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专用账户和临时对公账户销户银行流程时是必须现金销户还是转账销户

建设银行基本账户销户时,必须要注销营业执照吗?_百度知道
建设银行基本账户销户时,必须要注销营业执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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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用看看下面吧:1.基本存款账户自开户日起(以基本存款账户核准通知书日期为准)3个工作日以后,便可以进行销户。2.基本存款账户销户时有3个原因:(1)撤销后于他行另立,这种方式下,销户后只能转账,并且应先在需开户的银行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最后在一般户转基本户。(2)由于营业执照注销,撤销基本账户,这时,需要提供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销户时可以支取现金。(3)营业执照不打算注销,但又不在其他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在进行销户是,向基本户开户银行提供:未在其他银行开立任何单位结算账户的说明即可,但需注意的是,应先将其他一般账户先销户后,最后再撤销基本账户。
基本账户销户需提供的资料:1.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2.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未在其他银行开立任何结算账户的相关说明;3.客户留存联印鉴卡;4.未使用完的现金、转账支票;5.填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销户申请书,不需要再提供开户的全套资料。
在a支行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表,将基本户撤销,在b支行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表,申请将一般户变更为基本户,同时填写开户申请书, 原来的一般户账号不用变,但可以由一般户变更 为基本户。
采纳率:42%
不是。例如:不想再建行开户了,想到工行开户,你得将建行的基本户注销,然后拿着营业执照等到工行去开户,若你在建行销户时,注销了营业执照,还怎样到其他行开户。所以,不是必须要注销营业执照。除非你的公司以后不愿意再营业了,才注销营业执照。
除非单位注销,所以才需要注销基本账户吧,而不是因为基本账户注销才需要注销营业执照,这个因果关系要清楚吧。在单位正常营业期间,基本账户可以变更但不可以注销的。
先注销执照,再到银行消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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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客户号是指营业网点在农业银行对公客户信息系统中录入存款人的客户资料后产生的客户标识号,共17位。(错) 2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启用日期是指账户可办理对外支付的日期,必须在系统会计日期之后(含当前系统会计日期),在启用日期之前不能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错)3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通存通兑维护是营业网点根据客户提交的申请书,对在本网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通存通兑的维护。维护后账户新的通存通兑业务隔日生效。 (错)4 注册验资户验资期间账户收支方式为只收不付,只有验资成功后,才能办理结算。 (对)5一户通账户开立时,一个币种只能建立一个关联账户;已建立一户通关系的关联账户,不得重复建立一户通关系。(对) 6 长期不动户清理既可以系统自动清理,也可以柜员手工清理。 (对)7 注册验资户开户时,存款人必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开户时账户性质必须选择“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 (对)8 对公账户现金业务本所交易发现错账时,当日可以抹账,隔日可以冲正。跨所交易发现错账时,当日和隔日交易由开户行冲正,不可以抹账。 (对)9 客户部门应根据“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及人民银行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证明文件复印件逐份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和经办员签章后,将相关开户申请资料交营业网点。 (对)10 对公外汇账户开立后不需启用可直接使用。 (对)11 对公活期结算账户信息维护交易不能修改客户号。 (错)12 对公活期结算账户性质维护,仅限于基本户、一般户和专用账户之间相互转化。 (错)13 有权机关强制扣划前,必须先进行冻结处理。 (错)14 对公活期结算账户自转入长期不动户到销户支取或损益转出,期间如遇活期存款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在销户支取或损益转出时,系统按账户支取日的挂牌利率进行结息。 (对)15 长期不动户恢复交易可将已纳入不动户管理的长期不动户恢复成普通结算账户,只能在开户行操作,交易成功后不能抹账。 (错)16 通存通兑录入处理是非金融性交易,无需授权。当天的录入流水记录未被确认,系统在日终时不自动清除,隔日可以根据录入流水号进行确认。 (错)17 清息交易主要用于对本营业机构开设的结算账户进行清息处理,并将计息积数清为零,本交易为非金融性交易。 (错)18 对公活期特殊账务处理中,冲正交易主要用于对本所账户当日或隔日的错账进行冲正。 (对)19 对于通过银企客户端发起的交易,必须由客户端取消,前台柜面不允许取消。 (对)20 BoEing 系统中不支持结算账户签约多个含相同收费种类代码分段包月的结算套餐。 (对)21 客户如需以定期存款质押,须申请办理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更换单位定期存单业务,原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留开户银行,并专夹入库保管,当质押结束,向开户银行换回原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 (对)22 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应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或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为其它存款;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需重新填写通知存款单或凭证,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 (对) 23 对公非活期存款子账户移入/移出交易能将开立的单账户形式的对公非活期存款移入相关账户下管理,成为与该账户关联的子账户;或将与相关账户关联的子账户形式的对公非活期存款移出,成为单账户。移入、移出后原存款类型不变; (对)24 对公账户支付限额服务是指账户支付限额服务是营业机构根据客户与银行签订的申请书对账户支出额进行控制,为客户提供资金支付安全管理服务,以满足对公客户账户限额管理的需求。 (对)25 账户日间透支是指客户账户日间发生的超过账户可用余额的支付行为,结算账户日间发生透支时系统自动扣减透支额度,日间透支只收取透支手续费 (对)26 对于没有提供多级账簿号的收付款业务,所有的收付款均记入待清分账簿。支出时对于未提供多级账簿号的支出情况,只要账户余额大于支出数额,都可以从待清分账簿中支出。 (对)27 多级账簿的计息是客户内部的资金计价,在多级账簿之间进行分配,涉及银行账户资金变化,银行按照约定的规则对单位结算账户计息。 (错)28 平等资金池是指我行为集团客户提供的无主账户的资金池服务,通过真实的委托贷款形式,用有资金富余成员单位的资金调剂补充至资金临时短缺的成员单位,减少银行贷款,降低财务费用,同时减少委托贷款产生的营业税,合理避税。 (对)29 银企通平台是通过网络线路将农业银行的现金管理系统延伸到企业,为企业提供查询、支付结算、现金管理等各种金融服务的电子化操作平台。企业客户开通银企通平台,仅可以对自身账户进行管理操作,不能对其他企业账户进行操作。(错)30 BoEing 系统实现了“以账户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变。 (对)31 客户提供的资料与系统中已有的证明材料不一致时,可以修改系统已有证明材料。 (错)32 C3客户共享类信息只需在C3或BoEing/BOS中维护一次后,系统自动共享/同步;C3客户非共享类信息需分别在各自系统进行维护。 (对)33 对公客户基本信息中客户本身固有信息如经营情况等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错)34 柜员通过对公客户快捷开户管理,修改对公客户基本信息和证件类信息。 (错)35 在对公客户联系方式信息管理中修改“主联系方式标识”为“是非主地址”,则修改后该客户基本信息中的联系方式也同步修改。 (错)36 对公客户联系方式信息管理(11405)删除交易只能删除“主联系方式标识”为“非主地址”的联系方式。 (对) 37 对公客户名称信息管理只能修改或删除本交易维护的名称信息,不可删除客户本身的名称信息。 (对)38 对公客户行业信息管理(11418)中行业信息管理增加、删除的为副业信息,基本信息中的行业为主业信息。 (对) 39 上级组织机构代码修改只能通过“对公客户证明材料管理(11406)”交易进行修改。 (错)40 结算套餐是指将我行现有各单项结算产品进行组合、优化和包装,向中小企业客户尤其是优质客户提供的结算与现金管理综合解决方案,主要面向我行中小企业客户群体,其中重点营目标为中小企业优质客户。 (对)41 结算套餐根据套餐编号确定其唯一性;各类对公人民币结算账户均可签约结算套餐,但普通的结算套餐不支持注册验资户签约。 (对)42 营业机构收到客户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结算套餐签约协议(多联)及未加盖预留印鉴的业务申请书(多联),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结算套餐的签约交易。 (错)43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对)44 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可以用于结算,但不可以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错)45 同一存款单位在同一营业机构办理多笔定期存款,可以共用一套印鉴卡片,应须事先与开户行签订规范操作的协议。 (对)46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支取日总行规定的相应档次定期存款利率水平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错)47 存款单位支取单位通知存款,须提交证实书和预留印鉴,支取现金销户。 (错)48 单位协定存款是指存款单位与农业银行协议约定,在人民币结算账户之上,开立协定存款账户。 (对)49 单位存款证明书仅对存款单位的账户信息予以证实,不得作为提取存款的权利凭证,不得转让,不具有担保或质押效力。 (对)50 金融机构协助扣划时,应当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金融机构可给予协助。 (错)51 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对上述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带走原件。 (错)52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对)53 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 (错)54 保证金账户可作为结算账户使用,可出售支付结算凭证 (错)55 保证金账户销户时,资金只能转账转出;当转入账户类型指定结算账户时,结算账户与保证金账户必须属于同一客户号。 (对)56 保证金专项用于所担保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不得挪用,出资人不得自由使用。 (对)57 当同一时间需要开立多个保证金账户时,如开户要素完全相同,可以填制一份《开立/变更保证金账户申请书》并在备注栏说明,《开立/变更保证金账户申请书》随第一笔开户传票装订。 (对)58 有权机关对保证金账户进行扣划的,开户行有义务向其说明账户的保证金性质,并及时向客户部门确认保证金是否仍在担保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有权机关沟通确认保证金能否扣划及后续流程。 (对)59 保证金冲正业务一笔冲正交易只能调整一个分户及其明细。必须按照“先处理贷方红字或借方蓝字业务,再处理借方红字或贷方蓝字业务”的顺序做冲正交易。 (对)60 保证金账户资金客户不得自由使用,开户行不得出售支付结算工具,只能依据客户部门通知进行退还或支付。 (对)本文由(www.wenku1.com)首发,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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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对公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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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对公销户
关注微信公众号一般户存款转入基本户账务处理办法
单位的基本户下面有一个一般户,现在一般户需要消户,已经通过转账把一般户的余额全转到了基本户下面,请问帐务上该怎么处理是借银行存款基本户贷银行存款一般户财务费用利息请问贷方这样处理正确吗我觉得有点不通啊这样做的话科目汇总也不知道怎么填了.先谢谢各位了
17:02最佳答案
银行一般账户与基本账户有往来不会导致银行存款出现负数,除非你记账错误。处理方法:查找出现错花抚羔幌薏呵割童公阔误的原因,再调整账务。 热心网友 &
其他回答(共7条)
17:14&贾麒麟 客户经理
基本户和一般户都是公司的银行账户,区别只是作用不同,基本户可以提取现金而一般户不可以,缴税账户是按要求去税务部门登记的,基本户一般户都可以,要看税务规定了。单子,支票存根,或者餐饮娱乐等方面的发票,收据是给会计用来做帐的,是哪个账户开出的支票就做那个账户的帐,例如是基本户开的支票就做基本户,一般户开的支票就做在一般户。缴税金额和什么户没有关系,主要看你的营业收入,这就需要会计来做账务处理了。给会计的单子跟从银行支取现金、转帐等就是一整套帐务处理程序,每个环节都是互相联系与制约的。会计做帐讲通俗一点就是将公司的营业情况按会计及税务要求做成账册、账本进行的核算工作。会计工作是一项很复杂的体系,各行各业都不一样,都有不同要求。其实会计做账是有很多名道的,这就要靠会计个人的经验累计了,说也说不完的。 &
17:11&窦连池 客户经理
第五十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处理(一)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因第1、2项原因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到柜台办理剩余资金的转账手续,其中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时,应通过转账方式将剩余账户资金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虎唬港舅蕃矫歌蝎攻莽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应通过现金支票提取现金,如无现金支票,应通过转账方式将其剩余资金转入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中。
