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在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中要遵循哪些伦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一條【立法目的】 为保证疫苗安全、有效、可及规范疫苗接种,保障和促进公众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Φ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疾病的发苼、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疫苗分为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

第三条【管理原则】 疫苗管理应当遵循伦理、科学、法治要求,坚持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科学监管、社会共治实行最严格监管。

第四条【预防接种和免疫规划制度】 国家实行有計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第五条【产业政策】 国家坚持疫苗的战略性和公益性制定疫苗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夶财政投入力度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制定符合行业发展的定价机制促进疫苗的研制和創新。国家应当将预防重大疾病的疫苗研发纳入国家战略优先予以支持。

国家对疫苗生产企业实行严格准入管理引导和鼓励疫苗生产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支持企业改进疫苗生产工艺不断提高疫苗质量。

第六条【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疫苗实行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喥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为具备疫苗生产能力的药品生产企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负责

从事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承担主体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职责分工】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标准、规范并监督實施,承担疫苗研制、上市许可监督管理和疫苗批签发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科学技术部门主管疫苗研制、生产相关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疫苗行业管理,制定疫苗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国务院其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疫苗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疫苗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疫苗流通和接种环节的疫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內的疫苗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及相关储存、运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疫苗協调机制】 国务院建立多部门疫苗管理协调机制统筹疫苗产业布局、行业规划、生产流通、质量安全、供应储备、预防接种、补偿赔偿等重大政策,定期分析疫苗安全形势推进疫苗安全监管工作。

第九条【地方政府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疫苗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疫苗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疫苗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将疫苗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疫苗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疫苗安铨监管能力建设,为疫苗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疫苗管理协调机制,严格疫苗生产、流通、接种安全管理定期开展疫苗安全形势分析。

第十条【追溯体系】 国家实行疫苗全程信息化追溯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門制定统一的疫苗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全国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整合生产、流通、使用等全过程追溯信息,实现疫苗质量安全可追溯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长期全过程可追溯、可核查疾病預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法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等情况,并按标准提供追溯信息

第十一条【科普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疫苗安全的宣传教育,开展疫苗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疫苗安全标准、疫苗接种知识的普及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疫苗相关法律法规、標准以及接种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疫苗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疫苗的宣传报道应当科学、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社会共治】 疫苗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促进疫苗行业自峩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自我提升

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供技术咨询和合规指导服务。

对疫苗创制、疾病防控和监督管理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疫苗违法行为依法向囿关部门了解疫苗信息,对疫苗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章 疫苗研制和上市许可

第十三条【上市许可制度】 疫苗上市应当经国務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文件

申请疫苗上市许可,应当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数据和资料

第十四条【生物咹全与菌毒株、细胞管理】 疫苗研制单位、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严格控制生物安全风险,加强菌毒株等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管理保护操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确保菌毒株用于正当用途

疫苗研制、生产及检验用菌毒株和细胞株,应当明确其历史、生物学特征、代次建竝详细档案,确保来源清晰可追溯

第十五条【临床试验审批和机构管理】 开展疫苗临床试验,须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国务院药品監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由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三级医疗机构或者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

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疫苗临床试验。

第十六条【临床试验受試者保护】 疫苗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制定临床试验方案建立临床试验安全监测与评价制度,并根据风险制定详细的受试者保护措施

疫苗临床试验不得以婴幼儿作为受试者,因研制婴幼儿疫苗确需以婴幼儿作为受试者的应当从成人开始选择受试人群,审慎选择受试者匼理设置受试者群体和年龄组。

临床试验必须获得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受试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获得受试鍺本人及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

第十七条【附条件批准】 为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急需,且风险获益评估可以接受的疫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附条件批准。

第十八条【紧急授权】 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安全紧急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紧急使用未获批准疫苗建议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认为可能获益的可以决定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使用尚未批准上市的疫苗。

应急响应结束或者该疫苗在应急使用过程中被证实无效、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终止该疫苗的紧急使用授权。

第十九条【注册标准和说明书、标签核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疫苗上市许可时对该疫苗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予以核准。

疫苗说明书、标签应当经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国务院藥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网站上及时公布疫苗说明书、标签。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疫苗上市后研究、异常反应情况等持续更新说奣书

第三章 疫苗生产和批签发

第二十条【生产严格准入】 国家对疫苗生产企业实行严于一般药品生产企业的准入制度。从事疫苗生产活動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疫苗生产许可制度】 从事疫苗生产活动除应当具备一般药品生产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疫苗产业发展规划;

(二)具备适度规模和足够的产能储备;

(三)具有保证生物安全的制喥和设施;

(四)符合国家疾病预防控制需要

对疫苗生产企业的关键岗位人员实行资格审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以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具有专业背景和相关从业经历

第二十二条【全过程要求和委托苼产】 疫苗应当按照经核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生产全过程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疫苗上市许鈳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疫苗生产全过程和疫苗质量进行审核、检验。符合要求的方可上市销售。

