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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朝(公元386年—公元5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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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朝(公元386年—公元518年)
&&&&&&& 北朝(公元386年—公元518年)是我国历史上与南朝同时代的北方王朝的总称,其中包括了北魏、北齐、北周等数个王朝。但与南朝不同的是,北朝诸国的建立者大部分是北方少数民族,而并非汉族。自西晋灭亡后,中国北方一直处于“五胡十六国”割据的混乱局面,直至公元三八六年鲜卑族拓跋部在北方建立起魏国后,北方才从脱离了东晋名义上的统治,使局势逐渐安定起来。公元四七一年,魏孝文帝即位,开始了北魏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孝文帝拓跋宏是我国历史上一位杰出的政治家,他五岁登基,二十四岁正式接替文明太后执掌政权,执政伊始,他便开始了“文治”政策。为了加强同汉族及其他一些少数民族的交流,公元四五九年孝文帝以南征为名义,将都城从平城(今山西大同)迁至曹魏故都洛阳。由于洛阳远离鲜卑贵族居住的平城,保守势力相对弱了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孝文帝开始了他的改革。&&&&&&& 首先,孝文帝下令鲜卑人改穿汉人服装、禁止说鲜卑话,废除了鲜卑族的种种特权。后来又将鲜卑诸姓改为汉姓,其中拓跋改作元姓,另外还有一些鲜卑姓氏都改为长孙、穆、奚、陆、贺等汉族姓氏,孝文帝还通过婚姻方式来加强鲜卑同汉族的关系,同时在政治上大力重用汉族官员,以汉族习惯进行治理。通过孝文帝的一系列改革,使得汉族的先进文化及先进的政治制度完全融入了北魏的统治中,中国的北方已经开始进入了其民族融合的阶段。&&&&&&& 公元449年,拓跋宏死于南征的途中,时年仅三十三岁。孝文帝死后,北魏开始逐步走向衰落。在其后的三十几年中,魏宣武帝、孝明帝、孝庄帝等人先后执政,他们逐渐废弃了以前的民族和解政策,又恢复了鲜卑族的特权,于是新的矛盾产生了。公元五三四年,北魏的孝武帝因不满当时实权人物高欢的胁迫,出走于长安宇文氏家族,而高欢则另立元善为帝,于是北魏分裂为东西两部分。此后,高欢之子高洋与宇文觉先后废东西魏帝建立了齐朝、周朝,史称“北齐”、“北周”。其中北齐存在二十七年,北周存在二十四年。&&&&&&& 北齐建立于公元550年,它的建立者是高欢之子高洋,是为齐文帝。由于北齐是在东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所以较为强大,文帝在位其间,又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故而使北齐的国力优于北周。但自文帝以后,相继即位的孝昭帝、武成帝都是暴君,他们在位期间,大肆杀戮元姓(北魏皇室)与汉族官员,使得北齐失去了鲜卑族与汉族广大人民的支持,后至公元五七七年,北齐被北周消灭。&&&&&&& 与北齐同时存在的北周,是由宇文觉于公元五五七年在西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王朝。在建立之初,它的实力明显弱于北齐,但由于周武帝宇文邕(561—579年在位)的治理,使北周逐渐超过了北齐而强盛起来。在此期间,大部分奴隶被赦免为平民,和解了统治者与人民的矛盾,而武帝自己生活朴素、勤政爱民,深受各族人民爱戴。就这样,北周开始了它的强盛时代。公元五七八年,周武帝卒,传帝位于宣帝,但此后北周的军政大权逐步落入了外戚杨坚的手中,后来杨坚于公元五八一年废周静帝,建立起隋朝,并逐步统一全国,结束了中国长期分裂的局面。&&&&&&& 在南北朝期间,由于历代统治者都以佛教为国教,故而有许多庙宇及石窟造像流传于世,其中敦煌千佛洞、云岗石窟、龙门石窟、麦积山石窟成为我国造像艺术宝库之中的瑰宝。此外,南北朝的文学艺术更是有所发展,南朝时郦道元所著《水经注》、贾思勰所著《齐民要术》的作品都成为流传后世的经典之作。&&&&&&& 自东晋灭亡以来,南北朝成为我国历史上为数不多的南北分裂时期之一,虽然它的形成使经济发展有所停滞,但由于外族对中原地区的统治而形成的黄河流域民族大融合却是中国历史上史无前例的。正是在这种条件下,中国北方的诸族逐渐被汉族同化,最终成为同一民族。而正是这种作用,为将来中国成为统一国家打下了良好得基础,所以我们说南北朝的分裂,对加速民族统一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中华民族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北朝的宫廷政变
1、 北魏  (1)452年,二月,中常侍宗爱杀太武帝拓跋焘,立安南王拓跋余。十月,安南王拓跋余谋夺宗爱权,反被杀害。尚书源贺等杀宗爱,立太武帝孙浚,是为高宗武成帝。时年十三岁。   (2)北魏献文帝传位于太子拓跋宏,自称太上皇帝。476年,冯太后毒死太上皇帝,称太皇太后,再临朝称制。   (3)528年,二月,孝明帝召尔朱荣兵,以威胁胡太后。胡太后杀孝明帝,立幼主元钊,年三岁。四月,尔朱荣到河阳,立长乐王元子攸为帝,是为敬宗孝庄帝。尔朱荣溺杀胡太后与元钊,在河阴杀丞相高阳王元雍以下二千余人。   (4)530年,孝庄帝杀尔朱荣于殿上,内外喜噪,声满洛阳城。尔朱世隆、尔朱兆立长广王元晔为帝。尔朱兆兵入洛阳,执孝庄帝归晋阳而杀之。   (5)531年,尔朱世隆废长广王元晔,立广陵王元恭,是为节闵帝(前废帝)。六月,高欢起兵讨尔朱兆。十月,高欢立渤海太守元朗为帝,是为后废帝。   (6)532年,高欢废节闵帝与后废帝,立平阳王元修,是为孝武帝。魏两废帝与东海王(原长广王)元晔先后被杀。  (7)534年,高欢兵渡河,孝武帝奔关中,依宇文泰。高欢立清河王元亶之子元善见为帝,是为东魏孝静帝。闰十二月,宇文泰毒杀孝武帝,立南阳王元宝炬为帝,是为西魏文帝。   史料:《北史》、《魏书》、《资治通鉴》   2、 东魏   (1)547年,东魏孝静帝密谋杀高澄,事泄,反遭幽禁。   (2)550年,五月,高洋废东魏孝静帝,自立,改国号齐,是为北齐文宣帝。次年十二月,鸩杀东魏孝静帝。   史料:《北史》、《魏书》、《资治通鉴》 3、 西魏(1)554年,宇文泰废魏主元钦,立齐王元廓,是为恭帝。(2)556年,岁末,宇文护迫恭帝禅位于周。魏亡。次年正月,宇文觉称天王,北周建国,宇文觉即孝闵帝。魏恭帝亦于是年被杀。史料:《北史》、《魏书》、《资治通鉴》4、 北齐560年,八月,长山王高演废其主自立,是为孝昭帝。&史料:《北史》、《北齐书》、《资治通鉴》5、 北周(1)557年,九月,宇文护废孝闵帝,立宇文毓为天王,是为周明帝。(2)560年,宇文护废周明帝,立鲁公宇文邕,是为周武帝。(3)572年,晋公宇文护专权。周武帝召宇文护入宫,杀之。始亲政。(4)581年,二月,相国杨坚受周禅,建立隋朝,是为隋高祖文帝。史料:《北史》、《周书》、《资治通鉴》
十六国北朝的钱币问题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学术界关于十六国北朝时期自然经济强固、商品经济萎缩、钱币基本退出流通领域的看法似成定论。本文通过对十六国北朝时期钱币铸造、流通和使用等问题的考察,指出该时期实物经济虽居主导地位,但钱币并未退出流通领域,钱帛兼行现象非常普遍。特别是在北朝后期,钱币使用范围和流通区域日益扩大,在商品交换、社会生活和国家财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反映出商品经济的逐步恢复和向上发展态势。过分贬低该时期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看法是不恰当的。 【正 文】 半个多世纪前,何兹全先生在《东晋南朝的钱币使用与钱币问题》一文中,详细论述了东晋南朝钱币使用的广泛性和交换经济的发达。对十六国北朝时期的钱币问题,长期以来鲜有论者作系统梳理,偶有论者也大都认为该时期货币经济严重衰落,钱币基本退出流通领域,甚至认为倒退到纯粹自然经济时代,完全是实物经济的天下。考诸史实,这种看法值得进一步讨论。 一、十六国和北魏前期的钱币铸造和流通问题 十六国时期,战争频仍,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生产凋敝,商业废弛。不过,在社会相对安定的间隙,局部地区和某些时段的商品经济仍有所恢复和发展,钱币使用并未绝迹。前凉张轨时期就曾铸行钱币,史载:“太府参军索辅言于轨曰:‘……今中州虽乱,此方安全,宜复五铢,以济通变之会。’轨纳之,立制准布用钱,钱遂大行,人赖其利”(注:《晋书》卷86《张轨传》。)。河西地区行钱时间较长,如后凉时以钱标明谷价,“谷价踊贵,斗直五百”(注:《晋书》卷122《吕光载记》。);北凉沮渠蒙逊“散钱以赐百姓”等(注:《晋书》卷129《沮渠蒙逊载记》。)。与中原地区的混战局面相比,河西地区相对安宁,加之地处于中西方交通要道,与西域和中亚的贸易未曾中断,商旅往来频繁,行钱相对容易。 后赵在石勒时期,政治较为清明,统治者注意劝课农桑,减轻租税,发展生产,商业有所复苏。如襄国和平乐都有“市”(注:《晋书》卷104《石勒载记》上;《晋书》卷107《石季龙载记》下。),丰国市则“五日一会”(注:《太平御览》卷827引《赵书》。)。石赵全盛时期,与东晋、西凉和周边民族均有贡献和聘使贸易往来。适应商品经济恢复发展的需要,石勒“置挈壶署,铸丰货钱”(注:《晋书》卷104《石勒载记》上。)。为了推行钱货,政府甚至采取了压低绢价、宫赋收钱甚至严刑竣法等强制措施,“乃出公绢市钱,限中绢匹一千二百,下绢八百。然百姓私买中绢四千,下绢二千,巧利者贱买私钱,贵卖于官,坐死者十数人,而钱终不行”(注:《晋书》卷105《石勒载记》下。《太平御览》卷836《资产部十六·钱下》引崔鸿《十六国春秋·后赵录》:“赵王三年,得一鼎,容四升,中有大钱三十文曰‘当千当万’,鼎铭十三字,篆不可晓,藏之于永丰仓。因此令公私行钱,而民不乐,乃重立禁制,官赋至皆取钱,廛肆故不行也。”)。虽然没有收到实际效果,但其希望通过发行货币,促进商品流通,以收取商利的目的十分明显。石勒还曾一次赐与樊坦“车马衣服装钱三百万”(注:《晋书卷》卷105《石勒载记》下。),亦表明后赵的钱币有一定的贮藏量。石虎统治时,曾经“下书令刑赎之家得以钱代财帛,无钱听以谷麦,皆随时价输水次仓”(注:《晋书》卷106《石季龙载记》上。),以钱币代替谷帛赎罪,说明钱币使用有一定的广泛性。