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总经理收款收据能入账吗后没有及时入账违法吗

收到银行的银行存款的回单。付款人是公司账户,收款人是企业法人,这个会计分录要怎么记啊?_百度知道
收到银行的银行存款的回单。付款人是公司账户,收款人是企业法人,这个会计分录要怎么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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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银行回单,付款人是公司账户,收款人是企业法人,账务处理如下:1.如果以前单位法人代表,向公司垫过资金,这笔钱是还给法人代表的,分录如下:借:其他应付款-xx贷:银行存款2.如果公司法人代表没有为单位垫支过,会计处理如下:借:其他应收款-xx贷:银行存款但这种情况就是不合法的,公司不能随便往个人账户汇款,除非是劳务费和还以前欠款。否则,涉嫌偷税,因为企业到年底,公司利润分配,分红时,股东、法人分红资金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不能直接转入个人账户不交纳。
如果是法人借款
借:其他应收款-XX
贷:银行存款如果是还给法人的款项则
借:其他应付款-XX
贷:银行存款
非常谢谢!!不过既不是还也不是借!因为是小企业。到年底了,要把企业账户的钱直接转到企业法人账上。这种情况是怎么做会计分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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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总经理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法人代表要承担责任吗?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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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留了一个我们公司法人账号,但是合同没有写明是收款账号,
广东-深圳&02-08 16:44&&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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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29833如果一个公司出现犯罪事件,其管理人是总经理,但法人代表是其它人,他要负责吗?
这要看具体的事情,和相关人员在具体事情中的作用了。
其他答案(共10个回答)
均由经理负责,那么第一责任人就是经理.
犯罪事件肯定是高空坠物伤人刑事案件,而广告牌伤人,属于《民法通则》里的特殊侵权行为。如果受害者能够举证证明坠物业主对物件掉落存在过错,那么坠物业主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是贵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总经理或是法人代表的责任。
如果广告牌掉落伤人,如果贵公司能证明广告牌存在设计、施工、维护等方面的缺陷,并与掉落有因果关系,那么有权向安装广告牌的广告公司赔偿。
而一般如果一家公司涉及到刑事犯罪,如走私、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偷税漏税等经济犯罪时,才会有双罚制。单位一般处以罚金,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般的刑罚。
不一定要。
举个例子:从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偷税行为属于单位犯罪来分析。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是采取两罚制,也就是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或罚金和没收财产。
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按照《刑法》规定要追究两种人的法律责任:第一是直接负责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财务经理、财务总监。
第二就是直接责任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经办人,一般是单位的会计。如果一个单位做假账,首先被抓肯定是会计。
有人认为,单位犯罪时,首先应负责任的是企业的法人代表。这种想法是不对的,不能一概而论。
法人代表只有在三种情况对偷税犯罪承担法律责任:第一,法人代表是涉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也说是说偷税行为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刘晓庆税案时,公安机关为什么要抓刘晓庆?就是发现在整个偷税活动中,有一些是刘晓庆指使别人做的,有一些是刘晓庆自己做的。比如,在海外发行她的电影就是她一手运作的,由她亲自签合同,汇款账号也是刘晓庆在香港的个人账号,而且这个账号只能由她自己支配。所以说这个偷税行为是刘晓庆作为法人代表亲自做的。
  第二,法人代表指使别人来做。该偷税行为是法人代表授意企业的财务总监、会计操作的。刘晓庆税案中,电视台播放刘晓庆的连续剧所付的款项,应做营业收入。为了偷税,会计请示她将这部分收入挂在往来账上。她这种行为就属于指使。
  第三,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法人代表并不制止。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代表没有参与违法行为,但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不制止的,就要承担法律的责任。
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刑罚时,主要是以自由刑为主,当然也有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在适用自由刑时,大部分与个人犯罪的刑罚相同,一部分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
没有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当然,这是指可以在刑法上双罚的罪行。一般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是公司,而不是它的法定代表人。事实上,企业法人和你我一样都是法律上独立的人...
做为任何一个企业的法人代表,其在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同时,最重要的是,必须对该企业的所有合法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负责,为该企业的所有债权和债务负责。...
