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累计起付线慢性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原则上在300元左右,报销比例在80%左右,单一慢性病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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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直单位特殊病、慢性病门诊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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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慢性病门诊补助病种范围
1.城镇职工。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号)精神,目前,特殊病门诊补助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6种。慢性病门诊补助病种包括: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冠心病、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梗塞)、糖尿病、肝硬化、老年性前列腺增生Ⅱ、Ⅲ、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活动性肺结核、慢性活动性肝炎、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类风湿关节炎、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阿尔茨海默症、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症、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原发性青光眼、运动神经元病26种。
2.城镇居民。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通知》(云人社发〔号)精神,目前,特殊病门诊补助病种包括: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症、癫痫症8种。慢性病门诊补助病种包括:儿童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儿童支气管哮喘、儿童注意力综合缺陷症、冠心病心肌梗塞型、糖尿病、高血压病极高危组以上、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原发性青光眼8种。
特殊病、慢性病门诊补助待遇标准
1.城镇职工。特殊病门诊补助原则上执行统筹地住院待遇标准、门诊特殊病的起付线与住院起付线分别计算。慢性病门诊补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原则上在300元左右,报销比例在80%左右,单一慢性病病种统筹基金年度保险限额在2000元左右,每增加一个病种,报销增加1000元左右,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元。
2.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患符合规定病种的特殊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特殊病门诊统筹基金的起付线单独计算,特殊病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合并计算。门诊起付标准为:省、州(市)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县(市、区)级为300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不低于70%,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不低于80%,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后进入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参保人员患符合规定病种的慢性病,在省、州(市)、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医药费报销比例为50%(一般诊疗费报销6.5元,个人支付2.5元)。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门诊慢性病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就诊
办理了特殊病、慢性病门诊补助的参保人员,可持特殊病、慢性病门诊补助证(卡)和社会保障卡前往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
我省各州市经济发展不平衡,且存在疾病谱差异等情况,各统筹区可根据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结合当地特殊病慢性病发病情况,确定和适当调整本统筹区的特殊病慢性病病种范围,制定具体待遇标准,因此,参保人需要进一步了解当地特殊病、慢性病的相关政策,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做具体咨询。
(记者 杨富东)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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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阅读次数:11785 &&&&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的管理服务,更好地保障特殊病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负担。结合各统筹地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通知如下:
一、统一全省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准入条件、用药范围及复审时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包括以下病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种: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 、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冠心病、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梗塞)、糖尿病、肝硬化、老年性前列腺增生II&、III&、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活动性肺结核病、慢性活动性肝炎、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类风湿关节炎、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阿尔茨海默病、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症、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原发性青光眼、运动神经元病。
(二)各地可根据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结合当地特殊病慢性病发病情况,在不减少上述病种的基础上,确定本统筹区的特殊病慢性病病种范围。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用药范围,统一使用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对应维护数据库。在国家和省调整药品目录后,由省人社厅对特殊病慢性病用药范围做相应调整。在上述特殊病慢性病病种范围以外,各地增加病种的准入标准、用药范围(在药品目录范围内选择)由各统筹地自行制定,报省人社厅备案。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准入条件、用药范围、复审时限见附件。
二、合理确定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水平
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原则上在300元左右,报销比例在80%左右,单一慢性病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报销限额在2000元左右,每增加一个病种,报销增加1000元左右,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元。
门诊特殊病原则上执行统筹地住院待遇标准,门诊特殊病的起付线与住院起付线分别计算。
各州(市)要根据上述原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待遇标准(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
三、加强对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
(一)实行参保人定点就医管理。门诊慢性病参保患者应选择1-2家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积极引导参保患者,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门诊特殊病参保患者应选择1-2家二级及以上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
