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本伪黑屏自修方法修好了可以看 法 国 巧遇 葡 萄 牙

电源适配器一声响笔记本电脑就坏了 维修费谁承担?
?先锋电子科技店铺?邓女士买的电源适配器新买的笔记本电脑电源适配器,拿回家用了30分钟一声响,笔记本电脑也坏了。昨日,邓女士向晚报新闻热线反映,多次找商家处理,对方称要么自费全额维修,要么拿走笔记本电脑。昨日下午4时38分,经树诚电脑城管理方协商,商家承诺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用了30分钟笔记本电脑黑屏邓女士平时使用一款笔记本电脑,前段时间发现电源适配器出现断裂,便决定买一个。“原装的两三百元,有点贵。”邓女士想买个便宜点的。8月12日早上7时过,她来到树诚电脑城先锋电子科技店铺,告知销售人员电脑的电压输入及输出数据,对方给她一个电源适配器。“当时我发现电压输出一样,输入却不一样。”邓女士询问工作人员。对方称,只要输出一样就可以使用。邓女士不再质疑,花40元买了。对方称没有发票,开具了一张收据,上面写明型号和价格,盖有先锋电脑软件耗材经营部收款章。晚上10时,邓女士打开电脑看电影,插上新买的电源适配器。“啪的一声,把我吓倒了。”邓女士说,用了30分钟左右,电源适配器发出一声响,内部闪了一下。随即,笔记本电脑黑屏了。“我连忙拔下插头。”邓女士说,隔了几分钟,她多次开机,电脑却没有任何反应。 开机检查坏了两个电阻13日上午7时,邓女士将笔记本电脑和电源适配器一起拿到先锋电子科技。经协商,销售人员称可以将电脑拆开检查,如果是小故障,愿意承担部分维修费。邓女士同意了。不一会儿,销售人员叫来一名电脑城维修人员。邓女士有点不放心,在拆机前拨打12315投诉电话,工作人员称已将情况记录备案。当着邓女士的面,维修人员将电脑拆开检查。维修人员和先锋电子销售人员告诉她,电脑2个电阻损坏,维修费不高。第二天修好打电话给她。邓女士将笔记本电脑留在店内,未向索要收条。 隔天告知主板内存都坏14日下午,12315工作人员打电话给邓,称工商部门将对此事进行调查。但是,她没有接到先锋电子销售人员电话。“第二天他们根本没跟我打电话。”15日中午,先锋电子科技销售人员打来电话称,邓女士的电脑不止2个电阻损坏,主板及内存都坏了,需要大修。“那天不是说只有2个电阻坏了?”邓女士十分疑惑。对方称,当时没检查出来,现在维修费需要800元。他们愿意承担三分之一,如果不要发票还能少80元。邓女士表示先考虑一下。通话过程中,她全部录了音。 店家声称不承担维修费用21日,先锋电子科技销售人员再次打来电话称,他们没有任何责任,也不会承担三分之一维修费用。他们告诉我,“要么自费维修,要么第二天将电脑拿走。”对方销售人员还称,反正没开任何收据,我可以说没有接收过你的电脑。隔了一会,先锋电子销售人员称,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已经来到现场,称让双方自己协商解决。电话另一头,邓女士再次将通话录了音。 销售人员:不管他们昨日下午4时38分,记者陪同邓女士来到先锋电子科技。店内有两名销售人员,根本不搭理。询问任何问题,对方装作没听见。记者亮明身份后几分钟,来了一名女性负责人。两名销售人员对她说,“不要管他们。”管理方:早该找我们随后,记者和邓女士来到树诚电脑城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赖树婷告诉记者,此事之前已经听说。闹到这个地步,邓女士应该早与他们联系。由他们出面解决会更妥当。赖树婷听了邓女士和先锋电子销售人员的电话录音后,马上拨打了先锋电子科技老板凌源的电话。 店老板:此事有误会赖树婷将先锋电子科技老板凌源的意思转告记者:先锋电子科技已经向工商部门出具电源合格证书。此事一定有误会,买卖双方没有沟通好。先锋电子会将邓女士的电脑维修好,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商家应承担责任记者就此事咨询了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庆。李律师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邓女士购买前已告知对方电压等数据,在使用过程中也没有违反使用方法的行为,造成电源适配器及笔记本电脑损坏。所以,商家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见习记者 熊志翔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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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政府对澳门的管治
  1 5 5 3 - 1 8 4 9 年的澳门
  随着葡萄牙人的居留日久,澳门葡萄牙人自治权也
