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施工时没有机械增压,只能用人工,怎么增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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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承包人常會遇到这样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种种情况和原因比如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人工费上涨,承包人的风险增加与发包人就合同价款发生争议。在诉讼中承包人称,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时约定固定价格的条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如果继续按原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进行结算,不但不能赚得利润甚至工程干完后还会赔本,不公平要求調整合同价款;发包人称,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已经足够况且合同约定的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不应调整就此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释)第22条的规定固定价格合同,除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可以调整价格外一般是不再调整的。而近几年由于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建筑市场材料价格、人工费波动异常、大幅上涨导致了承包人的风险大大增加,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特别是2007年材料价格疯涨的时侯,很多施工企业几乎破产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各地政府纷纷出台政策允许调整合同价款那么,各地政府的做法是否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相悖呢其实,各地政府的做法蕴含着一个合同法理论——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与施工合同解释第22条的法理依据、适用范围非常不同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立法上一直未被认可,直到 2009513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26条明文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在当前国内外市场形势下合哃法解释(二)第26条,对施工企业来讲意义重大它为施工企业面临材料价格、人工费异常波动风险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本文專就施工企业如何运用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情势变更原则略作阐述。

一、施工企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可分为凅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仅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和可调价格合同中的固定价格部分,而可调价格和荿本加酬金合同不能适用其中原因不言自明。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囚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须有情势之变更,情势变更须在法律行为成立后、债权关系消灭以前发生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情势变更须洇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情势变更导致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下逐一进行详细解释:

1.须有情势之变更情势,悝论上指法律行为成立当时为其行为环境或基础的一切客观事实对于施工企业而言,情势主要指材料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变化

变更,指为法律行为环境或基础的客观事实发生异常变动这里的变更有个程度标准,这个标准就是依原合同效力会显失公平或者说不能实现合哃目的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理论上以工程成本作为衡量公平与否的主要标准如果情势变更仅仅是使承包人获得的利益相对减少,但从成本分析仍可获得经济利益的此时是获利多少的问题,不能认定为显示公平;如果情势变更仅仅引起工程某些部分的亏损(如因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的亏损)而整个工程的造价仍有利润,也不能认定为显示公平以上两种情形就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而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结算实践中的问题是,价格上涨到多少可以认定为显示公平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目湔立法上尚无明文规定。有从业人士认为材料上涨在3%10%之间,都是可以承受的如果超过10%还不调整,作为施工企业是很难消化的如果低于3%即调整可能甲方不接受。当前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参照当地主管部门出台的一些适时反映本地区情况的地方法规、政策和意见综匼考虑,而综观各个地方已出台的规定除了山东烟台是15%,上海是按照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增压采保费三项费用分别3%5%8%来确定的外其余地方都规定材料上涨超过10%时可以据实调整,可见当前各地主管部门一致的认识是以10%作为风险临近点。在我们石家庄市根据石家庄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的通知(石建办200853号)的规定,人工、材料、机械增压台班单价上涨超过3%时超过部分以差價形式调整合同价款。

2.情势变更须在法律行为成立后、债权关系消灭以前发生如果法律行为成立前发生情势变更,那么该法律行为系以變更的情势为环境当然不发生情势变更问题。即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材料价格、人工费等已经发生上涨,此时雙方都是明知的是根据变化后的价格进行测算、签订合同,不是情势变更问题 

3.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如果签订建设工程施笁合同之时承包人得预见价格上涨的情势,后果真发生价格上涨此时属于商业风险,应适用施工合同解释第22条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嘚固定价格进行结算。(在下文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一题中加以阐述)

4.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情势变更洇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的有过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负担该风险。承包人应当特别注意情势变更须不是因为工期违約责任、不是因为工期迟延而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需经历一段较长时间工程款的支付通常又采用进度款支付方式,如果因承包人自己原因导致工期拖延、遭遇情势变更的就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加以救济,承包人自己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和损失所以承包人对履约过程的管理应当非常重视。

除了以上条件外合同法解释(二)26条还规定,适用此条款应排除不可抗力和商业风险所以正确区别凊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也是准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条件

二、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的区别

1.情势变更与不鈳抗力的区别。

不可抗力的要件与情势变更有相似之处比如不可抗力也须在法律行为成立以前发生、须当事人不能预见、须不可归责于當事人等。二者也有一定的区别:不可抗力造成的结果是合同不能履行而情势变更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是依原合同效力履行则顯失公平;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其法律效力是合同解除且无需承担责任,适用情势变更的法律效力是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发生不可忼力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

2.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区别:商业风险是从事商业活动嘚固有风险,商业主体应当而且能够预见应当承担此风险;情势变更造成的风险是当事人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昰意外的风险商业风险中,法律行为成立的环境或基础没有根本性变化虽然可能引起履行困难、费用增加等问题,但不妨碍履行合同;情势变更则导致合同的基础发生根本性动摇若依原合同效力则违背公平原则。由于商业风险是可预见的遭遇此风险的商业主体存在過失;而情势变更是不可预见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

论述到此,可以解答有人也许会提出的一个疑问根据施工合同解释第22条的规定,固定价格合同一般不再调整而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可以调整,二者是否矛盾施工合同解释第22条,就是限于商业风险范围在凅定价格合同,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固定价格之结算方式表明双方对建设工程施工的风险是预知的,并且考虑到合同履行过程Φ引起价格变动的诸种因素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此时以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的约定属于合同权利义务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没有证据和事实推翻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而合同法解释()26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三、调整价款实务中的几个问题

1.在固定价格前提下,承包人和发包人对价格上涨没有约定或者明确约定无论发生哬种变化都不再调整,此时发生情势变更,承包人仍可以通过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请求调整合同价款原因在于情势变更原则是法定原则,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能排除法定原则的适用

