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届毕业生报到证档案在报到证上所在的人才交流中心存档未到一年就被调至所考的事业单位,会影响以后转正定级吗

应届毕业生考取公务员档案毕业派遣问题?_百度知道
应届毕业生考取公务员档案毕业派遣问题?
我是今年的应届毕业生,考取了公务员,可是单位目前还不能跟我签三方协议,而学校又要毕业了,如果签不到三方协议就会把档案派到人事局,请问这对公务员录用有影响吗?这样还能不能拿到派遣证啊?请有经验的帮忙解答,谢谢!!!
我有更好的答案
  应届毕业生考取公务员档案毕业派遣行政事业单位有专门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报到证》左上角填写的单位直接派到用人单位。档案就会到工作单位。具体可以咨询以下几个部门:学校、户口档案所在部门、人才市场工作人员、公务员局。  档案派遣相关问题:  1、什么是《报到证》及《报到证》的作用  《报到证》(也称《派遣证》、《通知书》),由教育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的调配部门签发,是毕业生参加工作,转正定级的必要材料,是证明通过国家统招考入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的重要凭证,自考和成人教育无《报到证》。  所有毕业生的《报到证》都要经教育厅审核(办理依据为毕业生上交的三方《就业协议书》或就业证明材料),最后由学校通过学院发放给每名毕业生。毕业生持《报到证》办理工作报到、个人户口迁移、人事部门转接档案等手续。所以说,《报到证》是非常重要的,从某种意义讲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同等重要。  目前各地接收毕业生(包括回生源所在地)的限制主要就表现在有无《报到证》上面:没有《报到证》,在家庭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就业无法落户;回家乡就业,报考当地行政事业单位也需要《报到证》;没有《报到证》,人社局、人才服务中心不予接收毕业生的档案,其档案不能在人才市场流动;没有《报到证》,国家的企事业单位都无法将其作为正式员工聘用,日后的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等,都将受到限制。因此,特别提醒同学们,除升学外,其他毕业生都应该拿到《报到证》。  《报到证》办理的有效期为毕业生离校后两个自然年之内(2015届毕业生在日前可办理),毕业生毕业两年后属社会人才范畴,教育主管部门不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手续(包括《报到证》的办理)。  2、2015届毕业生办理《报到证》的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隶属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6月下旬到7月上旬为区内各高校近8万名毕业生办理《报到证》,我校被安排在6月30日左右为毕业生统一办理《报到证》。除办理当天,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期间不受理我校2015届毕业生任何单独办理《报到证》的申请。  于6月20日前将《就业协议书》或单位接收证明交至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以及国防生可以在一派(6月30日左右)办理到《报到证》。由于涉及4000余条就业数据录入和《协议书》审核排序,6月21日—6月29日期间交到就业指导中心《就业协议书》或单位接收证明的,有可能推迟到二派(7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办理。为了同学们能在毕业时拿到《报到证》,为了配合全校毕业生就业材料的排序和录入工作,请毕业生务必在6月20日之前上交《就业协议书》或单位接收证明、行政事业单位录用网上公示。  就业材料录入系统后,中心会将就业方案于6月24日交学院,由学院与毕业生一一核实是否录入准确,请毕业生关注并配合此次审核。  错过一派的毕业生请务必在8月24日前将《协议书》或单位接收证明交就业指导中心(假期值班安排将在7月中旬发布)。中心将每两周到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一次派遣手续。  9月1日后,2015届毕业生何时才能统一办理《报到证》另行通知。  3、办理《报到证》的材料  《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接收函(格式也可自定,只要说明是接收内大什么专业谁在何处从事什么工作即可,需盖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章)、单位文件或网上公示(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法人为毕业生)、《高校毕业生自由职业情况登记表》(自由职业者)或国外高校《录取通知书》等均可作为办理《报到证》的派遣依据。材料尽量提供原件,如因寄送时间,原件需个人留存等原因,可询问就业指导中心后提供复印件或将接收材料扫描、照相发到指定邮箱。  仅有人才交流中心的章,没有具体就业单位的,不能视为就业,不能按照就业办理《报到证》。有单位,且开出人才调档函的,可以按《调档函》+《接收函》的形式办理《报到证》。  上交《协议书》和就业证明材料时请先阅读毕业生上交《就业协议书》须知,上交就业证明材料时,请附加填写《内蒙古大学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该表不需要单位盖章)。在职研究生上交就业证明材料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在职情况登记表》。上交《就业协议书》以外的就业证明材料时,同时携带自己的空白《协议书》,如协议书未从学院领取,中心会在现场电话与学院核实。  4、《报到证》的领取  因为《报到证》的白色下联要通过学院封入毕业生档案,因此《报到证》统一到学院领取。按照学校的要求,一派的毕业生在毕业典礼后到学院同《毕业证》、《学位证》、档案等一同领取,《报到证》不能提前于《毕业证》发放。因成绩等问题暂时不能领取《毕业证》的,《报到证》将由学院扣留,不能发放。假期间办理的《报到证》从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直接领取,毕业生取到《报到证》后到学院取档案,9月开学后中心会将所有留存的《报到证》转交学院。  《报到证》的办理和发放时间是由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学校统一安排和要求的,没有例外的情况,用人单位如要求毕业生提前携《报到证》报到,请和单位解释。如需学校出面证明的,可到就业指导中心开取证明。  5、关于缓派  2015届毕业生已签约,并已将就业材料交就业指导中心,但目前有和原单位解约的意向或原单位正在办理某些手续(如入编、解决北京户口)需延缓派遣,可在6月20日前将《缓派申请》学院需签署意见,交就业指导中心(说明和哪个单位签约,为什么要缓派,之后如何处理)。  中心可暂时不为该生办理《报到证》,直到该毕业生交来其它材料解决此问题。如到9月1日还未处理,中心将按照原单位派遣。  6、派遣单位  派遣单位即《报到证》左上角填写的单位,是明确你的档案等人事关系应该转往的地方。一般来说,单位可接收档案即可将《报到证》抬头打印(俗称“派遣”)为该单位,毕业生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自己的档案、户籍、组织关系进行调转。《报到证》上注明的报到时间(为一个月),尽量在规定时间内报到,部分地区和单位无强制必须在期间报到的要求。  单位派遣基本原则:  (1)行政事业单位、国企、股份制企业等规模较大的单位,有专门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报到证》左上角填写的单位直接派到用人单位。  (2)中小型企业,协议书上盖当地人才中心章的。《报到证》左上角填写用人单位或人才中心,如填写的是人才中心,备注注明实际工作单位。  (3)中小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聘用(无编制)、在北京、深圳等地不能解决户口、基层就业项目等不能存放档案的单位,且没有人才中心章的。