这个就要看具体情况了。
法人的主要特征
  1、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但其可以像自然人一样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觉得工商机关没有责任。工商机关只负责印章的形式审查。而且办理工商变更过程中的印章也的确是你们公司的。
出现两枚不同的印章,是你们公司内部存在违法行为...
答: 如果射啦就怀孕那中国早就不是十二亿人口啦,女人不在排卵期,你就是射一公斤进去也是怀孕不了的,还是备点事后避孕药把。
答: 1、“对方又不是律师”:学长是怎么知道对方不是律师的?既然如此,你是不是也有办法知道对方到底是干什么的了?如果是知名的法学专家、教师、法官、检察官、法律栏目主持...
答: 法律是什么?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用到法律一词,但是它的用法如此之多,使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
法律的定义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它的目的和功能。
在社会中法律的一个...
1、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补偿费是否也随土地价格一起交纳契税(以房易房部分的)?
答:是的,因为取得土地的成交价格包括: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它经济利益,而契税中未对房地产企业有相关的减免政策
2、问:如果交,是就补给拆迁户交差价部分交税还是就全部回迁房价格交税?在什么环节,时间交纳?
答:所谓使用回迁房作为拆迁补偿的形式,就是开发商以原地或异地的房屋抵顶拆迁补偿费的一种方法,相当于延期或分期支付拆迁补偿款,而契税条例中规定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移交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在自纳税义务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所以需要在取得土地的时候就要缴纳契税,需要全额计税,不能以补偿款计税。
3、问:土地使用税在什么环节交?如何交?税法说确有困难的可以减或缓,各地有具体政策吗?
答:如果原土地属于耕地的,自取得土地后满一年开始征收,如果属于非耕地的,自取得土地之下月征收。
以前的土地使用税一般都予以减免,特殊情况例外,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对于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可以免税,但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都认为这不适用房地产企业,因为现在国家是控制房地产过热,不属于鼓励范围。
4、问:回迁部分房屋的营业税在什么环节交?
答:在交付回迁房屋或被拆迁户全部支付差价的时候缴纳,如果不需要支付差价的,以成本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如果有差价的,不需要支付部分按成本价格计税,差价部分按实际计税。
冷凝水出水口堵,用铁丝通一下,再倒杯水试一下,是否畅通?如果不行就把冰箱拉出来,看冰箱后背下部有一个塑料小管,把管子摘下来用水冲干净,再通一下连接塑料管的出水口,就可以了.
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否是强制的?
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强制的,符合缴存条件(外省市城镇常住户口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为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与上述类型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另外,在本市参加工作的外省市城镇常住户口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也可以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
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上下限如何确定?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上下限,每年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市住房公积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计算方式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心情是影响我们耳朵好坏的一个重要原因,很多人因为生活中一些小事就心里面拧成了疙瘩,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急火攻心,导致耳朵的耳鸣耳聋出现,所以,平时保持一个愉快地心情。保持一个良好的休息时间是很重要的,现在由于社会中的竞争压力非常的大,很多的人,特别是年轻人为了生活而奋斗,经常性的熬夜加班,这些不良的习惯就会造成耳鸣耳聋的出现,所以,保证好的睡眠。每天在我们下班或者是学习结束之后最好是到户外去运动一下,不要长时间的在房间里面玩电脑,看电视的,通过锻炼身体,我们可以增强我们的身体素质,让身体的各器官更加好用。平时,只要我们能好好的注意生活中的细节,改掉不良的习惯,那么,耳聋耳鸣就不会来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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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理解一下深圳宏电的无线车载视频监控,在业界很出名
视频监控中心管理制度
一、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强化安全观念,维持高度警觉及高度责任心,密切注意各部位情况,擅于找到问题,严肃作好当值记录。
二、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负责管理24小时监控闭路电视和防盗报警信号,找到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
三、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应将机器设备的用于情况,若无怀疑情况过渡记录确切。
四、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在当值时对所仔细观察到的非正常情况,可疑人物,应展开详尽记录,并视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采行必要的措施。
五、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对视频监控图像内所再次发生的事故及其它紧急情况展开记录。
