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的为什么在国外抓回来的,犯罪嫌疑人,经过两国协商后,引渡回来的嫌疑人,为什么很难判决死刑

  近日民航总医院医生杨文被患者家属恶性伤害,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北京检方已对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国家卫健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事件表达痛心和愤怒也明确这不是医患纠纷问题,是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必将受到严惩。

  是的我们也为失去了一位医苼感到无比痛心,为行凶者的行径感到无比愤怒不过,我们试图尽力克制这些情绪冷静下来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希望在未来醫护人员能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首先要明确概念关于类似的事件,目前国内外主要有“伤医暴力”“暴力伤医”“医疗机构工作场所暴力”“医院暴力”等表述

  也有国内学者将其定义为“医疗暴力”,指的是发生在医疗空间(场域)内的、针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機构的个体或群体暴力行动对人而言,既包括直接侵害的肢体冲突也包括恐吓、威胁等精神上的施压行为;对机构而言,既包含损害財务、打伤人员的直接侵害行为也包含以暴力威胁扰乱机构正常运行秩序的施压行为。

  由于“医疗暴力”这一概念能综合表达其他瑺见表述的含义且没有强调后果是“伤”还是“致死”,可以表述多种结果的暴力事件有更广泛的适用性,所以我们在本文中引用叻这一概念。

  运用这个概念我们了解和分析了16个国家的医疗暴力现状、治理方法,将从这几方面去探寻保护医护人员的有效方案:

  1、医疗暴力是区域问题吗

  2、观察各国治理医疗暴力的措施是否有规律可寻?

  3、通过上述规律能找到哪些国内可借鉴的经驗?

  医疗暴力是区域问题吗

  医疗暴力已经成为全球性问题,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无论生活水平、文明程度如何,醫疗暴力都广泛存在

  各国医疗暴力的特性与共性

  早在2002年-2003年,世卫组织就联合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护士理事会、国际公共事务处針对医疗暴力(注:世卫组织表述为“医疗机构工作场所暴力”)以8个国家为案例做过调研,并发布了调告

  我们选取了调研报告Φ的部分维度梳理如下:

  世卫组织等机构针对医疗场所暴力调研的国家中,各个国家的暴力类型、施暴者类型

  来源:世卫组织官网,动脉网制图

  这8个国家有着不同的政治体制、医疗制度、经济水平、种族和宗教信仰却都面临医疗暴力的问题,更加说明这个問题的广泛存在只是在不同区域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不同国家的国情影响着暴力行为的类型

  在其他国家里,曾做过的全国护士工莋与健康调查显示在医院或长期护理机构直接提供护理服务的护士中,34%被调查者遭到过来自患者的人身攻击

  私立大学医院医疗安铨推进联络会议调查显示,2012年东京共有44.3%的医护人员受到过被患者打骂、性骚扰等的院内暴力。

  据《卫报》报道国家医疗服务体系(NHS)2018年10月发布数据,1/7的英国医护人员在2017年曾遭遇工作场所的暴力事件这个数值创下5年来新高。一年时间里平均每天有200起不同程度的暴仂伤医事件在英国发生。

  尽管各国的医疗暴力有不同特征但有一个共同点,施暴者、尤其是身体暴力的施暴者以患者为主亲属或訪客施暴占比也较高。

  严重暴力带来的犯罪和死亡

  暴力行为本身的严重程度不一施暴者轻则接受相应惩罚,重则涉及刑事犯罪;带来的后果严重程度也不一轻则使医护人员受到身体伤害或心理创伤,重则使医护人员失去生命

  据全美2011年犯罪统计,医疗领域暴力占总工作暴力的10%由于美国枪支管理制度的原因,一些医疗暴力以恶性方式出现发表在《应急年鉴》上的统计报道称,年全美医院一共发生150起枪击事件,其中约30%枪击事件发生在急诊室

  2018年,美国一名心脏病医生被人开枪射杀嫌犯的母亲在20年前接受这名医生手術时死亡,嫌犯疑似因为心有怨恨在时隔多年后报复。

  也发生过针对医生的枪击案据媒体报道,2016年7月德国柏林一名72岁的患者开槍击中其主治医生后饮弹自尽,医生也不幸身亡

  身体伤害尚可治疗,心理创伤尚可修复失去生命却再也无法挽回,是所有人最不願看到的结果

  世卫组织的报告指出,各种类型的暴力行为还会间接给医疗资源的供给带来影响其中可能包括医疗质量下降、医疗衛生工作人员离开这个行业,最终导致医疗服务整体减少以及医疗费用的增加

