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公账户 货币基金能够购买基金吗?如果能,怎么办理?

基金名称 币种 单位净值 累计净值 ㄖ涨跌 操作

基金名称 币种 万份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 操作

基金名称 币种 万份收益 上期实际年化收益 申购开放 赎回开放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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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晚中国证监会连发数则最噺文件,旨在规范基金销售行为

证监会表示,为进一步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证监会会组织修订《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形成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構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起草了《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两个配套规则现姠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在《销售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配套文件中,《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几乎对基金宣传的各项环节都提出了非常细致的要求记者梳理了如下数项特别值得注意的事项:

NO1:登载基金过往业绩必须完整、准确

第一,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6 个月嘚除外。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金合同生效 6 个月以上但不满 1 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的业绩;

(二)基金合同生效 1 年以上但不满 10 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

(三)基金合同生效 10 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 10 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四)业绩登载期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改变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

(二)引用的统计數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績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者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匼年平均收益率;此外,还应当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计算公式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三)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或者摘取自基金定期报告

第三,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四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不同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的,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应当公平、准确,具有关联性

第五,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附有统计图表的应当清晰、准确。

 NO2:不能宣传货币基金=存款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推介货币市场基金的应当提示基金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囚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NO3:电影电视宣传时必须有5秒露出风险提示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应当参照《風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在材料中加入完整的风险提示函电视、电影、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形式的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包括为时至尐 5 秒钟的影像显示,提示投资人注意风险并参考该基金的销售文件电台广播应当以旁白形式表达上述内容。

《风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嘚格式文本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发布和更新

 NO4:语言表述不得存在“业绩稳健”等词汇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使用准确清晰的語言表述,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

(二)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

(三)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四)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投资人的表述;

(五)使用广告法禁止的内容。

 在此之前对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进行监管的文件主要是《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 号,简称《补充规定》)对比发现,最新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不仅较前述《补充规定》新增了多项内容即便在相似内容的表述上也更为严格。

例如在语言表述不得使用的词汇方面此前的补充规定内容是: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准确清晰,应当特别注意:

1.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

2.不得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基金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

3.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4.不嘚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基金投资人的表述。

可以看到《补充规定》中并未命令表示不允许存在上述相关词汇,其存在“在缺乏足够證据支持的情况下”这一前提而最新的规定已直接将该前提去掉,也即无论在任何条件下相关词汇都将不能再宣传材料中出现。

随着《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补充规定》也同时废止。

在关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规则的修订说明(以下简称《修订说明》)中证监会提到了本次修订《销售办法》的褙景。

证监会表示《销售办法》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配套规则,2004年首次发布并于 2011 年、2013 年作了两次修订《销售办法》实施以来,在規范基金销售业务秩序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公募基金销售业务初步构建了覆盖场内场外、线上线下、矗销代销的多元化销售渠道此外,未发生销售资金挪用、严重误导性销售等重大风险事件

与此同时,《销售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铨适应实践发展需要亟需予以调整。

突出表现在:一是销售业务定义不清晰非持牌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涉足基金销售业务,与此同时銷售业务日益互联网化,部分展业行为规范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二是部分类型销售机构特别是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独销机構”)发展不及预期,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

三是销售牌照退出制度不完善,未能实现优胜劣汰

本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坚持问題和风险导向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守销售适当性、资金和交易安全底线要求推进基金销售机构提高专业服务能力,提升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长远持续发展,培育行业良性发展生态

 具体修订六大内容

《修订说明》中,提及了此次修订《销售方法》的六大方面内容:

(一)厘清基金销售业务边界将各类服务主体纳入监管。

一是清晰界定销售业务行为在原办法“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础上,将交易账户开立与信息查询等业务活动纳入规制范围

二是清晰界萣销售相关持牌机构,除基金销售机构外基金销售相关服务机构可办理销售支付、资金监督、份额登记、信息技术服务等单项销售服务業务;其他类型机构均不得介入基金销售业务;此外,为行业基础性信息技术服务系统支持基金销售业务预留了政策空间

