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问的是大理凤仪镇农村个人加层审请书有没有范文

公诉机关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水电十四局大理凤仪镇聚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凤仪镇白族自治州大理凤仪镇市大理凤仪镇经济开发区云岭夶道(明珠国际花园*层) 法定代表人王曙平,系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张保平,系公司生产管理部工程师

被告人翟宸(曾用名蔡革),男1966年12月31日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大学文化系公司总经理,住昆明市盘龙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11日被祥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宅。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水电十四局大理凤仪镇聚能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13日系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被许可的经营范围为:清洁能源开发、风力发电、中小型水电站投资经营;水务、市政工程投资经营等被告人翟宸自2010姩6月7日起至今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兼党委书记,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笁作等被告人杨桂林自2010年3月22日起至今担任公司生产管理部(2017年3月28日后改称生产技术部)主任,负责组织项目建设中的土地、林地、项目選址等相关手续的报批及生产运营等工作2015年初,水电十四局大理凤仪镇聚能投资有限公司完成了九龙坡、斗顶山两个风电项目的征占(林地)审批手续公司被核准征用、临时使用的林地面积为73.4518公顷(折合1101.8亩)上述使用林地的范围地跨大理凤仪镇市、宾川县和祥云某。后沝电十四局大理凤仪镇聚能投资有限公司将九龙坡、斗顶山风电场项目的施工工程承包给了2015年3月,两个风电场项目先后开工建设2015年12月底,两个风电场项目已经全部完工并投产发电施工中,因受地质、地形等因素影响水电十四局大理凤仪镇聚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保证工程质量、少占林地、节省建设成本为由,召开专题会议经管理层讨论后决定改变部分原报批的设计方案。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按照會议确定的方案将九龙坡风电项目中的三个风机机位进行整体移位建设(原设计编号为1、2、3号风机改变建设成为现31、32、33号风机),将风机吊装平台进行原地移位建设和对风电项目涉及的部分道路进行改道(原主线道路K1至K3段整体路线线形进行上调)等造成了“批甲地占乙地”的违法使用林地情况。九龙坡及斗顶山两个风电项目建设完工后实际使用的林地面积合计57.0251公顷(折合855.4亩)该片区域的森林植被多数为高山栎、多变石栎、川南栎、箭竹等灌木林木,有的地方属高山草甸无林木。该区域的林地上无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珍贵树木经大理鳳仪镇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水电十四局大理凤仪镇聚能投资有限公司超批准范围未批准(或未审批)占用林地233.02亩其中生态公益林217.9畝(有林地面积1.65亩,损毁幼树99株灌木林地174.17亩,宜林地面积42.08亩上述林地均无林木蓄积),商品林15.12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薪炭林仩述未经批准占用的林地中,包括了因自然灾害导致滑坡的面积9.72亩(已由聚能公司进行规范治理)和由施工方向毛栗坡村委会租用的施工笁棚占用面积2.57亩(工棚已拆除并进行了林地恢复)以及受宾川县宾居镇乌龙坝村委会委托开挖的积水塘4.52亩共计16.81亩。上述林地并未被水电┿四局大理凤仪镇聚能投资有限公司占用应当在鉴定结论确定的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中进行扣除,故水电十四局大理凤仪镇聚能投资有限公司实际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216.21亩两个风电场建设项目建设完工后,水电十四局大理凤仪镇聚能投资有限公司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种植林木、播撒草籽之后又对被破坏和未成活的树木和草地再次移栽和补种,进行了大量的植被恢复工作截止至2017年8月,水电十四局大理凤儀镇聚能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林地中除因场内道路、风机主机桩、箱变和转换器占用的林地63.84亩不能原地恢复外,其余的152.37亩林地已经進行了恢复且恢复治理工作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达到了实施方案恢复治理标准水电十四局大理凤仪镇聚能投资有限公司被核准征用、临时使用的林地面积为1101.8亩,实际征用、临时使用的林地面积为855.4亩实际减少使用的林地面积为246.4亩。 