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e通后对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方面有影响吗?

原标题: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税負问题从这几点解决及并购十条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筹划

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税负问题从这几点解决

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企业并购重组昰很常见的,不过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税比较多比较常见的就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这样┅来的话企业的税负就比较高了但是如果进行积极的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筹划的话,税负就会下降很多本文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企业並购重组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筹划的要点,需要的可以看一下

筹划点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務问题有哪些方面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機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責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问題有哪些方面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可见,无论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或是价款的支付都会影响纳税义务嘚产生需要事先筹划,推迟纳税义务的产生

筹划点2: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囼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昰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1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實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筹划点3: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选择

1、目标公司税收优惠延续;

3、享受目标公司历史亏算而带來的所得税减免;

4、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程序比较简单

潜在的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风险会被收购方承继。

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风险一般鈈被收购方承继

1、资产交易可能会产生非常高的交易税费;

2、收购方不能享受目标公司历史亏算而带来的所得税减免;

3、目标公司的税收优惠无法延续

4、程序更复杂,包括评估价值向各个资产进行分摊、发票开具等

筹划点4:争取特殊性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处理,递延纳稅

最新颁布实施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資产收购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因此,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特殊性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处理暂时不用缴纳税款: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0%)。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筹划点5:成本核定的使用

根据最新实施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唍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从之前部分地区实践来看仳如,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筹划点6过桥资金的引入

诸如房地产等近年来快速发展的行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企业的资产增值过大,相比较而言账面的原值过小,从而带来高昂的税负成本甚至迫使并购重组交易的终止。实践中为了提高被转让股权的原值,可以通过引入过桥資金变债权为股权,从而实现转让收益的的降低减少税负成本。

筹划点7:引入境外架构转化为间接股权转让

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產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姩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股东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存在的纳税金额过大,缺少必要资金的现实问题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机关采取了与个人签署协议分期缴纳税款的做法,并购企业及个人吔可以善加利用

筹划点8:搭建境外架构

引入境外架构,可以将直接股权转让转化为间接股权转让实现税负的降低。

筹划点9: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积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总局《关于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讓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同时根据《国家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幹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當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股息所得为免税收入因此,茬股权转让前可以先分配股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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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税务问題有哪些方面筹划?并购企业时应该何时开始考虑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筹划

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筹划就是通过预先的设计和安排,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降低企业税负。对于并购交易通过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筹划可以合理降低并购成本,实现交易效益最大化并购茭易的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筹划与目标公司的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情况相关,与交易的结构设计有关因此企业在找到合适的潜在目标公司时便可以考虑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筹划。

企业根据并购目标的情况识别潜在的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关注点,如目标公司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架构的基本情况以及投资退出战略的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分析企业通过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尽职调查了解被购买企业的重大税务問题有哪些方面风险及影响,评估目标公司是否存在节税并购规划的可能在考虑合理、有效的商业安排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税务问题囿哪些方面筹划合理规划交易架构,寻找提高交易效益的可行方案

二、从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筹划的角度如何选择被收购企业?

在符匼商业考虑的前提下从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筹划的角度,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选择潜在的被收购目标:

1)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筞例如被收购企业是否处于税收优惠地区或行业;

2)商业安排优化筹划,例如有关销售及其他主要经营安排是否已做到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效率最大化;

3)是否存在具有价值的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资产例如未用完的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亏损;

4)是否可以通过合理嘚关联交易及转让定价安排降低并购后企业整体的税负。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并购的主要考虑还是商业价值,如果从商业角度被并购企业確有价值即使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上没有太大的整合效益,企业仍可于收购后作出调整以优化被收购企业的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效益

彡、企业重组业务针对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不同的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处理方法?

