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一闻就晕的药喷雾

【来哲夫专栏来说澳法】

上期的《来说澳法》,我们介绍了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独有的一种法律文书 ——契据(Deed)。并且通过对比,说明了协议、合同和契据这三种法律文书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契据在澳洲日常经济生活中的随处可见和无可替代。今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故事来全面细致地了解契据知识的重要性。故事中的当事人及其律师,由于对契据知识一知半解,在办理巨额交易的过程中贻误战机,导致几千万澳币的收入命悬一线。

故事发生在10年前的昆州首府布里斯班。

英国天然气集团(BG Group,简称BG)是一家总部设在英国的石油天然气跨国公司。2007年下半年随着国际油价一路飙升,BG将业务拓展的目光投向了南半球的澳大利亚。2008年年初,BG决定在布里斯班租赁大型物业以适应计划中业务大发展带来的员工激增对办公场地的需求。

正好,位于布里斯班市中心的乔治大街400号有一座正在建设的高档摩天写字楼。大楼由甲、乙、丙、丁四家公司共同开发,计划于2009年完工。因完工日期已基本可以确定,开发商也急于找到一家国际知名的大公司成为其第一个拿得出手的租客(英文叫Anchor Tenant)。因为这样的租客可以像磁铁和铁锚一样吸引并留住其他高质量租客。

2008年3月,有着互补需求的双方开始了接触。很快,双方就租约的主要条款在口头上达成了一致,BG在大楼完工后将租赁3个楼层,租期8年,租期结束时BG有权选择将租约延长两次,每次5年。第一年租金280万澳币。

2008年4月18日,开发商的律师给BG的律师发来了一封名为“要约函(Letter of Offer)”的书信。信中列明了双方已谈拢的主要条款,要求BG签字确认接受这些条款,以便开放商的律师可以据此准备正式的租约。

4月23日,BG澳洲总裁麦克斯韦先生在来信上签字,但是BG的律师在信的末尾添加了一段话: “双方在本书信上签字并不构成一份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直到双方在一致同意的法律文件上签字确认才正式产生。(No legally binging agreement is made by the parties’ execution of this letter.

由于写字楼尚未建成,起租日无法确定,双方无法直接签订租约,所以双方同意起草和签署两份文件。一份叫做“同意签订租约的协议(Agreement for Lease,以下简称协议)”,另一份叫“租约(Lease)”。租约将首先做为协议的附件存在。写字楼具备交付条件后,双方将根据协议中确立的原则确定起租日,并将起租日写入租约,然后租约正式生效。

在随后的5个月时间里,开发商和BG通过律师就协议和租约的具体条款展开了谈判。在谈判过程中,BG又要求将租赁的楼层增加到4个并要求开发商在出租相邻的第5层时必须赋予BG优先的承租权。这些条件开发商都痛快地答应了。

到2008年10月7日,协议和租约的谈判和起草流程终于接近了终点,双方再也想不到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谈判,于是开发商律师将最终定稿的协议和租约各三份送交BG律师,要求安排BG的负责人签字。

2008年10月9日,经BG负责人签字的协议和租约被交还开发商律师,以便由开发商一方签字。由于开发商是四个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因此协议和租约需要四个公司的负责人共同签字。甲、乙和丙公司的负责人很顺利就在文件上签上了名字,但文件被送到丁公司后却被压了下来,迟迟没有签字,也没有归还到律师手中。

一晃六个星期过去了。在此期间,国际市场风云突变,先是华尔街金融巨头破产倒闭引发全球金融危机和信贷紧缩。很快,危机向实体经济蔓延,由于投机资金大量离场,国际原油价格从2008年7月的接近150美元/桶,到11月下旬已跌到不足50美元/桶。石油行业的冬天来到了,快速扩张似乎已不合时宜。

4个楼层的租约一旦成立,开发商可以连续8年从BG身上取得每年不低于350万澳币8年共计超过2800万澳币的租金收入。如今BG反悔,巨额收入就要泡汤了。

开发商律师紧急联系丁公司索要签好字的文件,并于当天下午,发送电子邮件给BG律师,声称11月25日开发商的四家公司就已全部在协议和租约上签字,所以文件在11月25日就生效了。BG在11月27日才要求撤回要约,已经太晚了。开发商律师还在邮件中附上了双方均已签字的协议和租约的扫描件。

11月28日,BG律师致信开发商律师,声明根据合同法,合同只有在各方均已签字的文本送达所有各方之后才发生效力,与最后一方签字的时间无关。BG撤回要约在先,开发商发还签好字的合同文本在后,因此双方的合同尚未生效就作废了,对BG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已经上钩的大鱼就这样摆尾而去,开发商如何甘心。很快,开发商律师又发了一封信给BG律师,声称双方签订的文件并不是一份合同,而是一份契据(Deed)。契据不需要双方签字,只要一方签字并送达另一方,契据就对签字一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只要开发商坚持,BG必须无条件履行协议和租约,不得反悔。

