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单位同事喝酒9个小时后突发脑溢血后遗症死亡同事负什么责任

男子与同事聚餐饮酒后死亡 13名同行同事均被判赔钱
来源:九华晨刊
媒体1月3日曾报道&聚餐饮酒后死亡,13名聚餐同事被告上法庭&事件,近日贵池区法院依法审结该案,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因死者死亡造成的各经济损失共计445480元,十三名被告连带赔偿该损失的20%,即89096元,其他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日,池州市某公司14名员工去饭店AA制聚餐,并自带白酒助兴,十三名工友每人出资100元。聚餐时,员工姚某等13人喝了白酒,其中一名驾驶员未饮酒。席间,酒后死亡的柯某饮了约半斤白酒,醉态明显,工友许某等人见状将其送至宿舍并抬到床上,为其盖好被子后离开。日17时许,柯某被发现在宿舍内死亡。后经公安机关对现场勘察、尸体体表检验,结合当地派出所民警走访调查情况,排除了他杀可能,分析死者应系酒后呕吐误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死者家属因赔偿事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其中一人处于或者可能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中,即使同饮人之间没有相互劝酒致人醉酒的行为,同饮人也应负担先前行为引起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死者在与十三名被告共同饮酒过程中醉态明显,已经存在醉酒危险,各被告却将死者一人留在宿舍,未采取任何保障措施防止死者发生危险,导致死者未得到及时照顾和救助而发生意外死亡,各被告存在一定过错,故对死者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对饮酒过量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但其疏忽大意、过量饮酒引发死亡后果,故其应对该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因死者死亡造成的各经济损失共计445480元,十三名被告连带赔偿该损失的20%,即89096元,其他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记者&华鹏)
原标题:聚餐饮酒死亡 同事被判赔钱
编辑:徐蓝君
[此文系转载,来源于九华晨刊,版权归属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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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一起喝完酒后朋友又与同桌几人再次喝酒后车祸死亡我有责任吗?
如果不是自己开车,没有责任,如果饮酒后,你们没有劝说不能开车,会有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好!我想咨询点事!星期天我和我们同事三个人,在饭店喝了点酒,酒后又回了单位!我们另一个女同事在单位开了个跆拳道管,我们三个人就进了跆拳道管,女同事给我装备好就和我们其中两个比拼了起来,另一个同事做裁判!没想到女同事回家发现韧带撕裂,骨头断了!像这种情况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您好,如果确定不了具体是谁打伤的,行为人共同承担责任。但由于是属于体育竞技类项目,因此,自身应当承担受伤的风险。所以根据公平原则,进行比赛打拼的承担一样的责任。
与朋友一起喝酒后其中一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载另一人发生车祸被载者当场死亡,请问我们一起喝酒的人有连带责任吗?我跟驾车者认识跟死者不熟,昨晚是第二次见死者,大家没有喝醉都是清醒状态,但是我们没劝阻朋友不要酒后驾车,请问我这样的情况需要赔偿或是负什么刑事责任吗
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看对这个损害后果有没有什么过错,以及综合其他情况来判断,具体的还是建议您电话咨询会比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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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6今日解答以案说法:职工因长期喝酒发病死亡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案说法:职工因长期喝酒发病死亡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新闻大咖百家号律海导读:最近新闻媒体屡屡刊登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该认定为工伤死亡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热烈讨论。今天律海君要与大家讨论的是职工如果因喝酒引发疾病死亡,其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网友咨询:1月2日下午向律海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求助咨询称:和我们一起上班一个同事因长期喝酒导致前不久晕厥倒地,不省人事,完全没有记忆力,休息过后又什么都知道了。可是在12月29号又发生了此类状况,而且这次更加严重,简直口吐白沫,犹如扯羊癫疯,要不是我们这里的两个医生帮忙急救,他可能早就一命呜呼了。像这种情况,我们老板让他直接辞职,但是他今天又来说可以找担保人担保,以后出了事我们老板不负任何责任,但是可能吗?如果我们老板再用了他,以后出事了会是什么结果?公司老板会承担责任吗?律海法律解答:该网友咨询的事实际上就是如果员工因喝酒后突发疾病死亡算不算工伤?员工请人担保出事不找公司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下面律海君结合真实案例特解答如下——因员工喝酒患病死亡算不算工伤?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因而如果因员工喝酒醉酒后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对其死亡就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温馨提示:面对该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而且屡教不改的员工,律海君奉劝用人单位尽早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辞退的好,否则会给公司招惹不必要的麻烦!因为员工请人担保以后因喝酒出事不找公司的所谓担保也是废纸一张,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那么突发疾病死亡在什么情形下认定为工伤?律海君将结合几个真实案例,阐述突发疾病在什么情形下才能认定为工伤,以期厘清社会各界对因病死亡与因工死亡的认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法规政策的历史沿革(一)政策的演变1、日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日进行了修正公布)对“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以及“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日劳动部公布试行的《劳动保险实施条例修正草案》对“工人职员在何种情况下负伤、残废或死亡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的待遇”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因突发疾病死亡按因工处理的条款。2、1964年4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采用问答,划分了工伤和非工伤的界限,其中就疾病问题进行了列举:(58)问:工厂企业内的绘图员、会计员等成天在桌子上办公,不可能像工人那样容易因工负伤,但因工作紧张,天长日久,得了肺结核等病,能不能算因工负伤?答:不能算因工负伤。目前,以肺结核病为例来说,这是一种社会病,也是传染病,虽然可以与工作有关,但是很难说它是由于工作而引起的疾病。(63)问:某职工患有高血压症,在工作中突然因脑溢血死亡,算因工死亡还是算疾病死亡?答:应算因病死亡。(64)问:在工作时间生急性病(如霍乱、盲肠炎等)死亡是否算因工?答:不能算因工。3、日,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然发病死亡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险字第760号)规定: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但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急病死亡,或正在执行任务中,突然发病但没有条件离开工作岗位去进行治疗(如火车、轮船司机等,发病不能进行抢救治疗)而造成死亡,或者患病后经医师令其休息治疗,但本人为了工作坚持上班,而突然病变造成死亡,以及其他类似上述特殊情况,经职工群众讨论,党委同意,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4、日,全国总工会《关于执行(65)险字第760号文的复函》(活字第193号)规定:职工在正常工作中患病死亡的,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对于特殊情况给予照顾的必须有以下几个前提:1、由于工作确实需要而领导安排连续加班加点突击任务,突然发病造成死亡的;2、在执行任务中突然发病,没有条件离开工作岗位(如火车司机、轮船司机等)去抢救治疗而死亡的;3、职工患病并有医生证明需要休息,而由于非本人参加不能完成某项紧急任务,领导安排其带病坚持工作,突然发生病变死亡的。