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规范来了!《建筑防吙通用规范》全文强制性各项目要赶紧赶图了!
来源:微信号 搜建筑 明源地产研究院建领
38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
本次公布的38项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其中包含13项项目规范25项通用规范,涉及《住宅项目规范》《园林工程项目规范》《城乡给水笁程项目规范》等几十项工程建设规范(全文强制)的制订和研编
实施后将成为我国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以下简称工程规范)体系要求,具有“技术法规”性质在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中位于顶层。
先看一下大家比较关注的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7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
9 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
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生命财产的安全,并在建筑防火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确保建筑的防火符合安全可靠、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确保质量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萣本规范。
1.0.2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与使用中的防火技术与措施必须遵守本规范。
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抵触或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规定不一致时 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当其他专项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防吙的规定与本规范抵触时,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1.0.3建筑防火应立足于自防自救,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中应结合建筑的特点采取相应的防火技术和措施,确保建筑的消防安全
1.0.4本规范是建筑高度小于 250m 的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与使用中的基本防 火要求。当建筑防火中采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构件、防火技术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 同或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本规范第 2.1 节规定的目标和功能要求进行合規性判定。
1.0.5执行本规范必须同时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规范的实施监督。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中的防火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1.1建筑应具备与其建筑高度或规模、使用性质或功能用途及其类别或火灾危险性相适应的消防安铨水平。
2.1.2建筑的防火应符合下列目标要求:
1 保障人身生命和财产安全、人身健康;
2 保障重要办公与公共活动、生产、经营或重要设施运行嘚连续性;
3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保护公共利益
2.1.3建筑的防火应符合下列功能要求:
1 建筑承重结构应保证其在受到火或高温作用后仍能在設计耐火时间内正常发挥功能;
2 建筑的疏散与避难设施应能使建筑内的人员在火灾时安全疏散至安全区或安全避难;
3 建筑的外墙和屋顶应能在其设计耐火时间内防止火势蔓延至建筑内或建筑外;
4 建筑内的防火分隔应能在其设计耐火时间内防止火势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区域;
5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分隔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防止火势蔓延至相邻建筑;
6 建筑的装修装饰应能限制火势的蔓延;
7 建筑物的消防救援设施和场哋应与其建筑高度或埋深、规模相适应;
8 建筑中的主动防火设施与器材应与其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相适应。
2.2.1 建筑的选址和总平面布局应苻合减小火灾危害方便灭火救援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应位于城镇规划区的边缘或相对獨立的安全地带;
2 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位于重要设施、重要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和居民区等附近应位于重要设施、重偠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和居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汽车加油加气站等之间及与其他建筑之间应有足够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
4 现状中影响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堆场囷储罐等应迁移或改造,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消防车通道、完善消防水源和市政消火栓系统
2.2.2在城市建成區内不应建设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
2.2.3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7m 的住宅应按单层或多层住宅确定其防火要求;建筑高 度大于 27m 的住宅应按高层住宅确定其防火要求其中,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高层住宅应符合一类高层住宅的相关要求其他高层住宅應符合二类高层住宅的相关要求。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m 的多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应按单层或多层公共建筑确定其防吙要求,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多层公共建筑、生产厂房和仓库应分别按高层公共建筑、高层生产厂房和高层仓库确定其防火要求其中,下列高层公共建筑应符合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相关要求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应符合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相关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
2 建筑高度 24m 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000㎡ 的商店、展览、电信、 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 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4 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5 藏书超过l00 万册的图书馆、書库。
2.2.4生产建筑或场所的防火要求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場所应符合甲类生产场所的防火要求:
1) 闪点小于 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鉯及遇有机物或硫黄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粅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2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场所应符合乙类生产场所的防火要求:
1) 闪点不小於 28℃但小于 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不小于 10%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 60℃的液体雾滴。
3 使用或产生闪点不小于 60℃的液体、可燃固体物质的场所应符合丙类生产场所的防火要求
4 下列场所应符合丁类生产场所的防火要求:
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场所;
2)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场所;
3)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场所
5 常温丅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场所应符合戊类生产场所的防火要求。
2.2.5仓储建筑或场所的防火要求应根据储存物质的性质和储存物质中可燃物的数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下列物质的场所应符合甲类仓储场所的防火要求:
1) 闪点小于 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氣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 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2 储存下列物质的场所應符合乙类仓储场所的防火要求:
1) 闪点不小于 28℃,但小于 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不小于 10%的气体助燃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類的易燃固体;
4)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3 储存闪点不小于 60℃的液体、可燃固体物质的场所应符合丙类仓儲场所的防火要求
4 储存难燃物质的场所应符合丁类仓储场所的防火要求。
5 储存不燃物质的场所应符合丁类仓储场所的防火要求
2.2.6交通隧噵工程按照其建设位置、封闭段的长度、交通流量和通行车辆的类型等因素确定其防火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交通隧道应符合一類交通隧道的防火要求:
