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深圳宝安区小一学位时,对宝安区房屋租赁凭证证上的持证人是否有要求?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号

原告陈光明等122人(原告身份信息及对应案号详见附表)。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树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路大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俊毅,校长。

委托代理人杜长荣,广东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响,系学校办公室主任。

被告天津市公共关系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环湖中道3号。

原告陈光明等122人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树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宝安树人学校”)、天津市公共关系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天津公共关系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恩伟,被告宝安树人学校委托代理人杜长荣、钟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公共关系学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两被告合作办学,举办营养师职业技能认证培训,双方按约进行利益分成。2013年10月,被告宝安树人学校未取得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即宣传招生,称商业饮食服务业发展中心营养师推广管理办公室联系数百家急需营养师的企业,签订“推荐输送就业协议”,经认证合格后将纳入全国营养师人才库,优秀学员由培训基地负责向知名企业推荐工作。原告遂报名参加,但通过学习后发现并无被告承诺的就业优势。2014年3月,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现宝安树人学校未经审核批准办理营养师培训班后,依法向其发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宝安树人学校退还学员款项。被告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判令:1、原、被告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营养师培训费448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宝安树人学校辩称,1、原告与两被告形成的教育培训合同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经培训考核后,获得了由商业饮食服务业发展中心颁发的营养师职业技能证书;商业饮食服务业发展中心系国家合法从事营养师职业技能培训及认证的国家事业单位,该中心授权两被告组织实施营养师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招生、培训等工作。2、宝安树人学校虽因未及时报批被劳动行政部门处罚,但该处罚依据的《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系行政管理规范方面的规定,并不否认教育培训合同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原、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不符合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真实有效的。3、被告在宣传、推广、招生、培训及组织考核等工作中均无虚假表示,被告从未承诺向原告发放全国通用、终生免检、可以办理入户积分的证书;原告经考核后取得国资委下属合法机构商业饮食服务业发展中心及全国商务人员职业技能考评委员会联合颁发的《营养师职业技能证书》,该证书全国联网,统一编号,是正规合法的。4、宝安树人学校与天津公共关系学校联合办学,双方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中明确约定天津公共关系学校为主办单位,分得费用收入的90%,宝安树人学校仅为协助单位,分得费用收入的10%,而宝安树人学校实际仅得到实收学费中约6.8%(305062元),除去支付教师工资,该费用已作为行政罚款缴纳。假设两被告需要承担责任,也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比例承担。5、宝安树人学校已在行政处罚事件中与学员达成协议,对于想参加营养师资格培训的,宝安树人学校可为其提供免费培训,不想参加的可为获得营养师(中级)证书的学员提供300元、为获得营养师(高级)证书的学员提供400元的补贴金。目前宝安树人学校已为约200名学员提供免费营养师资格培训服务,为约150名学员提供了补贴金。

被告天津公共关系学校未到庭,亦为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0日,宝安树人学校与天津公共关系学校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展营养师职业技能认证培训,天津公共关系学校提供合法办学的必要证件并负责招生宣传、推广、提供教材、软件及学员认证、发证工作;宝安树人学校负责协调各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政策和技术指导,监督教学质量并提供招生所需票据。双方约定,天津公共关系学校负责收费,并同意按收费金额20%(500人以内)留存,其中10%为宝安树人学校所得,用于支付相应开支,另10%作为办学留存保证金,在学员领取证书后60天支付给天津公共关系学校,期间产生的税金和学员退费等支出在保证金中扣除。协议第五条约定,学员有退费或其他诉求时,以宝安树人学校处理意见为准,宝安树人学校可优先动用保证金支付学员退费,如保证金不够支付,宝安树人学校承担10%,天津公共关系学校承担90%。

随后,两被告印制并发放了《营养师职业技能认证培训》广告,对营养师行业进行了介绍,并打出《400万职场空缺高薪职位聚焦营养师》的标题;广告上展示了由商业饮食服务业发展中心及全国商务人员职业技能考评委员会颁发的营养师证书,在《营养师走俏职场》下方宣传“商业饮食服务业发展中心(国务院国资委事业单位)营养师推广管理办公室特别联系了餐饮、食品、医院等行业的数百家急需营养师的企业,并签订了‘推荐输送就业协议’将有助于落实教育部提出的‘职业教育就是就业教育’的指导方针。所有经过认证合格的营养师将统一纳入全国营养师人才库,优秀学员由培训基地负责向知名企业推荐工作,定期安排供需见面,实行双向选择”。两被告还制作了相关视频广告投放在深圳卫视公共频道、都市频道进行电视宣传。在宣传视频中,被告发布“营养师培训通知”称,国务院办公厅《中国营养改善行动计划》和即将实施的《国民营养条例》、《中国营养发展纲要》规定,今后各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食品企业、运动队、健身俱乐部、大型宾馆、饭店、体检中心、100人以上的职工食堂将强制性配备专门的营养师,同时规定,只有持有营养师和医师职业技能证书的人员,才可以进行保健品直销工作,营养师作为一种新型职业,国内存在400万人才缺口,为尽快解决条例实施后我国营养师严重缺乏的实际问题,营养师培训基地特开设营养师培训班,具体名额为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各80人,盐田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大鹏新区、龙华新区各60人。

