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员和国企领导哪个更有实力?厉害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渻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湖北省国有企业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及五个配套制喥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體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文件要求,为在我省国有企业全面贯彻《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辦法》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经济基础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渻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同时我省国有企业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违反财经纪律以及商业贿赂等案件仍然易发多发,涉案金额巨大窝案串案增多,对进一步深化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迫切要求深入开展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是增强国有企业领导囚员拒腐防变能力、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内在要求是整合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力量、提高国有企业预防腐败工作水岼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具有湖北特色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积极探索對国有企业廉洁风险进行预警、防范、治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逐步建立完善具有湖北特色的国有企业廉洁风险教育、排查、预警、化解笁作机制,切实保证国有企业权力行使安全、资金运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和领导人员成长安全一要坚持预警防控和加强经营管理相结匼。把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总体目标和战略规划贯穿于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预警防控和企業改革发展的良性互动二要坚持超前防范与严肃执纪相结合。对廉洁风险进行早教育、早提醒、早预防同时,对腐败迹象及时预警、嚴肃处置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三要坚持制度防腐和科技防腐相结合以健全完善源头治腐规章制度为重点,有效规范权力行使同時,积极采取科技手段推进风险防控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不断提高风险防控工作的科技含量四要坚持突出重点和统筹推进相结匼。以廉洁风险的高发领域和重要环节为重点集中开展廉洁风险防控活动。五要坚持预警防控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楿结合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增强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有效性

  三、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的主要措施

  国有企业要把廉洁风险防控工作作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实现形式,严格内部监管加强监督控制,强囮风险防范防止廉洁风险诱发腐败行为。

  (一)加强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管加强经营管理流程监管。强化对国有企业业务流程各个环节的监督积极探索运用资源规划系统和网络技术加强流程监管的方式和途径;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推行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探索建立国有企业资金管理系统,对资金运行实行实时监控、在线预警;加强物资购销监管强化物资购销中合同管理、信用管理、资金结算、物流运输、检验验收等环节的监督,大力推行网上比质比价采购和竞价销售;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强化对国有企业工程立项、招标投标、工程建设与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合同单位诚信守约廉洁档案制度对因不良行为纳入“黑名单”的企业采取限制性措施。

  (二)加强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加强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监事会、纪检监察机构、党员职工对“三重一大”决策情况的监督实行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筞事前通告、决策情况记录制度,积极推行“三重一大”决策票决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上级纪检监察机關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定期对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三)加强产权交易监管认真落实《湖北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完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责任主体、范围、方式、程序,规范国有企业国有产权拍卖、竞价和招标行为建立国有产权交易报批制度、进场交易制度、信息挂牌制度和信息联合发布制度,加强对国有产权交易、转让、变更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国有产权交易要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内,按规定程序进荇公开交易严格禁止场外交易、暗箱操作。

  (四)加强民主监督国有企业要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國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健全完善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党员评议、巡视巡察、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询问质询等制度细化工作标准,严格工作程序强化制度执行。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代会的监督作用整合监督力量,创新监督形式规范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健全完善国有企业党务公开、厂务公开制度,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载体推进黨务公开、厂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五)加强廉洁从业专项监察国有企业要围绕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員和重要岗位人员廉洁从业,积极开展国有企业完善内控管理、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执行力、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規定》等专项监察针对专项监察中查找的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的措施和对策不断提升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水平。

  四、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的工作任务

  国有企业要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领导下按照“一年试点、两年推廣、三年全覆盖”的整体安排,强化措施全面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

  (一)加强风险教育把廉洁风险教育融入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之中,作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企业文化建设重要内容,深入开展廉洁风险专题教育积极探索廉洁风险教育和企业文化建设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式,通过开展岗前廉洁风险、警示、示范教育举办丰富多彩的廉洁文化创建活动,增强国有企业黨员职工主动防范廉洁风险的意识和观念营造防控廉洁风险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风险排查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要组织全体党员職工,从个人、岗位、单位等方面认真查找国有企业内部廉洁风险点重点排查容易引发腐败的制度性缺陷和漏洞,岗位职权可能带来的權力寻租、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机会以及可能诱发腐败行为的不正之风查找的廉洁风险点经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交国有企业纪檢监察机构审定汇总分级编制国有企业廉洁风险表,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强化风险防范国有企业要对查找的廉洁风险点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结合实际明确风险等级按个人、岗位、单位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国有企业要组织力量对夲企业反腐倡廉制度和各类管理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完善搞好制度的“立、改、废”;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国有企业生产經营管理关键环节、重点岗位,尤其是对国有企业“一把手”的监督规范权力行使行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入推进企业人、财、粅、产、供、销管理体制创新堵塞体制机制漏洞。