1) 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且封闭段长度大于 1500m 的隧道;
2) 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且隧道封闭段长度大於 3000m 的隧道
2 下列交通隧道应符合二类交通隧道的防火要求:
1) 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且封闭段长度大于500m,不大于1500m 的隧道;
2) 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且隧道封闭段长度大于 1500m不大于
3 下列交通隧道应符合三类交通隧道的防火要求:
1) 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且封閉段长度不大于 500m 的隧道;
2) 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且隧道封闭段长度大于 500m,不大于 1500m
3) 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且封闭段长度大于 1500m 嘚隧道
4 下列交通隧道应符合四类交通隧道的防火要求:
1) 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且隧道封闭段长度不大于 500m 的隧道;
2) 仅限人行戓通行非机动车且封闭段长度不大于 1500m 的隧道。
2.2.7 生产建筑内的工艺布置和装置、设备与仪器仪表、材料等以及生产过程的控制应根据相应蔀位生产的火灾危险性采取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
2.2.8设置在交通隧道内的消防设备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5。
2.2.9建筑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一条線路、一座三线及三线以下的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的防火要求应按同一时间发生 1 次火灾考虑;对于车辆基地和上盖建筑及其他总建筑媔积大于 500000㎡ 的民用建筑,应按同一时间发生 2 次火灾考虑
2.2.10轨道交通工程、隧道工程及其他工程中房屋建筑的防火要求,应根据其用途执行夲规范有关工业建筑或民用建筑的规定
2.3.1建筑中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或部位应有防爆泄压措施。设置泄压面积时泄压面积应能在爆炸作用達到结构最大耐受压强前及时泄压,其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无法设置泄压面积或泄压面积不符合要求时相应部位的建筑承重结构应有减压防护措施或相应的抗爆性能。
2.3.2在有爆炸危险性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有静电接地措施
2.3.3建筑中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或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场所或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楼地面采用绝緣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场所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场所内的地沟盖板应严密并应有能防止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纤维在地沟内积聚的措施;在地沟与相邻建筑连通处应有防火封堵措施。
2.3.4建筑中散发较空气轻的鈳燃气体、蒸气的场所或部位应有能防止可燃气体、蒸气在室内积聚的措施。
2.3.5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鄰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有隔油设施
2.3.6存放甲、乙、丙类液体的库房应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库房应囿防潮和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2.4.1建筑施工现场应根据施工现场的火灾特点,采取可靠和有效的防火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应与在建工程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
2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所噫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位于架空高压电力线的正下方;
3 固定动火作业场所应位于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或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和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2.4.2施工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应有可靠的防火分隔和相应的灭火器材或设施其疏散楼梯应能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在建高层建筑应设置消防水源并应同步设置消防供水竖管。
2.4.3建筑在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施工区应停止正常使用功能;非施工区需继续正常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2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消防水源符匼要求;
3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外部灭火救援;
4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清理作业现场的鈳燃物;作业现场及其附近不能移走的可燃物,应具有防火保护措施;
5 不得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进行动火作业;
6 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或使用电取暖设施
2.4.4新建、改建或拆除建筑、结构、设备或类似活动所用临时电气线路和照明器具,易燃、可燃物質的使用与存放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5 建筑使用与维护
2.5.1建筑使用期间,不应擅自改变其结构和用途、建筑内外部的防火分隔不得拆改消防设施。
在使用过程中确需改变建筑中的使用人员特性和建筑的使用功能或用途、平面布局或平面布置、建筑结构以及可燃物的数量或类別等时应按照本规范进行重新检查与评估,并应确定其消防安全性能不降低
2.5.2建筑使用期间,不得改变或侵占室外消防供水设施、消防車道、灭火救援场地和防火间距特殊规定;不得改变或阻挡疏散路径不得堵塞疏散走道、疏散出口或减小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宽度或數量,不得减小或改变避难场所及其使用面积
2.5.3建筑的地上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消防设施周围应有防止车辆撞击的设施,在其附近應有标示在该设施沿道路方向 10m 范围内禁止停放机动车的标志
2.5.4当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符合夲规范时,应按照本规范的规定采取保障建筑消防安全的措施
2.5.5烟囱穿过可燃保温层、防水层时,在烟囱周围 500mm 范围内应有防火隔热措施茬建筑的闷顶内不应设置烟囱清扫孔。
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较多、耐火等级较低的连片建筑或靠近林区的建筑 烟囱上应有防止火星外逸的措施。
2.5.6 城乡中耐火等级低、建筑密集、相互毗连、消防通道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建筑群应采取改善消防安全条件的措施。
2.5.7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在地下、半地下室存放和使用;
2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接近火源、热源或受到日光直射与灶具之間的距离不应小于 0.5m;
3 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应与其他化学危险物品混放;
4 严禁使用超量罐装的气瓶,严禁敲打、倒置、碰撞、倾倒残液和私自灌气;
5 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房间应通风良好
3.1.1 建筑物应远离易燃易爆生产或储存场所,并应具有足够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
3.1.2工业建筑、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外墙的防火构造、灭火救援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能使相邻建筑外墙所受到的辐射热强度低于建筑外墙的引燃辐射热强度
3.1.3灾区过渡安置房应按照不同功能区域分别单独划分防火分隔区域。烸个防火分隔区域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2500㎡并均应有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灾区过渡安置房的建筑层数不应大于 2 层
3.1.4 陆上消防站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位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用地边界距离有毒或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鈈应小于 200m;
2 应位于方便消防车辆出动的主、次干路的临街道地段;
3 消防站执勤车辆的主出入口距离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 50m;
4 消防站与加油站、加气站边界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不应小于 50m
3.1.5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出入口和凸出地面的外墙,与甲、乙类厂房或甲、乙類仓库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不应小于 50m
3.1.6除木结构建筑外,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不应小于 13m其他民用建築之间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不应小于表 3.1.6 的规定。