上述情况,经职工群众讨论,党委同意,可以作为特殊情况,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5、日,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6、日,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和日国务院第586号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二)有关情况的说明从以上的演变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工伤保险法规政策始终是朝着保护劳动者的方向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对因病死亡和因工死亡是由明确划分的。在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前,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没有列入工伤或比照(视同)工伤的范畴,并且1964年的文件中明确规定,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因算因病死亡,不能算因工。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政策向劳动者倾斜,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了在工作时间和区域内,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在没有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使劳动者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有救助途径。在实际工作中,因《试行办法》对工作区域的界定过于宽泛,因工作原因引发疾病的依据也难以把握,何谓第一次抢救治疗界线不清,因为导致纠纷不断,特别是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2004年《条例》对1996年《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正,工作时间没变,把工作区域调整为了工作岗位;把因工作原因引发疾病调整为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然发生的任何种类的疾病(实际情况中,一般多为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把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调整为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48小时抢救是从医疗机构的初次抢救时间开始计算)。此外,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在政策规定时没有把这类情况划分在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范围内,而是划分在视同工伤的条目中。从这些变化就可以看出,国家的社会保险政策不断进步和完善,在未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之前,使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的情形有救济途径,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之后,使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完善,并且政策的规定越来越明确,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界定也十分清晰。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解释我国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工伤保护法律原则和精神,是最大可能地保护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因工作”或“在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受到损害而获得救助、康复和补偿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总则”第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所谓“事故伤害”,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的规定,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类别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它伤害共二十种。所谓“职业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种类由《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确定。《工伤保险条例》除了在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外,还在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情形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强调疾病的“突然”且“紧急”,有抢救的必要性。疾病的产生可能是工作原因,也可能是非工作原因,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且导致职工当场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均“视同工伤”。“疾病”本身不属于“事故伤害”,故不应“认定”为工伤,但为保障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疾病死亡的职工得到公平待遇,才“视同”工伤。所谓“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加班加点时间;所谓“工作岗位”,是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本单位领导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岗位;所谓“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指“突发疾病当时死亡或者直接送医疗机构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例如某职工下班后,从家里送医疗机构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亡)。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大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疾病”可通过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救助。“视同工伤”本质上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伤,只是由于情况特殊,《工伤保险条例》才将其纳入了保护范畴,同时也规定了严格的使用标准。因此,对于疾病来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是视同工伤的唯一情形,如果对该项规定的适用任意延伸,就打破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界限,违背了《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目的和要求,最终导致社会保险制度的混乱。如果大家在劳动争议及工伤保险及其他法律方面有什么问题或困惑需要帮助解决,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或是上《经济与法制网》及其《律海法律咨询服务网》(官网+手机网+微网)进行在线留言咨询(有相关领域的专业律师和法律专家为大家进行免费解答哟!!!)(本文主笔: 石仁均)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新闻大咖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最近爆的一首新闻资讯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男子和同事聚餐喝酒回家后死亡 谁该为此担责|张某|醉酒_凤凰资讯
男子和同事聚餐喝酒回家后死亡 谁该为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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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岁的阿涛(化名)过世已经十天了,可家人还是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就是跟同事聚餐喝了些酒,人怎么能说没就没了呢?