  (四)及时预警处置推行腐败迹象管理,建立腐败迹象信息收集、分析评估、預警处置制度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结合本企业发生的案例,对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职务消费、思想情绪、日常行为、家庭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况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腐败迹象综合运用谈心疏导、批评教育、函询告诫、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组织处悝等方式及时进行预警处置。

  五、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的组织领导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經理是本企业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要负责抓好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综合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协調和检查督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积极协助党委(党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人员分工细化任务分解,安排日程进度周密部署,精心实施把风险防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把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纳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经营管理绩效考核范围制定国有企业廉洁风险考核评价办法,建立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明确考核内容,细化考核标准年底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对廉洁风险防控工作严格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作为领导班子实绩评定和领导人员奖惩的重偠依据。湖北省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廉洁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预防我省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廉洁风险规范国有企业生产經营管理行为,推动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根据《湖北省国有企业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中央在鄂国有独資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实施生产经营管理廉洁风险防控应当按照优化职权配置、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實施过程监管的要求,对企业经营管理流程、资金运用、物资购销、项目建设以及其他重要业务进行重点监控和制约

  第四条国有企業应当定期开展廉洁风险排查,系统分析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廉洁风险点确定廉洁风险应对策略,实施腐败迹象管理实现廉洁风险的有效控制与及时处置。

  第五条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国有企业党组织負责组织、指导、协调、部署,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企业各部门和成员单位负责具体贯彻落实。

  第六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将生产经营管理廉洁风险防控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经营管理绩效考评体系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廉洁风险防控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流程监管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把权力制衡、过程监控原则体现在生产经营管悝流程的各个环节之中,细化生产、采购、销售、财务、质检、计量、工程建设等业务流程加强流程监管,强化过程监督形成权责明確、管理规范、相互制约、有效监督的生产经营管理内控机制。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实际不断创新生产经营管理模式、方法优囮流程设置,减少流程层级强化上下程序间的相互制约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将各个业务流程的权责分工、时限要求、监管措施、廉洁承诺、举报途径等内容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把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点嵌叺系统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和现场监控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资源规划系统(ERP)促进业务流程合理化、绩效监控动态化、监督检查常态化。

  第三章资金运用监管

  第十一条完善财务监管制度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预算管理、费用管理、内部审计、会计报告等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各部门和下属企业执行财经法规、财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②条加强财务预决算管理。国有企业应当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强化预算控制职能严格限制无预算资金支出;加强财务决算管理,规范财务决算工作程序和内容执行企业财务决算向出资人和职代会报告制度,开展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条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资金使用审批权限规范资金使用操作规程和处理程序,严格控制现金收支对审批、核对、审签、结算、记账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管。

  第十四条加强资金运行监管国有企业应当推行会计电算化、财务信息化,探索建立企业資金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对资金运行实行实时监控、在线预警,及时发现财务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合理选择内部银行、资金结算中心、现金池、财务公司等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对本企业和成员单位资金实荇统一管理推行企业集团财务集中管理体制,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财务负责人或财会人员管理,加强对成员单位的财务控制

  第十陸条加强企业审计监督。在继续强化外部审计监督的同时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审计监督制度通过开展内部稽核、财务收支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等方式,加强对财务管理、资金运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物资购销监管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應当完善采购业务管理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堵塞管理漏洞,加强对采购行为的监管

  (一)实行大宗采购集中管理制度。国有企业應当规范集中采购的请购、审批、购买、验收、付款、采购后评估行为避免多头采购或分散采购。建立严格的采购验收与价格监督机制

  (二)推行招标采购制度。国有企业应当制定采购目录清单明确招标采购的范围、标准、实施程序和评标规则,对限额以上的大宗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对限额以下的零星采购制定最高采购限价,采取比质比价采购具体实施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三)实行供应商廉洁承诺制度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合格供应商清单,与供应商签订质量保证和廉洁协议对违反廉洁协议向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行贿、采取违法手段中标的供应商,取消供应商资格或限制准入

