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法警和法官的法庭门口法警、法官都在场的情况下被一陌生人打中头部,造成鼻骨骨折,听力下降加轻微脑震荡

在法庭门口法警法官都在场的情况下被一陌生人打成鼻骨骨折加轻微脑震荡,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吗?_百度知道
在法庭门口法警法官都在场的情况下被一陌生人打成鼻骨骨折加轻微脑震荡,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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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门口法警法官都在场的情况下被一陌生人打成鼻骨骨折加轻微脑震荡,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吗?在法院里面法庭门口法警,法官都在场的情况下被一陌生人打中头部,造成鼻骨骨折,听力下降加轻微脑震荡,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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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构成了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而且还藐视了法庭,藐视法律,罪加一等。可以数罪并罚,严厉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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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例2013
  原标题:刑事诉讼法案例2013
刑事诉讼法案例(2013年修改)(一)日,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害人顾某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审理。庭审中,在公诉人向被告人发文后,被害人要求向被告人提问,审判长说:“公诉人已经代你问过了,你就不要再问了”。拒绝了被害人的发问请求。被害人的代理人坚持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讲:“公诉人代表了你们的利益,公诉人都问清楚了,你们不要浪费时间了。”又拒绝了代理人的发问请求。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认为审判长违反了诉讼程序,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就此时向法院院长提出控告。问:审判长的做法对不对?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提出控告的权利?说明理由。(二)被告人汤姆斯,男,29岁,美国人,北京某大学研究生。日晚,汤姆斯与另一英国留学生杰克逊在电影院看电影时因座位问题发生口角并殴斗。撕打中,被告人汤姆斯用菜刀砍杀,结果砍中被害人杰克逊的腹部。杰克逊经抢救无效,于第二天下午死亡。问:(1)被告人汤姆斯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被北京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汤姆斯的刑事责任应适用哪国法律?(2)本案应该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3)若汤姆斯为美国驻华大使,则本案应如何处理?(4)若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以伤害致死罪,判处汤姆斯有期徒刑15年,你认为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5)若汤姆斯后来畏罪自杀身亡,应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徐某,男,31岁,土家族人。日因涉嫌走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交付人民法院审判。在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徐某一直用汉文陈述。但是在法庭上,被告人要求用土家语进行陈述。合议庭进行评议后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只懂汉语,不懂土家语,所以不能同意被告人的请求。被告人只好用汉语进行陈述。问: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四)李进与张兰是一对恋人。2008年6月,李进提出要与张兰分手,但张兰坚决不同意,因为当时她已有三个月的身孕。李进要求张兰做人工流产,张兰伤心欲绝。2008年7月,李进与张兰在宿舍发生激烈的争吵,张兰拿起事先准备好的农药喝下去,李进不仅没有及时救人,反而一走了之,张兰因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李进逮捕。在侦查阶段,李进要求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公安机关拒绝了他的要求。案件在移送到检察机关时,检察院告知李进有权委托辩护人,李进聘请了律师为自己辩护。1问:(1)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做法对不对,为什么?(2)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如果参与进来可以进行哪些诉讼活动?(五)李光华系同一个单位,且同住一个单元。两家经常因琐事争吵,积怨很深。日,两人因一小事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王强身强力壮,将李光华压在身下,并猛击其头部致休克。经送医院抢救后,虽脱离危险,但因颅脑损伤严重,神经功能遭到破坏,致成痴呆,终身残废。单位领导认为王强已构成犯罪,建议李的爱人刘晶去找司法机关处理。刘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这是单位内部职工斗殴事件,受害人和加害人都非常明确,案件事实上比较清楚,无需采用侦查手段,在邻居中作一般调解了结就行了,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叫刘晶去找法院。刘晶向法院控告后,法院又认为伤害情况严重,不属于轻微刑事案件,法院不能直接受理。问:公安机关、法院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六)被告人刘五、刘六、刘七家住军都市城东区。刘五是盗窃惯犯。2004年,刘五组织刘六、刘七在军都市各区流窜作案。2005年4月,刘五得知城北区某市场夜间治安防卫松散,便伺机作案。19日夜,刘五组织刘六、刘七潜入该商场,窃得财产价值共计2.3万余元。问:(1)若刘五、刘六、刘七三人当场被捕,并在审讯中供述在城西区行窃三次,窃得财物价值5000余元;在城南区行窃五次,价值2000余元。问:在此情况下,该如何确定法院的审判管辖?(2)若三人行窃后,刘七为毁灭罪证,又自作主张地将商场内的衣物点着,引起大火,使该商场损失近20余万元,并烧死一人。在此种情况下,该如何确定级别管辖?(3)若三人被依法审判后,刘六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押送南口市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刘六自首交待了判决时未被发现的抢劫罪。案件经服刑地公安局侦查终结,由服刑地检察院向该地法院提起公诉。但该地法院认为刘六的漏罪――抢劫罪发生在军都市城东区,故应由城东区法院受理,将案件移送城东区法院。问:该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七)被告人杜某,男,某县县委副书记。某日,被告人杜某找到某林场党总支书胡某,要求负责保管木材的占某解决几根木材作家俱。占某与胡某同意给杜某三根木料。10月2日,被告人杜某亲自领8人开着两辆解放牌汽车到林场,盗伐各种树木300余根,毁林面积达6000多平方米。几天以后,被告人杜某又领三人开车进入林场,再次盗伐树木80余棵。当杜某正准备将林木拉走时,护林员上前制止,并向司法机关告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由被告人杜某担任县委副书记的县人民法院审理有一定困难,因而决定将此案提审,由自己作为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是否正确,有何法律依据?(八)被告人汤某,男,29岁,甘肃省A县人。汤某自1999年9月至2004年10月,曾先后以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流窜于北京至乌鲁木齐铁路沿线各大中城市进行诈骗活动。受骗者近2十人,共骗得钱财7万多元。其中在包头骗得8000余元,在乌鲁木齐骗得7000余元,在银川骗得5000余元,在北京某县骗得5000余元。日在北京某厂行骗时被捕。经与甘肃某县联系,查明汤某长期流窜在外,曾于2004年2月潜入该县,盗窃人民币6000余元后潜逃在外。经北京与甘肃某县协商研究,此案由A县人民法院审判。问:此案由甘肃省A县人民法院管辖是否正确?(九)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袁某受贿一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原为本院院长,本院不便审理,便将案件移交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研究,又指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某市公安局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问:本案在程序上是否正确?(十)被告人夏志,男31岁,汉族人。日中午,夏志酒后从亲戚家驾车回家,车速很快。车到县法院门口时,突然从巷子里冲出一辆自行车。两车相撞,骑自行车的江某(14岁,中学生)当即被撞出10米多远,右脚骨折,头上血流不止。虽然从法院出来的几名法警将其送到医院抢救,但最终因颅骨破裂而死亡。此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开庭审理时出现了以下情况:问:(1)辩护人齐某独立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江某的父亲聘请的诉讼代理人曾经以“了解案情”为由邀请本案公诉人到本县“海鲜大酒楼”吃饭,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因而要求公诉人回避。问:齐某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吗?其理由是否成立?(2)被告人夏志要求公诉人回避。其理由是公诉人在讯问时先入为主,态度严厉,且对其的指控失实。审判长认为被告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当庭予以驳回。请问:审判长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为什么?(3)被告人夏志要求x县人民法院集体回避,认为此案应由上级法院审理。其理由是本案的证人多系x县法院的法警,这些法警又与本院的工作人员非常熟悉,因此对本案的公正审理有影响。请问:被告人的要求是否合理?(4)被害人江某的法定代理人其父江中华提出:被告人夏志的父亲是x县人民法院的副院长,且夏志从小在法院的家属区长大,对法院的工作人员均较熟悉,因此他要求x县法院集体回避,本案应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请问:江中华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吗?