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瑞锋、张结国、王永德与被执行人张兴利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被执行人张兴利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白瑞锋、张结国、王永德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兴利,男,汉族,1983年7月1日出生,甘肃省华池县柔远镇柳湾村陈河组63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0102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兴利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兴利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现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兴利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总标的140000元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宝鹏,余永峰与被执行人肖维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高文祥与被执行人肖维明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肖维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余宝鹏,余永峰、高文祥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肖维明,男,汉族,1986年12月11日出生,住华池县乔川乡李崾岘行政村林崾岘自然村5号,身份证号:113615(华池县林业局司机)。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肖维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肖维明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现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肖维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总标的150000元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满忠与被执行人党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党金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满忠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党金宝,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柔远镇黄岔行政村庙湾自然村13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1506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党金宝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党金宝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现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党金宝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庆明、田栋与被执行人武战虎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被执行人武战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雷庆明、田栋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武战虎,男,汉族,1987年2月4日出生,甘肃省华池县紫坊畔乡刘坪行政村刘坪自然村49号,装修工人。公民身份号码:0420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武战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武战虎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现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武战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85000元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广泛与被执行人王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学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广泛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学伟,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华池县王咀子乡王咀子行政村寨子塬自然村171号,身份证号:3024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学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学伟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现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学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110000元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山与被执行人陶兴荣承揽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付小刚与被执行人陶兴荣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陶兴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文山、付小刚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陶兴荣(曾用名陶伟伟),男,汉族,1983年9月12日出生,住华池县白马乡街道36号。身份证号:12305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陶兴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陶兴荣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现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陶兴荣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总标的110000元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作福诉与被执行人苏占飞、杨作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占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杨作福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苏占飞,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乔河乡墩儿山行政村白杨树洼组,农民。身份证号0304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苏占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苏占飞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现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苏占飞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94150元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军与被执行人田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保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永军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田保国,男,汉族,1983年4月27日出生,甘肃省华池县柔远镇杨岔行政村杨岔自然村10号,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2706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田保国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田保国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现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田保国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书学与被执行人郑小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小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冯书学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郑小纲,又名郑鑫,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华池县柔远镇东关街9号,身份证号码:2002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郑小纲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郑小纲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现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郑小纲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26875元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彦平与被执行人李建成、崔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建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彦平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建成,男,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大河塔乡青草沟村64号。身份证号:0540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建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建成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现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建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海峰与被执行人刘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海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马海峰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海峰,男,汉族,生于1980年4月16日,甘肃省华池县怀安乡坪庄行政村坪庄自然村47号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1632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海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海峰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现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海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28000元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志录与被执行人曹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文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付志录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曹文明,男,汉族,1973年3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华池县五蛟乡刘家湾行政村老洼掌塬自然村15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2026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付志录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曹文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现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曹文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13000元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正剑与被执行人王振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振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杨正剑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振鑫,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城县土桥乡南庄村1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2023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振鑫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振鑫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现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振鑫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69000元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恒、赵云、王志涛与被执行人张万铭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被执行人张万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赵恒、赵云、王志涛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万铭,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城县土桥乡南庄村1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2023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万铭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万铭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现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万铭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总标的350000元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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