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化兵好吗,一个占区有多少人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几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人武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通知》规定,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从2001年11月底开始离队,回到原征集地后,要及时到当地兵役机关进行预备役登记,各市、县安置部门要在同一时间予以及时接收。转业士官仍由省安置办按移交计划实行统一集中交接,并从3月20日开始,持《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到市、县安置办报到,5月底结束。属个人原因6月底前仍未报到的,一律不予安置。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会议等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关于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法规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和各军分区、人武部要加强对待分配期间退役士兵的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势、安置政策、权利义务和自谋职业意义的教育,使他们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搞好安置工作。同时,各地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退役士兵进行科学文化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择业、就业竞争能力。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办法妥善安置好退役士兵,确保年度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凡在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不论隶属关系如何,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安置任务。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理解和支持当地政府的工作,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

    2002年符合在城镇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对象仍为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199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皖政[1996]13号)中确定的6种对象。对制作假档案材料、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从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置。退役士兵须经所在市级安置部门审定安置资格后,方可安置。凡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只负责为其办理入户手续。

    2002年继续采取政府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政府安排工作,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级政府应在4月底前研究制定出当地的安置计划,7月底前完成安置任务。要坚持国防义务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退役士兵的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中央驻皖和省属垂直管理单位接收统分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省安置办与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联合下达。今年统分安置计划(不含职工子女)比例原则确定为:职工总数5000人以下的50/00。5000――10000人的 40/00、10000人以上 30/00。凡省里未统一下达统分安置计划的行业垂直管理单位,一律由当地政府下达。转业士官原则随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安置,父母及配偶无单位的列入统一安置范围。同时,各地在制定安置计划时,对非国有经济单位也要确立合理的分配比例。

    各地要按照《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01]86号),继续完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的安置改革办法,大力推进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积累经验,完善管理。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难以完成安置计划,而自愿以提供经济补偿形式履行安置义务的单位,经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要确定合理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补助标准,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按时发放。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工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要视情免费核发营业执照。各地中介服务组织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信息、人才交流等中介服务,共同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有利条件。

    要确保已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退役士兵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对由于接收单位的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按月发放生活费;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妥善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退役士兵可实行先报到落户再进行分配的方法安置,以方便其落户和办理身份证。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地要继续按照《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国安[1997]1号)的要求,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扶持,使有专长的退役士兵更好地参与城乡经济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从2002年起,在肥中央和省直单位退役士兵安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合肥市安置办办理分配手续,今年仍由省安置办下达安置计划。省直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对确有困难不能接收的,经省“双退”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密切协作,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置工作目标责任制。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安置工作有关情况,对落实有关安置法规、政策不力,并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或通报批评。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各有关部门要与安置部门协同配合、各负其责,依法办事,提高效率,确保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圆满完成。

自己怎么想的自己就怎么去做,家人虽然是为了你好,但是以后的事谁都不知道,你既然想离开了去社会,那就去吧,最起码是你自己选择的,那样你也不会去后悔,也不会有遗憾,祝你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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