《报到证》左上角填写的单位派到毕业生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多数为地市级人社局(教育局)、人才交流中心或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7、关于档案  档案是记录个人教育、工作经历的重要材料,毕业生毕业后应妥善安置自己的档案,不允许个人长期携带档案,自己开封档案。《报到证》是毕业生档案中的重要材料,关系到毕业生存档、落户、转正定级等事宜,除升学外,无《报到证》的档案一律不允许调离学校。  档案的接收单位以《报到证》派遣单位为依据,转递至具体用人单位、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或毕业生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  本科毕业生如确有留档需要,可与学校签订《内蒙古大学毕业生留存档案协议书》,由院系托管档案两年,期间随时可以办理调档,两年后的年底(即2017年年底)由院系转交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发回毕业生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  高职、研究生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并办理《报到证》后,应及时办理档案关系,学校不予保管档案。确有困难的,可将档案暂存至当年12月底,之后将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档案在转寄过程中涉及多个单位,有可能在寄送过程中漏登记、破损、丢失,请毕业生尽量在毕业时,至少在毕业当年自行妥善处理好档案问题,不要等着学校两年后发回生源地!自己一直不管档案,10多年后来学校查档案,发现档案在毕业两年后邮寄回生源地,回生源地又找不到档案的毕业生屡见不鲜。  8、关于改派  《报到证》办理的有效期为毕业生离校后两个自然年之内(2015届毕业生在日前可办理),在此期间内,毕业生就业单位发生变化,新接收单位要求毕业生提供派往该单位《报到证》的,可以办理改派手续,逾期不能再办理改派。办理时需向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原《报到证》上下联。上联为彩色,毕业时与《毕业证》同时发到毕业生手中,下联为白色封在毕业生档案里。档案不允许个人拆封,毕业生可携带档案和上联办理手续。  (2)原单位解约材料。《报到证》上显示的单位出解约材料,基层就业项目由该项目地市主管部门出具。出国、自由职业、申请回生源地的不需提供。  (3)新单位接收材料。协议书、接收函等。  对《报到证》、档案、户籍、党组织关系等置之不管,拿了《毕业证》就走人的做法,将会在你将来的工作和生活中,在就业、报考公务员、落户、计算工龄、转正定级、提拔调用、结婚、买房等方面带来不可预测的麻烦!类似的案例在之前层出不穷,特别是今年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企人员的档案进行全面检查,很多毕业生档案内没有《报到证》,有的是在毕业后十年左右,甚至三十多年后才出现的麻烦,直接影响升职、评职称、人事调动等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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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可以“改派”,等你正式录用后,签好三方协议,回学校开改派证明,去人事局调档就可以了,完全没问题的,请你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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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到证上面有单位名称能报考事业单位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报到证上面有单位名称是可以报考事业单位的,但是考取后能否被录用则要视具体情况来定。  【情况一】  如果高校毕业生已经到该单位工作,且该单位属于私企性质,由于相似其实没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该毕业生在到该单位报到前应该已经先到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到并办理了该毕业生学籍档案人事档案代理手续,并缴纳了管理费。那么该毕业生的报到证应该与档案一并放在单位所在地的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这种情况,该毕业生报考事业单位后,考上后,可以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转递该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报到证上的单位名称只是该毕业生的以往工作的经历,并不影响其转递档案到已考上的事业单位。只要你的工作中间未间断,且原单位已给毕业生上过社保,按相关规定原私企工作的年份还可以计如连续工龄。因为退休时连续工龄超过30年的,给付养老金为原工资的90%,不足30年的为70~80%。即调入事业单位工龄和连续工龄(第一次参加工作的第一天开始计算,调换工作单位中间简短不超过3个月就可以记入连续工龄)是分别计算的。还须知道一点,该毕业生的国家干部身份是从到人才交流中心报到之日 开市起算的,因为该毕业生报到时办理了人事档案代理,并缴纳了管理费,工作人员会给该毕业生一张《国家干部申报表》,当场填写后,即可放入该毕业生的学籍档案中,此时该毕业生已经是准国家干部身份,学籍档案也变为国家干部人事档案,一年后就可转为正是国家干部。因此其干部工龄是可以连续计算的。   【情况二】  如果高校毕业生只是随便签了个就业三方协议,并未去该单位工作,档案也被转回到生源地的人社局,且毕业时间未超过2年,报考事业单位被录用,可以凭录用通知回原籍(生源地)的人社局改签报到证的接收单位。即在原报到证的接收单位一栏,由人社局工作人员改为事业单位的名称,并盖具人社局的公章即可。这样该毕业生的学籍档案直接由人社局转到事业单位即可。但是由于人社局只是代为暂存毕业生的学籍档案,是无法把该毕业生的学籍档案转换为人事档案,因此该毕业生的干部身份只能从到考上的事业单位报道之日算起,该毕业生之前如果有打工的经历,则要看打工的单位是否给其上过社保,如果上过还有可能记入连续工龄,如果没有上过社保,则只能从到事业单位工作之日开始计算工龄。   【情况三】  如果高校毕业生毕业已经超过两年,且报到证也是随便签的三方就业协议,单并未到该单位履职,这样的报到证超过2年已经作废了,无论有无原接收单位的名称都无关紧要,因为该报到证已经失效,即便考生考上了公务员,也无法办理录用手续,因为该毕业生的档案不是人事档案,报到证呢过也作废了,因此没法办理其学籍档案转为人事档案的手续。  报到证上接收单位的改签只能由学校(毕业当年改签)或人社局(学籍档案转回原籍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毕业生选择留在学校所在地,学籍档案及户口直接转到该中心的)这三家单位改签。别的单位或机构一律无权改签报到证。
国家级测试员(一甲)
可以,没有影响,只要档案没被单位提走就行,否则还需要和工作单位协调辞职和工作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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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材料齐全,当日办结。
(029)12333
实施主体性质
受理、联办机构