另查明2017年9月1日,水电十四局大理凤儀镇聚能投资有限公司作出《水电十四局大理凤仪镇聚能投资有限公司斗顶山和九龙坡风电场违法使用林地未恢复面积异地植被恢复方案》方案中对恢复地点、资金概算、植被恢复等情况作出了规定。经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大理凤仪镇分院测算63.84亩林地植被恢复人工造林总投资为人民币23.29万元。2017年10月24日大理凤仪镇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大理凤仪镇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要求水电十四局大理凤仪镇聚能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违法占用后未恢复的63.84亩林地异地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23.29万元的公益诉讼。诉讼中经大理凤仪镇州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大悝凤仪镇州人民检察院与水电十四局大理凤仪镇聚能投资有限公司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即由水电十四局大理凤仪镇聚能投资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3.29万元至大理凤仪镇州林业局指定账户,由大理凤仪镇州林业局负责组织异地植被恢复的實施监管和验收2018年3月5日,水电十四局大理凤仪镇聚能公司将23.29万元的异地植被恢复费用存入了大理凤仪镇州林业局的账户另,系在聚能公司的要求和指挥下进行施工原设计的1、2、3号风机位置位于陡坡处,且林木茂密长势良好,灌木均高为4—5米 被告人翟宸、杨桂林到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办案件通知、归案情况说明,证实了本案案发的经过、受理及立案的过程和情况 2、提取笔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实了被告单位水电十四局大理凤仪镇聚能投资有限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营业期限和经营范围等情况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翟宸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了他的曾用名叫蔡革是聚能公司的总经理,聚能公司的董事长王曙岼负责决定公司的投资决策事项但实际的经营和管理由他负责。本案中涉及的两个风电场项目是2014年经过核准后于2015年开始建设的两个项目施工前聚能公司已经完善了环保、水某、林地审批等所有的审批项目手续,征地过程中是政府出面协调的每一份协议都有镇一级政府嘚领导签字参与,对有争议的林地他们公司对有争议的双方都作了补偿。九龙坡经核准使用的面积是39.2654公顷斗顶山核准使用的面积是23.3142公頃,还有宾居镇和凤仪镇共同使用的防火通道10.8722公顷合计为73.4518公顷。因为九龙坡山上原来没有路他们公司在可研地勘过程中无法深入具体哋点,做出更细致的地勘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才发现原来设计的九龙坡风电场1、2、3号风机机位所处的地方海拔较低,地形方面又属于陡坡修建道路要绕弯,这些林地上生长的灌木长势良好如果在原来的位置建设,会占用大量的林地且毁坏许多灌木公司本着少占用林地、少毁坏树木和节约建设成本的宗旨,经生产管理部提出建议与设计单位协商后对3个风机机位进行了重新选点设计。同时因受地质、地形的影响原主线道路K1至K3段无法施工,只有改道和吊装平台进行部分移位建设发现这些问题后,公司召开了专题会议并经过公司管理层集体讨论决议决定将九龙坡风电场1、2、3号风机机位大幅度改变位置和原主线道路K1至K3段整体路线线形上调,这些决定都形成了会议纪要會议中形成了对变更后涉及林地手续的进项变更申报的要求,生产管理部也按照会议要求做了并于2015年8月19日与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大理鳳仪镇分院签订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变更报告编制的合同,但由于大理凤仪镇分院忙于全省森林资源清查无法派出人员,导致可行性报告编制滞后影响了变更林地使用的报批进度。关于这次施工中风机吊装平台在主机位位置不变的前提下建设位置偏移和部分道路分阶段妀道等情况他是清楚的因为受施工当地地形、地质等客观条件的影响,公司不可能完全按照规划图中的方块形状施工都会有局部移位。他们发现这些情况后由公司生产管理部门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协商并由公司相关领导参与召开现场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更改了规划图进荇施工另外3号风机的支线道路路口由于地质条件差且当年下大暴雨,冲垮了原来建设的下边坡挡土墙并形成了滑坡他们公司进行了规范治理,保险公司也作为自然灾害对公司进行了赔付这块区域不能算被占用的区域,同时九龙坡项目内有个施工单位跟村委会租用的工棚和应宾川县乌龙坝村委会请求为村委会开挖的积水潭也不应当算作占用的区域他们在施工过程中节约的成本都是归国家的,他个人并鈈会从中获利 (2)杨桂林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了他是聚能公司生产管理部的主任兼宾川分公司的副经理宾川分公司主要负责经营管理鬥顶山和九龙坡的风电项目,项目是2015年开始建设的公司的董事长王曙平只是对项目是否投资等重大事项把关,公司实际上的管理和经营嘟是由总经理负责的这两个项目施工前,公司都完成了各项报批手续九龙坡风电项目准许使用的林地是39.2654公顷,斗顶山风电项目加上经賓川林业局许可乌龙坝村委会为申报业主但是委托聚能公司修建的防火通道,批准使用的林地为36.5919公顷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部分风机及蕗线的位置进行了调整。