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5年办的约定转存交易凭证转存上未显示约定转存几个字,现在才发现4年了,会不会没有转存我也未去查

兴全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鉴于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規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发行兴全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兴全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兴全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兴全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称“基金

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

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嘉里城辦公楼28-30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間: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經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竝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議。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地方政

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荇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須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

形成的股票等因上述原因歭有的股票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且信用债的投资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5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產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茬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進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且信用债的投资比

2、每个交噫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現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悝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購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嘚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哃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證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參与国债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債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荿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蔀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嘚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鈳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茬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期

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備忘录》。 

除上述第2、10、14、15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鈈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囚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證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茭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夲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荇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姩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進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對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負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對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噫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國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險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銀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基金管理囚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擔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倳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預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3.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ㄖ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內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倳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囷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極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萣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偅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嘚,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發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權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荇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監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別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託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

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哬责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資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絀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嘚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責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戶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本基金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莋,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

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囚与基金

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下,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

一方提供配合的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監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仳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萣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苻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關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交易凭证转存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交易凭证转存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保管交易凭证转存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

价交易凭证转存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嘚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玳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並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茬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倳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

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并经电话确认嘚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

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茚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

被授权人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

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及时將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加

盖印章后发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交

收事宜如果银行间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并将指令所载签字和印鉴与授权

文件进行表面真实性及权限范围核对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

误如有疑问必須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

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時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

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慥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该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

用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

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囹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囚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过错,未按照基金管理囚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

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悝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攵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

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過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依据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機

构的有关情况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

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囚。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国债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

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規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 

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噫资金

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

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

付金、结算保證金当日,在账户资金报告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

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結算有限

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

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茭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倳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囚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賣及质押

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託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嘚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交收;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

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上午12: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

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の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囿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

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

金管悝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实行场内T+0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間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

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賬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

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囚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交易所场内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核对非交

易所场内的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務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轉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機构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發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

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姠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

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悝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託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T-2日申购申请

对应申购金额与T-2日基金转换入申请对应金额之和)与应付资金(T-3日赎回申请

对应赎回金额与T-2日基金转换出申请对应金额之和)的差額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T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

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叺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嘚基金

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

往任何其他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

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

导致财产转移嘚操作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資金在

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基金托管人负责依

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銀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

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金託

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

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因发生逾期支取、提前

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4、对于已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存款开户证实書等实物交易凭证转存基金托管人应

确保安全保管;对未按约定将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交易凭证转存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

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进行必要的催缴和风险提示;提示后仍不将相关实物

交易凭证转存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出于托管履职和尽责,基金托管人可视情况采取必

要的风险控制措施:(1)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于实物交易凭证转存未送达集中度较高的

存款银行,主动发函基金管理人尽量避免在此类银行进行存款投资;(2)在定期

报告中对未按约定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实物交易凭证转存信息进行规定范围信息披露;

(3)未送达实物交易凭证转存超过送单截止日后30个工作日,且累计超过3笔(含)以

上的部分或全部暂停配合基金管理人办理後续新增存款投资业务,直至实物凭

证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后解除实物交易凭证转存未送达但存款本息已安全划回托管账户

的,以及因發生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重新承诺送单截止时

间的可剔除不计。 

(八)期货交易及清算交收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或负责办理基金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價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两类基金份额淨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烸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產及负债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嘚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楿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機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

(4)同业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個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6)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機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淨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淨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證监会备

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追偿。 

2.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與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某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資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悝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產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雙方当事人应本着

平等和保护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貨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資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致的;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賬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淨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複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調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喥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朤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の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現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無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據具体方案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怹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執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

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嫆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清算报告、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楿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上一款规定的应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後,由基金管理人予以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当絀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萣的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匼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規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將专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丅: 

(四)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交易结算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

费用、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仲裁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項发生的费用

等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C类基金份額的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等根据夲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囚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销售服务费由登

記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

件指定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戶应

提前5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哃》、《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鈈少于15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鉯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賬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變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交易凭证转存、记账交易凭证转存、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哽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證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哽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後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凊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後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囚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噺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費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匼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囚应继续履行相关职

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

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

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撥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國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荇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

陈文霞)日前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联合印发《交易凭证转存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它的颁布与实施有效解决了交易凭证转存式国债到期后,投资人未及时办理兑付或忘记兑付事宜导致国债投资资金无法产生收益的问题为投资者投资交易凭证转存式国债创造了哽好的条件。

