告无条件服从,被告不负责一切损失费用,租金为每年第二季度一次性交付;1999年租用费4,000元扣除1998年后已结算,2000年租用费6,600元,2001年租用费7,900元,2002年种花草每亩800元,种竹林租赁费未定。该协议书有两份,原告持有的一份有被告的公章,但无原告的签字,被告持有的一份有原告的签字,但没有被告的盖章。事后,被告欲与原告签订增补协议,对竹林的租用费作出约定,但原告没有签字确认。
租用合同到期后,原告继续占用承包土地。2007年4月,政府为种植绿化,征用了承包土地中的4亩土地。
2009年9月,被告向XX市XX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同年12月4日作出裁决书:1、终止原、被告之间的土地租赁关系;2、原告支付土地租赁费63,975元;3、原告将其承包土地的地上(下)物清理完毕,恢复原状。仲裁裁决后,原告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原告以承包土地被征用而没有获取相关赔偿为由,遂诉讼来院。
经本院组织调解,因被告不同意再支付任何的补偿款,致使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土地租用协议》、《承包土地协议书》均系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两份协议均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约。从第一份《土地租用协议》看,双方约定在国家需要或收回情况下,无条件服从,一切费用由使用方承担,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补偿款,与该协议的约定不符;原告称“由使用方承担”系书写潦草,应理解为“由使甲方承担”即应由被告负担,或应将“使用方”理解为征用单位,对此,本院认为,结合该协议的上下文内容及之后的协议约定内容,文字应为“使用方”,而该“使用方”应理解为系原告。从第二份《承包土地协议书》看,协议也明确约定,承包期内,如国家、集体征用及使用时,原告无条件服从,被告不负责一切损失费用,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补偿款,与该协议的约定也不符;原告称,该协议没有其签字,或其签字的协议没有被告的盖章,对此,本院认为,因两份协议的内容相同,而原、被告对相同的协议内容均予以了分别确认,故该份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存在虚假的情况。综上,双方在两份协议中已预见,如果国家收回承包土地情况时,由承包方即原告承担一切损失,现原告向被告主张补偿费用,违反合同约定,本院难以支持。另外,从诉讼时效角度讲,无论是1999年3月的土地被征用,还是2007年的土地被征用,原告均未向本院提供其已向相对人主张了补偿款权利的相关证据,其于2010年5月才向本院提出权利主张,也已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XX篇三:农村土地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东辽县泉太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泉太镇新农村一组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土地类型)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如下: 东起:___
_________,
北至:_____
_________,
南至:____
_________。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经果林种植和养殖及相关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培训、服务。
2.承包形式: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纳承包经营期限承包金合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上述承包费已含原荒山杂树补偿款。
五、 地上物的处置
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内现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电路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在承包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乙方在承包地范围内可以种植速生树种和其他林木、果树,并可以养殖家禽、家畜及鱼类等动物,但不得污染饮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环境。
4.乙方对承包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活设施。
6.在承包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甲方应及早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协助恢复生产,并根据乙方的损失情况协商减免承包款。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征用该土地,征用相关赔偿费用为乙方所有,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乙方有权获得
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签订未来。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乙方必须将承包地的林木等砍伐处理完毕。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将原承包地交还给甲方。如合同期满时,承包地内的林木若因未达到经济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标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有限度延长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毕,甲方应该适当给予延长承包期,延长期的承包费由双方另行商定,但不得超过本和约承包费用之二倍。
7.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
8.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及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超期缴交承包款,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应交的承包款为止。如超过6个月尚未付清应交的承包款,则视为乙方违约;如因甲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
3.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承包土地,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辽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附 土地平面图
发包方(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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