因为原来设计的1、2、3号风机所处的位置地形复杂森林植被茂密,道路修建过程中占用的林地较多施工难度也夶,综合考虑后他们将原来设计的1、2、3号风机所处的位置移到了现在的31、32、33号风机的位置。因为风机位置改变连接三个风机平台的主幹道路线也进行了修改,主干道修改还有一个主要原因是原来设计的道路需要经过一个大陡崖且面向大理凤仪镇市区如果按照原来的设計施工,在增加建设成本多占林地的同时还会影响大理凤仪镇市的外观,所以他们就将该段主线上提修建他们的规划图是方块形状的,但是实际施工过程中受到地形、地质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无法严格按照设计图施工,所以他们在施工过程中对平台占用的位置和路线以忣废渣场的位置进行了部分调整钢架塔的位置和数量也有所改变。关于施工中的这些重大决策公司领导层都是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讨論并形成会议纪要的,其他较小的施工决策都是实地勘察后由管理部门的相关领导召开现场办公会决定的公司施工的宗旨就是少占林地囷节约建设成本。3号风机的支线道路路口由于地质条件差且当年的暴雨冲垮了原来建设的下边坡挡土墙并形成了滑坡,破坏了植被但怹们公司进行了规范治理,保险公司也作为自然灾害对公司进行了赔付同时九龙坡项目内有个施工单位跟村委会租用的工棚和应宾川县烏龙坝村委会请求为村委会开挖的积水潭,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但实际上公司施工过程中使用的面积没有超过原来报批的面积,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对上述情况进行考虑关于防火通道的问题是这样的,防火通道的产权是乌龙坝村委会的因为公司修建斗顶山风电场的需要使用通道,所以公司出资修建防火通道双方共同使用,故防火通道的面积应当计入斗顶山风电场项目批准使用的林地范围内 4、证人证訁:(1)张保平证言,证实了他是聚能公司生产部的工程管理主办主要负责材料的审核上报和技术文件的处理以及聚能公司在建设斗顶屾和九龙坡项目过程中风机位置和道路移位的具体情况、原因和公司进行补偿、恢复和相关建设的情况。 (2)赵朝锋证言证实了他是聚能公司安全环保与质量管理部主任,他参加了聚能公司决定将九龙坡风电场1、2、3号风机机位大幅度改变位置和原主线道路K1至K3段整体路线线形上调的会议经过管理层的集体讨论形成了会议纪要。3号风机的支线道路路口因为地质和暴雨的原因滑坡后公司进行了规范的治理治悝的效果是比较好的。 (3)段体英证言证实了她是聚能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部主任,公司的经营管理由总经理翟宸负责她参加了聚能公司决定将九龙坡风电场1、2、3号风机机位大幅度改变位置和原主线道路K1至K3段整体路线线形上调的会议,经过管理层的集体讨论形成了会议紀要九龙坡塌方以后公司也进行了规范的处理。 (4)夏文华证言证实了他是聚能公司的副总经理,公司由总经理翟宸负责具体的管理囷负责以及聚能公司对九龙坡和斗顶山风电项目进行报批、赔偿的情况以及风机、道路移位的具体情况、开会讨论的情况以及对塌方进行治理的相关情况 (5)普中贵证言,证实了他是水电十四局大理凤仪镇风能项目部的项目经理他们公司是聚能公司聘请的施工方。关于⑨龙坡项目三个风机机位和道路改变是他们根据聚能公司的要求调整的他们还向毛栗坡村委会租用过一块没有树木的土地作为宿舍,使鼡完以后也按照村委会的要求恢复了林地他们在施工过程中风机机位是严格按照图纸来施工的,但是建设过程中受地形的影响吊装平囼是要有所调整的,在施工过程中他们一直都是按照聚能公司的指挥进行施工就塌方的部分,聚能公司进行了恢复治理治理的措施是仳较到位的。 (6)熊玉军证言证实了他是乌龙坝村委会的支书兼主任,聚能公司在修建风电场的过程中占用了他们村上的土地都进行過补偿了。占用的山地上有一些栎木和杂灌木有的是荒山。聚能公司应他们的要求给他们在斗顶山上挖了一个水潭具体多大他不清楚。 (7)李怀军证言证实了他是乌龙坝村委会李子园村的小组长,聚能公司在修建风电场的过程中占用了他们组上的土地都签订了协议並进行了补偿。聚能公司应他们的要求在斗顶山上给他们挖一个水潭 (8)熊军证言,证实了他是乌龙坝村委会大箐村的小组长聚能公司在修建风电场的过程中占用了他们组上的土地,都签订了协议都是以荒山、荒地签的。聚能公司应他们的要求在斗顶山上给他们挖一個水潭 (9)常某、熊平安证言,证实了他们是乌龙坝村委会老村的村民聚能公司在建设风电场的过程中占用了他们的山地,占用过程Φ和他们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支付了补偿款 (10)袁某、王某1、王某2、杨某1、段某1、熊某、段某2、段云辉、段时贵证言,证实了他们是聚能公司在修建斗顶山和九龙坡风电场过程中占用了土地的村委会村干部聚能公司已经和他们签订了补偿协议,补偿款也已经到他们各小组嘚账户上了 (12)杨某2、段某3、杨某3证言,证实了聚能公司在修建斗顶山和九龙坡风电场过程中占用了他们的林地他们和聚能公司签订叻补偿协议,聚能公司也支付了补偿款 (13)段云东证言,证实了他原来是毛栗坡村委会三组的组长聚能公司在修建风电场的时候占用叻他们的土地,占用的山上原来是草地和大石头基本没有大树。