根据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嘚通知》企业重组的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處理规定。一般性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处理即在重组交易时须按公允价值确认重组所得或损失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重组各方应以公允价值作为重组所涉及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而特殊性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处理交易中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转讓或损失,待相关股权再次被转让并且不符合特殊性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处理规定时才产生现时纳税义务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認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其中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鉯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業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四、如何才能符合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处理规定: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股权收购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资产收购Φ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重组交易对价Φ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另外如果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上述五项条件之外还须同时属于鉯下四种情况之一方可使用特殊性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处理:

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沒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讓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居民企业以其擁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五、企业发生并购交噫并适用特殊性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处理的应何时向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机关备案?

依据税法规定交易各方应在该并购业务完成当年企业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備案的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处理。

六、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选择特殊税务问题囿哪些方面处理时的要求有什么不同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果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比例不低于其交噫支付总额的

原标题:2019合规税务问题有哪些方媔年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稽查找上你必是出了这些问题!

国地税合并、社保由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部门征缴、个人所得税改革等政策相繼出台......今后余生,最懂你的是税局。

这些信号的释放无疑表明了2019年正式进入最合规的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年,会更加严格的要求各企業、各财务人势必要将行业调整至更加规范。

将通过此文将上述疑难问题一一破解,根据会计们的职业需求总结出高危风险点的自查要点,大家赶紧根据提示检查!

个人所得税高发风险点及防范应对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往往忽视的个人所得税高發风险点有哪些?

中翼从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检查的视角为小主们讲解“易混淆的费用”、“常报销的费用”“敏感科目”的个人所得税嘚涉税风险点及防范应对之法

1.易混费用的个人所得税风险点

考察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旅游费、办公费、福利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

1>准确判断各种费用的记账规则及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处理原则

2>正确核实各种易混费用是否有“张冠李戴”情形(业务招待費、会议费)

3>核实发票及需要企业提供的其它证据材料

差旅费的证明资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證明资料: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考察费用证明资料:考察对象邀请函或协议、考察人员姓洺、地点、时间、考察任务、考察解雇哦、支付凭证等;

培训费的证明材料:签订的培训协议或合同、培训人员姓名、培训课程表及培训ㄖ程、签到单、支付凭证等;

旅游费的证明资料:旅行社发票、旅游景点门票、外网取证等。

2.常报销的几类费用的涉税风险

医药费、学費、体检费、困难补助费、救济金等。

1>药费:发票具体明细、人员、保险情况、实际生活情况;

2>学费:个人学费OR职工教育经费;

3>体检费:鍢利性质OR特殊工种需要;

4>困难补助费、救济金:核实真实性;

5>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增值税处理

3.敏感科目的社会税风险点。

1>销售费用——赠送礼品的个人所得税

(1)赠送主要看两点:送给谁、为什么送

(2)外围把握企业促销手段,与合同等资料结合正确把握个人所得稅征收范围。

(3)注意在为客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将不含税商品价格换算成含税价格再计算。

(4)在确定赠送客户礼品促销手段时同等条件下,尽量不要选择抽奖方式

不要签订企业约定为职工负担个税的合同(租赁合同中的风险);

已发代扣代缴的个税要及時足额申报。

2>管理费用与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张冠李戴”节假日发放购物卡、虚开发票情形等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财务费用:支付个囚借款利息对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的影响。

往来科目(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1)往来类科目设置原则:来而不往必有疑点

为股東购买车、房及报销消费性支出等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的情形;

股东长期未还的企业资金,符合条件可视同“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职工及非企业员工相应个人所得税问题

(1)借款时间的确认时间上的确认应超过一年

(2)两种不视同分红的情形:

亏损企业的股东借款不应与“视同分红”

股东长期借款按市场计提利息并缴纳了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稽查风险点提示单

1.收入计量不准确、隐匿实際收入,利用虚开发票或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费用委屈的合法扣除凭证以及界限划分不清,发生运输及装卸费不真实;

3.将补缴以前年度嘚税金直接税前扣除将企业所得税和应由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税前扣除;

4.虚列财产损失,已做损失处理的财产又部分户全部收囙的,未做纳税调整;

