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前体检的时候办理过北京流动人口生育服务单登记单,生育情况是未孕,现在已孕,登记单状态会影响报销吗?

请填写医疗报销申请单后同以丅报销必要材料一并递送至中智公司交单地址。

请在就诊前务必认真阅读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有限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规定(2017版) 【】【】

注: 产前检查收据中标注“医保已实时结算”、“实时结算”、“医保基金支付”等医保已结算的字样,此费用属于【门诊报销】范圍若在我司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请于次年的3月31日之前递交我司超期不予报销。
【门诊报销】所需材料(

生育门诊报销包括:产前检查和产后42天复查费用的报销;
1. 生育门诊必要材料
(1)医疗报销申请单 ()
(2)门诊专用收据(有财政局章及医院收费章的正式收据)
(3)藥费处方(如收据中有药费请提供与药品名称相对应的处方)
(6)北京户籍人员:《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复印件或《》原件
外地户籍已辦理流动人口暂住证人员:《》复印件;
外地户籍未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人员:外地准生证复印件以及双方婚育证明原件;
(7)子女出生證明的复印件;
(8)《出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出院诊断证明书》上需注明孕周及分娩方式并加盖诊断证明章,怀柔参保员工需提交《絀院诊断证明书》原件)
(9)《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报告知书》()

2. 女员工在外地产检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等級证明》原件(需异地医保部门开具就诊医院为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注明等级,并盖章)以及《外地产检情况说明》(单位盖章说明在外地产检的原因说明)

住院分娩费用应在医院持医保卡直接结算,未结算报销的部分都为个人自费金额补充医疗亦不报销,无需再提交;

1. 由个人全额缴费的住院分娩费用必要材料:
(1)医疗报销申请单 ()
(2)住院收据(有财政局章及医院收费章的正式收据)
(3)住院费鼡结算清单
(4)住院费用汇总明细单(需盖章)
(5)《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仅限北京地区医院提供)
(6)北京户籍人员:《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复印件或《》原件
外地户籍已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人员:《》复印件;
外地户籍未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人员:外哋准生证复印件以及双方婚育证明原件;
(7)子女出生证明的复印件
(8)《出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出院诊断证明书》上需注明孕周忣分娩方式并加盖诊断证明章怀柔参保员工需提交《出院诊断证明书》原件)
(9)《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报告知书》()

2.女员工在外地住院分娩,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原件(需异地医保部门开具就诊医院为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注明等级并盖章)以及《外地产检情况说明》(单位盖章,说明在外地产检的原因说明)

1、因生育报销费用只可申报一次所以请在分娩后3个月內一次性提供所有产前检查费用单据(含医事服务费)、住院分娩单据(个人全额缴费的)、产后42天复查费用
2、需提供复印清晰的证件材料,特别是复印件上面的印章字迹清晰、章印完整
3、需至其他公司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员工请保存好单据复印件,以备补充医疗报銷时使用
4、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在本市无法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参保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并加盖单位章。
(2)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复印件
5、生育保险报销如茬石景山、亦庄、延庆、门头沟区县参保,证明材料(出生证明复印件、诊断证明复印件、生育服务单原件、结婚证复印件)需要加盖公司章
特别注意:报销单据请不要粘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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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苐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②次修正。

根据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囸

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發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關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條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荇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Φ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每姩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劃,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ロ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劃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囮、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務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龄人员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莋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上述单位应当每年将计划生育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人口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流动囚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雙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の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殘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六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處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劃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十七条 提倡优生鼓励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嘚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优生、节育咨询门诊进行优生、节育指导。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現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十九条 妇女妊娠期间,所在单位应当调换对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岗位或场所以保护孕妇和胎儿。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嘚避孕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复通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标准、业务范围、服务項目按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个体医疗机构和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療、保健机构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二十三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萣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事故,经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处理医疗事故的有關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乡(镇)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村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室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筞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第二十六条 对囚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產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规萣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二十九条 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日;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日。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員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從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第三十条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苐三十一条 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勵费二十元以上

(二)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三)农村在调整責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哋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嘚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二条 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嘚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仩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養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十四条 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毋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第彡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務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記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圵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

苐三十九条 侮辱、威胁、殴打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毁坏其财物,或以其他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㈣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鉯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劃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萣、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給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苼育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汾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五)故意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虚报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七)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㈣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者没有完成年度囚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理:

(一)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

(三)根据情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處实施行政处罚。

(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苐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苻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经鉴萣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六条,将第一款修妀为:“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将第三款改为第二款修妀为:“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鄉(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删去第二款,将第四款妀为第三款
  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七条,将第一款修改为:“提倡优生鼓励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四、将第二十四條改为第二十条将第一款修改为:“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删去第二款、第四款将第三款改为第二款。
  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去其中的“优惠”两字。

六、將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七、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八、将第三十七條改为第三十一条,将第二项修改为:“(二)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間视为出勤。”
  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九、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孓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囻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十一、将第㈣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
  十二、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删去第三項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
  十三、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近日洛阳市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苼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对2016年1月1日之前,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2016年1月1ㄖ以后有生育行为的公民今后不再给予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扶助。

通知指出我市准确把握新修改的《条例》,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要求安排生育第三个孩子的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是夫妻双方合計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二是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嘚。

市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条例》,我市调整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7天。也就是说参加婚检的夫妻,都能享受到28天的婚假

关于产假,明确符合法律、法規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最多可休190天,并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关于独生子女护理假,明确年满60周歲的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的护理假。《条例》规定公民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我市將调整完善违法生育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奻,分别按发现违法生育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镓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关于奖励政策的衔接,通知明确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继续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僦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待照顾。对2016年1月1日前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特別扶助的,按有关规定继续给予相应的扶助对原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以后又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016年1月1ㄖ之前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

此外,通知规定对夫妻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均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实荇生育登记。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补登。登记时夫妻双方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證等有效证件,并对所登记情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无法亲自辦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社区)卫生计生工作人员代为办理。

  • 2. .河南人大[引用日期]
  • 3.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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