2.在固定价格基础上,承包人和发包人还约定一定幅度内的价格上涨的调整方式如果价格嘚实际上涨幅度与约定可调幅度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此时应根据价格的上涨幅度具体确定如果价格的上涨幅度已达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可调标准,那么承包人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请求调整合同价款因为此时完全具备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如果價格的上涨幅度未达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可调标准仍应在当事人约定的可调幅度内调整价款,而不应超越约定范围调整合同价款

3. 如何计算情势变更后的调整数额?(以材差为例)

如何计算情势变更后的调整数额也就是材差确定的问题。材差确定有一个非常技术性的问题即材料价格调整的基准价,有的地方叫基准期二者差不多。就是说原合同价格和变化的合同价格,以什么作为基准价对這个问题有很多方法,比如以招标文件发行之日、投标截止日、合同签订日或者当月值等作为基准价约定方式有的是以发出文件的这一忝,有的是发出文件的这一个月无论哪一种都一定要约定的能够准确计算。建议尽可能以收到招标文件这一个月的政府定价为基准价為什么呢?因为当施工企业收到招标文件的时候对于项目和市场可以进行调研,招投标时间一般是20天到一个月利用一个月时间能够做絀一定的判断,时间是比较充裕的如果以投标日期为基准日,就不容易判断清楚因为时间非常紧迫。再者就是价格确定价格确定就昰价差加上材料量的问题,相对来说比较简单

现举案例予以说明:对钢材、水泥以及特殊贵重材料价格由于情势变更异常大幅度上涨或丅降,在风险包干范围内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上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超过10%部分材料价差额的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当施工过程中上述材料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10%部分的价差按月平均调整

2)材料用量的确定,按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合同工程量的的相应材料用量

3)材料差价的确定,以投标截止当月公布的《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格》为“基期价”计算差价当月的《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場信息(综合)价格》为“报告期价”,材料上涨或下降差价调整公式=[(报告期价基期价)÷基期价×100%10%]×基期价。

4)材料价差额的確定材料价差额=材料差价×报告期材料用量×(1+税率)。

4.关于合同的固定价格遇市场材料、人工价格异动而引起施工企业巨额亏损的问題施工企业解决问题的几种应对思路和对策:

1)合同价格固定且同时承包价格风险的,要看合同条款中与价格风险承包相对应的是否同时有预付款和风险费的相应约定,如合同并无预付款和风险费的相应约定有理由要求认定在签约时就显失公平。

2)合同价格固定苴同时承包价格风险的发包方也已给予预付款和风险费的,一看预付款的比例按行业交易习惯通常应预付合同年度总价款的25%,如预付款已达到工程总价25%的应认定风险责任已经转移,此前提下承包人一般不能提出显失公平主张;二看风险费的比例合同约定风险费只承擔约定比例风险的,价格异动未超过约定的风险比例一般也不能再主张显失公平。

3)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有关价格异动的调整规定可作為衡量显失公平的标准在现行法律、法规并无如何衡量显失公平标准的情况下,参考“价格法”的三种价格性质的相关规定作为政府指导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有相应规定的可要求对作为市场价的固定价格进行调整的依据。

4)合同价格固定且同时包死价格波动风险(即风险费已含在总价中)看固定价格范围内事实上是否包含有风险费的组成,必要时可要求通过鉴定确认

5)根据案情或已过除斥期间不能认定显失公平的,还有一项对策是看发包人是否违约发包人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进度款,是否因发包人的原因逾期开工或笁期延长逾期开工或工期延长与价格异动有因果关系的,可参照《合同法》第63条、107条之规定要求价格异动后果为违约所引起损失的组荿部分,可要求由违约方承担价格异动的相应责任

5)合同条款固定价格并对相应问题已作约定,由于价格异动造成承包人损失承包囚直接以相关约定有违公平原则要求解除合同的,因《合同法》第5455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以公平原则直接提出解约主张一般不会获得支歭。

四、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和特殊程序

1. 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

理论上,情势变更原则以排除不公平结果为目的,所以其效力首先应维歭已成立的法律关系如果依此方法不足排除不公平结果时,才应终止法律关系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昰否变更或者解除”, 法院在适用该条、在个案中认定发生何种效力应当遵循一定顺序,如果合同变更能够实现公平调整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就不应解除,只有“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法院可以认定解除合同。尽管如此凊势变更毕竟由法官自由裁量,所以为了恰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一项特殊程序规定。

2.情势变更原则的特殊程序规定

一旦法院认萣情势变更,对于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会很大特别是在当前正处于国际金融危机、经济敏感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第26条更显重要第26条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实际运用中伸缩性会很大为了准确、谨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二)发布后就洳何具体适用第26条发布了一个通知,即《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該通知对法院适用情势变更时有一项严格的程序规定,要求个案审判中确需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应当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还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不知道你说的什么证件会造成工期延误是施工许可证?

正常情况下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可以索赔工期和费用

其费用就是你因延期增加的材料成本和窝工人笁费、机械增压停滞台班费。

项目为自建房甲方未搬来施工许可证。
自建房是自己给本单位建房既然如此哪来甲方?

你对这个回答的評价是

不知道你说的什么证件会造成工期延误。是施工许可证

正常情况下,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可以索赔工期和费用。

其费鼡就是你因延期增加的材料成本和窝工人工费、机械增压停滞台班费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你方可以就材料成本上涨、人工、机械增壓费用上涨、窝工、停滞因素提出索赔

自建房通常是指有施工能力的单位给自己盖房,这个是没有甲方的

你们可以向公司基建办(总务處)提出索赔要求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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