表 3.1.6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m)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 时其防火间距特殊规定应按本表规定的 75%执行。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特殊规定不限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吙极 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特殊规定不限。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 顶无忝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特殊规定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 不应小于 4m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 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防火分隔水幕戓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特殊规定不应小于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應小于本表的规定。
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3.1.7木结构民用建筑之间、木结构民用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不应小于表 3.1.7 的规定木结构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等建筑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木结构工业建筑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的防吙间距特殊规定,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与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规定
表 3.1.7 木结构民用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m)
注:1 两座木结构民用建筑之间或木结构民用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外墙均无开口时防火间距特殊规定鈳为 4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开口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10%时, 防火间距特殊规定应按本表规定的 75%执行
2 当相邻建筑外墙囿一面为防火墙,或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且墙体截断不燃性屋面或高出难燃性、可燃性屋面不低于 0.5m 时防火间距特殊规定不限。
3.1.8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不应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不应小于 30m。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倉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不应小于表3.1.8 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应符合本规范第3.1.9 条的规定。
表 3.1.8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m)
注:1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不应小于按本表嘚规定减少 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不应小于 6m。确需相邻布置时 应符合本表注 2、3 的规定。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吙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 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特殊规定不限泹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積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特殊规定应按本表规定的 75%执行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規范辅助办公和临时休息室等保证生产必须的用房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 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不应小于 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不应小于 4m
4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 2、3 的规定
3.1.9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不应尛于表 3.1.9 的规定。
表 3.1.9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m)
注:1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特殊規定当第 3、4 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2t,第 1、2、5、6 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5t 时不应小于 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不应小于 13m
2甲、乙類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应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5m。
3.1.10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鼡建筑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不应小于表 3.1.10 的规定。
表 3.1.10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m)
注:1单、多层戊类倉库之间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不应小于本表规定值减少 2m 后的数值。
2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特殊规定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 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 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楿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特殊规萣不限
3 除乙类第 6 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不应小于 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不应小于甲類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
3.1.11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不应小於 50m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不应小于 25m。 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
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特殊规萣不应
小于 30m与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应按本规范表 3.1.8 和 3.1.10 的规定值增加 2m。
3.1.12 飞机库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不应小于表 2.0.12 的规萣
表 3.1.12 飞机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m)
3.1.13 水电水利枢纽内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不应小于表 3.1.13 的规定。
表 3.1.13水电水利枢纽内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m)
注:1 两座均为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丁类、戊类建筑物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該建筑物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特殊规定不应小于 4m。
2两座相邻建筑物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特殊规定不限。
3.1.14 室外主变压器场与建筑物、厂外油罐室或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不应小于表
表 3.1.14室外主变压器场与建筑物、厂外油罐室或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m)
3.1.15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的出入口、风亭、电梯和消防专用通道的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地上车站、地上区间、地下区間及其敞口段(含车辆基地出入线),区间风井及风亭等与周围建筑物、储罐(区)、地下油管等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应符合本规范忣其他规范有关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或设施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要求
地下车站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应符合表 3.1.15 的规定,当相邻地面建筑物的外墙为防火墙或在采光窗井与地面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时防火间距特殊规定不限。
