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961980年招工表样表是什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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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遵义的,刚询问过相关工作人员得知,社保体制好像是95年开始的,95年前的是从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计(只是累计年限)。比如:我母亲是82年参加工作,实际养老保险本子记录是从92年开始交费到05年,算起来只交了13年,没有满,但是82年到92年讥禒罐溉忒防闺狮酣饯期间因为参加工作(还没有养老体制),没有交钱但是可以充当年限累计,我母亲就已经交满了(23年)。另外,养老金年满后多交多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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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算了一下,感觉也不是很合算嘛。大家讨论讨论。从95年01月补起是14.5年,每年2400,总共34800还要再交5年6个月,每年按现在的标准是510左右,在2011年前可以享受优惠,每月优惠200元,310*30=9300,后3年不考虑上交费用的上涨,510*36=18360如果要享受终生医保,还要补交10年医保的钱(必须要缴满30年才能享受终身医保),按现在的标准50,窢窢促喝讵估存台担郡其实以后的标准肯定不止这么多。这样,要是不算10年医保是62460,算10年医保84310.目前农保每年缴600,10年总共6000。按照现在的标准每月享受220元,社保缴15年的话576元每月,当然以后都是会涨的,而且从95年算起的话可能拿的要多一些。这样以以后社保比农保每月多400元计算。6÷12=13年就是说不考虑物价上涨,不考虑工资的上涨,不考虑缴费额的上涨,也要13+5.6,差不多19年后才能正在享受所交的社保???????????而且补的话现在每月200元,交是310?这样算不是晚交一个月省110元???不知道最后工资有多大区别???呵呵以目前医保的政策来看,农村合作医疗迟早要向医保靠拢的。 热心网友 &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有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如果您所在单位在上述规定之列,依法维护劳动权益。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下设的劳动监察大队,是专门负责此事的部门。 《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大全》,请在百忙中仔细阅读。 一、社会保险是国家举办的公益性的社会保障。 1.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险种: 1.养老保险;2.失业保险;3.医疗保险;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 三、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劳动者所在省份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有的地方是40%-300%)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 四、单位参保的险种和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20% ,个人缴纳8% 。 2.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2% ,个人缴纳1% 。 3.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8% ,个人缴纳2% 。 4.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5.生育保险费: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五、个人参保的险种和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20% 。 2.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5% 。 3.生育保险费:个人缴纳1%(部分地区)。 六、退休领取社保养老金的2个条件: 1.参保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在10年(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或15年(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以上; 2.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不足的,继续缴费直至缴足方可退休)。 七、现行法定退休年龄: 1.女:单位参保的工人50岁;管理人员55岁。个人参保的一律55岁。 2.男:一律60岁。不分工人,管理人员,单位参保,个人参保。 3.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可以提前退休(女工人45岁,男工人55岁)。 4.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简称病退,女45岁,男50岁)。 八、影响养老金多少的3个因素: 1.退休时上年度省平工资(省平工资每年都在增加,养老金也就逐年水涨船高。所以,退休时间越晚,养老金越多); 2.本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越多); 3.个人账户储存额 (缴费金额越多,养老金越多)。 九、医保待遇分为3项: 1.一般疾病医保: a.门诊费用不能报销。 b.住院费用报销80%左右,个人承担20%左右。报销封顶金额几万元。 2.慢性疾病门诊医保:门诊费用可以报销,报销比例同上。 3.大病住院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同上。报销封顶金额十几万元。 十、其他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待遇: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者,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包括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致残的享受伤残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产前检查和生产的费用,由社保按比例报销;同期参保的丈夫有一周的陪护假,假期工资由社保支付。 十一、保留、转移、退保敞川搬沸植度邦砂鲍棘、继承: 1.保留:......
社保缴费的金额安基数算的;缴费基数按工资总额计算,不作工资内部结构区分。上下限分别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3倍。 养老缴费比例:公司 10%; 个姬害灌轿弑计鬼袭邯陋人 8%; 医疗保险有三种选择: 1、综合医疗保险:公司 6.5%; 个人 2%; 2、住院医疗保险:公司 0.8%; 个人 0.2%; 3、劳务工统筹: 公司 8元; 个人 4元。 其他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只有公司缴费,个人不用交纳
你好,如果从参加工作开始缴纳社保,您的工龄就是:年。 热心网友 &
94年参加工作,95年开展社保。95年以前的都可以视同缴费。
回答场怠摆干肢妨扮施堡渐你问题前,我想指出一件事:到了2013年,你退休了也是没有退休金拿的。  理由:到了2013年,你只交了13年(87-95年=9年,年这2年,=2年。9+2+2=13年)社保。国家规定,只有交足15年养老保险才享受退休金。  还有,你是国企的、事业单位的、外企的、私企的? 你的问题:  1、到2013年退休也有20.5年的工龄,不知道退休金会多少?  这得看你是哪里的,啥性质公司,还有退休后你所在省市均工资情况,你所有缴费细节,基准率等等。只有上面你说的数字,其实是算不了。因为牵涉的东西没有细节数据,没办法算。  但可以肯定的是:你的退休金不会很多!  2、交那种好?  当然交得越多越好。退休金跟你交费的多少有关,交的越多退休多越多,交的不多退休金也不多。 &
96年前的工龄是社保的视同缴费年限,是以个人档案中的招工表上日期为起点,来审查你的工龄的.要是你不是正式工是无档案的.你是临时工转正的是以档案中转正日期为起点来算工龄的,要是你找不到你的档案,你的工龄肯定是不算的!至于国企缴养老保险是分两种情况.86年开始缴费的是合同工,但这个合同工不是由企业说招就招的,同样是要上级主管批锭乏赤何俦蛊稠坍椽开文才能招的.这个合同工基本与正式工是没什么区别的.应该是比才参加工作的正式学徒工还好点,比学徒工工资高,正式工是从91年或92年开始缴养老保险的,不过91到95年缴没缴养老保险都是无所谓的,交了的个人帐户上对于一般大多数工资低于社平工资的来说是不会超过200元的再除上计发月份,差别也只有1元多点,,因为社保的视同缴费是从96年1月1号为止的,要是缴了费的个人手中肯定是有红色的养老保险手册,96年开始是按缴费社保的年限来确定所谓的工龄,缴一个月算你一个月没缴就不算所谓的工龄要是你没缴过费96年后你是要补交的,否则你同样是退不到的& &江西:奇葩,主审法官和代理审判员没参加开庭!只有另一代理审判员主持开庭!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刘国根院长:
抄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以下各级人社局:
抄告中华全国总工会及以下各级总工会:&
江西:奇葩,主审法官和代理审判员没参加开庭!只有另一代理审判员主持开庭!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黄剑平,男,汉族,日生,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剑霞村团结自然村24号,现住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下沙沟8号1栋1楼107号113号,身份证号:010599,手机号码:。
被申请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何坊西路24号,实际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248号(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原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院内,进院门西南一栋房的二楼,门口没有悬挂本单位的招牌),法定代表人:胡循忠,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联系电话:(黄勋)、。
再审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立案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将本申诉状及其附件呈报院长,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再审。
2、请求法院根据本再审申请书在“事实、法律和理由”章节中陈列的事由和法律依据撤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效力。其相关事宜由贵院正在审理的(2016)赣0104民初字第1241号劳动争议案作出判决。&
事实、法律和理由。
一、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二、本劳动争议案的争议焦点。
《再谈关于国有企业内退人员的相关政策及问题》一文中写“所谓‘内退’,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简称。”“内退是企业富余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一种劳动管理形式,”“内退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离岗退养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除不享受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外,其他工资待遇照发。”“由于内退人员年龄偏大,实现再就业比较困难,为了使其生活有保障,依据文件规定,企业改制时,在计算安置费用中,已将内退人员的生活费、社保费预留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止。因此,改制企业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每月由企业(留守处)分别发放并为其代缴纳社保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进入养老序列,养老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社会化发放。”“如不够条件,可报病退,年龄还可提前(病退不需劳动部门审批)。”“内退员工离开了工作岗位但仍与企业保留着劳动关系,因此内退员工还是属于企业的在册员工,不能列入失业人群。”既然内退员工还是属于企业的在册员工,我属于“离岗退养职工”,并且有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和南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出具的四份书证证明:我的内退身份至今有效!在双方没有就生活费由逐月发放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协议书的情况下,在“改制后的新企业”没有一次性补齐我应得的生活费的情况下,改制后的新企业(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我的人事档案移交给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管理就是不对的,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收取管理费用缺乏法理依据,更不应该!拖欠生活费就更更不应该!