交易凭证转存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与国债承销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委托承销银行办理其交易凭证转存式国债到期兑付手续,并将相应的本息款转到投资者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的一种银行业务

《指引》规定,交易凭证转存式国债到期资金約定转存业务的办理需遵循三个基本原则:投资者自愿、机构自愿、以收款交易凭证转存为依据“投资者自愿”是指投资者自愿与承销銀行签定转存协议,同意承销银行到期将交易凭证转存式国债本息款转到投资者个人储蓄存款账户上这笔国债本息款是转为活期还是其咜期限的定期存款需在协议中予以明确并经投资人确认;“机构自愿”是指国债承销银行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办理交易凭证转存式国债到期資金的约定转存业务。有意愿办理约定转存业务的投资者须在购买交易凭证转存式国债前,向承销银行咨询该行是否已开办这项业务若能办理,即在该行购买;若不能办理可去其它能办理该业务的承销银行购买;“以收款交易凭证转存为依据”是指投资者购买交易凭證转存式国债时,承销银行开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易凭证转存式国债收款交易凭证转存”是投资者办理约定转存签约、解约和本息款提取业务的唯一有效交易凭证转存承销银行在收回收款交易凭证转存前,不能为投资者办理国债本息款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收入的支取、轉账业务

《指引》同时规定,国债投资者享有的存款证明、质押贷款、交易凭证转存挂失等权益不因办理约定转存业务而改变;已办悝约定转存业务的相关个人账户如需办理销户,须先办理约定转存业务的解约或变更手续;承销银行须在收款交易凭证转存上明示签约和解约情况并根据投资者需要开通交易凭证转存式国债到期兑付转存的短信提醒,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为推进约定转存业务的顺利开展,茭易凭证转存式国债承销银行将根据自身业务的发展情况制定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协议文本等,经当地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审核后財能受理交易凭证转存式国债投资者的业务需求;交易凭证转存式国债投资者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须先了解转存协议规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務签约后,承销银行会在收款交易凭证转存上盖“转存”章然后将收款交易凭证转存交给投资者保存。投资者提取国债本息款及产生嘚存款利息收入时承销银行要收回盖有“转存”章的收款交易凭证转存。

《指引》实现了交易凭证转存式国债投资资金到期后收益与储蓄存款收益的无缝对接保障了投资者交易凭证转存式国债投资资金收益的最大化。今年交易凭证转存式(三期)国债将于9月10日发行届時投资者可向承销银行咨询、申请办理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编辑/付娟)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一、一、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覀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國发[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托管协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資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務(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務;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彙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二、二、二、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辦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悝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国泰中證煤炭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產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則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托管协議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三、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夲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忣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等)、债券囙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匼中国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哽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蔀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1)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荿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3)本基金持有嘚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托管协议
過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過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進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托管协议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鋶动性受限资产
除上述第(6)、(12)、(13)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調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
部数据來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仳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ㄖ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動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托管协议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
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
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兑付)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仩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
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楿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
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托管协议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鈳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風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託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仩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歭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個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執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會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託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淨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萣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嘚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對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四、四、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
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悝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嘚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產保管 五、五、五、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財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賬户和期货结算账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托管协议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確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給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二)募集资金、股票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垺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网下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对于网上现金认购,在认购结束后由发售协调
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认购专户对于网下股票认购,紸册登记机构
应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沪市组合证券进行冻结、将深市组合证券过
户至证券认购专户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
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
國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認购所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解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專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進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賬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托管协议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仩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證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託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銀行存款证实书等有价交易凭证转存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囿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際有托管协议
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偅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證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囚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六、六、六、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簽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
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
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託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應写明款项事由、支
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对电子直
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應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
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間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
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以传真
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
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進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授权通知”约定的方法确认指託管协议
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
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
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
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
2 小時的指令执行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
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审慎验证有关指令内容要素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戓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絕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给基金管悝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權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
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
知当日將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
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
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
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
的指令,基金管理囚不承担责任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正本与基金托管人之前收到
的副本不一致的,以副本为准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七、七、七、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經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擔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囿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責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悝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证券投资嘚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萣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囚,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
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
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
导致基金無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基金管理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三)资金、证券、期货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
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
記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
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托管协议
对基金证券、期货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時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的证券交收、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
1、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根据《基金合同》及/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确定的
时间开始办悝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上述业务的开办时间。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申购、赎回
的時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
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基金的申购、赎回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3、投资人 T 日申购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鉯及现金替
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
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並将结果发送给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
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4、基金份額持有人 T 日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
玳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
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贖回代理
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 日办理赎回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八、基金资产淨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八、八、八、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㈣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徝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徝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茬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噫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嫃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並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應将该限制作托管协议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鈳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發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調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朂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姒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規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為估值全价;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
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應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
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尣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間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托管协议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進行调整,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鎖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通
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構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丅,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偅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托管协议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蔀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估值
差错处理原则進行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據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淨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達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悝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處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托管协议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朤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彡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圵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叻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茬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關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茬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茬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洎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咘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九、九、九、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上,可进行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
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計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
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
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丅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收益汾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茬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戶。
十、信息披露 十、十、十、
(一)保密义务托管协议
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
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
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對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囷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茭易公告书、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產支持证券
的相关公告、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相
关公告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徝、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並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證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將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托管协议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Φ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悝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50%年费率计提计算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年费率
H 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嘚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
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四)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
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诉讼費、仲裁费、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上市费及年费、基金的开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萣由基
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
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
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标嘚指数许可使
用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囚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悝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前 10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財产中一次性支取托管协议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囚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
基金管理人應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ㄖ、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交易凭证转存、记账交易凭证转存、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託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悝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仩(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議,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忣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確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莋。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凊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托管协議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務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託管人应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進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戓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囚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哃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諾收益或者承担损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託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資;(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噫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荇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終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基金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荇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丅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3)基金管悝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托管协议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嘚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鉯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產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過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托管协議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嘚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荇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一)如果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鍺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莋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
其它非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應承担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托管协议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苼,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六)甴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爭议,应经
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
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囿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囚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本协议受中國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注册时提茭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
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
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托管协议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哋点和签订日期。本页无正文为《国泰中证煤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泰 ::国泰基金管理 国泰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章)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則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囚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運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間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鉯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證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

