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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法定代表人:李曙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利波
委托诉讼代理囚:李军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曹栋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羽
因与被上诉人曹栋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
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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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法定代表人:李曙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利波
委托诉讼代理囚:李军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曹栋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羽
因与被上诉人曹栋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
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