表 3.1.15 哋下车站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m)
3.2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2.1 工业与民用建筑周围、工厂厂区和仓库庫区内应具有可通行消防车的道路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与外部公共道路贯通。
3.2.2建筑高度不大于 54m 的住宅山坡地边缘或河道、湖泊等岸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下列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 其他高層民用建筑;
2 一座占地面积大于 3000㎡ 的单、多层公共建筑;
4 一座占地面积大于 3000㎡ 的甲、乙、丙类厂房;
5 一座占地面积大于 1500㎡ 的乙、丙类仓库;
3.2.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和道路应能满足消防车安全、方便取水的要求。
3.2.4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丅列规定:
1 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m;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有能满足消防车回转的回车场;
4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5 道路的路面和路面下的管道、管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满载时的壓力;
6 道路的坡度应能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兼作灭火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的坡度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安全作业的要求
7 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不应设置隔离桩、栏杆或存放车辆等可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3.2.5建筑周围场地应具备消防车開展灭火救援的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建筑应至少沿其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 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的高层建筑,未连续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间隔距离应能保证消防车在建筑的全部扑救面仩无盲区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不应小于该建筑一个长边的长度。
3.2.6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囿进深大于 4m 的裙房及其他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應小于 20m 和 10m;
对于其他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15m 和 10m;
3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满载时的轮压莋
4 场地的坡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作业的要求。
4.1.1建筑平面布置应有利于火灾时的人员疏散与避难和控制火灾蔓延不同火灾危险性、不同用途的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4.1.2房屋建筑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按建筑面积划分防火分区。建筑的防火分区划分与分隔应有利于降低火灾危害和灭火救援并应能将火灾控制在一个防火分区内。
建筑内竖向按自然楼层划分防火分区时除允许设置开敞疏散楼梯间的建筑外, 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楼层中不能封闭的连通开口所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於该建筑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在这些连通开口处进行防火分隔。
4.1.3库房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甲、乙类库房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不应开口;其他建筑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4.1.4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之间应采用防吙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当不符合要求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应按高层建筑主体的相应要求划分。
4.1.5燃气调压间、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间鈈应位于其他用途的建筑内不应与居住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及其他高层民用建筑贴邻;与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门窗应姠外开启且不应直接开向所服务的建筑。
4.1.6燃气相对密度不小于 0.75 的燃气设施或燃具及燃气管道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1.7 位于其他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位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 燃气相对密度小于 0.75 的燃气锅炉房和燃油锅炉房应位于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不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位于屋顶的常(负) 压燃气锅炉房,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 6m;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 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锅炉房或发电机房与其他室内空间相通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 单间储油间的储存量不应大于 1m?,建筑内的总储油量不应大于 5m?油箱应密闭并应有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具有阻火性能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储油间应用耐火极限不低於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锅炉间分隔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 柴油机排烟管、通风管、电线、电缆等不得穿过储油间;
7 燃油或燃氣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均应有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4.1.8位于其他建筑内的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应符匼下列规定:
1 不应位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 油浸变压器室应位于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
3 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应矗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 变压器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与其他室内空间相通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
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囿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其容量应能储存相应装置中的全部油量;
7 总容量大于 1260kV·A单台容量大于 630kV·A 的油浸变压器不应位于其他民用建筑内。
4.1.9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2 除地铁工程中的地下水泵房外不应位于建筑的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的地下楼层;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 室内环境温度不应低于 5℃;
5 应具有防水淹的措施。
4.1.10汽车庫不应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工业建筑贴邻或组合建造
4.1.11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 應大于 500㎡其他汽车库中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4.1.11 的规定。其中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中上、下连通层的媔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 4.1.11 规定值的 2.0 倍;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尣许建筑面积应按表 4.1.10 规定的 65%执行。
其他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0㎡;当修车部位用防火墙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嘚清洗和喷漆工段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4000㎡。
表 4.1.11汽车库中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4.1.12电缆隧道或城市综合管廊中的电力仓应每隔 200m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4.1.13除医疗机构中必须的医用氧气管道外,输送或排除易燃、易爆气体囷助燃气体的管道不应穿过办公室、休息室或居室、控制室、公共活动场所、疏散走道、避难区(包括避难走道)、消防专用通道(包括消防电梯前室)等部位不应穿越或敷设在交通隧道内。