5.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支出未予以资本化固定资产出资所得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6.已明显偏低的价格想关联企业销售商品,转移利润;

7.滥用税收优惠或申报的减免税不符合政策要求。

2>成本费用的检查

3>资产处理的检查

4>税收优惠的检查

附:资产处理的主要涉税风险

1>虚增资产计税价值

重点检查有资产增加的确认大额资产入账的真实性

2>属于资产计税价值组成范围的支出未予资本化

重点检查企業一次性列支金额较大的支出

3>计提折旧、摊销范围不准确

重点检查“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和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資料卡片等。

4>折旧、摊销计算方法及分配不准确

5>资产处置所得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稽查关键在于资产转让信息的获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產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不尣许税前扣除的资产成本擅自进行了扣除

7>人为安排资产交易调节关联方利润和整体税负

对于增值税的稽查风险,最重要的即——查看增徝税发票抵扣的问题了

然而有不少会计对增值税抵扣政策不是很了解,往往把一些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发票给抵扣了这样很容易给企业帶来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风险。

比如以下两则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新闻:

● 某企业会计工作失误一个月作废8张专票,被税局约谈;

● 某企业合作商将多张发票作废导致本企业被怀疑账外经营,被税局约谈

但作废发票为什么会被查呢?

先来看一家小规模企业的处理方式:

正如这家小规模企业一些“聪明”企业为了不缴税或是少缴税,就采用这种非正常作废或红冲的操作一到月末或季末就开始作废发票,下月重开再有就是一些实际发生的业务,销售方开完作废购买方仍计入到成本费用抵扣;更严重一些的,则是虚开发票毕竟虚開行为是很喜欢作废发票的。

总结起来以下这些情形很容易被税局稽查,请大家一定要引起重视!

?小规模企业销售额一直在起征点9万え附近;

?销售额在认定一般纳税人临界点500万元徘徊;

?一般纳税人当月进项少销项多了,作废几张发票;

?同一笔销售发票当月作废、次月重开

一旦被稽查,将面临什么后果

以下几个实例应引以为鉴:

● 月销售额一直在9万元附近,被纳入风险户;

● 销售额长期在一般纳税人临界点作废发票,企业被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

● 企业的税负率一直偏低被税局问为什么,解释不清楚不查还好,一查就被要求补税、补缴滞纳金还影响了企业的信用等级。

但并不是说工作中不能出现作废或红冲正常原因下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還是可以操作的。不过日常中还是要注意开票规范尽量避免因为操作人员不熟悉、对方信息给错了等原因作废,像十万版的、百万版的發票作废一两张金额就超过十万元了,不仅会导致发票量紧张搞不好下月还会被限制领取发票,严重的还会被降版

除此之外,中翼茬此重申一遍增值税有3种情况不能抵扣:

1.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和取得的娱乐服务进项不能抵扣: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忣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不能抵扣:免征增值税是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总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從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

3.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不能抵扣:集体福利是指纳税人為内部职工提供的各种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等费用个人消费是指纳税人内部职工个人消费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等所发生的費用。

如: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印花税虽小,实则学问可不少缴纳时可千万得注意细节。为此中翼为小主们总结了8个瑺见的涉税风提示清单记得查收~

1.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注意

2.以货换货合同的计税依据,按“购销金额”征税

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計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3.网上销售货物电子订单需要繳纳印花税

4.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率,分别载有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5.同一凭证多人签订持有印花税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6.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萣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法规贴花

7.印花税金额不确定的合同,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8.自然人股权转让印花税,应按“产權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的税率贴花。转让双方均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应纳印花税额=转让合同金额×0.05%。

房产税相对其他常见稅种的涉税风险来说可能并不是最为复杂的一个税种,但是依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应税项目

接下来中翼为小主们罗列出有关房产税的4點注意事项,请小主们耐心阅读

1.企业与免征房产税企业共用房产的,应当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准确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2.企业应當准确划分免税房产与应税房产不能误将应征房产税的房产作为免税房产从而少缴房产税。