江中华要求法院集体回避的理由正确吗?为什么?(十一)某县公安局侦查员华某,2005年7月被调到该县人民法院任审判员。8月,法院院长交华某办理一起刑事案件。华某接案后,发现该案系自己在公安机关参与侦查、预审的案子,于是以此为由向院长请求回避。院长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应当回避,同时华某熟悉本案案情,由其审判,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不同意华某回避。3问:法院院长的做法是否正确?华某到底应否回避?为什么?(十二)甲县开往乙县的一辆货车上,发生了一起杀人案,经甲乙两县公安机关联合侦破查明被害人王某,男,48岁,系甲县人,曾在乙县担任过计划生育干部。犯罪嫌疑人杨某,男32岁,系乙县人,曾因超生受罚怀恨在心。王某搭货车去乙县办事,杨某跟踪王某在甲县爬上货车,在甲、乙两县交界处,拔刀行凶,经过搏斗,在乙县境内,王某被杀,杨某跳车潜逃。问:该案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十三)甲、乙、丙、丁、戊五人是同事。一日,甲得知某储蓄所保卫工作非常松懈,就约乙、丙、丁、戊四人同去“弄点钱用”。戊说:“你们要弄你们去,我不去。”四人在作案中,杀死两名储蓄所工作人员,杀伤一人,抢得现金16万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立案侦查。问:(1)乙要求委托余某、肖某、戊三人共同为自己辩护,因为三人都是乙的好朋友。余某,男,无固定职业,三年前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余某仍然不服,屡次申请减免。经查对余某的定罪量刑完全正确。刑满释放后,余某又到处告状,成为告状专业户。肖某,女,人称“肖铁嘴”,该人能说会道,但心术不正,一年前因煽动群众拒不缴纳税款,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判处管制两年,至今尚未执行完毕。人民检察院认为,余某有前科劣迹,又喜欢胡缠乱搅;肖某正在被执行刑罚;戊只能作证人。所以,不允许三人为乙辩护。问:检察院的做法对吗?为什么?(2)丙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提出要委托其在法院工作的哥哥高某为自己辩护。公安机关认为,丙的案子将来要由高某所在的法院审判,高某在法院工作多年,各方面关系都比较熟,如果由高某担任丙的辩护人,将难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于是要求犯罪嫌疑人丙另行委托辩护人,请问:你对此有何看法?(3)丁在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书后的第5天,被告知可以委托辩护人。丁委托律师雷某为自己辩护。雷某接受委托后即要求与丁会见和通信,并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证据、案卷材料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检察机关均未批准。检察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4)假如乙、丙均要求委托律师高某作自己的辩护人,司法机关能否同时批准两人的要求?(十四)2010年10月,某县公安机关为了保障全县人民能过一个安宁、祥和的春节,决定进行一次冬季“严打”。在“严打”动员大会上,公安局副局长讲到:“为保证人手少、任务重的情况下搞好“严打”,特作以下决定: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刑罚的犯罪分子,行凶可能性较小,讯问时每个侦查人员负责一个犯罪嫌疑人。对其他嫌疑人讯问则由两个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主要收集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律通知其到公安机关进行。为了保护嫌疑人的权利,传唤、拘传最长不得超过20小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第二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且侦查机关应派员在场。”4问:请指出以上讲话在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十五)被告人田某,男,44岁,被告人田某与邻居伍某素有仇隙。日,田某在家里看电视,听见其父亲与邻居伍某大声对骂。田操起一把两斤重的菜刀冲出门外,照伍某的后脑勺猛砍一刀。伍某当即倒地,头上血流不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人民检察院以田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田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辩护人没有异议,仅提出被告人在犯罪后,认罪态度好,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田某当庭提出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法庭没有同意。问:法庭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十六)日,谢亚龙受贿案在辽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谢亚龙对于其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进行了翻供。翻供的理由是,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采取了脱光衣服往身上浇凉水、用电棍击打心脏位置致其心律不齐,不让他睡觉,扣留其患有严重尿毒症的妻子等方式迫使其作出符合侦查机关要求的有罪供述。谢亚龙认为,这属于刑讯逼供获得的供述,是非法证据需要被排除。同时,谢还提供了刑讯场所、刑讯人员等线索,谢的律师要求法庭当庭播放讯问时的录音录像。问:(1)何为非法证据?本案中谢亚龙的供述是否属于非法证据?(2)结合本案谈谈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具体操作。(十七)日,某市凤城区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在该派出所附近有人拦路抢劫。派出所干警迅速出动,根据当事人的指认,当场将又欲抢劫的李某抓获。派出所所长签发了拘留证对李某实施了拘留,并于当晚对李某进行了讯问,公安机关认为李某不仅有当晚抢劫的事实,还有多次抢劫的作案嫌疑,遂于日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于10月22日决定不批准逮捕并作出了补充侦查的决定。公安机关街道补充侦查的决定后,抓紧对被继续关押的李某进行讯问并进而收集了其他证据。当公安机关再次提请审查批捕时,人民检察院与四日后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在接到决定后立即向李某出示了逮捕证,并通知李某的家属。在李某关押期间,公安机关对其犯罪继续侦查,而此时,李某患上了急性肝炎,呕吐不止,李某的家属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同意了其家属的申请,在交纳了2000元保证金后,并要其提供保证人。问:本案中公安司法机关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中哪些不正确?为什么?(十八)被告人张某,男,23岁,某工厂职工;被告人,李某,男,21岁,某工厂职工。被告人张某、被告人李某与王某是同一工厂的职工。日晚,被告人张某、李某喝完酒后醉醺醺地来到街上。张某被一过路青年蔡某无意间踩了一脚,尽管蔡某对被告人张某连忙道歉,张某却不依不饶,揪住蔡某的领子对其拳打脚踢,被告人李某也加入其中,引来了不少围观群众。正当此时,王某也来到现场,见状不分青红皂白上去帮忙。被告人张某、李某将蔡5某按倒在地,掐住蔡的喉部,并有随身所带的匕首连刺蔡某的腿部及背部。后蔡某被送医院抢救得意脱险,住院达一个多月之久。在此期间,被害人蔡某共花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8624元。张某、李某、王某在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被害人蔡某向检察院提出要求三人赔偿其住院期间所花去的全部费用、家中养鸡场因无人照顾而遭受的损失以及其在精神方面遭受的巨大痛苦,共计人民币22万元。经审查后,检察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于是决定对王某不起诉,只将张某和李某两人作为刑事诉讼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问:(1)本案作为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由检察院提起?为什么?(2)对于被害人蔡某的赔偿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十九)被告人金某某,男,30对,某个体饭馆老板。2011年5月,被告人金某某从部队退伍后,欲开设一饭馆经营。但自己资金不够,于是向自己的同学王某借了8000元。在饭馆开张后,由于地理位置不佳,以及经营不善,导致基本没有盈利。2012年10月中旬,王某因为家中母亲生病,需要钱治病,于是来到被告人金某某的家中催要钱款。被告人几次均推说过几天就还,要王某不要急。其实,由于金某某本性好赌,他自己仅有的一点储蓄也早被自己输光了,手头上基本拿不出钱来还王某。一日,王某又来催要钱款,被告人气急败坏,一口咬定自己不欠王的钱,反而说王借了他3000元没有还。于是两人发生争吵,后动起手来。王觉得自己被愚弄,非常生气,当众打了被告人金某某,后来被众人拉开。被告人金某某觉得自己当众受辱,很没面子,想出口气。于是,第二天,带了几个人来到王某家闹事。被告人金某某用菜刀将王某砍伤,并砸坏了王某家中的电视机、进口音响等电器,价值人民币12000元。王某后被周围的邻居送往医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共用去医疗费、住院费7300元。该案审查起诉时,王某向检察机关提出要求被告人金某某赔偿被砸坏电器的损失和自己已经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人民检察院就该赔偿请求在金某某和王某之间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也签了字,并完成了给付。在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王某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1)人民法院对于王某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应予受理?(2)人民法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是否可以调解?对于刑事部分呢?(3)如果有迹象表明被告人的财产正被偷偷的转移,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何种对策?(二十)某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游某奸淫幼女一案,区检察院以人员不足为由,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决游某无期徒刑。法定期限内区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法院对游某量刑过重。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要求,维持原判。