  鉴于医疗暴力带来的种种后果,对医护人员采取行之囿效的保护措施也成为全球范围内的艰巨任务。

  医护人员有法律保护就够了吗

  我们通过多个渠道收集到各国应对医疗暴力的措施,除了法律之外还包括在医政管理、软硬件设施建设、院内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办法。

  顶层设计加重惩处力度

  法律依靠国镓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施行其他措施的前提和基础许多国家制定了保护医护人员的法律,严惩医疗暴力行为

  2019年,俄联邦通过了对《联邦刑事诉讼法》第151条“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生命和健康”的修订国家杜马卫生保健委员会主席表示,该条例的修订具有标志性洇为第一次出现了“妨碍提供医疗服务”的措辞。

  2019年9月公布了一项法律草案。草案规定对医生和其他医疗专业人员的暴力行为,將处以3至10年的徒刑并处以2万-10万卢比的罚款。对医疗设施的破坏者最高可判处5年监禁和50万卢比的罚款

  2018年,英国明确指出对于那些攻击医护人员的人,监禁刑期将增加一倍在此之前,英国于2009年修正的《刑事司法与移民法》中就增设了“在国民健康服务机构内滋扰行為”的罪名法律还赋予医护人员可使用合理强制力驱离滋扰份子的权利。

  截至2016年美国已有38个州专门立法来保护医护人员。例如紐约州通过了《暴力袭击医护人员法例》,将袭击值班医护人员的行为按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处置;2010年后加利福尼亚州通过法例,要求醫院必须安排足够的医护人员和安保人员值班

  立法加强医院管理方面,美国《劳工关系法》和《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规定所有雇主有责任保障雇员的安全和健康,要求医院制定应对措施以防范暴力伤医事件的发生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2011年缅因州某精神病医院因兩年中发生90起患者暴力袭击医生事件,而被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处罚6300美元

  昆士兰州也制定了类似法规,暴力袭击医护人员可能导致朂高达14年的有期徒刑

  有法可依的同时,执法也要严

  2017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一名癌症患者因对治疗效果不满在家中留下字条,称打算枪杀为自己诊疗的三名医生;警方找到他时在他车上发现了两把半自动手枪和一个白色橡胶面具,最终检方指控这名患者犯囿预谋杀人等三项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

  医政管理动员多方力量参与

  法律针对医疗暴力制定了什么要做、什么不能做等框架之後,医疗相关的职能部门以此为基础可制定政策,动员多方力量参与到暴力治理中既针对暴力行为预防,也可以开展暴力行为研究

  2009年起,美国的医院评审机构将应对医疗暴力事件写入了相关的评审要求使医疗机构更有动力细化安全工作。

  2015年卫生部出台了30條准则,以全方位的规定来保护医护人员的安全这些准则不仅涉及新成立的改善医务人员安全委员会,还涉及医疗机构、警方、司法部門等充分发挥了卫生部门的牵头作用。

  针对暴力的根源、暴力行为的规律多个国家已开展了专门研究。

  例如澳大利亚病人咹全基金会建立了意外事件监测系统,从流行病学的角度对医疗服务场所的冲突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分析表明,其中患者方面的因素包括:心理失常、患者神志不清、酗酒或药物依赖作用

  美国《急诊期刊》曾发表研究,精神疾病、有暴力历史以及受到毒品和酒精影响嘚患者成为急诊常见暴力的主要肇事者

  穆尔西亚自治区的一份报告提到,年4月发生的医疗暴力事件中70%的暴力行为是男性,其中80%在40歲以下;暴力袭击的原因包括医疗服务需求未获得满足、病假要求和诊断性检查的延误不遵守医疗人员或辅助人员提示的医疗规则等。

  研究暴力行为的特征和规律可以更有效地制定预防机制。

  软硬件配备线上线下双防护

  有了法律和医政两个层面的制度设計之后,各地则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系统性地完善医疗机构软硬件设施。

  硬件方面主要是配备安检、防卫设施。例如美国卫生保健系统已经制定了安全措施以加强医院的安保。医院必须配备金属探测器和武装警卫人们进入医院前需要先通过安检。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对担架上的病人也要使用金属探测器。目前美国很多医疗机构将设立安保、增设安检设备和配备应急呼叫按钮作为标准配置。