逐步扩大,明朝政府亦发展出一套针对澳门行使主权的
特殊管理措施。这套管理措施后来也被清朝政府沿用,
直到1 8 4 2 年清政府国鸦片战争后才出现变局。1 8
4 9 年3 月,澳门总督阿马留发动了一场驱逐澳门城内
中国海关官员的武力行动,拆毁了中国的海关;同年8
月底,澳葡政府派军队攻击位于莲花茎中央的中国关卡
,逼退了原驻在望厦村的香山县丞。经过近3 0 0 年的
自治后,至此澳葡政府才获得了澳门城墙以内地区完全
排除中国主权的领域管理权。不过,这种排他性权利的
获得,终究是通过非法的武力手段达成的。
  明朝官员对驱逐澳门葡萄牙人的争议
  明朝地方官员允许葡萄牙人改个名字在广东各海澳
居住贸易,其明显可见且葡萄牙人本身也直认不讳的基
本原因,是中国官员的贪污受贿。然而,除了葡萄牙人
行贿与中国官员受贿之外,当时的海道副使汪柏允许葡
萄牙人入居澳门,起码还有其他三个因素,此即当时中
国东南沿海发生的海寇蕃夷互相勾结劫掠沿海,经济上
广东饷源依赖蕃税,及皇帝想追求长生催索龙涎香甚急
  就海寇蕃夷勾结而言,嘉靖三十三年(1 5 5 4 年
)东莞巨盗何亚八与蕃夷纠聚,沿海劫掠,广东地方官
员遂采用了抚蕃夷而剿何亚八的计谋,一方面允许蕃夷
“佛郎机”改个名字在课税后于沿海各海澳贸易,一方
面则以武装手段镇压了何亚八。
  就经济原因而言,蕃税平时是广东财政的一大收入
,当地方治安不靖,军饷需求紧急时,更需蕃税挹注,
容许葡萄牙人入澳贸易,遂一方面可分化海寇与蕃夷,
一方面可增加官府收入,充裕饷源,甚至更进一步有助
于剿灭“倭寇”,对地方官员而言是一举两得。
  就催索龙涎香而言,嘉靖皇帝受朝臣怂恿,以为修
斋建醮便可获得长生,遂不惜重价觅取龙涎香制作万寿
香饼。朝廷为此曾差官四出督促各地(特别是通蕃的闽
粤沿海)限期访买,香山澳当时便是其中一个搜求龙涎
香的海澳,当葡萄牙人已逐渐成为垄断南洋香料的新兴
贸易大国之际,默许他们入澳贸易以应付皇帝一己之私
,遂亦在所难免。
  嘉靖四十三年(1 5 6 4 年),广东御史庞尚鹏指
出这些夷人喜怒无常,一旦有变,香山县与广州城便危
  庞尚鹏还指出,广东地方官员曾提出过三种对付澳
夷的办法,即堵塞澳门狭处,纵火焚屋与在险要处设一
关城扼守。
  既然以上三法均有问题,庞尚鹏遂提出将巡阅海道
副使移驻香山,由他向澳夷谕以威德并厚加犒赏,使之
撤屋而去,亦即恢复以前葡船泊于浪白等其他海澳与中
国商人贸易的局面。
  当年秋天澳门葡萄牙人帮助明朝政府镇压拓林水兵
叛变,获得“许免抽分一年”的报酬后一年期满,欲自
恃有功而不服抽税。当时的广州总兵俞大猷见葡萄牙人
如此骄恣,遂提出水陆夹攻,尽逐澳夷的主张。
  不过,俞大猷这项水陆并进夹攻澳夷的建议并没有
被两广总督吴廷芳采纳,澳门葡萄牙人在得悉俞大猷的
强硬态度后,也迅速地于该年年底自愿加倍缴税,武装
驱逐葡萄牙人的建议遂不了了之。
  葡萄牙人在澳门再住了近1 0 年,约在1 5 7 2 年
前后,由于一宗偶发事件,葡萄牙人开始向明朝交纳地
租。换言之,葡萄牙人终于通过缴纳地租的义务,取得
中国政府允许他们在澳门居住的权利。
  约在1 5 7 2 年前后,当葡萄牙人如以往般参加广
州交易会并交付贿金予穿红衣的中国官员时,混血儿的
葡方通事裴德罗·冈沙维治在有其他官员在场时,向海
道提起了葡萄牙人每年交付地租5 0 0 两白银给他的事
情,海道遂不得不宣称要将这笔“地租”缴交国库。从
此之后,贿赂便变成地租。
  缴交地租虽然让葡萄牙人更安心地在澳门居住,可
是这更表明中国拥有澳门的主权,葡萄牙人也通过缴交
地租承认澳门确实是中国领土的事实。
  不久之后,明朝官员可能根据庞尚鹏等的意见,于
万历二年(1 5 7 4 年)在澳门北面的莲花茎(土腰)
上建设关闸,并设官置守,一方面防范葡萄牙人侵入香
山县内地,一方面管制运人澳门的粮食作为“驭夷”之
  2 0 多年后,番禺举人卢廷龙于万历三十五年(1
6 0 7 年)上疏请逐澳门葡萄牙人,然明廷对此建议没
  6 年后,广东御史郭尚宾于万历四十一年(1 6 1
3 年)上疏指出,葡萄牙人入澳成为尾大不掉之势,乃
广东地方官吏之失。
  郭尚宾指出,闽广人士均乐于与澳门葡萄牙人交易
牟利,澳夷则日渐恣横,在澳门藏匿倭奴(因天主教难
而逃至澳门的日人)黑番与亡命之徒,不遵汉官法度,
故应先准其免予抽分一、二年,然后逐之浪白外海,但
仍许市易。
  一年后,两广总督张鸣岗在檄令葡萄牙人驱逐日人
出海后,却表示不赞同尽逐澳夷的建议,而且指出此议
若成,问题可能更大。
  张鸣岗的建议被朝廷采纳,澳门葡萄牙人遂免遭与
日人同遭驱逐之威胁。明末有关驱逐澳夷与否的争议,
至此也告一段落。因主驱派虽然理直气壮,然驱逐葡萄
牙人之举,不但困难多多,且与广东地方官员与平民之
利益大相违背,不易落实。再加上女真兴起,东北边患
方炽,明廷亦不敢在南方多惹麻烦,因此主留派之建议
加强管理澳门葡萄牙人,遂成定见,一直到明廷倾覆都
未改变。总之,建城设官并加强管束澳夷,最后成了明
廷对澳门的基本政策。换言之,采取了划地围堵的办法
并非最好的办法,但却是比较能兼顾现实的“以无办法
为办法”。