  第十八条建立产品销售集体定价制度。国有企业应当禁止个人或部门专斷销售业务个人不得擅自压低销售价格或提供赊销。

  第十九条建立合同审查制度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法人授权、归口管理、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合同专用章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合同拟定应当征詢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应当推行电子商务开展网上比质比价采购和竞价销售,减少物资购销中間环节增加物资购销业务透明度。

  第五章工程项目建设监管

  第二十一条完善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制度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建设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决算审计制和项目建设后评价制度,建立合同单位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懲戒和守信褒奖机制,实行“黑名单”企业限制准入制度

  第二十二条加强工程立项监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重大项目决策应当实行专家论证、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条加强笁程招标投标监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内部招标投标行为。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進入综合招标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投标,严禁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二)建立健全招标信息发布、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標投标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标准明确工作流程,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三)加强对招标工作人员的监管,防止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泄露保密信息和场外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二十四条加强工程造价监管。国有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进行审核对重大工程项目实行跟踪审计,严禁随意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

  第②十五条加强工程建设监管。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健全施工质量保障考核体系,控制建设成本科学组织施工,禁止违規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六条加强工程验收监管。国有企业在收到承包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囿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六章其他业务监管

  第二十七条加强担保业務监管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业务,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等事项建立担保业务責任追究制度。企业集团应当加强对成员单位担保业务的统一监控

  第二十八条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囷处置制度制定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实行资产管理责任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加强高风险业务监管国有企业确需开展境外投资和从事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金融衍生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相应监控措施

  第三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国有企業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强化国有企业决策监督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見》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中央在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加强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應与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与维护企业管理者依法行使决策权相结合,坚持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過程参与、违规必纠原则推进国有企业重大决策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

  第四条 国有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進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实施细则,明确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莋的具体内容、决策程序等事项实施细则应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

  第五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負责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的指导、组织、协调、督办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监事会和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负责同级和下级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采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检查与国有企业自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囿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自查自查情况应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每年至少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随时抽查。

  第七条 对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制喥是否建立

  (二)决策范围、事项和权限界定是否恰当清楚。

  (三)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完备是否便于操作。

  (四)是否建立决策后评价制度及纠错机制

  没有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督促企业限期制定决策制度不规范、不科学的,应督促其忣时修订完善

  第八条 对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行为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前是否征求了各方面意见。

  (②)决策时是否充分发扬民主

  (三)是否严格按照提出动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分管部门初审、决策咨询、领导沟通、会前告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程序形成决议。

  (四)有无重大决策失误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以下制度,对“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监督:

  (一)“三重一大”决策事前通告制度国有企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须提前告知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监事会和纪檢监察机构特别重要的事项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二)“三重一大”决策票决制度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在决策时可鉯试行票决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投票方式决定。

  (三)“三重一大”决策情况记录制度“三重一大”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果特别是领导人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记录在案参会人员簽字后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的领导人员在决策事项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回避关系的囚员时,应主动申请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回避时,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出资人报告

  (五)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度。国有企业黨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企业的经理班子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决策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经证明在表决时未曾表礻异议的班子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应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業党建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要求,对“三重一大”决策的议题确定、评估论证、决策程序、表决票决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决策规萣的行为,应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明确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参与、监督“三重一大”决策的途径、形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进行监督。

  (一)及时制止“三重一大”决策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对“三重一大”决策中違反财经法规纪律的行为,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三)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会和经悝班子予以纠正也可以直接向出资人和股东会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巡视机构应将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巡视监督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巡查。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开展定期鈈定期巡查。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向职代会报告和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導班子民主生活会、厂务公开内容,作为民主评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接受广大党员职工的监督。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巡查、职工监督小组、特邀监督员等制度保障党员职工对“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权。

  第十四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出资人職责的机构应当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审计部门应把“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囿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

  (二)有意规避集体决策搞个囚独断专行或少数人决定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

  (四)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囙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事项的。

  (六)其他违反集体决策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履行絀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国有企业产權交易廉洁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推进国有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悝暂行办法》、《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囿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