问: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若有错误,有哪些错误?6(二十一)2008年元月19日晚,江某与其女友吴某、贾某、何某等人酒后到某酒店卡拉OK大厅娱乐。21时许,吴某、何某在洗手间与赵某发生纠纷,吴某立即返回卡拉OK大厅,叫贾某等人前去帮助并随手拿刀再次冲入包房内向赵某连刺四刀(后抢救无效死亡),同时口中吼道:“全部跪下,不准动!”赵被刺后说:“他们有刀,都跪下。”吴某对跪在地上的人拳脚相加,并对行动缓慢的顾某、叶某、何某、庞某4人一阵乱捅,4人受重伤倒地,江某等人乘乱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江某打电话给在公安局的朋友丁某说:“我捅了娄子,在某酒店KTV的某某包房里,你快去帮忙摆平。”丁某本来应和另一位干警一起值班,但另一位干警有事,就跟丁某说了声,就办事去了。丁某接电话后只能一人打车前去。来到包房,他立刻让酒店老板赶走无关人员,并嘱咐他亲自在门外看守,说以防止他人破坏现场。他首先对4位受伤人员进行询问:他们为何挨打,对方有多少人。在看受伤太重时,就让老板打电话叫救护车,自己开始进行勘验检查。由于手段有限,又没有其他人帮忙,在把伤员送走就草草作了笔录。让老板拉了一个伙计,两个人在笔录上签字画押;同时让老板把包房收拾一下,继续营业。回到警局正好另一位干警已回,就让其在笔录上也签了字。后来,4位伤员有两人受伤过重死亡;由于在打斗过程中人比较多,现场保护的不够,勘验检查不仔细,所以笔录上很多东西的记载比较粗糙,没有多少有价值的东西,致使作案人长期外逃。问:(1)看眼检查是一种重要的侦查行为,其对象和任务是什么?(2)勘验检查行为有哪些程序性的要求?(3)本案在勘验检查中存在哪些问题?(二十二)被告人杜大维,男,日出生于某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某市公安局下属分局的副局长。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杜大维与其妻、子一起开着敞篷吉普去旅游。那天天气不错,郊区路宽人少,车也不多,因此杜大维车速很快多次违规超车。当车开到一个岔路口时,杜大维强行上道,险些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工程车相撞,其子与妻也险些被车甩出车外。杜大维大怒,驱车超过工程车并将其强行拦下。杜大维的妻子下车对工程车上的两名驾驶员进行辱骂,随后一名驾驶员下车就当面扇了她两耳光。杜大维看到妻子被打立即前来助战,哪知也不是对手,恼羞成怒下返回吉普车拿出放在外套里的手枪并推上子弹,举枪就要向那位驾驶员射击。不想突然一把大扳手从工程车上扔出来正中其头部,杜大维立即倒地很快不省人事。一看要出人命,路人及其妻子立即七手八脚将他抬上车送往附近医院,但最后杜大维不治而亡。案件发生后公安干警看到自己同事被打死都非常气愤,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由于人手不够,与杜大维同一个分局的干警赵某、张某被派去调查当地农民。为了做工作的方便,干警把三农民开车带到一个加油站进行询问。下面是公安干警对围观农民的调查:7“我们是公安局的,依法对你们三人进行调查。你们要如实交代当天我们副局长是如何死的,可知道?”“好的,干部尽管问。”“当天你们三人都是在现场的?”“是的,打架全过程我们都看到了。”“他们为何打架?”“这个不清楚。”“后来听那个女的说,工程车抢道,所以就下车去要说他们一下。”“两个驾驶员不听就下车打人,是不是?”“有一个人下来打了那个女的,另一个人在??”“另一个人是不是也要下车来打人?”“还没下来,突然那个死的人也下来打,但打不过那个开车的,然后马上就回去取了枪。”“他拿枪时枪口是朝上的?要朝天鸣枪示警对吧?”“这倒不清楚。我们三看到他拿出枪,用手在枪上推了一下大约是上弹,然后枪口从下朝上懂,还没动到上面(即朝天)就被另一个司机扔出的大扳手打倒。”“那两个人有没有要跑?”“这倒没看到。”“好,今天就调查到这。下次再来找你们。你们不要把今天的事对别人乱讲,可知道?”“好的。”“三人谁把字签一下。”其中一个农民签了字,其余两人没签。问:(1)何为证人?讯问证人有何意义?(2)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在程序有何错误?为什么?(二十三)王治国是王国庆的儿子。日,王国庆一大早就背着秤杆到附近山区的封志家去买猪,因碰到以前的熟人,就到封志家先看了猪约定下午来秤。10日下午1时许,王治国看父亲上午没回来就去封志家看个究竟。到了那里看见父亲正在和他们秤猪,也就上前帮忙。封志以为其子来作手脚,于是对猪的重量不满,遂发生争吵。于是就约定用另一杆秤重新秤,并让在此帮忙的封志的侄子封巩去把村里的秤借来。最后王国庆决定不买了。在回去的路上,封巩与王家父子继续争吵,并趁其不备用杆秤狠狠打了一下王治国,秤砣也因杆秤失去平衡砸到王国庆。吃此大亏的王家父子哪肯罢休,回去抄上杀猪刀就匆匆赶来。封家也知道王家吃亏肯定会回来报复,封志与封巩就一人气枪一人猎枪在封志家守着。王家父子气势汹汹的过来,周围邻居与封家亲戚就过来劝阻,让其不要进去找人。王家父子哪里肯听,拿出刀来威胁到:“今天谁也不准挡我,否则我遇谁砍谁!”一看这阵势邻居就都让开,只有亲戚仍在劝。就在王国庆要摆脱阻8拦冲向封志房子时,猎枪响了。封志原来是个猎手,枪法很准。子弹正中王国庆头部,王国庆应声倒下。王治国一看封家使枪,顾不上父亲就跑去报案了。王国庆后来不治而亡。封家一看事情也闹大了,就商量让封巩来替罪,毕竟封志是两家主心骨,封巩一家也是靠着他才得以过活。封巩想了平时叔叔对他家的照顾,在得到封志保证将在其替罪后照顾他全家的承诺后,向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对王治国与附近邻居等进行了调查询问,对封家叔侄也进行了讯问;扣押了猎枪气枪并就弹道进行了鉴定,据此公安机关对封巩予以逮捕,并宣布侦查终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了起诉意见书。问:(1)本案是否符合侦查终结的条件?为什么?(2)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终结后案件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3)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不符合侦查终结的规定,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二十四)日,张营生、张霞云与云南省陆良县某村签订了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二张”承包的土地用于栽种林木或蔬菜,不得他用;承包款每年2000元,每年1月30日交清承包款,超一天罚款100元,两个月交不清承包款的则取消合同。日,“二张”按规定交清了承包款,并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了4万余棵葡萄、2万余棵柿树、1500余棵梨树。这一年风调雨顺,种植的树苗与花菜长势喜人。但由于在其他生意上的经营不善,2003年的1月30日“二张”没能按时交上承包款,但其态度较好,要求村上考虑其困难并按规定每天交罚款100元。到3月20日,“二张”停止交罚款,并辩称没钱,并一直持续到4月中旬。于是村集体按规定取消了合同,并要求与“二张”讨论补偿问题,但遭“二张”拒绝。为了准备当年的耕种,在数次要求商谈被拒绝的情况下,村长左阐召集村民商议把栽种的林木和蔬菜搞掉,并得到村民的同意。日晚,左阐再次召集村民开会商量:“日8时,全组每家出一人将张营生种的果树全部挖掉。”日9时许,左冷驾驶拖拉机,伙同左阐等村民40多人在不到两个小时的时间内把“二张”承包的葡萄、柿树和梨树全部毁掉。据此,张营生和张霞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得到下列证据:张霞云和张营生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对被毁树苗的现场勘验笔录、特定物品价格认证结论书等。根据以上证据,公安机关最终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起诉意见书,并移送了相关的证据。问:(1)审查起诉要审查哪些内容?如何操作?(2)结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作出何种处理,为什么?(二十五)胡木、胡湘、祉嘉、潘龙和魏蓝是非常好的大学同学,他们经常在一起踢球,日下午3时左右,后卫胡湘被对方前锋踢伤,左腿骨折被送入医院,但胡湘家里比较穷,于是几个同学就相约搞点钱帮帮胡湘,大家先在班上倡议要求大家捐点钱,但捐款太少;于是他们想到了领班王小亚,他爸是国企的老总,家境特别好,祉嘉说:他那么有钱,让他帮帮忙,应9该没有问题。潘龙说:要是他不答应,我们就抢,把他身上所有的值钱的东西都搞来,其他人赞成潘龙的建议,但祉嘉说:这样是犯罪,不妥。其他人看他这么害怕,就威胁以后不和他一起玩并不让他踢球,还骂他懦夫。其他人就去踩点,决定5月5日下午放学动手,因为这一天王小亚一人在家,没有人来接他,但他们想人多了,法不责众,所以最后还是把祉嘉也叫上。5日晚6时左右,魏蓝、胡木和潘龙带上祉嘉来到王小亚放学必经的一条胡同,祉嘉问他们要干嘛,他们据实以告,并说如不去以后就不和他一起玩,还把他们做的事都嫁祸于他;如去可以望风,免得让人发现了;祉嘉又想帮同学,又担心被他们冤枉,没办法只好也去,这样,祉嘉在胡同口放风,其他三人截住王小亚要求王资助一点帮助自己兄弟一把。王一看人多势众,表面答应,假装找钱伺机打电话报案,但被胡木发现制止,潘龙甚是气愤,随手拿起一块砖头朝王小亚的身上砸去,王急忙躲过。祉嘉在外面望风也是很紧张,正好看到有一行人好像要经过这里,就准备借机假喊,让王小亚逃脱,当看到他们对王小亚用武力时,就冲进来说有人来。三人信以为真赶紧逃跑;王小亚也得以逃脱。当晚12时,王小亚的父母回来,王把此事告诉父母,父母报案。根据王小亚的举报,公安机关很快也把四人抓了起来。四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魏蓝还承认在日,从一辆汽车中偷窃了内有两千元的皮夹。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的证据,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对祉嘉、潘龙和胡木的抢劫罪和盗窃罪并罚的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祉嘉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对魏蓝的盗窃罪也不予以追究。问:(1)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的种类有哪些?分别有何条件?本案中不起诉的被告人属于哪种不起诉?(2)不起诉的程序有哪些?(二十六)被告人纪某,女,35岁,某银行储蓄所主任。被告人丁某某,女,26岁,某银行储蓄所会计。建设银行某支行将一张伪造的支票(系李某伪造,建设银行该支行人员并不知情)通过银行内部的清算手续转入某银行储蓄所。被告人纪某、丁某某在收到这张支票后,审查了支票上的户名、账号、收款单位、大小写金额,但对于印鉴项用途没有认真地核对,即按照支票上的户名、账号和付款单位,从某公司的账上划款人民币6万元,清算给建设银行某支行。后来该公司的会计人员到该储蓄所办理取款手续时,认为从该账户上支付的6万元有误。储蓄所工作人员通过查阅凭证,发现支票上的印章与预留的印模不符,于是立即向市人民银行和公安局报案。区人民检察院以两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组织了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庭审前,合议庭认为检察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据有问题,于是将案件的相关情况提请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在讨论后对于案件的处理做出了决定,合议庭根据决定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判决:被告人纪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均不服,向中院提出上诉。中院在审10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量刑过轻应当改判。