1、《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派遣工作的通知》(陕教生[2010]7号)各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是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数量增幅较大的一年。为了切实做好2010年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派遣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派遣准备工作。高校毕业生派遣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也是整个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各高校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毕业生派遣工作的总体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今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派遣任务。&&&&&&二、认真做好毕业生初次就业率的统计工作。各高校办理派遣手续的同时要上报毕业生就业数据库(DBF格式),省教育厅将根据高校上报的数据库统计初次就业率。数据库结构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编制,高校不得自行增加、改动代码。就业数据库校验合格后方可上报。各高校上报数据时请一并带上学生所签协议书及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函、劳动合同、用工证明以及学生所填灵活就业登记表(顺序与数据库一致)。实习生不能纳入已就业人数中统计就业率。&&&&&&三、确保就业数据库的准确性。今年数据库结构在往年的基础上继续增加扩展项4代码(kzx4),请各高校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填写该项内容,扩展项3代码(kzx3)仍填写学生的学号,学号必须与各高校教务部门学生学籍学号保持一致。&&&&&&四、毕业生报到证的打印要确保规范、准确。2010年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一律打印,要做到整洁、庄重。毕业生报到证打印需注意以下几点:&&&&&&(一)凡2010年7月1日前派遣的高校,毕业生报到证打印日期为7月1日,报到期限为一个月;7月1日以后派遣的高校,毕业生报到证打印日期为该校派遣时的日期,报到期限为一个月。&&&&&&(二)凡毕业生与西安市区内无接收毕业生户籍和档案关系的单位签定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而其户籍和档案关系由人才中心代理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不能派到人才交流中心,只能派到用人单位。&&&&&&(三)凡毕业生与外地驻西安办事处、联络处签定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不得直接派到办事处或联络处(只能派到办事处或联络处的上级主管单位)。&&&&&&(四)凡汉中地区籍回生源地的高校毕业生,请各高校直接将毕业生派回汉中地区各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延安地区籍回生源地的高校毕业生,请各高校将毕业生直接派回延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再由延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向各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转派。&&&&&&(五)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打印统一为:陕A+各高校院校代码;派遣报到证号为2010+流水号,例如:(陕A10697)毕字第号。&&&&&&(六)属于灵活就业的毕业生,毕业生就业报到备注栏一律不许打印灵活就业单位,若单位要求打印的,请提前予以说明。&&&&&&五、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严格规范派遣程序。各高校一定要严把政策关,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所签的就业协议等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逐一核实,尤其是毕业生灵活就业,需提供具体工作单位、部门和学生本人的联系方式。各高校不得将灵活就业登记表分发到各院系,学生如属于灵活就业,需到学校就业部门领取灵活就业登记表,并就地填写,院系领导签字同意。不能以扣发毕业证、派遣证为由,迫使毕业生填写灵活就业表。今年在派遣工作期间,省教育厅将通过与用人单位和学生本人联系,对毕业生所签的就业协议等材料进行抽查,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将对相关学校就业率重新进行核定。就业派遣名单仍以电子版和报表形式报送(含专升本、考取研究生、出国、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六、严格执行有关户籍政策。高校在办理学生派遣时,要严格执行以下户籍政策:&&&&&&(一)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和西安市生源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联系到中央驻陕单位或省属单位的在集中派遣时领取《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二)非西安市生源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直接到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准入证手续。届时应带以下材料:用人单位介绍信,被申请人的毕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就业报到证或人事部门开具的就业介绍信(核原件,留复印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核后退回),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证(原件核后退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被申请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件),被申请人的户口迁移证或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七、关于毕业生改派问题。对于已签订用人单位并派遣的应届毕业生,其改派期限为两年,未签订用人单位派遣回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的应届毕业生,找到工作单位后,重新办理派遣时间可延长至三年,每人只能改派一次。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将其档案和户口保留在原就读学校两年,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档案和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迁回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集中派遣期间,改派手续一律暂停办理。若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在派遣期间报到的,可另行处理。&&&&&&八、做好大学生到基层从医从教的派遣工作。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大学生到基层从医从教从事农技服务助学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47号)文件规定:“振兴计划从医从教从事农技服务助学金项目确定的签约学生,经省振兴办核准、考核无违反协议行为,待学生毕业后学校将其统一派遣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振兴办),学生持毕业证、身份证、报到证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振兴办)报到后分派至所签约县(区),不再另行考试”。对到基层从医从教并获得助学金的2010届毕业大学生,毕业时报到证抬头开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振兴办)”;报到地址栏目填写“**县(区)人事局”;档案材料栏目填写“转至* *县(区)人事局”;备注栏目中注明“振兴计划助学金项目签约学生”,档案和户口由学校迁移至学生服务县(区)人事局。&&&&&&九、认真落实定向、委培单位毕业生的派遣和改派工作。