  明朝政府对澳门的特殊管治
  葡萄牙人入居澳门初期,澳门尚是广州管辖的一个
官澳,然而,随着葡萄牙人与其他外商人口日益增加,
各地中国商人与工匠大量涌入澳门,明朝政府遂渐渐发
展出一种比较特殊的,既让葡萄牙人行使若干自治权,
又保留中国最终处分权,并在澳门周围增加兵员与修建
关闸的特殊管理措施来行使主权。
  明清政府拥有澳门的完整主权
  明朝政府在澳门境内行使的主权,至少包括接受澳
门葡萄牙人每年缴纳的地租,设立海关征收舶税,置守
澳官及以香山县令(知县)落实行政管理权,及执行最
终的司法处分权。
  就征收舶税而言,明朝在澳门妈阁庙附近本就设有
河舶所。当澳门葡萄牙人越来越多之后,中国官府又在
澳门(今关街附近上设立海关,专负责夷舶抽税事宜。
设关初期,抽税仍按武宗正德十二年(1 5 2 1 年)所
定则例,将船上货物抽税2 /1 0 ,还贮布政司库,8
/1 0 的货物则任由外国商人与中国商人自行交易。至
穆宗隆庆五年〔1 5 7 l 年),明朝“以夷人报货奸欺
,难于查验,遂改定丈抽之例,按船大小以为额税,西
洋船定为九等;后因夷人屡请,量减抽三分。(清初海
禁取消后)……以往日多载珍奇,今系杂货,今昔殊异
,十船不及一船,请于原减之外,再减二分;东洋船(
按:澳门葡船被定义为东洋船)照例行奉。”
  缴纳税饷对澳门葡萄牙人而言,是使他们自私商变
成饷商,取得合法贸易资格的一件大事。自此之后,葡
萄牙大帆船也不必在中国沿海一看见中国兵船便马上扬
帆逃入大海躲避,常造成船毁货没人亡的惨剧。中国政
府自改征收舶税以来,历明清两朝约3 0 0 年的时间,
葡萄牙人一直都照章缴税。
  澳门葡萄牙人所缴纳的商税,原额是每年2 6 0 0
0 两银子,至万历三十年(1 6 0 2 年)减去4 0 0 0
两,成为2 2 0 0 0 两白银。不过,这只是就正常状况
而言,由于某些特殊因素与市场因素,舶税偶有超出或
不足的例外。如专为明神宗搜刮关税的太监李凤入粤,
将广东税额增至每年2 0 0 0 0 0 两,广东官员遂不得
不将之转嫁濠镜多课2 0 0 0 0 两,亦即向葡萄牙人增
税2 0 0 0 0 两,使广州市舶司一度所收舶税多达4 0
0 0 0 多两。而在1 6 1 1 年,由于该年没有船只驶往
日本,澳门葡萄牙人仅交纳9 0 0 0 两。
  在此时期,明朝官员对葡萄牙人的一项比较特殊的
优待措施是,允许澳门葡萄牙人在澳门设立自己的税关
向葡萄牙船只另行抽税,以为维持澳葡自治机构运作的
  明朝灭亡后,清朝大致上继承了明朝的措施。不过
,由于清朝为对付郑成功抗清,于顺治十三年(1 6 5
6 年)至康熙二十三年(1 6 8 4 年),实施长达2 8
年的海禁,甚至下令迁海(顺治十八年,1 6 6 1 年)
,此时期中外交通贸易几乎断绝。澳门葡萄牙人幸赖顺
治皇帝宠信的那稣会士汤若望游说,才免遭逼迁之苦,
但亦市面萧条,不复旧观,自无多少关税可言。
  康熙二十三年(1 6 8 4 年),台湾郑氏政权投降
清政府之后,宣布开放海禁,并于康熙二十四年(1 6
8 5 年),在广东的广州、福建的漳州,浙江的宁波、
江苏的云台山设立海关,主持对外贸易及征收关税事宜
。澳门的中国海关编入广州的粤海关管理,称“澳门总
口”,其职权为稽查澳门的外国商船贸易及进入广州事
宜。澳门总口设旗人防御一名。下辖:大码头口、南湾
口、关闸口及娘妈阁口。由于地位微妙,澳门总口重要
性仅次于设于广州的省城大关虎门口,驻有“家人”(
亦即粤海关监督的亲信人员)2 名,以为耳目。
  雍正、乾隆以后,清廷对夷人防备转严,前来广州
的外国商船,均必须先停舶在澳门,向澳门同知申报进
口,并办理申请红牌、引水员、通事买办才能驶进虎门
卸炮,接受海关监督检查丈量,才准驶进黄埔下碇;除
外国妇女不得带入夷馆外,通商期间一过,外商也不得
在广州过冬,即使货物未卖完不得不需要逗留,也必须
返回澳门居住。
  这种以“防夷”为基本心态的海关制度,虽然为外
商带来许多不便,甚至还成为后来中英鸦片战争的基本
起因,但对澳门葡萄牙人是相当有利的。因为葡萄牙妇
女随船来华者极少,葡萄牙男子又嫌南洋马六甲及印度
女皮肤太黑,多乐于娶华妇为妻,繁衍出一批精通中葡
语言文字、文书作业及官场文化的通事买办,几乎垄断
了这种行业达3 0 0 年之久。而且由于外商必须有半年
返回澳门居住,澳门地租房租日昂,他们贱买贵卖甚至
只租不卖,又赚取了大笔收益。再加上澳门葡船获得清
政府优惠,比照东洋船丈抽,比西洋船少抽税2 0 %。
因此,这段期间澳门葡萄牙人的经营虽然时有起伏,但
大致上仍是比较安定的。
  就落实行政管理权而言,明朝政府在澳门设的提调
(掌管海贼、奸伪拘捕事宜)、备倭(掌管流动巡查缉
捕奸究事宜)等官员与官署(巡缉行署),同时还设立
中国官员向“夷目”宣读政府命令及双方官员会商政务
的“议事亭”上述官员,统称为“守澳官”或“澳官”
。除澳官外,香山县令(知县)是主管澳门地区一般民
政与司法的民政与司法长官。隆庆元年(1 5 6 7 年)
香山知县周行查禁澳门水陆私贩及诱卖子女等弊端,及
万历三十六年(1 6 0 8 年)香山知县蔡善继对“夷目
”执行笞刑等,均是此统治权之表现。
