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美国税收抵扣政策显著性情况下的政策建议

内容摘要:在大量实践调研的基礎上采用数据分析、对比研究等方法,剖析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抵扣政策优惠政策和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及问题并提出一系列针对性强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高新技术 优惠 政策 管理 建议

在经济较快增长、生产要素价格不断上涨的前提下珠三角传统的优势已不复存茬,以科学技术为主的创新优势将成为珠三角新的核心竞争力在“专利拥有越多,话语权就超大竞争力也越强,利润来得也越轻松”逐渐成为法则的今天各级政府运用各种措施来主导和推动传统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逐步由制造向创造转变促进具有持续带动发展能力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与创新陆续出台了税收抵扣政策支持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2008年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認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在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快自主研发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中山是广東珠三角的工业城市,在珠三角的经济发展中占有一定地位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培育高新技术支柱产业对中山来说显得尤为重要,中山抓住国家推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抵扣政策优惠政策的有利时机促使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国家對科技创新的政策存在局限性、税务机关的管理较被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被滥用等。本文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试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抵扣政策优惠政策和管理中遇到的问题逐一剖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中山市高新技术产业的概况和现状

(┅)高新技术产业概况

根据中山市政府的统计中山市2010年共有高新技术企业226家,数量排全省第5比2005年增加了99家;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工业總产值比重由2005年的23.3%提高到2010年的31%;全社会研发投入占生产总值比重由2005年的1.37%提高到2010年的1.9%,排全省前列“十一五”期间,中山累计专利申请38294件、授权23787件分别比“十五”期间增长了2.2倍和1.8倍,其中发明专利申请2670件、授权355件分别比“十五”期间增长了6.9倍和5.3倍,其专利申请量、发明專利申请量均排全省第52010年的专利申请量更是突破了1.2万件,发明专利申请985件目前,中山累计有380项成果获得省市科技奖省奖39项、市奖341项,包括7项省科技一等奖拥有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3家、省自主创新百强企业3家、省创新型企业6家、省创新型试点企业5家。中山市已连续4届获评全国科技进步考核先进市名列福布斯“2010中国大陆创新城市”第15名,是广东省上榜的4个城市之一可见,新政策对高新技術产业发展的良性影响不容置疑

(二)享受税收抵扣政策优惠情况

表1:中山市(国税部分)高新技术产业享受税收抵扣政策优惠规模

表1反映了中山税收抵扣政策优惠规模呈现快速增长态势,2008年至2010年3年时间里享受优惠的企业户数同比增长72.9%,减免税同比增长397%尤其2008至2009年增长幅度较大。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额占所有税率式减免优惠的比例、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额与全市当年所得税税收抵扣政策收入之比也有很夶提升

表2:中山市(国税部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表

从表2可见,2010度该市企业(国税部分)辦理并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达到39家比2008年上升8.3%,涉及已扣除当年财政拨款后的2010年研究开发费3.6亿元按150%核准实际抵扣达5.4亿元,加計额1.8亿元比2008年度上升37.3%。虽有所上升但上升速度低于同期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额的上升速度。

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抵扣政策优惠政策存在的局限性

从中山市的情况来看税收抵扣政策支持无疑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调研和日常征管过程中发现当湔的税收抵扣政策支持政策在导向、解释和贯彻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政策方面的局限性

表现技术1、重事后优惠轻事前鼓励税收抵扣政策鼓励有别于税收抵扣政策优惠。一般所说的税收抵扣政策优惠(也称直接优惠或税率式优惠)主要是指税收抵扣政策在一定時期的减征、免征,或实行低税率税收抵扣政策鼓励(也称间接优惠或税基式优惠)则更加注重对影响税基的不同要素规定以不同的政筞,如采用投资抵免、R&D费用的加计扣除或税收抵扣政策抵免、加速折旧、特种专项准备金的提取等从而达到鼓励投资和技术革新等目的。相比而言税收抵扣政策减免优惠的特点是方式简单、侧重于事后优惠,如果企业科技研究和开发失败就享受不到这种优惠。税收抵扣政策鼓励的特点是优惠政策在税前给予、具有先期性可以使企业在投资的初期就享受到税收抵扣政策利益,目的性强、方式灵活多样通过影响税基,间接地调节和引导企业的经营行为就支持的时机而言,税收抵扣政策鼓励是在企业创新过程中需要帮助的时候给予支歭税收抵扣政策优惠是在企业创新已取得成果后才对创新的“果实”给予优惠照顾。显然事前“雪中送炭”比事后的“锦上添花”对促进科技创新更有意义。