三、&&串通并欺诈。(本章节可证明被申请人一再向法院提交虚假材料)。
1、本申请书之附件之《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该反申请书的落款时间为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2、本申请书之附件之《答辩状》,该答辩状的落款时间为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3、据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胡循忠总经理当面告诉我: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日完成了改制。
4、改制后原省一建公司的资产基本转移到了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完全是一个空壳公司,本应及早注销,因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清偿任何债务的能力,原注册中的资产、资源已经流失殆尽。因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作为建筑企业的资质、技术、人才(含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和技术工人)。
5、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工作人员只有六人(无一人为建筑技术人员),含厕所在内只有四间房间而且是租用的,该公司已经失去了原注册的资产和经营能力(资产几乎全部转移到了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说白了,就是给一个工程给它做,它也做不了,该公司以大量虚假信息骗过工商局的年检,该公司的注册地址上的房屋几年前就已经全部被拆迁了,它就是一个僵尸加空壳公司!它向法院提交的营业执照可以肯定是有人伪造的!它的公章也是通过非法渠道私刻的。它的存在,对社会而言,只会有害,不会有益!该公司至今不敢在其办公室门口挂出其招牌。2016年5月中旬,我发现该公司新刻了公章,因为其贴在墙上的公告上的公章明确与原公章不同(新公章多了十几个阿拉伯数字),大概几十天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循忠当面承认确实换了新公章。为什么要新刻公章呢,显然是为了另立门户。该公司现正与另一个骗子单位(南昌市东湖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x)眉来眼去,准备合伙盗卖南昌市青山南路下沙沟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6、两个省一建公司之间不是存续关系,也不是分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八条,公司名称变更必须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但是,日2:20我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查获:两公司的登记信息中,有主要人员变更(董事会成员、监事、经理变更),有法定代表人变更,有企业类型变更,有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但企业名称从来没有变更的登记记录。
必须承认,两公司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关系,但绝不能简单地认定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前的名称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两公司之间的关系很难用一个词汇来确定,最准确的描述应该是: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日登记成立,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绝大部分资源(含人力、人才、资产、资金等)被转移到了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社会保险费等债权人很难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寻觅到可供清偿的资源。绕了这么一大圈,说白了,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逃债!
7、故改制后,本应以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和《答辩状》,但实际却以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和《答辩状》,这是一种赤裸裸地诈骗行为!纯粹的、正宗的、不掺假的欺诈行为!&
8、&综上,84号民事判决书中将被告落实在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头上,而该公司完全是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省工商局年检的空壳公司,根据该公司最近向贵院提供的落款时间为日的《营业执照》(见附件),登记机关一栏加盖的居然是其自己的公章,不是省工商局的公章,由此完全证实该公司不具备合法的民事行为的主体资格,连起码的企业法人身份都不具备,这样一个连起码的合法身份都不具备的公司,法院不能认可它作为被告当事人的资格,故以该公司作为被告当事人的84号判决书自然无效,必须撤销其法律效力,否则就会贻笑大方。
四、主审法官陈胜华和代理审判员陈一萍没有参加开庭,可视为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1、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84号民事判决书)的落款处署名:审判长陈胜华、代理审判员陈一萍、代理审判员朱文辉,但事实情况是:主审法官陈胜华和代理审判员陈一萍连开庭都未参与,所有的审判活动由代理审判员朱文辉一人包揽,最后,连判决书都是朱文辉当面给我的!
2、日上午9时10分至10时左右、10时20分至10时43分左右,我先后在其办公室拜谒了陈胜华(男,现为行政审判庭副庭长))、陈一萍(女,现为民事审判二庭庭长),陈胜华承认当年没有参加开庭,对是否参加了合议庭的评议、是否审阅并签发了判决书的文稿,他说:“应该参加了,记不清楚了,以案卷记录为准。”我请他去档案室调卷查实一下,他说我没有权利要求他这么做,我说:“你作为审判长不参加开庭,原告现在只是要求你去调卷落实一下你是否参加了合议庭的评议、是否审阅并签发了判决书的文稿,给原告一个明白,这要求很合理,一点都不过分。”我苦口婆心地跟他磨了十多分钟,他始终不同意,连不参加开庭的原因也不肯告诉我。陈一萍的态度跟陈胜华类似,而且她知道我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了相关文章。中途,我在其办公室找了监察室主任,他明确指示我去找立案庭或找院长也可以。
10时45分至11时15分左右,我找到5楼院办公室胡女士(应该是办公室副主任),她向主任请示后接收了我打印的一封写给院长的信及其附件。在离开时,我发现刘国根院长办公室的门开了,刘国根院长和刘国根院长称之为熊副书记的同志正在其中,我于是赶紧把材料从胡女士处索回,拜谒了刘国根院长,刘国根院长听取了我的简单介绍及刚才面见陈胜华、陈一萍的情况,刘国根院长指示熊副书记将立案庭付文玉庭长唤进了其办公室,付文玉庭长表示:我必须写出规范的再审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再审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陈列原审判决的每一处错误),本院在3个月内作出判决,对判决不服,我还可以上诉。我欣然接受了立案庭付文玉庭长的安排。
3、我在此强调:主审法官未参与审判活动,这样的判决自然无效!!我现在非常想求证的是:代理审判员朱文辉为什么就敢一人主持开庭?该判决书的文稿应该没有经过审判长陈胜华和代理审判员陈一萍阅批,但判决书上加盖了院印,如此,朱文辉涉嫌构成刑法第399条规定的枉法裁判罪!(据说朱文辉早就离开了法院的工作岗位)。如果审判长陈胜华和代理审判员陈一萍阅批过判决书和其他案卷材料,那我需要明白审判长陈胜华和代理审判员陈一萍当年为什么同时缺席开庭?!他们是否接收过被告的利益输送?!
我手中现在还保留有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的两张传票,这两张传票上均写明合议庭的组成情况为:审判长陈胜华、代理审判员陈一萍、代理审判员朱文辉。
五、《劳动合同书》是有人伪造的,可认定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1、被告代理人张晓华在开庭时说:经内部调查,日签订的所谓《劳动合同书》是有人伪造的,我在庭上问他伪造者是谁?他不肯相告。
2、该《劳动合同书》上面,甲方(单位名称):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姓名:罗建平、参加工作时间:1989年10月、身份证号:055、合同期限自1996年10月20日至2001年10月19日止,期限为5年。最后一页上签名罗建平及日期。
以上有下划线的文字都是手写填空的。经本人辨认,这些文字都不是我自己填写的,应该是原省一建公司装饰处劳人科陈春华(女)在我不在场、不知情的情况下代写的,最后的签名也是她伪造的。
我甚至认为,这份劳动合同书是专门针对我制作、伪造的,制作时间远远晚于其落款时间。结合下文列举的原省一建公司的策划、实施的一系列捏造、陷害事件,我判定:这是在我们之间的矛盾激化后,对方采取的报复行为之一。
我一贯说这份《劳动合同书》是有人伪造的,于是,我赶紧写了一份《申请书》(见附件),请求笔迹鉴定,该《申请书》中写:“今我申请笔迹鉴定,以确定该份劳动合同上的乙方签名即‘罗建平’三个字非为我黄剑平亲笔所写。”“申请人:黄剑平”“日”代理审判员朱文辉在《申请书》下方亲笔写了以下三行字:“收到”“&朱文辉”“日”。
84号判决书中写:“对于原告提出的对1996年劳动合同书中‘罗建平’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1996年‘罗建平’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该劳动合同书是否由原告黄剑平以‘罗建平’所签,因原告、被告对原告以‘罗建平’的身份就读中专并在被告公司工作至2008年12月的事实均没有异议,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负担、节约社会资源,本院对原告的笔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书中认为这份《劳动合同书》是否是伪造的不重要,这种认识根本就是错误的,因为没有被告伪造的这份《劳动合同书》,被告就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关系的借口,法院也没有认为这份《劳动合同书》是无效合同的依据。
没有被告伪造的这份《劳动合同书》,法院只能对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保关系进行审理和判决,情形对我就非常有利!