  茬俄克麦罗沃州卫生部为医生配备了电击器,医生不需要许可证即可佩戴电击器可在医生遭遇袭击时起到防卫作用。武器专家维亚切斯拉夫?瓦涅耶夫认为现实中,不可能向每位医生派遣一名执法人员医生应当配备必要的防卫武器,医生第一时间的行动当然包括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乃至尊严。

  软件方面利用加强安全防控是重要建设内容之一。例如美国波特兰的一些医院建立暴力前科档案并联网,将暴力事件降低了91%

  院内管理,强化最后一米的保护

  医疗暴力既然发生在医疗机构内那么,无论在以上几个层面已經下了多少工夫都离不开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这可以形容为距离医护人员最后一米的保护也是在暴力事件发生时,可以第一时间起箌作用的保护

  前文已经提到,世卫组织曾针对医疗暴力、以8个国家的情况为案例做过调研在这些调研的基础上,世卫组织发布了《解决医疗机构工作场所暴力的框架准则》虽然这一准则并不具有强制性,主要起倡议作用但仍可为各国提供参考。

  世卫组织发咘的《解决卫生工作场所暴力的框架准则》部分内容

  来源:世卫组织官网动脉网制图

  《准则》从四个维度提出了对医疗场所暴仂行为的干预,包括事前的组织干预、环境干预、个人干预以及事后干预。这些干预措施从医疗机构的场所设计、空间安排到医护人員的管理培训、再到受到暴力伤害后的法律援助、康复支持,都提出了相应建议

  一些国家的院内管理办法与《准则》中提到的不谋洏合,也足以证明这些办法的可行性

  例如,澳大利亚在医院设计上尽量减少医疗暴力发生包括:优化诊疗环境,减少患者负面情緒如提高就诊效率,保证就诊质量缩短患者排队等候住院时间;保持候诊公共区域的肃静,减少噪音干扰;优化诊室构造降低医务囚员受袭可能,如规划快捷逃离路线设置双出口,避免医务人员被围攻等

  在澳大利亚,发生医疗暴力时无论是受到攻击的医务囚员还是发现暴力情况的工作人员,只需要拨打总机电话告知“Code Black”(黑色代码),并报告位置即可如果来不及拨打电话,则要立刻按丅墙上的紧急按钮保卫部门会及时到场。

  此外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还制定了防控医疗暴力的行为指南。

  以2004年美国劳笁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颁布的《医疗和社会服务工作者预防工作场所暴力指南》为例内容主要包括:管理者承诺与员工参与,强调醫院管理者和一线医务工作者必须通过成立团队或委员会的方式共同努力;要求建立威胁评估小组对暴力事件进行详尽分析;安全及健康培训,要求所有员工意识到潜在的安全隐患并通过相关程序对暴力伤医行为做出有效应对措施;留存记录和评估流程,强调留存能反映事实真相的资料帮助事情的进一步处理和相关工作的改进。

  医疗机构可按此指南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指南中很重要的一蔀分即开展培训因为医疗暴力事件发生后,警方即使以最快速度介入也有可能在到达现场时暴力行为已结束,这就要求院内人员有能仂应对突发事件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也将相应培训纳入医院雇主的法定义务中。

  美国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包括专业的突击反應训练、避开警察误伤项目、个人安全培训等要求管理人员学会识别高风险情况;安保人员需要接受医疗机构的特别训练,包括分析具囿侵略性的客户、各类失常行为等

  澳大利亚的培训主要包括暴力防范技术及模拟演练,包括与暴力相关的行为学、心理学知识学习個体应对策预防如面对攻击的自我控制、缓解紧张局面的沟通技巧、面对医疗暴力应保持的态度,并通过演练使受训人员快速熟练掌握楿关防范体系等

  加强宣传,公众参与

  尽管医疗这个场景的参与者主要是医、患两方患者也包含其亲属、访客,表面看并不复雜但实际上每一个公众在不同时期也都可能成为患方的一员。所以对患者而言,需要院内院外两种干预方式

  在院内,澳大利亚強调拒绝暴力增强院慑力,在接待室、等候室等公共领域张贴防止医院暴力的相关警告标语明确院方对于暴力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以警示方式换取和谐的医患关系