原标题:男子和同事聚餐喝酒回家后死亡 谁该为此担责
35岁的阿涛(化名)过世已经十天了,可家人还是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就是跟同事聚餐喝了些酒,人怎么能说没就没了呢?急救人员初步判断为酒精中毒或心脏骤停35岁的阿涛一年多前到中渝置地有限公司上班,是一名造价工程师。10天前,他跟部门同事聚餐喝酒回到家后意外死亡。“这个事情公司怎么能一点责任没有呢?他是跟部门同事一起出去喝酒,而且吃饭发票开的也是公司名称,难道不算是公司组织的吗?”10月9日中午,阿涛的家属聚集在公司,希望公司领导能出面协商解决这件事。“人都走了10天了,公司没有一个人去看看,一起吃饭的同事也没有人去,两位老人知道这件事就病倒了,他的孩子才刚一岁,人说没就没了,现在公司领导还说这件事公司没有责任,谁能接受这个现实?”一名家属称。阿涛的妹妹告诉华商报记者,哥哥身体一直很好,“前段时间公司刚刚组织过体检,体检结果没啥问题,我哥平时基本上就不碰酒,在家从来没喝过。”事发当晚,因为阿涛一岁的孩子闹肚子,阿涛的妻妹去家里送药,当晚就住在阿涛家。“我姐哄孩子晚上睡得早,凌晨1点多醒来发现姐夫躺倒在客厅,我赶紧拔打了120。”阿涛妻妹说,当时阿涛怎么都叫不醒,身上酒味很重,在等120来时,她们一边掐阿涛人中一边按压胸口,约半小时后,120急救人员赶到检查后,表示人已经死亡,初步断定为酒精中毒或心脏骤停,并建议家属报警。公司相关负责人:死在家里跟公司无关从家属的描述中,华商报记者还原了当晚的情景:9月29日,因为部门有同事辞职,下班后部门8个人聚餐送别,吃饭时喝了些酒,接着去唱歌又喝了些酒,据几个同事告诉家属,当晚一共喝了2瓶红酒2箱啤酒,大概晚上11点半结束,同事将阿涛送上出租车,阿涛自行回家。家属说,回到家的阿涛连卧室门都没有进,就倒在客厅,到家人发现时,距离他跟同事分开大约两个小时。当晚家属报警,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沣东派出所接警。华商报记者从警方处了解到,接警后民警到现场查看,也对当晚和阿涛一起聚餐的几人做了笔录,排除刑事案件可能,就死者的具体死因警方建议家属做司法鉴定。10月9日下午,在该公司一间办公室里,阿涛的几位主要家属和当时跟阿涛聚餐的几名同事以及公司负责人坐在一起就此事进行沟通,民警也在现场协调。“公司说出于人道主义拿出5万元补偿,另外员工包括几名聚餐同事捐了5万元,一共10万元,现在还在商量。”一名家属透露。华商报记者试图从公司层面了解此事,再三沟通后,相关负责人只表示阿涛死亡是发生在家里跟公司无关,不愿意接受采访,他还表示赔偿数额不是10万元。华商报记者 肖琳若是私人活动,公司可不担责此事件中,阿涛所在的公司是否负有责任?跟阿涛一起喝酒的同事又该负什么责任?对此华商报记者咨询了律师。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灏认为,如果这次聚餐是同事间的自发行为,公司就不用承担责任,但是同桌聚餐的人有善意护理的义务,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家属可以起诉。根据同桌同行者的过错程度,承担的责任也不一样。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奎表示:“如果整个部门一起出去聚餐,同去的都是一个公司的人,送别辞职同事,要说跟公司一点关系没有还真不好说。要看这种迎接送别聚餐是否是公司惯例,如果是私人活动,公司就没有责任。另外家属说聚餐发票开的抬头是公司,如果这个费用公司可以报销或者这种聚餐费之前报销过,那么公司也应承担一些责任。还有到底死者是否因为喝酒导致死亡,可以检测酒精浓度,看死者究竟喝了多少。”医生提醒醉酒后昏迷应及时送医医生提醒,如果有人醉酒严重,身边的家人朋友要及时帮忙,首先让醉酒者静卧休息,把衣领、领带解开。呕吐时,使醉酒者屈身侧卧,切勿俯卧或仰卧,以免缺氧或将呕吐物吸入气管,导致窒息;一旦发生误吸,要立刻抽去枕头,将头偏向一侧,拍背使吸入物排出;恶心感严重又无法自行呕吐的,可以喝点醋水或白开水,用筷子等刺激其咽部催吐;如醉酒者出现昏睡不醒、皮肤湿冷、抽搐、昏迷等症状,应马上送医院急救。相关案例喝酒喝出人命 同饮者被判有责案例一:2010年1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涛圩镇旦久村农民奉为欢,与本村奉谋玉等7人一起吃晚饭并喝了不少酒。晚7时左右,喝醉的奉为欢被送回家。