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政发(2016)衡政办73号文件件是什么?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颁布实施)第十三条

衔接冀政办[2014] 7号文件取消

关于印发《颍上县2016年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履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职责督导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颍上县2016年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履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职责督导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对照方案内容,统筹安排,认真落实,按时完成任务。

附件:    颍上县2016年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履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职责督导考核实施方案

中共颍上县委组织部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  颍上县教育局

抄报:市委组织部,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市教育局,县委、政府负责同志。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

颍上县2016年乡镇党政领导干部

履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职责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督促乡镇党政领导干部认真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制度的通知》以及中共颍上县委办公室颍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颍上县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督导考核对象。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二、督导考核内容。详见《颍上县2016年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履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职责督导考核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

三、督导考核组织领导。督导考核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和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督导考核原则和办法

1.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考核组按规定程序和办法,严格执行考核标准,广泛收集信息,科学、全面、客观的分析,准确做出考核结论。

2.坚持督政和督学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考核乡镇党委、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同时,以被考核区域内各项任务指标达成度为依据,综合评价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干部教育工作实绩。

3.坚持鉴定性评估与发展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既要看被考核乡镇党委、政府任务落实已经达到的实际水平,又要根据被考核单位原有的基础、区域差异和各自职责,进行纵向比较,注重看态度、看力度、看进步、看发展。

(二)督导考核办法。督导考核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县教育局共同组织实施。具体方法是:乡镇党委、政府先行自查,再由县级复查。乡镇党委、政府根据《考核细则》及教育工作责任,于2016年12月中旬进行自查;2016年12月下旬开始,县督导考核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在各乡镇自查的基础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走访学校、实地查验等方法,对《考核细则》落实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复查考核。

五、考核结果的评定。督导考核分值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获得90分以上者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并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结果列入乡镇党委、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评优、评先、提拔、重用或降职、降级、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督导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乡镇,县督导考核领导小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七、本实施方案由县督导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颍上县2016年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履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职责督导考核细则》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操作规程(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工作,有序推进项目投资总承包,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92号令)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的测算,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以政府投资或者引进外来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桥涵、绿化、排水涵沟、污水处理、环卫设施、公交场站、防洪工程、公园等非收益性项目。

    本规程所称的投资预算测算,是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相关专家,以投资者在正常施工经营的情况下,根据建设规模和施工条件,依法对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实际金额、施工工程量清单、所缴纳的税金和政策性规费进行核定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和市场行情统一测算标准,从严控制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测算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的测算工作,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成立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办公室(设市发展改革委投资科),具体组织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的测算工作。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测算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的测算范围主要是依据工程施工图设计,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部分进行测算和审核。

    征地拆迁部分按实际发生额经市审计局认定后直接计入项目总投资。

    供水、供电、通讯、燃气等工程应当由专业部门投资建设的部分由相关专业部门负责,不列入测算范围。

    第七条 建设工程取费标准应与所套用的工程定额相对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套用的工程定额和取费标准如下:

    (一)一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防洪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绿化工程以及道路工程的雨水和污水综合管沟、地下人行通道、人行道板、照明项目等执行相关专业定额,取费标准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湘建价[号)及相关规定确定,存在浮动幅度的,按最低费率计算。投资预算测算不计利润。

    (二)道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路基排水、路堤防护、交通管理设施(标志、标线、标牌)等项目套用公路定额和取费,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号)及《基价表》、《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交公路发[号)、《关于制定公路基本建设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湘交造字[号)和《湖南省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湘交计统字[2005]7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不计取工地转移费、技术装备费和计划利润。

    第八条 工程材料价格参照衡阳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近期的发布价计算,缺项的参照省主管部门的发布价计算,未列入省、市发布价目录的工程材料按市场价确定。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型号工程材料的价格,按最低价格确定。

    (二) 施工图审查费、工程定额编制费和工程质量监督费按规定标准50%计取;

    本规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工程定额及取费标准如有调整,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

    本规程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实际发生额经市审计局认定后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分为建设单位申请、专家审核、部门会审和政府审批四个阶段。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办公室提出投资测算申请,并附送以下文件:

    建设单位所附送的文件不齐全的,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办公室将不予组织对该建设项目的投资预算进行测算。

    第十二条 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办公室应当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预算审核,如因特殊原因难以完成的,可以延期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审核包括施工设计图审核和工程造价审核,由相关领域专家具体执行。

    投资预算审核专家应于测算审核实施前24小时内从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专家名单在测算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 施工设计图审核由相关专家和建设单位协商进行。

    施工设计图审核不得改变线路走向、路面结构、桥梁构造、管线总体设计等原则问题,只对设计明显不合理处进行局部调整,对工程量计算、套用系数等不当或错误之处予以纠正,并相应调整具体投资项目。

    经审核确需调整具体投资项目的,由建设单位转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并按规定程序上报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审核由专家组分组对工程标准、数量、价格、取费等造价事项逐项进行审核,各专家小组的审核结果汇总形成专家组审核意见。专家组设负责人,专家组负责人由专家组成员推举产生,专家组负责人与其他成员有同等权利。

    工程造价审核涉及重大调整和变更,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专门研究确定。

    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办公室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工程造价审核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专家组的审核意见进行会审。遇到特殊情形的,必须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原专家组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部门会审后5日内将专家审核意见和部门会审意见综合上报市政府审定。

    建设单位以市政府审定结论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总承包的主要依据,在投资预算额内自负盈亏。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发生单项变更超过50万元以上或设计变更超过预算10%以上的,建设单位或项目协调小组事前应向市审计局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市审计局组织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建设、规划、建工、交通、水利等部门和设计、监理单位就变更部分进行会审,提出调整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10%以上的,建设单位或项目协调小组应向市审计局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由市审计局组织市发展改革、物价、财政、建设、监察等部门对因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变动造成投资预算调整的部分进行测算,提出变更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 建立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专家库,专家库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并按专业性质分成若干专家小组。

    第二十一条 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三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关的实践经验;

    第二十二条 专家在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工作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独立进行投资预算测算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十三条 专家在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工作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

    (二)客观、公正、公平地提出个人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三)遵守测算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与测算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透露与测算相关的情况,不得收受建设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二十四条 工程测算所需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从自筹资金中支付给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办公室管理并专款专用,所收费用进入财政专户,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工程测算费应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按《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湘价服[号)相关规定确定,具体比例: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按3‰提取;1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2.5‰提取;1亿元以上,按2‰提取。

    第二十五条 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办公室工作职责:

    (四)综合专家审核和部门会审意见,并按时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在测算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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