2013年10月5日起,两被告在深圳报业大厦进行招生。原告按不同等级交纳相应学费,其中中级营养师3880元,高级营养师4480元,宝安树人学校开具相应收据。经培训考核后,原告取得了由商业饮食服务业发展中心及全国商务人员职业技能考评委员会颁发的相应等级营养师技能证书。证书中称“本证书表明持证人通过了营养师相应职级的统一培训和考核,符合本项目要求的业务知识和能力”。

2014年6月17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宝安树人学校下达了《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宝安树人学校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在深圳市举办营养师职业技能认证培训(营养师职业技能培训)班,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以所收费用一倍的罚金,共计305062元。后,宝安树人学校缴纳了罚款。2014年6月20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天津公共关系学校下达了《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因天津公共关系学校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在深圳市举办营养师职业技能认证培训班,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以所收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4145924元。

经过整改,宝安树人学校于2014年4月11日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整改报告》,经与学员沟通,自愿免费参加营养师资格培训的学员共计713人,另有130人已与宝安树人学校签订协议并领取现金补贴(中级学员52人,每人领取300元;高级学员78人,每人领取400元);协议第二条约定,协议签订后,双方权利义务终结。本案原告未参加免费的营养师资格培训,亦未领取现金补贴。

庭审中,原告称报名时被被告误导,很多学员都以为营养师技能培训即营养师资格培训;被告宝安树人学校则称并未做过营养师技能培训即营养师资格培训的宣传或承诺,学员经培训考核后,所获取的是由商业饮食服务业发展中心及全国商务人员职业技能考评委员会颁发的营养师证书,并且负责招生宣传的是天津公共关系学校,与宝安树人学校没有关系。原告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主张被告混淆两者概念,使得学员误以为两者相同。被告宝安树人学校则提交学员填写的申报表,证明学员报名及申报技能证书时即知晓其申报的为营养师技能考核,是由商业饮食服务业发展中心认证、发证。

另查,宝安树人学校提交商业饮食业服务发展中心2011第33、34、49号批复,证明商业饮食服务业发展中心已授权天津公共关系学校为该中心营养师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可组织实施授权培训项目的招生、培训工作,并授权宝安树人学校为该中心营养师培训项目在深圳市培训基地。商业饮食服务业发展中心于2014年3月8日在宝安日报A09版上刊登声明,称商业饮食服务业发展中心是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的中央事业单位,其前身为原“国内贸易部商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国内贸易部饮食服务发展中心”,2000年国家机构调整时合并为“国家国内贸易局商业技能鉴定与饮食服务发展中心”,现归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包括商业饮食服务业企业技术交流、技能竞赛等相关活动组织;受相关部门委托的商业饮食服务业行业规范和岗位技术要求拟定;开展商业饮食服务业相关行业咨询和人员培训等。

再查,宝安树人学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证书号码为人社民**********99号,发证机关为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许可办学类型为计算机辅助设计绘图、办公软件应用、图形图像处理、电工、会计、职业英语等6项职业培训(初、中级)。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调查时,宝安树人学校确认并未就营养师技能培训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以上事实有《联合办学协议》、广告宣传单、广告视频资料、收款收据、听课证、技能证书、《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宝安树人学校对外宣传举办营养师培训班,原告向宝安树人学校缴纳学费,宝安树人学校向原告出具培训费收据,原告接受了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双方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其权利义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护和调整。

原告主张被告宝安树人学校未经审核批准开办营养师培训班,故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无效。经查,宝安树人学校取得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其在与天津公共关系学校联合办理营养师技能培训班时,系因该培训班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而非无证办学被处罚,而该审核批准并不影响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的成立及履行,故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称宝安树人学校曾承诺颁发的营养师技能证书可办理积分入户,宝安树人学校否认做出过相关承诺,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宝安树人学校曾做出过该承诺。且,深圳办理积分入户的信息在公开的渠道能够查询,若原告确有通过考取证书进行积分入户的意愿,应当先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查询广告宣传中的证书能否办理积分入户后再决定是否参加培训。故原告在订立合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疏忽。