于是改判如下:被告人纪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被告人认为中院的改判是违法的,因此接着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纠正中级人民法院的错误。问:(1)本案中合议庭就庭审中的问题提交审判委员回讨论决定,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为什么?(2)二审法院的改判是否正确?为什么?(3)在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是否能够继续上诉?为什么(二十七)被告人李某,男,18岁,社会待业青年。被告人张某,男,15岁,某中学学生。张某荒于学业,经常在网吧上网,与被告人李某相识。由于两人均着迷于浏览黄色网页,遂臭气相投,结为死党。两人在色情网站中越陷越深,李某提出要张某找个张某班上的漂亮女生玩玩。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利用帮助安装电脑程序的机会,带着李某来到其同学陈某家中。期间,李某和张某欲对陈某为不轨行为,陈某不从。于是李某和张某两人便对陈某实施了强暴行为。案发后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由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在开庭前,合议庭部分成员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源于其经常上黄色网站,尤其是其中的张某不安心学习,沉迷于上网,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出现。考虑到目前青少年上网十分普遍的情况,该案对于广大的中学生将有极大的警示意义,可以利用之组织在学校进行一次公开审判,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经与被告人张某的学校联系后,学校领导也非常支持,认为可以对学生们进行一次活生生的教育,并积极推动此事。审判庭审判长认为本案中的被告人张某年龄在16岁以下,进行公开审理有所不当,张某家长也极力反对,被告人张某提出同学在场旁听觉得丢脸,要求不出庭。但学校领导一再坚持,审判庭多数成员也倾向于公开审理,以便起到更为广泛的社会教育意义。但本案属于共同犯罪,从情节上考虑不可能将两名被告人分开审理。审判长就此事作了一个折中处理,本案审理的公开范围仅限于该校的学生参加旁听,并且决定被告人张某在审判过程中不出庭。后审判依此进行,被告人张某未出庭,学校组织了在校学生参加了旁听。审判庭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张某犯强奸罪,进行了公开审判,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张某有期徒刑三年。问: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在程序有哪些错误?(二十八)自诉人柳晓英,女,45岁,纺织厂职工。被告人舒武,男,37岁,个体商贩。柳晓英与舒武,同住一楼。日晨7时许,舒向楼下扔果皮时,正砸在柳头上。为此,舒柳发生争吵。柳骂舒是“流氓头”(舒曾因强奸罪被判刑)。舒一怒之下挥拳头猛击柳晓英面部。11柳经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右面部颧骨有一长3厘米的裂伤。经治疗已痊愈。2001年2月,柳晓英准备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舒武的刑事责任。请根据案情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1)假如柳晓英不愿意以诉讼来解决问题,坚持不起诉,而柳某的丈夫认为应该通过诉讼来解决争执,则柳晓英的丈夫可以成为本案的自诉人。(2)柳晓英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时,可以先进行调解。(3)如果本案自诉人柳晓英和被告人舒武在法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柳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准许后,可以视为诉讼终结。(4)本案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被告人舒武只对本案书记员提出回避要求,而不要求审判员回避,则本案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员决定。(二十九)被告人曹某于日,酒后驾驶一辆已被通缉无籍冒用牌照的北京212吉普车,在由南至北通过某市交通岗时,被执勤民警发现。民警做出手势,示意停车受检,曹某不听指挥快速驶过中心岗,撞伤了执勤民警,致使其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结论及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充分,遂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移送载明了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全部证据复印件及照片。法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开庭审判。由于公诉人员的疏忽,一审开庭时未将三个证人的证言在法庭上出示。庭审结束后,公诉人员将三个证人的证言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了判决。问:此案在程序上有无错误?若有,有哪些错误?(三十)被告人蔡某,男,20岁,某镇居民。日晚六点,被告人蔡某由于与女朋友关系有变,独自在A镇街上行走散心,街上人烟稀少。当其经过鸿运饭庄时,正巧A镇居民陈某某从饭庄里喝酒出来。陈某某一见到蔡某便说道:“小朋友你在这儿干啥?”蔡某没有理他继续走路。陈某某见此人不理他,就借着酒兴大吼道:“小畜生不理我。你给我过来!”蔡某正心中有气,听到这番话后怒火中烧,掏出身上携带的水果刀,冲到陈某某跟前,对着陈的腹部扎了一刀,随即逃走。当时恰有在饭庄吃完饭的李某走出饭庄,看到了发生的一幕便大声呼唤。闻讯的群众见陈某某胸部出血,便赶紧将其送往医院,后脱险。经过法庭的医学鉴定,陈某某伤情为重伤。该县的人民检察院以蔡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传唤证人李某出庭作证,李某以法律规定可以不出庭作证以及他害怕得罪蔡某为由,拒绝到庭作证。审判庭考虑到证人李某是唯一目击证人,对查明案件事实很重要,于是决定将证人李某拘传到庭。1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证人李某对于公诉人以及法官询问进行了如实回答。在此期间,被告人蔡某利用对证人发问的机会,数次对证人进行口头威胁,审判长对此及时予以制止。坐在旁听席上蔡某亲戚也附和着大声吵闹,朝证人席冲来威胁要打证人李某。在审判长的命令与指挥下,法警对于蔡某亲戚的行为进行了制止并给予了口头警告。但是在此之后,被告人蔡某的一名亲戚汤某仍然大声威胁证人李某,引起秩序的混乱,审判长命令法警将此人强行带出了法庭,导致了法庭审判不得不中断了近半个小时。鉴于汤某行为情节严重,审判长直接决定对于汤某处以五百元罚款。之后法庭审理继续进行。经过合议庭评议,法庭最终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问:(1)法庭能否强制证人李某到庭作证?(2)审判长为了制止被告人以及其亲属对证人的威胁和对法庭秩序的扰乱,做出的处理措施是否具有合法的依据?是否有不当之处?为什么?(三十一)郑某某,男,29岁,原系某市郊区农民。日上午10时许,郑某某三兄弟与社员何某某在地里干活,因故发生口角,两人撕打起来,被人拉开。郑兄回家后把与何打架之事告诉郑某某,郑某某认为其兄受了欺负,就又到地里同何某某打起来。郑某某用木棍打中何的腿部,造成何小腿骨折。后何某某向公安机关告发,并要求郑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公安机关受理何的控告后,经审查认为,此案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不需要进行侦查,故将此案转同级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作为自诉案件进行了审理,以伤害罪判处郑某某免予刑事处分。但将何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移交该院民庭处理。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三十二)某县人民法院决定于日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的法庭准备情况是:8月1日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8月4日,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分别通知了人民检察院和诉讼参与人。8月6日,在法院门口贴出关于公开审判的公告。8月7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问:本案在程序上有无错误,请说明理由。(三十三)被告人曹某被检察院指控是杀害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妻子的凶手。主要证据有曹某自己的供述、曹某衣服上的血迹及同村人提供的曹某平时对其妻有打骂行为及其妻死后曹某一直神色慌张的证言等。在法庭调查中,曹某推翻原供,一口咬定其妻不是他杀的,并说原供是看到现场后,侦查人员讯问时编出来的,起诉书中认定他杀妻的重要证据――鉴定结论中关于他衣服上的血迹也搞错了,不是他妻子的。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问: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人民法院应当怎么办?(三十四)自诉人:邵某,女,35岁,A市某外资企业总经理助理。被告人:王某,女,25岁,单位同上,总经理助理。13210年7月初王某大学毕业,应聘来到某外资企业担任总经理助理职务。由于王某具有硕士学历,作风干练,聪明伶俐,又精通两门外语,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在男同事中大受欢迎,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王某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欧洲考察各一次。这引起了同事邵某的不满,邵某认为如果没有王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故对王某产生妒忌心理,在工作上常与王某发生摩擦争吵,甚至于不时背着王某在众人面前对于王某的生活作风进行诽谤。2010年11月下旬,邵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觉得忍无可忍随即向企业总经理作了汇报。总经理将邵某叫去进行了严厉批评,并表示如果继续进行这种无端取闹的言行便将其从公司开除。下班后邵某觉得一肚子委屈,于是将王某拦在办公室大楼门口台阶上并大骂王某是“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某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忍受侮辱即疯狂抓住邵某衣服向后猛推,致使邵某摔倒在台阶上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邵某因伤花去医疗费用1000余元用于治疗。而王某也因此事在精神上受到打击,觉得自己受到了诽谤,没脸见公司同事。日,邵某以故意伤害罪向A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1)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是否可以先进行调解?