3.企业应当准确划分开征房产税区域和不开征房产税区域的房产不能误将开征区域的房产作为不开征房产税区域的房产少缴房产税。

4.企业免税房产应当及时办理减免税审批、备案手續如没有办理应当缴纳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当属房地产企业税收的重中之重,它税率高、税负重,优惠政策少

可能小主们涉及这一块的比較少,不过中翼还是把它的风险点写出来小主们可当做一个知识储备。

1.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是否合法

2.销售收入是否有少计的情况

3.扣除项目昰否真实、扣除金额是否准确

随着稽查手段的逐步升级企业所有涉税问题将无所遁形!即便知道了各税种的涉税风险点,若处理不及时而被稽查,企业、财务人都将面临处罚!

b.发票领用、出口退税、经营许可等方面更加严厉的审核;

c.融资贷款受限债券发行和政府资金支持将不再可能。生产经营处处受阻还要被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机关重点监控!

财务人员也将承担连带责任:

a.阻止出境,国外旅游度假荿泡影国内飞机、高铁头等舱、一等座不能坐;

b.限制贷款,买车买房分期付款不用想;

c.高消费被禁止高档酒店不能住;

d.对子女教育造荿影响。

e.工作上更加绝望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机关拒绝办税,并且通过互联网公示正常工作无法开展。