宝安树人学校在招收学员的电视广告片及广告宣传单中通过描绘营养师的广阔市场就业前景、限制招收学员的人数等方式进行宣传,对原告等学员选择是否参加培训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实际上,宝安树人学校招收的学员远远不只广告中所称的人数,宝安树人学校的行为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但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确实存在不诚信的行为。此外,宝安树人学校并未履行《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第十条所规定的办理审批义务,并因此被行政机关处罚,在与原告的合同履行上存在一定的过错。鉴于原告已经接受了相应的教育培训服务,并取得了“营养师职业技能证书”,获得了一定的利益,本院参照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根据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宝安树人学校按照所收学费的10%退还原告。

被告天津公共关系学校作为宝安树人学校的合作方,与原告并无直接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原告主张天津公共关系学校承担本案的法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树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陈光明等122人学费的10%(中级营养师388元,高级营养师448元,具体见附表);

二、驳回原告陈光明等122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树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负担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力  英

审 判 员 贺    琼

人民陪审员 白  青  霞

书 记 员 张俊鑫(兼)

书 记 员 买  晓  荣

附:系列案122名原告身份信息

安徽省巢湖市和县善厚镇善厚集居委会龙潭路85号

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七迳镇米粮曾屋村0008号

内蘑古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新华南路197副一号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3039

江西省万安县五丰镇云洲村楼富50号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3033号百仕达三期3栋6D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新秀村秀东街19号1003

广西省田东县冶炼厂宿舍52号

甘肃省临洮县新田镇孙家村一社70号

广东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白云坑土湖村西一大道天域花园5号楼1104

武汉市江夏区安山镇余咀村新屋曾16号

湖南省岳阳县张谷英镇杨和村田坎村民组1号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凯悦华庭15F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宝民一路204号M2栋303

四川遂宁市船山区广德办事处文星桥社区3组28号

山东省兖州市西御桥北路153号18号楼一单元101室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民主街67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管上路7-1号602

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西塘村司家岭组09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12号3栋502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上西平路127号之203房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樟富南路1号沙湾鸿润豪苑B座

深圳市龙岗区龙岭路龙岭山庄1栋401

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源兴居3座17H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22号海外装饰大厦A10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海城路宝城花园丁栋703

广东省梅县畲江新化村新塘

湖北省利川市建南镇花园村九组14号

河南省西华县城关镇兴华路中段路南013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达斡尔族镇地房子村3组

广东省化州市那务镇元山井头村15号

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北京大道128号中单元301室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爱华大院22-604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道112号12栋3单元401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湖南乡湖田村油草湖十四组47号

湖北省保康县马良镇重阳村3组

福建省政和县石屯镇长城村黄厝69号

武汉市青山区钢花村111街坊1门20号

深圳市宝安区裕安一路3076号箐英趣庭1栋3座8A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珠琳镇南贸街70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区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温泉桂花大道1号

江苏省启东市南阳镇良仁村二组92-1号

河南省息县杨店乡张围孜村前沈庄组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1002号9栋2-204

广东省梅县南口镇白叶村荷树窝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园林路28号山海阳光园8A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滨河路铁路新村2栋3单元201房

湖南省沅江市书院路257号11栋102号

湖北省宜都市松宜矿区官渡坪小区

广东省封开县金装镇金装居委会中学宿舍17号

广西省大化瑶族自治县雅龙乡镇西村弄胡屯16号

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通惠居委会新街16号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樟径上围新村三巷7号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3039号

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麒麟花园A区28栋夏轩2307

广东省吴川市吴阳镇姓李村48号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竹木巷8号2185室

湖南省洪江市沙湾乡黔阳县良种场宿舍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一街3号园岭新村68栋707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沙窝乡沙窝村桂杆湾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前进二路丽景城2栋412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前进一路76号4栋104

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复兴镇老岸社区红旗组24号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爱心路120号和兴花园3栋D2-601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众街23号金众公司46栋106

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岭腰路33号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坂田四季花城海棠苑C座601

吉林省辉南县杉松岗镇新民街前西山胡同八委五组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3039号

河南省内乡县赤眉镇赤眉村街西南26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148号梅林一村3栋9C

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23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上新村10巷4号

广东省紫金县黄塘镇拔寨村委会黄坑村民小组12号

广西北流市平政镇六沙村竹根塘组014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东园路滨河新村27栋2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建安一路402号F1栋302房