  清朝初年,仍沿袭明朝制度,但惟议事亭不废,其
他守澳官(提调、备倭)已不存在。雍正九年(1 7 3
1 年),清廷以澳门人口日众,华人夷人难处,距县治
所在地又有一段距离,管理不易,始移香山县丞(约等
于副县长)于莲花茎东北约1 公里(今珠海市拱北区)
的前山寨(葡萄牙人称之为“白屋”)分防澳门。专责
察理民夷事务。乾隆八年(1 7 4 3 年),清廷又以肇
庆府同知改设前山寨为海防军民同知(又称“澳门同知
”),隶属香山县系之下,移驻望厦村(今澳门北区望
厦村),主管澳门附近海域防务及外商进口申报等事宜
。不过,重大的司法案件,仍归香山县知县处理。此外
,海防同知与市舶提举也有约束澳夷权力。
  在行政管理上,比较特殊的措施是万历十年(1 5
8 2 年)两广总督陈瑞收取了澳门司法官员彭瑞拉与耶
稣会士罗明坚带来的厚礼后,默认了葡萄牙人在澳门自
行选举成立的市政委员会(通称议事亭或元老院)。不
久之后,明朝政府可能将这个自治机构的首领视同唐代
的蕃长或元代的土司,将之任命为中国官员,称为“夷
目”(正式名称是“督理(左虫右豪)镜澳事务西洋理
事官”),让他自行管理澳门葡萄牙人,并授予若干管
理澳门中国商民的权力。
  鉴于澳门华夷杂处,各国风俗法律不一,单单涉及
澳门葡萄牙人之间的诉讼,中国官员允许葡萄牙人自行
通过其自组的法庭裁决,是当时东亚地区各国口岸或京
城普遍采用的方便措施。但是,这种方便澳门葡萄牙人
的灵活办法,并不表示葡萄牙人拥有“治外法权”,因
为这是中国根据本身的法律主权所作出的对本身权力使
用的一种限制,中国仍一直保留着最终的司法处分权,
有必要干涉澳门内部事务时,中国官员仍然会对澳门葡
萄牙人行使司法处分权。而且,中国并没把澳门视为什
么特别地区,而视它为香山县的一部分,明朝由香山县
令(知县)行使这个权力,清朝则分设香山县丞(约等
于副县长)来管辖处理。
  万历三十六年(1 6 0 8 年),香山知县蔡善继到
任后不久颁布“制澳十则”,引起澳门内部不安,蔡善
继便在澳门行使法权,史无前例地对“夷目”施以笞刑
,葡萄牙人首领亦不敢拒绝。
  具体言之,若葡萄牙人自相侵犯,中国官员允许葡
萄牙人由他们自己选出的法官依照葡国法律来审判定罪
,甚至可让葡萄牙人在不服当地法官判决时向果亚的高
等法院上诉。但若案件涉及中国人,不论中国人是原告
还是被告,都由在澳门的中国官员审判;如果发生杀害
中国商民的重大案件时,就有更多的中国官员进入澳门
调查,将杀人嫌犯带往广州按律例复审判决。有时候碰
上葡萄牙居民内部发生的民事与刑事案件,危及澳门的
整体安定,澳葡自治机构的法庭又无法处置的,中国官
员觉得有必要进行干涉时,也会适时行使最终的司法处
  清朝的《大清律例》与《大明律例》在处理“化外
人”上相同,也是“化外人有犯,并依律问断”;在处
理澳门这个华夷杂处之地的司法问题上,基本上仍沿袭
明制。可是,葡萄牙人既已成立自治机构,自设法官判
案,自不愿受中国官府的司法管辖,但若发生重大案件
,搞出人命,中国官府向澳葡政府索取人犯时,葡萄牙
人又无力抗拒,于是遇有人命重案,葡萄牙人便常以金
钱疏通中国官府,只要死者亲属不再追究,即将案件了
结,否则仍然逮捕凶手送交中国官府审判定罪,转往广
州处决。至康熙四十九年(1 7 1 0 年),由于香山县
令受贿,身为凶犯的葡萄牙人改在澳门处决。康熙五十
一年(1 7 1 2 年),杀死华人的“黑鬼奴”在澳门被
葡萄牙人以西洋法处治,“以炮火轰死”,自此之后,
澳门洋人如有犯及死罪,便都在澳门以西洋法处决,中
国地方官员亦多不向上司禀报,草草了事。乾隆八年(
1 7 4 3 年)澳门发生了葡萄牙人晏些庐与澳门华人陈
辉千口角打架,以小刀戮死陈辉千的命案(“陈辉千案
”),中国官员向澳葡官员索取凶犯,却被“夷目自行
收管”,“抗不交出”,经过一番折衷协调,两广总督
策楞接受了夷目的禀文要求按“往例”处置,以免葡萄
牙人“交出收监,违犯本国禁令”,上奏称“化外有犯
,原与内地不同。澳门均属教门,一切起居服食更与各
种夷人有间,照例解勘承招,夷情实有不愿”,要求变
更复核程序(解勘)与执行程序(收押、斩首),批复
诏准其奏,澳门葡萄牙人犯死刊的重罪犯遂可免其交禁
解勘,只须据实奏明,并将招供报刑部存案,死刑亦可
在澳门就地执行,并改斩决为绞刑。这是澳门法权自中
国转到葡国的一大质变,但这仅是变更刑事诉讼法的程
序而已,没有改变刑法(实体法)的适用性,并不表示
中国政府放弃了澳门的司法处分权。
  然而,自此之后,由于中国官府认可了澳门葡萄牙
自治机构可在澳门自行执行死刑的做法,葡萄牙人遂在
此基础上逐步将此优待发展成为“治外法权”。
  乾隆十三年(1 7 4 8 年),澳门发生葡萄牙士兵
哑吗(左口右庐)、(左口右安)哆呢杀死华人李廷富
、简亚二两人复弃尸入海的命案(“李廷富简亚二案”
),由时任香山县丞的张汝霖经办此案。岂料张汝霖向
澳门总督(兵头)若些索取凶犯,若些竟匿藏二人才交
出,张汝霖受贿后竟以“准诸夷法,永戌地满(即帝汶
岛)”了事。此事情廷甚不以为然,广东巡抚上奏之后
,谕令刑部饬驳,另行究拟。张汝霖则“贬官一等”,
降级免职。
  若些此计得逞后更得意志形,不但虐待澳门葡籍市
