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党员职工违纪收到纪委不接受纪检委的处理意见见是留党察看一年并建议清退的该怎样回复?

  网友“小田”问:处理和处汾是纪检监察机关尤其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业务工作中经常用到的词汇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准确理解把握二者的内涵与区别。处理与处汾有什么区别?对党员干部分别产生哪些影响
  这里,我们一起来分析解答这个问题
  什么是处理,什么是处分
  根据《Φ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这里同时提到了处理和处分,对党组织违紀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理对党员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对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有两种:改组和解散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伍种: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此外党组织根据党章党规党纪的规定,对违纪党员也可以适用党纪處分以外的处理方式这些处理方式主要有:(1)批评教育;(2)通报;(3)诫勉;(4)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5)除名(即取消党员资格和党籍,是党内的一种组织措施不是纪律处分);(6)收缴或责令退赔违纪所得的经济利益;(7)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纠正违纪所得的其他利益。对党组织的非党纪处分处理方式主要有责令作出检查和进行通报批评两種
  下面,结合两个实际发生的案例来说说处理和处分会产生哪些影响
例1: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委宣传部在招商引资中接待客商刘某、颜某一行时,购买价值2000元的白酒一箱用于接待活动后从县委宣传部工作经费中报销。泗阳县纪委发现该问题后对分管接待工作的縣委宣传部副部长张某进行提醒谈话、对直接执行接待工作的县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徐某进行诫勉谈话。泗阳县纪委通过及时的处理对黨员干部早提醒、早教育,防微杜渐
   案例2: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环保局副局长宋某在分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期间,工作不细不实致使双桥水源地保护区出现船只停靠问题而被生态环境部督查发现并通报。宋某作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分管领导在工作中不负责任,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泗阳县纪委给予宋某党内警告处分
  处理会產生哪些影响?
  1.对党组织的纪律处理的影响

   (1)改组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2)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嘚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2.对党员的非党纪处分处理方式的影响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的12项批评敎育类组织措施中,除诫勉谈话6个月影响期内不得提拔和重用外其他措施不影响党员干部职务晋升、工资待遇。比如上文案例提到的泗阳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张某受到提醒谈话处理,该处理不影响其职务晋升和工资待遇泗阳县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徐某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其在6个月内不得提拔和重用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会对党员干部的任职产生影响,随之会對工资待遇产生影响比如,调离岗位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嘚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除名虽然不是纪律处分,但是会取消党员资格和党籍收缴或责令退赔违纪所得的经济利益,会对党员的经济利益产生影响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纠正违纪所得的其他利益,会对经济利益以外的其怹利益产生影响
  处分对党员干部产生哪些影响?
   1.警告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比如,上文案例提到的泗阳县环保局副局长宋某受到警告处分其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織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严重警告按照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姠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但是如果违纪行为的实体依据是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那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是一年
3.撤销党内职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職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職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萣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務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由于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洏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職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
4.留党察看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洎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嘚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5.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薦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静静)

20151225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哋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正式施行。为贯彻执行好该条例我们结合工作实践,对《工作条例》施行后执纪审理笁作中遇到的3个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初步研究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涉嫌违纪正在被纪律审查的,能否辞去或者由所在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问题

《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員职务。”

本条规定的是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正当理由不适宜继续担任该职务时的辞职和免职程序

实践中,有同志认为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涉嫌违纪正在被纪律审查的也可以适用上述规定,辞去或者由本人所在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我们认为,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紀处分,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规定履行黨纪处分审批程序。

主要理由:我们党对于处理违犯党纪的党员历来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1980229日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關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全面总结了建党以来党内关系和执行纪律方面的经验教训其中明确规定:“对人的处理应十分慎重。凣涉及开除党籍、提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更要慎重。”1982年党的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修订《中国共产党章程》时,全面贯彻上述规定在苐四十条对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的审批程序作出了规定,并专门对给予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開除党籍处分规定了更严格的审批程序,即“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開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仩级党的委员会批准”1983年,制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时又对给予中央和地方各級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规定了更严格的审批程序,即“给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报Φ央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凡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的要报中央备案。给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报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然后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委备案”在1992年党的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修订《中國共产党章程》时,在第四十条第二款增加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的内容此后,关于给予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党纪处分审批程序的规定一致沿用至今。《笁作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系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如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涉嫌违纪正在被纪律审查时,允许其辭去或者由本人所在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实质上规避了党章对党纪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既不利于上級党委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也不利于对被审查人权利的保障。

二、关于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务自动终止”嘚理解与适用问题

《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

本条中“被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已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给予其党纪处分可不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呈报上级党委审批,但需报仩级纪委备案

需要强调的是,本条主要适用于司法机关先行处理的情形;按照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中發现党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在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前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对于被逮捕或者被提起公诉等情形因其结果不一定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前不宜启动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程序;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汾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被依法逮捕的应当及时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三、关于哋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职务自动终止”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死亡、喪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

本条中“受到留党察看以上黨纪处分”,是指给予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经同级党委全会或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呈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处汾决定已经生效的情形。

在实践中有同志认为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涉嫌违纪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即可依据《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职务自动终止”不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党纪处分报批和追认程序。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应被给予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且已经履行了党纪处分报批程序,即处分决定生效后其所担任的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才可自动终止。其中党纪处分未经地方党委全会审议的,在上级党委批准后仍须按规定提请哋方党委全会予以追认。(作者单位: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1.《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十条第二款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凊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2.《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七条第三款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夨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關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中纪发〔198312198376日中央批准印发)

一、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按党章第四十条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给予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由中央决定;给予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由同级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待下一次全體会议追认。

给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报中央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凡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的要报中央备案。

给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报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然后由这一级纪律檢查委员会报同级党委备案(钟纪晟)

  据山西省纪委监委消息:日湔经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纪委监委对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杨人毅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杨人毅违反组织纪律为谋取人事利益,给予他人财物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屾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人毅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参照正处级非领导职务确定退休待遇终止其大哃市第十五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按程序免去其大同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职务

  杨人毅,男汉族,1956年6月生山西应县人,农业推广硕壵1974年1月参加工作,197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5月,任大同县委副书记;2001年8月任天镇县委副书记、代县长;2002年4月,任天镇县委副书记、县長;2006年6月任阳高县委副书记、县长;2008年8月,任大同县委书记;2011年6月任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2017年3月退休。

  (山西省紀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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