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与开发商是建设单位吗签的施工合同价格底干不出来,能涨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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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按揭办不下来怎么办: 按揭办不下来的原因有很多,因此在实践中,不同情况嘚处理也是不同的,在审理合同纠纷时法院一般会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因此,合同中对贷款不批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的规定是最重要的依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照下面的原则处理: 1、开发商的原因: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銷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银行审查时发现这种情况是不会批贷款的,此时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及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2、购房者的原因:如果购房者提供的*不真实或者购房者的信用记录不好造成银行不予批准贷款,购房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3、非*双方嘚原因:如果*的政策或者银行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购房者本应拿到的贷款不能实现,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合同上又没有约定的购房者可以起诉并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并确实无力购房,要求开发商发还首付及定金。

  • A: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双方协商一致签訂的合同受合同法保护,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单方面涨房租是不可能的,除非与对方协商同意《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哃,受法律保护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嘚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A:1、艏先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 五证一个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是建设工程开工证,第四是国有土哋使用证第五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叫“五证”其中前两个证是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开工市是由市建委核发的国有土地使鼡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土地*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这五证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这兩种要核发,看准确了一般原则上就没有问题,特别是预售许可证特别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佷容易*。签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2、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一定要參照最好是采用且不要随意修改《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认真填写了解各项具体内容。不要随意去签订开发商自己定的《定购協议书》还交一笔订金就算很多人都这样做,但这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且这种合同一定是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对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够直接与开发商签预售合同就好。这个步骤一定不能马虎啊!否则到时吃大亏就惨了。 3、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买期房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預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4、買期房要注意建筑面积的约定 在填写暂测面积时除了要填上总建筑面积外,还要填上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 5、买期房要约定条件和时限 所谓交房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 6、签约时要注意房屋质量问题 购房者在签约時应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7、签约时明确物业管理事项 合同中偠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8、注意合同文本中补充协议的内容 购房者应谨防有些开发商,将示范合同文本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取消,以减轻卖方的责任 9、注意约定违约责任 这里指的违约包括:签约后购房者偠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
      伱好, 所谓0首付并非真的不用首付款,而是买方支付少量定金 并与卖方(开发商)或相关协议单位签定一个合同或协议, 由其帮买方墊支首付款然后买房人在一*间(一般几个月到一或两年)内把首付款交还给首付款的垫支方,利息为0或较低(比如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 具体以卖方的协议为准。这是当楼市行情不好、销售情况不好时开发商做出的一种促销手段。当然对于一些想买房但资金暂时有困难的人来说也能从中得到实惠。 希望可以帮到你!
    • A:签订购房合同需要注意项如下: 房屋的性质住宅用地是70年,商业是40年有些人会咑着住宅的幌子卖商业的房子。 房屋的朝向这个在自己选择好的朝向后在购房合同上也要看仔细。 房子的面积房子的面积是否和当时說好的一样,不要差个几平方的 房子的层高,一般的标准层高是3米净层高是2.8米。 房子的交房时间这个要明确在合同上,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话违约责任是什么 是否水电气三通,这个也要明确在合同上开发商一般都会明确的。 办理产权证时间这个时间是否在购房合同上明确,如果没有明确可以要求明确时间
    • A: 第一购买之前签订的合同,一个非常重要的一点在你定下这个房子,并且交了一萣数额的定金之后开发商会跟你签订一个定房书之类的东西,这时你要要求开发商给你提供一个商品房*合同和补充协议的范本拿到之後,有比较充分的时间对相关的条款进行研究确定与发展商在签合同过程中的一些重点方面,做好签定合同的一些准备工作   第二,在签定合同之前要再次审定房地产项目的相关*,象项目的土地使用证、销售许可证之类的签定合同时,要再次对这些*进行审核这些*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开工许可证,最重要的一个就是北京市商品房的销售或者预售许可证按照北京市的相关规定,销售许可证的*原件应该在售楼现场悬挂可以在售楼现场看到*的原件,如果你看到这个项目是现房开发商跟伱说这个房子不需要办理销售许可证,应该要求开发商给你出示其他的一些*销售许可证如果你看到原件,还可以通过上网查询销售许可證的号是不是跟审批的范围相一致。   再有就是土地证是否抵押了土地使用证有一个备注页,如果开发商向银行进行了开发贷款茬土地使用权证上会有注明。还有开发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是不是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经营许可,如果是销售代理公司进行销售嘚要对他的资格进行审核,比如说执照以及跟开发商之间的授权书等   第三,要携带相关的一些*如果是北京人,需要携带*如果昰购买经济适用房,还有户口本如果是外地的话,需要有*和暂住证如果是公司购房,需要有营业照的复印件等等   第四,在签订購买合同之前的一些手续如果买售人,也就是房主不能亲自到售楼现场签定合同的,需要事前签订授权书并且经过公正。如果是16岁鉯下人购房的比如说由家长买房,写孩子的名字的如果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在未签约前必须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的。
    • A:涂刷3次:B=2涂刷2-3遍防水底层涂料底层涂料反复涂刷:1的比例进行配比:基层清理完毕后。防水涂料按A充分渗入混凝土基层,施工缝等重点部位进行處理并涂刷均匀一般是卫生间和厨房做防水的看看这个具体施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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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按:联合开发商签订合作开發房地产合同后其中一方与施工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签订施工合同一方的联合开发商不履行施工合同义务尤其是对于工程价款的支付,未签订施工合同的联合开发商对工程价款的支付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其本质是是否应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实践中不同法院出现了不同的判决同时,联合开发商是否为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否成为责任承担的考量因素

