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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义注册商标与个人名义注册商标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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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个人名义注册的,一种是以公司名义注册的。1、提供的材料不同:公司提供的是营业执照和对应的公章,个人提供的是个体执照和法人身份证。2、商标归属权不同:一个归公司所有,一个归个人所有。公司倒闭了,商标也就无效了,个人名义不存在这个问题。3、稳定性不同:以后公司变更,商标也要相应做变更,而个人的身份证一般是不变的,相对稳定。4、所有权支配不同:个人注册权限比较集中,公司注册要由公司决定商标的使用情况。5、经营范围不同:公司名义注册,注册的商标范围是不受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限制的。而如果是以个人名义注册,注册的商标必须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致。但是不管是公司注册商标还是个人注册,注册完成后都可以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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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义与个人名义注册商标的区别:1、申请官方费用不同,公司名义:800.00,个人名义:1000.00.(一般代理机构会收取代理费800.00)2、申请资料不同,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商标图样(最好电子版)、盖公章的申请书和委托书(商标代理机构可提供样本,直接去商标局办理的不需要委托书);个人名义的需提供身份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证明你在从事项目的政府文件、商标图样、盖公章的申请书和委托书(商标代理机构可提供样本,直接去商标局办理的不需要委托书)。3、申报方式不同,公司名义是通过网上申报,个人名义是通过邮寄。(指商标代理机构)。4、申报范围不同,以公司名义申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受经营范围限制,而以个人名义的只能在个体工商户执照经营范围内或从事项目上指定申报。5、如地方政策有差异,在申报各项商标荣誉时会有不同。至于第二个问题我不明白你指的个体注册,是以个人名义呢,还是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不过都不影响对后面问题的解答。如果你的商标不是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地域保护范围不同),别人是可以用你的商标作为公司名称的,至于有没有影响要看经营范围有没有冲突,地域有没有冲突。如是同一服务或商品,他以公司全称出现的,是没办法告其侵权的,如在宣传中或产品上出现简称或就作为商标使用,那我们可以告其侵权,以维护我们自身的权利。当然你只要在大陆范围内,在你注册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内可以大胆自由的使用。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法人名义与个人名义在注册的时候没有太大的区别,就是注册的时候所要提供的文件材料有点不同。你以个体注册的商标的话,那么商标的所有权就归你个人所有,后被别的公司以同样的商标注册了的话,那么此公司构成侵犯你的商标所有权,你可以要求此公司更换商标,如若不行,你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商标的所有权是你,你当然可以自由使用。
就是注册提供的申请人资格文件有区别;已注册成功的商标或者知名商品的商标被他人用作企业名称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对方突出使用企业名称的话还构成恶意侵权,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你的商标权。
区别一:申请时所提供文件不同:法人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区别二:商标权主体不同:法人名义注册商标权属于法人所有,个人名义注册商标权属于个人所有;区别三:以法人名义注册的,法人被注销或不存在时,商标权就处于不确权状态。以个人名义注册的不存在这种情况,即使商标权人死亡了,商标也可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法人名义注册,商标权属于公司个人名义注册,商标权属于个人商标注册,同样商品上的商标权只能由一人(公司)所有,现在别人是用的商标注册别的产品上的还是说用作商号登记?
就是申请成功后在法人名下还是个人名下的问题
个体户建议申请个人名下
因为个体经营不一定做一辈子不是
注销后商标就无主体会被注销
个人名义下好很多 别人用你的商标名注册公司对你没什么影响 他们在同行业突出使用你的商标侵犯你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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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后未使用商标的侵权保护问题
  摘要:商标侵权判定本来就是商标法的一个难点问题,而对于侵犯注册后未使用商标的行为界定更是众说纷纭,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不同认定结果的判例。笔者认为关于这个问题的判定应结合商标法的理论,同时基于我国当前商标法的规定及整个法律制度,从制度整合角度总体判断。文章涉及了是否应将使用他人注册后未使用商标的行为判定为侵权及如果构成侵权,侵权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问题。?中国论文网 /4/view-3682434.htm  关键词:商标侵权;商标注册;未使用;责任承担?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41—02  ??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商标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商标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但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商标注而不用、囤积买卖现象,近年来实践中也随之频现侵犯注册未使用商标的侵权判定但判决结果不一的案例。使用他人注册后未使用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侵权责任又该如何承担呢?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法律环境下应将擅自使用他人注册而未使用商标的行为定义为侵权,但对其侵权责任承担上应具体分析,有其特殊性。下面将做具体分析。?  一、关于使用了注册后未使用商标的侵权性质认定?  使用他人注册后未使用商标的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陈永祥诉成都统一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河北汇特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及注册商标侵权案均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而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诉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北京中农科技技术开发公司诉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商标侵权案则判定构成商标侵权。