而BG律师并不认可开发商律师的新说法。开发商眼看双方各持己见,僵持下去对开发商不利,于是决定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由于争议数额巨大,开发商在2008年12月直接向昆士兰州高等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法院认定BG签订的是一份契据,而且契据因已交到开发商手中,故而已经生效并对BG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根据上期介绍的法律知识,我们可以发现,如果《同意签订租约的协议》是一份合同,那么它应该还没有生效,因为当BG通知开发商撤回签订协议的要约时,双方均签过字的协议还没有交还一份给BG,但如果协议是一份契据,那么BG单方面签字并送达开发商就足以使契据生效并对签字方BG产生法律约束力。

案件在昆州高院进入一审程序后,完整经过了双方提交答辩和反答辩、交换书面证据等过程。所有这些程序消磨了近一年时间。2009年11月16日至19日,菲利普麦克莫多法官主持审理了此案,双方聘请的律师在法庭上各持己见,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四个月后的2010年3月16日,麦克莫多法官公布了此案的宣判书。

麦克莫多法官认为,断定开发商与BG签订的协议是合同还是契据,主要看双方的“意图”(Intention),即双方的目的到底是要签订一份合同还是契据。那么,双方的意图如何确定呢?法官认为可以从双方签订的法律文件的内容和在通信往来中表达的意愿来判断。麦克莫多法官在剖析以往案例的基础上,提出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才能表明双方的意图是要签订契据而不是合同。这三个要素是:

1. 文件的名称应该叫“Deed”而不能叫“Agreement”;

2. 文件的用语要符合契据的习惯,而不是合同的习惯。比如,契据的前言部分应称为“Recitals”,而不能称为“Background”。正文中提到本文件要称为“本契据(This Deed)”,而不能是“本协议(This Agreement)”等等;

3. 文件的签字页上必须明确无误地标明“本文件一经签署即成契据(Executedas a Deed)”。

从这三个要素考察BG的协议。首先,文件的名称是“同意签订租约的协议”,没有表明是契据。其次,文件通篇都是合同的习惯用语。前言被称为“Background”而不是“Recitals”,正文中一直在说“本协议“,无一处提及“本契据”。只有在签字页上,才出现了“本文件一经签署即成契据”字样。因此,双方想签订一份契据的意图不明显。

另外,BG在2008年4月23日在接受开发商的“要约函”时,特别声明“双方在本书信上签字并不构成一份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直到双方在一致同意的法律文件上签字确认才正式产生”。以此推断,BG的意图是签订一份合同而不是契据。于是,麦克莫多法官宣布开发商的起诉无理,予以驳回。但该判决并不是终审判决,开发商有权上诉。

面对2800万澳币的诱惑,开发商会轻易放弃吗?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期分解。

【免责声明:本专栏文章由作者根据澳洲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和立法文件等材料编译撰写,仅供读者参考,构不成法律意见书。读者不可得因依赖本专栏提供的信息而替代从律师或其他专业服务人士等处就其具体问题获得相关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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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迷药一闻就晕?真相原来是这样

闻闻就倒,拍拍就晕,然后乖乖跟不法分子回家取钱,事后又全然不知。类似的被人下迷药,导致人身财产遭侵害的传言屡见不鲜。

真的有这样神奇的“迷药”吗?记者求证发现,让人昏迷的“迷药”是有的。

那是一种麻醉药物,但那需要一定时间和剂量,达不到一闻就倒的“奇效”。

而传言中,让人保持意识的情况下,听人摆布的“迷药”则完全是以讹传讹,不足为据。

关于迷魂药的说法,近年来流传得神乎其神,版本也有很多。

微信中曾流传过这样一条“紧急通知”:有人拿香皂去家里推销,只要你一闻,一两分钟就会晕过去,随后值钱的东西都被拿走……除闻气味外,被迷倒的经历还包括“被人拍肩膀”、“被人用喷雾喷脸”、“吸别人递来的香烟”等,甚至什么征兆都没有,就迷迷糊糊地受人摆布。

综观这些形形色色的传言,总结起来无外乎三个特征:一是闻一下就能晕倒;二是闻了之后会乖乖听话;三是清醒过来,对被迷倒期间发生的事,“好像什么都记不起来了”。

关于让人闻药之后能晕倒的药物,在临床上确实存在,那属于麻醉药!