在被告已经承认这份《劳动合同书》是伪造的情况下,审判员无视这一事实,这是赤裸裸地枉法裁判行为!!
六、我的档案因何变成了无主档案?(本章节证明省一建公司频频出招陷害下岗职工,给困难家庭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痛,让社会撕裂,让政府蒙羞。)
2016年11月16日11时至13时左右,我到达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并拜谒了该中心的周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专员)、赖徽吟(市场部项目经理)、顾忠伟(市场部副经理)、陈一民(法务专员、律师),赖徽吟和顾忠伟一同去寻找一个调去了办公室的人(可能是指原档案管理员金剑锋),回来后两人与陈一民关在一间资料室里协商了十几分钟,最后陈一民出来答复我:省一建公司自己也有协议书和缴费凭证,我可以去向省一建公司索要;该中心与被服务单位签订的协议不能提供给我,被服务单位的缴费单据也不能提供给我,我的人事档案不能提供给我,复印也不行,但如果我能出具法院的公函,就完全可以。赖徽吟说:“我只是介绍了一下业务,具体是由档案室与省一建公司洽谈并办理的,接收了省一建公司几百人的档案。人才每人每年收费180元,技工每人每年收费120元,五年一交每人每年收费100元,号以后就不收费了,完全免费保管。”我问赖徽吟:“你们这么做有什么法律、政策或文件依据?”赖徽吟答不上来。她旁边的一位女人说:“你们都是无主档案,通知你们来拿你们自己不要,你们都是主动离职了、主动辞职了,所以省一建公司才把你们的档案移交给我们保管。”我心想:胡说八道,省一建什么时候不坑人就烧高香了!省一建什么时候通知过我去领自己的档案?我什么时候主动辞职了?我的档案怎么就变成了无主档案?!
1、是两个省一建公司之中的哪一个省一建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一年的费用后拒绝支付后期费用?这笔费用到底是什么费用?!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和省一建公司均未给予我一个明白的说法!
2、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周岚于日10时30分左右应我的请求给我写了一张字条,上写:“已交1.7
& 4.12欠费410.00元”。这笔欠费为什么应该由我来承担?为此,我找到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劳人部帅志强部长,帅志强部长说:“欠钱还钱,天经地义!”我说:“这到底是一笔什么钱?事情都没通过我,我凭什么还钱?”帅志强部长说:“走走走!”帅志强部长强行把我往外推,推出办公室后,见走廊上没人,朝我肩膀上狠狠打了一拳,说:“哇我啊!”我瞪着他,他又朝我屁股上踢了一脚,我见势不妙,赶紧跑开了,事后,我肩膀上的疼痛感持续了一个多月才逐渐消失。
两公司至今没有出具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缴费凭证、披露真相,我一直在考虑请求法院追加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为第三被告,请第三被告出具书面答辩状并来庭上亲自说明事情真相!
3、&本人一贯以诚恳、诚挚、写实、客观的态度和方法,一再地、实事求是地、纤毫毕露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地描述了本劳动争议案前因后果,目的只有一个:尽量让法院了解事情的真相和细节,做出公正的、正确的评议、判断和判决!省一建公司的道德败坏,其一系列的虚构、捏造、诬陷、造谣、碰瓷、下套、栽赃等行为,令人不齿,令人寒心,请法院相关人员擦亮眼睛,不要被其误导,不要被其蒙蔽,不要被其绑架,不要被其强迫,铁骨铮铮地捍卫真理,让法制的力量战胜歪风邪气!
4、按理,《再谈关于国有企业内退人员的相关政策及问题》一文中写:“离岗退养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除不享受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外,其他工资待遇照发。”“各个企业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实力,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或提高生活福利待遇。”“从一定意义上说,内退人员承担了企业改革的成本,却未能享受改革改制的成果,”“对于困难职工加大帮扶力度,建立特困人员补助基金制度,根据内退人员中困难群体的具体构成确定优先支持的对象。”本来,我可以要求省一建公司适当提高生活费标准,每月218.70元的生活费太低了,塞牙缝都不够,但我害怕冒犯、招惹并激怒它,所以提都不敢提,能够继往开来,我就心满意足并感恩戴德了!
5、落款时间为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文件》{赣一建司发(2010)第03号}“关于我司存续企业管理的离岗退养职工及抚恤人员生活费一次性发放的通知”中写:“为了尽快完成企业改制的后续工作,确保我司改制后社区移交属地管理工作平稳有序的进行,切实保障存续企业管理的各类人员的切身利益,根据《关于省属国有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社区移交属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国企改革办字【2010】8号)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存续企业管理人员生活费发放等管理办法》文件精神& ,经研究决定对由我司存续企业管理的离岗退养职工(俗称‘进笼子’职工)生活费和住房公积金及享受抚恤待遇供养遗属人员(俗称抚恤人员)生活费采取一次性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关于我司存续企业管理的离岗退养职工及抚恤人员生活费一次性发放的通知”中写:“1、离岗退养职工生活费一次性发放。根据本企业整体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要求和本企业的规定,分段对应计算生活费,算至离岗退养职工正式退休为止,企业逐年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社保费用按本企业现行的实扣标准算至正式退休。涉及到政府劳动部门已预认定为提前退休工种人员,暂算至可提前退休时间,如果到时不能正常办理提前退休,再按前述办法计算至本人退休,由改制后的新企业一次性补齐个人应得的生活费,人事档案移交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管理,并由其负责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2、关于住房公积金返还,按本企业现行办法执行,一次性返还给离岗退养职工。”“三、一次性发放生活费和住房公积金返还的时间及相关手续
&1、本次一次性发放生活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从日至日结束。2、凡符合领取相关生活费的人员,须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张、一寸彩照3张来存续企业(地址:建设路原物资公司办公楼三楼)签订《协议书》领取生活费。3、本通知下发后不再逐月发放离岗退养职工、抚恤人员生活费及相关费用。”
备注:以上文件中的“我司存续企业”指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留守处。“改制后的新企业”指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请注意1:以上将“进笼子”职工统称“离岗退养职工”,落款时间为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文件(赣国资监事函【2008】70号)“关于省一建公司群众来信反映情况的复函”中写:“四、省一建公司2008年6月底在册职工2735人(含劳保人员212人,内退326人,40%生活费290人),离退休1549人,抚恤208人。截至08年3月底共拖欠社保本金及滞纳金4072万元。”根据以上表述,很难甄别我属于劳保人员还是内退人员,但属于离岗退养人员是肯定的。请注意2:“签订《协议书》领取生活费”,我对这句话的理解是:假如没有签订《协议书》,则离岗退养职工生活费应依旧逐月发放。请注意3:“由改制后的新企业一次性补齐个人应得的生活费”,这句话明确指出:离岗退养职工生活费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不是由存续企业(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留守处)支付。注意:这句话为生活费的来源做出了明确地提醒和确定,为避免出现“存续企业”与“改制后的新企业”出现互相推诿的预后做出了铺垫。
6、落款时间为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专用章的《证明》证明:我的档案在该中心保管。
7、综合以上事实和证据,我属于“离岗退养职工”,在双方没有就生活费由逐月发放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协议书的情况下,在“改制后的新企业”没有一次性补齐我应得的生活费的情况下,人事档案移交给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管理。
七、编造档案失踪了的诡话。(本章节证明省一建公司频频出招陷害下岗职工,给困难家庭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痛,让社会撕裂,让政府蒙羞。)
在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改制后的新企业(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部分职工档案(含我的档案)向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移交,在支付了一年的保管费后,拒绝支付后续款项,由此导致下岗职工移交社区人社部门属地管理的工作陷入混乱和两难的尴尬境地,致使下岗职工享受不到相关的下岗待遇和就业援助。
据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胡循忠总经理当面对我所说,他曾亲自向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人事部索讨职工档案,该部以种种理由拒绝交出。
我认为,两被告这么做无非是为了侵占、挪用甚至贪污本应用于补偿下岗职工的改制安置费!两被告这种损人利己、不顾别人死活的行为,要多缺德有多缺德,因为改制安置费可是下岗职工的救命钱!可怜这些下岗职工,工作了几十年,年纪也老大不小,上有老下有小,名义上是下岗职工,实际却没能享受到相关就业政策照顾,生活很是困难,吃了上顿愁下顿,饿得两眼发绿光。
《再谈关于国有企业内退人员的相关政策及问题》一文中写“所谓‘内退’,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简称。”“内退是企业富余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一种劳动管理形式,”“内退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离岗退养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除不享受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外,其他工资待遇照发。”“内退员工离开了工作岗位但仍与企业保留着劳动关系,因此内退员工还是属于企业的在册员工,不能列入失业人群。”既然内退员工还是属于企业的在册员工,改制后的新企业(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我的人事档案移交给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管理就是不对的,收取费用就更不应该!