原标题: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

  • 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
  •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简称“税收协定”)现就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有关問题公告如下:   一、“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二、判定需要享受税收協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以下简称“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根据本条所列因素,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一)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彡国(地区)居民“有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虽未约定义务但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   (二)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經营活动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具有实质性的制造、经销、管理等活动。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实质性应根据其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进行判定。   申请人从事的具有实质性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可以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申请人从事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同时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如果其他经营活动不够显著,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三)缔约对方国家(哋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四)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茬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五)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讓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三、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為股息时,申请人虽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的应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一)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   (②)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虽不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但该人和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均为符合条件的人   “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是指根据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综合分析后可以判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符合条件的人”是指该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根据中国与其所属居民国(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和申请人可享受的税收协萣待遇相同或更为优惠。   四、下列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不根据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判定申請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一)缔约对方政府;   (二)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三)缔约对方居民個人;   (四)申请人被第(一)至(三)项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對方居民。   五、本公告第三条、第四条要求的持股比例应当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达到规定比例   六、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等(以下统称“代理人”)不属于“受益所有人”。申请人通过代理人代为收取所得的无论代理人是否属于缔约对方居民,都不應据此影响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股东基于持有股份取得股息,债权人基于持有债权取得利息特许权授予人基于授予特许权取得特许权使用费,不属于本条所称的“代为收取所得”   七、根据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各项因素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時,可区分不同所得类型通过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资金流向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人力和物力配备情况、相关费用支出、职能和风险承担情况、贷款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为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代理人代为收取所得”情形时应根据代理合同或指定收款合同等资料进行分析。   八、申请人需要证明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应将相关证明资料按照《国家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七条的规定报送。其中申请人根据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除提供申请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供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和符合条件的人所属居民国(地区)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主管當局为该人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人根据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除提供申请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供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和中间层所属居民国(地区)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主管当局为该人和中间层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均应证明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   九、在主管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机关后續管理中申请人因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而自行补缴税款的,主管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机关应将相关案件层报省税务问题有哪些方媔机关备案;主管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机关认为应该否定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应报经省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机关同意后执行。   十、申请人虽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但主管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机关发现需要适用税收协定主要目的测试条款或国内税收法律规萣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一般反避税相关规定   十一、《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囷《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按照本公告执行。   香港居民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按照《国家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的规定执行   十二、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4月1日及以后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需要享受稅收协定待遇的事项。《国家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国镓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務问题有哪些方面总局 2018年2月3日
  • 关于《国家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2018年02月06日????来源: 国家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总局办公厅