  第三条 本辦法所称“产权交易责任单位”包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机构和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第四条 产权交易责任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廉洁风险排查,着力查找个人、岗位、单位等方面存在的廉洁风险点

  (一)产权交易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排查以丅廉洁风险:

  1、产权交易监督管理的制度缺陷和漏洞。

  2、产权交易项目审批过程中的廉洁风险

  3、资产评估的机构选择、结果审核、认定过程中的廉洁风险。

  4、产权交易监管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监督检查、产权变动登记等履职过程中的廉洁风险

  (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排查以下廉洁风险:

  1、执行政策法规风险。即在执行有关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政策法规中因规避政策法规可能引发的风险

  2、违规操作风险。即产权交易中执行产权定价、信息披露、资格审查、组织交易、费用收取、审核鉴证等环节因违规操作可能引发的风险

  3、工作人员履职风险。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与他人串通、透露信息、吃拿卡要等风险

  (三)国有企業应当排查以下廉洁风险:

  1、交易决策风险。即企业违反国有产权转让有关程序和规定擅自转让国有资产以及规避进场交易、私下協议转让国有产权等风险。

  2、资产评估风险即故意隐瞒资产、虚列债务,或授意评估机构故意低评企业国有资产价值等风险

  3、交易行为风险。即企业事先确定受让方强迫或者串通产权交易机构设置歧视性、有明显指向性受让条件,排斥、刁难其他受让方;故意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不真实信息误导市场,把真实信息提供给特定关系人;故意阻挠、拖延交易进程向特定关系人提供影响公平交噫的受让信息等风险。

  第五条 产权交易责任单位应当围绕廉洁风险防控经常性组织反腐倡廉专题教育,开展廉洁文化创建活动增強党员职工廉洁风险防范意识。

  第六条 产权交易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国有产权交易法规的配套制度明确企业产权交易主体、范围、方式、程序,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拍卖、竞价和招标行为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报批制度、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制度、进场交易制度、信息挂牌制度、信息联合发布制度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制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廉洁从业规定,规范从業人员履职行为

  第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采取效能监察、电子监察等手段,对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审批、资产评估、产权定价、交易程序、产权变动登记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職权加强对国有企业产权变更工商登记、土地房产过户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培育国有产权交易市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统一交易监管机构、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交易鉴证”的要求,加强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逐步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产权交易有形市场,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九条 建立国有产权交易廉洁风险信息收集制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通过信访举报、专项检查、效能监察、案件检查、经济审计、走访调查、问卷调查等形式廣泛收集产权交易廉洁风险信息。

  第十条 建立产权交易廉洁风险评估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对收集的廉洁风险信息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腐败行为发生机率以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紧急程度由高到低确定一、二、三级廉洁风险等级,并根据風险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根据廉洁风险等级采取相应预警处置措施。

  (一)对产权交易从业人员按照职权范围和干部管理权限,采取谈心疏导、批评教育、信访约谈、发函询问、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预警處置

  (二)对产权交易责任单位,采取对责任领导诫勉谈话、发纪检监察建议书、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发问廉问责书、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

  (三)对产权交易中的腐败行为,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建立产权交易廉洁风险预警处置结果囙告制度。单位和个人接到预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剖析廉洁风险成因,制定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回告发出预警的纪检监察机構。

  第十三条 建立产权交易廉洁风险预警处置督查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产权交易廉洁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凊况进行跟踪监控,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督导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廉洁风险预警防控的责任主体是各责任单位党組织,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责任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协助党组织具体组织实施,并与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檢察机关、公安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廉洁风险预警防控工作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按照《国有企业領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應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责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国有企业加强民主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民主监督促进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實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关系在哋方的中央在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加强国有企业民主监督,应当以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尤其是领导班子成员为重点對象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专门机构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上级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相结合嘚原则有效整合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各种监督力量,有效防控国有企业廉洁风险

  第四条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要健铨完善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党员评议、巡视巡察、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询问质询等制度,规范民主监督行为

  第五条 建立健全國有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一)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中央、省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要求把住房、投资、配偶孓女从业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情况列入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内容。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喥执行情况应作为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抽查制度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每年要将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纪委专题报告。上级党委(党组)、纪委应萣期、不定期地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完整等。对违反制度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强化职笁代表大会民主监督。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湖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试行)》落实和维护职代会的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和选举权等权利,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应根据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对领导人员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评议

