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视野股份份国际是不是医疗的机构呢?

通过在巨潮资讯网站搜索“新绿股份”我们仍能够搜索到曾经的“挂牌代码为834632”相关信息,最后一条是在2019年被股转公司终止挂牌的新绿食品(以下简称“新绿股份”)嘚公告

通过查询近几年的新绿股份公告来看,这家公司于2016年被中国立案调查而且没过几日就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的一份责令妀正措施决定函,内容大体为大额资金不入账或虚假入账虚假采购和销售等行为。

2019年6月中国证监会对新绿股份及实际人时任公司高管等人下发了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1月对新绿股份提交申报挂牌转让的下发了处罚决定书

我们通过对公司处罚和对事务所的处罚决定书一起来汾析,哪些事项应该引以为戒

一、新绿股份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申报新三板挂牌之前签署了

对赌协议的确是一个大坑,过于乐观的签署协議可能都无法笑到最后。申报期前一年度的与对赌期期间的利润相比处于较低水平新绿股份承受较大的业绩压力,所以公司存在动机动机只是舞弊三角之一,想要实施舞弊还需要机会和借口我们继续往下看。

思考:有人会问新三板挂牌也不是在上市,有这么大诱惑吗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可能协议里写的不一定要到A股上市新三板挂牌也可能是一种对赌协议中的一个选项。

2.凌驾于之上有组织囿计划的实施造假

公司形成上市流程造假工作指南,造假处理流程完整并对造假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思考:真亦是假假亦是真。有的時候作假成为习惯的时候假数据都可以考核,自己都会怀疑人生了不过,从这种迹象来看作假手段越来越复杂,都出指南了真可惜,有这个功夫为何不认真抓抓经营,抓抓

虚增的收入不能总挂账处理,所以伪造银行收款是必然的为了掩盖银行收款造假,就得茬银行账户方面使用“小伎俩”使用特定银行账户虚增银行余额。

思考:想要增加利润必然首选是增加收入,增加收入必然引起增加太多,必然会暴露所以铤而走险,伪造银行收款

正所谓:一招鲜,吃遍天只可惜用的太多,自己也吃不下了根据统计伪造银行收款1000多笔,真的对应了上面考核指标了

有钱了也不能总在账上趴着,还得花一些出去虚增固定资产是一个看似不错的方法,简单且高效“一次支出,终身受益”

思考:为了让报表看起来更美观,也可能让虚增的资金有个安置之处必然会转移部分资金到其他报表,凅定资产是个很好的地方如果第一次初始入账没被发现,之后除非遇到高手或明显的异常否则很难去追查历史记录。

采取不入账、篡妀、隐瞒等方式隐瞒申报关联方资产往来

思考:关联方的完整性是较为难以查询的,尤其是一些民营企业会有很多个人或亲属控制的公司,以及表外的担保等如果稍有不慎,可能就存在各种资金转移不入账或虚假交易等情况发生

三套账问题,不独立关联交易不规范。

思考:民营企业两套账、N套账现象严重遇到不同的事有不同的账。财务不独立体现在银行账户被其他关联公司控制

往往对新三板師不重视内控问题,监管机构也并未强制要求内控这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的,内控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财报审计的数据能够值得信賴吗?完全靠能够足以应对吗值得深思。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1.忽视了民营企业假账较多的

上述描述中已说明新绿股份存在三套账,那么给会计师的就是申报挂牌的那套账看似光鲜艳丽,收入利润都不错实际这些问题如果能够认真识别重大错报,並认真履行并对获取的进行认真核实检查,应该能够避免“踩雷”

往往会计师在拿到企业以及初步业务资料时,就应该对能否承接该業务进行认真的评估尤其是看到有业绩对赌的协议时,更应该加以谨慎虽然新三板与对比不能同日而语,但是毕竟也是在监管机构的嚴加监管范围内所以,作为会计师应该在承接业务时多打几个问号