不过由于石赵穷兵黩武,连年战争,社会动荡,钱币终未通行全境。 前秦时期,关陇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商业一度比较兴盛,“旅行者取给于途,工商贸易于道”,富商大贾“家累千金,车服之盛,拟则王侯”(注:《晋书》卷113《苻坚载记》上。),来自西域和中亚的胡商在长安城中都能见到,史称“四夷宾服,凑集关中,四方种人,皆奇貌异色”(注:《太平御览》363引车频《秦书》。)。在这样的商业背景下,流通领域中理应使用钱币,但史料阙如。有人认为苻坚曾毁铜人铸钱,《水经注》卷4“河水注”云:“后董卓毁其九为钱,其在者三。会贞按:下言苻坚毁二为钱,一推河中,是董卓毁九而存三也。”从前秦商业发展水平来看,这种推测不无道理。前燕也有行钱的记载,慕容皝赏赐谏臣“钱五万”(注:《晋书》卷109《慕容皝载记》。),慕容评“卖樵鬻水,积钱绢如丘陵”(注:《晋书》卷111《慕容暐载记》。),对聚敛钱货十分执着。此外,南方的成汉在李寿时曾铸“汉兴钱”,有人认为是最早的年号钱;李庠以讨羌有功,被赐钱多达百万(注:《晋书》卷120《李特载记》。)。 北魏太和(477-499年)以前,“钱货无所周流”,基本上为实物交易,但钱币使用也未绝迹。魏世祖(424-452年)讨伐凉州前,崔浩与奚斤争辩凉州有无水草,李顺替奚斤分辨,崔浩指责李顺“受人金钱,欲为之辞”(注:《魏书》卷35《崔浩传》;《北史》卷21《崔宏传附崔浩传》),以钱为贿赂之物。世祖还以战功赏赐王慧龙“剑马钱帛”(注:《魏书》卷38《王慧龙传》;《北史》卷35《王慧龙传》。)。北魏显祖(466-471年)时,元澄之父云治理徐兖有方,“为百姓所追恋,送遗钱货,一无所受。”(注:《魏书》卷19中《任城王澄传》。)。当时绢的价格也有以钱标定的,如“天安、皇兴间(466-471年),岁频大旱,绢匹千钱”(注:《魏书》卷110《食货志》。)。对此我们不难理解,虽然北魏建国后百余年未遑兴铸钱币,但中原地区的汉人很早就有使用钱币的传统和习惯,民间使用的旧钱不可能完全废弃,人们在日常交往和社会生活中使用钱币自在情理之中。北魏前期的钱币来源,主要是用魏晋旧钱,此外也有从南朝抢掠而来的,如皇兴三年(469)年慕容白曜攻入东阳的时候,就获得“铜五千斤,钱十五万”(注:《魏书》卷50《慕容白曜传》。)。不过总体看来,十六国和北魏前期商品经济不发达,实物交易盛行,钱币流通使用仅见于少数几个政权的局部地区和时段,史书所称的“遂不用钱”、“钱终不行”、“钱货无所周流”等现象,应是当时普遍情形。 二、北朝后期(北魏太和以后)的钱币铸造和流通问题 (一)官方铸币 北魏太和以后官方三次铸币,《魏书·食货志》载:“(太和)十九年(495年),冶铸粗备,文曰‘太和五铢’。……世宗永平三年(510年)冬,又铸五铢钱。……(肃宗)永安二年(529年)秋,诏更改铸,文曰‘永安五铢’。”魏分东西后,东魏武定(543-550年)初曾改铸,仍称永安五铢;西魏大统六年(540年)和十二年(546年)两次铸五铢钱。北齐初年沿用永安五铢,“文宣受禅(天保四年即553年),除永安之钱,改铸常平五铢,重如其文”(注:《隋书》卷24《食货志》。)。北周铸行过三种钱,《隋书》卷24《食货志》载:“武帝保定元年(561年)七月,及更铸布泉之钱,以一当五,与五铢并行”。北周“建德三年(574年)六月,更铸五行大布钱,以一当十,大收商估之利,与布泉钱并行……至宣帝大象元年(579年)十一月,又铸永通万国钱。以一当十,与五行大布及五铢,凡三品并用”。由上可见,在不到百年的时间内,北朝官方铸币共9次,与同时期的南朝差不多。 北朝官方铸币基本上承袭汉魏五铢传统,并以此来规范天下钱制。从北魏太和五铢、永平五铢、永安五铢,东西魏五铢到北齐常平五铢,都是五铢钱。东魏时,五铢钱的标准是“计百钱重一斤四两二十铢”,天下钱“皆准此为数”。高澄还建议“京邑二市、天下州镇郡县之市,各置二称,悬于市门,私民所用之称,皆准市称以定轻重……若有辄以小薄杂钱入市,有人纠获,其钱悉入告者”(注:《魏书》卷110《食货志》。)。东魏在市场大门上悬秤以称钱重,惜未实行。北周铸行大钱,比五铢钱略重,名曰当五当十,实际上是一种减重求利的作法,大钱仍与五铢“三品并用”。这一点也与南朝类似,南朝历代官方铸币也是“钱重五铢,一依汉法”(注:《南齐书》卷37《刘悛传》。)。正如顾炎武所说,“自汉五铢以来,为历代通行之货”(注:《日知录》卷11《钱法之变》。),“南北朝皆铸五铢钱”(注:《日知录》卷11《五铢钱》。)。五铢钱自汉武帝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创制,迄唐高祖武德四年(621年)开元通宝发行,流通700多年,是汉唐时期最主要的币种,也是中国上流通时间最长、发行最成功的金属货币。南北朝时期虽系乱世,从货币发展史的角度看,币制沿革依然没有背离这一历史发展轨迹。 (二)民间私铸 北魏新铸太和五铢的同时,就允许民间私铸,“在所遣钱工备炉冶,民有欲铸,听就铸之,铜必精练,无所和杂”。熙平二年(517年)冬,尚书崔亮奏广开恒农郡铜青谷、苇池谷、鸾帐山,河内郡王屋山,南青州苑烛山,齐州商山等铜矿铸钱,私铸之风随之大盛,“自后所行之钱,民多私铸,稍就小薄,价用弥贱”(注:《魏书》卷110《食货志》。)。永安五铢铸行后,为抑制私铸,北魏政府将国库藏绢拿到市场销售以稳定币值,但收效甚微,所谓“利之所在,盗铸弥众,巧伪既多,轻重非一,四方州镇,用各不同”(注:《魏书》卷110《食货志》。)。东魏私铸轻滥尤多,王则“性贪婪,在(洛)州取受非法,旧京诸像,毁以铸钱,于时世号河阳钱,皆出其家”(注:《北齐书》卷20《王则传》。)。为了遏制这种局面,高欢曾派人收天下之铜及私铸之钱,下令全部改铸,史称“武定(543-550年)初,齐文襄王奏革其弊。于是诏遣使人诣诸州镇,收铜及钱,悉更改铸,其文仍旧。然奸侥之徒,越法趋利,未几之间,渐复细薄”(注:《魏书》卷110《食货志》。)。北齐私铸之风更甚,币种名目繁多,芜杂不堪,“迁邺已后,百姓私铸,体制渐别,遂各以为名。有雍州青赤,梁州生厚、紧钱、吉钱,河阳生涩、天柱、赤牵之称……未几之间,渐复细薄,奸伪竞起……至乾明、皇建之间,往往私铸。邺中用钱,有赤熟、青熟、细眉、赤生之异。河南所用,有青薄铅锡之别。青、齐、徐、兖、梁、豫州,辈类各殊。武平(570-576年)已后,私铸转甚,或以生铁和铜。至于齐亡,卒不能禁。”(注:《隋书》卷24《食货志》。)。北周时因“人多盗铸”,不得不禁行新铸的五行大布。总之,私铸滥恶,币种杂糅,是北朝铸币的一个显著特点,这也与南朝类似,如刘宋时“沈庆之启通私铸,由是钱货乱败,一千钱长不盈三寸,大小称此,谓之鹅眼钱。劣于此者,谓之綖环钱。入水不沉,随手破碎,市井不复料数,十万钱不盈一掬,斗米一万,商货不行”(注:《宋书》卷75《颜竣传》。),可见南朝私铸之烈不逊北朝。 私铸的根本原因是暴利驱使,当时“在市铜价,八十一文得铜一斤,私造薄钱,斤余二百”,一斤铜可铸成薄钱二百文,获利两倍以上,钱愈薄则利愈厚,这对盗铸者无疑是很大的诱惑,于是私铸之钱“徒有五铢之文,而无二铢之实,薄甚榆荚,上贯便破,置之水上,殆欲不沉”。针对这种情况,北魏高恭之建议“改铸大钱,文载年号,以记其始,则一斤所成止七十六文。铜价至贱五十有余,其中人功、食料、锡炭、铅沙,纵复私营,不能自润。直置无利,自应息心”(注:《魏书》卷77《高崇传附高恭之传》。),希望通过铸造大钱,一斤铜只许铸钱七十六文,而铜价至少为五十文,加上工料费用,使盗铸者无利可图。 私铸属于违法禁行为,北朝法律都严禁盗铸。北魏明帝时规定“其不行之钱,及盗铸,毁大为小、巧伪不如法者,据律罪之”。建义(528年)时,“重盗铸之禁,开纠赏之格”(注:《魏书》卷110《食货志》。)。裴叔义在洛阳时,“与兄叔仁铸钱。事发,合家逃逸,叔义见执”(注:《北史》卷24《崔呈传附崔儦传》。)。北周政府也下令“铸钱者绞,其从者远配为民”(注:《周书》卷6《武帝纪》下。)。但是,由于北朝政治黑暗,吏治腐败,法律禁令实际上只是一纸空文,政府甚至允许私铸,规定只要铜色精练,重够五铢,就可行用。如北魏时“听人与官并铸五铢钱”(注:《魏书》卷58《杨播传》。),西魏大统(535-551年)时,“凡有私铸,悉不禁断,但重五铢,然后听用”(注:《魏书》卷110《食货志》。),加剧了私铸的泛滥。毫无疑问,北朝私铸泛滥,恶钱充斥市面,严重干扰了钱币的正常流通和商业秩序。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私铸屡禁不止,官府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默许私铸,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市场对货币的客观需求增多,这表明北朝社会经济特别是商品货币经济处在恢复和发展过程之中。(三)钱币流通区域 北魏铸行太和五铢,欲以为“大魏之通货,不朽之恒模”,“诏京师及诸州镇皆通行之”,实际上只是“专贸于京邑”,并未流布四境。肃宗初,“京师及诸州镇或铸或否,或有止用古钱,不行新铸,致商货不通,贸迁颇隔”,新钱甚至不如古钱好用,影响了商业贸易正常发展。永平三年(510年),北魏政府下令“不行之钱,虽有常禁,其先用之处,权可听行”,实际上默认了禁行之钱流通的既成事实。熙平初(516年),任城王元澄描述了当时各地用钱形制不一,流通混乱的情形时说:“太和五铢虽利于京邑之肆,而不入徐扬之市。土货既殊,贸鬻亦异,便于荆郢之邦者,则碍于兖豫之域。”徐州、东南之州和河南州镇“行土钱,旨听权依旧用”,京师洛阳西北域内州镇,“其太和及新铸五铢并古钱内外全好者,不限大小,悉听行之”,而河北州镇“既无新造五铢,设有旧者,而复禁断,并不得行,专以单丝之缣,疏缕之布”,“犹以他物交易,钱略不入市也”(注:《魏书》卷110《食货志》。),又恢复为太和以前的实物交易。北齐只铸过一次钱,数量不大,“冀州之北,钱皆不行,交贸者皆以绢布”。北周时,“梁、益之境,又杂用古钱交易。河西诸郡,或用西域金银之钱,而官不禁”;建德四年(575年),“乃禁五行大布,不得出入四关,布泉之钱,听入而不听出……山东之人,犹杂用齐氏旧钱。”(注:《隋书》卷24《食货志》。) 以上为北朝钱币流通的大致情形,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三个问题。一是流通的区域有限。各代钱币流通均未布于全境,主要集中在社会经济和商业相对发达的统治中心区域,如北魏的京师洛阳、东魏北齐的冀州地区、西魏北周的关内地区等。二是流通的币制十分混乱。由于长期分裂和频繁战争,各地经济缺乏紧密联系,政府无力统一货币,市面上流通的钱币新旧杂糅,形制不一,官私并用,出现“接境乖商,连邦隔贸”(注:《魏书》卷110《食货志》。)的怪现象,严重阻碍了商品流通和商业发展。