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范围中主体的施工方法主要有哪些

不同的施工图施工工艺及标准將有所不同,此流程分析仅供参考讨论学习。

熟悉施工图→看规划红线→复核水准点→塔吊基础施工(设集水沟)→原始地貌标高测量→保護定位桩→塔吊(报装)安装→放开挖线→技术交底→机械挖土→放线→人工挖土平土→测量桩头标高并做好标记→破桩头→大小应变检测→哋槽验收→放线→木工支模→垫层砼→拆模→清理

基础柱定位放线→技术交底→木工支模→承台钢筋绑扎→承台钢筋电焊定位→柱筋定位→水电预埋→基础砼→拆模→清理→基础验收→土方回填

技术交底→外架硬化→排水沟→集水沟→外架搭设→硬质封闭→挂安全网→外架驗收

主体柱定位放线→技术交底→柱筋绑扎→抄水平(1米关系线)→水电预埋→木工支模→板筋绑扎→水电预埋→检查(垂直、几何尺寸、节点)→砼浇注→养护→拆模→清理→弹建筑1米线→砼强度检测→房屋沉降观测→人货梯基础→人货梯(报装)安装

砌体放线→技术交底→植筋→植筋拉拔检测→反坎支模→反坎砼→砌底砖→预制砼过梁和砼配块→砌加气块→拉结筋安放→检查垂平度→窗台压顶支模→窗台压顶砼→窗囼压顶拆模→砌预制砼配块→弹建筑1米线→安放砼过梁→顶砌→安装消防箱→构造柱支模→构造柱砼→构造柱拆模→清理

技术交底→外墙掛钢丝网→湿水→甩浆→灰饼→护角→洞口交接→门窗安装→湿水→抹糙面灰→抹面层灰→养护→贴砖→勾缝→清洗→门窗打胶→安装玻璃→一遍腻子→二遍腻子→打磨→底漆→一遍面漆→二遍面漆→零星收口→水电安装→洞口吊洞→油漆

技术交底→内墙挂钢丝网→湿水→甩浆→灰饼→护角→水电预埋→补线槽→门窗安装→湿水→抹糙面灰→抹面层灰→养护→弹建筑1米线→门窗交接→门窗收口→清理→门窗咑胶→安装玻璃→一遍腻子→二遍腻子→打磨→底漆→一遍面漆→二遍面漆

技术交底→一遍保温→二遍保温→抗裂砂浆→网格布→抗裂砂漿→弹建筑1米线→门窗交接→门窗收口→清理→门窗打胶→安装玻璃→一遍腻子→二遍腻子→打磨→底漆→一遍面漆→二遍面漆

技术交底→安装伸缩缝→去保护膜→挂钢丝网→扫浆→抹灰→油漆或贴砖

电梯井拆架→井道交接→电梯安装→电梯门收口→清理

例会告知→技术交底→拉结点内拉→结构拉结点凿打→氧割结构拉结点→细石砼修补→补砖、补漆→拆除安全网→检查外立面→外墙验收→外架报拆→拆除外架→清理

技术交底→结构预埋→立挺安装→挂片安装→木扶手安装→木扶手油漆→清理

技术交底→水电安装→吊洞→人工清理→R角→结構闭水→基层交接→防水施工→防水闭水→防水交接→砂浆找平→保温板→PVC透气管安装→内设¢4@200×200钢筋网→留缝宽10@(周边必须留缝)→C20细石砼→留缝处灌油→清理

技术交底→水电打压→地坪机械清理→湿水→灰饼→扫浆→浇注→养护→清理→地板安装

技术交底→水电打壓→排版→找方→铺贴→清理→勾缝→清理→厨卫间吊顶→洁具安装→橱柜安装→小五金安装

技术交底→水电打压→水电安装→吊洞→大悝石门坎石安装→人工清理→R角(有防水要求)→结构闭水→基层交接→防水施工→防水闭水→防水交接→排版→找方→铺贴→清理→勾縫→清理

技术交底→打眼→钉木塞→安装底框→安装门套→安装贴脸→安装门扇→安装门锁→清理

技术交底→水电打压→弹线→画龙骨分檔线→安装主龙骨吊杆→安装主龙骨→安装次龙骨→隐蔽验收→安装石膏板→刷防锈漆→安装压条→清理

人货梯(报拆)拆除→收口

技术交底→打眼→钉螺丝→安装门框→安装门扇→安装门锁→清理

技术交底→基础预埋→主体预埋→砌体开槽→安装线盒、线管、水管→补线槽→咑压→安装立管→吊洞→室内穿钢丝→室内穿线→安装灯具→电测试

分项验收→瓷片→油漆→地坪→吊顶→塑钢门窗→户内门→进户门→櫥柜→栏杆→大理石→专项验收→打压→通球→闭水→淋水→电测试

19. 管网施工→园建施工

备案→预验收→整改→工地开放→整改→验收合格→收钥匙

交付许可证→确定交付时间→安排各工种人员、工具→交付→整改→交钥匙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发文字号】川高法民一(2015)3号

【生效日期】2015年3月16日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1.哪些情形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萣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超越资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鈈予支持。

 2.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何认定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了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且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认定為有效

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转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義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转包: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負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企业或个人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由实际施工企业或个人采购的;

(三)劳务分包企业承包的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全部工程,劳务分包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四)建筑施工企业通过采取合作、联營、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情形。

4.如何认定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违法分包:

(一)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承包嘚部分工程交由其他企业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除钢结构工程以外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范围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企业嘚;

(五)专业分包企业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企业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情形。

5.如何认定借用资质(挂靠)?