四川省南部县建兴镇龙神垭村3组14号

吉林省乾安县水字镇5委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街道办事处东环二路二号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办事处司前万顺居委会万顺二楼益利楼3栋B705室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东升街立新委4组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姬家乡朝李五组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渡前村12-306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515栋三楼309

湖南省衡南县茶市镇功胜村爱政组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前进二路桃源居4区1栋2座3单元512号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2058号旭飞华达园银座阁1216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槟城西岸华庭3栋A座30D

四川省宜宾县蕨溪镇牌坊石街567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涛路140号碧海蓝天明苑蓝天阁27F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阳信路23号2单元202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江滨办事处1委1组

广东省龙川县车田镇车田村委会寺背村62号

湖北省建始县高坪镇麻布溪村三组60号

广西平南县平南镇附城村簑衣塘屯8号

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28号A4栋2门363房

湖南省溆浦县龙潭镇新兴街167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锦安楼1栋6203

河南省遂平县玉山镇高竹元村大路沿

广东省汕头市新福街道荣隆街44号

广东省罗定市龙湾镇垌旺村委沙瓮老屋7号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人才大市场大厦

广西蒙山县蒙山镇西街163号

湖南省南县明山头镇丰安村第八村民小组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82区达海花园14-302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中饰大厦701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屈家岭管理区长滩分场共青队108号

湖北省谷城县盛康镇后营村6组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4006号

广东省广宁县宾亨镇云溪村委会君峎村79号

山东省禹城市安仁镇周庄村55号

广东省东源县新港镇碉楼居委会港中路西横二巷14号

河南邓州市赵集镇河北村河北115号

湖北省监利县三洲镇东北村五组

湖南省绥宁县鹅公岭侗族苗族乡老塘村8组

陕西省南郑县新集镇宋营村三组013号

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加级河一委四组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四路8号长城大厦5栋A708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宝珠花园芸香阁7C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光坡镇新岭村委会新岭第一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每一年的小升初都是家长们时刻关注的热点,为了孩子们该上哪所学校而疲于奔波;而清楚所在区的报名时间和注意事项也是头等大事。现在小编做了一个2010小升初各区报名所需注意事项的专题,方便各区的爸爸妈妈们了解与掌握。温馨提醒:福田区没在第一批指定时间报名的儿童,可在5月15日到学校进行第二批报名,第二批报名的儿童不保证在报名学校就读;盐田区,今年招生严格按照市教育局统一部署进行,仍不另外统一安排补报名时间,所以请家长抓紧时间准备资料,并按时为孩子报名。  


 ※ 光明新区区2010年初中一年级招生安排  ※ 罗湖区2010年初中一年级招生安排  ※ 深圳2010年义务教育初一年级招生问题答疑 


 福田区2010年初中一年级招生安排 


 南山区2010年初中一年级招生安排 


 盐田区2010年初中一年级招生安排 


 龙岗区2010年初中一年级招生安排 


 宝安区2010年初中一年级招生安排 


 坪山新区2010年初中一年级招生安排 



 罗湖区2010年初中一年级招生安排 


 深圳2010—2011学年义务教育初中一年级招生问题答疑 

  一、非户籍人员子女申请在深接受义务教育需提交哪些就读证明材料?

  《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凡年满6-15周岁,有学习能力,父、母在深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暂住人口子女,可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

  (一)适龄儿童出生证、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原籍户口本、在深有效的居住证或暂住证;

  (二)适龄儿童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和购房合同,或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提供的租房合同登记、备案材料;

  (三)适龄儿童父母持有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和社会保障证明,或者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

  (四)适龄儿童父母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五)适龄儿童原户籍地乡(镇)以上教育管理部门开具的就学联系函,或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

  此外,因父母亡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由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的儿童就读,按以上规定办理。

  出国留学来深工作人员、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等各类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待遇的人员,其非深圳户籍子女就学按现行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适龄儿童少年按什么程序申请公办学校初中一年级学位?

  目前在深圳就读小学六年级、具有深圳市户籍户口或符合“1+5”文件规定就读条件的非深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外地就读小学六年级的深圳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享受我市相关政策优惠人员的适龄子女,其他符合我市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均按以下程序申请学位和入学:

  )上下载获取或直接到劳动部门劳务用工手续办理服务窗口领取《深圳市暂住人员就业证明》,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和劳动部门“劳务工专用章”。

  ⑵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证明——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保。劳动者可持身份证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即原深圳市社保局)及其在各区的社会保险征收科窗口打印《深圳市社会保险个人账目单》并盖章,作为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由于社保部门在每月15日前接受参保申请,已缴纳保费的人员于当月25日后才能打印《深圳市社会保险个人账目单》,因此需补办参保手续的适龄儿童家长要抓紧时间办理。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电话:12333

  深圳市社会保险业务咨询服务热线电话:96888

  ⑶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按工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持有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的,持证人本人的子女就读无需再提供其他就业与社保证明材料。

  /)到该校教导处(咨询电话: 、)联系报名。

  十二、政府对哪些适龄儿童就读有特殊规定? 