三是钱帛兼行普遍。这一方面说明钱币短缺,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另一方面也说明由于布帛经济的强固存在,货币经济受到排挤与冲击,这是北朝商品货币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重要表现。这种情况在南朝也存在,如“梁初,唯京师及三吴、荆、郢、江、湘、梁、益用钱。其余州郡,则杂以谷帛交易。交、广之域,全以金银为货”(注:《隋书》卷24《食货志》。)。三、北朝的钱币使用 北朝时期由于国家长期分裂,干戈不息,社会动荡,商品经济衰落,实物经济以其强固性而占主导地位,谷帛广泛用于交换媒介、价值尺度、租税、俸禄、赏赐、赎身、计赃、军费、悬赏、施舍、贿赂、聘礼和丧费等方面,这一点在学术界已有充分论述。李剑农先生就曾指出,“北朝虽至太和以后开始行钱,仍未减其现物经济之色彩,绢帛犹据货币之重要地位”(注:《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79页。)。然而,就流通规律本身而言,与金属货币相比,实物充当货币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小额交易必须“裂匹为段”,而“单丝之缣”、“疏缕之布”的使用价值已大大降低,谷帛易劳毁于商贩之手,投机分子更以湿谷要利、薄绢为市等。北朝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钱币使用的范围和区域逐步扩大,体现在商品交换、社会生活和国家财政等各个方面。 (一)钱与商品交换 北朝时期,在谷帛交易盛行的同时,钱币充当商品交换媒介和价值尺度的基本职能仍继续发挥作用。从大宗商品如粮食、绢帛、马匹等到日常生活用品,都有以钱交易或计价的现象。如北魏因私铸泛滥导致粮价腾贵,“米斗几直一千”(注:《魏书》卷58《杨播传》。),东魏“元象(538-539)、兴和(539-542)之中,频岁大穰,谷斛九钱”(注:《隋史》卷24《食货志》。)。以钱标绢价者,如太和十九(495)年,“官禄皆准绢给钱,绢匹为钱二百”;永安二年(529),为推行新铸五铢,在洛阳二市抛售官绢,“绢匹止钱二百,而私市者犹三百”(注:《魏书》卷110《食货志》。)。在北朝,马是主要商品之一,马匹交易中很多是用钱的。如北魏羊深等六人“各出钱千文而为买马”送给友人常景(注:《魏书》卷82《常景传》。):孝昌(525-527年)初,高谦之为河阴县令时,“有人囊盛瓦砾,指作钱物,诈市人马,因逃去……谦之乃伪枷一囚立于马市,宣言是前诈市马贼,今欲刑之。密遣腹心察市中私议者。有二人相见忻然曰:‘无复忧矣。’执送按问,具伏盗马,徒党悉获。(注:《魏书》卷77《高崇传》。)”可见河阴县有马市,也是用钱进行交易的。北齐天统(565-569年)、武平(570-576年)中,高元海执政,为增加府库收入,下令“敕送突厥马数千匹于扬州管内,令土豪贵买之。钱直始入”(注:《北史》卷30《卢玄传附卢潜传》。),官方卖马也是用钱交易。 在生活用品买卖方面,也多以钱交换。有以钱买食物者,如北齐宋钦道为中山太守,“其州府佐吏使人间者,先酬钱然后敢食”(注:《北史》卷26《宋隐传附宋钦道传》。):有以钱买菜者,如北齐时“官无菜,赊买于人,负钱三百万”(注:《北史》卷54《斛律金附斛律光传》。)。有以钱买药者,如西魏大统(535-551年)中,李辉多病,太祖“日赐钱一千,供其药石之费”(注:《周书》卷15《李弼传》。):北齐库狄伏连鄙吝愚狠,“其妻病,以百钱买药,每自恨之”(注:《北史》卷53《慕容俨传附厍狄伏连传》。)。有以钱酤酒者,如周末隋初时独孤陁“尝从家中索酒,其妻曰:‘无钱可酤’”(注:《北史》卷61《独孤信传附独孤陁传》。)。 此外,在北朝著名农书《齐民要术》中,多以钱来标明农副产品价格,或计算种植、养殖成本与收益,如种瓜“瓜收亩万钱”《齐民要术·卷二·种瓜第十四》;种瓠十亩“凡得五万七千六百瓢。瓢直十钱,并直五十七万六千文……牛耕、功力,直二万六千文”《齐民要术·卷二·种瓠第十五》;种蔓菁“十亩得钱一万”《齐民要术·卷三·蔓菁第十八》;种桑树,一根拐杖“直二十文”,“马鞭一枚直十文,胡床一具直百文”,弓材“一张三百”,车材“一乘直万钱”《齐民要术·卷五·种桑柘第四十五》。种榆“一年卖三十亩,得钱六十四万八千文”《齐民要术·卷五·种榆白杨第四十》。种槐“根直八钱,(亩)合收钱五十一万八千四百文……载直钱一百文,柴合收钱六万四千八百文。都合收钱五十八万三千二百文”《齐民要术·卷五·种槐第五十》。养羊“用二万钱为羊本,必岁收千口”《齐民要术·卷六·养羊第五十七》。养鱼“枚直五十,(一年)得钱一百二十五万……(二年)得钱五百一十五万钱”《齐民要术·卷六·养鱼第六十一》等等。应当指出,这些农副产品和经济作物与上文提到的粮食、绢帛、马匹一样,是北朝传统市场中最主要的商品之一。贾思勰作为一个大农学家,在其著作中反复以钱来计算价格和收益,并不是偶然的,应该是当时市场交换中钱币使用较为普遍的客观反映。北朝民歌中也有“东城采桑返,南市数钱归”(注:《先秦汉魏晋南北朝·北周诗》卷2。)、“苦李无人摘,秋瓜不直钱”(注:《先秦汉魏晋南北朝·北齐诗》卷1。)等语。 (二)钱与社会经济生活 钱作为财富的象征,往往成为人们聚敛追逐的对象。北朝官员也不例外,他们聚钱成风,如北魏平昌太守崔和“家巨富,而性吝啬,埋钱数百斛。其母李春思堇,惜钱不买”(注:《魏书》卷24《崔玄伯传》。);崔光韶“家足于财……绫绢钱布,匮箧充积”(注:《魏书》卷66《崔亮传》。);景明时(500-503年),元诞任齐州刺史,在州贪暴,竟言“齐州七万户,吾至来,一家未得三十钱,何得言贪?”(注:《魏书》卷19上《济阴王新成传》。)。为了追逐钱财,也有人不惜杀人越货,如董及祖“杀人取钱”(注:《魏书》卷37《司马楚之》。),崔轨“盗钱百万”(注:《魏书》卷24《崔玄伯传》。)等。 钱是达官显贵们穷奢极欲、恣情任物的标志。北魏高阳王雍“一食必以数万钱为限”(注:《太平广记》卷165《吝啬·李崇》条引《洛阳伽蓝记》。);北齐韩晋明“一席之费,动至万钱,犹恨俭率”(注:《北齐书》卷15《韩轨传》。);宠幸和士开与沙门昙献私通,“布金钱于献席下”(注:《北齐书》卷9《武成胡后传》。);昏君高洋飞扬跋扈,“驰骋衢路,散掷钱物,恣人拾取,争竞喧哗,方以为喜”(注:《北史》卷7《齐本纪》中。);汝南王“悦数散钱于地,令诸佐争拾之”(注:《魏书》卷24《王宪传附王昕传》。)以取乐。 北朝货赂公行,政以贿成,狱以贿生,行贿者亦常使钱。北魏时,元庆智“为太尉主簿,事无大小,得物然后判,或十数钱,或二十钱,得便取之,府中号为‘十钱主簿’”(注:《北史》卷16《道武七王传》。)。东魏武定(543-550年)中,崔昂指责当时法狱枉滥,“至如钱绢粟麦,其状难分,径指为赃,罪从此定”(注:《北史》卷32《崔挺传》。),可见以钱计赃是普遍现象。北齐冯子琮为吏部尚书时,其妻“恃亲放纵,请谒公行,贿货填积。守宰除授,先定钱帛多少,然后奏闻”(注:《北齐书》卷40《冯子琮传》。)宋游道为司州中从事,判免三富人死刑,“得钱百五十万”(注:《北齐书》卷47《酷吏传》。);刘粹枭首于邺市,“孙腾使客告市司,得钱五百万后听收”(注:《北齐书》卷47《酷吏传》。),连死后收尸也得花钱贿赂。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钱扮演着重要角色。赠与用钱,如北魏薛怀吉在汾州,迎来送往必“赠以钱缣,下及厮佣”(注:《魏书》卷61《薛安都传》。);贺拔胜在荆州路过綦俊家宅,“遗之钱物”(注:《魏书》卷81《綦俊传》。);北周天和(566-572年)年间,陆腾为招抚蛮帅冉伯犁,“结为父子,又多遗钱帛”(注:《北史》卷95《蛮传》。)。悬赏用钱在当时也比较普遍,如魏末尔朱世隆与兄弟密谋杀元晔母卫氏,故意“以千万钱募贼”(注:《北史》卷48《尔朱荣传》。)北齐时,辽阳山中有“购钱十万”以求治病的悬榜(注:《北齐书》卷49《方伎传》。)。聘礼用钱,如魏末赵起“持钱帛躬往求刘氏”(注:《北史》卷43《李崇传》。)。举债行贷用钱,如北魏“河间邢子才曾贷钱数万”(注:《魏书》卷66《崔亮传》。);永安二年(529年),北魏政府“诏诸有公私债负,一钱以上巨万以还,悉皆禁断,不得征责”(注:《魏书》卷10《孝庄纪》。)。赎金用钱,“无绢之乡,皆准绢收钱”(注:《隋书》卷25《刑法志》。)。租赁用钱,北魏灵太后出幸时,“赁马假乘,交费钱帛”(注:《魏书》卷67《崔光传》。)。计算运力和报酬用钱,如魏世宗(500-515年)时,元燮建议从华阴、龙门伐木顺流而下可省功省力,这样可以“丁不十钱之费,人无八旬之勤”(注:《魏书》卷19下《安定王传附子燮传》。)。赌博用钱,如北齐文襄王“以《遍略》数帙质钱樗蒲”(注:《北齐书》卷39《祖莹传》。)等。 (三)钱与国家财政 首先,钱是北朝国家财政重要收入之一。北魏赋税基本上是征收实物,“大魏恢博,唯受谷帛之输”(注:《魏书》68《甄琛传》。),但也有部分钱物兼征的情况,“魏朝以河南数州,乡俗绢滥,退绢一疋,征钱三百,人庶苦之。(房)谟乃表请钱绢两受,任人所乐,朝廷从之”(注:《北史》卷55《房谟传》。);北齐河清三年(564年),规定“人欲输钱者,准上绢输钱”(注:《隋书》卷24《食货志》。)。户调也有征收钱的,如北魏普泰元年(531年),北魏政府规定“天下绢调,四百一匹”(注:《魏书》卷11《前废帝纪》。),似可按钱折纳;北齐时,规定“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注:《隋书》卷24《食货志》。);武平(570-576年)之后,“乃料境内六等富人,调令出钱”(注:《颜氏家训》卷7。)。北朝商业税则以征钱为主,北魏孝昌二年(526年)冬,因“国用不足”,“又税市,入者人一钱,其店舍又为五等,收税有差”(注:《魏书》卷110《食货志》。),即按人收取“市门钱”,店舍分五等收取市租,是否收钱不得而知。(注:《魏书》卷9《肃宗纪》:“税市人出入者各一钱,店舍为五等”;《北史》卷4魏本纪》:“税市,人出入者,各一钱,店舍为五等”,《册府元龟》卷504《邦计部·关市门》同此,均多“出”、“各”二字。)北周闵帝元年(557年),“初除市门税”(注:《周书》卷3《闵帝纪》。《资治通鉴》卷167陈武帝永定元年胡三省注此条为“魏末盗贼群起,国用不足,税入市门者人一钱,今除之”。);宣帝大象二年(580年),“初税入市者,人一钱”(注:《周书》卷7《宣帝纪》。《册府元龟》卷504《邦计部·关市门》:“复税入市者,人一钱”;《隋书》卷。):同年五月,“罢入市税钱”(注:《周书》卷8《静帝纪》。)。可见,北朝市税虽存废不定,但市税收钱是可以肯定的。此外,盐税也征收钱,北魏“于沧、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置盐官,以煮盐,每岁收钱,军国之资,得以周赡”(注:《隋书》卷24《食货志》:“闵帝元年,初除市门税。