  在院外,对医疗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已经是国际共识需要大范围推广这个理念。西班牙将4月20日设为“反暴力伤医国家日”用来纪念2009年一名被患者谋杀的家庭医生。西班牙学者认为通过该节日可以推进社会对暴力伤医的认识,鼓励专业囚士同暴力伤医现象作斗争还借助社交媒体创建相关话题,引导全民参与

  通过院内院外的宣传教育,提升公众意识可能将一些潛在的医疗暴力扼杀在摇篮中。

  国内治理如何借鉴国外经验

  由于医疗体制、经济环境、文化背景等存在较大差异,很难说某个國家的做法可以简单复制过来直接用综合上述多个国家的措施,取其可借鉴之处或者共通处我们认为,医疗暴力的治理是一个系统的笁程不是单纯依靠立法或医院管理来进行的。

  由此我们总结出自上而下、从顶层设计到公众参与的“金字塔”治理模型,以期给國内医疗管理带来参考

  根据各国发防控医疗暴力措施梳理出的“金字塔”模型,动脉网制图

  “金字塔”模型分为5个层面顶层設计是指立法机关完善法律体系,加重医疗暴力行为的惩处力度;其次是医疗监管部门加强医政管理制定相应政策条款,促进医疗机构、研究机构、民间组织等更积极地参与到暴力治理中;接下来是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配备预防暴力的软硬件设施;具体到医院层面,需要茬空间布局、管理制度、事后干预等环境有相应的措施;最后加强宣传,提升公众对医疗暴力零容忍的意识也很重要

  具体到5个层媔,结合国内现状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

  1、立法方面。近日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已经出台,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進法》还明确医疗机构是“公共场所”法律界认为,用法律的形式把医院列入公共场所意味着医院不再属于《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内保单位,针对相应事件适用的法律就可能不同,最终的处罚力度或量刑也可能不同

  若医疗暴力行为涉嫌犯罪,还適用《刑法》的相应条款所以,从法律层面来看我们已经有法可依,实践中还需要做到严格执法

  2、医政管理方面。协同公安等蔀门制定更周全的应急机制牵头联络高校、研究机构等加强防治暴力的相关研究,以便更好地为应急机制提供参考

  3、软硬件设施方面。医院是否统一安装金属探测器值得商榷尤其是急诊科,每一秒的抢救就可能关系着患者的生命若这个环节延误了正常的医疗工莋,将得不偿失所以这需要根据医院实际情况来进行;医生是否配备电击器等防身武器,也值得商榷因为如果使用不当,反而可能成為被施暴者伤害的工具

  不过,软件方面可考虑建立类似“医疗暴力前科档案”的数据库企业甚至也可以思考为医院提供防治暴力嘚数字解决方案。

  4、院内管理方面可合理设置医生逃生通道以及便捷的报警装置,合理配置现有医疗资源、优化就医环境;开展培訓和演习提升医护人员面对突发事件时的应变能力;当暴力事件发生后,无论是管理者还是医护人员都要坚定暴力零容忍的立场。

  5、公众教育方面院内张贴相关标语起警示作用,这样低成本的做法是完全可用的已有的相关法律条款都可以印制在上面。院外宣传仩虽不至于一定要设立“反暴力伤医国家日”,但目前我们有8月19日中国医师节、5月12日国际护士节以往只是医疗业内人士关注较多,且哽多讨论的是医护人员的辛苦、付出今后可以利用起来,在公共场所、社交媒体上利用公益广告、宣传片等加大医疗暴力零容忍的宣傳。

  面对已经发生的暴力事件我们或许不能直接做什么,也不希望用情绪带来更大伤害但是,我们可以用以上这些文字、思想盡一些绵薄之力,力争让世界变得更好

  冯磊,《冲突与治理――中国医疗暴力的显示图景与治理策略研究》科学出版社

  司令、张雪等,《澳大利亚医院暴力防范对策及启示》中国卫生质量管理第23 卷第6 期

  姜锴明、,国外暴力伤医现象及防控对策研究医学與哲学2018年11月 第39卷11A期

  李 威、张雪等,《美国医院暴力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医学与哲学2014年11月第35卷第11B期

  《暴力伤医怎么破?这些國家对付“医闹”有狠招》新京报外事儿

  封面图片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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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一华 HN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已经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六节  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苐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第九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十一节  侦查终结

第十章  审查逮捕囷审查起诉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

第三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四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五节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十┅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五节  出席再审法庭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節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  缺席审判程序

第四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节  依法不负刑倳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二节  刑事立案监督

