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老人 关爱帮扶家庭特别奖扶漏报申请书咋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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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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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失独家庭特扶金提至每人每月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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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温薷)昨日,北京市卫生计生委表示,自今年1月1日起,北京提高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标准。自2月21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至10月31日止,北京市“单独两孩”申请数和办证数分别为26266例和24091例。
&单独两孩&已办证妇女年龄比例 新京报讯 昨日,北京市卫生计生委表示,自今年1月1日起,北京提高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标准。其中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将自现行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00元。 失独家庭特扶金每人每月增300元 昨天,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通知称,北京自日起,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标准。对于具有北京市农村户籍、只有一个子女、年满60周岁的居民,政府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 同时,今年1月1日起,北京还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的标准。对于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政府发放的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分别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60元、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500元。 明年起计生奖励特扶经费区县分担 此外,记者了解到,2014年度,调整后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仍由市级财政负担。从2015年起,将负担渠道调整为市、区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其中市级财政负担85%,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纳入市对区县转移支付补助项目;区县财政负担15%。 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对于普通市民没有影响,接受扶助的群众依然按照原渠道领取扶助金。 ■ 相关新闻 超2.4万家庭获批&单独两孩& 昨天,记者从市卫生计生委了解到,截至上月底,北京已有超2.4万家庭获批&单独两孩&。在已办证的准妈妈中,共有66例超过了46岁。 自2月21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至10月31日止,北京市&单独两孩&申请数和办证数分别为26266例和24091例。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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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计生家庭可申报三项补助 失独家庭有特别扶助
江西计生家庭可申报三项补助 失独家庭有特别扶助
  原标题:江西计划生育家庭可申报“三金”奖励,对失独家庭特别扶助
  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的福利来了!
  近日,江西省卫计委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及申报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计划生育家庭可申报享受“三金”奖励!
  今天,小编从江西省卫计委获悉,省卫计委近日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及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在4月20日前,完成计划生育“三金”奖励及扶助申报,让广大计划生育家庭得到更多的实惠。
  那么大家关心的问题来了!计划生育“三金”政策,哪些家庭和个人可以享受?
  计划生育“三金”是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三类资金补助和发放。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发放条件
  (一)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藏区男性、女性为年满55周岁)。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发放条件
  江西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一)应在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条件
  夫妻只生育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或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
  工 作 流 程
  省卫计委要求,各地启动2018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及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计划生育阳光助学制度和计划生育绝育术奖励制度等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通知要求,对象资格认定标准既不虚报也不漏报、错报,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都能享受到国家和省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奖励及扶助政策。
  另悉,4月20日前,我省要完成计划生育“三金”奖励报送。其中明确,要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49周岁以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对象个案信息,录入江西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信息系统中的“国家奖扶管理”、“国家特扶管理”子系统中;将40-48周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阳光助学、绝育奖对象个案信息录入江西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信息系统中的“省级利导管理”子系统中。
  来源:江西省卫计委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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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扶助政策有哪些?
失独家庭扶助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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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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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经济扶助;二、保障房优先安排;三、城乡医疗,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四、养老保障,优先入住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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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失独家庭领养孤儿后,本可享受的失独政策等还能享受吗?
地区: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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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养小孩需要哪些手续1.收养社会弃婴:(1)无子女证明(2) 收养人情况证明(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4)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及捡拾人证明和身证(5)收养人健康证明(市职业病院)(6) 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7) 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2.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1)父母死亡证明(2) 收养人情况证明(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4)收养人健康征明(市职业病院)(5) 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6) 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二、去哪里领养小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被领养人)。您可以到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或是儿童救护站领养孩子。当然您也可以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三、领养小孩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五)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六)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七)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四、领养小孩需要多少费用我国法律对于领养小孩没有费用的要求,因此,领养小孩只要符合了法定条件就可以了,不需要额外缴费。五、领养小孩的流程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3、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六、如何办理收养上户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没有独生子女证可以办理失独补贴金吗?
地区: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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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不可以领证的情况:(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5)孩子均已死亡的;(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独生子女证》。丧偶或离婚对象的领证程序(1)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其他情况的领证程序(1)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照“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办理。(2)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补办程序《独生子女证》丢失后需要到原发证机关补办。具体程序如下:先到单位或居委会开证明信,再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夫妻2寸合影4张到街道办事处填表,最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补办。申办流程1.居民填写申请表2.单位或居委初审3.计生办审核4.区计生委审批5.发证及奖励所需材料原配夫妻: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明;孩子准生证、出生证、放环证(附带透环B超结果证明书)证件及复印件、亲子合照(一家三口)二寸2.离婚对象:符合条件一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离婚证明;3.丧偶对象:符合条件一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丧偶的证明;4.再婚对象: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离婚证明,结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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