(2)如果在本案中,邵某不希望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而邵某的丈夫认为只有通过诉讼才能够使纠纷获得彻底的解决,那么邵某的丈夫能否作为本案的自诉人提起自诉?为什么?(3)本案自诉人邵某和被告人王某是否能在法庭以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后邵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4)本案被告人王某是否能以侮辱罪对自诉人邵某提起自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果此后邵某撤诉了呢?(三十五)李某因嫖娼于2003年3月被某县公安局拘留。拘留期间,李某主动供认其曾于1996年8月在该县汽车长途客运站抢劫作案8次,劫得现金共250元,已挥霍。公安机关依其供述进行了侦查,并未找到被害人。遂移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年。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述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三十六)农民张光明突然死亡,群众反映可能是张的妻子吴月娇与奸夫钱大海害死的。侦查中获得以下证据材料:(1)吴月娇供认:因与钱大海通奸,为达到与钱结婚的目的,曾与钱多次谋划杀张;那天张光明的父母去亲戚家喝酒未归,深夜钱大海趁张熟睡之时,用铁锤猛击张的头部,将张打死。(2)钱大海的交待与吴月娇的供述基本一致。(3)张光明的父母说,张光明死亡的当天,他们不在家,听月娇说是从楼上跌下来跌死的。14(4)邻居甲、乙、丙一致证明,吴、钱通奸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张光明的父母也可能知道,但他们为人老实,怕当干部的钱大海报复,所以不敢声张。(5)经鉴定,确认尸体头部两处凹形骨折与吴交待的铁锤形状完全吻合。问:上述是控诉证据还是辩护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三十七)日夜,257厂财务科保险柜内现金5万元被盗。其中,有300元票面为壹元的钞票是连号的。被盗前,这300张钞票中还有34张从不同的票钞(每扎100张)中零星抽取付出。保险柜没有任何损伤和撬压痕迹,只是在其右侧面中部发现并提取一枚完整指纹。经鉴定,该指纹与嫌疑人汪某左手食指指纹相同。进一步侦查又发现:(1)汪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刑3年,半年前刚刑满释放;(2)汪在该厂做临时工,发案前两天曾去财务科领取工资,并在保险柜前抽过烟;(3)从汪去百货公司买烟支付的钱中,发现3张票面壹元的钞票号,在失盗的300张钞票的连号区间内;(4)刘某、何某、江某一致证明,汪于3月4日晚去257厂看过露天电影。根据上述事实,公安机关拘留了汪某。但是汪某拒不供认。问:依据上述证据能否认定汪某是盗窃257厂财务科保险柜现金的犯罪嫌疑人?(三十八)被告人何刚,男,26岁,某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何刚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与马海花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可。2008年8月,马海花生一女孩,何刚从此对马十分不满,经常打骂马海花。9月的一天,何刚下班回家,见马海花还未煮饭,便大吵大闹,并骂马海花:“你这个懒婆娘,老子揍死你。”马反语相驳,何刚恼羞成怒,冲上前去抓住其头发猛拉,并用脚踢其下身,用拳击其头部,致使马海花昏倒在地。经伤情鉴定,马海花所受伤为轻伤。马海花不堪虐待,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遂于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何刚的刑事责任,并判决双方离婚。区法院接受了马海花的刑事部分的起诉,将起诉书副本送给了何刚,并将马海花的离婚请求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受理。何刚收到起诉书副本后,恼羞成怒,又对马海花一顿毒打,打得马海花浑身是伤。马海花只好跑到法院寻求保护。承办此案的审判员谢某见状,十分气愤何刚的不法行为,于是,决定立即拘传何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发出警告。为此,谢审判员填发了拘传票,由法警于当日上午11点将何刚拘传到法院,然后关在法院的候审室内。第二天下午4点,审判员谢某对何刚进行了审问,在何刚保证不再殴打马海花后,将其释放。问:法院和审判员谢某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三十九)日晚,某市公安分局侦查人员伍某、何某在执行任务中,发现了一赌博窝点。霍某、董某、戴某和古某正在用麻将赌博。由于这4个人都属于现行犯,因此,侦查人员决定将他们先行拘留。执行前,伍某对何某说:“霍某是市人大代表,不能拘留。”何某15说:“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不可以拘留?”于是,伍某、何某当场将霍某等4人抓获,宣布对他们实行拘留。然后,将霍某等人带回公安局看守所关押。问:侦查人员伍某、何某对霍某的拘留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为什么?(四十)高某,男,40岁,原系某市郊区下乡知识青年。2005年2月的一天傍晚,高从城里回来时,因去本郊区的公共汽车已经收车,即来到某中学饮食服务部的席棚内休息,准备次日乘车回去。次日清晨,因天气寒冷,高便起来点火取暖,不慎引起火灾,烧毁饮食服务部席棚1间,副食管理处席棚5间和肉、糖、酒等大量食品及职工的现金、衣物、并烧坏供电局线路五条,造成经济损失2万多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高某刑事拘留,并将拘留决定通知了高某的家属。高某的妻子梁某要求对高取保候审,并表示愿意做高的保证人。经查,梁某双目失明,且于2002年患病致下身瘫痪。问:保证人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本案梁某可否作高某的保证人?(四十一)陈某某,男,23岁,原系某市配件厂工人。2004年9月的一天下午,陈某某等人登上了该厂内建筑工地的施工脚手架玩耍,将1根5米多长的铁丝下抛,正打在供电专线上,造成1根35千伏的供电专线短路,致使某化工厂等重要用户停电6个小时,给用户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对陈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向陈某某收取保证金2000元。取保候审期间,陈某某未经批准,携女友离开居住地至某风景名胜地游览一周。问: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有何义务?公安机关对陈某某的行为如何处理?(四十二)赵某,男,27岁,原系某油田工人。赵某于2003年11月,在评定第三季度奖金时,与班长林某发生了矛盾,为此对林某不满,并产生报复之念。12月2日凌晨,赵某从家中携带火柴、机油、水泥纸袋等,先后两次到林某所住帐蓬外放火,均被林发现后扑灭。但赵某仍不死心,又将某油田仓库点着(苇席搭的临时仓库),烧毁库房及油毡等物品,造成经济损失2.9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将赵某逮捕。关押期间,赵某患上急性黄疸性肝炎。赵的家属要求对赵取保侯审。问:对赵某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为什么?(四十三)犯罪嫌疑人文某原系某乡党委副书记,平时贪污受贿,腐化堕落,横行霸道,十分嚣张。日,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开始侦查文某贪污、受贿一案。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文某,交县公安局执行。从2月24日起,文某之妻伍某到处上访喊冤,扰乱县委等部门办公秩序。更为严重的是,在2月28日,伍某带领一些亲戚朋友闯入县人民检察院,大吵大闹要求办案人员马上放人。在此过程中,伍某的同事朱某、洪某、谭某16还共同打伤了一名检察院干部。在此情况下,检察长决定对伍某、朱某、洪某、谭某等四人采取拘留措施,并指派检察院的法警执行了拘留。问: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本案中,县检察院对伍某等四人的拘留有无不当?(四十四)犯罪嫌疑人于某,日晚,伙同陆某(另案处理)潜入某单位,盗窃松下电视机一台。两人将电视机卖掉,得赃款4500元,于某分得2500元。日,陆某与人争吵发生殴斗,陆某将对方打成重伤,因而被捕。在审理中,陆某供述了其伙同犯罪嫌疑人于某共同盗窃电视机一案,公安机关决定对于某立案侦查,但未收集到充分的证据。于某在被公安机关讯问时,百般抵赖,拒不承认自己犯有盗窃罪行。随后公安机关对于某取保候审,于某的叔父为保证人。其后不久,于某的叔父在一次车祸中受伤,造成脑震荡,时有眩晕,病情不稳定。这时有证据表明于某准备逃跑,因此公安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于某。人民检察院认为于某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因此不予批准逮捕。问: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是否正确?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如何对待?(四十五)冯某某,男,28岁,农民,2012年2月到某市打工。12月2日零时许,冯某某携带改锥、铁钩、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窜至市内一居民住宅,拧门撬锁,入室盗窃,将室内箱子撬开,窃得人民币2500元,金项链一条。正当冯某某欲携赃款赃物逃跑时,失主程某回家将冯堵在室内,冯欲夺门而逃,程一边拉住门把手一边高呼:“抓贼!”恰有王某、石某经过,石欲上前助程抓贼。王说:“抓坏人是警察的事,你狗拿耗子多管什么闲事!”拽着石某就走。后程某在邻居的帮助下将盗贼冯某擒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问:王某的话对不对?对哪些人可以扭送?(四十六)被告人刁建华,男,35岁,农民。2009年10月,农村妇女薛春华上山割草时被刁建华强行施暴。作案后,刁便逃往外地。为查找和告发犯罪分子,被害人薛春华向邻居和丈夫诉说了被人强奸的事实。10天后,夫妻因此发生口角,被害人想不开便服毒自杀,因及时发现送医院抢救脱险。5天后痊愈出院,共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2010年2月,公安机关在外地将刁建华捉拿归案。庭审期间,被害人薛春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刁建华负担其住院期间全部医疗费用。问:法院应否支持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为什么?(四十七)被告人徐某,男,17岁,某中学在校学生。被告人徐某平时着迷于武功,并常进行所谓的功夫锻炼。日,被告人徐某在与同学的打闹中,飞起一脚踢中同学吴某的腹部。吴腹痛不止,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后经过法医鉴定,构成重伤。检察机关在对此案进行审查起诉时,认为被告人徐某系过失致人重伤,依法可能判处的刑罚不会重于有期徒刑3年,于是在依法提起公诉时,建议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符合简易程序条件,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开庭审理。17但考虑到这起案件为广大的在校师生所关注,为慎重起见,由审判员三人组成了合议庭进行案件的审理工作。