民的目击证人佛朗哥,又毒打王家大法官安东尼奥·皮
瑞拉·白乐贾与其他澳府官员,结果澳门葡萄牙市民与
官员想出一计,一方面劝说中国官员,向葡印总督抗议
,一方面又以澳门市民名义上书果亚当局表达要求驱逐
若些的意愿。最后葡印总督决定罢免若些,改任命美露
为新澳督,并派高等法院官庇利那(澳府译名卑利喇)
陪同前来执行,才了却此事。庇利那在澳门还与中国官
员订定了十二款《澳夷善后事宜条议》。
  道光六年(1 8 2 6 年),地们(即帝汶)黑人化
挖祖以刀砍死华人严亚照,即根据《澳夷善后事宜条议
》,由华官会同夷目将凶手化挖祖“照例绞决,以彰国
  由此可见,澳门的最终司法处分权,一直稳稳地掌
握在中国官府手上,只是当时华官判案每每不管证据充
分与否,还是出于意外误毙,都一律从严议处,动辄正
法,如“狄番斯案”、“肆阁案”、“莱提休斯”,令
外商多不敢恭维。自1 7 8 4 年后,在华英人便再也不
敢交嫌犯予中国官府裁判,并进而在日后的条约中要求
“治外法权”或“领事裁判权”了。
  中国政府对澳门葡萄牙人的防备
  为防止澳门夷人哗变,影响粤海安宁,自明朝以来
,中国政府便在澳门周围修建了若干关隘并实行较为严
密的防务部署。明神宗万历二年(1 5 7 4 年),明朝
政府首先在扼澳门与香山县咽喉的莲花茎上建立“关闸
”,设官把守。关闸的大门初期每隔5 天开放一次,专
为彼此交易,以后改为每1 5 天开放一次。除规定时间
外,门上贴有6 道封条,上面写有“畏威怀德”等中国
字,将澳门葡萄牙人困于关闸之内。澳门居民所需的柴
米油盐等生活必需品,只有在开关之日进入澳门之内,
葡萄牙人前常常受制于此“驭夷”之技,1 5 8 2 年在
澳门逗留的中日贸易船队总司令(大船长)若奥·德·
奥美德在写给马尼拉总督的信函上便强调,澳门生活资
料及其他供给都有赖中国供应,使他们不得不服从中国
人。这种说词当然有可能是葡萄牙被西班牙于1 5 8 0
年吞并后,澳门葡萄牙人不想被西班牙国王任命的马尼
拉总督管辖的一种藉口,但亦可反映出当时澳门葡萄牙
人仰赖中国供给一切生活资料之程度。为怕此驭夷之术
因葡萄牙人囤积粮食而失败,关闸每年放米若干均有定
额,视当时澳门人口而定。
  万历四十二年(1 6 1 4 年),两广总督张鸣岗檄
令澳门葡萄牙人驱逐日本滞澳居民出海,上疏明廷加强
对澳门的管制,获得批准,因设参将于中路雍陌营,调
千人戌守,执行驱倭出海命令者即海道副使俞安性。他
驱逐了居澳日人共9 8 人,严其禁,倭人敌杀官军之患
  俞安性又约法五章,勒石永禁,与澳夷约。此约法
  (一)禁畜养倭奴
凡新旧澳商,敢有仍前畜养倭
奴,顺搭洋船贸易者,许当年历事之人前报严拿,处以
军法;若不举,一并重治。
  (二)禁买人口
凡新旧夷商,不许收买唐人子女
,倘有故违,举觉而占吝不法者,按名究追,仍治以罪
  (三)禁兵船编饷,凡番船至澳,许即进港,听候
丈抽。如有漂泊大调环、马骝洲等处外洋,即系奸刁,
定将本船人货焚戮。
  (四)禁接买私货,凡夷趁买货物,俱赴省城,公
卖输饷。如有好徒,潜运到澳与夷,执送提调司报道;
将所获之货,尽行给赏首报者,船器没官。敢有违禁接
买,一并究治。
  (五)禁擅自兴作
凡澳中夷寮,除前已落成,遇
有坏烂,准照旧式修葺。此后敢有新建房屋,添造亭舍
,擅兴一土一木,定行拆毁焚烧,仍加重罪。
  与此同时,张鸣岗又用俞安性之议向明朝“奏请就
其聚庐中大街,中贯四维,各树高棚,榜以‘畏威怀德
’,分左右,定其门籍,以《旅獒》‘明王慎德,四译
〔夷〕咸宾,无有远迩,单献方物,服食器用’二十字
,分东西各十号,使互相维系议察,毋得容好,一听约
  中国政府至明末还在澳门周围增兵就近防守。天启
元年(1 6 2 2 年)改设参将于前山寨,陆兵7 0 0 名
,把总2 员,哨官4 员;水兵1 2 0 0 余名,把总3 员
,哨官4 员,哨船大小5 0 号,分驻石龟潭、秋风角、
茅湾口、挂(左木右定)角、横州、深井、九洲洋、老
万山、狐狸洲、金星门防范。
  1 6 0 9 年4 月9 日西班牙与荷兰签订1 2 年休战
协定后,由于预见荷兰必然会在条约期满之后袭击澳门
,西班牙国王在1 6 1 5 年下令澳门巩堡设防,(按:
澳门葡萄牙人早在万历中叶便未经中国政府同意,偷偷
在澳门南湾、北湾一带擅自建筑城墙。)
  当接获西班牙国王命令后,葡萄牙人为保卫澳门免
受荷兰人攻击,在澳门大兴土木。约在1 6 2 0 年,葡
萄牙人可能出于澳门一旦失守便退据青洲的考虑,还跑
到澳门城区以外的青洲,建筑如同堡垒的教堂,结果引
起两广总督陈邦瞻的警觉,于1 6 2 1 年派出布政司参
政冯从龙等前往青洲拆毁这些非法建筑物。曾在“南京
教案”中令耶稣会士闻之头痛不已的海道副使徐如珂也
派出中军孙昌祚等领兵至澳门,配合冯从龙的行动,两
天之内便将非法建筑“粪除殆尽”。
  1 6 2 2 年6 月2 4 日发生荷兰军队攻击澳门的战
争后,中国官府一度停止干涉澳门葡萄牙人建筑防御工
事。但到了1 6 2 4 年,首任澳门总督马士加路也在沙
梨头建筑了一个规模巨大,被中国居民称之为“城台”
的城堡,两广总督何士晋在接受香山县令蔡善继的进言