&&&&&&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提高服务效率。简化申报流程、缩短申报周期,对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资格待遇的审核原则上要按月受理申报,一个月内办结。实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用药纳入医保信息系统全省统一使用。省内异地安置参保人员特殊病慢性病应实现异地持卡结算。各统筹地要进一步制定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资格复审的具体办法。
&&&& &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疗服务考核内容,并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违反医疗保险政策和协议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门诊慢特病医疗管理制度,主动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坚持因病施治。经办机构要加强对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疗服务管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每次门诊开药量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四)各地要积极探索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支付管理办法。应建立科学高效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费用结算机制,在项目付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和按服务单元付费等结算方式。按病种付费应优选并发症与合并症少、诊疗技术成熟且质量可控、费用稳定的常见病、多发病。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必须明确基本医疗服务包,通过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将基本医疗服务包列入定点服务协议内容,以落实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本通知自日起实施,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 附件:
&&&&&&&&&&&&&&&&&&&&&& &&&&&&&&&&&&&&&&&&
&&&&&&&&&&&&&&&&&&&&&&&&&&&&&&&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门诊慢性病 待遇咋享受?《滨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实施_山东新闻_大众网
<meta name="Keywords" content='门诊;慢性病;人员;病种;费用;医保;鉴定;限额 门诊慢性病 待遇咋享受?《滨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实施' />
<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滨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实施。新政策六个方面体现便民利民一是门诊慢性病实行按病种分类限额管理。,门诊慢性病 待遇咋享受?《滨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实施' />
  《滨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实施。为帮助参保人员及时全面了解新修订的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充分正确地享受医保权益,记者日前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采访。  门诊慢性病俗称“特殊疾病”  据介绍,门诊慢性病是指患者经过医院系统治疗,病情稳定,可以出院,但停止治疗会恶化病情甚至危及生命的重大、疑难、危险的疾病。我们习惯上叫特殊疾病,也有叫门诊大病的,今后统一称为门诊慢性病。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为解决参保人员门诊医药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保障医保基金支出在门诊和住院两环节的平衡,逐步建立和完善了门诊慢性病管理体系。目前,已确定的门诊慢性病病种,职工有34种,居民有16种。为探索更加有效、更加规范的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省内其他市地在门诊慢性病管理上进行了许多创新和探索,特别是在人员准入退出、病种鉴定标准、费用控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门诊慢性病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和公平公正的要求成为制度完善的迫切要求。我市现行的门诊慢性病管理文件是2012年和2015年发布实施的,在门诊慢性病人员资格管理、医疗费用控制及准入退出机制等方面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在政策修订中,我市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病种范围、鉴定标准、经办程序、门诊管理等方面,基本保持原来的框架。二是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三是坚持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原则。四是坚持便民利民、公平公正原则。  新政策六个方面体现便民利民  一是门诊慢性病实行按病种分类限额管理。门诊慢性病分为甲乙两类,甲类病种为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血友病;其它病种为乙类病种。根据病情及治疗费用情况,甲类病种暂不限额,对乙类病种设置统筹基金支付年度限额。  二是适当调整门诊慢性病种类。职工由34种调整为37种,增加了肾病综合征、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血友病。居民由16种调整为19种,增加血友病、苯丙酮尿症,器官移植与心、脑、血管疾病异体植入术后综合治疗分别设立。  三是职工申请慢性病的资格,由缴费满12个月调整为满6个月;慢性病种类由2种增加到不超过4种,日常用药由品种管理转向额度管理。居民门诊慢性病仍控制在2种以内,实行额度管理。  四是职工慢性病管理实行弹性限额。政策范围内费用年度限额以内,按80%比例报销,超过限额部分按50%比例报销。对患多种慢性病的,可以按规定增加病种并核增费用额度。对病情较重,核定病种发生费用超过年度限额一倍以上的,年终经医疗专家评审,可按年度限额内支付比例报销费用。起付线以半年为计算单位,上半年纳入的,执行700元,下半年纳入的,执行350元。  五是方便驻外人员就医购药。长期居住外地人员可以在居住地就医购药,每半年报销一次。  六是可以转诊治疗。经签约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批准可到外地曾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复查,或购买本地短缺的药品,回参保县区报销。  多种慢性病患者如何确定年度限额  年度限额是指一个年度内核准病种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数额,不含全额自费、部分自付、起付标准等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部分。  职工患有两种及以上乙类病种患者的限额核定,按下列公式计算:多病种限额=基础限额+增加限额;基础限额按照就高的原则取各病种限额高值;增加限额按其余病种限额相加后的增加额计算。如职工张某身患胃癌及高血压、类风湿关节炎,其年度限额应这样确定:胃癌属甲类病,暂不限额;高血压、类风湿关节炎的年度限额标准分别为6500元、4000元,按就高原则确定基础限额为6500元,增加限额应为4000元对应的增加额1200元,因此张某的年度限额应为6500元+1200元=7700元。  参保居民乙类病种年度限额统一为2500元,患两种乙类病的,年度限额为50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内起付标准为2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支付,乙类病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获得门诊慢性病资格须经统一鉴定  申请门诊慢性病资格须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缴费须满6个月),并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经过统一鉴定,符合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和鉴定定标准的,获得门诊慢性病资格。  在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之前已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器官移植、尿毒症、精神分裂症及偏执性精神病、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不享受我市门诊慢性病待遇。  申报材料有:《滨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审批表》;提交近两年的住院病历(二级及以上医院);相关检查检验报告等有关材料。职工申报材料报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步审核后,每年3月、9月全市统一鉴定。居民申报材料报参保地乡镇、街道办医保经办机构初步审核后,每年6月、12月由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统一鉴定。