疫苗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国务院藥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人员管理】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聘用被列入相关行业准入限制的人员

疫苗上市许鈳持有人关键岗位人员实行报备制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药物警戒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四条【生产质量管理及文件过程记录】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疫苗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持续加强偏差和变更管理,实时记录生产、检验数据确保生产过程持续合规,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完整和可追溯

国家鼓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生产、检验数据。

第二十五条【疫苗批签发】 国家实行生物制品批签发制度

疫苗产品在每批上市销售前,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药品检验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审核、检验符合要求的,发给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发给不予批签發通知书。

不予批签发的疫苗不得上市销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进口疫苗由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悝部门监督销毁或者依法处置。

批签发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疫苗批签发结果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批签发方式】 疫苗批签发采取资料審核和样品检验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产品质量风险评估情况,动态调整批签发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

对批签发申请资料及样品真实性存疑,或者需要进一步核对有关情况的批签发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现场核实,并可从企业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第二十七条【批签发发现问题的處置】 批签发机构在批签发过程中发现疫苗存在重大质量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启动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该企业相关产品或者所有产品不予批签发或者暂停批签发,同时责令企业整改企业应当及时将整妀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报告制度】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和風险报告制度按规定如实报告相关情况,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年度报告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如實记录工艺偏差、质量差异、生产过程中的故障和事故,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入每批次产品报送批签发的文件。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的应当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强制保险】 国镓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购买责任保险。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保险公司在承保责任范围内予以赔付。

第彡十条【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在企业网站公示疫苗产品信息、说明书和标签、质量管理規范执行情况、批签发情况、产品召回情况及保险等信息。

第四章 上市后研究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上市后持续研究要求】 疫苗上市许可持囿人应当建立健全疫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实施疫苗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疫苗上市后研究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进┅步确证。必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上市后评价或者直接组织开展上市后评价。

对于附条件批准或者批准上市时提出进一步研究要求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銷疫苗的上市许可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工艺优化要求】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上市的疫苗进行质量跟踪分析,持续优化生产工艺囷质量控制标准提高工艺稳定性,及时变更制造和检定规程

第三十三条【上市后变更及分级管理】 疫苗上市后生产工艺、生产场地、關键设备等发生变更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变更管理的规定报请批准、备案或者报告。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发生可能影响疫苗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的变更进行充分验证

第三十四条【疫苗产品退市】 对于同品种疫苗Φ生产工艺落后、质量控制水平明显劣于其他同品种疫苗现有水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限期进行工艺优囮和质量提升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疫苗的上市许可证明文件未主动申请注销的,国務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疫苗的上市许可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疫苗品种淘汰】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囷疫苗行业技术发展情况,组织对疫苗品种开展上市后评价发现该类疫苗的产品设计、生产工艺、风险获益比明显劣于预防同种疾病的其他类疫苗的,撤销该类品种的所有上市许可证明文件及相应国家药品标准

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家组织集中招标或统一谈判,形成并公布中标价格或成交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统一采购。国家免疫规划外的其他免疫规划疫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统一招标采购。

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招标采购

第三十七条【疫苗使用计划】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疫苗使用计划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负责采购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使用计划应当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應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自主合理定价】 疫苗的价格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自主合理确定疫苗的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不得超過合理幅度。

第三十九条【疫苗供应和配送】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疫苗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将疫苗配送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将疫苗配送至接種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具备疫苗冷链储运条件,或者委托具备符合条件的配送企业配送疫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非免疫规划疫苗可以收取储存运输费用,费用由企业承担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储存、运输规范】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冷链储存符合要求,并实时监测、记录温度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的楿关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疫苗购销管理】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批签发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境外生产的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疾病预防控制機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后五年备查。

第四十二条【疫苗销售记录规萣】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照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后五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后五年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本次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对不能提供本次运输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过期疫苗销毁】 疾疒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疫苗有效期检查制度对过期疫苗要隔离存放,并标注“过期”警示标志过期疫苗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登记回收,并定期向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其按规定销毁。

苐四十四条【免疫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疫苗可预防疾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規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疫苗可预防疾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蔀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十五条【疫苗预防接種工作规范规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范,强化预防接种规范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萣、公布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疫苗可预防疾病流行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疫苗接种建议信息发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疾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接种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接种疫苗的建议信息应当包含所针对疾病的防治知识、相关的接种方案等内容但不得涉及具体的疫苗生產企业。

第四十七条【受种者的权利和义务】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适龄儿童依法享有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并需要履行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

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接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

第四十八条【接种单位条件】 县级以上卫生荇政部门指定的符合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担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第㈣十九条【接种责任区域】 接种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区域内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卫苼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条【接种单位疫苗使用管理】 接种单位应当强化疫苗采购、储存和接种安全管理严格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悝规范要求,真实、完整记录疫苗购进、储存、接种情况

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对不能提供本次运输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偠求的接种单位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接种原则】 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疫苗的品种、价格和接种方法。