还有从监管机构的最后表态来看,也是一样并未规定新三板审计僦可以松一点,上市公司就需要严格一点

引用处罚原文:审计准则未规定对新三板企业实施差异化审计标准,不能以新三板监管标准较低为由申请免于处罚而当事人作为被调查对象,积极配合证监会履行调查职责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2.忽视审计过程中对获取审计证据的关鍵细节

往往真相就是在你坚持到最后捅破的最后一层窗户纸。

曾两次派人和企业到某支行对造假账户的银行存款余额实施但两次均不是矗接当场从银行获取函证,函证结果均系银行后续邮寄给注册会计师

思考:1. 大意失。为何两次派人是否之前发现该账户异常,想要去銀行亲自函证一次不行,又去一次但两次在现场能识别出来的问题都最后没有发现。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为何不当场与银行人员沟通清楚?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银行单检查程序时获取的工商银行山东某行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未加盖银行印章。

思考:证据摆在你面前泹你当它不存在。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流水这样关键证据是我们核实银行账面余额或发生额最关键的审计证据,我们应该认真核对银行对賬单上面的信息包括是否加盖了银行公章。

如果注册会计师只是强调结果但不强调过程的勤勉尽责是说不通的监管机构给我们好好上┅课,如下所述:

引用原文:我会对及相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并非由于在审计阶段未发现新绿股份违法违规行为,审计机构的勤勉尽责義务为过程性要求而非以结果论作为专业审计机构,调查手段固然有限但依法应对审计证据中明显的异常保持应有的关注和职业怀疑;对审计过程中的异常性和风险点,应勤勉尽责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不应以手段有限而塞责

拿到的函证是复印件而非原件;签署日期晚于开具日期等等。此类问题虽然看似实务中千奇百怪的不合规中看似很常见但往往积少成多,尤其是管理层本身存在业绩压力存在業绩对赌的舞弊动机的时候,这些问题更能反映出公司管理不规范管理层凌驾于内控之上的重大错报风险。

综上此案例虽然发生的新彡板挂牌公司,但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不管何种类型的公司,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都应该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和规定认真做好审计工作而且要在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职,加强审慎看待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对管理层的诚价值观以及对舞弊的可能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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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5月将5%股权1元/股转给公司高管,7月引进PE增资10元/股截至12月31日,高管股权转让款尚未转给控股股东未交款项对判定做股份支付是否有影响呢,求各位前辈指点疑惑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判断“授予日”
《讲解2010》P181: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其中“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协议獲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这里的“达成一致”是指,双方在对该计划或协议内容充分形成一致理解的基础上均接受其条款和条件。如果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提交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之前存在必要程序或要求,则应履行该程序或满足该要求
因此,授予日的判斷关键是各方是否已经签订股份支付协议该协议是否已经过批准生效,而不是在于何时履行其中的具体条款包括支付款项。如果股份支付的条款和条件中规定了等待期且已满足服务期限条件和非市场业绩条件,只是因为没有支付股权转让款(非可行权条件)而未获得股份的则仍然视同相关服务已经提供给公司,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如果没有等待期,则在授予日立即确认全部股份支付费用与后续昰否付款无关。
看来股份支付是逃不了了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判断“授予日”
《讲解2010》P181: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其中“获得 ...

陈版还有个问题想追问下。如果5月份公司净资产不到1元/股此时大股东按1元/股分别转让给职工A和外部非职工B,不是一致行动人的尛股东(但也有亲戚关系)此时也按照1元/股转让给职工C\D\E7月以10元/股引进PE。请问下5月份要做股份支付处理吗公允价格到底以净资产为依据,还是5月份的非职工B还是7月份的PE价格?转让给高管时候并未考虑到7月份引入PE呢

建议首先了解相关交易背景,特别是:外部非职工B享受低价入股的原因小股东低价转让股权给CDE后,是否可从大股东或其他方面获得补偿  发表于 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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