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规定代征单位可按8%提取个人所得税返还手续费的规定文件用于弥补经费而代征单位将8%没有进入经费管理而按职务级别给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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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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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为了作好我市国税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以下简称“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单位”)接到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总局的(国税发﹝2002﹞65号)文件和市局(京国税发﹝号)通知以及本通知。认真贯彻落实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的管理。  二、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三、各单位财务部门以计征部门提供的下年度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预计数为依据,编制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年度预算,随年度总预算一并上报市局。  四、市局对各单位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分季核拨。  五、各单位当年支付的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由市局在下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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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词典:省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小常识
51网讯 根据川办函[号文件精神,自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我省地税代征工作开展以来,得到了各级党政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广大缴费单位的大力支持,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2015年11月,省总工会、省地税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合印发《四川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国库代收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从日起,我省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纳入人民银行国库业务管理范围。为了便于各单位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依法科学、快捷、及时、足额地计提并缴纳工会经费,我们将有关内容汇集如下,供大家学习贯彻。
一、哪些单位需要缴纳工会经费?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是否要缴纳工会经费?
《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阻挠、拖延建立工会的,应每月向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工会筹备金,待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工会后再按比例返还企业、事业单位工会。”
三、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计提缴纳基数是怎样的?
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申按工资总额组成规定拨交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所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计拨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一律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如实向工会提供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相关数据。”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党派团体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
四、由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依据是什么?
(一)《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工会经费是依据《工会法》收取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2005]81号)规定:“工会经费委托各级税务部门代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文‘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的收费项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请各级工会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经费委托税务代收的工作。”
(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
(四)《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0号),明确“自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六)《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号)。
(七)《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县(市、区)工会工作的意见》(川委办[2011]17号),明确“要进一步落实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规定”。
(八)《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13]18号),明确“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等委托财税部门代收(扣)制度,严格收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九)《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5]11号),重申“完善落实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筹备金)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制度”。
五、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范围是怎样的?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号)对代征范围作如下规定:
全省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依法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筹备金,均属于代征范围。
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按行业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所属在川单位应缴纳各级地方总工会的经费以及由省总工会批准,按行业管理经费的省产业(局)工会所属基层工会应缴纳所在地地方总工会的经费一并纳入代征范围。
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应缴纳地方总工会的经费,暂不纳入代征范围。
六、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已建会、尚未建会的企事业单位,在征缴期,即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15日,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一致的方式,按规定比例申报缴纳前三个月的工会经费或筹备金;
(二)税务部门开具税票、开户银行开具《电子缴款凭证》,可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三)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划转入国家金库;
(四)每季度征缴期结束后的次月8个工作日内,工会、地税、国家金库完成对账,并由人行将经费划入工会经费集中户;
(五)工会收到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比例进行经费分成,并将基层工会留成经费拨付至缴费单位工会账户(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在川单位除外)。
七、企事业单位缴纳工会经费后,什么时候返拨基层工会留成经费?
我省地税代征数据平台保存各缴费单位工会基本信息,凡在征缴期内缴纳工会经费的,一般在缴费次月25日前返拨基层工会留成经费,但非征缴期期间缴纳工会经费的,仍需等到当期征缴期结束后的次月方可返拨基层工会留成经费。为此,鼓励企事业单位在征缴期(即每季度第1月1-15日,与地税部门企业所得税一致)内缴纳工会经费。
若缴费单位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还需填写《工会筹备金(工会经费)返还申请表》,将变更情况报地方总工会财务部,以确保基层工会留成经费及时返拨。
八、缴纳工会筹备金的企事业单位,在建立工会后怎样申请返还基层工会留成经费?
企事业单位没有建立工会,应缴纳工会筹备金,待建立工会后,提交成立工会的批复及缴费凭据复印件,填报《工会筹备金(工会经费)返还申请表》,由地方总工会返拨基层工会留成经费。
九、企事业单位重复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如何申请退回?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代征后原则上不办理退付。因特殊原因,确需退付的,由缴费单位书面申请,并提交缴费凭据复印件,填报《工会筹备金(工会经费)返还申请表》,经地方税务部门和地方总工会核实查证后,由工会通过“工会经费集中户”办理。
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如何在税前列支?
企业、事业单位凭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使用的税收票证或开户银行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缴费单位如需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可到其上级工会开具),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十一、对拖延、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单位如何处理?
