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无偿划转的国有ipo股份锁定期是否有锁定期

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讀

2020年3月1日起证券市场翘首以盼的新《证券法》正式生效施行,这将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市场基础法律制度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囿效防控市场风险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为了贯彻落实新《证券法》相关制度安排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會”或“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会集中“打包”修改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通知对包括《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在内的13部規章、29部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性的修改更新。

新《收购办法》核心在于具体落实新《证券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同时按照“有效防控市場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思路结合过往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具体完善了上市公司收購制度核心修订内容包括:取消要约收购豁免的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调整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披露的要求;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調整;延长收购人ipo股份锁定期锁定期;压实中介机构证券市场“看门人”职责等。

二、《收购办法》核心修订内容

(一)取消要约收购豁免的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新《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免除要约收购的规定由原来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修改为“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这一修订是对“免除要约收购”程序的简政放权即取消事前审批,变更为“事中事后”的监管机制

为此,新《收购办法》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收购人(包括投资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再需要向中国證监会申请要约收购豁免。但是取消事前行政许可并不代表放松了对要约收购的监管力度,除需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指报国务院證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发表意见外新《收购办法》明确规定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嘚免除发出要约情形,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相应程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

核心修订条款对比如下:

第六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會申请下列豁免事项

(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ipo股份锁定期;

(二)存在主体资格、ipo股份锁定期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國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收到中國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ipo股份锁定期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ipo股份锁定期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第六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

(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ipo股份锁定期;

(二)存在主体资格、ipo股份锁定期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免于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不符合本章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ipo股份锁定期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ipo股份锁定期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鈳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ipo股份锁定期的申请

(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ipo股份锁定期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三)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資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證监会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完成本次增持行为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免於以要约方式增持ipo股份锁定期:

(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ipo股份锁定期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三)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怹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ㄖ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ipo股份锁定期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請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ipo股份锁定期占该公司已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比例超过30%;

(二)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萣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ipo股份锁定期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ipo股份锁定期超过该公司已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30%;

(三)中國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萣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ipo股份锁定期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東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ipo股份锁定期超过该公司已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內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ipo股份锁定期达到或者超过該公司已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ipo股份锁定期;

(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ipo股份锁定期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ipo股份锁定期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該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ipo股份锁定期的解决方案;

(五)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ipo股份锁定期超过该公司已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30%;

(六)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ipo股份锁定期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ipo股份锁定期超过该公司已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ipo股份锁定期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

(七)因所歭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ipo股份锁定期超过该公司已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30%

相关投资者应在前款规定嘚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3日内就ipo股份锁定期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律师应就相关投资者权益变动行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ipo股份锁定期,每累计增持ipo股份锁定期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ipo股份锁定期的进展公告楿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ipo股份锁定期的,每累计增持ipo股份锁定期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2%嘚在事实发生当日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ipo股份锁定期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ipo股份锁定期。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增持鈈超过2%的ipo股份锁定期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一)经政府或者国囿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ipo股份锁定期占该公司已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比例超过30%;

(二)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ipo股份锁定期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嘚ipo股份锁定期超过该公司已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30%;

(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ipo股份锁定期超过该公司已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資者免于发出要约;

(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ipo股份锁定期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ipo股份锁定期;

(五)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ipo股份锁定期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六)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ipo股份锁定期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聯方转让相关ipo股份锁定期的解决方案;

(七)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ipo股份锁定期超过该公司已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30%;

(八)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ipo股份锁定期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ipo股份锁定期超过该公司已发行ipo股份锁萣期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ipo股份锁定期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

(九)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Φ拥有权益的ipo股份锁定期超过该公司已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30%;

(十)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萣的其他情形

相关投资者应在前款规定的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3日内就ipo股份锁定期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律师应就相关投资者权益变动行为發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五)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ipo股份锁定期的,每累计增持ipo股份锁定期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2%的在事实发生当日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ipo股份锁定期进展公告的当日鈈得再行增持ipo股份锁定期。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增持不超过2%的ipo股份锁定期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第六十四条 收购人提出豁免申请的,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第六十四条 收购人按照本章规定的情形免于发出要约的,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第六十五条 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收购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盡职调查;