在庭审中,被告人徐某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某辩护人也认为被告人徐某无罪。合议庭认为辩护人的无罪辩护不成立;同时,认为被告人徐某尚年幼;对于指控犯罪事实的否认是无知的表现,并为了不浪费时间,没有准许被告人徐某在判决宣告前进行最后陈述。在判决书中,合议庭依法认定被告人徐某犯过失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为什么?(2)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3)本案的庭审程序中有无错误之处?为什么?(四十八)钟某,男,35岁,某市郊区农民。徐某,男,29岁,某市郊区农民。2011年3月的一天上午9时,徐某在该市体育馆前排队购买球票,因不守秩序强行加塞,遭到排在后面的丁某指责,徐某遂与丁某争吵,继而发生撕打。恰逢钟某路过此地,便上来帮徐某同打丁某,打斗中钟某拔出随身携带的牛角尖刀,朝丁的左大腿和腰部捅了三刀,两人被在场群众扭送至派出所。被害人丁某经医院检查,左大腿、右腰部共有三处锐器伤,经医院手术缝合,恢复痊愈。钟某、徐某于同年3月10日被拘留,3月15日被逮捕。同年6月15日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9日依法进行公开审理,以伤害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一审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不服,于7月18日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10日进行了审理,改判钟某有期徒刑4年,徐某无罪释放。问:本案在程序有无不当之处?为什么?(四十九)某年5月21日上午10时许,某市中学高二(1)班女生林某与张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扭打到一起。该班班主任唐某将两人叫到办公室,问明情况。在得知是林某先骂人、打人的情况下,唐某严厉地批评了林某。林某被唐某批评后,心中甚是不快,回到教室后仍轻声骂张某。下午自习课时,唐某发现林某不认真看教科书,却在看琼瑶的小说,于是没收其小说,并叫林某到办公室去。林未理睬,仍坐在座位上。唐某上前去拉林某,林破口大骂唐某是流氓。唐一时发怒,给了林某两个耳光。林被打得口鼻流血,大声哭叫并背上书包准备离开教室。唐某拽下林的书包,把林某推出了教室。林回到家中,越想越伤心,认为教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打骂自己,太丢面子了,于是写了一封遗书,其中写道:“唐某让我面子扫尽,再无脸见人,是他害死了我……”写完后喝了一瓶乐果,经抢救无效死亡。其父林某某到市公安局控告唐某故意杀害女儿,请求予以严惩。18该市公安局经过调查,认为唐某打骂林某的行为是错误的,但却不是犯罪行为,林某的死与唐某的打骂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是自己一时想不开而自杀身亡。故市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了林某的父亲林某某。问:(1)立案的条件是什么?(2)本案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3)如林某某不服,可采取什么法律措施?(五十)犯罪嫌疑人金某,男,27岁,工人。日晚8时许,金某与杨某同时在本市一饭馆内吃饭。杨某吃罢饭,去柜台结账,途经金某的餐桌时,不小心碰了金某的酒杯,杯中的酒洒出来一些。为此两人发生争吵并扭打起来。混战中,金某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杨某手腕上猛刺一刀,杨某顿时血流如注。金某弃刀而逃。杨某追上前去,金某转身朝杨某的眼部猛击一拳,杨被打昏在地。经治疗杨的手伤痊愈,但左眼球摘除,终身残疾。该市公安局对金某处以劳教3年。被害人杨某不服,向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此案立案侦查。市检察院要求市公安局向其提供对本案不立案的理由,市公安局拒不说明理由。市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认为此案应当立案,于是通知公安局立案。市公安局接到通知后仍不予立案。最后市检察院只好自己对此案立案侦查。问:本案当中,市公安局和市检察院的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五十一)周某某(男,23岁)与汤某某(女,21岁)同时分配到某厂保卫科工作,不久两人即倾心相爱,谁知科长丁某某也爱上了汤某某,遂借故将周某某调离保卫科。周知道这是丁某某要拆散他和汤某某,因此对丁怀恨在心,图谋杀掉他。一日,周以值勤为由,借到“五四”式手枪一支和子弹15发。深夜,周找借口叫开丁家门,举枪向丁开枪射击,丁中两弹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周行凶杀人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过侦查,公安机关收集了枪支、子弹、弹壳等物证,收集了汤某某的证言,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亦供认不讳。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杀人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中,承办该案的检察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必要讯问犯罪嫌疑人。于是,将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问:本案中检察员的做法对不对?为什么?(五十一)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以杨某为主犯的4名犯罪嫌疑人抢劫一案。移送起诉意见书上认定,犯罪嫌疑人杨某在行窃时被失主江某抓获,后又挣脱,杨即夺取砍肉刀一把,砍伤失主的弟弟。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阅卷时发现:砍刀致伤的伤口应是长形,但经技术鉴定,被害人的伤口长1.5公分,深0.3公分,应系其他锐器所致。19检察人员深入发案现场进行调查,又发现唐某某有重大犯罪嫌疑。于是,检察院把唐列入这起抢劫案的重大嫌疑犯,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问: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否正确?为什么?(五十二)刘桂英与张子善于1980年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取名张斌。刘桂英与张子善因夫妻感情破裂,于1989年离婚,孩子张斌由男方抚养。日,张斌犯伤害罪被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及其父亲张子善因不懂法律,怕上诉后会加刑,表示服判。刘桂英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出入,量刑过重,准备上诉。但又觉得自己已与丈夫离婚,张斌已由男方抚养,经征求张斌的意见,张斌也不同意刘桂英上诉。刘桂英深感为难,便到本市海天律师事务所咨询,询问其能否独立提出上诉。问:若你是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你将如何解答刘桂英的咨询?(五十三)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重伤害案后,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3年,赔偿经济损失8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但被害人文某认为赔偿数额太少,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二审法院审理时,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刑事部分判决量刑畸轻,改判有期徒刑6年,认为民事部分并无不当,予以维持。问: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为什么?(五十四)赵云系某计算机技术研究所学术办公室工程师,兼任某市电子计算机学会副秘书长。赵云伙同该学会理事长张飞,以收入不上帐等手法,贪污公款计7万余元。案发后,某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赵云有期徒刑7年。赵云不服,提起上诉。此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发现一审法院审理该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周戈与赵云是邻居,以前二人曾打过架,积怨甚深,理应回避,但没有回避。问:二审法院对此案能否直接改判?为什么?(五十五)被告人吴健林,男,34岁,社会待业青年。被告人吴健林与福建省福安市人张春尧、黄华祥进行鞭炮生意,双方对于数量、单价、交货期限、地点、货款交付以及运输方法很快达成日,被告人吴健林伙同朱发军(在逃)强行把张春尧、黄华祥带到被告人吴健林家,强迫张黄二人支付所谓的预付定金4.8万元。张黄不从后,被告人吴健林朝黄华祥嘴上猛打一拳,黄流血不止。朱发军亦用啤酒瓶、椅子砸张春尧,并踢了黄一脚。张黄被打后,被告人吴健林和朱发军抢走张黄两人现金3000元、手机一部、金戒指一枚及手表一块。劫后,被告人吴健林强行扣押张黄二人,并逼迫张春尧打电话要家人汇2万元过来。直至8月30日,公安机关解救出张黄并追回被抢物品和现金。被告人吴健林被捉拿在案。20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健林为迫使他人与自己完成交易,以殴打及强制人身等暴力手段,强迫他人支付定金,情节严重,其行为侵害了市场的自愿公正的交易秩序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吴健林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认为一审的量刑过轻,于是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问:(1)本案的二审中,将原一审的判决由有期徒刑六个月改为有期徒刑一年,罚金未变,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检察机关同时也提起了抗诉,对于二审法院的改判又该如何评价?(2)如果本案二审改判有误,但又发现一审判决确实量刑畸轻,应当如何处理?(3)被告人吴建林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提起上诉的途径有哪些?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五十六)被告人陆古因强奸未遂被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陆古不服,以双方谈恋爱并非强奸为由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陆古一贯猥亵妇女,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对陆古应予以关押。遂改判陆古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予以收监关押。问:二审法院改判缓刑为实刑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五十七)被告人姬某某,男,34岁,已婚,陕西省某县工厂工人。2010年3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姬某某先后在县百货公司、县标准件厂、居民家中盗窃酒、彩色电视机四台、木材、生铁、发电机等物品。