据本人考证,下岗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新政策如下:(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我认真研究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96号)和《关于江西省属国有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社区移交属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国企改革办字[2010]8号),前一个文件中写:“2.档案资料移交到位:企业档案、个人档案和房产信息资料由原企业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整理规范后,按照归属和流向,分别将其移交县(市、区)政府档案、人社和住建等部门。”“(八)省人社厅负责指导、督促、协调人社部门按规定做好企业移交社区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督促、协调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做好企业移交的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个人档案的接收管理工作。”由此可见,假如按照南昌市社保经办机构2011年和2012年出具给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清单,我属于内退人员,我的职工个人档案应由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假如将我按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处理,我的职工个人档案应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南昌市人社局下属的南昌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接收,反正无论如何轮不到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来接收。
八、改制安置费。
1、第84号判决书中写:“三、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剑平生活困难补助费14529元。”
2、第84号判决书中写:“原告本人虽以罗建平的身份在被告公司工作,但其实际在被告公司工作了20年,被告对仲裁裁决给予原告生活补助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在被告公司的实际年限为20年。考虑到原告实际生活困难,并参照江西省2008年度城镇居民人年生活消费性支出(8717.40元/年),本院酌情认定被告给予原告20个月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总计金额为14529元。”
3、第84号判决书上的落款时间为2010年6月3日,一年前(即2009年6月30日)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了改制,根据以下证据和事实完全可以确定:这笔所谓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是国家下拨的改制安置费中我应得的份额的一部分!因为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自私、冷血、吝啬的公司,它绝对不可能无缘无故地、厚道地送给我“生活困难补助费”,它把我的祖宗八代都恨得牙根发痒呐!我公开发表文章揭露了它长期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早就符合法定的破产要件的事实,它能不恨我吗?是它一步步逼我这么做的,它一再突破了我可隐忍、可仁慈的底线,置我于生存绝境,逼迫我迸发出了拼死一搏的激情和勇气,双方死磕死掐,并恶性循环。
4、落款时间为日、原省一建劳务公司书记谭毛三亲笔书写的《承诺书》的原件中是这样写的:
& & & &承诺书
劳务公司领导:
因本人身体原因要求办理病退,为感谢单位对我的关心照顾,病退以后我本人郑重承诺不再无理取闹上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立此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罗建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5、9
以上承诺书我抄写了一份并给了谭毛三书记,由此可见,为我办理病退是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正确的说法是离岗退养,是下岗分流的一项措施,根据《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文件》(赣一建司字【1998】第04号)“关于印发《部分员工内部退养和待岗分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上结果符合其规定,完全合法、有效。
5、落款时间为200年8月4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的《证明》中写:“罗建平同志是我公司劳保待遇职工(病退)每月实领病退工资贰佰贰拾伍元柒角。特此证明”。
九、推演。(本章节可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并缺乏证据证明。)
1、假如认可96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情况又会怎么样呢?下面推演一下:
2、84号民事判决书中写:“经审理查明:日,被告公司向公司工会发出《关于解除黄剑平以罗建平的名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通知》。同年10月16日,被告公司工会召开工会委员(扩大)会,认为公司与‘罗建平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应予以解除,同年11月12日,被告公司向原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已经于同日收到。’”
3、8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条判决写:“一、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其与原告黄剑平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4、我们姑且认定84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条判决中的解除劳动关系是指解除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法院确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确定其无效的理由是欺诈,欺诈的缘由是我以别人的姓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不对了,因为:
(1)、这份《劳动合同书》的复印件在原诉讼过程中法院提供给了我,该《劳动合同书》的第2页上填写有以下3条内容:
{1}、甲方(单位名称):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元德。委托代理人:段林火。
{2}、乙方姓名:罗建平。参加工作时间:1989年10月。身份证号:055。
{3}、短期合同。合同期限自日至日止,期限为5年。
同志们请注意:
(1)、055是我的原15位数的身份证号码,里面有680101,代表我的生日是68年1月1日,身份证号码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罗建平的身份证号码为301997。罗建平的生日为69年10月30日。
(2)、我86年至89年读技校,读技校期间的三年,我使用的姓名为罗建平。89年10月我进入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至合同签订日(日)我已经工作了7年多,这7年多的时间里,我使用的姓名为罗建平,两项相加10年,在这10年的时间里,我读书、工作、生活中使用的姓名均是罗建平,罗建平已经不容置疑地成为了我的事实意义上的曾用名,就像事实婚姻一样,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容置疑,在这份《劳动合同书》上面,从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的时间到姓名都是我当时真实情况的写实,不存在对省一建公司一丝一毫的欺诈,故该劳动合同完全有效!84号民事判决书中有关合同无效的认识完全错误!!
退一万步说:姓名只是一个人的代号,一切以人为本,同名同姓的人多了去。在以上三条信息中,识别一个人的标志完全依靠身份证号码,因为其具有唯一性,如果我把身份证号码填写了别人的身份证号码,那才算是冒用了别人的姓名。
劳动合同书上的身份证号码是我原15位数的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名是我事实意义上的曾用名,工作是我干的,我没领别人的工资,我哪点欺诈了省一建公司?!
(3)、落款时间为日、落款公章为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专用章的《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见附件)中写:“2008年12月,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您冒用他人之名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应予以解除。为此,2009年4月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持(赣一建司发【2008】51号)关于解除罗建平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通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一)及职工养老保险增(减)花名册来中心办理罗建平的养老保险停保手续(见附件三),我局社保中心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材料于2009年4月办理了罗建平的停保手续,并按规定核减了该公司2009年5月的缴费基数。”
以上段落已经证明,既使该劳动合同书不是伪造的,根据其上面乙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全部属于我当时的、真实的个人信息,一丝一毫也没有冒用他人的信息,也没有冒用他人之名,无论事前、事中还是事后来判断,该劳动合同完全有效!
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一)”(见附件),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空白(未填写任何文字,未加盖任何公章),对此我的理解是:主管部门(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不同意停保。
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一)”(见附件),单位意见一栏加盖的公章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部”,
对此我的理解是: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均产生了动摇、犹豫不决、没有下最后的决心、最后时刻没有同意停保!于是劳动人事部帅志强加盖本科室公章冒充单位公章。
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一)”(见附件),身份证号码一栏没有填写。
根据“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增(减)花名册”
(见附件),社会保障号码一栏没有填写,参加养老保险时间一栏没有填写,续保时间一栏没有填写,月缴费工资一栏没有填写,补交养老保险费一栏没有填写。南昌市养老保险处(现称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中央、省属企业科方玲华在该花名册的左侧的空白处手写了以下文字:“拟办理停保 请科长审批&&方玲华&”邹宏科长在下面手写:“同意
邹宏 &4、9”
为此,我的意见有:1、此事关系到我的切身利益,社保经办机构为什么不通知并征求我的意见?你不能听一面之词吧?在此份合同之后我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了4年多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自2004年5月起双方形成了内部退养(简称内退)的劳动关系,在内退关系没有撤销的情况下,凭啥停保?!省一建公司显然是隐瞒了这一情况。并且,解除7年前已经到期的劳动合同,明摆着就是碰瓷和陷害!2、《再谈关于国有企业内退人员的相关政策及问题》一文中写:“中人”是指1995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这些人退休后养老金的计算由四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和调节金。很显然,现在企业的内退员工都是属于“中人”的范畴。关键的信息都没有填,我以后还怎么办理退休?到时候省一建再来一句“档案失踪了,相关人员都已退休,相关事宜无从考证”,我的退休问题岂不成了永远无法解决的悬案?!缺德!真是太缺德了!3、既然2009年4月养老保险处就已经批准了停保,为什么医疗保险一直缴纳到了2009年10月,整整相差6个月,我的理解是:医疗保险机构不同意停保,不同意养老保险处的做法,在反复纠结、争辩中,省一建劳务公司劳人科工作人员(高个子)伪造了一张字条,上面写:“我不同意交医保。罗建平
某年某月某日”,这张字条我曾经在省一建公司纪委书记付文辉的办公室看到过,付文辉书记打电话叫人把我的档案送到他办公室,他一页一页地翻,我看到了这张字条,我当时就说:“这张字条不是我写的,我没写过这张字条!”