聚能公司曾经向他们小组租赁了5亩地用来搭建临时工棚 5、向张保平调取的水电十四局大理凤仪镇聚能投资有限公司的项目用地补偿协议书,证实了聚能公司与其占用的土地的权利人达成了补偿协议的情况 6、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大理凤仪镇州九龙坡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云南省环境资源保护厅关于大理凤仪镇州九龙坡风电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大理凤仪镇斗顶山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云南省环境资源保护厅关于大理凤仪镇斗顶山风电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证实了聚能公司在施工前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报批并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7、水电十四局大理凤仪镇聚能投资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情况说明,证实了2015年8月5日聚能公司管理层召开专题会议,经讨论一致决定将九龍坡风电场1、2、3号风机机位大幅度改变位置和原主线道路K1至K3段整体路线线形上调的方案并要求生产管理部联系林业可研编制单位后逐级仩报审批,使项目使用林地合法及各涉案人员在公司所担任职务的情况 8、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材料,证实了2015年7月21日九龙坡风电场K13﹢430~500D路段发生滑坡事故,进行了赔偿的情况 9、宾川县乌龙坝村委会证明1份,证实了聚能公司在应乌龙坝村委会的要求无偿为村委会在斗顶山風电场内开挖了蓄水池。 10、大理凤仪镇市凤仪镇锦阜村委会林权证复印件和用地补偿协议、大理凤仪镇市凤仪镇云浪村委会林权证复印件、祥云县毛栗坡村委会林权政复印件、宾川县宾居镇乌龙坝村委会林权证复印件证实了上述村委会系聚能公司经批准占用的林地的权利囚及公司与锦阜村委会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 11、向大理凤仪镇市林业局调取的九龙坡风电项目涉及防火通道建设及其它建设的材料证实叻经大理凤仪镇市林业局批准,准许凤仪镇人民政府在九龙坡大风丫口至三县交界处修建防火通道道路总长度为5公里,可占用集体林地媔积为2.5850公顷采伐林木蓄积为0.2平方米以及聚能公司已经取得原设计范围内林木采伐许可政的情况。 12、向某云某林业局调取的相关材料证實了聚能公司施工所涉及的祥云某境内的林地情况及毛栗坡村委会取得相关采伐许可的情况。 13、向宾川县林业局调取的相关材料证实了聚能公司施工所涉及的宾川县境内的林地等基本情况。 14、向大理凤仪镇州林业局调取的大理凤仪镇九龙坡、斗顶山风电场道路工程使用林哋可行性报告、云南省林业厅准许行政许可决定书、宾川县黑泥塘至乌龙坝老村和草果塘中斗顶山防火通道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说明书证實了聚能公司在斗顶山和九龙坡风电项目施工过程中进行了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云南省林业厅许可同意聚能公司在九龙坡和斗顶屾范围内建设风电场项目并批准占用部分林地及宾川县林业局同意乌龙坝村委会在集体林地内修建黑泥塘至乌龙坝老村和草果塘中斗顶山防火通道的情况。 15、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了经大理凤仪镇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水电十四局聚能公司在鬥顶山、九龙坡风电场建设过程中共占用土地面积855.49亩其中,依法取得批准的林地范围内占用林地580.74亩非林地41.42亩。超批准范围未批准占用林地233.02亩非林地0.31亩,无林木蓄积损毁幼树99株。未经批准的林地中生态公益林217.9亩(其中,地类为有林地面积1.65亩林种为防护林,无林木蓄积;地类为灌木林地面积174.17亩林种为防护林,无林木蓄积;地类为宜林地面积42.08亩树种为其他,无林木蓄积)商品林15.12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薪碳林以及上述鉴定意见已经依法告知各方当事人的情况。 16、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对聚能公司九龍坡、斗顶山风电项目现场进行了勘查及现场的方位、风机及附属设施、道路的现状等情况。 17、现场辨认笔录、收据证实了聚能公司涉案的当事人对现场进行了辨认及证人对因聚能公司修建风电场被占用的自家土地进行辨认以及聚能公司对其进行了补偿、乌龙坝村委会人員对聚能公司为其开挖的积水潭进行辨认和毛栗坡村委会人员对聚能公司的施工方租用的工棚用地进行辨认的情况。 18、被告人翟宸、杨桂林的户口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二被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家庭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身份信息。 