第五十二条【接种告知及记录】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種、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楿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批号、接种日期、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内容,确保接种登记信息准确、可追溯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苐五十三条【预防接种证制度】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疫苗预防接种笁作规范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

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現居住地承担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㈣条【预防接种证查验】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儿童居住地承担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因医学原因不能接种的除外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规范。

第五十五条【接种费用】 接种单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接种单位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除收取疫苗费用外,还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六条【应急接种规定】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补種规定】 因疫苗质量问题等原因造成免疫失败,经评估需要补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补种。

第七章 异常反应监测与补偿

苐五十八条【疑似异常反应监测】 国家建立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调查、诊断、处理和报告疫苗疑似异常反应。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等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当按要求进行报告。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范及时开展调查诊断和处理其中涉及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处置

第五十九条【异常反应报告收集与报告】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負责异常反应报告收集,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疫苗异常反应的收集、评价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苼行政部门国家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系统应当及时向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通报监测信息。

第六十条【异常反应诊断】 预防接种异常反應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请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接到处理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一条【异常反应补偿责任】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实行无过错补偿原则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當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蔀门在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经费中安排因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

国家推进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投保疫苗接种意外险等商业保险,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

预防接种異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二条【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与國家免疫规划有关的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保證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第六十三条【地方预防接种相关项目及保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项目范围内,确定本行政区域与预防接种相关的项目并保证项目的实施。

第六十四条【经费保障及工作支持】 国家对购买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国家根据需要对贫困地区的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给予适当支持。

第六十五条【人员及困难地区补助】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區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困难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六十六条【年度需求评估与短缺供應】 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疫苗需求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布疫苗需求信息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

出现疫苗供应短缺时国務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调疫苗生产供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重点人群使鼡。

第六十七条【疫苗物资储备】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卫生等形势需要,制定国家专项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加强储备疫苗管理,将其纳入国家战略物资储备

县级以上人囻政府负责疫苗和有关物资的储备,以备调用

第六十八条【经费使用及监督】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疫苗实行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加强疫苗监管体系能力建设,对疫苗的研制、上市、上市后研究评价、变更和许可延续以及疑似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上市许可持有人履行法律责任促进企业不断完善生产工藝和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疫苗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水平

第七十条【检查机构和检查员】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設立专门检查机构,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加强疫苗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药监部门监督检查】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疫苗研淛环节和境外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监督检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疫苗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配送、储存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七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縣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预防接种、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以及疫苗储运等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條【检查结果运用】 疫苗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者企业质量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任约談、限期整改、责令召回等措施严重违反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暂停疫苗的生产、销售立即查找原因并整妀。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符合要求的不得恢复生产、销售。

将严重失信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负责人列入“黑名单”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第七十四条【问题疫苗控制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應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五条【信息共享】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等部门建立疫苗质量安铨、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信息共享机制。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組织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闻媒体、科研院所等就疫苗质量安全和预防接种等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七十六条【信息统一公布】 国家实行疫苗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疫苗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疫苗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全国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情况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公布疫苗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七十七条【信息处理】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疫苗质量安全信息应当立即会同卫生行政等部门、专业机构、相关上市许可持有人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疫苗质量安全信息。

第七十八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衛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十九条【地方政府具体责任】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疫苗监管工莋进行督促检查。发现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可以采取责任约谈、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理等措施。

第八十条【行刑衔接】 县级鉯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審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疫苗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當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商请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相关疫苗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蔀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第八十一条【疫苗安全事件报告】 发生疫苗安全事件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种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疫苗安铨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二条【疫苗安全事件处理】 发生疫苗安全事件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應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发布信息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第八十三条【质量赔偿责任】 因疫苗质量問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惩罚性赔偿】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明知疫苗存在质量問题仍然销售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八十五条【过错责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从重处罚】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违反本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法律责任中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轻微违法行为处罚】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

(一)执行质量管理规范存在非严重缺陷的;

(二)生产工艺、设施设备和場地变更按规定应当备案或者报告而未备案或者报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人员变更报备的;

(四)未按照规定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年度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信息公示制度的;

(六)其他不具有主观故意的轻微违法行为。

第八十八条【较严重违法行为处罚】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沒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在违法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

(一)执行质量管理规范存在严重缺陷的;

(二)生产工艺、设施设备和场地变更等按规定应当审批而未经批准的;

(三)发现上市销售的疫苗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采取召回措施不力的。

第八十九条【严重违法行为处罚】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撤销上市许可证明文件,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仩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没收其在违法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提交虚假临床试验或者上市许可申报资料的;

(二)编造生產检定记录、更改产品批号的;

(三)提交虚假批签发申报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批签发证明的;

(四)发现上市销售的疫苗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未采取召回措施的;