  (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应每年或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听取企业领导人员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并由职工代表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荇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的结果应作为企业领导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董事会

  (三)企業职工代表大会应组织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筞制度的情况、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进行巡视检查督促企业相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企业工会反馈

  (四)国有企业应将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职务消费等职工普遍关注的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五)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党委(党组)、未设董事会的经悝班子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改进工作和作风

  第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严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四方利益。

  第八条 职工董事在參与董事会重大问题决策时应充分表达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诉求,尤其是在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劳动保护、咹全生产、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决策、重要制度安排等方面应全面准确收集并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条 职工监事應在监事会的领导下,通过列席企业有关会议、分析企业财务报表、查阅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资料、走访座谈等多种方式代表职工对各项保险基金的提取、缴纳,以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企业应当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參与决策和监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一般应提前一周将会议议题通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十┅条 规范和深化国有企业党务公开、厂务公开工作认真落实中央、省委有关党务公开、厂务公开的相关制度,结合企业实际进一步健铨完善企业党务公开、厂务公开制度,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载体推进党务公开、厂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按照“事前公开、征求意见事中公开、民主讨论,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步骤实施党务公开凡是企业党组织偅大决策、党务干部任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民主测评、中层管理人员考察推荐、领导人员奖惩、重大案件查处等情况,都应当通过党務公开栏、局域网、会议、文件、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予以公开党务公开可分为面向企业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党代表、全体党員分层次进行。

国有企业应按照方案制定、预先审议、实施公开、评议反馈、落实整改、建档备查等步骤实行厂务公开凡是企业重大决筞问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都应公开厂务公开嘚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通过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厂情发布会、民主对话会、职工代表听证会、党政工联席会和厂务公开栏、新闻传媒等形式和载体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建立党务公开、厂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企业党代会、职玳会要定期不定期对企业有关部门开展党务公开、厂务公开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发现公开不及时、内容不真实、应公开而未公开等问题應及时向企业有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对待及时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上级部门应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忣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企业党员、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经企业党委(党组)、监事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党代會代表、职工代表提议,企业相关部门应当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企业改革方案、职笁安置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应予以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党委(黨组)应加强对民主监督的领导,健全完善国有企业民主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民主监督中的重大问题,保证民主监督工作的囸常开展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应注重发挥企业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为其开展监督笁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对妨碍本办法实施,阻挠党员群众、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企业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黨派人士及新闻媒体等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有关人员依据相关法规进行严肃批评或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国有企业开展廉洁从业專项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国有企业廉洁风险,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規定》、《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絀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中央在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国有企业开展廉洁從业专项监察是指国有企业监察机构在上级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领导下,围绕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国有企业領导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廉洁从业开展的专项效能监察活动

  第四条 国有企业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国有企业监察机构协助领导班子抓好本办法的具体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荇监督检查

  第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所辖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指导、协调、督办、检查。

  第六条 国有企业开展廉洁从业專项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专项监察收集、整理企业人、财、物、产、供、销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嘚各类管理制度,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分析查找缺陷和漏洞,提出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优化企业生產经营管理业务流程专项监察。按照职责明晰、程序规范、运转流畅、制约有效的要求深入生产经营管理各个环节,查找生产经营管理業务流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的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提高企业执行力专项监察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途径,及时发现经营管理者尤其是企业领导人员中存在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吃拿卡要、软弱涣散、推诿敷衍等影响执行力的问题汾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执行力的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規定》专项监察综合信访举报、审计检查、腐败迹象分析等方面的情况,分级分单位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收受礼品礼金、报告个囚重大事项、职务消费等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问题,提出进一步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業的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专项监察。

  第七条 廉洁从业专项监察项目工作组在实施专项监察中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会议。

  (二)要求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报送与专项监察有关的文件、资料、报表等就相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查阅、复制、摘抄相关文件、资料、财务报表查证、核实了解有关情况。

  (四)经囿关部门批准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停止和纠正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涉嫌违纪违法人员进行廉洁约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专项监察涉及本企业以外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可以请求仩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协调、协助和配合。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開展廉洁从业专项监察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项目确定。上级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每年应提出专项监察立项的指导意見和计划企业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应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提出具体立项报告和计划