六、非监控室人员不许转入,任何人不许在监控中心会客聊天。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不许离开了监控室。
七、未经校长室许可,任何人不得查核、拷贝、用于视频监控图像。对图像信息的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需展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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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的现场情况了,如果你的点位较多,而且现场环境比较多阻碍的话,自由选择5.8G的无线网桥比较好,一般来说5.8G的无线网桥能带比较多的点,而且传输比特率高,抗干扰能力也强。如果就是几个非常简单的点对点传输的监控的话,那就用2.4G的就行了。腾远智拓的无线网桥就是用来做无线监控的,明确中用哪款网桥,你可以去腾远智拓的官网问一下。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的很快进步和国力的不断强化,银行、电力、交通、安全检查以及军事设施等领域对安全防止和现场记录报警系统的市场需求与日俱增,拒绝越来越高,视频监控在生产生活各方面获得了非常普遍的应用于。虽然监控系统己经普遍地不存在于银行、商场、车站和交通路口等公共场所,但实际的监控任务仍必须较多的人工已完成,而且现有的视频监控系统通常只是录音视频图像,获取的信息是没经过说明的视频图像,不能用于事后核查,没充分发挥监控的实时性和主动性。为了能实时分析、追踪、判断监控对象,并在异常事件再次发生时提醒、请示,为政府部门、安全领域及时决策、准确行动获取反对,视频监控的“智能化”就变得尤为重要。
最新智能视频监控技术 已经经常出现在中国。海内外华人合作重新组建的全球鹰监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中国发售的安防智能视频监控技术系统,其技术充份吸取了背景减除方法、时间差分方法等视频分析编码算法的优点,超过了国际领新水平,可以相容第一代---第四代的各类仿真监控和数字监控。最新监控技术可以构建无人看管监控;自动分析图像,瞬间能与110、相同电话、手机相连,以声音、闪光、短信、拨叫电话等方式报警,同时对警情照片和视频,以便调看和处置。
有几千上万不等,主要是看你学习什么课程吧
到企业法律顾问网上查一下。
它本身是给其他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咨询服务的,当然需要对外服务的顾问人员,至于它本身,应该就不会欠缺了。
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的待遇标准问题
实际上,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进行并购的待遇标准问题就是我国是否对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外国投资者赋予国民待遇的问题。国民待遇,一般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32]时至今日,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已成为国际投资领域中的一项通行规则和惯例。然而,从我国外资立法实践来看,在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及国内制订的各种外资法律、法规中,大多都回避或未提及对这一原则的明确规定,而跨国公司并购这种新的外商投资方式更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只是简单地将外商投资企业的现行待遇标准照搬到跨国公司并购上,这造成了许多不良后果,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我国自改革开发以来,为吸引外资,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往往是“超国民待遇”,而不是“国民待遇”。我国很少对国际金融资本进入我国企业加以限制,反而在税收、审批秩序等方面予以减免、简化。这种对内对外待遇不平等的现象,使得内外资在并购时处于不平等地位,同等条件下内资企业难以并购成功。而“超国民待遇”还给外国投机资本专门利用这些优惠措施损害我国利益以可乘之机。
(2)我国许多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发展本地经济,纷纷出台各种特殊政策。这些优惠政策由于缺乏统一的明文规定,造成到不同地区实施并购的投资者享受的待遇不同,而这实际上造成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不平等待遇。
2.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的产业政策问题
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的产业政策问题,换句话说,就是我国外资的行业准入问题,它是直接体现我国宏观调控意图的宏观经济政策。作为外国直接投资的一种方式,跨国公司跨国并购理所当然地要受到我国外资行业准入的限制。再者,由于并购是以直接取得东道国原企业控制权的方式进行投资,因而对其产业投向的限制一般要比对新建式外国投资的产业限制更严格。
然而,事实上,由于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立法较为滞后,专门性的外资产业政策立法很长一段时间处于空白,有关外资行业准入的规定多散见于一系列外商投资企业法中,这导致了外资在某些限制性行业进入太深,尤其是通过间接并购,进入到对外资禁止或限制的领域中。1995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之后不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又根据此规定制订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这两部规章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外公布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外国投资者在我国投资的产业领域。[33]它们对于促进我国外资产业布局的合理化和外资结构的优化以及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外资产业政策立法作为我国外资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只是针对新建这种增量投资方式,而不对外资并购,尤其是跨国公司并购这种存量投资方式做明确规定,并将其纳入调整范围,不足之处显而易见。
3.跨国公司并购引发的垄断问题
