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地图有多少个杨先权

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相关法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spanstyle=”FONT-FAMILY:黑体;FONT-SIZE:18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325民初3106号原告:李龙,男,汉族,日,奇台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奇台县,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彩霞,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三友宝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通业路211号3幢5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仙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泽东,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龟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天山路东391号。营业执照号:652XXXXXXXX1890。组织机构代码:22975XXXX。法定代表人:王述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粱卫华,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新疆龟兹建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558号F栋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何华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粱卫华,系该公司职员。原告李龙与上海三友宝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三友公司)、被告新疆龟兹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龟兹建筑公司)、新疆龟兹建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判。原告李龙及委托代理人王彩霞,被告上海三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泽东,龟兹建筑公司、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卫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上海三友公司承包了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新建箱式网链烘干项目,被告上海三友公司又将工程发包给了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原告自日在该工地做施工员工作,约定每月工资为6500元,原告工作到日,被告没有给原告支付任何工资,还欠了500元的拉水款,汽油款3335元,对于原告以上的工资费用,被告一直未支付。现原告李龙将被告上海三友公司、龟兹建筑公司、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向原告给付劳务工资21675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上海三友公司辩称:一、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上海三友公司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理由:原告与被上海三友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二、被告上海三友公司将新疆蓝天屯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兰炭烘干项目的土建部分发包给具有合法资质的被告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进行施工,基于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与其建立劳务关系的是被告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与本案的被告上海三友公司无关;三、被告上海三友公司已经将与被告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的合同中的工程款全部并超额支付,共计支付工程款971616元,因此被告上海三友公司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任何的责任。被告龟兹建筑公司、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辩称:被告上海三友公司称其与原告没有劳务关系,但是奇台县劳动监察大队的处理决定书载明原告的劳务工资由被告上海三友公司承担,原告的诉请应该由被告上海三友公司承担,与被告龟兹建筑公司、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无关。被告上海三友公司并没有把工程款付清,在奇台县劳动监察大队也有笔录,实际的工程款是元,被告上海三友公司只支付了90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在如下:被告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系龟兹建筑公司的分公司。被告上海三友公司承包了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新建箱式网链烘干项目工程。2015年,上海三友公司将该工程的土建工程发包给具有土建工程资质的被告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日,被告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内容为:”今委托杨先权(身份证号:×××)为新疆龟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的代理人,代表本公司办理与上海三友宝发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关与蓝山屯河兰炭烘干项目土建合同工程业务的相关事宜。被委托人受委托人依法办理相关事宜,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委托人承担。委托人:新疆龟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代理人:杨先权.日.新疆龟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签章)”。该委托书同时有被告上海三友公司的签章。日,原告通过杨先权受佣在新疆蓝山屯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兰炭烘干项目土建工程上工作。日被告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兹有杨先权(乌鲁木齐龟兹建筑公司)下欠驾驶员李龙工资:21675(贰万壹仟陆佰柒拾伍元)(其中拉水款500元汽油款3335元)(8月份9月份10月份22日止).欠款人:杨先权..新疆龟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签章)”。上述工资至今未付。庭审中,被告上海三友公司与被告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对新疆蓝山屯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兰炭烘干项目土建工程项目工程款是否结清有争议。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劳动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主张被告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给付劳务工资21675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的委托人杨先权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对该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应当承担向原告给付劳务费21675元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龟兹建筑公司作为被告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在本案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上海三友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上海三友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庭审中,原告认可原告是杨先权雇佣的,且杨先权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原告与被告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上海三友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上海三友公司在本案中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疆龟兹建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龙给付劳务工资21675元;二、被告新疆龟兹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为171元(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胥维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樊玉伟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栽植钢棒建造的钢管桩基础及其建造方法申请公布号CNB申请号CN.2分类号E02D5/40(2006.01)I;E02D27/12(2006.01)I;E02D27/50(2006.01)I;E02D27/52(2006.01)I发明名称栽植钢棒建造的钢管桩基础及其建造方法发明人杨齐海;王喜良;高兴泽;王鹤;张国刚;杨先权申请人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期申请公布日期代理机构武汉开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42104代理人俞鸿地址43005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8号摘要本发明公开了一种栽植钢棒建造的钢管桩基础及其建造方法。它是将至少一根钢棒部分栽植入基岩内,将钢管套在钢棒外,将水下混凝土灌注在钢管内,使钢管与钢棒连接成整体。它是基岩内与钢棒部分连接固定,基岩外的钢棒设在钢管内,钢管与钢棒连接成整体形成的钢管桩基础。该方法解决了水下基岩面上钢管桩基础很难打入岩层足够的深度,因此桩身的稳定性很难保障等施工难题;通过相对较小的施工量来解决问题,将复杂的水下基岩面上钢管桩基础施工相对简单化,保证钢管桩基础质量。该结构的钢管桩基础新颖,简单;适用于水下浅覆盖层或裸露基岩上的钢管桩基础施工。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全国有多少个杨先权_百度知道
