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十四周岁自愿发生性关系,女性右侧输卵管切除一边,男方不想负责任,女方怎么办?

我一朋友的女儿还未满16周岁却自愿和一男子发生性关系,请问此男子是否犯罪?如不是,可否要求其赔偿?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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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方有没有十四岁呀?    如果女方十四岁以下,男方已成年,统统属于强奸。    如果女方已满十四岁,双方自愿,很难定强奸。    至于赔偿一事,大家协商吧!        
  家庭教育很关键。
  赔偿??  
  很遗憾地告诉LZ,在我国,女方因性行为要求男方赔偿的举动,称为卖淫
  前面不够严谨,应该是自愿性行为
  靠~都16了啊。生孩子都不犯法了。
  中共法律规定的不是16岁,是14岁。不过14岁是实龄,虚岁差不多是16岁。  如果不满14岁(实岁),有没事要看男的知不知道女的年龄,如果不知道,白搞了。  如果知道,要看会不会有人报给公安,如果没有报案,也没脭。  如果有人报案,也要看男的年龄,如果男的仅是14或15岁,按中共司法解释,一般也没事,让家里以后管好点就是了。  如果男的满了16岁,又没关系的话,那就要算强奸了,可能要判3、4年。
  作者:尊重历史38 回复日期: 21:56:19 
    中共法律规定的不是16岁,是14岁。不过14岁是实龄,虚岁差不多是16岁。    如果不满14岁(实岁),有没事要看男的知不知道女的年龄,如果不知道,白搞了。      错,强奸罪的对象如果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女方同意的,在实践中,因为幼龄女性史可以边别的,即使女方未说明自己的年龄,男方也构成犯罪,除非其能证明自己不应知情(如幼女发育非常成熟,远远超过同龄女性的)
  因为幼龄女性史可以边别的,    更正:“辨别”
      作者:尊重历史38 回复日期: 21:56:19   如果有人报案,也要看男的年龄,如果男的仅是14或15岁,按中共司法解释,一般也没事,让家里以后管好点就是了。      !!!!!!!!!!娃呀,要是让你来当法官大家都爽死了  附赠一个条文,当可怜你个瓜娃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男的满了16岁,又没关系的话,那就要算强奸了,可能要判3、4年。      唉,说你说的手指头疼,算了,在受受累吧    强奸罪,无加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实践中,即使是未满18周岁,也以7年有期徒刑居多    
    不知道就不知道,满嘴跑火车装什么专家,还“如果男的仅是14或15岁,按中共司法解释,一般也没事,让家里以后管好点就是了”,中共再无能,再不符合你个海外精英的理想,它制定的法律也都是有数的,要想充专家充精英,麻烦先买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贵,才两块六毛钱
  作者:chenkun9090 回复日期: 0:49:36 
        不知道就不知道,满嘴跑火车装什么专家,还“如果男的仅是14或15岁,按中共司法解释,一般也没事,让家里以后管好点就是了”,中共再无能,再不符合你个海外精英的理想,它制定的法律也都是有数的,要想充专家充精英,麻烦先买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贵,才两块六毛钱    -------------------------------------------------------  人家说的是有些根据的,你别不懂装懂
  话放到这,以后只要看见你,见一次骂一次,你还“尊重历史38”,你直接叫“38”多好
  chenkun9090  ===========================  我个人对尊重历史38的一些看法比较不满,但是这个案子他还是说对了,什么样的情况,就是男在14岁到16岁之间的时候,与幼女存在恋爱关系的,发生性关系不是强奸罪。    加上上面说的那个不知道年纪的。    其实关于强奸罪的司法解释也很多,司法解释如下    以满14不满16的男性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如果是双方处于好奇,自愿发生的,或实在是“恋爱“过程中发生的,或幼女主动引诱其发生的,或确实不知道对方为幼女且根据对方生理特征也无法判断对方是否幼女的情况下发生的,一般不适宜定型为强奸罪
  一般是特指自愿,而非强迫,强迫一定算上强奸罪。这点事先要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号)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对超过14岁的,只要是自愿都不算强奸。    但女方的监护人可以向男方要求补偿。此补偿只能协商,法院不支持。
  14岁以上就没问题
  作者:chenkun9090  ----------  你的法律知识不够,差很远。建议多看书、多学习再来吧!