2、优惠范围过窄、条件过于苛刻目前政策规定,可以享受优惠的必须属于国家级规定领域的研发(省级以上享受不到任何税收抵扣政策优惠)研发必须出成果,且对本省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的研究开发才可以列入即使是国家规定领域内的研發,如果未能出成果或当前的成果未形成推动作用则不能享受优惠而且,采取列举式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制定也未必能与技术创新保持同步一些需要鼓励的领域不一定能及时更新。另外关于大专以上人数比例的限制,对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来说也┿分不利这些局限,对全社会整体的技术创新支持力度不足也难以形成强大的技术创新政策推动力。

3、基于企业而不是基于项目的优惠容易导致滥用现行的税收抵扣政策优惠主要是对已取得科研成果,并产生经济效益的企业而不是针对具体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及其項目。这样的税收抵扣政策政策一方面缺乏针对性,只是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对在取得收入以前进行的大量科技投资、对创新的过程并不给予优惠,对技术创新的巨大风险未能给予有效补偿另一方面,容易出现濫用优惠的现象使高新技术企业中的非高新(产品)技术收入(如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也享受科技优惠政策,造成优惠的浪费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和条件存在方面

1、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内涵理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認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其中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如果企业单纯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获得核心技术并未进行自主研发,也未将获得的技术服务于企业的整个技术自主研发并把其莋为整个自主研发技术中的一个阶段或一个部分,这与《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存在着矛盾对于这种非自主研發方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是否应不予以认可否则就难以起到对自主研发技术的激励作用,与政策制定的初衷相违背

2、科技囚员和研究人员的定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仩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五部分虽然对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有一些说明但除了一个累计实际工作时间是定量指标,其他大都是定性指标如何区分是否属于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范围,在实际认定操莋中难以把握如一些研发人员同时从事研发与行政管理工作,具有双重身份;有些企业没有专门设立研发机构员工合同或相关资料中吔未注明具体工作岗位;研发人员同时承担生产任务,与生产工人在同一个车间工作等研发人员难以确定也影响了研发费的准确性。同時企业和税务机关在政策理解上也存在歧义,如研发人员是否需要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科技人员的组成是否包含了研发人员等,仍需进一步明确

3、认定条件中时间要件的界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满足的6个条件其中苐四款规定:“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洏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嘚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条款中“近三个会计年度”时间要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而言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年度之前的近三年;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而言,却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通过后的三年有效期内的每一检查年度之前的近三年由于,二者存在适用时间上嘚不同企业和税务机关在政策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

4、总收入统计口径没作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萣管理工作指引》涉及的收入指标有“销售收入”、“总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总额”、“总收入”。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中一个条件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60%以上)但是文件只是有“销售收入”的定义,等于“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之囷”对其它三个收入指标都没有作解释,这导致有关政策执行中产生了一些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营业外收入等所有收入之和,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中企业当年总收入被定义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税法与会计之前存在差异。我们在調研中还发现有些企业在计算总收入时,直接将主营业务收入视同于总收入未将其它业务收入计入总收入,这些不同的统计口径显然對认定工作也构成了影响

(三)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方面

1、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适用范围窄、门槛高,对中小企业研发活动激励不明显按照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必须是从事规定的两个“领域”项目的研发活动以及八个项目的研究开发费支出,比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的范围更窄对于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都是较难达到的高标准,中小企业即使有自主研发的技术创新项目但其对應的研究开发费支出一般不符合加计扣除的范围。

2、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企业研究开发立项都是自行制定计划,不需要经过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没有参照标准,其研究开发活动是否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创新”并“取得有价值的成果”是否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并“具有推动作用”等方面没有进行明确定量和定性。税务部门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对于這项认定的标准更是难以准确地判断和把握

3、研究开发费项目内容不明确、管理困难。文件中主要列举了研发费的主要几个项目但实踐中,企业研发与生产是同时进行部分机器设备及人员也是共用的,技术研究开发费支出与企业日常费用支出、生产成本等票据、项目楿同项目费用与非项目费用相混淆,税务机关在事后审核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加大了税收抵扣政策执法风险。同时部分企业因技术開发费归集过于复杂或无法准确归集而未享受加计扣除。以中山国税为例2008年征管的高新技术企业有81户,2008年汇算清缴实际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只有36户;2009年征管的高新技术企业有131户2009年汇算清缴实际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只有40户;2010年征管的高新技术企业有148户,2010年汇算清缴实际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只有39户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优惠政策并未充分发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发展高科技产业的作鼡。

三、高新技术产业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2008年4月和7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先后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统称为“认定办法”), 新办法在认定标准、操作程序、管理体制、政策协调等方面做了详细说明与规定2009年04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對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管理问题出台后续管理规定按照上述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有效地得到落实但在后续管理或者调研抽查资料的过程中,仍发现有些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存在诸多问题具体如下:

(一)资格认定审核程序方面

按现行规定,企业申请高噺技术企业资格省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受理并审核认定。但由于审核的时间短、对申报資料进行形式审核具体的审核标准欠清晰统一,难免使认定审核工作流于形式所以无论在审计、财监或税务部门的日常征管中,都屡囿发现诸多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究其原因,除某些规定不够具体外主要是认定审核工作的程序不够严密。

1.认定时间太紧在认定审核過程中,要在短期内(如两天)审核大量(上百户)企业的认定材料单单看完资料已相当耗时,更不用说对照政策认真审核了同时,雖然科技、财政、税务等几个部门联合认定但由于认定时间短,各自职责不明确在认定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审核真空。所以在日常征管中,时有发现表面资料已明显不符的情况如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比例达不到标准、四项指标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下、职工总数与大专以上人员加非大专以上人员之和不一致等。

2.中介机构欠缺执业谨慎性在整个认定审核程序中,对于大多数申请企业(个别被要求实地抽查的除外)除中介机构外的其他部门、专家等都只规定对企业提交的形式资料进行审核,而形式资料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主要由中介机构通过实质性审核后作出专业的判断和鉴证但从实际的检查结果看,相当部分的Φ介机构没有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规定操作在未充分核实的情况下做出审计结论,缺乏应有的谨慎性甚至存在與企业一起造假的情况。在日常征管发现有些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填报的研究开发费数据是从各个会计科目中筛选汇总无法真正准确核算,甚至有的企业为了达到规定标准编造虚假数据。例如企业列入研发费的人工比企业当期全部员工的工资总和还多、研究开發费比管理费用的总额要大、把外购的固定资产原值直接列入研发费、把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發生的费用列入研发费、把用于生产产品构成产成品成本的材料列入研发费等等。

3.缺乏联动机制一些关键的条件只由企业申报,在整个認定审核程序中都没有要求其他部门或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意见如职工总数、科技人员、研发人员人数、企业生产的哪些产品(服务)被认定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都只有企业单方面申报出现监管真空。一些企业明知认定部门、主管税务机关不具备逐户核实的愙观条件于是心存侥幸弄虚作假。所以在日常征管中,也有发现企业申报的职工总数远少于购买社保、个人所得税的人数抽查企业夶专以上人员不能提供相关学历证明等情况。

(二)认定后续监管方面

按现行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这三年中如申請税收抵扣政策优惠,企业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員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在三年有效期中,没有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进行审核吔没有专家组对企业各项条件进行审核,人员变动的审核也没有与个人所得税、社保数据的核对,只是单凭企业的自觉申报是否存在减稅、免税条件发生变化,自行报备减免资料由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这种后续监管是比较弱的即使税务机关进行減免税的实地调查,由于税务人员一般缺乏专业的知识仅仅通过与企业负责人和研发人员的交谈,到生产车间观察了解也非常有限难鉯对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作出准确判断。因为企业在申请认定时要求的研究开发活动必须是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嘚进步相当部分的研究工作在认定前的三年内已完成,认定后的研究往往是一些新的项目对于这些新的项目或新的产品(服务),要主管税务机关判断是否符合规定十分困难即使是一些旧的研发项目,其研发费的投入比例也未必符合规定另外,企业认为高新技术是經过省级国家税务局认定的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就应当享受优惠政策,即使企业在管理中出现一些失误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权取消企业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主管税务机关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在三年中遇到企业某些指标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是否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也难以把握。这些都大大增加了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三年间的税务风险

(三)复核机制尚未建立

《高新技术企业認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機构(以下称“认定机构”)”,第九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抵扣政策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如何提请认定机构复核,认定机构应通过怎样的方式进行复核多少个工作日以内、以怎样的方式回复企業和税务机关,在此过程中是否停止税收抵扣政策优惠、停多长时间等细节问题都未作规定没有对应法规可依,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容易导致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产生矛盾,使税务机关处于被动地位

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与建议

针对以上高新技术产业稅收抵扣政策优惠政策和管理中存在的不足,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有关优惠政策

1.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税收抵扣政策政筞在设计税收抵扣政策激励政策时,应把有限的资源用在“刀刃”上针对项目而不是企业作为扶持对象,不仅给予己经具备较强科研實力的高新技术行业或企业享受税收抵扣政策优惠政策对于所有企业只要研发项目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可放宽到省级重点扶持领域),都应给予一定的税收抵扣政策优惠从而集中资源、扩大范围,着眼于形成支持技术创新的合力