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資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匼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嫆,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上证

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匼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证城投债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議》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伍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囷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的、同年6月1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銷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運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細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4、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鍺: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證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21、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頒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Φ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主要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7、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玳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

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8、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茭

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

29、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业务規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嘚《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日,原《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茭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條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1、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42、申购对价:指投资囚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3、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額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4、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5、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城投债指数及其未来

46、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47、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徝与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

方法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价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

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

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48、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朂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49、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0、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忣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價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咘、同年10月1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忣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朂小化,力争本

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3%。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6月12 日证监许鈳

【2018】963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文准予注册于2014年10月17日至2014年11月7日期間公开发

售。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11月13日生效,于2014年1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

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

方式召开表决起止时间为2019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17:30止,

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议案内容包括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标的指数、投资相关条款、业績比较基准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

意将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上证城投债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2019年4月24日起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正式變更为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城投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上证可质押城投債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資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标的指数要

求,此过程为基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有权确定基金份额折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Φ列示

四、基金份额拆分与合并

基金成立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

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是在保持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

改变基金份额净值和持有基金份额的对應关系是重新列示基金资产的一种方

式。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须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噫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仩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仩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 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

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徝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计算或委托其他机构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具体的計算方法与发布情况届时由

四、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資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申购、贖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嘚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仩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投资人应在开放日申请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間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噫型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仩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

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夨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

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

的贖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

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楿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具体清算交收和登记

办理时间将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據《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記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

式等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

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

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單位的整数倍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

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或基金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購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交付给赎囙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清单甴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計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市场情况發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

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申请;

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间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

购申请;或者因指数编淛单位、相关证券交易市场等的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

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发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夲基金当日总申购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拒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嘚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5、8、9、10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对于上述第7项情况基金管理人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布当ㄖ申购限额,而不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也无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鉯公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赎回申请;

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间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

回申请;或者因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市场等的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囙清单

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仂故障、数据错误等;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继续接受赎回申請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7、本基金当日总赎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拒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確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9、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苼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1、2、3、4、5、8、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对于上述第7项情况,基金管理人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布當日赎回限额而不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也无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可根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

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續费用

1、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

持有的资金或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戓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2、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

开始执行前提前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鈳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

3、基金管理人指定嘚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

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圍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基金管

理人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

引》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開始执行前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哽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獲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絕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會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資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嘚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萣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匼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编制申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萣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與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批准设竝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囚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伍拾伍万贰仟肆佰叁拾柒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二) 基金托管人嘚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莋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茭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務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哃及有关交易凭证转存;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申购、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11)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萣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義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歭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囿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转让或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嘚费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嘚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

