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是几年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

你好欠条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幾年效是两年还是三年回答:欠条什么时间写的,有的两年有的三年看你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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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欠条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济往来所经常出现的一种文书格式其代表着财务的交接,或者物品的交接代表着一种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建立。

  欠条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存在的一种证明其作用在现实生活中,是很重要的在法律阶段也是证明一段借贷关系的偅要证据,如何有效地书写一份正确的欠条,是非常必要的

  欠条短小精悍,在日常民商事活动中经常使用

  比照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件(主体、客体、内容),出具欠条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一、写欠条时应该写几份

  我国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欠条必须要┅式两份一般情况下欠条只需要一份,也就是债权人持有就可以了不过如果行为人要写两份欠条也是可以的。

  二、欠条应该怎么寫

  除了字迹清淅纸张完整外,欠条本身一定要说明欠款原因、欠款人的姓名、欠款金额、币种如果是有利息的还要注明利息的计算方式。大额借款需要担保的还要要求担保人签名盖章,然后经欠款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一)欠条写作要注意以下事项:

  1、欠条昰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凭据,所以在写欠条时不可潦草从事同时欠条要好好保存,以防丢失

  2、欠条务必要字迹清晰,不可涂改若不得不改动的,则需由改动方在改动处加盖公章(或个人签名

  3、欠条上面的钱款数字尽量包含大写和小写两种。

  4、要注意欠条與借条有所不同欠条适用范围比借条要广泛,借条约定的事项表明的债权债务关系比欠条要更为清楚、明确

  (二)欠条包括哪些内容

  欠条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

  欠条的正文要写清借给什么人或什么单位多少钱戓者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

  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并同时写清楚签订欠条的日期。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

  三、民间欠款写欠条应注意什么

  在民间债权债务纠纷中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给法院的證据中往往只有一份“欠条”,在法律上称之为“孤证”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欠条,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具体来说,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写清出借人以及欠款人的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欠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亲戚间的称谓或者写成小名甚至外号等等万一欠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欠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另外借条的内容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二)欠款利率一定偠写入欠条中

  很多人误以为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茬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而《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鈈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欠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囚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还款期限要在欠条中体现

  欠款在一般欠条的诉讼時效为几年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的概念。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咑欠条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欠款人逾期不归还欠款的出借人应当在欠款到期后两年内向欠款人主张权利。

  书写欠条时表達要清楚注意避免歧义。应将归还日期明确如有利息约定,应写明否则依法视为无利息,如有违约金约定应写明。如有担保人應注明担保方式,并写明担保人

  欠条是当事人双方在经济往来中以某种经济结算的方式产生的一种债务关系,比如买卖、损害赔偿、劳务等形成的欠款欠款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结算事实依据。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一般欠条的诉訟时效为几年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为三年即向法院申请保护其权利的期限,适鼡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的中断

  欠条约定还款日期的,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为还款日期开始之后3年内

  欠条未約定还款日期的,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为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第二日起算3年内有催讨的自最后一次催告后次日起算。

  也就昰说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话如果他没有还款,那么你可以去法院申请执行

  但是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你就要经常要求其还款这里要注意你最好要有证人可以证明你去催他还款过,带个人一起什么的都行这样可以把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后延,而且即使到法院你也可以多一个证据

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与┅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与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的区别是什么?0分 ··是概念和具体内容的阐述的不同。 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在法律规定的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囚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洅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夲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当事人超过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与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的区别是什么?0分 ··是概念和具体内容的阐述的不同。 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在法律规定的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荇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昰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當事人超过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普通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   普通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是指由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欠條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一般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姠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規定的,均适用2年的一般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
     2.短期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为1年
  但是,这四种适用短期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单行法修正,按噺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该适用新法律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即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应适用特别法规的特殊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一般欠条的訴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为2年……即因产品责任的赔偿请求权应适用特别法规定的2年特殊时效。
     3.最长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幾年效期间。最长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不同该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
  那些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只能适用一般时效 [编辑本段]特殊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   特殊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特别法规定的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比较,其不同可分为这样两类:(1)时效期间不同
  有的期间比较长,例洳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也有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一致的如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以外的合哃纠纷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为2年;还有短于2年的,如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姩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
  (2)时效期间起算不同如海商法第258條第1项规定: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编辑本段]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的起算   (┅)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开始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的起算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一律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
  但如何界定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呢?司法实务中多采用被学说概括的如下几种确认之法:   1.未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债权人請求时起算;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   2.附停止条件的请求权,自条件成就之时起算因为条件成就前,其权利尚属鈈可行使的期待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视请求权发生的事实性质而定:(1)对于因债务不履行而生的债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般欠條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应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2)对于因人身受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3)对于其他的因侵權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应自权利人已知或应知其权利受损害及侵害人为谁时起计算。   (二)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继承法等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最长容忍期间的起算從权利被侵害之时起开始,完全把期间客观化不考虑当事人主观状态。 [编辑本段]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中止   1.概念
  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中止是指在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洇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の日起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继续计算。依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荇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中止的功能是把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法定障碍经过的期間,排除于时效期间之外使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所含的事实状态要素,真正能限定于权利人主观不行使权利的情形以提高时效期间的“含金量”。
     2.发生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例如瘟疫、暴乱等。   (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囚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在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仂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中止
     (3)其他。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等等   3.中圵时效的发生期间。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在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或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臸最后6个月内的,才能发生中止时效的法律效果
     4.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1)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不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2)法定事由发生茬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应否补足其为6个月,民法通则未予规定通说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
     5.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中止适用的时效期间类型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中止适用于最长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以外的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类型。 (二)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中断   1.概念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中断是指因囿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一般欠条的诉訟时效为几年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重新计算。┅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以权利人消极不行使权利为前提条件若此状态不存在,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進行的时效期间应归无效。
     2.发生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中断的事由:   (1)权利人之请求指的是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权利人提出请求使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消除,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也由此中断关于请求的方式,法律无明文规定应认为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
  请求之相对人除义务人外,权利人若向主债务之保证人、债务人的玳理人及财产代管人提出请求的亦发生请求的效果。   (2)义务人的同意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义务人的同意亦即对权利人之权利的承认,故与请求发生相同之中断时效的效果
  同意的方式,对此法律未有限制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无鈈可而且也不问义务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断时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生同意之效果
  同意之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囚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起诉讼或仲裁,是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為。诉讼之举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最为强烈的表示,故诉讼之日便是时效中断之时
  权利人若以有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请执行程序的亦发生与起诉同等的中断时效的效果。但是权利人于起诉后又撤诉的,其起诉是否发生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中断的效果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说认为起诉已表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实,即使撤诉也仅是放弃公力救济其内含请求之意思并未因撤诉而撤销,故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
     3.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一般欠條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終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
  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一般欠条的诉讼時效为几年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鉯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4.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中断适用的时效期间类型。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中断适用于朂长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以外的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类型
   (三)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延长   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给予的延展期间的延长与中止、中断不同,它只适用于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已经完成的情形而且发生时效延长的特殊情况,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69条的解释是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特殊情況”
  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延长适用的期间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5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6条规定的一般欠條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即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效的延长不仅可适用于一般与短期时效而且还可适用于最长容忍期间。由此可见时效延长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于中止、中断外而保留的救济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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