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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务派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人社局网站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务派遣管理工作的通知
巴人社发〔2013〕64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巴中经开区社会事务局: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3〕4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务派遣监督检查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用工备案监督管理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相关的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制度和用工备案制度的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派遣人员依法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花名册和人力资源服务台帐;监督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用工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备案后返还);
(二)劳动合同样本一份(存案备查);
(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首次备案以及发生变更、延续事项时提供,一个自然年度内年检后需提供一次);
(四)劳动者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劳动合同用工备案登记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见附件);
(六)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委托其他人代签劳动合同的,还须提供有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的授权委托书。
适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样本、劳动合同备案表以及劳务派遣协议样本采用全市统一示范文本格式(见附件)。
二、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的规范化、信息化、动态化监管
要监督指导劳务派遣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劳动卫生保护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建立完善人力资源服务台帐和劳务派遣统计报表制度,并依托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督促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签订合同等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实现对劳动用工的动态监管。同时,请各县(区)人社局于8月7日前将申请使用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开户申请报市局劳动关系与仲裁科。(用人单位使用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由用人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免费申请使用,申请时需出具开户申请表(见附件);人社部门使用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
三、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提交的备案资料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非法人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二)分公司在当地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三)具备有产权的经营场所,或者租用租期不少于1年的固定经营场所的证件资料;具备电脑、电话、传真、档案柜等办公设施以及信息管理系统清单;
(四)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劳务派遣机构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加强劳务派遣年检管理
要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好对当地劳务派遣机构的年度核验、监督工作。对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在期满后不予延续其劳务派遣许可。
各县(区)人社局要加强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势分析研判,提前制定工作预案,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同时,请及时对本地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地的总结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局劳动关系与仲裁科。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明确本行政区域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备案及监管等有关事宜后,请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局劳动关系与仲裁科备案。
联系电话:3951(传真)
电子邮箱:。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31日
主办:中共巴中市委 巴中市人民政府 承办: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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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劳务派遣转为服务外包,工资待遇差距大,没有住房公积金,野外补贴正式工有外包工没有请问这样合法吗?
中石化转为服务外包,工资待遇差距大,没有住房,野外补贴正式工有外包工没有!!1个正式工收入等于3个外包工。请问这样合法吗?我们应该这样维权!谢谢
相似推荐解答问题劳务外包工和劳务派遣工有什么区别,劳务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叫“承揽”,外包承揽是属法律定义的一种经营形式,劳务派遣仅仅是劳动合同法明确的一种用工形式,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基于此,两者是不能混在一起去考虑。rn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rn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人员到用工单位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的一种用工形式。rn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rn他们的区别在于:rn1.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rn2.劳务承包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不建议发包给个人,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判为劳动关系)rn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都是企业的业务或职能活动。rn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rn发包企业对劳务承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劳务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rn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rn4.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rn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rn5.违法的后果不同。rn劳务发包单位对劳务承担单位的员工不承担任何责任。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违约人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适用民事赔偿责任。rn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n在实际操作中,在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方面,企业应该注意以下事项:rn1.合同名称上必须明确说明是劳务外包合同还是劳务派遣合同。rn2.明确合同的标的以及结算方式,合同的标的是“事”还是“人”,费用结算方式是工作量还是服务时间。rn3.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责任主体rn。rn劳务外包合同可以要求劳务承承包单位遵守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以及规章制度;但是要说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内容安排由承包单位自己负责。rn劳务派遣合同中,用工单位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派遣协议中,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rn4.约定税收财务处理。rn在劳务外包合同中,说明劳务费用税收的处理,可以约定企业支付的费用是含税价,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发票。rn劳务派遣合同中说明,劳动者的工资税收由劳动者自己负担,与企业派遣费用的结算可以约定税收及发票处理。rn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劳务外包最好是找法人实体作为承包单位,以减少风险。回复律师:吉林-通化回复时间: 18:58相似精选解答 问题外包工跟劳务派遣有什么区别  外包用工是指发包人将其特定的工程或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招用劳动者来完成所承包的项目。承包人从发包人处获得项目及承包费用,赚取利润并为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其与劳务派遣的区别如下:rn1、法律关系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劳务派遣中,三方主体之间形成三个法律关系。劳动力的实际使用者是用工单位,雇佣者是劳务派遣单位,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外包用工中三方主体间只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劳动力的实际使用者和雇佣者都是承包人,劳动者与承包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与标准的劳动关系无异。rn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适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之间订立的承揽合同适用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规范调整。rn3、主体资格不同。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用工单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包人和发包人既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是个人。rn4、合同标的不同。劳务派遣协议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rn5、违法的后果不同。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发包单位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对劳动者不承担责任。回复律师:辽宁-沈阳回复时间: 18:58问题正式工被转为劳务派遣公司倒闭有赔偿吗劳务派遣工是和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的,不是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所以没有赔偿。n用人单位的员工可以依法要求经济补偿金。n《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n(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n(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nn《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n《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回复律师:内蒙古-赤峰回复时间: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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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具有违法行为时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的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一条对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形式有:行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即有劳动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有公安行政部门、税务行政部门。当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时,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就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这主要指,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登记的,未按规定要求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未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未按规定向在无工作期间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未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未按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的等。
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引起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约定制造冰毒、假钞等。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周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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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试用期期限和试用期内工资问题,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关于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关于试用期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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