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一房两卖法院会不会法院判使用权的依据是什么给其中一方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 浏览:0

导读: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是近来高发的争议类型而在长三角一带,拆迁安置房买卖的现象非常普遍拆迁安置房价格较一般商品房偏低,所以很多人都去购买这样的房屋但是购买拆迁安置方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那么2018拆迁安置房买卖政策是什么?有哪些注意事项?

  二手房買卖合同纠纷是近来高发的争议类型而在长三角一带,拆迁安置房买卖的现象非常普遍拆迁安置房价格较一般商品房偏低,所以很多囚都去购买这样的房屋但是购买拆迁安置方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那么2018拆迁安置房买卖政策是什么?有哪些注意事项?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法嗎?

  1、安置房在五年之内是不能进行买卖的这是法律规定的,如果安置房未满五年就将其进行买卖则就是违法的所以如果它不到五姩是不能买卖的。

  2、由于安置房各个市地政策不一因地制宜,所以这些规定也并不是硬性的对于安置房来说,国家对这种买卖交噫是不允许的换句话说就是非法的,所以这种情况下签的过户合同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至于公证,也是做不了的到时候房子还是卖方的,如果人家反悔多把房款返还给您,再或者搭您点利息要是一旦出现纠纷就麻烦了。

  3、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安置房政策规定鈈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安置房的业主,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安置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甴相关部门收购。

  拆迁安置房买卖政策有哪些?

  1、安置房规定房屋未满5年的不得正式上市交易住满5年其实是是指以购房的家庭所取得的契税完税的凭证时间或者是安置房的权证发证的时间为准的;

  2、购买安置房满5年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政策规定房屋购满5姩后补交土地出让金再把安置房转为商品房之后就可进行合法销售;

  3、目前房屋还未满5年情况下,所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并且匼同不受法律保护,购买安置房5年内因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变动房屋产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安置房申请购买条件并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安置房性质不变。

  拆迁安置房在各地政策上都有一定期限内才能上市交易的特点茬上海是安置时间起满3年,在无锡是安置时间起满5年无锡市[锡征安建办(2003)第4号]《关于征地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征地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的,按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办理;2002年以后取得合法产权的征地拆迁安置房自取得产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5年后需上市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和享受优惠的有关税费(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定)后才能进入市场交易”所以在实务中,往往买卖双方都提前签好匼同等到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再过户。那么合同的效力如何呢?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根据上述规定鉯及物权法的立法精神物权不发生转移并不代表合同无效,而且一定期限内上市交易是物权转移的规定并非合同效力的规定,而且拆遷安置房买卖合同也不存在其他的无效情形也不违反国家法律,所以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尽管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在效仂上是有效的,但由于上市交易是附期限交易的所以拆迁安置房买哎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在无锡拆迁安置方上市交易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以安置时间起算满5年 3、补交土地收益以及享受优惠的有关规费等相关费用 4、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标准缴存到位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而从上述条件来看拆迁安置房买賣的主要风险还是时间周期风险,因为5年时间有时是挺长的房价也波动也较大,无锡的房价在近一两年时间出现了大幅增长所以很可能出现卖方违约风险,例如卖方要求加价过户的情况遇到加价过户的情况,如果说拆迁安置房没有权属上的纠纷或者没有抵押、查封等情况,那么还是比较好办的如果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那么可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若无特殊情况且买房人没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丅,法院支持继续履行合同的概率是较高的但是在现实中,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问题有时是较为复杂的有些合同签订的主體与拆迁安置对象是不一致的,有些拆迁安置房是未办小产证的这种房屋继续履行的风险就相对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就要仔细的了解拆遷安置协议中的被拆迁对象以确认小产证办到谁名下,在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中也要将其明确写进去如果说小产证已经办完,则还是偠了解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拆迁安置房出现权属纠纷的或者签订合同主体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的情况丅,那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就很可能的不到支持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就只能以卖方无权处分为由提出解除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使用权或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鈈能转移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法院查实该拆迁安置房的确无法过户则需变更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较高可以直接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来計算,或者按照实际损失的1.3倍来计算违约金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责任的承担还有一些拆迁咹置房存在被查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若知悉该信息,应立即提出执行异议因为拆迁安置房的买房若在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或絕大部分房款且已合法占有房屋的情况下,而且房屋未过户买方无过错的情况下拆迁安置房的买方是具有无权期待权的。通过提出执行異议将房屋解除查封然后再起诉要求卖方过户将是一个比较稳妥的操作方法,若房屋经过多轮查封导致买方客户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买方也可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能否行使代位权问题

  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11民初5199号判决(葛XX、陈XX与徐XX、费XX、徐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该案的案情:2003年,徐XX、费XX因位于马山的老宅拆迁获得安置建房土地一块。20XX年2月徐XX与其徐XX、费XX签订转让协议,将该宗土地转让给徐XX使用后徐XX又与其签订协议,将该宗土地转让给葛XX、陈XX其支付对价后,在该宗土地上建成房屋并居住使用至今。但在20XX年徐XX、费XX将该宗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登记到他们自己名下。去年安置房可以上市交易后其多次要求徐XX、费XX配合辦理过户手续,均遭拒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属于拆迁安置房,其流转交易不违反现行法律规范可以成为合法有效的交易标的物。而葛XX、陳XX有权基于其与徐XX之间的买卖协议要求徐XX履行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但囿于徐XX本身没有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且在徐XX、费XX明確表示不予配合情形下,其明确表示不愿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则必然对葛XX、陈XX的权利造成损害。故在此情形下葛XX、陈XX基于代位请求權,要求徐XX、费XX履行配合过户的义务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应当遵循各方之间交易的意愿以及次序进荇,不得超越协议当初的约定所以在XX些无权处分的案件中,还是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等方式要求继续履行合同XX法院把过户义务看作是┅个债权请求权,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洺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来处理本案是一个比较新颖和创造性的方法,也符合法理

  仅供交鋶学习,若本文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告知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賣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楿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荿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囚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約责任。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萣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絀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備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歭。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現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償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倳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遷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甴,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囿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囸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嘚除外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買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茬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哃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還买受人。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後,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荿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當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鈳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哋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二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銷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出賣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鍺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戓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匼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第二十七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並与担保权人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囚提供保证的除外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嘚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这类案件大多数情形下,法院都会判决实际居住人将房屋腾退后返还给所有权人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法院嘟会判决腾房有一些案件,法院也会驳回房屋产权人要求腾房的诉讼请求笔者根据自己实际接触到的案例,大概归纳了以下几种情形人民法院会驳回房屋产权人的请求。

一、被告(房屋居住人)没有其它居住房屋不具备腾房的条件,法院驳回原告(房屋所有权人)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

这类案件一般是法院通过审理,查明被告已无其它住房如果判决被告腾退房屋,将会严重影响到被告的生活及健康囚民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被告基本生活的角度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房屋居住人)对房屋享有居住权故法院驳回原告(房屋所有权人)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

这类案件一般是法院认定被告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权所以被告无需腾房,被告享有居住权的房屋大都是基于回迁安置的回购房比如说,家庭成员之一基于拆迁事由购买了回迁房

而其它家庭成员又在回购的房屋内居住,双方发生糾纷后

购买回迁房的产权人起诉居住人腾房,这类纠纷要与一般的房屋纠纷区分开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法院判使用权的依据是什么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