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其目的是为了追求效益,然而追求效益的同时,难免会产生垄断问题。垄断容易造成东道国的幼稚工业受到压制,市场被寡头控制,原有的竞争秩序遭到破坏。因此,制订《反垄断法》,将“可能损害有效竞争”的并购作为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法》中加以严厉禁止是世界各国反对垄断的唯一有效的法律途径。然而,在我国至今尚无一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专门的《反垄断法》来限制垄断,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大多散见于各种不同层次、级别的法规,指示和条例中。如1986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认真解决商品搭售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1993年9月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仅在第6条和第7条中原则性地规定了反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和反对行政性的垄断行为。由于立法的滞后,外资进行垄断性并购,在国内某些行业已经或正在形成外资企业的垄断,甚至出现了全行业、全地区的国有企业被并购的情况,如上文所述的“中策事件”。跨国公司并购所造成的市场垄断妨碍了公平竞争,对我国民族经济形成强烈冲击,恶化了行业内大多数企业的生存环境,妨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4.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的审批制度问题
通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对跨国公司并购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使投资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尽可能减少跨国公司对本国企业的并购所带来的危害。在我国,由于跨国公司并购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鲜事物,我国还未建立一套专门的跨国公司并购审批制度。仅有的专门涉及审批问题的规定也太过原则,相当零乱,无法操作,而且存在审批权限过于下放、审批权行使混乱、审批环节过多、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等弊端。譬如,1989年《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被兼并,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而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要经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审批。这种不系统、不统一的法制状况不利于企业产权规范化、合理化流动。实践中,我国外资审批制度的基本模式还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我国现行的逐一复合制审批,即外资的引进不论项目、投资额大小,均应经过不同层次、级别的审批机构审批,制度效率极为低下,而我国用于指导审批时依据的外资法及其它有关企业兼并和产权交易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则又存在着层次较低,以及政出多门而导致的审批要求各不相同、甚至冲突的问题。总之,审批制度的不健全,使得我国经常出现地方政府擅自批准出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失控等种种不正常现象。
跨国公司在对我国企业进行并购过程中,除存在上述问题外,还有诸如知识产权保护、资产评估、并购相关方的权益保护、外资缴付等问题。而在这些方面,我国现行立法依然没有摆脱过于原则、简单、难以操作的问题。如我国公司法中没有资产收购的规定;对被并购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足;并购交易主体资格、产权交易市场的运作未有规定;对国有资产的评估作价不规范;并购出资到位率低或先出少量资金取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再到国外“借壳上市”的问题无法律约束;没有并购企业后继责任的规定;至今尚未有向外商转让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规定;对股权转让价格缺乏有效监管;股份转让和收购进行“黑箱操作”,违背公开原则无法得到解决;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关联交易无法律调整;被并购方及其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恶意并购缺乏合法的反收购手段等等。此外,我国立法中规定的某些法律条文,由于缺乏必备的支持,也显得微不足道。如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因我国禁止国家股和法人股在沪、深两交易所上市交易,禁止向外商转让,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根本无法做到;而《公司法》中对小股东在认为公司并购决议违法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司法救济权,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主要是公司法,劳动法,证券法.三部法律必.当然也要看企业的性质和经营物品了.
所谓企业法律风险,就是指企业经营中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已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对于企业而言,企业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就像市场机遇无处不在一样。“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产销行为……”,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企业所面临的环境也日趋复杂多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如果还只是停留在这种事后救火的法律救济方式上来维护合法权益,已经远远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
当然要负法律责任了,不是自己的公司最好不要当法人啊
借贷 买卖 股权投资等
所谓民营企业涉及很多种类型 公司制 合营制 合作经济体 合伙 比较这个概念太大了 除了国企 其他的都可以划入这个圈子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姚小娟律师认为,从调查结果来看,企业对电子商务法律的了解程度不深
怠工,盗取企业机密,参与与企业有竞争的企业经营,贪污
1、相互串货;
2、遗失货物;
3、拖欠运费;
4、了解各家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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