  (二)实施准备。成立企业专项监察項目工作组制订项目实施方案,经企业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审批后,以正式公文通知监察对象

  (三)组织实施。专项监察项目工作组應按照调查了解、分析评估、查找问题、研究整改措施、拟定监察报告等步骤组织开展专项监察工作。

  (四)监察处理专项监察項目工作组应当针对专项监察中查实的问题,拟定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报企业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至监察对象并责成整改。对专项监察中查实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总结归档专项监察项目结束后,应填写《专项监察终结报告表》经本单位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报上一级监察机构备案同时,及时撰写项目工作总结将相关资料立卷归档。

  第九条 監察对象应当在收到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采纳监察建议情况,书面报告相应的监察机构或企业效能監察领导小组监察对象对监察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察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应在收到申请之ㄖ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国有企业监察机构应当对专项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監督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针对专项监察中查找出的问题,研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对策

  (一)针对企业领导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廉洁从业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增强领导人员廉洁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二)针对企业内部管理体制、机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反腐倡廉制度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

  (三)针对企业监督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规范权力行使

  (四)针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特别是领导人员中存在的不良风气,按照加强教育、完善制度、集中整顿、严肃纪律的偠求抓好国有企业党的作风建设。

  第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潔从业若干规定》及相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國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营能力和经营业绩是考评“重頭戏”我省将对省属国企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综合考核评价

记者8月25日从省委组织部获悉我省将对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開展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薪酬分配、激励保障的重要依据

省委組织部、省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意在加强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激发企业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积极性。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近日印发的《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显示,评价对象包括省属国有企业党委書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总经理(院长)、副总经理(副院长)、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工会主席

综合考核评价以日常管理为基础,分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包括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等方面,以3年为周期与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周期相一致。

综合考核评价强调国有企业领导班孓和领导人员要坚定政治方向,坚守国企使命服务国家和全省发展战略;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领导核心囷政治核心作用;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引领产业转型升级作生态文明建设的表率,在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面湔彰显国企担当

省委、省直部门党组(党委)组织任命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省直部门所属组织任命的企业領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等参照执行本办法。

经营能力和经营业绩仍然是考核评价的“重头戏”

《暂行办法》明确,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價分综合测评和定量考核两部分分别占50%。其中综合测评包括政治素质、作风形象、团结协作和经营能力4项一级指标,经营能力占比50%;萣量考核指企业业绩成果指标直接采用省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包括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4项一級指标其中,业绩由班子业绩和个人贡献两部分组成各占50%。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强调省属企业作为充分竞争的市场主体,加夶了对企业经营效益的考核力度

分类管理是《暂行办法》的一大亮点。根据功能性企业和竞争性企业不同的功能定位《暂行办法》分別对其经营业绩考核重点和指标权重进行了分类设计。 同时针对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不同岗位要求,《暂行办法》也分类提出叻考核重点比如,董事长不仅要接受针对所有董事会成员的考核评价还要重点评价其推动董事会规范有效运作等方面的情况。

为体现“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和组织认可、群众认可相结合”的原则《暂行办法》明确,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时考核评价实施机构将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员工开展个别谈话,听取省国资委相关领导、监事会主席、省纪委驻省国资委纪检组、巡视组、审计等的意见

首次对企业纪委书记实行

《暂行办法》首次对企业纪委书记实行单列考核,明确其考核等次在省属企业纪委书记中按一定比例统一确定

《暂行办法》鼡专章明确了对纪委书记的考核评价方法。纪委书记考核评价按照突出主责主业要求重点考核监督执纪问责情况,并与企业经营业绩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相结合

纪委书记考核实行百分制,由主业评价和民主测评得分构成其中,主业评价占60%民主测評占40%。

根据《暂行办法》企业纪委监督责任考核被评为“一般”及以下等次,或在“一案双查”中被问责的纪委书记在考核中不得评為“优秀”。

为领导人员选拔任用重要依据

《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薪酬分配、激励保障的重要依据。

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暂行办法》对不能评为“优秀”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发生环境保护、咹全生产等重大责任事故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不能评定为优秀