及宣帝即位,复兴入市之税”。)。 其次,钱是重要的国库府藏之物。北魏末年,高谦之为铸钱都将长史,上书灵太后请求铸三铢钱,理由就是国库空虚,可铸钱益富,“别铸小钱,可以富益”(注:《北史》卷50《高道穆传附高谦之传》引高谦之上表。)。北齐皇建二年(561年),卢思道“私贷库钱四十万娉太原王乂女为妻”(注:《北齐书》卷42《袁聿修传》。)。河清三年(564年),孟业为东郡太守,为鼓励百姓养驴,“令宜权出库钱,贷人取办”(注:《北史》卷86《循吏传》。)。北周武成元年(559年),下诏“若有侵盗公家财畜钱粟者,魏朝之事,年月既远,一不须问”(注:《周书》卷4《明帝纪》。)。北朝有专门藏钱之库,史书有“钱府未充,须以杂物”(注:《魏书》卷91《术艺传》。)之语,还有专门掌管库钱之官,西魏大统九年(543年),“有大司空掌钱物典李贵……隐费钱五百万”(注:《周书》卷35《裴侠传》。),隋朝则置女官尚工局司宝“掌金玉珠玑钱货”(注:《北史》卷13《后妃传》上。)。 第三,钱是国家财政重要支出之物。北朝官吏禄秩主要是帛、绢、谷、粟、给恤、给力等实物和力役,但也部分给钱。北魏太和八年(484年)始班禄制,“户增调三匹、谷二斛九斗,以为官司之禄”(注:《魏书》卷7上《高祖纪》上。《册府元龟》卷505《邦计部·俸禄》:“户增调三匹谷二斗”。),到太和十九年后,“内外百官禄皆准绢给钱,绢匹为钱二百”(注:《魏书》卷110《食货志》。)。北齐天保元年,封东魏孝静帝为中山王,“奉绢三万匹,钱一千万,粟二万石”,实为赏赐性质(注:《魏书》卷12《孝静纪》。);天保七年定禄秩:“禄率一分以帛,一分以粟,一分以钱”(注:《隋书》卷27《百官志》中,《北齐书》同此。《北史》卷5《魏本纪》五:“奉绢一万疋,钱一万贯。粟二万石”。)。隋初,“以百僚供费不足,台省府寺咸置廨钱,收息取给”(注:《北史》卷75《苏孝慈传》。),即公廨钱。 赐钱是政府支出的另一大宗。史书中关于这方面的记载最多,兹不一一罗列。笔者粗略统计,《魏书》载赐钱26次,分别是:世祖时1次,高祖时10次,世宗时7次,肃宗时1次,孝庄时1次,数量以一二十万居多,最多者一次达百万:《北齐书》载赐钱8次,数额巨大,多至百万(二次),甚至千万;《周书》载赐钱13次,一般为三十万以下,按北周实行大钱,以一当十,十万实则百万。北朝赐钱次数之多、数量之大,也反映出钱币贮藏较多和使用的广泛性。 总之,北朝后期钱币使用范围日益扩大,除继续发挥交换媒介、价值尺度、贮藏手段等基本职能外,还广泛用于社会生活和国家财政的各个方面,如聚敛、赎金、借贷、馈赠、贪污、赋税、库藏、俸禄、资费、赏赐等多用钱币,可以说钱币使用关乎国计民生,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北方货币经济的复苏和发展状况。何兹全先生指出南朝钱币使用的范围和区域一天天扩大,谷帛使用范围和区域一天天缩小,这种趋势在北朝同样存在。当然,南北朝货币经济的发展水平还是有一定差距的,总体看来,北朝实物经济色彩浓于南朝,南朝货币经济较北朝发达一些。至于北朝存在的钱币短缺、私铸滥恶、流通混乱等现象,南朝同样存在(何先生认为南朝钱币的根本问题是钱币数量缺乏即筹码不足问题,其他问题居其次),这是战乱时期共性的问题,很难说南北朝有多大的差别。在分裂割据、战争频繁的历史背景下,这些问题也始终得不到妥善解决,制约了商品货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隋朝统一南北后,随着分裂割据局面的结束,中央集权加强,各地经济联系更加密切,货币流通逐步统一,商品经济也获得较大的发展空间。
北朝的“市”:制度、行为与观念
最近若干年,“市”成为古史,特别是社会经济史关注的热点,成果甚丰[1]。这种状况与时下急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有明显的关联。至于研究的深入程度具体到各个断代则不均衡。秦汉、唐、两宋及明清向受青睐,南朝也不时有文章论及,北朝(386-618年)则相对寥落。这种冷落亦事出有因,在一些学者看来,北朝盛行自然经济,商品经济萧条衰退,“市”自然不被重视。而一些治社会经济史或北朝史的学者则认为北魏孝文帝改革后北方商业日见活跃,若干都市亦颇繁荣,尽管各人对商业发展水平估价尚不一致[2]。出现两种不同见解应与学者所持的立场、论题密切相关,这里不能深论。 美者施坚雅(William Skinner)基于他提出的“中心地理论”,否认“自然经济说”,认为上中国农民的活动方式有一种周期循环的趋势,当外部形势有利时,农民就积极参与到市场体系里。到了动乱时期,农民就逐渐回撤,最后会取消与外界的接触,以至一个村子完全与外界隔离[3]。许倬云对汉代农业的分析证实了施氏的见解[4]。上述关于北朝“市”的两种观点看似矛盾,也许是截取同一过程的不同侧面、不同阶段所致。 许倬云的研究着力考察了汉代农民生计与市场的关系。截至目前,北朝的相关研究远未深入到百姓生活中,揭示出其与“市”的关系。即便关注“市”也只限于列举若干都市如洛阳、长安、邺城等,泛论商业发展,未旁及一般城镇的“市”;而且大多从经济史角度立论,极少注意“市”的非经济侧面。殊不知,古代的市,特别是集中市制时期,在买卖物品之外尚承担其他职能。这一点倒是若干日本学者有所分析,虽然他们也很少留心北朝的市[5]。此外,市制与市内的买卖活动向为学人讨论的重点,当时人们对市的思考却被划为思想史的领地,不幸的是思想史家对此极少措意,使得我们笔下的“市”成了徒具制度、行为的躯壳,割裂了与市有关的思想与行为、制度间的内在联系。这些不足都有待解决。 研究“市”可以有不同的角度。本文意旨不在揭示北朝“市”较之其它朝代所显现的特点,也不在论证当时社会经济的性质,而是侧重考察北朝朝廷及城乡居民生活与“市”的关系、“市”在朝廷及百姓生活中的意义,因此采用文化人类学所说的“内部观察(emic)”为主的方法。 所谓“市”指附设在都城、州、郡、县城以及军镇——以下简称“城镇”——中的“市”。边境上的互市、交市不在讨论之列,隋代统一全国后淮河以南的“市”亦不在讨论之列。涉及的问题,大体说来,包括与市有关的制度、行为与观念三方面,如朝廷对“市”的制度安排、人们日常生活与市的关系,时人对市的理解及理解与活动的关系,市制的背景、“市”对百姓的意义,等。希望以“市”为切入点展示当时的生活,丰富今人的认识,并基于此,反思一些研讨中国古史的方法。   迄今研究北朝市尚不充分,似仅日本学者佐藤佑治做过专门考察,仍留下不少基本问题需澄清。本文不得不从“市”的分布、形制等一般情况着手讨论。               一 市的分布、形制与管理 南北朝间南方出现的不受官府控制的“草市”,北方未见。北魏时仅逆旅中偶见商户,道旁也有零星商贩[6];隋初汴州居民向街开门[7],或许在经营商业;亦有所谓“临道店舍”买卖兴利[8],但尚不普遍,且几被列为铲除对象。这一时期商业活动仍主要在城镇所设的“市”内进行。市的情形,仅洛阳、邺城、长安等都城常被论及,其他城镇情况不明,这里就资料所及,做些补充。先论分布。 《·食货志》载,武定六年(548年)朝廷规定“其京邑二市、天下州镇郡县之市,各置二称,悬于市门”,来核查规范百姓用称。东魏所辖州镇郡县不少立市,自不待言。时至北齐,情形依旧。河清中所定《齐律》论死刑时说:“重者轘之,其次枭首,并陈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9]高齐境内少数城镇没有设市,但立市属常态,不然律文不会如此规定、如此表述。 普遍设市,官制上也有所反映。北朝承汉晋旧制,设吏治市[10]。《魏书·李顺附李裔传》述北魏末年杜洛周起兵定州“特无纲纪,至于市令、驿帅咸以为王”,可证北魏地方州镇郡县亦置市令。北齐与隋开皇时官制见《·百官志》,据该志,北齐的上上州、上上郡、上上县与镇的属吏有市令或市长;隋初规定上上州、郡及县置市令、市丞。隋开皇六年(586年)龙藏寺碑题名有“州前市令、前恒山郡录事、维那刘雅”[11]。西魏北周之制,史书不载,据王仲荦先生考证,北周设司市下大夫、小司市上士[12]。州亦设市令,天和元年(566年)十一月廿日宋金保等17人造像记题名有“旷野将军、员外司马、斌州市令礼平国”[13],县亦设市司,隋开皇元年(581年)四月八日豆卢通造像记题名有“前石艾县市令、平州临虑关录事韩开”[14],立像时间距杨坚登基仅三个月,韩开任市令殆值北周,宇文氏一朝县亦尝置市令,应无疑意。设市吏之城镇自然有市。 由以上两方面情况看,北朝时境内不少城镇设置市廛是可以肯定的。 各个城镇设市数量不一。州镇郡县一般仅立一市。都城往往置数市:北魏迁都洛阳后设三市,东魏北齐都城邺有东、西二市,隋都长安二市,东都洛阳则有三市。 市之形制,当一如汉唐,为集中、封闭的场所,周置市门,早开晚闭,市内有店肆,依行业列肆,市中心亦如汉、晋之制设市楼、旗亭之类建筑,驻市司治市[15]。 市在城镇布局中的位置,仅北魏洛阳、隋代长安、洛阳可考。东魏北齐都城邺与隋代两都规划均仿自北魏洛阳[16],试以北魏洛阳为例作些分析。 据《洛阳伽蓝记》及多年的考古发掘,知北魏洛阳城为三重,核心为皇帝所居的宫城,其外为内郭城,其中分布众多官署、朝廷的祭祠场所与朝廷兴建的佛寺(如永宁寺),最外层为外廓城,内中以居民里坊为主,市廛亦座落其中[17]。洛阳城规划建设具体由李冲、董爵、穆亮负责,这种布局体现了他们的设计思想,也包含孝文帝本人的意见。这里值得注意的不是改变了“面朝背市“的传统都城格局,而是市廛的方位与权力中心的远近关系及其思想背景。从整个城市布局看,权力中心位于宫城及内郭城铜驼街两侧,居全城的核心,礼仪中心(太庙、太社)在权力中心之南。明堂、辟雍亦是礼仪中心一部分,位于宣阳门外的外廓城中,迁洛后虽不断有人呼吁修建,但工程进展缓慢,至北魏亡亦未竣工[18],故可不计。整个洛阳权力、礼仪中心处于中心的内郭城中,相对而言,位于外廓城的三市则分布于边缘,之间隔以城墙。隋都长安、洛阳情况与此相仿。 市肆隔绝于权力、礼仪中心之外,相对居于边缘,若较之其他国家城市的布局会看得更清楚。 公元前4——前1世纪处于繁荣期的古希腊城市普南(Priene)的中心广场居显著位置,是商业、政治活动中心,广场东、西、南三面有敞廊,廊后为店铺和庙宇。位于西面与广场隔开的是鱼肉市场[19]。市场在该城居中心地位。公元476年以前一直为罗马帝国都城的罗马城的中心是罗马广场(Forum),它亦是集政治、宗庙与贸易中心于一身[20]。公元79年为火山喷发所掩埋的罗马城市庞培(Pompeii)中位于城西南的中心广场(the Forum)是全城、经济与市政生活的中心。广场四周分别建有朱比特神庙、大市(the Macellum)、城市守护神庙及市政会堂(Basilica)、市政府[21]。