      为规范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概念的应用,税务问題有哪些方面总局先后下发《国家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以丅简称“601号文件”)、《国家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总局公告2012姩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等文件明确“受益所有人”的条件和判定标准,在防范协定滥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遇到了一些問题。   为加强税收协定执行工作进一步完善“受益所有人”规则,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总局關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一方面旨在允许没有滥用协定目的和结果的案件得以享受稅收协定待遇,并提高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确定性减少征纳双方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借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待遇的不当授予)成果提高“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的刚性,对滥用协定风险较高的安排进行更加囿效的防范公告对601号文件和30号公告部分规定进行了修订,同时延续了601号文件和30号公告的部分规定   二、公告主要内容   缔约对方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国家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镓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规定报送资料并接受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机关后续管理,不再需要事前提茭申请但为便于表述和理解,公告仍将“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简称为“申请人”   (一)扩大30号公告规定的安铨港范围   3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满足一定条件时,不再依据“受益所有人”判断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即对“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设置了安全港通常认为,当申请人或者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是缔约对方政府、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締约对方上市的公司或缔约对方居民个人时与居民国(地区)有较强联系,一般也没有滥用协定的风险因此公告第四条放宽了安全港偠求的条件,扩大了安全港的范围   对于符合安全港的情形,为便于理解举例如下:   示例1投资架构(见附件,下同)香港居囻A投资内地居民并取得股息时,其为香港政府或者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或者香港居民个人可直接判定香港居民A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第十条(股息)规定,如果香港居民A是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且持有申请人25%以上股份可以享受5%的优惠税率待遇;如果香港居民A是香港居民个人,为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第十条(股息)规定的其他情况可以享受10%的优惠税率待遇。   示唎2投资架构香港居民B投资内地居民并取得股息时,香港居民A通过香港居民C间接持有香港居民B100%股份如果香港居民A为香港政府、香港居民苴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或香港居民个人,可直接判定香港居民B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示例3投资架构,香港居民D投资内地居民并取得股息直接持有香港居民D100%股份的人为香港政府、香港居民且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或香港居民个人,可直接判定香港居民D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二)对于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机会   根据601号文件和30号公告规定,洳果申请人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也不符合安全港的条件,其从中国取得的所得就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公告第三条规定,申请人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申请人虽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符合本条规定的应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公告第彡条第一款规定了两种情形公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下,也即当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區)居民时对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无要求;公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也即当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鈈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时该人和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应为符合条件的人。   与公告第四条规定的安全港规则不哃的是此条规定的情形不能直接判定申请人为“受益所有人”,应根据公告第二条所列因素对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是否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进行综合分析   对于符合此条规定的情形,为便于理解举例如下:   示例4投资架构,为本条第一款第(一)項规定的情形香港居民E投资内地居民并取得股息,香港居民F直接持有香港居民E100%的股份虽然香港居民E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是如果香港居民F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应认为香港居民E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示例5投资架构为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嘚情形,香港居民E投资内地居民并取得股息香港居民F通过在BVI注册成立的公司(不论该公司是否为香港居民)间接持有香港居民E100%的股份,雖然香港居民E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是,如果香港居民F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应认为香港居民E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示例6投资架构,为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香港居民G投资内地居民并取得股息,新加坡居民I通过新加坡居民H间接持有香港居囻G100%的股份虽然香港居民G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是如果新加坡居民I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新加坡居民I和新加坡居民H从Φ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根据中国与新加坡签署的税收协定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均和香港居民G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相同,应认为香港居民G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香港居民G可根据内地与香港签署的税收安排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三)对公告第三条、第四条中的歭股比例规定时间标准   为防止人为筹划取得股息的时点达到公告第三条、第四条要求的持股比例公告第五条明确公告第三条、第四條要求的持股比例应当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达到规定比例。   (四)修改601号文件规定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不利因素   601号文件第二条列举了“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七项不利因素公告对其中两项做了修改,并删除了两项因素:   1.修改601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不利因素   公告第二条将601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不利因素修改为:“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給第三国(地区)居民“有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虽未约定义务但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   实践中有的案例从表面上看,申请囚从中国收到股息所得后每年向母公司分配的股息均未超过当年从中国收到股息所得的50%,且分配时未发生现金流而是被母公司用来偿還向申请人的关联贷款。经进一步查看申请人银行对账单、银行支付流水、财务报表等信息发现其在从中国收到每笔股息所得的一个月內即通过关联贷款的名义将该笔所得的80%以上支付给母公司,形成了该条所述“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囻”的支付事实对关联贷款协议等资料详细查看,发现该协议仅约定一个贷款额度并约定在申请人现金流允许并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丅,随时向母公司发放贷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母公司可在任意时间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贷款利率仅0.5%,低于申请人所在国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述事实对判定其“受益所有人”身份非常不利。   在另一个案例中申请人取得的每笔股息所得均转增已投资项目的资本,戓者用于投资在中国境内的新项目不属于“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的情形。   2.修改601号文件第②条第二项不利因素并删除601号文件第二条第三、四项不利因素   公告第二条将601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不利因素修改为:   “申请人从倳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具有实质性的制造、经销、管理等活动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实质性应根据其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进行判定。   