给奥数网提意见 主编邮箱 



1、已满16周岁并在深圳市居住30天以上的非深圳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发给《深圳市居住证》:

(1)在深圳市从业,包括就业(含家政服务)、投资兴办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在深圳市内拥有所居住房屋的产权;

(3)符合深圳市有关办理人才居住证、海外人才居住证条件;

(4)在深圳市创业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或者资金条件或者在深圳市从事文化艺术创作;

(5)此外,已满六十周岁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和在深圳市全日制办学机构中接受教育的非深圳市户籍学生申办居住证的,发给《深圳市居住证》。

不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发给《深圳市临时居住证》。

2、取得《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后符合《深圳市居住证》办理条件的之一的,可以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申请直接转为《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使用功能终止后,持证人再次符合居住证申请条件的,经申请可以通过系统自动恢复相关的使用功能。

1、《深圳居住证申请表》(表格下载见附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 以从业为条件申请办理转换为《深圳市居住证》的,提交合法注册单位提供的就业证明或者申请人所投资的经济组织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合法注册单位应当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要求,为申请人办理就业登记并购买工伤保险,并在《深圳市居住证/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提交新办或类型转换申请。

(2) 以拥有物业为条件提出申请理或转换为《深圳市居住证》的,提交申请人所居住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3) 以人才、海外人才身份为条件申请办理或转换为《深圳市居住证》的,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分别发给人才类居住证、海外人才类居住证。(办理详情参考附件)

(4) 以创业或者文化艺术创作为条件提出申请办理或转换为《深圳市居住证》的,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材料;

(5) 以学习为条件提出申请办理或转换为《深圳市居住证》的,提交办学机构出具的学习证明;办学机构可以在派出所居住证受理点申请《深圳市居住证网上申报子系统》录入账号,集中录入申报申请人信息。

(6) 申请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的20至49周岁已婚育龄妇女,还应提交近3个月有效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详情参考附件。

1、申请人到现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填写《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并提供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相关申请材料。

2、经受理点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缴费、取得办证回执。

3、在预约日期或之后凭回执领取居住证。

温馨提醒:个人以从业提出申请的,仍需用人单位提交电子数据,未提交电子数据的,发给《深圳市临时居住证》。

1、用人单位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注册号到所辖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业务窗口或公安机关的居住证受理点进行网上立户,领取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同时领取或从网站下载《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

2、分发表格,指导员工填写,并要求员工在表格背面粘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数码照相回执,申请人为20—49周岁已婚育龄妇女的,还需粘贴计生报告单,收回《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并校对相关信息后在相片处加盖骑缝公章。

3、在深圳市辖区内就业但居住在深圳市辖区以外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为其申办深圳市居住证。该员工的居住地址及编码,采用该员工在深圳市的办公地址及编码。

4、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登录深圳市居住证/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按要求如实录入申请人信息。

5、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在系统的居住证办理模块中通过系统提供的查询功能列出要申报居住证的人员并提交,同时打印办证清单。

6、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到所辖地居住证受理点递交清单及申请表格等相关资料,统一缴纳办证费用。受理点受理后打印办证回执。

7、用人单位按预约日期或之后凭回执到原受理点领取居住证。

全日制办学机构办理流程

1、全日制办学机构经办人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所辖地受理点填表开户,领取深圳市居住证网上申办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全日制办学机构的就业人员按用人单位集中申办方式办理)。

2、到所辖居住证受理点领取或从居住证网站下载《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空白表),分发并指导学生按要求填表,同时在表格背面粘贴相关材料(不能独立完成填表的学生可由家长或老师代填,代填人须在监护人或被委托人处签名),收回《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

3、登录深圳市居住证网上申办系统,录入信息并提交电子数据,打印办证人员名单。

4、到所在地居住证受理点,递交《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及办证人员名单,按办证人数统一缴费,取得办证回执,按预约日期凭回执领取居住证。

1、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2、有效期:最长为十年;

3、办理费用:首次办理免费,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缴纳20元工本费。

深圳市居住证的转换和终止功能均为系统后台自动进行,为保障自身权益,请广大持证人在日常注意查询、确认所持居住证的证件类型、首次办证日期及有效期截止时间等相关信息,并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及时延期。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宝安区房屋租赁凭证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