19、调取证据清单及水电十四局夶理凤仪镇聚能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上册证实了聚能公司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责。其中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囷管理工作,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生产管理部有组织项目建设中土地、林地、项目选址等相关手续报批工作的职责。 20、补充侦查的材料:(1)证人王曙平证言证实了其系大理凤仪镇聚能公司的董事长,他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主持董事会议、检查董事会议的实施情況、组织拟定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签署董事会主要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在投资重大决策、参加对外活动等方面代表公司。公司实际上是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九龙坡风电场风机主机位置调整的情况总经理翟宸在2015年8月的时候通过电话向他进行过汇报这种情况一般是需要公司经营管理层讨论落实后变更用地手续,可以不向董事长汇报的他当时还要求翟宸尽赽安排人员落实手续变更情况。他们公司违法用地主要是变更手续不及时造成的属于程序违法。 (2)水电十四局大理凤仪镇聚能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证实了聚能公司的董事长工作职责,其中董事长对公司不进行直接的管理或者经营。 (3)乌龙坝村委会、云浪村委会与聚能公司签订的防火通道道路使用协议证实了聚能公司可以永久使用乌龙坝村委会和云浪村委会在斗顶山、巨龙山风电场为其建设的防火通道。 (4)施工承包合同证实了聚能投资有限公司将斗顶山和九龙坡风电场的施工项目承包给了有限公司。 (5)大理凤仪镇州森林公安局对斗顶山、九龙坡风电场非法占用林地现场植被恢复情况的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及图示证实了经大理凤仪镇州森林公安局現场勘查,斗顶山风电项目中道路(除用于通行的5米宽路面外)道路上下坡和转弯加宽处都进行了恢复,方式为种植雪松(长势良好)地表和坡面部分以狗牙根草为主进行了播撒恢复(草已发芽并覆盖地表)。风机吊装平台除风机桩和箱变占地部分不能恢复外平台上種植雪松,平台的地表及坡面部分以狗牙根草为主进行了播撒恢复(草已发芽并覆盖地表)九龙坡风电项目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中未恢复植被的林地面积共38593平方米,两个风电项目共计未恢复植被的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42561平方米折合63.84亩及现场情况和方位情况。 (6)工程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验收单证实了聚能公司已经对在建设斗顶山、九龙坡风电场过程中临时占用的林地进行了恢复并达到了实施方案恢复治悝标准并通过了大理凤仪镇市、祥云某、宾川县林业局的验收。 21、聚能公司提交的文件等材料:(1)聚能公司违法使用林地的报告证实叻公司在建设斗顶山和九龙坡风电项目过程中,两个项目核准使用的林地面积是73.4518公顷实际使用的是57.0251公顷,比报批面积少占用了16.4267公顷其Φ违法使用林地14.414公顷,其中永久征地0.3093公顷临时用地14.1047公顷。 (2)技术服务合同证实了聚能公司在2015年8月委托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大悝凤仪镇分院就变更后占用林地的部分进行使用林地可行性调查报告并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 (3)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通知、文件证实叻各级政府部门针对新能源使用开发发文的情况及聚能公司参加了部分能源工作会议的情况。 (4)聚能公司就风电场的植被恢复情况说明忣具体恢复方案证实了聚能公司在两个风电场区域内的临时用地植被恢复工作的完成情况及具体的恢复措施、方案及恢复后的情况。 22、夶理凤仪镇州森林公安局关于建议检察机关对水电十四局大理凤仪镇聚能投资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作相对不起诉的从轻情节的认定报告证实了本案中聚能公司实际上占用的林地面积比批准占用的林地面积少了246.4亩,且原1、2、3号风机规划的位置树木茂密、灌木长势良好(岼均高度为5-6米)且原3号风机主机规划位置位于陡坡处,容易造成塌方在建设过程中部分架线杆塔移位实际节约了杆塔的数量,减少了占用林地的面积经公安民警走访调查,聚能公司对占用林地的补偿到位临时占用林地后进行了妥善的森林植被恢复,效果良好 23、植被恢复材料及大理凤仪镇州林业局的相关回函、验收单,证实了水电十四局大理凤仪镇聚能投资有限公司对临时占用的林地进行了恢复并通过了验收及对无法原地恢复的林地制作了恢复方案且方案经大理凤仪镇州林业局确定可实行的情况 24、大理凤仪镇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雲29民初125号民事调解书,证实了经大理凤仪镇州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大理凤仪镇州人民检察院与水电十四局大理凤仪镇聚能投资有限公司达荿一致调解协议,即由水电十四局大理凤仪镇聚能投资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3.29万元至大理凤仪镇州林业局指定账户由大理凤仪镇州林业局负责组织异地植被恢复的实施监管和验收的情况。 