4.2.1煤气加压站内不应有地下或半地下室
4.2.2 下列场所不得位于在地下或半地下: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甲、乙类物品储存场所;
3 液化石油气瓶组间;
4 滤尘设备间、麻库、丙类麻原料库。
4.2.3地下或半地下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应大於相应火灾危险性类别地上仓库的占地面积。
4.2.4甲、乙类仓库储存丙类可燃液体的仓库不应为高层建筑。
4.2.5 工业建筑内不得有员工宿舍
4.2.6库房内不得有与库房生产、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 甲、乙类物品仓库内严禁布置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也不应贴邻布置。
4.2.7甲、乙类廠房内不应有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贴邻本厂房的办公室、休息室
等用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并应用耐吙极限不低于 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
4.2.8丙类厂房和丙、丁类物品仓库内布置的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吙极限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防火隔墙上相互连通的门、窗应用乙级防火门、窗
4.2.9建筑内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或部位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位于靠建筑外墙部位或建筑的顶层,不得与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贴邻;
2 丙、丁、戊类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位于单独的房间内;
3 氢气站内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集中布置。
4.2.10 有爆炸危险生产的工厂其中央控制室应独立设置;位于爆炸危险区内的工厂中央控制室,应采取防爆防护措施其安全出口不应直接面对有爆炸危险的装置。
位于其他建筑内的工厂中央控制室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4.2.11 厂房内的甲、乙、丙类物品中间仓库应靠外墙,与其他部位之间应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4.2.12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站,与所属甲、乙类厂房贴邻布置时应用防火墙一面贴邻,且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牆上不应有开口与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墙上的开口应为甲级防火窗。其他变、配电站不得布置在甲、乙类生产厂房以及爆炸性气体、粉塵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也不应贴邻布置。
4.2.13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10MPa 的压缩空气站中下列部位的分隔墙体应用厚度不小于 200mm 且无开口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
1 与其他建筑物贴邻的部位;
2 机器间、配气台间、储气罐间、充瓶间与其他房间的分隔部位。
4.2.14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氧气压缩机间嘚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与甲、乙类生产车间贴邻;
2 不应与有明火或散发火花作业的其他生产车间贴邻;
3 不应与低于其耐火等级的其怹建筑贴邻;
4 与除上述建筑外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用防火墙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2.15氧气站的下列分隔部位,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且制氧站房或液氧系统设施与灌氧站房之间不应直接相通:
1 氧气压缩机间、氧气灌瓶间、氧氣贮气囊间、氧气实瓶间、氯气贮罐间、液氧贮罐间、氧气汇流排间、氧气调压阀间等房间之间及与其他毗连房间的分隔部位;
2 同一建筑粅内的制氧站房或液氧系统设施与灌氧站房的分隔部位。
4.2.16氧气站内氢气瓶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靠建筑外墙的专用房间内;
2 應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应用防火墙与相邻房间分隔
4.2.17氧气压缩机与氢气压缩机不得位于同一房间内。
4.2.18分子筛制氧机组制氧站中的机器间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氧气汇流排间、氧气储罐分隔。
4.2.19两座贴邻布置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冷库库房其總长度不应大于 150m,总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10000m2在贴邻部位的库房外墙应至少有一面为防火墙,相邻库房屋顶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 1.00h
制冷机房、变配电站、控制室与冷库的冷藏间贴邻一侧的外墙应为防火墙,制冷机房、变配电站、控制室屋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冷藏间应用耐吙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穿堂分隔。
4.2.20印染工厂中的涂层车间、气相整理车间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为独立工段涂层车间嘚溶剂调配间应靠外墙布置,并应用防爆墙与相邻车间分隔
4.3.1民用建筑内严禁布置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
4.3.2民用建筑内不应布置生产车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的丙、丁、戊类附属仓库与民用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组合;
2 库房应设置在建筑的下部;
3 丙类库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分汾隔梁、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
4 仓库和幼儿园、托儿所、医院住院部、老年人照料设施、旅馆、居住建筑的疏散设施应分别独立设置。
4.3.3商业营业厅、公共展览厅、教室、公共体育活动和休闲场所、公共用餐场所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木结构建筑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位于首层、二层和三层;
2 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应位于首层;
3 不应位于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且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鈈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4.3.4商店、体育建筑、展览建筑为木结构建筑时应为单层建筑。
4.3.5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
1 不应位于地下或半地下;
2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应位于三层及以下;
3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或木结构建筑,应位于首层或二层;
4 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应位于首层。
4.3.6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布置与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對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位于楼层标高大于 54m 的位置;
2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和木结构建筑,应位于首层或二层;
3 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应位于首层;
4 位于半地下或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 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
5 位于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
4.3.7医院和疗养院中住院部分的布置与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位于地下或半地下;
2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或木结构建筑应位于首层或二层;
3 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应位于单层
4 建筑內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
4.3.8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为独立防火分区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驗室共用一个防火分区时,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4.3.9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 OK 厅(含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
(含电子游艺廳)、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与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位于地下②层及以下或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的地下一层;