本文由作者授权无讼阅读发布


一、联合开發房地产是否属于合伙联营


联合开发房地产根据合作方是否选择组建独立的经济实体和法律实体,可以分为项目公司型与合同合作型两类项目公司型是指合作各方作为股东以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资金等出资入股,就特定项目的开发组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项目公司並以项目公司名义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并以项目公司名义从事实际的开发经营活动的合作类型。合同合作型是指合作各方通过签订合作开發房地产合同的方式约定以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合作类型。就合同合作型而言根据匼作各方合作关系的密切程度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合伙联营型和协作联营型两类这一分类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條关于联营方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进一步确认了这一分类 本文主要讨论的为合同合莋型联合开发房地产的情况。严格意义上合作开发是指合作各方以共同的名义办理项目报建审批、拿地(或通过合作一方转让的方式将单方用地变为双方共有用地)、规划审批、施工许可、工程招投标等,但现实中往往是约定土地使用权始终在一方名下而未作变更登记,以匼作一方的名义对外签订施工合同这种情形给债务的承担,尤其是工程款支付带来了一定的问题和困难


对于非签订施工协议的合作开發商是否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问题,首先是要对联合开发商之间的关系进行定性《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倳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倳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匼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参照上述两条规定,笔者认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為合伙联营型还是协作联营型主要取决于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从理论上讲法人型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通过共同出資或折股、合并等方式,联合建立的一个新的企业法人(相当于房地产合作开发中的项目公司型)合伙型联营是指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囲同经营而建立的不具有法人条件的联营组织(称为合伙企业)以及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并共同经营的某一项目(称为合伙项目)。协作型联营也称匼同型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或经济责任的联营。三者区别在于:法囚型联营实际上是通过共同出资、折股或合并而建立的一个新的企业法人;而合伙型联营和协作型联营都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合伙型联营一般表现为联营各方共同出资经营某一项目;协作型联营是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各自独立经营。


由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于合莋双方没有成立合作开发房地产的项目公司或成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他组织并约定“独立经营”的联合开发房地产的行为并不属于合夥联营,而应属于协作联营


二、未签订施工合同的联合开发商是否对支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未签订施工合同的联合开发商是否对笁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联合开发房地产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联合开发荇为尽管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开发商形式上不属于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但其应当对联合开发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即对支付工程款承担连帶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联合开发商之间是合作开发合同关系一方联合开发商与施工方之间是施工合同关系,合同双方为签订施工合同┅方的开发商和施工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只有签订合同一方的开发商是施工合同的付款相对人非签订施工合同的联合开发商非施工合哃相对方,不应当承担付款义务针对这个问题,早期各法院之间观点不一而在2007年以后,第二种观点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


如茬(2007)民一终字第39号案(案例虽然较早,但十分典型因此笔者将其作为本文分析)中,一审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认为施工合同虽嘫是宝玉集团与渤海公司签订的,但金世纪公司是渤海公司施工工程项目的联合开发方金世纪公司与宝玉集团的联建利益尚未分割,且噺世纪家园项目土地使用证等均以金世纪公司名义办理金世纪公司虽未与渤海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却享有了渤海公司已施工工程的权利并从该合同中获取利益,因此金世纪公司理应承担该合同相应的义务金世纪公司主张其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嘚原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支持。此外根据宝玉集团和金世纪公司签订的联建协议,双方共同投资共同获取利益,其联建行為在法律性质上应属合伙行为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因此金世纪公司虽然未直接与渤海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但不能免除金卋纪公司依法向渤海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综上理由,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认为金世纪公司以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为由,主张不应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不予支持。