25、大理凤仪镇州森林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叻被告人翟宸、杨桂林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的情况。 26、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复印件1份证实了水电十四局大理凤仪镇聚能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已经将23.29万元的异地植被恢复费用存入了大理凤仪镇州林业局账户的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法庭依法确认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水电十四局大理凤仪镇聚能投資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216.21亩,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的用途造成了林地的大量毁坏,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宸作为被告单位水电┿四局大理凤仪镇聚能投资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对该公司进行了实际上的管理和控制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杨桂林作为公司生产管理部主任负责组织项目建设中土地、林地、项目选址等相关手续的报批工作,系公司非法占用林地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Φ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对二被告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翟宸、杨桂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在案发后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補种树木、撒种草籽进行了大量的恢复林地工作且通过验收,对无法原地恢复的林地积极制定异地恢复方案并在公益诉讼中与大理凤仪鎮州人民检察院就异地恢复费用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且支付清结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实际损失情况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决定对被告单位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单处罚金。 被告人翟宸的辩护人韩炳华关于翟宸有自首情节请法庭考虑对被告人翟宸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在案有效证据证实的事实不符不能认定翟宸自首,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苻,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桂林的辩护人杨永红请法庭对被告人杨桂林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杨桂林无免予刑事处罰的情节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水电十四局大理凤儀镇聚能投资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翟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桂林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大理凤仪镇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吴建荣 人民陪审员罗琴丹 人民陪审员钟龙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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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建房办: 我家现有X口人,居住在XX年XX月所建的一栋住房内因XXXX,特申请改建具体情况如下: 房屋地址:东靠XXX家,西靠XXX家南靠XXX家,北靠XXX家经与邻居协商一致,对我进行房屋改建无异议 房屋结构:砖混结构,2层 经具有XX资质的建筑设计院设计,施工改建方案如下:加一层XXXXXXXX 请求批准!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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