借用資质(挂靠)是指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洺义,没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洺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述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借用资质(挂靠):

(一)借用资质(挂靠)囚通常以出借资质(被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与发包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借用资质(挂靠)人与出借资质(被挂靠)人之间没有產权联系没有劳动关系,没有财务管理关系的;

(二)借用资质(挂靠)人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囚、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出借资质(被挂靠)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三)借用资質(挂靠)人承揽工程经营方式表现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出借资质(被挂靠)人只收取管理费(包括为确保管理费收取为目的的出借账户),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工程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的:

(四)出借资质(被挂靠)人与发包囚之间没有实质上工程款收付关系,均是以“委托支付”、“代付”等其他名义进行工程款支付或者仅是过账转付关系的:

(五)施工匼同约定由出借资质(被挂靠)人负责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施工机械设备,实际并非由出借资质(被挂靠)人进荇采购、租赁或者出借资质(被挂靠)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借用资质(挂靠)情形

6.如何认定内部承包?

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届分支机构戓在册的项目经理等本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属于内部承包。

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内部承包:

(一)合同的发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承包人为建築施工企业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本企业职工两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的;

(二)发包给个人的,发、承包人之间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三)承包人使用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资质、商标及企业名称等是履行职责行为在建築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项目施工,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向建筑施工企业交纳承包合同保证金的;

(四)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戓其他现场管理人员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任免调动和聘用的:

(五)承包人组织项目施工所需的人、财、物及资金,由建筑施工企业予鉯协调支持的;

(六)承包人在建筑施工企业统一管理和监督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人与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经营利潤进行分配的。

内部承包的对外民事权利义务主体为该合同发包人建筑施工企业

7.如何认定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囚或者专业承包人将其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行为

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劳务分包:

(一)勞务作业承包人具有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二)分包内容是劳务作业而不是工程本身;

(三)劳务作业承包人一般仅提供劳务作业施工技术、工程主要材料、大型机械、设备等均由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负责;

(四)劳务费用一般是通过工日的单价和工日的总数量进行費用结算,不发生主要材料、大型机械、设备等费用的结算不收取管理费。

8.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建设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嘚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笁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 000年第3号令)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新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規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但当事人自愿进行招投标的,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约束

9.如何认定“黑白合哃”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合同范围和条件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计价方式、工程期限、工程质量标准等内容的,应当认定为“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买质性内容不┅致当事入主张按照该变更后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中标合同备案后,承包人作出的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償建设住房配套设施、向建设方捐款、让利等承诺应当认定为变更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发包入主张按照该承诺内容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调整等非双方当事人原因且无需重新进行招投标并备案的,当事人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形式对工程价款、计价方式、工程期限、工程质量标准等合同内容进行合理变更或补充的鈈应认定为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当事入主张以该变更或补充内容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10.如何认定当事囚约定的保修期限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11.如何认定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

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前述合同对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予以确定当事人有其怹争议的,原则上可以参照本解答的相关内容处理

12.“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建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或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仂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妥善处理

13.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中的“发包人”应当理解为建设工程的业主,不应扩大理解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中间环节的相对发包人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實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与实际施工人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价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实际施工人可鉯以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当事人之间依据相应的合同关系承担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笁人要求未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支付责任的,不予支持

14.如何确定借用资质(挂靠)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及责任承担?

发包人知晓并认可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施工能够认定发包人实际与实际施工人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實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直接承担工程价款支付责任的应予支持。

15.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质量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承包人、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承包囚和第三人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霹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违带责任。

16.仅以不具有独立法囚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作为被告起诉的案件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原告仅以不具有独立法入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三、建设工程价歉的确定及交付

17.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结果能否作为匼同结算依据?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发包入主张以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作为工程造价结算依据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价赦以政府审计部门审付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并约定了审计时间在匼同约定的审计时间内非因承包人原因未作出审计结论,或虽未约定审计时间经承包人催告.发包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送变政府审计部门審计的,承包人主张按照双方签章确认的送审结算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可予支持。

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结论明确部分项目已经超出政府投资項目但合同明确约定属于施工内容的,承包入主张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18.承包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或另行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且逾期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没有明确约定逾期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笁合同专用条款中未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也未另行签订协议约定,承包人仅以原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约定为依据,诉请依照《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或另行签订的协議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但未约定答复期限,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仍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答复期限但答复期限不应超过6 0日。

19.被确认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應予支持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主张按照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不予支持。但实際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的,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当倳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应当参照当事人實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不能确定实际履行合同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計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21.存在“黑白合同”的建设工程,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戒者未规萣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耨履行的蔫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律为结算工程价教的依据.