后,采取了绝其供应及四面包围的策略,逼令马土加路
也表示愿意拆除城台,驱逐奸党,还同意“岁加工粮一
万两,编附为氓”。这个城台最后在1 6 2 5 年3 月2
1 日至4 月1 0 日在中国官员监督下完全拆毁。不过,
为防止“红夷”(荷兰人)入侵,滨海部分地区的城墙
广东官府还是准许葡萄牙人保留下来。
  清朝初年,中国政府复增置师船,改设副将,严守
  澳门附近的虎门为广州门户,明朝已设有参将,清
顺治十四年(1 6 5 7 年)设游击,至康熙初年与香山
同改为副将,统治左翼镇总兵官,管制与香山协略同,
配备大小哨船4 6 只、水(左氵右凡)4 1 只。老万山
自雍正七年(1 7 2 9 年)输遣香山、虎门、大鹏三协
营官兵屯戍,皆以澳门同知参与其间。
  总之,就是一方面以澳门为广洲外港以防夷人侵扰
省会,一方面又封澳门及周围地区部署重兵,以防夷人
  《澳夷善后事宜条议》的订定
  庇利那于1 7 4 9 年8 月抵达澳门处理因兵头若些
引起的中葡纠纷时,广东当局派出已被免职的张汝霖与
香山县令暴煜参与勘问,双方经过一番协商后,订走了
1 2 款《澳夷善后事宜条议》:
  (一)驱逐匪类
凡有从前犯案匪类,一概解回原
籍安插,取其亲属保邻收管,不许出境,并取澳甲嗣后
不敢容留结状存案,将逐过姓名列榜通衢,该保长不时
稽查。如再潜入滋事,即解究原籍,保邻澳甲人等,一
  (二)稽查船艇
一切在澳快艇、果艇及各项蛋户
、罟船,通行确实造册,发具编烙,取各连环保结,交
保长管束,许在税厂前大码头湾泊,不许私泊他处,致
有偷运违禁货物,藏匿匪窃,往来诱卖人口,及载送华
人进教拜庙,夷人往省买卖等弊。每日派发兵役四名,
分路巡查,遇有潜泊他处船艇,即时禀报查拿,按律究
治。失察之地保,一并连坐。兵役受贿故踪,与犯同罪
  (三)赊物收货
凡黑奴出市买物,俱令现银交易
,不得赊给,亦不得收买黑奴物件;如敢故违,究逐出
  (四)犯夜解究
嗣后在澳华人,过夜提灯行走,
夷兵不得故意扯灭灯笼,诬指犯夜。其或事急仓促,不
及提笼,与初到不知夷禁冒昧误犯,及原系奸民,出外
奸盗,致被夷兵捉获者,立即交送地保,转解地方官,
讯明犯夜情由,分别究惩,不得羁留片刻,并擅自拷打
;违者照会该国王严处。
  (五)夷犯分别解讯
嗣后澳夷除犯命盗罪,应斩
绞者,照乾隆九年(一七四四年)定例,于相验时讯供
确切,将夷犯就近饬交县丞,协同夷目,于该地严密处
所,加谨看守,取县丞钤记,收管备案,免其交禁解勘
。一面申详大意,详加复核,情罪允当,当即饬地方官
眼同夷目,依法办理,其犯该军流徒罪人犯,止将夷犯
解交承审衙门,在澳就近讯供,交夷目分别羁禁收保,
听候律议,详奉批回,督同夷自发落。如止杖笞人犯,
檄行该夷目讯供,呈复该管衙门,核明罪名,饬令夷目
照拟发落。
  (六)禁私擅凌虐
嗣后遇有华人拖欠夷债,及侵
犯夷人等事,该夷即将华人禀官究追,不得擅自扣禁死
牢,私行鞭责,违者按律治罪。
  (七)禁擅兴土木,澳夷房屋朝宇,除将现在分别
勘查,造册存案外,嗣后止许修葺坏烂。不得于旧有之
外添建一椽一石,违者以违制律论罪,房屋、庙宇仍行
拆毁,变价入官。
  (八)禁贩卖子女
凡在澳华夷贩卖子女者,照乾
隆九年(一七四四年)详定之例,分别究拟。
  (九)禁黑奴行窃
嗣后遇有黑奴勾引华人行窃夷
物,即将华人指名呈禀地方官查究驱逐,黑奴照夷法重
处,不得混指华人串窃,擅捉拷打。如黑奴偷窃华人器
物,该夷目严加查究;其有应行质询者,仍将黑奴送出
讯明定拟,发回该夷目发落,不得庇匿不解;如违即将
该夷目惩究。
  (十)禁夷匪夷娼窝藏匪类
该夷目严禁夷匪藏匿
内地犯罪匪类,并查出卖奸夷娼,勒令改业,毋须窝留
内地恶少,赌博偷窃。如敢抗违,除内地犯罪匪类按律
究拟外,将藏匿之夷匪照知情藏匿罪人律科断,窝留恶
少之夷娼男妇,各照犯奸例治罪,如别犯赌博,窃盗,
其罪重于宿娼者,仍从重拟断,并将失于查察之夷目,
一并处分,知情故纵者同坐。
  (十一)禁夷人出澳
夷人向例不许出澳,奉行已
久。今多有匪夷,藉打雀为名,或惊扰乡民,或调戏妇
女,每滋事端,殊属违例。该夷目严行禁止,如敢抗违
,许该保甲拿送,将本犯照违制律治罪,夷目分别失察
、故纵定议。
  (十二)禁设教从教
澳夷原属教门,多习天主教
,但不许招授华人,勾引入教,致为人心风俗之害。该
夷保甲,务须逐户查禁,毋许华人擅入天主教,按季取
结缴送;倘敢故违,设教从教,与保甲、夷目一并究处
,分别驱逐出澳。
  明清政府在澳门的军事防务
  澳门在葡人居留之前便已是对外贸易的泊口,当时
的广东政府在此设立“守澳官”,负责港口的管理。守
澳官由下级武官担任,隶属海道副使。
  葡萄牙人居留澳门后,守澳官的职责加重了。现在
记载可考的澳门官员王绰是嘉靖三十四年(1 5 5 5 年
)和嘉靖三十七年(1 5 5 8 年)两科武举,他被派任
澳门守澳官。
  万历二年(1 5 7 4 年),明政府在半岛通向香山
县的莲花茎间建立关闸,“设官守之”,实际上已把澳
门视为特殊区域:不许外商越关进入内地,也不许内地
居民随便进出澳门。每月开关6 次,以供应外商粮食和
日常生活用品。万历四十二年(1 6 1 4 年),关闸驻