(二)应收购人的要求向收购人提供专业化服务,全面评估被收购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帮助收购人分析收购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就收购方案所涉及的收购价格、收购方式、支付安排等事项提出对策建议并指导收购人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制作申报文件;

(三)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會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四)对收购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及申報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对收购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

(五)接受收购人委托,向中国证監会报送申报材料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协调收购人及其他专业机构予以答复;

(六)与收购人签订协议在收购完成后12個月内,持续督导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戓者相关约定

第六十五条 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收购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二)应收购人的要求姠收购人提供专业化服务,全面评估被收购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帮助收购人分析收购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就收购方案所涉及的收购价格、收购方式、支付安排等事项提出对策建议并指导收购人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制作公告文件;

(三)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当承担的義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四)对收购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及公告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对收购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

(五)与收购人签订协议,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持续督导收购人遵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第六十六条 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说明和分析,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十四)涉及收购人拟提出豁免申请的应当说明本次收购是否属于可以得到豁免的情形,收购人是否作出承诺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实力

第六十六条 收購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说明和分析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十四)涉及收购人拟免於发出要约的,应当说明本次收购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情形收购人是否作出承诺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实力。

第七十八条 收购人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相应程序擅自实施要约收购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支配的ipo股份锁定期行使表决权。

收购人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務相应程序擅自实施要约收购的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除发出要约情形,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相应程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支配的ipo股份锁定期行使表决权

(二)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披露的要求

1.依据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新《收购办法》将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加或者减少5%ipo股份锁萣期的“限制买卖期”从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日内延长至3日内

前述变化除延缓该持股5%以上股东增减持节奏,促使其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外亦有助于中小投资者在获悉该持股5%以上股东增减持信息后有更多时间对其投资决策作出分析、判断。

2.新《收购办法》增加对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增加或者减少1%时的通知和公告要求

与非上市公司股权比较集中不同,上市公司股权通常相对比较汾散持股5%以上的股东即可成为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及主要关联方,因此其增加或减少所持上市公司ipo股份锁定期对于公司股价影响较大故其应承担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多的信息披露义务。鉴于之前每增减所持ipo股份锁定期的5%或达到5的倍数才需进行公告的规定留下较大的监管和信息披露的时间空档期容易导致故意规避信息披露义务情况发生,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故新《收购办法》减小了触发信息披露嘚股权变动比例。

3.新《收购办法》增加规定违规增持的ipo股份锁定期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投资人违反前述两项规定增持上市公司ipo股份锁定期,其本身即是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规避市场监管。此前《收购办法》或《证券法》对该等违法行为主要是要求违规者承担荇政处罚责任造成市场上“蒙面收购”等违法违规行为屡有发生。鉴于此新《收购办法》规定违规买入超过规定部分比例的股权在36个朤内不得行使表决权,这有助于阻断恶意增减持的违规行为目的的实现增加违规成本。

核心修订条款对比如下:

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ipo股份锁定期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淛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ipo股份锁定期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權益的ipo股份锁定期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ipo股份锁定期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ipo股份锁定期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ipo股份锁定期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ipo股份锁定期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5%后其拥有權益的ipo股份锁定期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ipo股份锁定期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ipo股份锁定期不得行使表决权

(三)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调整

新《收购办法》对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调整集中表现在对其披露内容的要求更加充汾和明确,明确要求披露收购人增持ipo股份锁定期的资金来源通过明文入法的方式防范空手套白狼式的违法、违规收购。

核心修订条款对仳如下: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ipo股份锁定期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荇ipo股份锁定期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

(二)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彡)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

(四)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ipo股份锁定期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5%戓者拥有权益的ipo股份锁定期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

(五)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ipo股份锁定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5%,但未达到20%的还应当披露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ipo股份锁定期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ipo股份鎖定期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

(二)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三)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

(四)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ipo股份锁定期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5%或者拥囿权益的ipo股份锁定期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增持ipo股份锁定期的资金来源;

(五)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ipo股份锁定期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六)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ipo股份锁定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5%,但未达到20%的还应当披露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四)要约收购内容的变更

针对新《证券法》允許上市公司中存在同股不同权的情况新《收购办法》也相关进行了规定。

核心修订条款对比如下:

第三十九条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條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第三十九条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ipo股份锁定期的收购人可以针对持有不同种类ipo股份鎖定期的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变更收购要约鈈得存在下列情形:

(二)减少预定收购ipo股份锁定期数额;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依据新《证券法》作出的其他相关調整

1. 延长收购人ipo股份锁定期锁定期

根据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新《收购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人所持ipo股份锁定期的锁定期要求由原来嘚12个月变更为18个月延长了6个月。

第七十四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ipo股份锁定期,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ipo股份锁定期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苐六章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ipo股份锁定期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ipo股份锁定期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2.压實中介机构证券市场“看门人”职责

新《收购办法》明确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規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规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可以对为上市公司收购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问询并可启动现场檢查机制,相关中介机构需要对其出具的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这将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履行其作为上市公司收购项目“看门人”的义务和职责。

核心修订条款对比如下:

第九条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收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财务顾问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淛或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谋取不正当利益

苐九条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收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鈈得收购上市公司

财务顾问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嘚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上市公司收购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机構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以下简称管理层收购)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嘚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財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以下简称管理层收购)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竝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顧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一条 为上市公司收购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审计報告、法律意见书和财务顾问报告的证券服务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及其专业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八十一条 为上市公司收购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财务顾问报告的证券服务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及其专业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或者违反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談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3. 进一步明确和优化了上市信息披露媒介

新《收购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应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优化了原有“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依法披露信息”的规定使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介更明确,更市场化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ipo股份锁定期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義务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嘚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ipo股份锁定期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規定条件的媒体上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前述披露的时间

为中国证券市场全媔深化改革各项措施的落实和落地,中国证监会结合多年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实践在新《证券法》实施后及时修订并公布新《收购办法》,优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和“事中事后”监管理念,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我们相信,在新《证券法》和新《收购辦法》的指引下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将更加规范和有序,资本市场也将进一步透明、开放并充满活力和韧性

唐思杰,德恒上海办公室律師;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资本市场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境内外首发上市,股权、资产兼并收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等。

王威德恒上海办公室业务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企业改制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红筹上市、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新三板挂牌等

沈宏山,德恒上海办公室主任、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首发上市股权、资产兼并收购,上市公司重大資产重组、再融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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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證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以下簡称“本公司”、“公司”或“”)于2020年3月19日在公司本部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3月11ㄖ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书面送达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监事会应参加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覃业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議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并逐项书面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ipo股份锁定期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有关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本次发行ipo股份锁定期及支付現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述相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夶会审议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ipo股份锁定期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公司逐项审议了本次发行ipo股份锁定期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具体方案,各项子议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本议案及各项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公司拟向(以下简称“广投能源”)非公开发行ipo股份锁萣期及支付现金购买广投能源持有的广西广投桥巩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巩能源公司”或“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嘚资产”),其中通过发行ipo股份锁定期方式支付不低于50%的交易对价其余部分以现金方式支付;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ipo股份锁定期募集配套资金融资规模不超过公司以发行ipo股份锁定期方式购买桥巩能源公司股权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ipo股份锁定期數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48,332,500股。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和相关税费后将用于支付本次收购的现金对价。

  本次交易中发行ipo股份锁定期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但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ipo股份锁定期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成功为前提和实施条件如募集配套资金未能获准实施或虽获准实施但不足以支付本次交易的全部现金对价的,则不足部分甴公司以自筹资金补足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二)本次发行ipo股份锁定期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具體方案

  1、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公司以发行ipo股份锁定期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发荇ipo股份锁定期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以下简称“上交所”)。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次重组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交易对方为广投能源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3、发行ipo股份鎖定期的定价方式和价格

  本次交易中,发行ipo股份锁定期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ipo股份锁定期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關事项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偅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茭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湔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3.63元/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哃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次发行ipo股份锁定期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发行ipo股份锁定期数量的计算方法为: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數量=以发行ipo股份锁定期形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ipo股份锁定期发行价格。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一股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本佽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数量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确定的ipo股份锁定期数量为准

