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发现支付租赁费及差旅费审计单无租赁费结算清单及出差审批单.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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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 & & & &&湖北省财政厅
  &&&&&&&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 & & & & & & & & & & & & &日印发
  附件: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和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三条&&省内出差的,省部级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800元,厅局级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
  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定点饭店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省直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省直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直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07]17号)同时废止,其他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附件2: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填单人
领导审批意见
注:报销时请提交此单。
  附件2:
  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部级(普通套间)
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标准间)
  内蒙古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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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X出差审批及差旅费管理制度》的通知
&&出差审批及差旅费管理制度,可操作性强,结合最新形势所拟,符合厉行节约规定,是办公室工作人员出彩的好文件底稿。只要加个单位名称即可。拿来就用。花了很多心血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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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震局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地震局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地震局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行〔2014〕6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部门及局属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在蓉部门和单位常驻地指成都市五城区、高新区、华阳镇及双流机场。通勤(从家中往返常驻工作地点的过程)不属于公务出差。
  第四条 出差实行先审批、后出差的审批管理制度。出差必须按局相关管理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各部门各单位应科学编制预算,合理编制年度差旅计划,差旅费支出严格按预算执行,超预算支出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前填写《四川省地震局出差审批表》(附件1),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分级审批后方可出差。填写《四川省地震局出差审批表》时应在“出差事由”栏注明“任务来源或依据”并附相关文件复印件作为审批依据和报销依据。
  已按局有关制度填写《出差休假审批表(情况报告)》并经审批的,可不再填写《四川省地震局出差审批表》。
  出差审批表属于报销的必备凭证,无出差审批表,不予报销差旅费用。
  局机关部门负责人和驻蓉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前需按局办公室有关制度履行请假手续。
  局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局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审批,驻蓉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局机关部门其他负责人出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批。
  其他人员出差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主要负责人出差或休假期间可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审批。
  严格控制参加非政府部门、非地震系统举办的会议、培训、研讨会,确因工作需要参加的,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
  第五条 省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一般性公务出差应严格控制使用单位公务车辆和社会租赁车辆,鼓励选用公共交通工具,以减少能耗和经费开支。省外点对点出差原则上不准带车。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不包括旅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部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表一 乘坐等级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超支费用以同程适用席位最低票价为基础计算。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 民航发展基金、 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 火车、 轮船等交通工具的, 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保险有效期内每人一份,不得重复购买。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2。
  第十三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甘孜、阿坝、凉山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标准(附件2)
  表二 伙食费补助标准表
  伙食补助费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八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十九条 公杂费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使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的(包括单位公务车辆和社会租赁车辆),每人每天50元。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审批人和出差人员对差旅费支出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乘坐火车出差发生的行李寄存费、豪华候车室候车费、候车室空调费、餐车茶座费等均由个人自理。
  乘坐飞机出差的,可凭据报销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如能提供费用发生时段的合理证明,可凭据报销晚上22点至早上8点间往返机场的出租车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一般情况下,应在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报销的需作书面说明并经审批人审批,否则不予报销。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表、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乘坐飞机出差的还需提供登机牌或行程单验真查询结果。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乘坐社会租赁车辆出差的,租车费作为城市间交通费支出,与差旅费一并报销。社会租车事项需履行局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等相关制度,报销时需附经双方确认的里程费用结算清单。
  第二十六条 当天往返的出差事项,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七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按具体情况处理:
  1.因野外作业需要或出差地条件艰苦,没有宾馆、旅店,必须采用帐篷或其他不产生住宿费方式住宿的,由出差人员填写《野外差旅住宿情况说明》(附件3)经审批人签字核实,并经业务主管处室审批后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审批权限同《出差审批单》)。
  2.出差地区偏远,在农户家、未工商登记的私营旅店等处所住宿,无法取得发票的,按无法取得发票业务事项处理:由收款人填写《收据》,列明事由、金额、收款人姓名(需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收款人单位或住址,并经证明人签字证明,审批人签字审批后报销全程差旅费。
  3.参加会议、培训: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具体分情况按下表处理:
会议、培训通知
住宿费发票
关于食宿自理的补充通知
参加会议、培训
有通知(没有书面通知,但有其他形式通知的,如能提供证明材料并经领导审批视为有通知)
注明食宿自理
报销全程差旅费
未取得(取得的住宿费发票与通知内容不符的视为未取得,下同)
只报销在途差旅费
未注明食宿自理
报销全程差旅费
报销在途差旅费、住宿费
只报销在途差旅费 
 表三 会议、培训处理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执行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管理部门和财务人员要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部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省局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财务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发展与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对各部门、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内部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审批制度是否有效执行,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严禁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严禁接受礼品、 礼金和土特产等。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和交通,出差人员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转嫁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与财务处会同纪检监察审计处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常驻地)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由单位派出脱产学习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本办法执行。学习期间向主办单位缴纳了住宿费的,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未缴纳或无有效票据的不报销住宿费。
  第三十五条 地震系统其他省局或直属单位因项目实施等原因需临时聘(使)用我局工作人员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单位标准报销差旅费。聘请外单位人员的,可按照我局相同职务职称人员标准和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六条 地震现场工作执行原《四川省地震局财务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相关规定。即按大震发生不同地区划分为三类执行标准:一类260元/人天;二类200元/人天;三类150元/人天,包干使用。补助标准不含食宿费,食宿由地震现场工作指挥部统一安排,实际发生住宿费并取得有效发票的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落实异常按照本办法差旅费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蓉外局属单位结合本办法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局发展与财务处负责解释。如财政部、中国地震局、省财政厅有其他后续通知或解释,发展与财务处将结合我局实际及时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局其他财务管理办法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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