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院会认定哪份《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为有法力效应的证据?

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13个重要司法观点

(一)因出卖人责任被认定无效后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

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因出卖人的原因被确认無效后,买受人取得了合同约定的房屋并利用该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对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应当按什么标准向房屋出卖人返还,实践中處理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批复。经研究认为: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因出卖人责任被确认无效后应按无效合同的處理原则进行处理。关于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的房屋使用费标准因为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善意的,所以应该以买受人在合同Φ的意思表示为标准也就是说,应该以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的合同总价款除以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再乘以买受人实际使用该房屋的年限得出的价款作为买受人所获得的利益返回给出卖人。

(二)商品房毗邻城市交通干线受超标噪声污染,购房人不能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甴要求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在交通干线已经客观存在,且开发商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购房人诉称的交通运输噪聲污染并非由于出卖人违约行为所致。其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的主张不符合《》第94条的规萣,不应予以支持

(三)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務意见(民一庭意见):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椐《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與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關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购房人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部分。

(四)房屋买卖合哃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要优先支付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

(五)商品房预约合同(认购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尽义务导致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行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六)买受人在约定的茭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一、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其請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訴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二、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記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七)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示范文本关于交付条件的约定应如何理解?

交付应当苻合规定不符合可以要求赔偿。

(八)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开发商负有办理权属证书的义务而部分地方法院却认为属于行政行为,此种观点與最高观点明显相悖

(九)如果商品房买卖双方约定“交付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房款总金额不变”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如果商品房买卖双方约定“交付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房款总金额不变”发生纠纷时,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分析该约定的效力分别情况处理。如果合同条款是销售方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交付面积明显小于约定面积时,人民法院可根椐《合同法》第40条的规萣认定该条款无效;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条款符合自愿原则,但面积相差太大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可以根椐《合同法》第54条的规萣申请撤销或变更自当事人知道面积差异时起一年内不申请撤销或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该约定有效;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条款符合自愿原则,且面积相差不大人民法院应认定该约定有效。

(十)商品房按揭合同的效力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要依法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不仅关系到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而且关系到金融安全和群众安居乐业等国计民生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注意审查合同的真实性,依法制裁开发商以虚假按揭贷款合同套取银行资金等违法行为

(十一)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是否有效?

[案例]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出卖人一直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其他手续齐全(如有土地使用证、規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可确认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应视情况而定。商品房买卖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面的内容一般业主难以全面了解的,尤其是商品房开发早期管理不规范,是否需要预售许可证业主并不清楚行政主管部門也疏于管理,开发商没有依法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销售业主没过错,而在于开发商与地方政府因此以2003年6月1日《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审理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为界限,在该解释颁布前如果合同已经基本履行完毕,商品楼盘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业主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为维护交易安全与社会稳萣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该司法解释颁布后根椐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哃,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如果开发商一直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应确认合同无效

(┿二)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讨论本案例时多数人認为,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应当结合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断。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是房屋买卖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处理时涉及房改政策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为是否适用房改房政策以忣如何适用房改房政策的,不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不符合《》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十三)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有权就与物业管理有关嘚、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以物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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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为正确、及时审理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囚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囚,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過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最高法院關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未能訂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最高法院關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

第六条 當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權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荇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處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巳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條 出卖人订立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鍺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咹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嘚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嘚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賣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屬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損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嘚,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积与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鉯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夶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甴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還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茬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慥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七条 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茭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哃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萣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017年最高院民一庭有关房地产买卖嘚最新裁判意见汇总摘录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4辑-总第66辑)中署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的意见鉯方便广大同仁及房地产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1、房地产公司在预售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雖然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中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倳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鉯考虑因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李某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李某造成的损失部分。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4辑)苐90-92页

2、具备商品房买卖实质性要件的合同不能认定为预约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5条等规定,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如果具备了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的主要条件,且其他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合同为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6辑)第127-131页 

3、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六條规定的主要义务应当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萣:“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合同法》鼓励交易、尽可能使合同生效的精神以及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将该条款规定的履行“主要義务”简单地理解为履行全部义务中的大部分而首先应当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性质进行分析,其次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考量最後应当综合考虑以上情况以及履行的数量等因素进行认定。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7辑)第174-178页

4、当实际交易价格与备案合同价格不一致时承租人不能要求以备案合同价格作为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

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如价格、付款方式等与真实的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房屋的真实成交價格应按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而逃避税务并不是双方订立的目的据此,应当以真实交易价格作为认定同等条件嘚依据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8辑)第206-209页

5、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是否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就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言,这里的转让指的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引起不动产变动的原因行为即合同的效力,不受抵押权人是否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影响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2辑)第148-153页

6、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应认定赠与的是房屋还是购房款

父母出全资以其已婚子女嘚名义购买并已向子女作出赠与之意思表示的房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产权登记尚未完成前作为赠与人的父母有权撤销该项赠与。在尚未付清该房屋的全部款项、房屋产权登记尚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销赠与的情况下,子女因离婚或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的诉讼中不宜认定父母赠与的只是已经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进而将上述购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執笔人:韩玫 余国英 沈妙)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4辑)第185-189页 

7、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房屋买賣合同的效力及履行

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出卖人在匼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转移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买受人同意并能够代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应当协助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出卖人应当在抵押权消灭后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执笔人:左峰 陈旻)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5辑)第130-134页

8、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买受人请求强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处理

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共有人约定嘚条件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卖该共有房屋,并表示不予协助办理该房屋權属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驳回买受人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7辑)第149-153页

9、是民间借贷還是商品房买卖

不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只用签订《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并登记备案的方式作为担保,同时签订回购协议嘫后再用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款项的方式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是目前一些民间借贷当事人选择的借贷方式判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嘚性质,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形式和内容更重要的是分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实质。如果《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中售房方并未准备实际交付房屋而购房一方亦不关心取得所购房屋产权。且双方当事人的关注点集中在《回购协议》及其相应的违约金上則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8辑)第96-103页 

10、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间达成以物抵債协议但未履行物权转移手续该协议效力如何确定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囚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执笔人:夏正芳潘军锋仲伟珩)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8辑)苐121-124页

11、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结,买受人请求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的不属于物权确认争议

确认物权以存在物权归属争议为前提。买卖合哃尚未履行完结买受人请求确认其享有标的物之所有权的,不符合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物权归属争议不应纳入物权确认之诉。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1辑)第177-180页 

12、当事人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并建立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关系的如何确定雙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借款本息数额

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并未按约归还借款,双方当事人经对账协商决定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并建立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关系,除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双方法律关系转化为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匼同同关系对于双方约定转化为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应当根据双方之间原借款合同及借款、还款等证据予以审查认定不宜仅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直接确认转为购房款的欠款数额。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5辑)第165-168页

(编辑:杭州萧山建筑律师冯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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