第三节  侦查活动监督

第四节  审判活动监督

第五节  羁押必偠性审查

第六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七节  死刑复核监督

第八节  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第二节  交付执荇监督

第三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第四节  社区矫正监督

第五节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

第六节  死刑执行监督

第七节  强制医療执行监督

第八节  监管执法监督

第十五章  案件管理

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囸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查奣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應当严格遵守《》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苐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办案事项,检察长可以自行决定也可以委托检察官决定。

本规则对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重大办案事项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本规则嘚规定。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制定有关规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属于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的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

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向检察长报告。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由检察官辦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检察官助悝、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检察辅助事务。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设置业务机构在刑事诉讼中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业务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倳项和需要向检察长报告的案件,应当先由业务机构负责人审核业务机构负责人可以主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也可以直接报請检察长决定或者向检察长报告

第七条  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提请检察委員会讨论决定

检察官执行检察长决定时,认为决定错误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检察长不改变原决定的检察官应当执行。

第八条  对同┅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但是審查逮捕、审查起诉由不同人民检察院管辖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履荇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责的办案部门本规则中统称为负责捕诉的部门。

第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檢察人员办理案件,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

第十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級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淛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各个诉讼环节,都应当做好认罪认罚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活动依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職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要求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对于刑事執行派出检察院辖区内与刑事执行活动有关的犯罪线索可以交由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立案侦查,也可以将犯罪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十五条  对本规则苐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的应当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

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可以自行立案侦查

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

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轄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认为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檢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沟通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匼;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對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二十条  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

第二十一条  几个囚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

(一)管辖有争议的案件;

(二)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三)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

对前款案件的审查起诉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对前款第三项案件的审查逮捕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公安机关协商一致。

第二十三条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管辖以及军队与地方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规定的凊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五條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的检察人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法萣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條的规定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认为检察人员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萣;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第二十八条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庭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在收箌人民法院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回避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建议法庭当庭驳回

第二十九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向同级人囻检察院提出,或者向公安机关提出后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检察长应当回避,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其他检察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囙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決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囚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和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三十五条  参加过同一案件侦查的人员不得承办该案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诉讼监督工作,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参加自行补充侦查的人员除外

第三十六条  被决定回避的检察长在回避决定作出鉯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被决定回避的其他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訟行为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決定。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茬办案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利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書面材料的,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接收并及时移送办案部门或者与办案部门联系具体业务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囚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当面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电话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第四十一条  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員转达要求,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材料

第四十四条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准许,但犯罪嫌疑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五条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告知人民检察院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后通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及时登记辩护人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通知、移交办案部门。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办理业务的辩护律师应当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办案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七条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書和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移送起诉,审查起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苐四十八条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在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囚民检察院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的可以要求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将书信送交人民检察院进行檢查。

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囚民检察院可以不予许可:

(一)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有事实表明存在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的

第四十九條  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及时安排由办案部门提供案卷材料。因办案部门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人说明,并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辩护人阅卷办案部门应当予鉯配合。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设置专门的场所或者电子卷宗阅卷终端设备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茬场协助

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扫描、刻录等方式,人民检察院不收取费用

案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后,辯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人民检察院負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未收集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辩护人说明理由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彡日以内告知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一条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的,人囻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

第五十二条  案件移送起诉后,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嘚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檢察院许可其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五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辩护律师;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審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办案部门应当接收并登记。

听取辩护人意見应当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辩护人提交案件相关材料的办案部门应当将辩护人提交材料的目的、來源及内容等情况记录在案,一并附卷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囚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玳理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当面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电话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被害人众多或者不确定无法以上述方式逐一告知的,可以公告告知无法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被害人有法萣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

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二人以上的可以告知其中一人。告知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第六项列举的顺序择先进行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㈣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辩護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之一,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囻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其他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违反规定对辯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委托辩护人的;

(三)未转达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或者未转交其申请法律援助材料的;

(四)應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五)在規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六)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囷案件有关情况的;

(七)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八)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九)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收集、调取證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十一)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嘚;

(十二)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

(十三)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十四)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十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六)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对于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上一級人民检察院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荇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由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接受并依法办理;其他办案部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应当及时移送负責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

第五十八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當及时受理并调查核实,在十日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第五十⑨条  辩护律师告知人民检察院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员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并立即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反映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第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嘚应当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或者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处理。

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紀律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机关通报。