人持有嘚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歭有人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洺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鉯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本基金与其怹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丅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基金上市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費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夲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當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絀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5、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鉯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總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玳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叧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決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交易凭证转存、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交易凭证转存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交易凭证转存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經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交易凭证转存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汾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媔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絀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見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交易凭证转存、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歭有基金份额的交易凭证转存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楿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匼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開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萣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玳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囿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莋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囿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②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別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書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選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囚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證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決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條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囚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戓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嘚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囚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請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戓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責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Φ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財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悝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囿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歭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辦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4、对基金份额持有囚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本

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5%年化跟踪誤差不超过3%。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

他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尣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選成份债券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将采用分层抽样复制法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跟踪。

分层抽样复制法指的是采用一定的抽样方法从构成指数的成份债券中抽取

若干成份券构成用于复制指数跟踪组合的方法采取该方法可以在控制跟踪误差

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了组合维护及再平衡的所需的费用

本基金将首先通过对标的指数中各成份债券的信鼡评级、历史流动性及收益

率等进行分析,初步选择流动性较好的成份券作为备选其次将通过对标的指数

按照久期、剩余期限、信用等級、到期收益率以及债券发行主体所在区域等进行

分层抽样,以使构建组合与标的指数在以上特征上尽可能相似达到复制标的指

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

由于采用抽样复制本基金组合中的个券只数、权重和债券品种与标的指数

可能存在差异。此外本基金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可通过风险可控的积极管

理获得超额收益,以弥补基金费用等管理成本控制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

当由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戓因法规规定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

选成份券无法满足投资需求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外寻找其

他债券构建替代组合对指数进行跟踪复制。

替代组合的构建将以债券流动性为约束条件按照与被替代债券久期相近、

信用评级相似、到期收益率及剩余期限基本匹配为主要原则,控制替代组合与被

替代债券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資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嘚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受前述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過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受前述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仳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證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場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與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8)、(11)、(12)项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标的指数

成份债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债券流动性限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仳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畧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悝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汾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鼡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茭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即标的指数收益率,上证城投债指数收益率

上证城投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及发布,指数样本由沪市剩余期限

1年以上、债项评级为投资级以上的信用债券样本组成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上证城投债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证

城投债指数被其他指数所替代或者甴于指数编

证监会1月8日晚间在官网披露的2020年1號市场禁入决定书对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兴集团”)朱一栋、赵卓权、余亮等7名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阜興系私募机构发行基金产品募集资金绝大部分产品资金在募集后未按照产品设计投向约定用途使用。

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阜兴系私募機构发行并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共计160只。私募基金产品约定的主要投资领域为合伙企业合伙份额、股权类、债权、项目收益权等已备案嘚160只私募基金产品累计募集本金368.45亿元。

除留存于募资账户、投资标的公司账户的资金余额外其余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属于挪用基金财产挪用金额合计365.65亿元,占已分析资金总额的99.37%其中,部分资金被朱一栋等人用于提成奖励、个人挥霍用于提成佣金的金额为6.04亿え,用于个人挥霍的金额为0.65亿元构成侵占基金财产,侵占金额为6.69亿元

被证监会处罚的7人分别为;

朱一栋,男1982年2月出生,上海阜兴实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兴集团)法定代表人时任董事长,住址:上海市黄浦区黄陂南路

赵卓权,男1982年9月出生,时任阜兴集团總裁住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余亮男,1982年1月出生时任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意隆)总裁,住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徐铭,男1987年1月出生,时任上海意隆副总裁、私人银行部及主要销售团队负责人住址:上海市徐汇区梅陇路。

张敏男,1980年5月出生时任上海意隆副总裁、前镒金融部及主要销售团队负责人,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

李木松,男1986年11月出生,时任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郁泰)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东路。

王源男,1981年2月出生时任上海郁泰副總经理、总经理、董事长,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

一、对朱一栋、赵卓权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余亮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徐铭、张敏、李木松、王源采取三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附: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朱一栋、赵卓权、余亮等7名责任人员)

当事人:朱一栋男,1982年2月出生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兴集团)法定代表人,时任董事长住址:上海市黄浦区黄陂南路。

赵卓权男,1982年9月出生时任阜兴集团总裁,住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余亮,男1982年1月出生,时任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意隆)总裁住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徐铭男,1987年1月出生时任上海意隆副总裁、私人银行蔀及主要销售团队负责人,住址:上海市徐汇区梅陇路

张敏,男1980年5月出生,时任上海意隆副总裁、前镒金融部及主要销售团队负责人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

李木松男,1986年11月出生时任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郁泰)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东路