案发后,公安机关进行了侦查,检察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起诉,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庭审,认定被告人姬某某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7000元,属于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姬某某有期徒刑5年。一审判决后姬某某不服,以对于赃物的估价太高,量刑偏重为由,口头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对于被告人姬某某的盗窃的赃物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一审认定的盗窃物的价值是合理的;同时二审法院对于案件的其他事实又进行了查明,认为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对于所适用的法律亦无不当,在量刑上完全没有不当之处。因此,一审的定罪量刑完全正确,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1)二审人民法院审查的内容超出了被告人在上诉中涉及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2)我国对于上诉的理由与方式是否有特别的规定?被告人姬某某的上诉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3)如果被告人姬某某在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了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1(五十八)被告人吴德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吴收到判决书后向某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某市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裁定维持原判。问:此死刑判决二审裁定维持后,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为什么?(五十九)被告人杜仲远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杜不服,提出上诉。某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杜父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主张其子杜仲远在审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减轻处罚。问:申诉的对象是什么?本案杜父能否对该市高级法院的裁定进行申诉?(六十)犯罪嫌疑人陶潜,男,29岁,某市无业游民。日凌晨1时许,陶在街上遇见林某、高某二人用背篓背着一台51CM日产松下彩电,于是产生怀疑,遂上前对林某、高某二人进行盘问。林、高二人做贼心虚,对陶的问题回答不上。陶便说:“这么晚了,看你们两个也不是什么好东西,彩电肯定是从哪里偷来的。走,到派出所去,我是公安局的。”由于林、高二人所背彩电确实是他们从赵某家偷的,听陶说是公安局的,心里害怕,答应跟陶去派出所。陶令林、高二人前面走,自己紧跟其后。途中,陶与二人拉开了距离,相距20多米。当行到派出所100米处时,林、高二人放下彩电逃跑。陶未追赶,把彩电搬到朋友家藏匿,准备销赃还债,后因案发而被查获。此案经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陶潜有期徒刑5年。陶不服,提出上诉。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陶某又提出申诉,要求二审法院重审。其主要理由是:在林、高二人弃赃逃跑之前,自己并无骗取勒索赃物的目的,只是后来林、高二人弃赃逃跑后,自己才见财起意,将电视机搬到朋友家藏匿,应属非法所得,不构成犯罪。由于被告人多次申诉,该地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认为判决确实有错误,于是作出了再审的决定,指令本院审判员齐某等3人组成合议庭,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问:该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作出的再审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六十一)某天早上六时许,农民王力突然哭叫说他妈李某跌死了,邻居们闻声赶到,见李的头上流血,蜷伏在墙角,有人说你妈疾病缠身多年了,生活不能自理,活受罪,死了也是解脱,应该抓紧料理后世。村主任觉得有些蹊跷,遂向派出所打电话,县公安局很快派侦查员和法医赶到现场,当即对现场勘验并对尸体检查表明,李头上的伤痕不是跌伤,接着从房后猪圈发现一个三尺耙上有血迹和头发,后经鉴定,李某是被三尺耙打伤致死的。据此县公安局决定立案,当天下午公安人员执行拘留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王力自杀于家中。问:此案该如何处理?说明理由。(六十二)丁某,男,34岁,农民,丧妻,与同村另一妇女吴某(已婚,生有一子)勾搭成奸。丁某要求吴与自己私奔。吴某说:“我就是舍不得自己的儿子。”日傍晚,22丁某趁吴的儿子从学校回家的时候,将其杀死,扔到一阴沟里。吴某闻讯后要去与丁某拼命,丁某深夜潜逃。县公安局第二天接到报案后对案情进行分析,认为丁某跑不出相邻的周围七个县的范围,所以决定直接在此范围内发布通缉令,通报捉拿丁某。问:县公安局的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六十三)被告人刘某盗窃一案,经公安机关侦破终结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组成合议庭,准备开庭审判时,合议庭组成人员王某要求回避,理由是被告人刘某曾打伤了自己的弟弟,自己扭送他到公案机关,对刘治安拘留15天,并罚了款。因此自己不适合参加合议庭审理此案。问:对王某的要求该如何处理?(六十四)日,青年工人张立到公安派出所报告,他发现有两个青年把一个女青年拉到阴沟里强奸。公安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收集到烟头一个,随后找到了被害人李某,她哭诉说被害经过,还提供了被罪犯撕破的裤头。公安人员很快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夏某和董某,经讯问他们供认了犯罪事实。问:上述案情中有几种证据?按证据的种类和分类说明各属于什么证据。(六十五)被告人吴一,男,30岁,经人介绍与女青年张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张兰忠厚老实,性格内向,而吴一能言善辩,又在企业上班。逐渐吴瞧不起张兰,他回到家里对张进行虐待打骂,后来张兰的哥哥知请后,劝妹妹去派出所控告吴对她的虐待行为。而张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又是家丑不可外扬,坚持不去控告。张兰的哥哥,在劝说不行的请况下,直接到派出所控告吴一的虐待行为。问:(1)对张兰哥哥的控告,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2)有管辖权的机关能否根据张兰哥哥的控告,对吴一进行立案追究?为什么?(六十六)在一次同事聚会上,谢某借酒劲要平日与己不和的马某划拳喝酒,马某拒绝,谢某恼羞成怒,从身上掏出一把弹簧刀一边谩骂一边向马某刺来。谢某由于饮酒过多,难以自控,摔倒在地后被马某一把夺过刀子。谢某不甘罢休,爬起来操了一把笤帚又向马某扑来。马某忍无可忍将手中的刀子向谢某刺去,致其腹部受伤并致终身残疾。此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马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对此,马某与谢某都不服。问:(1)马某的行为在刑法上属什么性质?(2)检察院可否对已构成犯罪的防卫过当做不起诉处理?(3)依据《刑事诉讼法》,马某不服不起诉决定,可采取什么行为?(4)依据《刑事诉讼法》,谢某不服不起诉决定,可采取哪些行为?(六十七)郭某在国外期间,加入国外某情报组织。回国后,郭某利用职务之便向国外情报机关提供我国有关重要情报,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此案由A市B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23由B区人民检察院向B区人民法院提公诉。B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郭某间谍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情节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郭某不服,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畸轻,改判郭某死刑,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后,用注射的方法将郭某执行死刑。问:本案中有哪些方面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六十八)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雷某、朱某、卫某共同抢劫和章某窝藏一案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雷某系抢劫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朱某亦为抢劫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万元;卫某系抢劫从犯,罪行较轻,且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故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章某明知雷某犯有抢劫罪,却为其提供隐匿处所,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问:雷某、朱某、卫某和章某所判各种刑罚应当如何执行?执行机关分别是谁?(六十九)张某、王某、李某共同诈骗一案,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认为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行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一审宣判后,张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某、李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王某、李某交付执行,张某由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处理上,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并请简要说明理由。(七十)李某故意伤害张某一案,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张某的诉讼代理人莫某为了了解案情,请该案合议庭审判员梁某去酒家吃饭,边吃边了解案情。开庭审理时,李某以此为由申请梁某回避。审判长以理由不合法驳回了李某的申请。问:1、李某以莫某请梁某吃饭为由申请梁某回避是否符合法定情形?2、审判长有无权利驳回申请?3、李某不服可否申请复议?4、李某提出回避申请后,法院作出决定前,梁某应否暂停审判工作?(七十一)被告人曹某某,男,系个体运输户,29岁。日凌晨3点,曹某某长途运输货物回到家。由于当时极度困乏,曹某某将车停于家门口后,没有上锁就进入房屋睡觉。第二天起来后发现汽车已经不知去向。