《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拖延、拒不拨缴或者不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基层工会、上级工会应当催缴,并按欠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代征具体政策咨询电话
省总工会:121106
省地方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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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登载服务许可川新备13-00005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8〕18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
省总工会 省地税局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保证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征收,更好地发挥工会的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08年起,全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具体意见如下:
一、代征范围
省内除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二、缴费基数和缴纳比例
(一)缴费基数。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范围:在缴费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干部、单位因各种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服务员、营销员等人员,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工资总额: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缴纳比例。缴费单位分别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三、征收管理
(一)地税机关原则上对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行属地化征收管理,确有需要实行集中征收的,由省总工会与省地税局商定。
(二)各级总工会负责对所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进行审定、核算和检查。地税机关按同级总工会下达的征收计划足额征收、及时解缴。各级总工会的财务部门与各级地税机关的社保(规费)部门负责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具体代征工作。
(三)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按工会规定的征期征收。各市、县总工会应于征期前10日,将已审定的征收计划明细表以电子文件的形式送达同级地税机关(市属各区地税机关的征收计划由市级地税机关统一审核后下达)。
(四)负责代征的地税机关将收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直接缴入各级总工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的票据统一使用全国总工会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分别由各级总工会提供,各级地税机关按照《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票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领用、保管及缴销。
(六)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根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由各级工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各级地税机关与同级总工会应加强信息交换与传递工作,随时掌握各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应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比例及数额等基本数据,积极做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征收催缴工作。地税机关要将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代征工作纳入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范围,配合工会做好记账、对账工作,双方要对每个征期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代收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各级总工会和地税机关对代收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压库、混库。
(八)各级总工会和地税机关不得擅自减免工会经费。缴纳工会经费确有困难的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出申请并作出补缴计划,分别报当地总工会和地税机关经过审核同意后方可缓交。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分别报上级机关解决。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单位,必须由缴费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复印件,报当地总工会核销后函告地税机关。
四、代征管理费
(一)市级总工会按实际代收工会经费总额的5%提取代征管理费,按季支付市属各区级地税机关;县级总工会按实际代收工会经费总额的5%提取代征管理费,按季支付给同级地税机关。代征陈欠按15%提取管理费。代征工作有特殊难度、经费不足、需要提高代征管理费比例的地区,当地总工会和地税机关协商一致后报上级机关批准。代征管理费主要用于代征工作的征收管理、设备购置及维护费、奖励等相关支出。地税机关要对代征管理费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提取的代征管理费列入各级总工会经费支出预算,在“工会业务费—专项业务费”科目下列支。
文章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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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到日终止。
一、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和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有收益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直和外省在我省的单位及“三资”企业)和城乡职工、个体经营者都要依照本办法缴纳防洪保安费。
三、防洪保安费要纳入我省各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四、防洪保安费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征:
1、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实收利息收入的0.6‰征收。
2、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
3、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
4、其他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二)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按每平方米1元(教育部门征用土地可以免征)计征。
(三)对城乡在职职工按每人每年5元计征。
五、对确实无力缴纳防洪保安费的亏损企业,可采取“以劳代资”或“以产品物资抵资”的办法征收防洪保安费。对以物(产品)代资的防洪保安费,各地要认真如实地登记作价核算。对可直接用于水利工程的材料、物资,按核算价格编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使用;对不能直
接用于水利工程的,由当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作价变卖,将变卖收入如数入帐;对以劳代资的工日和台班,要按有关规定核算成资金,冲减应收防洪保安费金额,并将工日或台班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对“以劳代资”或“以产品物资抵资”必须严格审查,由征收机关会同财政部门核批。
六、防洪保安费的征收,原则上按企事业单位隶属级次征收,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中、省直单位由省级直接征收,省级直接征收单位名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另行下发。
(二)中、省直单位附属企事业的收入或不便由省级直接征收的部分中、省直单位(不在省财政部门、省水利部门直接征收单位名单之列)的收入,交由当地政府征收。
(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防洪保安费按土地审批权限征收:由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的非农业建设用地,防洪保安费由省级征收,省以下按审批级次征收。
(四)城乡职工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职工所在地的水利部门或代征机关征收。
七、防洪保安费的征收机关为各级水利部门,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责成税务、土地、工商部门代收。
八、由水利部门直接征收的防洪保安费,可按一定比例提取征收经费,省级最高不超过6%,各行署、市、县的提取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由有关部门代收的防洪保安费可按代征总额的5%提取代征手续费。征收经费和代征手续费主要用于征收方面的印刷费、宣传费、奖励费、业务费
和征管机关的经费开支。征收机关提取的征收经费,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比例的前提下,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定。
九、各级征收机关征收的防洪保安费要在取得收入5日内,将资金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财政部门在扣除征收经费和代征手续费后,于每月月初将防洪保安费划入同级国库水利建设基金账户,与其他渠道形成的水利建设基金按省政府黑政发【1998】21号文件有关规定管
理使用。征收经费和代征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
十、企事业单位缴纳的防洪保安费,在企业管理费、经营成本等科目中税前列支;银行、保险、信托企业缴纳的防洪保安费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个体经营者缴纳的防洪保安费在税外征收;城乡职工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十一、对下列情况免征防洪保安费:
(一)离退休人员、现役军人、残疾人员、持有下岗证或失业证的职工。
(二)军工企业生产的军需品。
(三)监狱、劳教单位。
(四)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
(五)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十二、免征防洪保安费必须向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查有关证明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十三、防洪保安费要按期缴纳,逾期不交者由各级政府下达征收令并按月加收1%滞纳金。对拒不执行征收令的,可移交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代征机关也要将代收的防洪保安费按期足额上缴到征收机关。
十四、凡应缴纳防洪保安费的单位,要主动向征收机关或代征机关提供有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对拒不提供有关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数据资料的,征收机关或代征机关可根据其它合法渠道得到的数据按高限征收。
十五、省农垦总局场区范围征收防洪保安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则上自收、自管、自用。分散在地方政府所在地的省农垦总局系统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征收防洪保安费。省农垦总局征收的防洪保安费也要纳入省农垦总局水利建设基金。
十六、奖惩:
(一)对防洪保安费交纳和代征好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防洪保安费收缴好的地方,省里在水利投资上要给予倾斜。
(三)对防洪保安费的缴纳单位和个人以及代征单位和个人,采取伪造、隐慝账簿凭证和欺上瞒下等手段,不缴、少缴防洪保安费的,征收机关有权追缴其少缴或不缴部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七、各行署、市、县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八、本省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十九、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到日终止。对按过去办法未征收的不补征,已征的一律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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