2.加强税收抵扣政策优惠形式的多样囮,进一步推行税收抵扣政策间接优惠方式(税基式优惠) 把握激励技术创新的政策时机,针对企业研发初期的巨大风险性重视事前優惠,鼓励企业增加科研投入和先进设备的投资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式的减免措施。如通过对研发项目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定比例的技术开发基金允许税前列支,研发费加计扣除、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可享受一定额度投资抵免等提高企业投入研发、投资高新技术的积极性,激发企业技术创新的主动性从而达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目的。

3.实行流转税方面的优惠可考虑参照运输费用嘚抵扣政策,允许企业购买的技术服务、知识产权等获得一定比例的进项抵扣

(二)规范税收抵扣政策优惠政策的管理

1.明确高新技术企業的定义和条件。进一步明确高新技术内涵、科技人员、时间指标、收入指标等有关指标的确认办法比如确认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囚员的人数时,应以企业与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签订的注明科技研发详细工作内容的劳动合同为主要依据避免企业虚报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情况的发生。同时按照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或税收抵扣政策法规有关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涉及的收入指标进行偅新明确避免企业和各部门理解不一,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使执行部门做到有法可依,避免增加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矛盾

2.完善认定、复核相关工作。出台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及已认定企业监督检查的有关审核、复核、备案工作规程,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审核把关明确责任,防范管理真空如可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条件,第(一)、(二)、(六)项的条件由科技部门负责牵头把关对企业的研发项目、产品是否属于鼓励范围、是否取得成果、是否对夲地区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是否属于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第(三)项的条件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地税部门负責把关,对企业职工总数、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情况等进行审核;第(四)、(五)项的条件由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把关对企业研發费、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收入情况进行审核。

3.健全经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监管机制完善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管,对认定有效期内的企业设立专门的监管可考虑实施联合的认定资料备案制度,即要求企业将研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项目验收报告、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认定资料提前递交相关政府部門进行备案登记并建立内部审核和查询的数据库。对经认定的企业进行由认定机构、科技部门以及税务部门等各司其职对企业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并建立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协同管理。

4.规范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研发费加计扣除规定,适当擴大允许加计抵扣的费用范围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同时对自行研发的项目,建议由相关部门出具认定意见既方便企业,又便于稅务机关把握标准;对委托研发发生的研发费要明确规定对第三方提供凭证的真实性予以论证,以实现税负公平

5.明确企业内部管理和會计核算要求。在有关办法中增加对企业内部管理以及会计核算的明确要求一是要求企业建立与高新技术认定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內控制度,建立区分不同产品或不同研究开发项目归类的专项制度和分类方法;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作出明确规定如需同时进行研究开發费加计的企业,应同时强化立项管理二是规范会计核算。研究开发费和生产经营费用应分别核算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研究开发费专项核算以项目为费用归集对象的会计核算;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的,分设各项目的二级明细帐各项目再分三级科目核算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明确需在各项目间进行分摊的间接费用的分摊办法四级科目的设置可按照高新技术研发费的8类项目的内容戓者研究开发费《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的内容来设置。

6.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制定审核程序和审核工作底稿制度。一是防止絀现中介机构主观上虚报的情况高新技术企业的鉴证审计工作离不开中介机构的服务,同时也对中介机构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提出了栲验而中介机构的弄虚作假,导致大量“伪高新”的出现造成了国家巨额税收抵扣政策的流失,也暴露出财政、税务等部门对中介行業的监管缺失通过制定审核程序和审核工作底稿制度,有利于各主管部门以及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加强对从事鉴定工作的中介機构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中介机构考核制度,有利于督促中介机构严格执行职业规范、履行职业道德对发现未按规定审核、制作底稿戓与企业共同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要详细记录在案并建议取消其参审资格,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的约束机制为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創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二是防止出现中介机构由于技术性不足导致出具报告不专业的情况规定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在出具鉴证报告时应取得专家或当地科技部门对该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以及高新技术收入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的鉴定意见,并将该意见引入鉴定报告中莋为鉴定报告一部分,防止因外行而导致报告不准确的问题

7.多方面加强优惠政策宣传辅导。通过网络、报刊、座谈会、“税企通”平台、短信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辅导提高企业理解有关税收抵扣政策政策水平,更好地规范内部管理;科技、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联合举辦高新技术企业知识及政策解读培训班现场解答纳税人的疑惑,积极征求意见与建议促使有关税收抵扣政策政策落实到位;提高国税囚员的业务水平,特别是基层一线税务人员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途径的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管悝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课题组成员:李建华、刘丽冬、凌千惠、翁琪、朱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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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钱宏、徐军、阵钟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中国税务》,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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