不久,奉为欢之妻发现丈夫脸色不对,晚8时许医务人员赶到,诊断奉为欢已经死亡。同年7月30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奉谋玉等人,赔偿奉为欢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20512.4元,每人承担2564.05元。案例二:日,贵州一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日,伍某邀请张某等人一起吃晚饭,期间喝了两瓶白酒。吃完饭后,晚9时许张某提出请伍某等人吃宵夜,再次饮下3瓶白酒。最后,其中两人送张某回家。次日凌晨,张某因饮酒过量急性酒精中毒死亡。死者家属将死者的5个朋友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死者的5个朋友分别承担2%的死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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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在单位喝酒引发脑溢血死亡,是否可以向单位要...
问题补充我父亲是在单位宿舍喝酒引发脑溢血去世的,是否可以向单位要求赔偿。
其他回答(共6条)
00:59&连亚玉 客户经理
装修公司应该要承担除保险公司以外的全部责任,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但是雇主和雇佣者是有劳动合同的,你也要承担一半以下的医疗费,以及全额伤残赔偿金。 讲个实列。。不过醉酒作业属于违规操作。。工人为了图省事,卸货的时候木板的斜度太低了,搬运过程中还剩300多片的木板直接压下来,是不可能全额赔付的。 如果是你自己叫的人:因为你不具备专业的管理技术,所以安全方面的责任是工人自己承担的,醉酒工人会承当相应的一部分责任。:09年给一个酒店做装修的时候,在搬运500片细木工板的时候,结果一个工人的肺给压破了,割了一个肺保住了命,医疗费是5万多。。。法院的判罚是:我方(装修公司)赔偿那搬运工医疗费2万(5分之2),伤残赔偿金8万元(全额)。工人是你直接雇佣的,还是装修公司雇佣的? 承担责任的肯定是雇主了,如果是正规的装修公司雇佣的,他们一般会给工人买劳动险
00:56&米国连 客户经理
如果是因为陪酒人劝酒导致喝酒太多死亡的,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果陪酒人没有劝酒并且还做了适当提醒,无责。 &
00:53&辛培兵 客户经理
  2  喝酒喝出脑溢血,对方是否负责任,要看情况,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但如果亲朋好友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和人一起喝酒中、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果饮酒出事,有四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00:50&黄益汉 客户经理
如果不能协商赔偿就要通过诉讼来赔偿了,赔偿需要根据是家庭负担、子女是否成年等各方面考虑,最多的案例赔偿有共40万的。
00:47&黄益民 客户经理
一、在单位喝酒引发脑溢血死亡,如果是单位领导要求喝酒,可以向单位要求赔偿。但不能作工伤处理。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00:44&齐明杰 客户经理
发生的脑溢血死亡就不应算工伤。 就没法要求单位赔偿,而是个人行为,因为酒精作用;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特殊对待,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可以要求单位赔偿。而如果喝酒不是因为单位的行为要看具体情况看看能否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全》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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