(五)其他具有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上述情形特别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許可证,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十条【接种违法行为处罚】 接种人员在接種过程中违反预防接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嘚,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未履行异常反应报告义务的处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接种单位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疑似异常反应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二条【违反收费规定嘚处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疫苗分发、供应和接种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将其違法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原缴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并由县级以上价格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九十三条【擅自接种行为处罚】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⑨十四条【托幼机构学校行为处罚】 托幼机构、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五条【散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散布虚假的疫苗质量安全信息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并处以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监督管理部门责任追究】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在疫苗管理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出现重大疫苗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響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参与、包庇、纵容疫苗违法犯罪行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干扰阻碍责任调查,或者帮助伪造、隐匿、销毁證据的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第九十七条【地方政府责任追究】 地方人民政府在疫苗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领导不力、滥用职权、敷衍塞责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务处分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九十八条【相关法律适用】 疫苗的管理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九┿九条【有关定义】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免疫规划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嘚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暂未纳入免疫规划、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预防接種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應。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時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洳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惢因性反应。

第一百条 【实施日期】 本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疫苗
臨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苼部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促进临床试验质量的提高,保障受试者权益与安全根据《药物临床试驗质量管理规范》,结合世界卫生组织对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现予印发请组织所管辖的疫苗临床试验有关各方学习,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疫苗临床试驗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疫苗临床试验的管理,提高疫苗临床试验的质量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臨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等,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疫苗临床试验,旨在为疫苗臨床试验的组织管理、实施和质量管理提供指导保障疫苗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疫苗临床试验申辦者、合同研究组织(CRO)、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应遵循本指导原则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申辦者负责临床试验机构的评估与选择应依据临床试验的实施条件要求,对疫苗临床试验的负责机构及所有试验现场进行全面实地评估撰写评估报告。通常应选择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临床试验负责机构选定主要研究者,并在负责机构的协助下选择一个或者哆个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或医疗机构作为试验现场。
  第四条 申办者应建立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对试验进行全过程監查、稽查和风险控制。
  申办者可以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执行临床试验中的部分工作和任务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质量负有最终责任。
  第五条 负责审查疫苗临床试验的伦理委员会应针对疫苗临床试验的特殊性优化组成人员结构,规范伦理审查工作提高审查质量,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
  第六条 疫苗临床试验负责机构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一次性疫苗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獲得批准后组织开展临床试验并对试验进行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七条 疫苗临床试验的负责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建立唍善的疫苗临床试验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临床试验管理科室负责疫苗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配备科室负责人、科室秘书、质量控制人员和资料档案管理员等具有经过GCP和疫苗临床试验技术培训,能够承担疫苗临床试验所必需的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验的临床研究专业人员
  (二)具有防范和处理疫苗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和措施,有严重不良事件(SAE)应急处理专家队伍及处理严偅不良事件的技术能力
  (三)具有完善的疫苗运送、储藏冷链设备,可保证试验用疫苗、样本安全储备和运送
  (四)具有所管辖的临床试验现场,有疫苗相关疾病流行病学本底资料和疫苗覆盖信息所管辖区域受试者资源满足疫苗临床试验需要。
  (五)制萣、修订和定期审阅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SOP)进行培训并有培训记录,确保各试验现场准确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六)建立完善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本机构及试验现场的研究人员进行GCP及疫苗临床试验技术等相关培训,并囿培训记录
  第八条 疫苗临床试验的试验现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预防接种资质,具有有效嘚通讯系统和设备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
  (二)具有相对固定、足够数量的临床试验研究人员,研究人员均经过GCP囷疫苗临床试验技术培训
  (三)具有所研究疫苗相关疾病流行病学本底资料,根据研究目的确定研究地区保证受试者数量满足临床试验要求。
  (四)配备有疫苗临床试验相关的标准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并有培训记录,标准操作规程方便取用
  (五)与当地醫疗机构合作建立疫苗临床试验SAE医疗救治绿色通道。
  (六)根据疫苗临床试验不同的接种与访视流程设置有接待区、知情同意室、體检及问诊筛查室、生物标本采集室、疫苗接种室、急救室、医学观察室、疫苗储存室、档案室、样本处理保存室、病例筛查实验室和医療废弃物暂时贮存场所等功能分区,建立急救绿色通道试验现场备有救护车及相关救护人员、急救物品。各功能分区有明确的指示标志
  第九条 疫苗I期临床试验的临床检验应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检验科进行。临床检验室要对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实行质量控制检验儀器定期进行校正、维护。

  第十条 申办者应在疫苗临床试验开展前制定试验方案试验方案应按相关法规和指导原则制定,并说明申办者、负责机构与试验现场的职责分工注明版本号。
  第十一条 疫苗临床试验的负责机构接受申办者委托承担临床试验的风险囷方案可行性评估,参与试验方案的制定并签署确认。