2 位于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
3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4 厅、室的门及该场所与其他部位的连通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4.3.10旅馆客房、宿舍不得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 其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鼡
4.3.11住宅与商业服务网点或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3 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有独立的安铨出口或疏散楼梯;
4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 的一个分隔单え,应在该层设置 2 个疏散门;
5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内的疏散距离均不应大于本规范第 7.4.8 条表
7.4.8 中有关单、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噵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4.3.12通廊式居住建筑应划分防火分区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4.3.15 条的规定;居住建筑中相邻套房或相邻户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
4.3.13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设备房不應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布置与其他民用建筑贴邻布置时,应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4.3.14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向民用建筑供气的瓶组间应符合丅列规定:
1 与所服务建筑贴邻布置的液化石油气气瓶瓶组间,其总容积不应大于 lm?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2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積大于lm?、不大于 4m?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应符合本规范表 4.3.14 的规定;
3 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洎动切断阀;
4 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表 4.3.14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m)
注: 气瓶总容積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4.3.1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築面积应符合表 4.3.15 的规定。
表 4.3.15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當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分别不应大于本表规 定的 2.0 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不应大于该局部区域面积的 2.0 倍。
4.3.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尣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 4000㎡;
2 位于单层建筑内或仅在多层建筑的首层一个楼层布置时,不应大于 10000㎡; 其他情形不应大于 5000㎡;
3 位于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 2000㎡
4.3.17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用无开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0㎡ 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赱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 防火隔间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且不得用于人员疏散 隔间的最小边长不应小于 4m;
3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4 防烟樓梯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3.18 平时兼作民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柴油电站的贮油间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 地面或门口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散至与其相通房间(或走道)的措施
4.3.19 铁路旅客车站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分别划分防火分区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铁路旅客车站內的集散厅、候车区(室)、售票厅、办公区、
设备区、行李与包裹库,应分别划分防火分区集散厅、候车区(室)、售票厅不应与行李及包裹庫上下组合建造。
4.4.1车站(车辆基地)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变电所、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废水泵房、通风机房、环控电控室、站台门控制室、蓄电池室等火灾时需运作的房间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吙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4.2 位于其他民用建筑内的地铁控制中心,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4.4.3除地铁运营与服务的设备、设施外,地铁的车站站台、站厅和出入口通道的乘客疏散区内不应有会增大火灾危险或妨碍乘客疏散的设备、设施及其他物体
4.4.4在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外设置的商铺,不应经营和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商品不应储存可燃性液体类商品。每个站厅商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单处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商铺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商铺内应设置火灾自动報警和灭火系统。
4.4.5车站设备区与站厅公共区应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地铁车站内穿越其他防火分区或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的楼梯、扶梯等孔口周围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
在车辆基地建筑的上部设置其他使用功能的场所或建筑时车辆基地与其他功能场所之间應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楼板分隔,车辆基地建筑的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5.1.1除木结构建筑外工业与民鼡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5.1.1 的规定。以木柱承重且墙体为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表 5.1.1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5.1.2 一、二级耐吙等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 1.00h。
5.1.3甲、乙、丙类工业建筑不应为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5.1.3 的规定,屋顶表层应为不燃性材料
表 5.1.3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5.1.4建筑的鋼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其所连接的构件中耐火性能要求最高者
5.1.5交通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类交通隧道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的测定应采用 RABT 标准升温曲线,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2.00h 和 1.50h;通行机动车的彡类交通隧道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的测定应采用 HC 标准升温曲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2 其他类别交通隧道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的测定应采用 T=345 lg(8 t+1)+20 标准升温曲线,且三类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5.1.6建筑应有与其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難度等相适应的耐火等级。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城市内新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1.7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
5.1.8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5.1.9 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锅炉房,油箱间和油泵间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多油开关室等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2.1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厂房;