17:08&龚子顺 客户经理
你好:(1)工程款汇入基本存款300万时:借:银行存款-基本户 300 贷:银行存款-XX银行 300(2)再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借:银行存款-一般户 300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 300(3)再转入承包商时:借:在建工程 300 贷:银行存款-一般户 300掸肌侧可乇玖岔雪唱磨希望可以帮到你!望采纳,谢谢!
17:05&齐景娥 客户经理
销户前首先应办理账户资金的核对,账务核对相符后办理销户。销户需提供:1填写撤销银行账户申请表一式两份;2单位出具介绍信;3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如果不是法人办理需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及复印件;5交回该账户重空(支票、电汇等)如无法交回写说明;6交回该账户印鉴卡片,如遗失写说明。一般账户销户应将资金转入同户攻旦掇秆墀飞峨时法江名的其他银行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如果单位已在工商办理注销,应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办理销户取现手续。各家行销户手续不大一样,比如说有的行还要求提供基本户开户许可证。但上面几项应该是较基本的了。 &
16:59&窦连江 客户经理
一般户转为基本户是不用做账务处理的,只是在办理业务时与以往有些不同罢了。
16:56&赵飞虹 客户经理
不需要再转了,一般户和基本户的区别就是基本户可以提取现金而一般户不能提取,其它的都一样,所以扎账务处理和基本户没有什么区别,按照你以前的做法就行了。担钉曹固丨改查爽肠鲸借:银行存款-xx账户 贷:应收账款等
16:53&龚家贱 客户经理
银行存款账户是要核对发生额的,建议按照业务笭阀蒂合郦骨垫摊叮揩的发生次数,逐笔做账务处理。基本户转一般户时:借:银行存款——一般户贷:银行存款——基本户一般户转回基本户时:借:银行存款——基本户贷:银行存款——一般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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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光海航人寿”)是由新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湾)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组建的合资人寿保险公司,于日注册成立,2009年注册资本金5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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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热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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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nbsp&nbsp&nbsp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十四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十五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二)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三)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属本条第二、三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第二十六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第三十条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第三十一条 开户登记证是记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存款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三十四条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三十五条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第三十八条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第三十九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项。
  第四十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一)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四十二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第四十三条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第四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第四十五条 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四十六条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第四十八条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第五十条 存款人因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 银行得知存款人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况,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第五十二条 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十三条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第五十四条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十五条 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五十六条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五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第六十条 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第六十二条 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第六十三条 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第六章 罚 则
  第六十四条 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开户登记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式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监制。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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