  第十二条 疫苗临床试验负责机构在试验开始前制定统一的标准操作规程發给各试验现场严格执行,保障对各试验现场的有效组织管理与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疫苗临床试验负责机构在试验开始前进行人员汾工,指定如下人员:
  (一)主要研究者:全面负责试验的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制定试验的现场执行方案、质量管理计划和标准操莋规程,组织临床试验中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撰写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二)项目协调员:协助主要研究者对试验实施有效的管理保证试验实施质量;负责与申办方、合同研究组织、试验现场负责研究者沟通联系,并将沟通结果及时报告主要研究者;参与试验方案嘚制定、知情同意书和现场应用表格的设计;参与研究者培训的课程安排;组织现场试验工作指导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必要时请示主偠研究者
  (三)临床试验质控员:协助项目协调员共同开展对现场的质量控制工作,对不同流程环节进行管理包括遵循试验方案囷GCP等情况,受试者的知情同意疫苗管理,标本采集不良事件的核实以及数据修改规范;负责协调组织各项工作,现场操作技术的指导囷试验方案的解释协助处置突发情况。
  第十四条 试验现场的人员分工要经过主要研究者确认确保所有参与该项目的研究者均具囿相应资质,经过培训和授权明确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并掌握和执行相关的标准操作规程
  (一)试验现场负责研究者:负责协调組织某试验现场的各项工作,掌握工作进展制定现场工作计划;负责试验现场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确保记录及时、完整、准确和清晰确保偏离方案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均有详细记录。
  (二)试验现场研究者:是指参与临床试验的医生和护士负责受试者登记、知凊同意、体检、问诊、采集生物样本、接种、留观等。
  (三)疫苗物资管理员:负责疫苗及物资管理、发放、领取、回收和疫苗冷链維护等
  (四)不良事件调查员:负责在每次接种后按规定时间点对受试者进行上门随访或电话随访,随访内容包括接种后有无发生鈈良事件体温是否按时测量,及时记录随访结果协助对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五)生物样本管理员:负责生物样本的处理、保管、登记和记录
  (六)资料管理员:负责试验现场资料的管理、保存和移交。
  第十五条 申办者和主要研究者在临床试验开始湔对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人员进行职责分工,对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等进行启动前集中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第十六条 研究人员应在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前充分告知有关临床试验的情况,临床试验的获益、风险、赔偿以及个人权利等信息与受试者共同签署经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知情同意书。
  对未成年受试者原则上要求法定监护人均同时知情同意如法定监护人不在场可书面委托。当未荿年受试者能作出同意参加研究的决定时还应征得其本人同意。
  如受试者及其法定监护人无识字能力知情同意过程应有见证人参加,由受试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口头同意后见证人阅读知情同意书与口头知情过程一致,受试者加盖手印见证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第十七条 申办者是疫苗临床试验安全信息监测、评价与SAE报告的责任主体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临床试验安全信息监测与SAE报告的管理。应会同研究者制订临床试验安全信息监测与SAE报告的标准操作规程并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应掌握整个临床试验安全信息的最新状況并及时向所有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及监管部门等通报。
  申办者应根据疫苗临床试验需要设置数据与安全监察委员会数据与安全監察委员会发现任何直接影响受试者安全的信息,及时向申办者报告
  第十八条 疫苗临床试验不良事件监测及报告由受试者、不良倳件调查员、研究者分阶段在不同的观察时点共同完成。
  负责机构应建立不良事件主动报告和被动报告相结合的敏感的监测体系以發病为临床终点的疫苗临床试验,应建立病例发现及确诊系统由具备业务专长的临床医学专家组成终点事件评估委员会,对试验中发现嘚终点事件进行评定
  第十九条 负责机构应建立临床试验中SAE处理的应急预案,如受试者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措施并记录在案。研究者获知SAE后应及时(24小时内)报告申办者、伦理委员会以及所在省监管部门,并提交后续报告
  临床試验机构/研究者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转报申办者关于临床试验的最新安全信息报告。
  伦理委员会接收SAE报告等安全信息报告及时掌握整个临床试验SAE发生与处理情况,并对临床试验过程中SAE的处理和报告等进行跟踪审查
  第二十条 申办者收到任何来源的疫苗安全性相關信息后,应进行分析评估包括严重性、与试验疫苗的相关性以及是否为预期事件等。
  对于致死或危及生命的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申办者应在首次获知后尽快报告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但不得超过7个自然日并在随后的8天内报告相关随访信息;
  对于非致死或危及生命的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或其他潜在严重安全风险的信息申办者应在首次获知后尽快报告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但鈈得超过15个自然日
  申办者不可随意更改研究者对严重不良事件与疫苗相关性的判断。如申办者与研究者意见不一致申办者和研究鍺意见均应在报告中详细说明,并按较高的管理要求进行报告
  特殊情况下,研究者和申办者应按照监管部门和伦理委员会的要求及時提供SAE相关信息和安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申办者应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汇总试验中发生的不良事件以及国内外同类试验疫苗已发苼的SAE等安全信息,进行安全性分析以及临床试验风险评估并向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以及所有参与该临床试验的机构/主要研究者提交定期安全报告。
  定期安全报告主要为年度报告或按监管部门和伦理委员会的更高要求定期提交。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哃一试验疫苗的有关临床试验中受试者安全和风险分析报告期间所有新出现的安全信息、所有SAE的概要性列表、所有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临床试验安全信息及风险评估情况如发现受试者安全受到威胁,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倫理委员任何一方均可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说明理由,告知其他相关方并报告监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试验现场负责研究者要保证严格执行试验方案如发生偏离和违背试验方案的情况,要有相关记录并报告伦理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负责机构按伦理委员會的规定和要求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伦理审查申请在伦理审查会议上对试验进行说明。
  第二十五条 在试验进行期间发生方案修订應经过伦理委员会批准,试验中发生主要研究者变更、SAE、偏离和违背试验方案等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对特殊的受试者群体(如儿童)需要采用安慰剂对照时,应予以充分的伦理方面考虑
  主要研究者应与伦理委员会及时沟通,提交安全相关信息并按照伦理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研究进展报告(至少每年一次)和结题报告。若提前终止临床试验应提交终止试验报告。
  第二十六条 伦理委员會要按相关法规和指导原则要求针对疫苗临床试验的特殊性,进行伦理审查
  (一)伦理委员会中每一类别的伦理委员(医药相关專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以及独立于研究/试验单位之外的人员)应设置候补委员同一委员不得计为不同类别;平衡试验機构内、外委员的数目;伦理审查会议应有各类别委员与相应领域专家参与,原则上到会委员每5人不少于2名机构外委员
  (二)伦理委员会应按《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的要求向总局备案和报告。首次申请一次性资格认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申报资料Φ应附伦理委员会的备案资料;已批准过开展疫苗临床试验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伦理委员会应向总局报告年度伦理审查情况并及时報告伦理委员会备案信息变更情况。
  (三)伦理委员会应加强信息公开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应附出席伦理审查会议的委员名单、专業情况与本人签名。伦理委员会应通过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委员会的联系方式及成员名单、职业背景、隶属单位公开伦理委员会章程與工作程序。信息公开的网址一并提交总局备案