北京朝阳医院药剂科药师于晓佳表示,临床上确实存在吸入麻醉的方法。吸入麻醉是指挥发性麻醉药物从呼吸道吸入,通过肺、脑血液循环,抑制中枢神经所产生的麻醉作用。现在临床上常用的是氟烷(起效快)、异氟烷(最安全),乙醚因为麻醉后恶心和呕吐发生率高,加上易燃易爆现在用得比较少。但这类药物对剂量和起效时间都有要求。具有麻醉作用的气体通常需要在密闭环境下大剂量持续给药才能起效,医院里用的麻醉剂都要使用面罩饱和吸入才能达到麻醉的效果,一闻就晕基本不可能。

“而且,医学上的吸入性麻醉剂具有刺激性气味,本身味道就不好闻,不可能让犯罪分子在人们察觉不到的情况下实施犯罪。”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药剂科主任药师刘绍贵表示,目前还没有能让人失去自主意识还能保持行动能力的气态麻醉药。

在类似的“迷药流言”中,还有一个细节:那就是闻了迷药后,出现类似“被催眠”的效果,完全任人摆布,自己却浑然不知,这属于“催眠”的范畴。

从心理学上讲,确实有催眠一说。不过催眠不是借助药物。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心理精神科牟晓冬博士在2014年接受健康时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催眠是一种心理治疗方法,主要是帮助对方安静下来,以助于交流。

催眠也没那样神奇。人进入催眠状态后是有意识的。如果催眠师要求被催眠者做一些不合适的行为,被催眠者有自我保护本能,会从催眠状态中跳出来。而且催眠跟环境及个体性格有很大关系。催眠要在安静、密闭的环境,配合舒缓的音乐、灯光,还要对方愿意配合,对催眠师足够信任,才可能成功催眠。一般易受暗示,有过心理创伤,意志薄弱的人较易被催眠。

各地警方对这些谣言都有过辟谣:2010年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曾出面澄清,“经向110报警服务台了解,北京近期未接到类似抢劫警情。”2007年广州市公安局还特意召开新闻通报会:迄今为止,在所谓因被“迷魂”而受害报案中,根据公安部门的侦查,尚没有一例得到证实。

微博实名认证为“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法医”的网友发微博说,“据这些年接触的案子,所谓迷药基本上都是当事人为掩饰自己因贪小便宜上当的事实而编造出来的。”这些被骗后的自圆其说多是由于当时被不法分子误导,中了圈套后失去清醒、理智的判断,从而导致短暂的心理迷失。

警察多次辟谣,为何“迷药作案”传言依然不绝于耳?于晓佳表示,可能是人们对涉及到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情比较敏感,很多时候“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再加上影视剧作品中此类情节的误导,更加坚定了人们的想法。

当然,警方也表示,有这种保护意识是好的。虽然目前并没有“迷魂药”,但有些麻醉剂犯罪还是要预防的。

于晓佳提醒,把吸入性麻醉药倒在手帕上紧紧捂住口鼻,维持一两分钟或许可致人昏迷。还有一种方式,就是迷药倒在酒水、饮料等液体中,喝了也容易致人昏迷,丧失反应。犯罪分子最常用的是三唑仑。它的催眠效果比常用的安定要强45~100倍。不法分子一般先将药物混合在食物或饮料中,诱使受害人主动吃下,待药物发挥作用后实施抢劫。所以,大家不要轻易喝陌生人的饮料或吃一些食物。

不过,国家对精神麻醉类药品管制相当严格,大家不必过于担心。我国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麻醉药从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实行总量控制,定点经营、定点生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原标题:真的有闻一下就晕倒的迷魂药吗?

街上被人用迷魂喷雾喷了一下,然后钱没了;

出租车上闻到一阵香味,瞬间陷入昏迷状态;

肩膀被拍了一下,自动说出银行卡密码……

世上真存在一闻即晕的「迷药」吗?

按都市传说来看,神奇的迷药可能有两种:迷魂药和麻醉药。

闻到后立马失去神志,任人摆布,当下能说出银行卡密码,却不记得自己是谁。通常的作案手法是:拍肩、晃人、抽烟、甚至盯着别人看了一眼。

然而,真相却是:目前没有任何一种药物或手段可以控制他人意志。

某些药物可以让自身产生幻觉,导致异常行为,比如某种致幻剂。但这些异常行为只受自己的幻觉支配,并不受他人支配。

接触到药立马失去知觉/晕倒,醒来发现失身/丢财了。通常的作案手法是:口服饮料/食物、吸入气体/颗粒、注射。

然而,真相却是:确实存在让人闻了会晕倒的麻醉剂,但离开计量和环境不谈就是耍流氓了。

临床上所使用麻醉剂,一般要在密封状态下,比如带上口罩吸入麻醉剂,5~6分钟才能让人处于昏迷状态。浓度高一些的,陷入昏迷也要2分钟,而且必须持续给药,才能保证麻醉效果。所以,光靠接触就能让你立马麻醉是不可能的。

另外,麻醉药中还有一种注射类的,但人体吸收药物是需要一定时间的,不至于立马晕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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