上述案例对于相类似的案件情形作出了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同的判决,这对于我国司法实践统一,维护司法公平是极为不利的,我们应力求探寻其实质形成统一认定意见以指导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对于以上案例应分类看待,以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时间与他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商标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2类:(1)申请注册时间晚于他人使用时间(2)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他人使用时间。商标侵权判断上应在此分类上综合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和双方主观过错性,对于第一种情况我们认为如果申请注册人是恶意的且他人在先商标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使用人可以根据我国《商标法》31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及41条对恶意抢注者的注册商标申请予以撤销,这种情况的判断是明确的,不在我们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对于没有恶意的抢先注册人和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他人使用时间的情况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当然前提是商标注册人都没有使用过其注册商标。笔者认为在这两种情况下他人对该商标的使用应构成侵权。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与商标价值理论相契合,也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  (一)商标价值理论?  商标的实质价值指商标用于商品或服务等商业经营中,使商标具有的超出标志本身的价值,它的价值来源于企业本身的科技水平,完善的经营管理,优良的产品或服务,令人满意的售后服务等形成的商誉,它可以通过经营者良好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手段不断累积和增值。商标的形式价值指商标仅仅经过注册,并未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它的价值主要来源于商标设计的构思及商标注册的时间、金钱、人力等方面的成本。著名设计师保德.兰德曾说:“一个商标是设计师创作的,但却由组织赋予其生命”。这充分体现了商标的实质价值与形式价值的关系,但这并不能否定商标形式价值的存在意义。商标的形式价值也是很重要的。因为商标本身的保护是商标美誉之基,只有先保护好一个企业之本之基,即使起初不驰名的小企业、小公司,也完全可以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凭借自己的良好经营和优良品质,一步步走的更远,最终将一个不具有实质价值的普通商标变成具有良好美誉的驰名商标。若离开这个形式商标是不可能形成实质商标的,所以必须重视对形式商标的保护。?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即我国商标权的取得以注册为前提,只要经过注册取得专用权即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有些商标在注册后没有实质的使用,甚至没有使用过,但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这些商标只要没有连续3年未使用且经过商标局法定程序的撤销,即是合法有效的。而且排除那些利用不正当手段的恶意抢注行为,我国商标法的先注册原则是允许抢先注册商标的,这从我国商标法的注册程序上可以看出,而对于那些使用了商标只是赋予了它注册申请时优先注册的权利。?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权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禁止权、使用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等内容。我国商标法第38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第44条规定商标局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等行为,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做出之日起终止。这些法律规定了商标权人对拥有的注册商标的一些权利,这种权利是以注册商标本身为内容的,如对注册商标标识的改变,权利的续展,即使属于撤销的情形也应经过商标局的法定程序,否则仍拥有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但对于商标侵权的判断,使用了的注册商标与未使用了的注册商标是否有区别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根据我国最高院相关文件规定“正确把握商标权的法律属性,根据商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核心功能,合理界定商标权的范围,根据商标的驰名程度、知名度大小等确定保护强度和范围,准确认定商标侵权判定中的商品类似、商标近似和误导性后果”,可知我国根据商标的知名度不同给与不同的保护,但普通商标中使用与未使用之不同是否也应遵照不同标准却没有定论。Trips协议第16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独占权,禁止任何第三方未经其许可在交易过程中,使用与此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近似标记,因为此种使用可能产生混淆。只要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标记的,就应推定有可能产生混淆。”根据该协定可推导出如果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他人相同商标,必然构成对注册商标权人权利的侵犯,不论该注册商标使用过还是未使用过。?   二、关于使用他人注册未使用商标的侵权责任认定?  从以上理论看使用他人注册未使用商标构成侵权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否确实需要判定侵权人承担侵权期间的全部利润这点是需要讨论的。笔者并不赞同给予商标权人过高的保护,而应给予其适当的救济:?  (一)不应过高保护?  侵权行为法的目的在于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而非对侵权人施加大的经济负担以对其进行惩罚。从以上分析看注册商标所有人因未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故而没有在市场上形成商誉,他人的使用并没有使消费者或其他公众发生误认而减损商誉,发生进而减少商标所有人经济利益之结果。故而在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诉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中要求赔偿侵权人侵权期间的全部利益是不正确的,该数额实际上大大高于了商标权人期间的损失,这部分大大高出的金额构成了不当利益,对侵权人侵权期间主要靠自己勤心劳动、努力经营获得回报的行为是极不公平的,也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鼓励诚实劳动的原则,也可能会助长社会上商标抢注的不良社会风气。?  (二)应适当救济?  商标侵权人侵犯了注册而未使用商标的艺术价值、注册价值及损坏了企业自身使用注册商标从而培育自己商誉的机会,故侵权人应对这部分价值损失及机会损失给与适当的救济。即侵权人应适当补偿商标权人的合理开支及自己培养商誉的机会损失补偿,根据《商标法》第56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之规定,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自己独立培育商誉的机会损失补偿包括对已减少机会和未来机会的救济,有些学者主张可以商标许可费的形式对已减少机会给与补偿。对于未来机会的救济主要指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等。?  三、小结?  我国商标保护分为三个层次:注册驰名商标;注册普通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未注册普通商标。注册驰名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未注册普通商标本身即包含了使用了含义,而注册商标却包含了使用与未使用两种情况,应从注册普通商标中分离出来未使用注册普通商标,使其在保护效力上更倾于使用而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虽然许多法院意图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与公平,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侵犯未使用注册商标权利的使用行为不判定为侵权,这也一定程度打击了商标囤积行为,一定程度维护了我国商标法总体的公平正义,但若真正防止商标囤积,维护我国法律的诚实信用和实质公平正义,我们应把重点放在商标注册的限制上,只有那些意图使用且给与证据证明将在商业上使用的商标才给与注册。法律必须要求商标注册以后的一定时期必须投入使用,这种使用必须是商业目的,而非仅仅作为一个垄断的标记;在提出申请的一定时间内申请人必须提交商标使用的正当证据,否则视为放弃已提交的申请。我们的商标注册人必须认识到商标使用的重要性,正确使用注册商标,否则很可能因为躺在权利上睡觉而丧失法律的保护。?  但对于我国当前商标注册主义的制度下,我们必须对已注册未使用商标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我们不能大开商标注册准入之门,而后又对入室后的商标权人说你不符合条件也不享有任何权利,这不是一个理性法律逻辑所推导出来的。维护我国商标注册秩序,保护享有实质商标权利益人的目标应由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整体整合来解决,而不能意图在其他方面尚且不完善时,仅仅通过最后司法判决之门来解决。  参考文献:?  [1]崔立红.商标权及其私益之扩张[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2]曾陈明汝.商标法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邓宏光.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J].法商研究,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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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注册商标?这是我听过最靠谱的回答!
没有对比,没有伤害。商标不注册,不仅会让自己的企业遭受经济名誉等损害,很可能会侵犯他人商标的专用权,进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没有对比,没有伤害。商标不注册,不仅会让自己的企业遭受经济名誉等损害,很可能会侵犯他人商标的专用权,进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商标专用权不受保护商标具有唯一性和独占性,商标不注册企业就没有商标的专用权。企业商品经营的好,其他商家也可以随便用,这样就使商标标明商品来源的基本作用受到了影响,对商标所代表的商品质量和信誉也将产生不利影响。只有商标经过注册后,其他任何人均不可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于同品类产品的宣传。遭人抢注风险加大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个经营良好的企业如果没有及时进行商标的注册,遭人抢注的风险就会增大。一旦自己苦心经营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则商标的最先使用者将不能继续使用该商标。前些年,社交软件陌陌与滴滴出行的商标争议,就是典型的代表事件。容易侵犯他人权利侵犯他人的权利可以指两方面,一方面未注册商标有可能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已经成功注册的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发生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一旦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原企业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如果继续使用该商标进行推广,便会构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侵权行为。企业品牌形象受损商标不注册,就会有大量的低成本、低品质产品浑水摸鱼,用以谋求市场利益。长此以往,消费者购买到低质产品就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误解,不仅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对市场的正常发展造成负面冲击,还使得原企业的品牌形象极度受损,导致企业的信誉与声誉下降。不能成为无形资产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形成工业产权,因此也不能成为使用人的无形资产。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在拥有了商标的专用权以后,商标才能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并且其价值也会随着产品与服务经营质量的上升而不断升值,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益。造成经济价值损失一个苦心经营的成功商标就是消费者认购的标志,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一颗无形的摇钱树,无论商标被抢注还是被低质产品的涌入而冲击,企业挽救的措施要么将“自己的”商标从新买回来,要么放弃苦心经营的商标使用权,白白为他人做嫁衣裳。但无论结果怎样,对企业造成的归根结底是一去不返的经济损失。总而言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不仅要努力提高产品质量与服务品质赢得客户信赖,同时还要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学会以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商标一定要及时注册,正所谓“未雨绸缪大于亡羊补牢”。【中细软温馨提示】文中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仅以配图表达,无他意。若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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