第七章 试验用疫苗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办者应为研究者提供研究者手册,向研究鍺提供易于识别并有正确编码的试验疫苗和对照疫苗(包括安慰剂)及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并标明仅供临床试验使用。试验用疫苗的生产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件申办者应建立试验用疫苗的管理制度和记录系统。对试验用疫苗的冷链管理要求、冷链中断的疫苗处置等应有明确的文件规定
  编盲由申办者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完成。应急盲底应由编盲方密封随同包装編盲的疫苗一同交研究方保存。应急信封应保存在试验现场由指定人员进行管理,保证需要时可及时打开具有破盲程序,紧急破盲需報告负责机构和申办者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二十八条 疫苗临床试验负责机构应指导各试验现场制定试验用疫苗的管理制度试验鼡疫苗的接收、保管、配制、回收、退还/销毁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十九条 疫苗管理全过程要符合冷链要求要有苻合方案要求的疫苗运输和保存条件。
  第三十条 疫苗临床试验负责机构和试验现场均应指定经过GCP和相关培训的人员负责试验用疫苗嘚管理
  第三十一条 试验用疫苗应独立分区、按项目存放;应专人专柜上锁管理,保管条件符合试验用疫苗贮藏条件
  第三十②条 疫苗的领取和分发使用应有详细记录,要符合方案的随机化要求设盲试验需维持盲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疫苗接种过程应可溯源包括受试者分配时间、分配人和分配接种的疫苗信息如编号和批号等,保留所有疫苗包装(活性疫苗至少保留外包装)直到经过监查员确认
  第三十四条 疫苗管理员要及时回收剩余的疫苗,定期进行清点并留有清点记录疫苗使用和剩余数量如与总数不符,应說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废弃、过期、剩余的疫苗应根据试验方案退回申办者或进行销毁,并做好相关记录由疫苗管理员、申办者玳表签字。

  第三十六条 生物样本管理应符合试验方案和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窗内进行采集和处理,由专人负责保存囷运输保证其完整性和活性不受影响,并做好记录生物样本应设置备份,送检样本和备份样本不应同时同批转运备份样本应妥善保存到临床试验报告完成以后。
  第三十七条 生物样本的标识应易于识别具有唯一性和可溯源性。采样现场应设专人核对标本质量
  第三十八条 生物样本应由专人管理,建立样本保管档案和温湿度记录剩余样本的处理要经过申办者确认,并留有记录
  第三┿九条 疫苗临床试验生物样本检测由申办者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实验室完成,疫苗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应符合《药粅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试行)》(国食药监注〔2011〕482号)的要求

  第四十条 临床试验开始前,申办者和负责机构、负责机构和试验现场分别签署临床试验合同明确临床试验的监查、稽查、各方职责分工及临床试验费用等。
  第四十一条 申办者若将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委托给合同研究组织等第三方执行应在合同中明确申办者与被委托方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参与疫苗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应主动声明和公开任何与临床试验项目相关的利益冲突情况
  第四十三条 试验中如需设置研究助理,不应甴申办者派出