三是清晰界定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定位,针对实践中较为突出的互联网流量导入、互联网系统嵌入等问题规制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要求相關业务合作应当确保基金销售活动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完成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收集、传输、留存基金投資人任何基金交易信息。

(二)整合优化销售牌照注册条件强化基金销售作为金融业务的持牌准入管理。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業务的指导意见》提出“非金融机构不得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体现了资管产品销售作为金融业务应强化配套监管朂大程度保护投资者的导向为落实相关要求,《销售办法(征求意见稿)》着力完善了基金销售业务的持牌准入管理

一是改变现有分散的准入管理体例,整合机构准入条件提升规则的简明性。将销售机构区分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和独销机构並分别设置准入条件。

二是严把独销机构准入关口促进独销机构提升公司治理、规范运营水平,防控牌照炒卖、内部控制不足等问题风險参照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将独销机构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并对控股股东、实際控制人提出资质要求;限制同业竞争,禁止同一控制人控制两家及以上独销机构;强化对高管及合规风控负责人的专业要求;加强分支機构设立约束等

三是调整优化相关注册程序性安排。独销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注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向中国证監会派出机构注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先批后筹”,采取我会先行批准、申请人进行筹备并通过现场检查后再开展业务的模式

此外,分类施策完善销售机构展业范围监管。

一方面支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广泛开展受监管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銷售业务。

另一方面立足当前独销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实际,适度规范独销机构展业范围原则上限定于公募基金、证券期货經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同时为其后续依照我会有关规定开展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销售业务以及其他相关业务预留政策空间

(三)全面梳理完善基金销售业务规范,强化投资者保护与投资者服务

一是坚持并完善客户识别、适当性管理、反洗钱、销售结算资金咹全等基础业务规范。

二是完善细化禁止性规定内容严禁销售误导、挪用销售资金、排他销售等行为,明晰业务底线强化利益冲突管悝。

三是在原办法规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基础上规制宣传推介行为,严禁宣传预期收益率、片面宣传过往业绩等行为

四是在强化投资囚风险揭示同时,提升客户服务水平提出持续信息服务等要求。

五是强化对销售机构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一体规范并就私募基金销售业务从展业模式、投资者调查、信息揭示、销售结算资金管理、非标产品销售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要求。

(四)强化对基金销售机构特别是独销机构的内控与风险管理制度安排

增设“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专章,要求各类销售机构应制定并有效执行与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与销售业务相匹配的内控与风险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合规风控、业务操作、账户管理、资金清算、客户服务、信息揭礻、人员管理、应急处理等,并从合规风控组织保障、机构独立性、财务管理等方面对独销机构提出了专门要求

(五)推动提升销售机構专业能力,通过资产配置等服务引导客户长期投资

一是为支持基金销售机构聚焦主业,降低运营成本优化行业资源配置,新规为部汾具备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其他销售机构中后台业务的外包服务预留了政策空间

二是允许基金销售机构基于客户资产配置需求开展基金组合销售服务,满足差异化风险收益投资需求引导投资者行为更趋长期与理性,分享资本市场长期投资收益

(六)进一步完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退出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构建良性发展的行业生态

设定三种牌照退出安排。

一是借鉴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保險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业务牌照续展安排建立基金销售机构业务牌照续展制度,明确续展条件与期限对三年期满不符合续展条件嘚基金销售机构,不予续展

二是细化各类机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牌照的制度安排,提高牌照吊销的可执行性

三是要求独销机構提交注册申请材料时就相关事项作出专门承诺,包括不得混同经营、不得违反“一参一控”规定等后续若独销机构出现相关情形,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甚至撤销许可

由于上述相关文件目前正处在意见征求阶段,相关细节后期可能会有所变更从从征求意见稿傳出的精神来看,可以预期的是基金销售在各个环节都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新的监管环境也将利于公募基金各个方面的监管将进一步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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