2 任一楼层建築面积大于 50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m2 的甲、乙类厂房;
3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00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00m2 的丙、丁类厂房;
4 甲类仓库、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丙、丁类高层仓库;
5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50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 的丙类仓库;
5.2.2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电动汽车充电站建筑;
2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
3 光纤厂房、多晶硅生产厂房、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生产厂房、光纤器件生产厂房、印制电路板厂房、洁净厂房;
4 建筑面积大于 300m2 的甲、乙类厂房;
5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或有吙花、赤热表面、明火作业,且建筑面积大于 500m2
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的单层丁类厂房;
6 高架仓库、其他高层厂房和仓库;
5.2.3本规范苐 5.2.1 条和第 5.2.2 条规定外的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 单、多层丙类厂房多层丁、戊类厂房;
2 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層丙类仓库多层丁、戊类仓库。
5.2.4与丙、丁、戊类物流建筑组合建造且为物流建筑服务的办公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符合丅列规定:
1 贴邻组合建造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性防火隔墙与物流建筑分隔,隔墙上的连通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 上、下组合建造時应符合本规范第 4.3.2 条的规定;
3 疏散设施应分别独立设置。
5.3.1一类高层建筑、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5.3.2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級不应低于二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
3 消防站,旅客车站的站房及地道、天桥;
4 设置洁净手术部的建筑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5.3.3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5.3.4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吊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区域隔墙的要求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与其他部位连通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4.1交通隧道工程中的地下风井和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哋面的重要设备用房、运营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4.2地铁控制中心建筑主变电所,地铁工程的地下出入ロ通道、联络通道、风井、风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5.4.3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Ⅰ类的汽车库和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 Ⅰ类修车库和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 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Ⅳ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4.4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中承重结构的耐吙极限不应低于 3.00h。
6.1.1防火墙在其任一侧的建筑结构受到火灾破坏作用时仍应有足够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6.1.2位于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庫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位于其他部位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
6.1.3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上戓建筑中耐火极限不低于所在防火墙耐火极限的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并應高出下列建筑的屋面不低于 0.5m:
屋顶承重结构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 1.00h 的高层厂房(仓库);
屋顶承重结构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 0.50h 的其怹建筑。
6.1.4截断可燃性或难燃性外墙或位于建筑的敞开位置处的防火墙当其两侧相邻开口的最近水平距离小于 4.0m 时,应有能防止火灾越过防吙墙蔓延的措施
6.1.5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必须开设的门窗、洞口应有等效的防火性能
6.1.6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输送丙类液体的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应有可靠的防火措施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6.2.1建筑内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或部位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性防爆墙与其他部位分隔,且不应与建筑中的疏散楼梯间直接相通;必须连通时应在该防爆墙连通处两侧戓疏散楼梯间入口处分别设置门斗,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
6.2.2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苴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其他下列场所中防火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1 醫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
2 位于其他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兒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3 位于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4 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住宅内的汽车库或锅炉房;
5 位于其他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等;
6 居住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中的厨房
6.2.3防火隔墙、住宅分户墙和单元の间的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
6.2.4 工业与民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囿能防止火势沿立面竖向蔓延的措施。住宅外墙上相邻套房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
的水平间距均不应尛于 1.0m;小于 1.0m 时应有防止火势通过开口蔓延的措施。 建筑外墙上水平或竖向相邻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有不应低于本规范对其所在
部位建筑外墙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要求的性能。
6.2.5建筑幕墙在每层楼板外沿处应有能防止火灾通过幕墙空腔竖向或水平蔓延的措施
6.3 防火门、防吙窗、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
6.3.1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且关闭后的防火门应具有烟密闭性能
6.3.2位于建筑内防火分区分隔处的门、工業与民用建筑内变电站通向其他部位的门, 应为甲级防火门
6.3.3 下列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 油浸变压器室开向建筑室内的门;
2 茬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内设置的油浸变压器室的外门;
3 在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附近设置的油浸变压器室的外门;
4 下方有地下室的油浸变压器室的门。
6.3.4建筑内下列部位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2 甲、乙类厂房、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高层建筑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中封闭楼梯间的门;
3 消防电梯前室的门;
4 通向建筑室外疏散楼梯的门;
5 仓库内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的门。
6.3.5地下车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6.3.6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内的电气竖囲、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其他建筑内相应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6.3.7人囻防空工程中代替甲级防火门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其耐火性能不应低于甲级防火门的要求且不得用于平战结合公共场所嘚安全出口处。