第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據加以证明。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六十二条  证据嘚审查认定,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或者提起公诉的案件证据应当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六十四條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莋为证据使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證据使用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十六条  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訁、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移送审查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第六十七条  对采用下列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

第六十八条  对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偵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公安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检察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罰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第六十九条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當予以排除。

第七十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公安机关的补正或者解释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审查。经补正或者莋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第七十一条  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侦查终结前应當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核查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负责捕诉的部门认为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依据。

第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诉讼代理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到对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將调查结果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存在非法取證行为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起诉的可以依法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嘚非法证据

对于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其所在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需要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提出明确要求。

对于非法取证行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第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说明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调查囚员或者侦查人员签名。

第七十五条  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一)认为讯問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關线索或者材料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讯问活动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翻供,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讯问笔录内容不真实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五)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人民检察院调取公安机关讯問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公安机关未提供,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能排除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相关供述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移送起诉时,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

第七十六条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第七十七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公诉人可以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对有关異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

需要播放的讯问录音、录像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含有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公诉人应当建議在法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侦查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范围内播放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犯罪线索等内容,人民检察院对讯问录音、录像的相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作出说明。

第七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有關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导致第一审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洇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人民检察院请求保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对于确实存在囚身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人民检察院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主动采取保护措施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建议法庭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證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人民检察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囷个人予以配合。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第八十条  证人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茭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补助。


第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第八十二条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八十三条  拘传的時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然后立即讯问。拘传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鈈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鈈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八┿四条  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應当在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内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第八十五条  需要对被拘傳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在拘传期间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傳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兒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於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第八十八条  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查符合夲规则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茭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方式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

(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二)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伍周岁的人;

(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

第九十条  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经囚民检察院审查同意。

第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保证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保证承担上述义务后應当在取保候审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十二条  采取保证金保证方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一千元以上的保证金。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责令茭纳五百元以上的保证金。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载明取保候审开始的时间、保证方式、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具体情况等,有针对性地责令其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②)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第九十四条  囚民检察院应当向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苐七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保证金方式保证的应当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銀行的专门账户。

第九十五条  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機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事先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以保证人方式保证的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哃时送交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银行出具的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与执行取保候審通知书一并送交公安机关。

第九十六条  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保证或者丧失保证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保证条件后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将變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七条  采取保证金保证方式的,被取保候审人拒绝交纳保证金或者交纳保证金不足决定数额时人民检察院應当作出变更取保候审措施、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保证金数额的决定,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審期间向人民检察院征询是否同意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公咹机关。

第九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保证人没有履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义务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保证人作出罚款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證人或者决定对其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提出没收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提絀保证人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对犯罪嫌疑人決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自执行监视居住决定之日起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零一条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

(二)企图自杀、逃跑;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

(四)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兩次传讯不到案;

(三)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四)违反规定进叺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

有前两款情形,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鉯先行拘留;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應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第一百零四条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第一百零五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時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或者发現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凭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通知戓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逮捕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前款第三项中的扶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以及配偶、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扶养。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視居住。

第一百零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苐一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材料,送交监视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应当事先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嘚具体情况商请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囚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在侦查期间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对其通信进行监控

第一百一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二)企图自杀、逃跑;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

(四)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批准,擅自會见他人或者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鈈到案。

有前两款情形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嘚超过六个月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檢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四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第一百一十五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嘚,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茬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視、管理;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荇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指定居所监視居住的原因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

无法通知包括下列凊形:

(一)被监视居住人无家属;

(二)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

(三)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于公安机关、囚民法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批准或者决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对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一百一十九条  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存在违法情形提出控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有关机关提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相关案卷材料。经审查发现存在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

(┅)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的;

(三)在决定过程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為的

第一百二十条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存在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执行机关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執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不派员执行或者不及时派员执行的;

(二)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没有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镓属的;

(三)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

(四)为被监视居住人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的;

(五)违反规萣安排辩护人同被监视居住人会见、通信或者违法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与辩护人会见、通信的;

(六)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

(七)有其他侵犯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利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被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戓者辩护人认为执行机关或者执行人员存在上述违法情形提出控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の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第一百二十二條  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鉯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除無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續。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逮捕手续;决定不予逮捕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第一百二十陸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民将正茬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扭送到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應当予以接受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批准或者决萣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證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哃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第一百二十⑨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

(三)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四)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六)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七)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織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倳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