  作者:chenkun9090 回复日期: 1:06:42 
    作者:京城大猫 回复日期: 0:59:41        作者:chenkun9090 回复日期: 0:49:36                  不知道就不知道,满嘴跑火车装什么专家,还“如果男的仅是14或15岁,按中共司法解释,一般也没事,让家里以后管好点就是了”,中共再无能,再不符合你个海外精英的理想,它制定的法律也都是有数的,要想充专家充精英,麻烦先买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贵,才两块六毛钱            -------------------------------------------------------      人家说的是有些根据的,你别不懂装懂                哦,不好意思,我真不太知道,不过我代过案子的还没有遇见这样的情形,可能使我带的刑事案子少吧        能问一下你说的根据 出处吗  --------------------------  这个司法解释不算生僻,既然不精熟于此就还是少说些吧,:)
  尊重历史38     I服了U    到处38
  作者:情何了 回复日期: 10:47:57 
    作者:chenkun9090 回复日期: 1:06:42        作者:京城大猫 回复日期: 0:59:41          作者:chenkun9090 回复日期: 0:49:36                      不知道就不知道,满嘴跑火车装什么专家,还“如果男的仅是14或15岁,按中共司法解释,一般也没事,让家里以后管好点就是了”,中共再无能,再不符合你个海外精英的理想,它制定的法律也都是有数的,要想充专家充精英,麻烦先买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贵,才两块六毛钱                -------------------------------------------------------        人家说的是有些根据的,你别不懂装懂                        哦,不好意思,我真不太知道,不过我代过案子的还没有遇见这样的情形,可能使我带的刑事案子少吧            能问一下你说的根据 出处吗    --------------------------    这个司法解释不算生僻,既然不精熟于此就还是少说些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二○○○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号)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人家不是乱说的,另:碰到自己不熟悉的刑事案子一定多查多问,要不然小心当事人咬你。  
  既然你不懂,就贴几个解释给你们扫扫盲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6]1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哎!我就不说了
  当事人不知道幼女年龄的,自愿搞的,不算强奸。关于这点,中共最高法院也有司法解释,自己搜吧!
  天涯法版法盲越来越多,我不是说LZ。
  作者:chenkun9090 回复日期: 1:06:42   。。。  哦,不好意思,我真不太知道,不过我代过案子的还没有遇见这样的情形,可能使我带的刑事案子少吧        能问一下你说的根据 出处吗  ================  你会能代案子??象你这种水平,真不知道是怎么考过司考(或律考)的,你应该是原来评的吧。虽然现在的国家司法考试实际上是公民普法考试,但象你法盲程度如此高的,我看也很难达到普法水平吧!
  要是司法考试的难度是只是公民普法,那我去考一个好了。有了法律防身底气能稍微足一点啊。
  有些傻子,还说别人不懂。呵呵  尊重历史38 ,你不要教他们了。
  从楼主的描述可以推断,女方已满14岁。否则他应该说未满14岁而不是16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复  
  同意  
  路过ing
  楼猪话都说不清楚你们争什么争
  现在是互联网时代,过错是暂时的遗憾,而错过则是永远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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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定犯法了
  严正声明        1.本人是文盲,以上内容文字均不认识,也看不懂是什么意思.        2.此事与本人一点关系都没有,只是本着“看贴(虽然看不懂)回贴,利人利己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顺便赚几个MP        3. 本人在此留言均为网络上复制,并不代表本人同意、支持或者反对楼主观点。        4. 如本人留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请网络管理员及时删除本人跟贴。        5. 因删贴不及时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包括宪法,民法,刑法,书法,公检法,基本法,劳动法,婚姻法,输入法,没办法,国际法,今日说法,吸星大法,与台湾关系法及文中涉及或可能涉及以及未涉及之法,各地治安管理条例)纠纷或责任本人概不负责。        6. 本人谢绝任何跨省追捕行为,如有需要请直接联系楼主、原作者以及网络管理员或法人代表。        7. 此声明最终解释权归本人   发布者 taihuinp (http://taihuinp.blo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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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未满18周岁怀孕男方不愿负责任应追究刑事责任吗_百度宝宝知道男女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女方怀孕了,将男方告上法庭,男方该承担什么责任?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和她自愿发生性行为,她怀孕了,要告我上法庭我该承担什么责任?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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