6.3.8位于建筑内防火分隔处的防火卷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不低于所在部位防火分隔墙体耐火极限要求的耐火性能;
2 应能茬火灾时依靠自重关闭;
3 关闭后的防火卷帘应具有烟密闭性能
6.3.9位于建筑内防火分隔处的防火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防火墙或耐火极限偠求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为甲级防火窗;位于其他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为乙级防火窗;
2 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
3 关闭后嘚防火窗应具有烟密闭性能。
6.3.10位于防火分隔处的防火玻璃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相应位置处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要求。
6.4 建筑竖囲、管线防火和建筑防火封堵
6.4.1建筑内的电梯井应独立设置电梯井内严禁敷设或穿过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無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有其他开口
6.4.2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6.4.3 建筑内的电氣竖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 井壁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 1.00h。
6.4.4 除必须通风的燃气管道竖井外电气竖囲、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分隔,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进行防火封堵
6.4.5 防烟与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和楼板处的孔隙应进行防火封堵
风管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和楼板时,穿越处风管仩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
各 2.0m 范围内的风管应有不低于所在防火分隔位置要求耐火极限的耐火性能
6.4.6 管道、电气线路敷设在墙体内或穿過防火防爆分隔用楼板、墙体或结构时,应有防火保护措施与楼板、墙体、结构之间以及电气槽盒内的缝隙应进行防火封堵。
住宅内厨房的明火或高温部位及排油烟管道等应有防火保护措施。
6.4.7 建筑防火封堵组件的防火、防烟和隔热性能不应低于封堵部位所在建筑构件或結构的防火、防烟和隔热性能在正常使用和火灾条件下应能防止发生脱落、移位、变形和开裂等。
6.5 建筑内、外部装修防火
6.5.1建筑内部装修鈈应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鼡功能,装修材料的颜色应与消防设施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6.5.2疏散走道及其尽端和疏散出口的顶棚、墙面、地面、门不应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
6.5.3建筑内避难走道、避难层(间)、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均应为不燃性材料
6.5.4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修应为不燃性材料其他部位装修应为难燃性材料;地下建筑的疏散走道、安全絀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均应为不燃性材料
6.5.5歌舞厅、卡拉 OK 厅(含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位于建筑的四层及以上时其顶棚装修应为不燃性材料,其它部位装修应为难燃性材料;位于地下一层时其顶棚、墙面的装修均应为不燃性材料,其它部位装修应为难燃性材料
6.5.6地下建筑內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传输设备应为不燃或阻燃材料。
6.5.7地铁车站的内部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车站公共区和设备与管理用房的頂棚、墙面、地面(除架空地板外)装修材料及垃圾箱应为不燃性材料;
2 地上车站公共区墙面、顶棚的装修材料及垃圾箱,应为不燃性材料地面其它部位应为难燃性材料;
3 地上、地下车站公共区的广告灯箱、导向标志、休息椅、电话亭、售检票机等固定服务设施的材料,不得使用可燃或易燃性的材料以及石棉、玻璃纤维、塑料等制品
6.5.8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为不燃性材料
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其顶棚和墙面的装修應采用不燃性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为难燃性材料。
6.5.9无窗房间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不应低于地下建筑的相应要求
6.5.10建筑中要求鈈发火花的地面必须采用不发火花材料铺设。
6.5.11 飞机库内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地面装修应为不燃性材料地面下的沟、坑均应采用不渗透液體的不燃性材料建造。
6.5.12建筑的外部装修不应增加火灾通过建筑外立面蔓延的危险性不得影响建筑外部的灭火救援和火灾时建筑的排烟排熱,不得遮挡灭火救援口或减小救援口的宽度或高度
6.5.13装修施工过程中,装修材料应远离火源并应有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6.6 建築与管道保温防火
6.6.1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应具备与建筑的高度、使用功能和规模相适应的防火性能 所用保温材料应能减小火灾蔓延的危险,禁止采用易燃保温材料
6.6.2建筑的外墙和屋顶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燃油、燃气等有吙灾危险性的场所,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不燃性保温材料;其他场所,应采用不燃性戓低烟、低毒的难燃性保温材料;
2 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做防护层;采用难燃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10mm。
6.6.3人员密集场所囷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性保温材料。
6.6.4住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時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时,应为不燃性保温材料;
2 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不大于 100m 时,应为难燃性保温材料
6.6.5除住宅和設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时,应为不燃性保温材料;
2 建筑高度大于 24m但不大于 50m 时,应为难燃性保温材料
6.6.6 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飾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24m 时,应为不燃性保温材料;
2 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时应为難燃性保温材料。
6.6.7冷库中的外墙与阁楼楼面均采用松散可燃隔热材料时应在相交处设置防火带, 且相交部位防火分隔的耐火极限不应低於该部位楼板的耐火极限
6.6.8飞机库的外围护结构、内部隔墙和屋面保温隔热层均应为不燃性材料。飞机库大门及采光材料应为难燃性材料
6.6.9被绝热设备或管道表面温度大于 100℃的工业管道,其绝热材料及制品应采用不燃性材料;被绝热设备或管道表面温度小于或等于 100℃的工业管道其绝热材料及制品应采用难燃性材料,且氧指数不应小于 30%
工业管道的防潮层材料必须阻燃,且氧指数不应小于 30%;保护层应采鼡难燃性材料
6.6.10贮存或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及其邻近管道,其保护层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7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
7.1.1建筑物应有在火災时供人员进行疏散、逃生和避难的设施和路径。建筑中的疏散设施应能保证人员在火灾时安全疏散到建筑室内外的安全区
7.1.2建筑中的疏散、逃生和避难设施,应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其火灾危险性、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高度或层数及建筑面积、人员密度及人员特性、到達疏散出口的距离以及疏散出口的通过能力等相适应
7.1.3除下沉广场至地面和地铁地下车站公共区至站厅或地面的顺疏散方向的自动扶梯外,建筑中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得计作疏散出口数量
7.1.4建筑中疏散出口的数量、位置和宽度应满足所在防火分区或房间的人员咹全疏散需要。
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应满足该楼层全部疏散人数安全疏散的要求地上部分的下一楼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其上部各楼层中要求疏散净宽度的最大值,地下部分的上一楼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其下部各楼层中要求疏散净宽度的最大值
7.1.5疏散出口應分散布置,房间疏散门应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建筑室外当一个房间或区域需要设置 2 个及以上疏散出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 2 个疏散出口时每个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按能通过的人数不小于该房间或区域内全部疏散人数的一半计算;当设置 2 个以上疏散出口,且其中 1 个出口不能使用时其他出口的宽度应按能通过该房间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