各高校要如实上报定向、委培毕业生的就业名单,并附当年的录取底册,同时加盖教务处或招生办公章。对定向、委培毕业生一律派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就业,对要求改派的毕业生不予办理改派手续。&&&&&&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的收费管理。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以及陕西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不合理费用。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以及作为毕业生到国家重点单位、西部地区及艰苦行业就业的奖励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十一、善始善终地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各项工作,确保校园稳定。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部分毕业生因就业带来较大的心理压力,极易形成不稳定因素。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对毕业生离校教育和管理工作,制定毕业生文明离校规定,强化管理措施,严格规章制度,坚决杜绝损害公物、打架斗殴等违法乱纪事件发生。对违纪的毕业生,要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引导毕业生做到安全、文明、有序离校。在毕业生离校期间,各高校要坚持值班制度,保障信息畅通,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以确保2010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财务)厅(局)、档案局: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于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二、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见附件1)。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拓展公共服务内容。要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推进服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不断满足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四、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存档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要加强与存档人员本人、工作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有关材料,建立规范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机制。存档期间不再调整档案工资。档案转递时,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备材料。转递档案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2),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五、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信息化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重要手段和发展方向。各地要大力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全面掌握流动人员的数量、结构、分布、流向等情况,更好地服务于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就业、流动人才党员管理等工作。研究制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标准,推进档案数字化,实现数据向上集中,完善资源共享、异地查阅、统计分析等功能,为全国跨地区档案信息的共享和管理服务水平的提升奠定基础。建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情况定期统计分析和信息报送制度,探索建设诚信档案、业绩档案等,充分发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凭证、依据和参考作用。六、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安全管理。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牢固树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安全防护意识,切实做好档案安全管理工作。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管技术,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的安全防灾标准,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对已建立的流动人员电子人事档案,要采取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和长期可用。要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监测和防护措施,开展经常性的档案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严防失密、失窃、损毁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七、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地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可参考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额。要加大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服务场所和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的投入,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八、严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纪律。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承担起业务把关责任,在档案和材料接收、查(借)阅、转递、保管等环节,严格制度、全程把关、不留死角。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严禁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新建、重建档案,不得无故推诿拒收档案,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擅自向外公布或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九、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管。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严明纪律,完善制度,从严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选配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中共党员从事档案管理工作。