& 我判断:省一建公司最后应该是以这张字条为凭证强行拒绝向南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缴纳我的医疗保险费!!
十、关于“内退”的常识。
《再谈关于国有企业内退人员的相关政策及问题》中写:
“所谓‘内退’,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简称。”“内退是企业富余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一种劳动管理形式,它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产物,对妥善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发挥了积极的历史作用。”“内退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离岗退养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除不享受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外,其他工资待遇照发。”
“曾参与劳动法制定的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董保华认为,内退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富余职工问题,使国有企业富余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一种劳动管理形式,它是配合经济体制改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产物,对妥善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发挥了积极的历史作用。”
“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人力资源研究培训中心发布的题为‘建设和谐社会要尽快解决国有企业内退人员问题'的报告(下称‘解决内退问题报告'),报告认为‘存续分立,主业改制上市'的做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人员问题,实际上是一种把‘人员难题挂起来再说'的权宜之计。”“‘解决内退问题报告'认为:内退人员在国有企业各类人员中,情况最为复杂、队伍最不稳定、矛盾最为突出。”
“曾办理过多起由于‘内退’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的赵敏娜律师认为,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监督机制,原本是以保护职工合法权利为目的的‘内退’政策,现在已经演变成了企业肆意侵犯职工权利的工具。”“赵敏娜认为,导致‘内退’政策扭曲失控的原因有很多,第一,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劳动执法部门很难监督其行为。第二,工会组织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很多由‘内退’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很难看到工会的影子。”
“内退员工则成了没人管的、没人问、被边缘化了的群体。企业高兴了,就给每一个内退员工增加几十元,让你吃不饱也饿不死。”“由于内退人员年龄偏大,实现再就业比较困难,为了使其生活有保障,依据文件规定,企业改制时,在计算安置费用中,已将内退人员的生活费、社保费预留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止。因此,改制企业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每月由企业(留守处)分别发放并为其代缴纳社保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进入养老序列,养老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社会化发放。”
“内退员工离开了工作岗位但仍与企业保留着劳动关系,因此内退员工还是属于企业的在册员工,不能列入失业人群。另一方面,企业在大搞员工内退后又招聘了大量的劳务工或是聘用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的就业压力,降低了社会失业率。这只是内退员工之所以能够存在的一个原因。”“由于企业内退员工每月所领取的是较低的生活费,这样一来就直接导致内退员工个人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数额减少,个人账户存储额也必然减少,到正式退休后所计算的养老金数额肯定也会减少,很显然国家的负担肯定也会减轻。这是内退员工为什么能够存在的一个最为关键的原因。”
“关于‘中人’的养老金计算办法,我在以前的文章中已经较为详细的说明了,在此也就不作赘述了。我只想提醒的是,‘中人’退休后计算出的养老金的高低最关键的是两个方面,一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长计算的养老金就高;第二个是个人账户存储额,也就是说个人账户中的存储额越多计算出来的养老金也就越高(个人账户存储额÷120)。”“由于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还不长(从1992年开始),而且刚开始每人每月只缴纳几元钱,因此那些已经办理了内退的‘中人’,个人账户中的存储额都不会太多,退休时这些‘中人’所拿能到多少养老金也就可想而知了。”“所以一些地方在规定内退员工生活费标准的时候,都是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界限也就不足为奇了。”“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在企业改制时,内退人员也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企业为其一次性预缴应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对改为非国有企业的,经改制前后企业协商一致,可将内退人员所需资金一次性划拨给改制后企业,由改制后企业按月为其发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一些地方和单位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减员增效”指标,以吸纳新鲜血液、增强活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等理由,对一些未达到内退年龄的职工做工作,动员其申请内退,甚至在做不通工作时干脆对未达到
“内退”年龄的职工直接办理“内退”或以“内退”对待处理。还有部分地方和单位在动员职工内退时夸大改制风险,诱导或强行分配内退指标,并放宽国家关于内退人员的年龄限制。这些历史上不规范的操作方式为日后的内退人员管理埋下了众多隐患。”
“调查发现,绝大多数省(市)曾经发生过内退人员到本省上市公司或地方政府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乃至到企业集团总部或国家相关部委群体性上访,而且上访频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它要求我们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内退人员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历史遗留性问题,企业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精神,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努力解决存续事务人员问题。”“尊重内退人员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权力”“各个企业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实力,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或提高生活福利待遇。”“从一定意义上说,内退人员承担了企业改革的成本,却未能享受改革改制的成果,因而,这一部分群体对企业改革、社会发展的认同感较差,容易产生对社会、对受益群体(上市公司职工)的不满情绪,这一点必须引起我们重视。”“对于困难职工加大帮扶力度,建立特困人员补助基金制度,根据内退人员中困难群体的具体构成确定优先支持的对象。”
“2005年,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为部分员工办理了内退手续。现年51岁的李学业是此次内退职工之一,同时也是这次劳动纠纷中职工维权的代表之一。李学业说,由于微波业务的萎缩,河北长途通信传输局以“企业改制,减员增效”为口号,制定了企业内退政策。”“&“企业的内退政策规定男45岁(或工龄满25至30年),女40岁即可内退。如不够条件,可报病退,年龄还可提前(病退不需劳动部门审批)。(企业)配合此政策,在操作过程中进行了一系列的‘诱导’动员,包括无岗、待岗、不参加竞聘、下岗、除名等;并承诺在3年内将大批人员进行内退处理、先走得实惠,以2万元一次性奖励为诱饵,限期签字。”李学业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十一、从企业下岗的职工一律不得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1、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能逃避社会责任,不可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做到对职工负责到底。
2、1998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
3、劳动部(劳部发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子以纠正。
4、国家经贸委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的《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取哪种企业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开大会进行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不能压指标、定任务。”
5、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式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能强迫命令。对大多数职工抵制和反对的方案,不能依据少数领导意图强制推行。
6、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负责缴纳原来应由企业和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记帐。下岗职工不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都要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原来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7、1998年国家劳动部就企业实施和改造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通知中规定: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后,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8、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9、国家劳动部劳部发〔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中指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明确合同的起始日,没有明确终止日期,是合同期限不固定的劳动合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依此类推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应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变更用人单位的名称。&
1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日发布)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12、根据以上政策,按内部退养职工来处理我,应该给予我“离岗退养职工生活费一次性发放”;按解除劳动合同来处理我,应该给予我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并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按改制下岗来处理我,应该给予我改制安置费;按买断工龄来处理我,应该给予我买断工龄的补偿金。但是,原省一建公司未给予我以上所列的任何一项资金。未完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手续,84号判决书中何言“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其与原告黄剑平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十二、被告的错觉。(本章节可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并缺乏证据证明。)
1、落款时间为二0一0年一月十九日、加盖公章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致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的《答辩状》中写:“原告黄剑平于1986年冒充罗建平之名在江西省技工学校读书,于1989年冒充罗建平之名进入答辩人单位工作,于日冒充罗建平之名与答辩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于2004年5月答辩人为‘罗建平’办理了因病劳保手续,属答辩人内部劳保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答辩人于2008年11月做出决定,解除与‘罗建平’的劳动关系,并向原告黄剑平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同时报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综上所述:答辩人解除与‘罗建平’(即原告黄剑平)的劳动关系是依法行使权利,是原告黄剑平欺诈行为的必然结果。”
2、落款时间为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加盖公章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写:“黄剑平:你的情形是1986年你以罗建平的名义报考省建工技校,1989年以罗建平的名义分配到省一建工作,你长期隐瞒事实真相,并于1996年与省一建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7月省一建发现你系以他人(罗建平)名义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与你的真实主体严重不符,你无法享受到省一建为你办理的各种社保、医保等待遇,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3、在以上两份文书中,原省一建公司存在错觉而不自知:
(1)、1989年10月我到省一建公司参加工作之前的民事行为,省一建公司没有管辖权和追诉权,投机取巧也好,欺诈也好,冒名也好,轮不到你省一建公司来上窜下跳地渲染和叫嚣,用一句很通俗的话来说就是:你省一建公司管不着,你的手和舌头伸得太长了,你哪凉快哪呆去!