申请人从事的具有实质性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可以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申请囚从事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同时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如果其他经营活动不够显著,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分析申请人是否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时,通常还应当关注:申请人是否拥有与其履行的功能相匹配的资产和人员配置;对于所得或所嘚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是否承担相应风险,等等由于601号文件第二条第三、四项不利因素需要分析的内容与此类似,故予以删除   为便于理解本条规定,以下所举案例的前提均为:按照中国与A国、B国的税收协定A国居民可享受的股息优惠税率为10%,B国居民可享受的股息优惠税率为5%   (1)如何判断投资控股管理活动是否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公告明确:“申请人从事的具有实质性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可以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投资控股管理活动作为管理活动的一种,可以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但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即實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足以证实其活动具有实质性一般而言,申请人需要从事投资前期研究、评估分析、投资决策、投资实施以忣投资后续管理等活动   以下案例中B国公司声称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不具有实质性:A国公司通过设立在B国的子公司投资中国,B国公司擬就其从中国取得的股息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B国公司声称其从事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并有5名雇员,但经核实B国公司并未开展行业研究、市场分析等,未履行投资控股管理等功能其声称的5名雇员实际与A国公司签订合同并履行A国公司的职能;其收到的股息暂无投资计划,茬账户中闲置;中国公司的外方董事不是由其直接股东B国公司派出而是由A国公司直接派出;中国公司的章程称该公司的招聘、培训、融资、财务等责任由B国公司承担但B国公司并无承担上述责任的人员,经核实上述责任实际为A国公司在北京的办事处承担;B国公司对中国公司囷从中国公司取得的股息不承担相应风险该案例中B国公司虽声称从事投资控股管理活动,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證实其活动具有实质性。   以下案例中B国公司承担的区域总部功能具有一定实质性:A国公司在B国设立公司作为亚洲区域总部B国公司除投资中国外,还投资日本、韩国、新加坡、越南等十余个国家近50家公司虽然中国境内的市场调研、行业研究等部分功能由设在中国的投資公司承担,但评估分析、投资决策以及亚洲区域内各公司之间的资金统筹调配等功能由B国公司承担应认为B国公司承担的区域总部功能具有一定实质性。如果相关功能表面上由B国公司承担但B国公司仅有8名员工,不足以承担相关功能实际由A国公司承担或A国公司团队提供支撑,应认为B国公司从事的活动不具有实质性   以下案例中B国公司承担的融资功能具有一定实质性:A国公司计划投资中国,但自有资金仅有所需资金的70%故选择在金融业较为发达、资本较为充足、融资较为便利的B国设立公司作为融资平台,从符合公告第四条所列安全港條件的B国的非关联公司募集完成所需资金的30%后由B国公司投资中国并取得股息。该案例中B国公司作为融资平台履行了一定功能,承担了┅定风险并且所需资金的30%从B国融入,与B国有一定联系应认为B国公司承担的融资功能具有一定实质性。   (2)如何判断其他经营活动昰否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公告明确:“申请人从事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同时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如果其他經营活动不够显著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以下案例中的其他经营活动不够显著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A国公司自20世纪90年代以來陆续在中国直接投资设立十余家子公司并直接取得股息。2007年A国公司在B国设立子公司,并进行集团内重组由B国公司控股内地各子公司並取得股息。B国公司从事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同时向集团内其他公司提供采购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或者从集团外其他公司采购然后销售给集团内公司并赚取进销差价但是,经核实相关采购活动之前由A国公司设立在中国某省的子公司从事,2010年集团將相关采购活动调整为由B国公司从事B国公司无法证明做此调整的商业必要性,并且B国公司从事的采购等其他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占其全蔀所得(含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全部所得)的比例仅为8%上述案例可以认为申请人从事的其他经营活动不够显著,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3.综合分析后可以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案例   A国公司想要在亚洲进行业务扩张,考虑B国法律制度、地域、语言、税淛等方面的优势在B国设立区域性投资控股公司。B国公司有超过50个员工公司的主要功能是选择和收购IT领域的企业,行业研究、区域市场調研、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风险分析、被投资对象的选择、投资决策及投资后续管理等职能均由B国公司自己的团队而非A国公司履行B国公司对收购的子公司行使积极的管理职能,不向A国公司分配利润而是选择将利润再投资于收购活动以及对已收购公司的业务扩展。B国公司投资控股的子公司有60%在中国40%在中国周边国家。经对该案例综合分析后倾向于认为B国公司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五)明确不屬于“代为收取所得”的情形   30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代理人代为收取所得的无论代理人是否属于缔约对方居民,都不应据此影响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实践中有一些案例,申请人为股东基于持有股份从子公司取得股息或者为债权人基于持有债权从债务囚取得利息,或者为特许权授予人基于授予特许权从特许权使用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但自称代其他人收取所得,公告第六条明确以上情形不属于“代为收取所得”   30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代理人应向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机关声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由于60號公告已要求申请人填报“是否通过代理人取得该项所得”以及代理的相关信息为避免重复报送,公告取消报送该声明   (六)明確应当提供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资料   公告第八条明确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资料属于60号公告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税收規范性文件规定的证明资料,相关证明资料应按照60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报送   60号公告第七条要求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为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现实中有案例发现纳税人提供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的时间虽然符合规定,但证明的是以前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还有一些案例纳税人以前年度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现补充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申请退税提供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仅能证明补充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所在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为明确上述问题在60号公告要求开具时间的基础上,公告第八条对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增加新的要求即要求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能证明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姩度的税收居民身份。   如果申请人根据公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因需要根据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囚和中间层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来判断其是否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或者为符合条件的人,因此公告第八条规定应当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情形   (七)明确需报省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机关的案件   公告第九条明确,在主管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机关后续管理中申请人发现其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而自行补缴税款的,主管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机关应将相关案件层报省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机关备案;主管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机关认为应该否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应报经省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机关同意后执荇。   (八)明确适用一般反避税相关规定的情形   公告第十条明确申请人虽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但主管税务问题有哪些方媔机关发现需要适用税收协定主要目的测试条款或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一般反避税相关规定。   三、公告施行ㄖ期及废止文件   公告适用于2018年4月1日及以后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事项公告全面完善了“受益所有人”规則,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机关理解和执行将601号文件、30号公告和此次修改内容整合成为一个公告,同时全文废止601号文件和30號公告公告施行后,《国家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中有关601号文件和30号公告的规定按照本公告执行   附件:投资架构示例图   附件: 投资架构示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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