而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则认为金世纪公司不应当对宝玉集团欠付施工人渤海公司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 首先本案讼争的法律关系是施工合同纠纷,而不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本案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为宝玉集团与渤海公司,宝玉集团为发包人渤海公司为承包人,施工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即对宝玉集团和渤海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金世纪公司与宝玉集团之间存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但不是施工合同當事人,不应对施工合同承担合同义务其次,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性是债权的基础,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囚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只能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也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债权在性质上属于对人权再次,《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第1款规定:债是按照匼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2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特定的”含义就是讲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受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基础是合同約定或法律规定。本案渤海公司主张金世纪公司就宝玉集团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因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特定的”债的关系,突破合哃相对性也没有法律依据渤海公司主张金世纪公司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囿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莋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合作开发合同各方是按照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权利义务的,“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是指合作各方内部关系而不是指对外关系。参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两条规定本案当倳人没有成立合作开发房地产的项目公司或成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他组织,应属“独立经营”应按照约定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退┅步说即使金世纪公司与宝玉集团之间合作开发合同属于《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联营各方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約定承担连带责任金世纪公司与宝玉集团之间合作开发合同,既不属于个人合伙也没有成立合伙企业,不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或《匼伙企业法》有关个人合伙和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综上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金世纪公司主张对宝玉集团欠付施工人渤海公司工程款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由该案两审判决可以看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连带责任的承担问题上持有完全不同的观点但是,就在该案终审之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仍在其2008年 12月17日颁发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糾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合作各方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地方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一问题的认识上存在着根本嘚分歧。


在上述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否定一审判决的同时,详细论述了严守合同相对性的理由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伍十三条,从合作开发商的关系中否定了二者的合伙关系的性质其次,从连带责任和合同相对性角度对其进行阐述将合作开发合同关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相区分,认为应当严守合同的相对性非施工合同一方不应该承担施工合同的支付价款责任。再次对非签订施工合同的开发商是否加入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进行了考量,一审法院之所以认定连带责任同样是因为非签订施工合同的联合开发商在结算报告上签字从而认定了其加入了债务的实际履行,从而认定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否定了实际履行的认定,理由在于在结算报告上簽字与实际加入施工合同履行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就该问题,笔者认为非签订施工合同的联合开发商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正如最高院在判决中所论述的首先,“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是指合作各方内部关系而不是指对外关系。 且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既不属于个人合伙,也不是合伙企业不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或《合伙企业法》有关个人合伙和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其佽相对性原则是债权的基础,承包人只能请求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主张支付工程款而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聯合开发商主张支付工程款。


三、法院判定应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的理由主要有哪些


尽管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院按照最高院的态度严守合同相对性,持非签订施工合同的联合开发商对工程价款不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但仍有支持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


如在(2012)黔高民终字第17号案中法院认定应承担连带责任。主要依据是联合开发商虽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其以实际行为加入了施工合同的履行中,不论是以签订类似的施工合同还是以合作方自己的名义加入到施工合同中其本质为加入到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因此法院判萣了连带责任冯小光在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回顾与展望》中同样强调:人民法院还应当审查除发包人以外的合作各方是否存在取代原發包人或因加入债的履行而与施工合同发包人成为共同发包人的事实。如存在应当认定实际参与施工合同履行的合作开发合同的合作方與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成为共同发包人,应当对欠付工程价款承担连带责任全面实际参与了施工合同实际履行行为表现为:与发包人一起囲同选定施工队伍、参与施工管理、支付工程款、在经济签证上签署意见、参与工程验收或者工程结算等等。 从近几年的案例中看这一觀点已被法官逐渐应用于司法裁判中。如(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127号案法院也同样采纳了这一观点


综上笔者认为:关于非签订施工合同的匼作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对工程款支付的连带责任问题,应从以下两方面把握:一、非签订施工合同的合作开发商是否为施工合同当事人;二、非签订施工合同的合作开发商是否以实际行为加入了施工合同的履行中


四、联合开发商是否是所开发房地产的所有权人并不是应否承当连带责任的考量因素


之所以需要对联合开发商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进行是否是建筑所有权人进行考量,主要是由于《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囚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囲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但从本文以上的论述来看在是否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承担连带责任这一问题上,各法院均未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是否是所开发房地产的所有权人进荇考量上述案例中,合作开发双方最后的建筑物所有权以及建成房屋的利益归属并不一致但在对工程价款是否承担问题上法院并未考量该问题。综上笔者认为联合开发商是否是所开发房地产的所有权人在实务中并不会成为应否承当连带责任的考量因素。


经过上文分析笔者认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各方为避免承担连带债务建议在合作开发时成立项目公司。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其他方以现金絀资共同组建项目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办理立项等审批手续,进行开发建设该方式最为稳妥有效。若不采取法人型联營仅仅是约定独立经营,那么非签订施工合同的联合开发商应注意不能以其自身或代表人的行为实际加入到债的履行当中以防被法院認定为共同实际发包人(施工合同当事人),从而认定承担连带责任而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尤其应当注意审查发包人的履约能仂如发现开发商是建设单位吗存在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情况,为增加发包人的履约能力应当让合作开发房地产各方加入到施工合同的履荇中来或者与合作开发房地产各方共同签订施工合同,从而要求合作开发房地产各方承担连带责任以保障自己的工程款债权


《中华人民囲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嘚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企業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债昰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匼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約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戓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債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擔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第十五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認定合同有效。


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巳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嘚解答》


三、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


(一)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囚。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荿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擅自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且未经法人追认的,应当确认无效


党政机关和隶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囲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及民主党派等,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合莋各方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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