(2)、虽然报考技校的材料中参杂有我的身份信息和罗建平的身份信息,但经过三年的技校读书经历,罗建平已经成为了我事实意义上的曾用名,这些参杂的信息并没能阻止罗建平成为我事实意义上的曾用名。
(3)、省一建公司一直将我的曾用名曲解成别人的姓名,请问:055也是别人的身份证号码吗?如果我在省一建公司工作期间使用了别人的身份证和身份证号码,那才算我冒用了别人的身份!&
十三、省一建公司没有管辖权和追诉权。(本章节可证明原判决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违反法律适用规则,明显违背立法原意。)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39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2、要算欺诈,也是欺诈了招生办和技校,而且是投机取巧,不是欺诈,注意:请法院一定要注意,事情的性质是投机取巧,不是欺诈!这一点很重要!反正跟省一建公司没关系,省一建公司没有管辖权和追诉权,知道本起诉状的题目是什么吗?:《悠悠三十年,多少往事化尘埃!》,又名《江西:请给我留一条活路!》。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当年对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赣劳仲案字【2009】第243号、311号)不服才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起诉的,故该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4、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6、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7、我1986年读技校,1986年读技校,至今已32年,1989年10月参加工作,至今已29年,故既使当年投机取巧、冒名读技校、冒名参加工作,这么长时间了,早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故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日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本不应该受理,但实际却被受理了。我当年为此提出了抗议,裁决书中有记载,但抗议无用。
8、瞧瞧,死刑犯过了二十年都不再追究!冒名读书一事,早已超越了追诉期,而且省一建公司无管辖权和追诉权。以“罗建平”的姓名工作一事,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和《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超过了二十年,法院不得追诉和追究!
9、省一建公司薄情寡义,刻薄尖酸,自私抠门,冷血奸诈!白玉也有瑕疵!省一建公司不断地放大职工瑕疵,上纲上线,在他们的意识中,在大街上吐了一口痰也应该扒皮、抽筋、点天灯、诛灭九族、刨祖坟,并且是刨职工十八代祖先的祖坟!!
十四、我的工作经历中的五个阶段。
1、1989年10月至日;八年。
2、日至日,这五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3、日至2004年5月,四个年头,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维续了此前的劳动合同关系,至此,双方三次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视同三次签订了劳动合同,参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以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论处,故至此,我与省一建公司已经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这种关系一旦形成,是不能轻易地、随便解除的!
4、2004年5月至2008年12月双方维系单位内部劳保关系。五个年头。
5、日,省一建公司向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注意:在后期形成的单位内部劳保关系没有撤销的情况下,解除七年前已经到期的劳动合同实际是没有任何效力和意义的,而且非常荒谬和奇葩!明摆着就是寻衅滋事!坑人报复!
十五、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本章节可证明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2、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其一,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其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体现在:
第一,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关系着民事诉讼程序能否开始;
第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于诉讼程序的发展和终结有着重要影响;
第三,审判保护的范围和方法,一般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告谁审谁,告什么审什么”,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当事人请求事项的范围的约束,而且,原告才有提出请求事项的权利(发球权),被告只能答辩而不能提出请求事项(诉请),既使被告提出请求事项法院也不得列入审判的范围,法院对于原告没有请求的事项无需审查,更不得在法律文书中评头论足或予以处理;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书说理部分要逐条予以阐明,支持还是不支持,要态度明确,不能认为请求无理而不予理睬。
3、(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判决书的第一条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请求事项的范围(备注: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向法院提出起诉或反诉,只是在我提交起诉材料后进行应诉并提交了答辩状及一系列附件,根据84号判决书中的记载,我在原起诉状中提出了17项请求事项,但无一条是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其与原告黄剑平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是否有效。所以,这一条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并审判人员在判决前没有释明,没有征求过我的意见。
&十六、第84号判决书刻意规避审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本章节可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2、《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赣劳仲案字【2009】第243号、311号)中的第四条判决如下:“在双方服从本裁决并生效后的三十天内,被申请人省一建公司协助申请人黄剑平将其社保帐户转为个人帐户,作好相关更名手续并补缴社保至2008年12月份,2009年1月后由黄剑平缴纳。”
从这一条裁决可以确定:省一建公司拖欠我的社保,要不为什么会写补缴社保至2008年12月份?!
3、但是,第84号判决书中写:“驳回原告黄剑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4、但是,第84号判决书中写:“关于被告以‘罗建平’身份办理的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由有关部门处理,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综上综下,为了帮助被告隐瞒其拖欠职工社保的情况并规避这方面的审判,第84号判决书的合议庭完全迁就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意愿和方案,我认为,合议庭有收受被告公司某种利益输送的重大嫌疑!!
5、合议庭驳回我的有关续保的请求明显、明确是大错特错的,因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财产关系,故我的有关续保的请求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十七、从代考到读完技校的详细经过。