全国有多少个杨先权
&#xe6b9;答题抽奖
首次认真答题后
即可获得3次抽奖机会,100%中奖。
1条折叠回答
为你推荐: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相关法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spanstyle=”FONT-FAMILY:黑体;FONT-SIZE:18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325民初3104号原告:程绍明,男,汉族,日,四川省盐亭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奇台县,打工。委托代理人:王彩霞,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三友宝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通业路211号3幢5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仙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泽东,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龟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天山路东391号。营业执照号:652XXXXXXXX1890。组织机构代码:22975XXXX。法定代表人:王述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粱卫华,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新疆龟兹建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558号F栋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何华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粱卫华,系该公司职员。原告程绍明与上海三友宝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三友公司)、被告新疆龟兹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龟兹建筑公司)、新疆龟兹建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判。原告程绍明及委托代理人王彩霞,被告上海三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泽东,龟兹建筑公司、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卫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绍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上海三友公司承包了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新建箱式网链烘干项目,被告上海三友公司又将工程发包给了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原告自日在该工地做施工员工作,约定每月工资为12000元,电话费、生活费、吃住全部由被告管,原告工作到日,被告还有45800元工资没有向原告支付。现原告程绍明将被告上海三友公司、龟兹建筑公司、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向原告给付劳务工资45800元及损失27000元(庭审中放弃对27000元损失的请求)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上海三友公司辩称:一、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上海三友公司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理由:原告与被上海三友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二、被告上海三友公司将新疆蓝天屯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兰炭烘干项目的土建部分发包给具有合法资质的被告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进行施工,基于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与其建立劳务关系的是被告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与本案的被告上海三友公司无关;三、被告上海三友公司已经将与被告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的合同中的工程款全部并超额支付,共计支付工程款971616元,因此被告上海三友公司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任何的责任。被告龟兹建筑公司、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辩称:被告上海三友公司称其与原告没有劳务关系,但是奇台县劳动监察大队的处理决定书载明原告的劳务工资由被告上海三友公司承担,原告的诉请应该由被告上海三友公司承担,与被告龟兹建筑公司、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无关。被告上海三友公司并没有把工程款付清,在奇台县劳动监察大队也有笔录,实际的工程款是元,被告上海三友公司只支付了90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在如下:被告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系龟兹建筑公司的分公司。被告上海三友公司承包了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新建箱式网链烘干项目工程。2015年,上海三友公司将该工程的土建工程发包给具有土建工程资质的被告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日,被告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内容为:”今委托杨先权(身份证号:×××)为新疆龟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的代理人,代表本公司办理与上海三友宝发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关与蓝山屯河兰炭烘干项目土建合同工程业务的相关事宜。被委托人受委托人依法办理相关事宜,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委托人承担。委托人:新疆龟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代理人:杨先权.日.新疆龟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签章)”。该委托书同时有被告上海三友公司的签章。日,原告通过杨先权受佣在新疆蓝山屯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兰炭烘干项目土建工程上工作。日杨先权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兹有龟兹公司杨先权欠到施工员:程绍明2015年10月至12月计3个月工资共计:36000元.11月10至12月底共计:50天宾馆费用:40元×50天=2000元、生活费:12月5日至元月5日:30天×30元=900元。其中8月9月支付工资20000元,下欠:6900元.合计:00+元.大写:肆万伍仟捌佰元.证明人:陈军.欠款人:杨先权.”。上述工资至今未付。庭审中,被告上海三友公司与被告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对新疆蓝山屯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兰炭烘干项目土建工程项目工程款是否结清有争议。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劳动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主张被告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给付劳务工资4580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的委托人杨先权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对该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应当承担向原告给付劳务费45800元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龟兹建筑公司作为被告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在本案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上海三友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上海三友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庭审中,原告认可原告是杨先权雇佣的,且杨先权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原告与被告龟兹公司乌市分公司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上海三友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上海三友公司在本案中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疆龟兹建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程绍明给付劳务工资45800元;二、被告新疆龟兹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程绍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0元(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胥维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樊玉伟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全国一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