要开展党性教育、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工作交流和纪律约束等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窗口作风建设活动,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 & &3、《西安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 &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权限(一)西安市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管理)机构的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上述人员与现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属于本事户籍的,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其人事档案可以继续由现档案托管机构管理,也可以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开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托管;属于非本市户籍的又未落实新就业单位的,根据人社部相关文件规定,建议本人将其人事档案转回户籍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托管。(二)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其原单位的同一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上述人员到新的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就业的,其人事档案托管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可以由现档案托管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开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托管。(三)被开除的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之规定办理。(四)西安生源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国家承认学历的非普通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本人户籍地或其生源所在地区县、开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五)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人事档案,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开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六)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与西安地区非公有制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其人事档案和户籍由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管理)机构的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人事代理。(七)市、区县、开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现托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人事档案,除存档单位或流动人员本人主动要求转出之外,不得强制要求其转出。二、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转和利用根据人社厅发(2016)75号文件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档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于关键材料(一般是指用于核定存档人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手续不完备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档案接收单位应要求原管理单位补齐或核查清楚;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实行告知承诺制,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一)流动人员离开原单位,原单位应及时将个人人事档案转至相应机构,并通知其本人,个人应予配合。转递档案时,要写明转递原因,提供有关流动(辞职、辞退、退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证明;(二)流动人员重新就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转递档案;其档案在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接办理转递手续。档案转递时,转出机构要在档案内附上档案材料目录清单,档案转递通知单。(三)取消办理转正定级等手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档期间,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再办理档案工资记载、调整相关手续。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被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将报到备案后的就业报到证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原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留存复印件)归入个人人事档案,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递。在国家未出台具体操作细则之前,对于其他各地市和单位还需要行政介绍信和转正定级的,本着方便人才流动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在个人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予以办理。(四)根据人社部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我市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和拓展包括集体户籍管理、职称考试报名、社保服务等相关公共服务内容。要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推进服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不断满足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
与西安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市级社会组织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1、毕业证原件;2、就业报到证原件;3、就业协议书原件;4、毕业生身份证原件;5、户籍卡/户口本/户口迁移证原件;
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国家法定节假日)9:00-17:00& & & &办公地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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