军增至千人,编为雍陌营,由参将(三品武官)统领。
天启元年(1 6 2 1 年)又加强了海防措施,设置“水
兵一千二百余名,把总三员,哨官四员,哨船大小五十
号”,分别在澳门的石龟潭、秋风角、茅湾口、挂(左
木右定)角、横州、深井、九洲洋、老万山狐狸洲、金
星门等处驻防。
  清朝初年,政府厉行海禁,对澳门的防范更加严密
。顺治四年(1 6 7 4 年),派参将把守前山寨,统领
兵员1 0 0 0 名,分设左右两营,有2 名千总,4 名把
总。康熙元年(1 6 6 2 年),兵员增至1 5 0 0 名。
康熙三年(1 6 6 4 年),又增至2 0 0 0 名,并派1
名副将(从二品武官)统领。副将以下,增设左右营部
都司佥书和守备。驻军的增加和指挥官级别的提高,反
映了清朝对澳门防务的重视。乾隆九年(1 7 4 4 年)
以后,澳门驻军改隶属澳门同知。
  守澳官和驻军的职责不仅是管理澳门港口贸易,维
持治安,更重要的是加强澳门地区防务,从军事上控制
葡萄牙殖民者。
  香山县丞入驻澳门
  澳门地属香山县,开埠以后,仍由香山县管辖,重
大民刑事务均由县令亲自处理,或由县令报请总督决定
。雍正九年(1 7 3 1 年),总督郝玉麟奏请政府批准
,在澳门前山寨设立县丞衙门,作为县政府的派驻机构
,“察理民夷,以专责成”。乾隆八年(1 7 4 3 年)
,县丞衙门从前山寨迁至关闸以南的望厦村,隶属于澳
门海防同知.“专司稽查民蕃一切词证”。直至1 8 4
9 年3 月,澳葡兵头闯入望厦村,捣毁衙门,才被迫迁
回前山寨。
  据清代官制,县丞是知县的副职,派出副知县一级
官员专门驻守澳门说明清政府开始重视澳门问题。从1
7 3 1 年至1 9 0 6 年,清政府先后派出5 7 任县丞。
  香山县历任县丞驻节澳门表(1 7 3 1 ~1 9 0 6
  1 1 7 3 1 年(雍正九年)朱念高
  2 1 7 3 2 年(雍正十年)顾嵩
  3 1 7 5 0 年(乾隆十五年)黄冕
  4 1 7 5 5 年(乾隆二十年)冯沛霖
  5 1 7 5 6 年(乾隆二十一年)胡国
  6 1 7 5 7 年(乾隆二十二年)王祖英
  7 1 7 6 5 年(乾隆三十年)兴圣让
  8 1 7 7 4 年(乾隆三十九年)徐梦麟
  9 1 7 7 7 年(乾隆四十二年)夏家瑜
  1 0 1 7 7 8 年(乾隆四十三年)查潜
  1 1 1 7 8 2 年(乾隆四十七年)周克达
  1 2 1 7 9 1 年(乾隆五十六年)贾奕曾
  1 3 1 7 9 7 年(嘉庆二年)吴兆晋
  1 4 1 8 0 9 年(嘉庆十四年)姜衷
  1 5 1 8 1 2 年(嘉庆十七年)潘世纶
  1 6 1 8 1 2 年(嘉庆十七年)周飞鸿
  1 7 1 8 2 0 年(嘉庆二十五年)常应魁
  1 8 1 8 2 3 年(道光三年)葛景熊
  1 9 1 8 2 7 年(道光七年)沈继祖
  2 0 1 8 2 8 年(道光七年)冯卓立
  2 1 1 8 2 9 年(道光九年)严绍陵
  2 2 1 8 3 0 年(道光十年)葛景熊(复任)
  2 3 1 8 3 1 年(道光十一年)朱静涵
  2 4 1 8 3 1 年(道光十年)沈继祖(复任)
  2 5 1 8 3 2 年(道光十二年)葛景熊(复任)
  2 6 1 8 3 3 年(道光十三年)孔昭光(兼理)
  2 7 1 8 3 3 年(道光十三年)罗江(代理)
  2 8 1 8 3 3 年(道光十三年)杨昭道(代理)
  2 9 1 8 3 5 年(道光十五年)金天泽
  3 0 1 8 3 7 年(道光十七年)彭邦晦
  3 1 1 8 4 0 年(道光二十年)汤聘三
  3 2 1 8 4 0 年(道光二十年)杨维善
  3 3 1 8 4 1 年(道光二十一年)张裕
  3 4 1 8 4 6 年(道光二十六年)汪政
  3 5 1 8 5 0 年(道光三十年)张淦
  3 6 1 8 5 2 年(咸丰二年)方鉴源
  3 7 1 8 5 3 年(咸丰三年)王佐清
  3 8 1 8 5 4 年(咸丰四年)葛高(左羽右中)
  3 9 1 8 5 4 年(咸丰四年)冯燮
  4 0 1 8 5 7 年(咸丰七年)鄢鸣珂
  4 1 1 8 5 7 年(咸丰七年)姜茂斌
  4 2 1 8 5 7 年(咸丰七年)汪曾裕
  4 3 1 8 5 8 年(咸丰八年)陈炽昌
  4 4 1 8 5 9 年(咸丰十年)张德和
  4 5 1 8 6 1 年(咸丰十一年)陶銮
  4 6 1 8 6 1 年(咸丰十一年)李用中
  4 7 1 8 6 2 年(同治元年)陆有壬
  4 8 1 8 6 2 年(同治元年)汪鸣珂
  4 9 1 8 6 3 年(同治二年)李用中(复任)
  5 0 1 8 6 6 年(同治五年)方奎棹
  5 1 1 8 6 6 年(同治五年)罗瀛
  5 2 1 8 6 7 年(同治六年)隗华棠
  5 3 1 8 6 9 年(同治八年)刘杰
  5 4 1 8 7 5 年(光绪一年)刘(左火右召)乙
  5 5 1 8 7 6 年(光绪二年)甘润寰