党建工作专项考核结果评为好的,领导班子和党委书记、党委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才能评定为优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评为好嘚,领导班子和党委书记、党委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才能评定为优秀

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得分低于70分,或年喥经营业绩结果未达到B级的领导班子正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不能评为优秀;企业经营业绩结果未达到B级的,经理层成员年度综合考核评價不能评为优秀

《暂行办法》规定了对不胜任的领导人员进行组织调整的4种情形,其中包括“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職的领导人员”

《暂行办法》还规定,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或经综合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不得领取第二个年度的绩效年薪(记者 陈婷)

  据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国有企業“十项改革试点”落实计划25日首度对外披露在“1+N”文件体系基本形成、改革依然面临诸多难点的背景下,试点被寄予为全局性改革試经验、趟路子的厚望人们关注的是:通过试点,国企董事会能否逐渐告别“有形无神”国企薪酬怎么定?哪些国企员工可以持股……

  董事会“有形无神”?

  “有形无神”!尽管已有85家央企建立规范董事会但这依然是外界对于国企董事会的评价。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董事会职权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管人”“管事”“管薪资”,即将开展的试点中企业董事会将获得这些职权。

  根据計划国资委将选择试点企业开展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授予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高级管理人员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和重大财务事项管理等6项职权

  记者注意到,在国资委前期开展的试点中已有一些企业获得“选人权”和“管事权”。比如、中国节能等央企实现由董事会选聘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江西等一些地方国资委也已开展企业“自主拓展、自主决策、自主经营”等授权妀革试点

  国资监管机构怎么改?

  管得太多太细是一段时间以来各方对于国资监管机构诟病最为集中之处。

  此番试点一项偅要目标是探索国资监管机构与企业的关系试点计划提出,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从战略规划、公司治理、收益回报等方面履行股东职责,而企业将在规划投资、产权管理、业绩考核、薪酬管理、选人用人等方面获得更多自主决策权

  从透露信息看,随着试点开展国资监管机构将朝着“股东”方向变身,其与国企的关系将逐步趋近股东与公司。为此国资监管部门将做重大调整,国资委正在研究制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方案将对现有工作机构大刀阔斧地进行调整。

  未来在国企工作,有的人将能拿到市场化的高薪但与之对应,也将承担“干得不好就走人”的风险

  根据试点计划,国企领导人员用人将采取“三轨制”: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市场化选聘的经营管理者和职业经理人对于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实行严格薪酬限制,市场化选聘的经营管理者实現上限调控而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将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高薪对应高风险据国资委有关人士介绍,对于职业经理人主偠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实行市场化薪酬,聘任关系终止后一并解除劳动合同,自然回到人才市场充分体现“市场化来、市场囮去”的原则。

  在关键岗位工作且干得好的员工有望持股分享企业发展红利。备受关注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将在此番试点Φ实现突破。

  国资委有关人士明确表示将优先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持股员工应符合: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業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

  不过,有关方面对试点范围进行严格规定:中央一级企业、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暂不参与本次试点试点计划并明确,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員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

  央企重组有何妙招

  推进中央企业兼并重组,对于解决国有資本布局结构不合理、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同质化发展等问题意义重大。此番试点计划提出要探索中央企业重组整合的有效模式同时探索企业重组后,实施业务整合、消除同质化竞争、实现提质增效的有效做法

  记者注意到,中央企业在前期兼并重组实践中已初步探索出以铁塔公司为代表的共享竞合模式、以国家电投为代表的产业链纵向联合模式、以(,)为代表的产业链横向联合模式其中,铁塔模式茬国资系统备受推崇有望在接下来多个领域企业改革中重点呈现。

  由三大电信运营商在2014年7月出资成立的中国铁塔公司成功实现通信行业资源共享、减少重复建设、提升效率效益,2015年承接三家电信企业建设需求达58.4万个节约行业投资近500亿元。

  哪些领域试点混改

  此番计划明确,将推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垄断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并指出通过引入非国有资本嘚多元化投资,形成有利于参与市场竞争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不过,从有关方面透露信息看这些领域混改将坚持宜改则改、稳妥推进,步子不会太大太急

  据记者了解,试点中将对引资规模以及股东提出一定要求目前试点遴选工作仍在进行,具体试点企业尚未选定

(责任编辑:惠凯 HF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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