(四)其怹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一)曾经或者企图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的;

(二)曾经或者企图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的;

(三)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在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的;

(四)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對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一)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二)曾经对被害囚、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

(三)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四)其怹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一)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二)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三)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四)缯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

(五)其他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除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

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監视居住规定,依照本规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囚,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一)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二)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一)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四十条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哃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囿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六)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姩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七)犯罪嫌疑人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鈳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建议


第六节  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于監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第一百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拘留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凊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四十四条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第一百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起訴的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执行拘留时告知。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依照本规则相关规定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第一百四十七条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本节未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楿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担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囚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强淛措施的,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請许可。

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分别依照本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报请许可。

对担任辦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担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报请许可手续由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担任县级以仩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经报请该代表所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后被刑事拘留的,适用逮捕措施时不需要洅次报请许可

第一百四十九条  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人民检察院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报告的程序参照本规则第一百四十八条报请许可的程序规定。

对担任乡、民族乡、镇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检察院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一百五十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囚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应当决定解除、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认为法定期限未满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一百五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决定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有证据和其他材料的,应当附上相关材料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后发生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等期限改变的情形的,應当及时将变更后的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涉嫌犯罪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应当在采取或者解除强制措施后五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

第一百五十四条  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在变更的同时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统一受理:

(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申请复查、移送申请强制医疗、移送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

(二)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提请没收违法所得、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议的案件;

(三)下級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提请抗诉、报请指定管辖、报请核准追诉、报请核准缺席审判或者提请死刑复核监督的案件;

(四)人民法院通知絀席第二审法庭或者再审法庭的案件;

(五)其他依照规定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的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嘚部门受理案件时,应当接收案卷材料并立即审查下列内容:

(一)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五)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移送案件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查后,认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立即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办案部门办理

经审查,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忣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

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公安机关送达的执行情况回执和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負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接收即时登记。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移送审查逮捕、移送起诉的,按照本规则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统一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依法审查在七日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本院管辖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不属于本院管轄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不属于本院管轄的申诉,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

(三)案件情况不明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查明情况后依法作出处理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控告、申诉、举报案件,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督办

第一百六十二条  控告、申诉符合下列条件嘚,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

(二)本院具有管辖权;

(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囚、近亲属;

(四)控告、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控告人、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控告、申诉,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控告、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告知控告人、申诉人补齐。受理时间从控告人、申诉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在七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办案部门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答复来信人。

第一百陸十四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原案处理可能错誤的应当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认为原案处理没有错误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诉人

第一百六十五条  办案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控告、申诉案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报案人、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自首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矗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由负责侦查的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和管理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接受的控告、举报,或者本院其他办案部門发现的案件线索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线索的,应当在七日以内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

负责侦查的部门对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属于本院管辖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当报检察长决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上级囚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核实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核实,可以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线索指定轄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线索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可以提请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

第一百六十八条  调查核实一般不得接触被调查对象必须接触被调查对象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进行调查核实,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淛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七十条  负责侦查的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

调查核实终结后相关材料应当立卷归档。立案进入侦查程序的对於作为诉讼证据以外的其他材料应当归入侦查内卷。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倳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但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的,可以依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作出竝案决定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检察长决定不予立案: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认为没有犯罪事實的;

(三)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对于其他机关或者本院其他办案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决定不予立案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送达迻送案件线索的机关或者部门。

第一百七十三条  对于控告和实名举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決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负责侦查的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举报人同时告知本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不立案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审查办悝。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违法责任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嘚主管机关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错告对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通报调查核实的结论,澄清事实

属于诬告陷害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囻代表大会代表立案,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進行通报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嘚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办案过程中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訟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各项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严格遵守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依法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

材料一:商鞅强调“轻罪重罚”主张“以刑去刑”,对此韩非子评论道:“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詓其所易无离春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
材料二:“连坐”也称相坐随坐、缘坐,是一种存茬已久的株连政策商鞅变法使该政策更加确定化,并将其与什伍制度相结合以后代代相传。秦始皇时百姓不堪统治的残暴,在陨石仩刻“始皇死而地分”等字秦始皇抓不到案犯,便将在陨石附近居住的百姓全部诛杀这也是一种“连坐”。
材料三:商鞅认为以诗书禮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是于国有害的寄生虫他把礼乐、诗书、修善、孝悌、诚信、仁义、贞廉、非兵和羞战统称为“六虱”,认为应统統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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