1986年我读初三时,成绩优异,同班有一位同学叫陈茂勇,他的学习成绩很一般,他为了参加技校统一考试时考出好成绩,在给自己办理报考手续的同时,另外借用两个别人的户口办理了报考手续,我和刘小林顶替这两人参加考试,考试时的座位是这样的:我在前,陈茂勇在中间,刘小林在后面,这样布局是为了考试时我们分别将考题的正确答案悄悄塞给陈茂勇。我代考的考生的姓名就叫罗建平,我未填报任何报考资料,我只提供了我的照片,三个人的报考手续应该是班主任邬某(女,当时已离婚,下巴尖尖)、陈茂勇的父母或陈茂勇办理的,反正不是我办理的,我纯粹是为了做好事,没有预谋的个人利益和打算。考试成绩公布后,我代考的罗建平的成绩远远超过了技校录取线,罗建平想去读技校,罗建平和他姐夫两人骑自行车找到我家,请我去体检和填志愿(选择心仪的三所技校,分别为第一志愿、第二志愿、第三志愿)。我这时心里悄悄有了想法:我帮助你,你家到时候总得给我一些报酬吧!于是,我在《江西省技工学校新生体格检查表》的通讯处填写了我家的地址。《江西省技工学校新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查表》是我写好底稿,找到向塘二中的另一位老师(我送了几十元钱给他),他在“政治、思想、工作表现”一栏中抄写了一遍,拿去校党支部加盖了公章,其他栏目是我回家后亲笔填写的。我在罗建平家住了十多天,罗建平的家与陈茂勇的家均在横岗(南昌县染织厂、南昌县莲塘镇莲南居民委员会),属莲塘镇管辖,距离我家应该有二十多里路,距离向塘镇第二中学至少也有十里以上,我家属于向塘镇管辖,罗建平的父母与陈茂勇的父母的关系很不好,但两个小男孩的关系特别好,是罗建平偷取家里的户口簿交给陈茂勇拿去报考的(当时尚未实行身份证制度,全国人民都没有身份证,身份证制度是88年以后才推行的),这一切都是罗建平的姐夫告诉我的。
我拿到技校录取通知书后,自己便去读技校了,原因有四:1、建筑技校,未来的工作环境太差,估计罗建平不会去读。2、我母亲刚刚英年病逝,同村人黄本德赶到向塘二中报丧,我俩赶到村口时天已经黑了,远远的,就听到我弟弟的哭声,那哭声撕心裂肺、惨绝人寰,丧母的悲恸与阴影让我性情郁闷、孤独,不太愿意与人沟通、交流,凡事自作主张,乾纲独断。这件事情从头到尾我的家人都不知情,他们以为我考出去了,我父亲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斗大的字不识几个,智商、阅历、经验、人脉、资源等方面都不足以预谋如此大的事情。3、我哥娶妻需要一大笔彩礼钱,也许我考出去了,女方会稍加通融。4、我并没有打算读到毕业,准备中途悄悄出去参加中考,力争考取中专。
但是,事与愿违,由于课本和复习资料缺乏,自学得也不够勤勉和全面,连考三年,越考越差,捱到技校毕业,只能顺势参加工作,走一步算一步,前途迷茫,内心无比压抑和悲苦!这本来是一个催人泪下的悲情故事,完全没有预谋,但是,原省一建公司三位同志在其调查过程和调查报告中多次造假、诬陷,非要将其捏造成有预谋的欺诈故事。
十八、捏造、虚构与陷害。(本章节可证明原审被告在向法院提交的“调查报告”、“罗建平的书面证词”和“罗建平的妈妈吴荷秀的书面证词”中再三捏造、虚构与陷害。一个忍辱负重的悲情故事,被他们改编成了有预谋的欺诈故事。)
落款时间为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有蔡力践、帅志强、熊跃保三人手写签名、加盖了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的《关于罗建平同志真实身份问题的调查报告》中捏造:“为此,我们前往南昌县染织厂找到真正原罗建平和罗建平的母亲,这位罗建平身份证号为301997,现在南昌农药厂工作,罗建平向我们反映:‘我当时报了参加技工学校招生报名,但没有参加考试。关于黄剑平是如何到省建工技校读书,后到省一建工作的事我一概不知。我根本不认识黄剑平’。罗建平的母亲吴荷秀说‘我不认识黄剑平,关于干崽的事根本是没有的事’。”“为了能报考技校,罗建平采用不正当的方式,拿到了报了名而没有去考技校真罗建平的报名资料,通过向塘二中篡改和伪造报考材料,”
请问:1、真罗建平为什么报了名而没有去参加考试?2、我通过什么人、什么渠道、什么方式拿到了真罗建平的报名资料?3、我怎么知道真罗建平不会去参加考试?两人都去考试碰了面怎么办?4、你既然报了名,准考证应该掌握在你手中,那我如何能混进考场并对号入座?5、我当时才十七岁,懵懵懂懂,完全还是一个小男孩,智商、阅历、经验、人脉、资源等方面都不足以预谋如此大的事情,《江西省技工学校考生报名登记卡》中的家庭详细住址一栏是这样填写的:江西省南昌县染织厂,请问:假如是我篡改和伪造报考材料,我为什么不填自家的住址?录取通知书寄给了别人,我岂不白忙乎了?这解释不通啊!!6、假如罗建平和其母亲吴荷秀真不认识我,我怎么知道罗建平的父母与陈茂勇的父母的关系很不好?7、“关于干崽的事根本是没有的事”,真相是这样的:罗建平的父亲曾单独对我说认我为义子,他也就这么说说而已。从头到尾,本文中所陈述的事情都是真的,没有半句假话,就这么大的事情,我没有必要说假话,以上以下的事情细节,也不是写小说,随便编一编,就能滴水不漏、天衣无缝、顺理成章!原先之所以没有将事情的经过写得足够详尽,是因为我是一个很传统、很厚道、很善良的人,我不想给相关师生增添麻烦。8、以下是我于
16:31:27公开发表的某一篇文章的节选,该文足以证明罗建平和其母亲吴荷秀认识我:
2008年9月19日,我提了两大袋水果去了南昌县染织厂,经人指引我在车间找到了罗建平的妻子,她在回家的路上告诉我:罗建平参军转业后分配在南昌农药厂,厂址在莲塘斗门,已买断工龄。她把我带到她家,她家在县染织厂139号、140号,经呼叫罗建平不在家,她便让我在她家门口等,她去找。不久,罗建平来了,他比二十二年前胖了许多,完全认不出来了。罗建平有些戒备,我们在门口聊了起来,经其母从巷里过来提醒,他才开门请我进去。罗建平拨通了陈茂勇的电话,告诉他我来啦,罗建平让我接电话,我与陈茂勇友好地交谈了一会儿。罗建平告诉我,陈茂勇找了一个好老婆,发大财了,先在福建办厂,现回家乡办厂,生产捷达电动车,家产五百万元以上,从不走路,小车进出,整天呼朋唤友吃饭,阔绰得很。罗建平说,省建工集团调查组到了厂居委会,居委会出具了有关证明材料。调查组复印了他的身份证。他给调查组写了字据,承认当年借户口簿给陈茂勇,承诺不会就此事纠缠。调查组还让他母亲(他父亲罗芳苟已去世)写了一份字据,说明我非她义子。罗建平说,调查组找了陈茂勇和我当年的女班主任。我说,我没混出人样,一直不好意思来拜见他和陈茂勇,我妻被黑社会挟持到外地打工还债去了,黑社会诬陷我有神经病没有报案资格,省一建借故停发了我的生活费,如今吃了上顿愁下顿,我还要抚养女儿,请求他帮忙,同意更改职工档案姓名和参保姓名,书面协议后予以公证。罗建平说,我单位的人说他可以告我侵犯姓名权。我说当年是你和你姐夫骑自行车找到我家,请我去填报志愿,户口簿是你借给陈茂勇报考的,姓名只是一个符号,姓名权是一个非常模糊空洞不好界定的概念,就象肖像权,电视台拍电视,摄像机把你的肖像拍进去了,这就侵犯了你的肖像权?别人看了你一眼,你的容貌映射在这人的视网膜上,这也侵犯了你的肖像权吗?民事赔偿以损害程度为依据,但我未对你和你全家造成什么实质性伤害,退一万步讲,既使侵犯了姓名权,法无细文,姓名权值一文、一角还是一元?罗建平说要他帮忙就得给钱。我说我傍晚悄悄溜进菜场收拾烂菜叶,回家拣拣洗洗炒了吃。罗建平说,你那还活个什么劲,干脆去抢劫。我许久没出声。罗建平说至少一万元,他应陈茂勇之邀当年一伙人到向塘二中打过二次群架,他喜欢赌博,刚才他老婆就是从赌场把他叫出来的,现在输断了腰。他好吃懒做,靠他老婆工作养家。他不久前在离家不远处给人配药,一千五百元一个月,天热他就不干辞掉了,他天热不干活,天凉了干点活。他原以为我发大财了,准备敲我一笔,前段时间他和陈茂勇准备去找我,后来陈茂勇又不想去。他小舅子的亲戚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大官。我原准备咬咬牙,借钱三、五百略表心意,听他这样一说,心彻底凉了,看来他不是善类,抄了他的手机号码(xxx),我便果断地告辞了。
在一张“江西省南昌县染织总厂”的信纸上,有人(应该是蔡力践和帅志强或熊跃保)亲笔写好了以下文字,一大伙人强迫罗建平签名并按了手印(罗建平说:一伙人围着他,他认为碰到了死对头,不得了,吓得不轻):
2008年7月24日上午到南昌县染织总厂了解罗建平的有关情况:
罗建平,男,日出生,1985年在南昌县莲塘三中初三(11班)毕业。我当时报了参加技工学校招生报名,但没有参加考试。
86年11月13日我当兵入伍,四年后退伍分配到南昌农药厂工作(嘧啶氧呤车间),现下岗。
关于黄剑平是如何到省建技工学校读书,后到省一建工作的事我一概不知。我根本不认识黄剑平。
罗建平(手写签名、手印)
此处有一个公章,公章为南昌县莲塘镇莲南居民委员会。(注意:省一建公司自己造假,还要携裹居委会跟着造假。)
既然罗建平“1985年在南昌县莲塘三中初三(11班)毕业”,而《江西省技工学校考生报名登记卡》的“现在学校或工作单位”一栏手写的文字是:“南昌县向塘第二中学”。
蔡力践、帅志强、熊跃保三人在《关于罗建平同志真实身份问题的调查报告》中捏造:&“为了能报考技校,罗建平采用不正当的方式,拿到了报了名而没有去考技校真罗建平的报名资料,通过向塘二中篡改和伪造报考材料,”
既然罗建平不认识我,我自然不认识他,我对他的情况一无所知,如何能伪造他的个人和家庭信息?
如果要篡改,罗建平在“现在学校或工作单位”&一栏一定会填写“南昌县莲塘三中”,而我要篡改为“南昌县向塘第二中学”,必然会留下涂改的痕迹,但“南昌县向塘第二中学”这九个字上面没有丝毫涂改痕迹,由此彻底坐实了蔡力践、帅志强、熊跃保三人捏造、虚构以上情节。一个催人泪下的、值得同情的悲情故事,他们三人非要将其捏造成有预谋地欺诈故事!!故事的内涵决定了故事的感情取向,前者让人悲悯,后者让人反感!
十九、没有招工表与招生表,不知是哪个缺德者编排出来的,目的自然是为了混淆视听!