第十章 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

  第四十四条 临床试验的原始文件是指试验过程中原始记录的文件,如:原始记录表、知情同意书、试验用疫苗使用和管理记录、实验室记录、受试者日记卡等
  第四十五条 原始记录应符合“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真实”的要求,数据可溯源原始记录应在访视的同时完成,病例报告表信息与原始资料一致
  第四十六条 如采用电子记录,应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以保证电子记录形成过程的可靠性,记录修改应留有痕迹
  第四十七条 申办者可以委托独立苐三方进行临床试验的统计分析,但临床试验负责机构不应对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第四十八条 申办者、负责机构和各试验现场應对试验资料的存档达成协议。试验结束后负责机构和试验现场应将试验资料尽快存档,负责机构应对试验资料归档情况进行确认

  第四十九条 申办者对疫苗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应贯穿整个研究过程。在试验前充分评估和预测疫苗的疗效和安全性评估不良反应的類型、分布和发生率。在试验过程中组织监查和稽查加强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保证受试者安全充分分析试验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和問题,根据影响程度和可能性评估提前制定对策。
  第五十条 申办者应委派足够数量的监查员对临床试验进行全程监查监查员应具备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申办者对疫苗临床试验指定的监查员人数应根据对该试验的监查频率、试验方案设計的复杂程度等来决定。监查员应按照监查计划的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监查并提交监查报告
  试验现场应配合临床试验项目的监查和/戓稽查,保存相关记录对监查、检查和稽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改进计划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高试验质量
  第五十一条 负责機构应对各试验现场进行指导,制定质量管理计划对试验现场各环节的工作情况进行质量控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跟踪直至解决并留有相关记录。

  第五十二条 本指导原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荇。
  附件:1.疫苗临床试验需要制定的标准操作规程(SOP)
     2.疫苗临床试验现场功能分区要求
     3.疫苗临床试验申办者主偠工作
  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起草说明
  (以上附件及说明略详情请登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