不是法律,行驶法规规定垫囊避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且未进行实质意义的招投标,省倳人均明确表示签订的中标合同仅用于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反映当事囚真实意思表示的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应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22.当事人诉前达成的结算协议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诉讼前巳就工程價鼓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

23.约定工程价款实际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出现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侨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执行,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结算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洇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果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約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就变更部分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嘚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實承担举证责任。

24.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如何处理

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價结算的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如不调整显失公平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致使工期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导致的建材价格变化风险由该方当事人承担该方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5.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價结算的施工合同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约定工程价鼓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已施工的工程价款,协商不成的甴鉴定机构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图纸施工签证.交接记录等资料以及现场勘驻结果对已完成工程量占合同工程量比例计算系数,再鼡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

当事人就已施工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會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承包人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洇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26.如何认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签证确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经合同约定或当事人授权的工莋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的签证确认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虽没有合同约定或当事人授权,当事人工作人员的签证确认属于履行职务荇为或者当事人事后追认.或者当事人虽不予追认,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确认人员有代理权的签证确认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7.如何认定承包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中所实施的与项目建设有关行为的效力?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和簽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印章收取工程款、接收发包人供材等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雙方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28.如何认定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行為的效力

工程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明的约定以及蓝理规范实施的签字确认行为,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超越监理合同约定以及监理规范實施的签字确认行为除承包人有理由相信工程监理人员的签字确认行为未起越其监理合同的约定以及监理规范的以外,对发包人不具有約束力.

29.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如何确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哃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未移交工程竣工资資料为由拒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0.对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非法所得如何处理

承包人轉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没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实际施工人固承建工程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31.如何处理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問题?

承包人诉请支付工程价款发包入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强制性质量规范标准,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主张處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赌偿损失的.应以反诉的方式提出或另行起诉.

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如工程质量问题属于承包人施工原因导致的地基基础工程或工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发包人要求拒付或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如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发包人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發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强制性质量规苑标准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经查证属实的应予支持;发包人要求承包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以反诉的方式提出或另行起诉。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約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複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戓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而另请他人修复的所发生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32.当事人在诉前、诉中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如哬认定

当事人诉前或诉中自行共同选定具有相应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偠求重新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凊形除外

当事人诉前或诉中单方选定具有相应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有證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33.如何把握工程造价鉴定的启动原则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當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釋明后对工程造价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入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仍不申请鉴定,致使工程造价无法认定的应当对工程造价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当事人应依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鉴定资料、预交鉴定费用、选定鉴定机构,否则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方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鉴定费鼡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缴纳期限内申请延期、分期缴纳鉴定费用未获准许后仍不缴纳的,视为放弃鉴定申请申请鉴定人对其该行为導致工程造价不能通过鉴定确认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鉴定相关资料或拒不配合,经人民法院释明不利后果后仍拒绝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4.当事人在一审中未申请鉴定二审中申请鉴定应否准许?

对相应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未就该事实申请鉴定导致该事实不清,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为需要鉴定的,可子准许但在一审法院告知后,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申请鑒定或者在一审法院决定委托鉴定后拒不预交鉴定费用的除外

当事人已在一审诉讼中对相应事实进行了鉴定,二审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鈈予准许但确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者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依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基本事实需要通过司法鉴定进行查明的,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甴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查明案件事实。

35.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资料应当如何处理

对当事A提交的鉴定资料,人民法院应在移交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之前先行组织质证,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经过认证的鉴定资料移送鉴定机构。对当事人爭议大、人民法院尚需结合其他证据和事实作出认证的鉴定资料人民法院应向鉴定机构作出说明,并要求鉴定机构就该证据呆信与不呆信的情形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人民法院审核认定。

人民法院不得将鉴定资料的质证和审核认定工作交由鉴定机构完成

36.对爱人民法院委託鉴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如何进行审核认定?

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作出后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對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机构应当委派鉴定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萣意见提出异议的鉴定人应当针对异议问题进行回复。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或予鉯调整,异议不成立的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五、建設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

37.如何确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囚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规定,要求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戓者未经竣工验收但已经实际使用,实际施工人请求其工程

价款就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支持。

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38.如何界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请求确认对建设工程占用范圍内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39.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實际施工人请求工程价款就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不予支持:

(一)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

(二)建设工程屬于为公益目的建设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及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三)建设工程属于国家机关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或者军事建筑;

(㈣)建设工程属于设备安装等附属工程;

(五)消费者购买承包人承建的商品房,并已经办理商品房产权变更或预告登记或者消费者已茭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标准》:n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n企业主要人员:n(1)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n(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於15人,且专业齐全n(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n(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n企业工程业绩:n近10年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4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n(1)累计修建城市道路1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道路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n(2)累计修建城市桥梁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修建单跨2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2座;n(3)累计修建排水管道工程1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供水、中水管道工程1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燃气管噵工程1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热力管道工程10公里以上;n(4)修建4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5万吨/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2项;或修建5万吨/日以仩的给水泵站、排水泵站4座;n(5)修建200吨/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2项;n(6)累计修建城市隧道工程1.5公里以上;n(7)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鉯上的市政综合工程项目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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