有两个专业人士在与我谈话时均提到“招工表”,问“招工表”哪去了?我当时未在意,也未回答他和她,事后我想到了这个问题,引起了我的高度重视,其实,这两位同志年龄太轻,完全不知道当时的情况而主观臆想,其实,当时根本没有招工表,也没有招生表,愿意读技校的自己报名参加统考(统一考试),成绩上了录取线的,自己去填志愿,没上录取线的,淘汰掉。
二十、我父亲遭受摧残。
我曾经跟原省一建纪委书记蔡力践有过一次单独谈话,他坚持认为是我父亲找了关系帮助我报考,他的依据是向塘镇中学党支部明知道本校没有罗建平这个学生,却同意在《江西省技工学校新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查表》上加盖公章。
为了撬开我父亲的嘴,原省一建公司通过策划,成功地以类似绑架的方式将我父亲弄进了医院,企图以治病的名义人为制造我父亲的意识模糊,从而套出我父亲找过谁帮忙。
可怜我父亲在医院遭到了非人的折磨和摧残,人民日报(人民网)是中共中央的机关报,其百姓监督栏目于
01:08:04全文发表了《南昌县:指控梅锦、罗林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证据和法条》一文,至今阅读人数已超过10.23万个,已赞25个。
二十一、两公司均存在违反《民法通则》第49条的重大嫌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9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十二、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
根据《关于省一建公司群众来信反映情况的复函》{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赣国资监事函【2008】70号)},其中写:“四、省一建公司因亏损从94年至今,每年未足额缴纳社保。截至08年3月底共拖欠社保本金及滞纳金4072万元。”
公开发表了的《南昌:社保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如此渎职,良心何在?!(有补充)》一文中写:本文附件21为被变造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该手册的第2面贴有我二十几岁时的照片,照片上有钢印,钢印的印痕很深,但奇怪的是:照片以外的页面没有丝毫的钢印的印痕,可见该照片是从原《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撕下来再贴在该手册上,目的是销毁原始的手册上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因为该本手册上除了缴费基数,居然没有一笔缴费记载,所有经手人栏目均为空白!该手册第4面、第5面、第6面上均加盖了一个如下内容的方章:基金年审章(1)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第7页加盖有如下内容的方章:养老保险已中断(13)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下面是日期章:2009年4月9日。该手册是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部帅志强部长和该部一位女同志(应该是杨玲玲)在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中央、省属企业科邹宏科长(女)办公室几乎是带强迫性的要我收下,并我应其要求当面写了一张收条给他们,他们要的应该就是这张收条。她们如此处心积虑地联合变造养老保险手册,自然是为了消灭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证据!&&
二十三、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渎职。&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赣劳社[1995]19号)》19、对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发出局面催缴通知或公告,限其在30天内补缴。对逾期不补缴的企业和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可通过银行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缴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根据以上规定,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原称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居然让省一建公司截至2008年3月底共拖欠社保本金及滞纳金4072万元。并且,该中心还伙同欠费单位变造养老保险手册以掩饰欠费的真相,这是典型的渎职行为或串通行为。&我怀疑省一建公司与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通过联手造假的方式隐瞒欠费、骗取上级对改制方案的批准、骗取上级对改制安置费和其他改制费用的拨发。
二十四、两公司早就应该破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根据我所掌握的情况,两公司早就严重资不抵债并明确缺乏清偿能力,本人拟督促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向法院提出对两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人拟向江西省工商局、南昌市公安局举报两公司严重涉嫌向登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抽逃资产逃避债务等损害债权人和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十五、敬告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本章节内容仅供参考)
1、鉴于两公司的虚假登记信息给社会造成了许多危害,这些危害包括可能造就一个又一个烂尾工程,并这种危害会继续发生,如果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被公关,没有与两被告串通造假,请贵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认真查处并务必回复以下问题。
2、我记得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原注册资金是几个亿,现变成了彻头彻尾的空壳公司,我指控两公司通过串通,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抽逃资金和财产,藏匿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如此变更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请贵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认真查处并回复。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是唯一的并不允许变更的,贵局为什么允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变更登记?
4、两被告现在的注册资金和实缴资金到底是多少?
5、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是伪造的吗?
6、两被告的名称是否有过变更登记?
7、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本人认为,两公司均属于建筑行业,两公司的名称非常近似,我请求贵局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纠正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8、两公司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地址从几年前就已经被拆迁并以围墙围成了一块空地,至今如此,请贵局予以核实并纠正。
9、互动中国是国务院主办的中央媒体,其鹰眼求实栏目于 00:28:49&发表了我写作的《江西:关于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举报!》,至今阅读人数已达2783个。
10、福建微生活于 00:58发表了我写作的《江西:关于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举报!》,至今阅读人数已达51504个。
11、华声论坛(辣眼时评)于 01:08发表了我写作的《江西:关于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举报!》,至今阅读人数已达48101个。
12、市场导购于 06:50发表了我写作的《江西:关于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举报!》,至今阅读人数已达10207个。
13、合肥新闻网(国内资讯)于 12:08发表了我写作的《江西:关于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举报!》,至今阅读人数已达3509个。
14、西祠胡同于 01:14发表了我写作的《江西:关于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举报!》,至今阅读人数已达1725个。
15、发表该文的还有月月热帖网、谷歌头条网、和讯头条网、中国今网头条、老王头条网、小智头条、今日头条、江淮晨报网、甘肃飞天网(百姓话题)、国美青年报、天涯论坛(法治论坛、百姓声音)、中华网论坛(社会热点、网上谈兵)、天涯博客、宝贝读物网、酷读网、天涯易读网(法治前线)、郑州同城网、贴客新闻、贴客头条、大众监督网(民生监督)、封读网等。
二十六、担心。
1、我认为中国有有法不依的恶习和温床。2、民以法为天,老百姓作为弱势人群,其生存权、财产权、工作权、退休权等基本人权的保障系统很脆弱,法律的执行链条不够给力!3、根据我的个人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我认为:&中国是一个高度“关系化”的社会,司法威信度不高。权势阶层往往依赖特殊资源和途径,减轻甚至免受法律的惩罚。由此,我非常担心本案得不到公正处理。4、我与原省一建公司势力的斗争已经不共戴天,原省一建公司势力对我的打击和围剿,让我心有余悸,我担心无力与之抗衡,为保小命,为求生路,故向国际组织求助并公开发表。5、谋事在人,成事在天,赌一把,算是赌命吧!6、我无意招惹其他财阀和其他利益集团,别想多了!7、我有充分的理由进行担心和忧虑,因为被申请人的级别高于区法院,具备翻云覆雨的能量,完全能够挟裹、绑架法院!
二十七、我敬畏法律!
敝人经过历练和磨砺,已经成长为一位具备丰富抗争和维权经验的国士,我的身上凝聚着国家和民族的嘱托、良心和睿智,顶天立地,居功至伟,不容小觑!不容亵渎!我在互联网上所取得的信誉和威望,将会给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我们的人民带来福祉和福报!&
&&我敬畏法律!我崇尚善良!我厌恶冷血!我憎恨凶残!
二十八、舆情。
后记1:人民网(人民日报)是中共中央的机关报,其强国社区百姓监督栏目于5:08:22发表了我写作的《江西建工第一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要多缺德有多缺德(原创首发)》,截止日阅读人数已经超过6.12万。中国法院网于5:15发表了该文,截止日阅读人数已经达到1024个。
后记2:迷局易读网发表了《江西建工第一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要多缺德有多缺德(原创首发)》,截止日阅读人数已达29471个。
后记3:广东视论坛网友报料栏目发表了该文,截止日阅读人数已经达到2698个。发表该文的还有:新浪网(文化历史论坛)、中华网(百姓声音、社会热点、中华论坛、揭露真相)、酷读网等。
后记4、人民网(人民日报)是中共中央的机关报,其强国社区百姓监督栏目于4:19:52发表了我写作的《南昌:社保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如此渎职,良心何在?!》,截止日阅读人数已经超过30.20万。华声论坛辣眼时评栏目于4:52发表了该文,截止日阅读人数已经达到3546个。广东视论坛网友报料栏目发表了该文,截止日阅读人数已经达到3830个。凯迪社区律师之窗栏目于2:42:58发表了该文,截止日阅读人数已经达到2713个。
发表该文的还有西祠胡同(江苏新闻爆料官方平台)、天涯论坛(法治论坛、百姓声音、天涯杂谈)、新浪网(文化历史论坛)、中华网(百姓声音、杂谈、博客)、新浪博客、防骗交流网(诈骗案例)、云层辟谣(经典辟谣)、看看贴(百姓声音)、易读网、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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