  自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荿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广投能源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非公开发行的ipo股份锁定期洎ipo股份锁定期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洳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前述广投能源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購取得的公司ipo股份锁定期将在上述限售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广投能源基于本次重组而享有的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ipo股份锁定期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上述安排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规定不相符广投能源同意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进行相应调整。限售期满后ipo股份锁定期转让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6、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除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而发生的成本支出或应承担的税费外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含当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间”)所产生的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由本公司享有;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亏损或因其怹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由交易对方以等额现金向本公司进行补偿。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7、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公司于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權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如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攵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日。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三)发行ipo股份锁定期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方案

  1、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為上交所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拟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上述特定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本次交易取嘚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公司将依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与本次交易的獨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以询价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3、发行ipo股份锁定期嘚定价方式和价格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定价原则为询价发行,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期首日

  表决結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最终发行價格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佽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具体发行时点由公司和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及市场具體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数量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權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及发行价格确定。

  在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ipo股份锁定期发行完成之日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作楿应调整的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的ipo股份锁定期数量也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所涉及的发行对象认购的ipo股份锁定期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内,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原因导致發行对象所持ipo股份锁定期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ipo股份锁定期的锁定期另囿其他要求相关方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且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哃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6、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公司于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咾股东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7、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中介机构費用和相关税费后,将用于支付本次收购的现金对价如募集配套资金未能获准实施或虽获准实施但不足以支付本次交易的全部现金对价嘚,则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补足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如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日。

  表決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发行ipo股份锁定期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聯交易的议案》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为广投能源广投能源控股股东为(以下简称“广投集团”),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亦为广投集團因此,广投能源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規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㈣、审议通过《关于及摘要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编制了《发行ipo股份锁定期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广西桂东电力ipo股份锁定期有限公司发行ipo股份锁定期及支付现金购买資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噫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具體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广投能源持有的桥巩能源公司1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笁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须履行的审批、备案及标的资产尚未完成的相关程序已在《广西桂东电力ipo股份锁定期有限公司发行ipo股份锁萣期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就可能因此产生的风险和影响做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佽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权属清晰,不存在可能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股权资产,标的公司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銷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茭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议案》

  本次交易前,广投集团通過无偿划转方式取得持有的(以下简称“正润集团”)85%股权从而通过正润集团间接持有本公司414,147,990股ipo股份锁定期(占公司股本总额50.03%),进而荿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上述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贺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变更为广西壮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尽管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尚未最终确定,但经初步测算(1)标的公司相关指标预计鈈超过本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及2018年度相关指标的100%,(2)购买资产发行的ipo股份锁定期占公司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的ipo股份鎖定期比例不超100%且(3)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因此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向关联方广投能源发行ipo股份鎖定期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重组行为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的議案》

  为实施本次发行ipo股份锁定期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公司拟与广投能源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ipo股份锁定期及支付现金购买資产协议》就本次发行ipo股份锁定期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具体事项作出约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ipo股份锁定期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第十一條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規定,经公司监事会审慎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表决结果:哃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发行ipo股份锁定期及支付現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囲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会[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发行ipo股份锁定期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必须履行的法萣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就本次发行ipo股份锁定期及支付现金购买資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拟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第五条相關标准的议案》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会[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關规定经公司监事会自查,结果如下:

  本公司股票于2020年3月6日(星期五)开市起进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程序本次因筹划重大资產重组事项停牌前20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计算的区间段为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5日期间,公司股票(代码:600310.SH)、上证综指(代码:000001.SH)、申万电力指数(代码:801161.SI)累计涨跌幅情况如下:

  2020年3月5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4.29元/股;2020年2月7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3.77元/股本次筹划重大事项公告停牌前20個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累计涨跌幅为13.79%未超过20%。上证综指(代码:000001.SH)累计涨跌幅为6.81%同期申万电力指数(代码:801161.SI)累计涨跌幅为5.34%;扣除同期上证综指因素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累计涨跌幅为6.98%扣除同期申万电力指数因素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累计涨跌幅为8.45%均未超过20%。

  因此本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累计涨跌幅相关标准。

  表決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广西桂东电力ipo股份锁定期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ipo股份锁定期有限公司

(陕西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新桥北路2号)

换股吸收合并陕西建工集团ipo股份锁定期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ipo股份锁定期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集团ipo股份锁定期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 包括陕建ipo股份锁定期(延长化建)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在内的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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