建于9世纪的德国城市诺林根(Noerdlingen)城平面以教堂广场为核心,向外呈放射状发展,该广场同时也是集市贸易中心和举行集会的地方[22]。中美洲古代印第安文化中心之一的特奥蒂瓦坎城(Teotihuacan)600年达至鼎盛,8世纪后半叶被毁,位于该城主要大道交叉口的是主要的神祠、宫殿群(the Ciatdel)与首要的市场(the Great Compound)[23]。 上述城市中市场多位于城中心,往往与政治、宗教中心毗邻或重合,与中国洛阳城布局显然有别。后者“市”与权力、礼仪中心相距较远,且隔以城墙,居于边缘。 北朝其他城镇“市”的位置不明,参照洛阳布局,若是新建城镇,置市处当亦远离代表权力中心的官衙,应无疑意。 对于“市”内活动,北朝亦禀承前代,实施管理。首先,坐市商人另立市籍。明确记载仅见《隋书·李谔传》,知隋初有是制。附籍者应只限于市内坐贾[24]。开皇十六年(596年)六月规定“工商不得进仕”[25],确定工商身份亦是依据市籍。准此,北魏神龟年间曾以“工商上僭,议不听金银锦绣,”此议最终未能施行[26],却说明工商应自立户籍,这是产生该议的前提。 其次,各代亦立法管理市内活动。《隋书·刑法志》记北周律篇目,“十曰市廛,”隋大业律“十五曰关市”,包含有关规定。隋开皇律无“市廛”篇,但《唐律·杂律》有若干管理市的律文,《唐律》乃损益开皇律而成[27],开皇律杂律篇当有类似规定。程树德推测北魏律有“关市”篇[28],似可信从。至于市内交易用“称”、“钱”是否符合要求,朝廷与各地官府亦尝立制约束[29]。 北魏末期以降,亦曾数度征税于市人及市内店肆,不过,正如李剑农、唐长孺先生所云,市税常在存废不定之中[30]。 朝廷、官府治市,主要依靠市令、市长等市司。各代司市倾注心力不少,但这并不意谓市在朝廷地位有多重要,前述“市”之方位是一表现,司市官吏在官员等级体系中的地位亦揭示了这一点。 《魏书·官氏志》载前职令中“京邑市令”为从五品中,当时司州司事、从事,代郡功曹主簿仅为“第六品上”[31],此时京邑市令地位并不算低。后职令不知何故未列诸市令,而河南偃师出土的北魏正光四年(523年)翟兴祖等人造像碑碑阴题名有“扫虏将军、京邑东市司马王安兴”[32],按后职令,扫虏将军“从八品上阶”,依常例,将军号高于执事官品级,东市司马品级更低。京邑市令品级较前应降低不少。其他城镇市司之品级当更低,或为流外。《魏书·李裔传》讽刺杜洛周特无纲纪,称“至于市令、驿帅,咸以为王”,时人眼中,市长之属不过是些卑官末职[33]。 京邑市令在北齐为从七品,北周司市下大夫为正四命,相当于正六品,隋开皇制为正八品[34]。地方州郡市令品级不载,好在北齐,隋州郡县属吏品秩高下与其在《隋书·百官志》中排列的先后顺序大体相同[35],可据市令的位序大体确定其品级。据《隋书·百官志中》,北齐上上州市令列于州吏西曹书佐与祭酒从事史之间,诸州西曹书佐为视从八品,祭酒从事史视正九品,州市令品级当近乎二者。镇郡县市令之品级则在流外。隋代上上州市令居部郡从事、仓督之后,部郡从事已为视从九品,市令应属流外。炀帝废州后郡市令不会高于此,县市令品级则更卑微。时制“九流之内,人咸君子”,市令跻身君子者少,属小人官者多。 具体到各级官府内部,除京邑市令或直属司农、太仆,在司州诸职中地位稍高外,在州镇郡县属吏排序中,市令、市长均靠后,甚至为末席。北齐上上州中位置稍前;上上郡中仅列仓督前,为次末席,尚在太学生之下;上上县中则殿后;镇中亦居次末位。隋开皇制中州郡县之市令均为末位[36]。北朝时郡守县令长期为士流所耻居[37],属吏地位更可想而知。 官员品秩高下体现了朝廷的重视程度。《魏书·甄琛传》载,宣武帝时琛任河南尹,欲整顿洛阳治安,上表称太武帝时平城盗窃为患,帝“广置主司,里宰皆以下代令长及五等散男有经略者乃得为之”,又多设吏士,“崇而重之,始得禁止。”认为洛阳里正乃“流外四品,职轻任碎,多是下才,人怀苟且,不能督察”,致生奸弊,要求或任八品以上将军领里尉,或提高里尉品级,以求救弊,正反映了这种思维逻辑。朝廷基本采纳了甄琛的建议,说明这一逻辑亦为朝廷所接受。 据此,北朝间不少州镇郡县立市设官施治,但市司品秩大多较低,不少甚至不入九品,连比视官也未曾列入,属于卑微末职;在同级官府僚属中也无足轻重,可以说处于官员等级体系的末端,表明当时官府对市并不重视。 考虑到“市”在城镇中的边缘位置,可以说北朝城内立市虽不少,但它在朝廷与官府心目中仍处于无足轻重的边缘地位。   上述现象体现了官方的设计与观念,这是否意味着市在时人生活中同样无足轻重,有必要进一步考察。 二 市:买卖所之也 东汉人许慎的《》释“市”为“买卖所之也”,道出了“市”的重要职能。北朝时亦是如此。 关于北朝人日常生活,文献记载迥异。《·治家》云: 生民之本,要当稼穑而食,桑麻以衣。蔬果之畜,园场之所产;鸡豚之善,埘圈之所生。爰及栋宇器械,樵苏脂烛,莫非种植之物也。至能守其业者,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但家无盐井耳。今北土风俗,率能躬俭节用,以赡衣食;江南奢侈,多不逮焉。 颜之推描划了一幅近乎自给自足、万事不求人的生活画面,认为北方近之。断定北朝自然经济发达,这是一条重要依据。 而同为北朝人的贾思勰在《》中则勾勒出另一番景象。他在许多作物种植法中提到选择何种时节,出售作物,还开列了单价与收入。仅举一例。该书卷3讲冬种葵法,“近州郡都邑有市之处,负郭良田三十亩,”十月末撒子下种,次年“三月初,叶大如钱,逐穊处拔大者卖之。一升葵,还得一升米。日日常拔,看稀稠得所乃止。”“一亩得葵三载,合收米九十车。车准二十斛,为米一千八百石”,“自四月八日以后,日日剪卖”作者估计种三十亩葵“胜作十顷谷田。”类似内容书中尚有不少[38]。要知道贾氏本人反对舍本逐末,书中对“商贾之事,阙而不录”[39]。大量的类似记载值得玩味。 两人笔下的生活相去悬远,哪个更贴近实际?只有深入到城乡居民生活中加以辨析,才能找到答案。 北朝城镇居民包括官吏(都城还包括皇室)、士兵[40]、工匠商贾及少量农民[41]、术士[42]。首先,试析官吏家庭生活,比较其收入与生活所需,了解他们与“市”的关系。 据学者对北朝官俸研究,北魏太和八年(484年)颁禄前,官员收入主要靠赏赐、掠夺民户,亦与商人勾结,“要射时利”。颁禄后,俸禄标准是每季若干匹帛,粟米并非俸禄内容,另外,京官还有酒、肉及廪食供应,宰民的地方长官、上佐则另有公田[43]。太和末年曾规定内外百官禄皆准绢给钱,绢匹为钱二百[44],看来也确实实行过[45]。北齐亦是以帛计俸,按季发放,标准依品级高下、职务繁简而定。支付时一般1/3给帛、1/3给粟、1/3给钱;州郡县官还有以绢充“干物”的收入,僚佐多以帛为秩。北周则将俸禄颁发与收成好坏相联。北魏有封土者可获封户交纳的部分租税,亦是粟、帛之属;北齐北周食租税者甚少或纯为虚封。隋代百官给禄并以石(斛)计,似以实物为主。食封、散官、地方僚佐、胥吏不给禄。官员另有职田、公廨田、公廨钱[46]。均田制下官员给田的规定只是限额,并非实有[47]。 显然,官俸所得并不能满足官员日常生活全部需要,甚至可以说,多数种类物品朝廷未尝提供,除少数可通过征发徭役等途径获取外[48],余者主要应通过“市肆”交易而得。 文献所见购于市的物品约有如下几种: 米。官俸中往往有米,但未必敷用,不免要买于市。《颜氏家训·治家》载,北齐吏部侍郎房文烈“经霖雨绝粮,遣婢籴米”[49],吏部侍郎(应作吏部郎中)为正四品,岁禄二百四十匹,六十匹为一秩,其中1/3二十匹折为粟,数目应不少,尚有断粮之时,其他官宦之家光顾市廛购买米麦可能更频繁。西魏时赵平太守孟信去官后居贫无食,只好卖牛“拟供薪米”[50]。按北齐制,“官非执事、不朝拜者,皆不给禄,”隋制“食封及官不判事者,并九品,皆不给禄”[51],去职者更应无禄。除非买田置业,否则口粮都需仰仗市易。 盐菜。官俸中基本不含[52],又为生活所必需,获得途径主要是市买。《隋书》卷74《厍狄士文传》称开皇初士文任贝州刺史,“所买盐菜,必于外境”,有些特殊。士文性孤直,不与邻里至亲往来,僮隶亦不敢出门,故购盐菜于外境,通常则买于当地。关于蔬菜,《齐民要术》中多处谈到如何为城镇供应蔬菜,《》卷10《彭城景思王浟传》记高浟如何明谋善断时也涉及市上售菜事。购买者主要应是城镇居民,官吏当为最大的买主。《》卷54《斛律光传》载北齐后主时,帝以“邺清风园赐(穆)提婆租赁之。于是官无菜,赊买于人,负钱三百万”,此属特例,亦可见官员所需蔬菜量之大。 书。官员、儒士所读的典籍多从市购得。据说常景“若遇新异之书,殷勤求访,或复质买,不问价之贵贱,必以得为期。”[53]市上流通的著作罕见者不少,故崔亮显达前曾“观书于市”[54],北魏延昌初在朝廷典司经籍的秘书省担任著作佐郎的王遵业也要“买书于市”[55],足见洛阳市肆售书品种之丰富。市廛所卖不尽是圣贤之书,东魏末阳俊之“多作六言歌辞,淫荡而拙,世俗流传,名为《阳五伴侣》,写而卖之,在市不绝。”后“俊之尝过市,取而改之,言其字误。卖书者曰:‘阳五,古之贤人,作此《伴侣》,君何所知,轻敢议论,’俊之大喜。”[56]这则逸事说明市肆售书包罗甚广,良莠杂陈,轻薄浅陋之作同样颇有市场。当时出现的佣书、抄书者,部分应与市肆售书有关。 以上是文献足征者,若参考地下出土资料,购于市的物品清单还可列出许多。 各地北朝墓葬中出土大量日用陶,种类繁多,多是实用器,有些尚保留着使用过的痕迹[57]。这些器物由专门陶瓷窑烧制,通过“市”购买获得。1985年以来考古工作者在北魏洛阳城大市遗址发现不少瓷器与釉陶器,主要是生活用器[58],便是明证。 北朝大中型墓葬的墓主为贵族、官吏,这类墓中主要的随葬品是陶模型明器。考古发掘证明北朝存在生产陶明器的作坊[59]。模制明器应为批量生产所得,走的是市场化的道路。《洛阳伽蓝记》卷3《城南·菩提寺》说大市北奉终里“里内之人多卖送死人之具及诸棺椁。”陶俑盖属送死人之具。以陶明器随葬之俗遍及北方[60],各地市肆都少不了此类物品。 墓中随葬的铜镜、铁镜[61]之类亦是起居所用,非家庭所能制作。其来源也应是市肆。 时至北齐,不但官吏平日生活离不了市易,连朝廷祭祀用牲也开始购于市。《北齐书》卷4《文宣帝纪》载天保八年(557年)八月诏: 丘、郊、禘、袷、时祀,皆仰市取,少牢不得剖割,有司监视,必令丰备[62]。 据《隋书·礼仪志》,北齐初每三年一祭昊天上帝于圆丘,连配祀、从祀,合用苍牲九;后改为冬至祀之。又每岁一祀南郊,“其上帝,配帝各用 牲一”;春夏秋冬时祀一年共四次,“每祭,室一太牢”,高洋践祚置六庙,并同庙而别室。时祀每年需牛、羊、猪各24头,连同丘、郊等,每年祭祀所需祭牲并不太多,即便如此,都需仰仗市取,朝廷需要的其他大宗的、非赋税征收可得的物品更应购于“市”。朝廷活动所需开始采购于市,表明市地位日重、影响日广。 限于作者的立场与视角,文献对官吏日常生活只有蜻蜓点水的触及,有时不得不加以推测。仅凭文献尚不能完全揭示其生活与市的联系。辅之以考古资料,或可获得更全面的认识。综合二方面的资料,可以断定当时官吏日常所需物品除少数由朝廷官府供应外,更多的是采买于市。 