其四处寻找也不见踪影,这样寻找进行了一个月有余。由于其资金不充足,无法再购买一辆卡车进行运输业务,24导致其运输业务不得不中断。曹某某也十分恼火。在6月3日时,曹某某在县城溜达,无意中看到街上停着一辆挂着外省牌照的白色东风卡车,车头与自己原先的货车极其相似,甚至连卡车保险杠上的碰痕都一模一样。不同的是这辆车的拖斗只有一个,与自己的车是两个有别。此外,车的颜色也不一样,这车是白色的,而自己原来的车是蓝色的。经过仔细观察,曹某某发现,车的划痕处显示车的底色是蓝色,白色是后来喷上去的。于是,曹某某断定该车就是自己被盗的货车。回想起自己由于货车被盗,经济损失惨重,曹某某不觉怒火中烧,恨不得立即将车开走。但是由于车门紧闭,便只得在一旁等候。半小时后,该车的车主吴某从路边的饭店出来,曹某某立即上前搭话,声称自己已经走了很长一段路,想搭吴某的车回家,吴某便答应下来。车行至县城郊区,曹谎称到家,要求吴某停车。吴某正好停稳车时,被告人曹某某趁吴某不备,从后座上的工具箱中拿出一把铁锤,向吴某的头部猛击,吴某当场昏迷。随后,被告人曹某某将吴某拖进路边的草丛中,并又用铁锤朝吴某的头部连砸几下,经过草率的掩埋后,曹某某开车离去。案发后,吴某的尸体经过鉴定,系由于铁锤击打造成的死亡。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曹某某怀疑吴某的卡车系其所有,为了报复,故意杀害吴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曹某某不服,于上诉期内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并交付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在判决即将执行之前,被告人曹某某的妻子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提出被告人曹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并提供了相关的医院诊断证明。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曹某某的妻子的申诉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诉所提供的材料表明案件原判决可能存在错误。于是,为了确定被告人是否是在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进行了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将被告人曹某某交本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某医院进行了精神医学鉴定,结论是:“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无责任能力。”据此,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将该案提交本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日审判委员会决定进行再审,经过再审,于日作出裁判,撤销了原一审判决。问:(1)案中被告人曹某某的妻子作为提出申诉的主体是否合适?他的祖父呢?(2)被告人曹某某的妻子提出申诉后,死刑裁判的效力如何?(3)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期限是否合法?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七十二)被告人罗娜,女,33岁,无业。日下午,被告人罗娜带着女儿在某百货公司闲逛。在一个服装柜台处,被告人罗娜看见一个女顾客将手提包交给了女服务员,她就把自己的提包也交给了女服务员。在那个女顾客试衣服时,被告人罗娜故意指着那个女顾客的包低声对服务员说:“给我包,给我包。”于是,女服务员就把提包给了被告人罗娜。被告人罗娜拿着别人的提包,拉上女儿急忙回到家。回到家,被告人发现包里有现金4000多元,摩托罗拉998手机一部,25太平洋卡,交通银行存折和工商银行存折各一个。经估价,被冒领的提包价值500元,摩托罗拉998手机价值3000元。在法庭的审理中,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罗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乘女顾客试衣不备时,向服务员指认,冒领她人的提包,数额较大,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但鉴于其在案发后能够主动交出赃物,日,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罗娜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在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内,被告人和人民检察院均未提出上诉或者抗诉。2012年7月上旬,某县检察院对被告人罗娜盗窃一案的判决书进行审查时发现,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与检察院起诉指控相一致,但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这一判决显然违反了《刑法》第73条第2款关于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的规定。于是建议一审人民法院予以纠正。问:(1)县检察机关建议一审人民法院对于一审判决予以纠正,是否正确?(2)对于本案中一审法院的生效裁判,哪些机关有权提出再审?(3)本案中县检察院应当采取何种措施?(七十三)被告人丁某,男,29岁,无业人员。日晚6时,丁某在人民路抢走一行人的提包后逃跑,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处理。丁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丁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将其拘留。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公安局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院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同时认为丁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虽然丁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请求,但一直未予批准。直到5月25日,上级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该案于6月20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法院认为应对丁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法庭经审理认为丁某构成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法院将丁某交给其所在单位负责执行。同级检察院认为该案定性错误,丁某应定抢劫罪,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起抗诉。法院为了更好地审理该案,指派原合议庭审判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最后裁定维持原判,驳回抗诉。问:本案中的诉讼程序存在哪些不当之处?(七十四)2007年11月,李某在饭菜中投放氰化钾毒死其男友。2008年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核准后,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2月2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下,依法对李某执行死刑。负责执行死刑的审判26人员在询问李某有无遗言时发现李某在案发时已经怀有身孕,在羁押后自愿做了人工流产。审判人员当即决定停止执行,并立刻直接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了停止执行的命令。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上述情况属实。于是依据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改判被告人李某为无期徒刑。问:本案中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七十五)叶某在愚昧思想的驱使下,私掘他人坟墓并侮辱尸体,损害了社会风俗,涉嫌侮辱尸体罪。日被公安机关逮捕并羁押于当地看守所。日,当地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年。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交看守所。看守所没有将叶某押往监狱执行,而是放在看守所代为执行。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中看守所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七十六)苏某离婚后,8岁女儿小欢判其抚养,加之又有年已七旬的老母张氏与其共同生活,因此别人介绍的三个男友了解其家庭情况后,均不愿与之结婚。苏某因此怨恨其母,常常恶语相加,且不给张氏吃饱饭。张氏因要面子,也怕女儿对她使坏,因此也不敢给领导和外人说,只有小欢知道外婆挨饿,常背着妈给外婆吃自己的零食。后来,张氏实在忍受不了,请人写了一份状子,告女儿虐待自己,并附有小欢的证词。问:小欢只有8岁,能否作证人?为什么?(七十七)宋某因贩毒一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报经某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并签发死刑执行令,并由某市申级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前讯问宋某有无遗言时,宋某揭发了直接向其提供毒品的人的姓名和住址。问:(1)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裁定停止执行?(2)如果查证宋某的揭发属实,应如何处理?(七十八)杨某因故意伤害罪,由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某省第一监狱劳改农场服刑。服刑第二年,杨某因肾炎引起尿毒证,监狱无条件治疗。问:(1)对杨某可否适用监外执行?(2)监外执行的审批机关及执行机关是谁?(3)采取监外执行后可否再收监执行?(七十九)韦某、钱某二人因共同持枪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期执行期间,韦某在某监狱劳改工厂服刑,因开机器时违反操作规则,引起火灾,造成两人死亡,自己亦受重伤,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构成失火罪。钱某在教刑期间,在劳改农场服刑,一次打伤看守,企图越狱,后被抓获,构成脱逃罪。问:(1)韦某、钱某在监狱服刑期间犯罪,应当由哪个机关负责侦查?(2)对二人应如何处理?(八十)何某因盗窃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在某监狱服刑期间,何某认真学习,努力改造,27多次受到表扬,且揭发同监狱罪犯王某、沈某、张某谋划越狱的犯罪事实。该监狱根据何某的表现,做出对其减刑的裁定。问:1、对何某应否适用减刑?2、适用减刑的程序是否正确?正确的减刑程序是怎样的?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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