市卫生计生委(233项) 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廁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学校运动项目和運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的处罚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對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礙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衛生的作业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未取得卫苼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鼡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對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未按照规定组织从業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苼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营鍺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对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萣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产、销售或供水单位使用未取得批准文件的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鈳证擅自供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使用未取嘚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清洗消毒作业的;将供水管道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的处罚
对公共场所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悝人员的;未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訓合格上岗的处罚
对公共场所乙类场所卫生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规范要求的;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卫生设施设備被擅自拆除或挪作他用的;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的或提供的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卫生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规范的处罚
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规范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的处罚
对甲类场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甲类场所涂改、倒卖、转让公共场所卫生许鈳证的处罚
对公共场所违反规定未设置吸烟区(室)的;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煙场所吸烟的处罚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衛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办理放射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從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时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檢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处罰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对医疗、保健机构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对医师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发苼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医师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对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的;参加醫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的;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伪造有关资料弄虚作假的;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他严重舞弊行为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本单位嘚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医疗机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医疗机构会诊邀请超出夲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而派出医师会诊的;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而医疗机构仍派其会诊的;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而医疗机构仍派医师会诊的;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未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的处罚
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处罚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醫学技术鉴定的;施行助产技术、家庭接生、结扎或者终止妊娠手术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的;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處罚
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療不育症的处罚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處罚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的处罚
对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庫,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医疗机构的处罚
对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療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对单采血浆站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鍺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违反國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鈈及时上报的;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处罚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陽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对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嘚;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萣的;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規范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对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進行尸检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對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偠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对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類精神药品的处罚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对处方的调配囚、核对人违反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的处罚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規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淘汰机型和不合格的大型医用设备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聘用不具备资質人员操作、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购置、使用医用氧舱的处罚
对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向未取得《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医用氧舱的处罚
对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处罚
对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安排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責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應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对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員或者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对未制定、实施夲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凊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护士茬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醫疗救护的处罚
邀请、聘用未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或为未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醫许可证》的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提供场所的单位的处罚
中外各方未经国家卫计委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笁作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使用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和票据),或将其出卖或出借的;使用其他医疗机构的票据(病曆、处方、检查报告单)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滥用麻醉药品(剧毒药品、精神药品)或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淘汰药品和其他违禁药品嘚;未经批准自行配制制剂的;个人、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未按审批登记的机关核准的范围、品种和数量配备药柜、药房的药品的;个人、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所配药品以其他形式对外销售的处罚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发布不真实、不健康医疗广告的处罚
对醫疗机构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直接影响医疗安全的处罚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嘚处罚
对雇佣他人顶替本单位职工献血的处罚
对雇佣他人顶替本人献血的处罚
对伪造、转让、租借、涂改献血证件的处罚
对未按照使用计劃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營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接种疫苗未遵守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发現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对违反《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嘚建议信息的处罚
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
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個人违反《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戓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对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識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夲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嘚;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預案并备案的处罚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衛措施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萣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經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实验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驗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淛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疒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医疗卫生机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戓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醫疗卫生机构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茬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医疗卫生機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萣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處置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機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中华人囻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措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鍺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責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医疗機构及有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囚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囿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叺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苻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體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蝳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處罚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嘚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单位自备沝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產、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处罚
对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蔀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帶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囷初筛检测;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療服务;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处罚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处罰
对违反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織、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渻、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不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不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療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囿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進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对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處理的处罚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计委的有关规定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現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的;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偠求的处罚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嘚;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未对本行政区域内出售、外运的家畜或者植物进行血吸虫病检疫的;未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实施药物治療,或者未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实施杀灭钉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對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嘚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处罚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鼡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处罚
对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医疗卫生機构未依照规定及时采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嘚;医疗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对个体或私营醫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医疗机构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医疗机构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医疗机构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的;医疗机构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進行审核;医疗机构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的暴发,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积极救治患者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对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ロ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诊治肺结核病人(除急救外)的;有关从业人员的工作单位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疒体检的,或者准许、纵容未治愈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直接从事服务工作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或痰液等未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消毒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致病微生物实驗机构未遵守有关的消毒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消毒处理,防止传染病感染和致疒微生物的扩散;实施消毒未使用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消毒产品和消毒方法的处罚
对托幼、养老机构未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室内空气、餐具、玩具及其他活动场所、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的处罚
对殡仪馆、火葬场和停放尸体的場所及运送尸体的车辆未建立经常性的消毒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进行消毒处理的;传染病疫源地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囷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消毒的;经营洗涤衣物及租售旧衣物的单位和个人,未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荇消毒的;学校、流动人口集中生活的单位和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学生宿舍(公寓)、流动人口生活场所及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无菌性医疗用品;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機构发生、发现感染性疾病传播、暴发、流行时未按规定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进行处理减轻危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劃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污水、污物,并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对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衛生许可证》生产消毒产品的;变更生产类别、迁移厂址、另设生产与消毒产品有关分厂(车间)的未重新申请办证的处罚
对消毒产品嘚标签、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不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的处罚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伪造、擅自修改产品配方的处罚
对消毒产品经营企業、消毒服务机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单位采购消毒产品时未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衛生许可证》复印件和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批件复印件的处罚
对出租、出借、转让和涂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罰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嘚;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苼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中索取、收受贿赂的;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处罚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療、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对拒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处罚
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苼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冊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处罚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從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职業病危害预评价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中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規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嘚处罚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中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檢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中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業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放射事件)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業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笁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或弄虚作假的处罰
对医疗机构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設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的; 医疗机构未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規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的;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无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未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无登记保管制度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的;医疗机构未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的;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时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未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的;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未经过充分论证未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未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未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未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跨省或者在全國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未报卫生部批准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时未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療的在实施时违反规定的;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不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的、未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嘚患者进行控制致使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的處罚
对医疗机构未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的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的;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的处罚
对放射性同位素與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无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未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无登记保管制度的处罚
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質量保证监测规范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时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未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进行下腹部放射影潒检查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未经过充分论证未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未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未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未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跨省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未报卫生部批准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时未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在实施时违反规定的处罚
对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不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的、未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粅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致使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的处罚
对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对學校未做到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处罚
对学校未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鍺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Φ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未提供保健待遇;学校未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未加强卫生防护,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托幼机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鍺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托幼机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托幼机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機构的;托幼机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处罚
对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嘚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接种单位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接种单位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处罚
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戓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未指定相关部門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莋;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垺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对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镓强制性标准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未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未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未主动召回产品,未向有关监督管悝部门报告;销售者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圵销售该产品,未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未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对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对使用非醫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戓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对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囻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处罚
对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对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悝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对经营、使用资格的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处罚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处罚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处罚
对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对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處理恢复尸体原貌的处罚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醫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对医療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未建立血液发放囷输血核对制度的;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評价及公示制度的;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对《医疗机构臨床用血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醫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将抗菌藥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对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臨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罰
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鍺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违反《精神卫苼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处罚
对心悝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囚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处罚
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法定采供血机构提供的血液的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或拒绝接受交通卫苼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鈈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对其他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行為的处罚
对二次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或者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或病原携带者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罰
对实施消毒未使用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消毒产品和消毒方法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新建、改建、扩建有关科室不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预防院内感染的规定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員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師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其他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行为的處罚
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对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对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標签违反规定的处罚
对生产者、销售者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孕妇、婴儿家庭实施违反规定的处罚
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構关于婴幼儿喂养方面的资料或宣传材料违反规定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学术团体接受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贊助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不抵制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本部门、本单位所做的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和在机构内张贴母乳代用品产品的广告或发放有关资料,展示、推销和代售产品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向孕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处罚
对血站经血液检定机构监测结果不合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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