  5 6 1 8 9 5 年(光绪二十一年)杨鸿猷
  5 7 1 9 0 6 年(光绪三十二年)廖鹏飞
  海防同知入驻澳门
  乾隆八年(1 7 4 3 年),两广总督策楞、按察使
潘思榘等向清政府提出,澳门为“夷人聚居之地,海洋
出入,防范不可不周,现驻县丞一员,实不足以资弹压
”。要求在县丞之上,再增设“澳门海防军民同知”,
“专理澳夷事务,兼管督捕海防,宣布朝廷之德意,申
明国家之典章”,“遇有奸匪窜匿唆诱民夷斗争、盗窃
、及贩卖人口、私运禁物等事,悉归查察办理”。并规
定县丞衙门与澳门驻军均由同知指挥。清政府同意了他
们的建议。
  同知是府的副职,正五品。常驻澳门的官员由副知
县升格为副知府,说明澳门地位的重要性已引起清政府
的高度重视。事实上,澳门从此已成为广州府直辖的一
个特殊区域了。
  从乾隆九年至宣统三年(1 7 4 4 年~1 9 1 1 年
),澳门海防军民同知共历6 4 任。
  澳门海防军民同知任期表(1 7 4 4 ~1 9 1 1 年
  1 1 7 4 4 年(乾隆九年)印光任
  2 1 7 4 7 年(乾隆十二年)张薰
  3 1 7 4 8 年(乾隆十三年)张汝霖
  4 1 7 5 0 年(乾隆十五年)王朝俊
  5 1 7 5 4 年(乾隆十九年)魏绾
  6 1 7 5 9 年(乾隆二十四年)许良臣
  7 1 7 6 1 年(乾隆二十六年)图尔兵阿
  8 1 7 6 5 年(乾隆三十年)平圣台
  9 1 7 7 1 年(乾隆三十六年)曾萼
  1 0 1 7 7 3 年(乾隆三十八年)陶世凤
  1 1 1 7 7 4 年(乾隆三十九年)宋清源
  1 2 1 7 7 8 年(乾隆四十三年)陈景埙
  1 3 1 7 8 1 年(乾隆四十六年)多庆
  1 4 1 7 8 5 年(乾隆五十年)陈新槐
  1 5 1 7 8 8 年(乾隆五十三年)侯学诗
  1 6 1 7 9 2 年(乾隆五十七年)韦协中
  1 7 1 7 9 7 年(嘉庆二年)丁如玉
  1 8 1 8 0 6 年(嘉庆十一年)王衷
  1 9 1 8 1 1 年(嘉庆十六年)马彪
  2 0 1 8 1 5 年(嘉庆二十年)刘星蕖
  2 1 1 8 1 6 年(嘉庆二十一年)钟英
  2 2 1 8 1 9 年(嘉庆二十四年)顾远承
  2 3 1 8 2 0 年(嘉庆二十五年)邬正淞
  2 4 1 8 2 5 年(道光五年)顾远承(复任)
  2 5 1 8 2 7 年(道光七年)孙昌颖(代理)
  2 6 1 8 2 7 年(道光七年)鹿亢宗
  2 7 1 8 2 9 年(道光九年)郭际清
  2 8 1 8 3 2 年(道光十二年)陈元灏
  2 9 1 8 3 3 年(道光十三年)胡承光
  3 0 1 8 3 6 年(道光十六年)马士龙
  3 1 1 8 3 7 年(道光十七年)朱廷桂
  3 2 1 8 3 8 年(道光十八年)胡承光(复任)
  3 3 1 8 3 9 年(道光十九年)蒋立昂
  3 4 1 8 4 1 年(道光二十一年)谢牧之
  3 5 1 8 4 4 年(道光二十四年)吉泰
  3 6 1 8 4 8 年(道光二十八年)陆孙鼎
  3 7 1 8 4 9 年(道光二十九年)彭邦晦
  3 8 1 8 4 9 年(道光二十九年)英浚
  3 9 1 8 5 0 年(道光三十年)彭泽
  4 0 1 8 5 3 年(咸丰三年)福殊朗阿
  4 1 1 8 5 3 年(咸丰三年)英浚(复任)
  4 2 1 8 5 4 年(咸丰四年)林朝阳
  4 3 1 8 5 6 年(咸丰六年)福定
  4 4 1 8 5 7 年(咸丰七年)寿元渭
  4 5 1 8 5 8 年(咸丰八年)秦汝燮
  4 6 1 8 5 8 年(咸丰八年)马增颐
  4 7 1 8 5 9 年(咸丰九年)杨绪光
  4 8 1 8 5 9 年(咸丰九年)丁用铨
  4 9 1 8 6 2 年(同治一年)邓兆松
  5 0 1 8 6 3 年(同治二年)陶福亨
  5 1 1 8 6 4 年(同治三年)程承训
  5 2 1 8 6 5 年(同治四年)张日衔
  5 3 1 8 6 6 年(同治五年)桂芬
  5 4 1 8 6 8 年(同治七年)双禄
  5 5 1 8 6 9 年(同治八年)陶福亨(复任)
  5 6 1 8 7 8 年(光绪四年)陈坤
  5 7 1 8 8 7 年(光绪十三年)萧丙坤
  5 8 1 8 9 0 年(光绪十六年)蔡国桢
  5 9 1 8 9 4 年(光绪二十年)蒋伟
  6 0 1 8 9 5 年(光绪二十一年)李荣福
  6 1 1 9 0 4 年(光绪三十年)陈德昌
  6 2 1 9 0 6 年(光绪三十二年)蒋茂壁
  6 3 1 9 0 7 年(光绪三十三年)庄允懿
  6 4 1 9 1 0 年(宣统二年)夏锡畴(未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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