鉴定合格人员自下月起享受待遇。  门诊慢性病鉴定结果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公示。申请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于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审申请,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专家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结果作为本年度最终鉴定结果。  对亟需用药的申请慢性病资格,新政策规定,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心、脑、大动脉血管疾病术后综合治疗的人员,按要求提供住院病历,经认定合格,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其它病种须集中鉴定。  门诊慢性病人员非终身享受待遇  取得门诊慢性病资格人员需要定期复查复审,不是终身享受待遇的。患甲类慢性病的,暂不复审。被认定患有乙类门诊慢性病,按规定享受待遇的有效期为两年(病种有特别规定年限的除外),到期门诊慢性病资格自动终止。  门诊慢性病人员可于有效期届满前3―6个月,向参保地医疗经办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近两年的住院及门诊病历资料,申请复查。如所患疾病符合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可继续享受相关待遇;如所患疾病治愈或因病情缓解达不到标准的,不再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不参加复查的,不再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门诊慢性病人员一个年度内未发生医药费,或医药费未达到起付标准的,其门诊慢性病资格自动终止。  日前取得门诊慢性病资格人员,患有乙类慢性病的,应于日前,按要求向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复查。  门诊就医购药仅限核定的病种  门诊慢性病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购药,仅限核定的病种。每次开药限一个月量。药品用量不超过药品说明书规定的最大剂量。超过核定病种范围的诊疗、药品费用,不予支付。除急诊(限核定病种)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用于帮助诊断的相关检查费用以及为防止并发症的相关预防性用药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经选定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批准,可以到外地曾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查复诊或购买本地短缺药品。凭转诊证明、处方、发票、收费明细、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等材料,按异地就医政策到定点医疗机构报销。  长驻外地患者每年可分两次报销  对于长期居住滨州市以外的门诊慢性病人员,首先要在居住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公立医疗机构,到参保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其次,相关费用凭《门诊慢性病医疗证》处方、发票、收费明细、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等材料,每年1月、7月的上旬报销。  因病情需要转往上级医院治疗的,须将个人申请、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和接诊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复印件同时提交,按异地就医政策报销。  参保人员违规将“得不偿失”  在门诊慢性病鉴定过程中,参保人员弄虚作假的,鉴定结果无效,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参保人员将本人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证》转借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证》,套取医保基金的,追回经济损失,取消其门诊慢性病待遇,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医患串通、弄虚作假,套取医保基金及药品、串换药品等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行为的,追回医保基金,对参保人员暂停待遇六个月直至取消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对有关工作人员按规定处理。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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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方案出台
  39种门诊特殊慢性疾病纳入医保
  南昌新闻网讯& 昨日,记者从省社保中心获悉,《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办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在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该慢性病所发生的费用,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门诊特殊慢性疾病暂定39种
  据介绍,门诊特殊慢性疾病暂定以下39种,分为两大类,第一类12种,第二类27种。
  据介绍,对患多种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其最高支付限额实行叠加封顶。封顶额为:先以封顶额最高的病种限额为基数,余病种中取较高限额的病种限额的50%,与基数叠加,作为最高支付限额。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必须是治疗特殊病种的费用。
  第一类慢性病(含第一类病种多病同患)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支。第二类慢性病(含与第一类病种多病同患)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限额以下职工报销80%
  患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标准为职工80%,退休人员85%。
  患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单位补充保险中报销。报销标准为:正厅级95%、副厅级93%、处级91%、处级以下90%。其中,退休人员按同职级增加报销比例2%。
  第一类门诊
  特殊慢性疾病共12种
  (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及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3)艾滋病;(4)血友病;(5)再生障碍性贫血;(6)高血压病(二期合并器官病变);(7)糖尿病(合并肾、眼、神经病变之一);(8)慢性肝炎(肝功能异常)、肝硬化;(9)系统性红斑狼疮;(1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炎、慢性支气管哮喘;(11)帕金森氏综合征;(12)精神病。
  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第一类慢性病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确定,其中(1)和(2)为10万元(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门诊不设起付线);(3)为1万元;(4)为0.8万元;(5)、(6)、(7)、(8)为0.5万元;(9)、(10)为0.4万元;(11)、(12)为0.35万元。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患者实行按月限定10次的血透费用全额由统筹基金支付,免除个人负担;超过10次的血透费用,按甲类治疗进行核算支付。
  第二类门诊
  特殊慢性疾病共27种
  (1)冠心病(冠脉支架植入术后);(2)慢性心衰(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3)慢性房颤;(4)心肌病(原发性);(5)甲亢性心脏病;(6)甲状腺功能低下症;(7)皮质醇增多症;(8)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9)慢性肾炎、紫癜性肾炎;(10)肾病综合征;(11)牛皮癣、系统性硬皮病;(12)老年痴呆症(阿尔茨海默病);(13)股骨头坏死;(14)类风湿性关节炎;(15)强直性脊柱炎;(16)多发性硬化病;(17)运动神经元病;(18)重症肌无力;(19)痛风;(20)慢性骨髓炎;(21)慢性消化性溃疡;(22)癫痫;(23)肺结核病;(24)慢性肺源性心脏病;(25)脑血管病(脑溢血、脑梗塞、脑血管畸形);(2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27)原发性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类慢性病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0.35万元。(记者 蒋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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