至于城镇驻扎的士兵的供应,目前仅知北魏中期以后军队出征,政府供应军粮,地方镇戍兵亦由政府提供军粮,屯田亦解决部分供应[63]。详情不明。据居延汉简所见两汉制度,西北边塞屯戍将士虽由官府供官俸、廪食、装备,平日赴市买卖仍很常见,购售物品种类亦涉及甚广[64]。北朝情形应相去不远。 城镇的工匠在北魏前期受到朝廷、官府的严格控制,至于他们的生计,尚不清楚。孝文帝以后官方的束缚渐松[65],他们开始通过“市”与普通百姓打交道。《洛阳伽蓝记》卷4“法云寺”述大市部分论之颇详,地方上亦如是,据《魏书》卷37《司马悦传》,宣武帝时豫州居民便已能买到同城刀匠制作的刀。工匠生活所需也少不了依靠市肆。 城镇中的农民除农产品可自产外,余下的物品也要求之市廛。术士的情况详下。 城镇居民情况如上。农村居民不但近都邑有市处者要在市上向城镇出售多种物品,而且所有村民生产、生活所需的不少物品不同程度地由“市”供应。 铁农具多购于市[66]。指出铁器“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仰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67]北朝时并无变化。《魏书·孝感传》记赵琰“遣人买耜刃,得剩六耜,即令送还刃主”。所谓“耜刃”,应是木制挖土工具“耜”刃端套上的凹字或一字形铁刃,这种农具通称为“臿”,各地出土甚多[68]。此事发生在迁都洛阳之前,史书载此意在褒扬赵琰高义,具体背景不详,却揭示铁农具交易情况。赵琰身为官吏,所需农具尚需购买,农民更应如此。同书卷52《赵柔传》云曾有人给柔铧数百枚,“柔与子善明鬻之于市。”铧装在犁上用来破土,一云为锸,即今之铁锹。赵柔一次售出铧达数百枚,可知市上铁农具销量之大及农民需求之多。其时除计口授田者由朝廷供给农具外[69],余者均需自行购买。二事涉及农具不同,一买一卖却证明农民使用的铁农具主要购自市肆。 当时农民使用的农具不止这两种。早在《·轻重乙篇》中便云“一农之事,必有一耜、一铫、一镰、一耨、一椎、一銍,然后成为农”,两汉时铁农具已臻完备,至北朝种类则更丰富。见于《齐民要术》的尚有铁齿 (牲畜拉的铁齿耙)、劳(无齿耙)、锋(有尖犁鑱而无犁壁的农具)、辗(磙压农具)等[70],其中不少为铁制,来源也应是市廛购买。当然,铁农具使用周期长,因此而赴市的机会不会太多。 耕牛,特定情况下也需购买。北魏太和十二年(488年)李彪上表建议取州郡民屯田,说“料顷亩之数,以赃赎杂物余财市牛科给,”获准施行[71]。隋文帝时,公孙景茂任道州刺史“悉以秩俸买牛犊鸡猪,散惠孤弱不自存者。”[72]这两例均是朝廷或官员出资为百姓购买,通常农民需要耕牛,恐怕也只有市买一途。北魏初屯田民尚可由朝廷配给耕牛[73],太和中已改为购买[74],至北齐时朝廷祭祀用牲亦仰市取,普通百姓恐也别无他途。 一些作物的种子也需购自市肆。《齐民要术》卷3《种韭》“收韭子,如葱子法”下注称“若市上买韭子,宜试之”,并讲述了具体方法。贾氏所著乃是“采捃经传、爰及歌谣,询之老成,验之行事”[75]而成,此说当有实据,非空穴来风。韭子可市买,其他作物种子也未尝不可,虽然书中不载。这种情况揭示了农民生产与市的密切联系。 此外,村民每日离不了的盐也要购买而得,尽管史书缺乏有关直接材料。村民起居使用的各种陶制品(少数人或许开始使用瓷器)大部分也来自市廛。《齐民要术》卷7《涂瓮》讲到瓮“若市买者,先宜涂治,勿便盛水。”据此,其他日用器皿恐怕相当部分也非自行烧制,而采买于市。 综观文献与考古资料,北朝城乡居民物质生活上与“市”联系的广泛、密切程度要超出以往的想象。视之为自给自足,显然不准确。 同时“市”不仅是交换物质产品的场所,也是卜师、相士活跃的舞台,他们聚集于此为各色人等有偿提供知识,决疑解惑。这一点学者多未措意,实不可不察。 关于隋初杨伯丑的记载稍详,可见市内术士活动之一斑。伯丑《隋书》及《北史》《艺术传》分别有传,文字几乎一致[76]。现据《隋书》节录如下: (开皇初,伯丑入朝,后游行市里)尝有张永乐者,卖卜京师,每从之游。永乐为卦有不能决者,伯丑辄为分析爻象,寻幽入微,永乐嗟服,……伯丑亦开肆卖卜。 张、杨卖卜之处不出长安二市,据后文,伯丑卜肆似在东市。《隋书·百官志下》记隋都长安设京市令,下辖尚有“肆长四十人”,卜肆应居其一。操此业者绝非仅张、杨二人。由“卖卜”一语看,他们的服务是有偿的。传又云: 有人尝失子,就伯丑筮者。卦成,伯丑曰:“汝子在怀远坊南门道东北壁上,有青裙女子抱之,可往取也。”如言果得。或者有金数两,夫妻共藏之,于后失金,其夫意妻有异志,将逐之,其妻称冤,以诣伯丑,为筮之曰:“金在矣。”悉呼其家人,指一人曰:“可取金来?”其人赧然,应声而取之。 《·曲礼上》指出“卜筮者,先圣王之所以使民信时日,敬鬼神,畏法令也;所以使民决嫌疑,定犹与也。”穆亮对孝文帝说“占以决疑”[77]杨伯丑为人卜筮起的正是这种作用。上述事情,在今天均应由警察、法官处理,当时往往要求助于术士。他们的服务对象并不限于普通百姓,有时甚至被召入宫廷,替皇帝解疑。史书又云: 崖州尝献径寸珠,其使者阴易之,上心疑焉,召伯丑令筮。……(伯丑)具言隐者姓名容状。上如言簿责之,果得本珠。 伯丑效力皇室并不仅此一遭,之前还曾为太子所召,但详情缺载。 术士不仅活跃于隋代长安市廛,两汉以来各地市肆常见其身影[78]。《高僧传》卷10《神异·竺法慧传》云“时有范材者,巴西阆中人,初为沙门,卖卜于河东市,……言事亦颇时有验”。这约为十六国时的事。《北史》卷90《王显传》载显败死前“有妪卜相于市者,言人吉凶颇验”,显子晔得知后微服访妪,请相。魏孝明帝即位不久王显被杀,王晔时任仪曹郎中,故此老妇人当卖术于洛阳市中。北魏末年燕郡人刘灵助“好阴阳占卜”,“常去来燕恒之界,或时负贩,或复劫盗,卖术于市。”[79]所谓“术”当指“阴阳占卜”之术。《答移市教》云:“欲令吹箫舞鹤,还反旧廛,卖卜屠羊,请辞新阓。”[80]该教写作时间,难以确考,不过,庾氏遗文十之八九为入西魏后所撰[81],此文成于北朝的可能性极大。“阓”崔豹《古今注》云指“市门”。该教多用典,亦道实情,“卖卜”乃至与屠羊并列为市人活动的代表,足见其普遍性。 术士虽在城镇市廛开肆卖卜,但也同样为农村居民服务。村巷里聚不能说没有卜师相士与兼擅方术的僧尼,但有些疑难还需赴市请教高明。 术士所决疑惑包括个人前途命运,如王晔所问;财产、家口丢失,如杨伯丑所处理的;还包括个人身体问题,如疗疾、推测孕妇产日、胎儿性别等。这些看似琐事,但在时人生活中却经常碰到,又无法回避,且无今日之各类专业人员来处理,只好求助于术士。怀孕生产一事便很突出。《北史》卷89《艺术·颜恶头传》:恶头妙于《易》筮,北魏末“游州市观卜,有妇人负囊粟来卜,历七人,皆不中而强索其粟,”最后还是恶头卜筮证明妇人已有身孕,断定将于十月三十日产一男子。当时条件下准确预言胎儿性别与产日,实属不易,也很重要。生男生女涉及祖先能否有“血食”,产日也有吉凶宜忌之分,不可小视,若遇上恶月讳日,婴儿或有“不举”之虞,这些对寻常人家也很要紧。宫闱内则更受瞩目,事关妃嫔日后的地位、外戚的前途等等。一旦生活中遇到这类麻烦,自然少不了去术士麇集的市肆求解。 赴市求卜问相成为时人解决生活疑难的重要途径,就如同今人患病问医、有急事找警察一样。广言之,不但个人琐事离不了术士,朝政大事亦常常求助于他们。孝文帝决计南伐迁都前便令卜筮[82],朝官中亦有太卜博士之类专职卜师[83]。皇室有时也会征召民间知名术士。 总之,对北朝人而言,市肆不仅可以买卖生活生产用品,也可以购买知识、解决疑难。因后者而赴市的机会未必少于前者。本节开头引许慎语“市:买卖所之也”,所言极准确,不可偏狭地理解为只是在市买卖物品,知识亦是市内交易的一项。这一点与今人的理解不尽一致。具体赴市的频率次数已难以搞清,大体言之,城镇居民赴市最频,近郊的村民要为城里人提供蔬菜、杂物,赴市次数相对多些,远郊村民较少,虽然有区别,他们生活中都不能没有市。 本节开头提到时人描绘的两幅反差强烈的画面,看来贾思勰所示较符合实际,颜之推所云更多地带有理想的色彩。 附带指出,“市”构成北朝城乡居民生活的一部分,但“市”与人们日常生活的主要场所仍有区别。“市”集中于城镇的特定区域,隔绝于百姓居住的里坊,也远离村落。里坊村落作为民众起居的主要场所是“面对面”的、熟识的世界。同一里坊与同一村落的居民因长期聚居而彼此熟悉,相对而言,“市”则是一个陌生的领域,赴市会与不少陌生的商贩打交道,产生与平日不尽相同的感受。在市肆中出现仙人之类的奇异之事,想来也不出人意料[84]。 尽管如此,“市”已成为城乡生活的交汇点与沟通桥梁,亦是节日之外的日子里人群聚集之处。基于“市”的这种作用及其他因素[85],当时城乡生活面貌不会有很大差距。如果说“市”在朝廷眼中尚是无足轻重的话,它在城乡居民生活中的作用显然不可如此视之。注释 [1]通史性著作有钟兴永:《中国集市贸易发展简史》,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龙登高:《中国传统市场发展史》,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断代、专题研究有龙建民:《市场起源的探索》,云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傅宗文:《宋代草市镇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龙登高:《宋代东南市场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姜守鹏:《明清北方市场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英文著作则有Heng Chye Kiang: Cities of Aristocrats and Bureaucrats: The Development of Medieval Chinese Cityscapes University of Hawall Press, 1999. 至于论文,数量庞大,恕不列举。 [2]参看李剑农:《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中华书局1963年版,页100;韩国磐:《南北朝经济史略》,厦门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页316、页325;杜士铎等:《北魏史》,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1992年版,页486-491;高敏主编:《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页914-919;吴慧:《中国古代商业史》第二册,中国商业出版社1983年版,页296-305;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页369。 [3]施坚雅(G. William Skinner),“Chinese Peasants and the Closed Community: A Open and Shut Case”. Comparative Studies of Society and History 13(3):270-281. [4]许倬云:《汉代农业》,中译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特别是第六章。 [5]有关研究包括相田洋:《异人と市——《列仙传》の世界》,《福冈教育大学纪要》42号2分册,1993年2月,《弃市考——祝祭としての死刑》,同上,44号2分册,1995年2月,二文均收入同氏《异人と市——境界の中国古代史》,研文出版1997年版。堀敏一:《中国古代の市》,《中国古代の家と集落》,汲古书院1996年版,页234-237亦尝涉及。佐藤佑治:《北朝の市》,《魏晋南北朝社会の研究》,八千代出版1998年版,页210亦提及。 [6]《魏书》卷80《侯渊传》页1788云南青州南境有“卖浆者”,盖是其例。正史均为中华书局点校本,下同。 [7]《隋书》卷56《令狐熙传》,页1386。 [8]《隋书》卷66《李谔传》,页1546。 [9]《隋书》卷25《刑法志》,页705。 [10]佐藤佑治:《中国都市における“市”官吏——唐前期まで》,同上书,页130-135列举了有关材料,可参看。 [11]《金石萃编》卷38,中国书店影印扫叶山房本,1985年版。 [12]王仲荦:《北周六典》,中华书局1979年版,页146。 [13]《鲁迅辑校石刻手稿》第二函第五册,上海书画出版社1987年版,页976。据《关中石刻存逸考》卷8,该碑在同州府(今陕西大荔);斌州地望不详,疑为“豳州”之误。 [14]《山右石刻丛编》卷3,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页1;同上,第二函第五册,页1020。 [15]参宋镇豪:《中国古代“集中市制“及有关方面的考察》,《文物》1990年第1期,页39-46。 [16]参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华书局1963年版,页62;贺业钜:《北魏洛都规划分析——兼论中期封建社会城市规划制度》,《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史论丛》,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6年版,页195-198。 [17]参杨衒之:《洛阳伽蓝记》卷一、二、三、四,范祥雍校注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考古所洛阳工作队:《汉魏洛阳城初步勘查》,《考古》1973年第4期,页198-208;宿白:《北魏洛阳城和北邙陵墓——鲜卑遗迹辑录之三》《文物》1978年第7期,页42-46;段鹏琦等:《洛阳汉魏故城勘察工作的收获》,《中国考古学会第五次年会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页93-97;考古所洛阳汉魏城工作队:《北魏洛阳外廓城和水道的勘查》、《考古》1993年第7期,页602-608。 [18]见《魏书》卷41《源子恭传》,页934;卷108《礼志》二,页2767。 [19]《中国大百科全书·建筑·园林·城市规划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年版,页351。 [20]刘易斯·芒福德著,倪文彦等译:《城市发展史:起源、演变和前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9年版,页170-171。 [21]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Vol.9. 1993. p.590的地图及p.591的解说,Vol 13. p.912b. [22]《中国大百科全书·建筑·园林·城市规划卷》,页340。 [23] Academic American Encyclopedia. Vol.19. 1981.pp113-114. [24]参姜伯勤:《从判文看唐代市籍制度的终结》,《历史研究》,1990年第3期,页18。 [25]《隋书》卷2《高祖纪下》,页41。 [26]《洛阳伽蓝记》卷4《城西·法云寺》,页205。 [27]说见程树德:《九朝律考·隋律考序》,中华书局1963年版,页425。 [28]同上,页352。杨廷福赞同程氏推测,见杨著《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页75。 [29]具体事例见《隋书》卷46《赵煚传》,页1251,《魏书》卷110《食货志》,页,又见《通典》卷9《食货·钱币下》,页196-197;《隋书》卷62《赵绰传》,页。 [30]李剑农前引书,页100;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页151。 [31]参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下,台湾中研院,1963年,页542。 [32]李献奇:《北魏正光四年翟兴祖等人造像碑》,《中原文物》1985年第2期,页23。 [33]佐藤佑治:《北朝の市》,同前书,页208已指出这一点。 [34]《隋书》卷27《百官志》中,页768;卷28《百官志》下,页787;王仲荦前引书,页146。 [35]齐、隋地方属吏品秩,均见《隋书·百官志》,亦可参看严耕望上引书,页593-594表,页621表。 [36]《隋书》卷27《百官志》中、卷28《百官志》下。 [37]详见《魏书》卷77《辛雄传》,页1696,雄于肃宗末年的上疏;《北齐书》卷38《元文遥传》,页504;《北史》卷55史臣论曰,页2017。 [38]见《齐民要术》各卷,亦可参陶希圣:《齐民要术里田园的商品生产》,《食货》3卷4期,1936年1月,页42-46,裒集了相关资料。 [39]见《齐民要术》“序”,缪启愉:《齐民要术校释》第二版,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年版,页19。 [40]关于士兵城居,参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附论三“城民与世兵”,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页274-281。 [41]《北史》卷55《赫连子悦传》云“天保中为阳州刺史(原作“扬”,据校勘记改,治今河南宜阳县西),先是城门早闭晚开,废于农作。子悦到,乃命以时开闭,人吏便之”。可知该城内居民尚出城务农,其他城镇亦应有此类居民。实际上即使到了18世纪,世界上不少大城市里也保留某些农村生产活动,城市居民中有牧人、农夫、葡萄种植者,城市在城墙内外拥有果园和菜园。详参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顾良等译,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一卷,第八章,特别是页577-582。 [42]《旧唐书》卷191《方伎·乙弗弘礼传》记隋炀帝时“招天下道术人,置坊以居之”,页5092。此条资料承吴玉贵先生示知。 [43]见黄惠贤等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页125以下,本章为何德章所撰。 [44]《魏书》卷110《食货志》,页2863。 [45]至少正始年间,百官囊中钱不少。《洛阳伽蓝记》卷2《城东·正始寺》述一石碑镌刻官员为该寺施钱数额,多者四十万,少者不低于五千,可证。 [46]见黄惠贤等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页137-159,页164-165,167-171。隋代部分为冻国栋所撰。 [47]杨际平:《北朝隋唐均田制下奴婢官吏的“授田”与限田》,《厦门大学学报》,1983年第4期,页6-15。 [48]《周书》卷35《裴侠传》,“(河北)郡旧制有渔猎夫三十人,以供郡守。”即是一例。 [49]此事又见《北史》卷39《房文烈传》,页1423。 [50]《北史》卷70《孟信传》,页2434。 [51]分见《隋书》卷27《百官志》中,页764,卷28《百官志》下,页791。 [52]《魏书》卷110《食货志》,页2862,载神龟初元雍等奏称“鼓吹主簿王后兴等词称请供百官食盐二万斛”云云,当时似供应百官食盐,本末待考。 [53]《魏书》卷82《常景传》,页1805。 [54]《魏书》卷66《崔亮传》,页1476。 [55]《魏书》卷24《崔玄伯传》,页624 [56]《北史》卷47《阳俊之传》,页1728。 [57]山西考古所:《大同南郊北魏墓群发掘简报》,《文物》1992年第8期,页6,该处出土的戳刺纹陶罐外表常残留烟炱,发掘者认为是作为实用炊具使用的,页10,即是一例。 [58]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汉魏城队:《北魏洛阳城内出土的瓷器与釉陶器》,《考古》1991年第12期,页。 [59]见谢宝富:《北朝婚丧礼俗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184。作者也提到存在私家自制明器情况,由考古发掘看,这种情况不多见。 [60]见谢宝富:《北朝婚丧礼俗研究》,页181-185。 [61]金洪:《试论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铁镜》附表、《考古》1994年第12期,页。 [62]《北史》卷7《齐本纪中》页254亦载此诏,但标点误作“皆市取少牢”,不取。 [63]参何兹全:《府兵制前的北朝兵制》,《读史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页347-348。 [64]见徐乐尧:《居延汉简所见的市》,《秦汉简牍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页57-58。 [65]唐长孺:《魏、晋至隋唐官府坐场及官府工程的工匠》,《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三联书店1959年版,页43-47。 [66]《魏书》卷49《崔鉴传》页1103记延兴中鉴在东徐州冶铜为农具,当是特例,可不置论。 [67]《汉书》卷24下《食货志》下,页1183。 [68]参于豪亮:《汉代的生产工具——臿 》,《于豪亮学术文存》,中华书局1985年版,页274-276;陈文华:《试论我国农具史上的几个问题》,《论农业考古》,江西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页129-135。 [69]《魏书》卷3《太宗纪》,永兴五年(413年)九月,“置新民于大宁川,给农器,计口受田”,即是一例。纪文原列于八月,据干支,应为九月,参吴玉贵:《资治通鉴疑年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页104-105。 [70]分见《齐民要术·耕田》与《种谷》。 [71]《魏书》卷62《李彪传》,页1386。 [72]《隋书》卷73《公孙景茂传》,页。 [73]《魏书》卷2《太祖纪》,天兴元年二月条,页32。 [74]见《魏书》卷44《薛虎子传》,页997,虎子太和五年建议“以兵绢市牛”,开军屯。 [75]《齐民要术》序,页18。 [76]《太平御览》卷728,页3228亦引伯丑事,采自《隋书》;《太平广记》卷18亦有之,云出《仙传拾遗》,文字有损益。 [77]《魏书》卷27《穆亮传》,页669。 [78]两汉的具体事例见文镛盛:《中国古代社会的巫觋》,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页134-135所引。 [79]《魏书》卷91《术艺·刘灵助传》,页1958。 [80]《庾子山集》卷11,倪璠注,许逸民校点,中华书局1980年版,页648。 [81]笔者所见两种庾氏年谱(倪璠及鲁同群)均未言此教作于何时。请教本院文学所刘跃进先生,他认为是在南朝时所作,可备一说。不过据宇文 《庚信集序》“今之所撰,止入魏已来”,教中云“声高梁、楚”,似为北入后口气。究竟写于何时、尚祈方家赐示。 [82]《魏书》卷19中《任城王元澄传》,页464。 [83]《魏书》卷113《官氏志》,页2991;《隋书》卷27《百官志》中,页755,北齐太常下辖太卜局丞,掌诸卜筮;卷28《百官志》下,页776,隋开皇制,太常寺设太卜署,有卜师、相师、男觋,女巫、太卜博士等员。 [84]参相田洋:《市と异人》,我的解释与他略有不同。 [85]当时不少官员致仕后还乡里,还存在所谓的“双家制”。
三 市:交利之所,君子无故不游观 市是城乡居民时时光顾之处,自然也成为思考的对象。生活中不可无市是否意味着在观念中市也占有相应的位置?可惜,普通百姓的想法已不可知,仅士人、官员的看法尚有迹可寻。 隋初卢思道著《北齐兴亡论》痛陈北齐20余年盛衰之理。谈到文宣帝高洋时,他指出天保头五年尚为治世,中年以后则“诞纵昏德”,并罗列罪状数条,一条就是“出入市廛,游走衢路,”其结论是“刘曹以还,逮于僭伪,受命称帝未有若斯之惨者也。”[86]卢氏生于东魏“少仕齐朝”,天保中已活跃于邺都,耳闻目睹,所言应非虚构。在他看来,游走市廛与君主身份格格不入。身居九五者,虽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市肆却不是可以随意出入的正当场所。 卢氏出身范阳,为北朝大族,但他所举罪名不是个别大族对皇帝的成见,而体现了士大夫的普遍观念。 这桩罪名后屡见于唐初史家对高洋的描述中,成为高氏标准画像的一部分。《·文宣帝纪》末说到:“六七年后,以功业自矜,遂……拔刃张弓,游于市肆”。《·五行志》则进而将此与天灾联系起来,认为“五事愆违,则天地见异”,若“齐文宣之盘游市里,…[1] …则祥眚呈形,于何不至?”并将高洋“数为胡服,微行市里”归入服妖。《》本纪还附益了高洋游行市廛,枉杀无辜的事例,以为佐证。 这一罪状的流传、演绎与附会表明了史家对于皇帝举止的固定理解,暗示出“市里”所承负的负面形象。这绝非有唐一代史家的偏好,北朝史官亦是如此。魏收在《·岛夷·萧道成传》中称萧昭业“微服而出,游走里市”,视为恶行,即是一例。不惟史家——担负着记事监诫,彰善瘅恶之职的士大夫要求皇帝远离市廛,一般官宦士人心目中“市肆”的形象亦不光彩。北魏宣武帝时,北海王元详被召入宫,详母高氏惶迫不安,以为详必死。后详得免,高氏说:“自今而后,不愿富贵,但令母子相保,共汝扫市作活也。”[87]揣测其意,“扫市作活”必是极低贱的工作,高氏借此表达但求荀活的心情。言谈话语中无意传达出“市”地位之低下。颜之推批评时下嫁娶风气:“近世嫁娶,遂有卖女纳财,买妇输绢,比量父祖,计较锱铢,责多还少,市井无异。”[88]鄙夷世风以“市井”为比,在颜氏头脑中“市井”自然不足以令人称道。市廛为人所轻,活跃其中的商贾地位当然也高不了。魏收述南朝宋明帝刘彧时称他“纲纪不立,风政颓弊,”表现之一便是“四军、五校、羽林、给事等官皆市井佣贩之人”[89],依作者之见,商贾是没有资格为官的,否则就是荒政。这里暗含褒贬,亦暗含高下判断。《北齐书·和士开传》载,河清、天统以后,士开威权转盛,“富商大贾朝夕填门,朝士不知廉耻者多相附会,甚至为其假子,与市道小人同在昆季行列。”[90]所谓“市道小人”指的正是“富商大贾”。这些人尚被目为“市道小人”,一般商贩之地位更可想而知。 “市道小人”一词道出了士人思考问题的立场与分类原则。他们在认定人的身份、行为时仍未跳出君子、小人二分的老框框,强调的仍是两者的高下之别。“君子”据说经历了从身份地位的概念逐渐转化为道德品质内涵的过程,该过程完成于[91]。不过,北朝时“君子”仍包含身份地位上的意义。具体来说,即九品以上官员,均为君子;以下无论官、民均为小人。北魏孝文帝曾对刘昶说:“君子小人,名品无别,此殊为不可。我今八族以上,士人品第有九,九品之外,小人之官,复有七等。”[92]其子宣武帝亦承此说,曾对明亮云:“九流之内,人咸君子。”[93]核诸史实,宣武帝言此意在抹平文武之别,但亦再次肯定了孝文帝所说。九流之内属君子,其外尽为小人,应是当时的一般标准。 对于“君子”当然有一系列规范要求,其中之一就是无故不观市。《·地官·司市》“国君过市,则刑人赦”句郑玄注“市者,人之所交利而行刑之处,君子无故不游观焉。”这话北朝士人并不陌生。北周宣帝不修德政,数行赦宥,乐运上疏谏言:“臣谨案《周官》曰:‘国君之过市,刑人赦’此谓市者,交利之所,君子无故不游观焉。若游观,则施惠以悦之也。”[94]即是一例。《周礼》一书在北朝颇受重视,大到北魏官员班禄、三长制、北周官制,小到孝文帝置夫嫔之列、北齐明堂制度[95],均受到《周礼》的影响。当时通《周礼》的儒生亦不少。《北史·儒林传序》称“诸生……于周、兼通者十二、三焉。”北朝时为《周礼》作疏的有刘芳、沈重、崔灵恩[96]、熊安生等。对于《周礼》南北同尊郑玄注[97],其说必为儒者所熟悉。乐运引郑注而加删节,更突出了市为交利之处这一点,要求君子没有原由不应游观。君子尚且如此,作为以德治天下的皇帝,自然更不应当随意出入市廛。卢思道等抨击高洋,理由盖在此。 质言之,视“市井”如禁囿,游走市里为罪过并非仅仅由于郑玄的一句经注,还与孔子以来儒家反复强调的君子小人行为、追求上的不同有莫大的关系。《·里仁》中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范宁解释为“弃货利而晓仁义,则为君子;晓货利而弃仁义,则为小人”[98]。义利上的取舍乃是区分君子小人的重要标准。先秦时期义利问题上众说纷纭[99],秦汉以后,孔子所创的贵义贱利说则一跃为主导,《新语》、《》、《说苑》、《》、《潜夫论》等都昌明孔说[100]。市既是小人争利、交利之处,身为君子或身份上已为君子者自当退避三舍。北朝时圣贤古训并非陈列在儒家经典博物馆中的展品,而是活生生地根植于人心。当时情形是“《论语》、《》诸学徒莫不通讲”另有权会等人“多自出义疏”[101]。圣人的教诲儒生自然谙熟于心,影响其思考与行动。 汉代以降,不但以义利别君子小人的价值标准大行其道,随着官僚政治的定型,还形成了一套更具体的解释,即“禄足代耕”说。董仲舒对策中指出“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然后利可均布,而民可家足,”认为“尔好谊,则民向仁而俗善;尔好利,则民向邪而俗败[102]。王符也阐发上古班禄之制:“其班禄也,以上农为正,始于庶人在官者,禄足以代耕,……是故官政专公,不虑私家,子弟事学,不干财利,闭门自守,不与民交争,而无饥寒之道。”[103]不仅点出班禄的用意,也明确解释了食禄者的职责。北魏初,官吏无禄,此说自然无市场,班禄后,则又成为理论武器。孝文帝时曾讨论是否断禄,高闾据此说阐发了一番,认为“下者禄足以代耕,上者俸足以行义”,臣受禄则感恩,则贪心止,竭诚效力,不侵民等等[104]。北魏正光三年(522年)十二月关于禁止官员与民争利的诏书也提到“七品六品,禄足代耕,亦不听锢贴店肆,争利城市。”依据的还是同一理论。 君子小人义利之别不仅是儒生士子约束自身的要求或自相标榜的口号,它还汇合成一种舆论力量,即所谓“时议”、“时论”,指斥现实中的与之相违的现象。 北朝官僚兴商擅利者颇多,知名的有孝文帝之弟咸阳王元禧、北海王元详、孝明帝时权臣刘腾、北齐行青州刺史卢文伟、隋文帝时重臣等[105]。 这类官僚贵族各代屡见不鲜,不过他们擅利并非全无阻力,至少为时论所不容。史书中记述他们兴商之事后常常提到“时议以此鄙之”、“为时论所鄙”[106],元禧所为,史称“世宗颇恶之”。高允劝谏拓跋晃更是明显一例。史载晃末年“营立田园,以取其利”,高允指出晃为国之储贰,言行举动,万方所则,而“营立私田,畜养鸡犬,乃至贩酤市廛,与民争利,议声流布,不可追掩”,希望晃能分田园给贫下,畜产贩卖,以时收散。认为如此“休声日至,谤议可除”[107]。谏言先后提及“议声”与“谤议”,并非虚张声势,恐晃所为朝野已生怨议,高允不过是位代言人,将议论转达给拓跋晃。晃虽未从谏,但也不会感觉不到时论的压力。 对某些人来说,上述观念的确会左右其行为。《北史》卷49《斛斯椿传》称西魏孝武帝尝给椿店数区,耕牛三十头,“椿以国难未平,不可与百姓争利,辞店受牛”;颜之推曾说“多见士大夫耻涉农商”[108],均与此有关。 时议并不总是朝外的清谈,某些情况下这股舆论也会成为诏令、法规,而具备某种实质的约束力量。 北魏正光三年(522年)十二月,针对牧守第宅丰侈、店肆商贩等的蔓延,朝廷诏令规定“七品六品,禄足代耕,亦不听锢贴店肆,争利城市。”[109]颁诏时恰值元叉擅权,史称“初,叉之专政,矫情自饰,劳谦待士,时事得失,颇以关怀”[110],当时令为李崇,不过崇本人“性好财货,贩肆聚敛,家资巨万,营求不息,”其子亦是“邺洛市廛,收擅其利”[111],他断然不会草拟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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