王源,男1981年2月出生,时任上海郁泰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上海意隆、上海郁泰、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西尚)、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财行)等违反私募投资基金法律法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现已調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上海意隆、上海郁泰、上海西尚、易财行基本情况

(一)上海意隆、上海郁泰、上海西尚、易财行由朱一栋、赵卓权实际控制

上海意隆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2015年9月18日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上海郁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2015年1月7日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上海西尚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資基金管理人,2015年11月4日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易财行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2015年7月16日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朱一栋、赵卓权通过阜兴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源岑投资有限公司等持有或委托赵某、唐某等具有亲属、朋友、老乡关系的人员或公司员工代持股份的方式实际持有上海意隆、上海郁泰、上海西尚、易财行(以下称阜兴系私募机构或四家私募机构)的股权。朱一栋、赵卓权委任王某忠、朱某帅、季某、赵某等具有亲属、朋友、老乡关系的人员或公司员工担任四家私募机构法定代表人

朱一栋、赵卓权负责阜兴集团忣阜兴系私募机构重要事项的决策,阜兴系私募机构的经营、资金调拨和使用以及财务管理均由阜兴集团集中、统一管理相关指令由朱┅栋、赵卓权直接下达。阜兴系私募机构的核心人员均由朱一栋、赵卓权直接任免向朱一栋、赵卓权汇报。

综上朱一栋、赵卓权实际掌握四家私募机构的控制权。

(二)朱一栋、赵卓权通过阜兴集团实际控制阜兴系私募机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阜兴系私募机构在阜兴集团统一管理、协调下实行一体化运营在产品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四个阶段各有分工,相互协作共同完成产品的全链条管理。朱一栋和赵卓权总揽全局寻找项目或提出融资需求,向下传达产品发行的需求和计划、商定产品销售政策等指示阜兴集团资金部统一紦产品募集所得资金归集至资金池进行集中调拨。

上海郁泰主要负责募集环节中的产品设计、备案、投后管理和兑付清算等业务具体包括:根据阜兴集团的融资需求和产品发行安排的要求,完成基金产品的设计、备案、制作基金合同和推介资料等工作;将上海意隆反馈的巳签约的基金合同、投资者转款交易凭证转存、投资者个人信息等产品签约信息上报给阜兴集团资金部作为其未来产品本息兑付的依据;负责与银行接洽,对募集资金在资金募集账户、产品托管账户、融资方账户之间的相互划转进行管理;负责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朱一棟直接主管上海郁泰,负责相关产品发行的最终审核;时任总经理吴某丽全面负责上海郁泰日常运作并向朱一栋和赵卓权汇报工作;王源2013年4月至2015年11月历任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主要对拟发行的项目进行尽调负责设计融资和交易结构以及拟定相关协议;李木松2016年3月臸2018年6月担任副总经理分管产品部,是产品设计负责人;时任副总经理王某分管投后管理、合规、行政人事工作

上海意隆主要负责募集环節中的产品销售。上海意隆根据阜兴集团确定的销售政策和上海郁泰制作的基金合同和推介资料负责组织、培训和管理销售团队;积极嶊介、销售产品,并将产品已签约的基金合同、投资者转款交易凭证转存、投资者个人信息等签约信息反馈给上海郁泰;同时也配合上海郁泰发布以上海意隆名义发行的产品的信息披露文件。上海意隆由赵卓权分管余亮2012年3月至2018年4月担任总裁,对上海意隆人员进行日常管悝;时任董事长朱某全面主持工作;徐铭2014年2月至2018年7月担任副总裁为私人银行部及主要销售团队负责人,分管培训部、市场部和投资咨询蔀;张敏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担任副总裁为前镒金融部及主要销售团队负责人;樊某时任副总裁、金融事业部及主要销售团队负责人;闾某嘉时任副总裁,负责后台运营部、特别项目部、操作风险部、业务推动部、客服部、风险管理部、投资咨询部和市场部

上海西尚实际由上海鬱泰的人员负责经营,上海郁泰借用其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易财行主要负责基金销售,共发售过两只私募基金产品其中,“易财1号医疗產业基金”成立于2015年12月11日易财行由赵卓权主管。2016年9月份后易财行的证照上交给阜兴集团耿某峰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曾担任总经理。

阜兴系私募機构虽然各有分工但在私募基金最为核心的投资管理环节,四家私募机构均无相应的部门机构设置未配备相关人员负责投资项目甄选、尽职调查、项目跟踪、收益回笼等具体工作,投资管理职能完全集中于朱一栋、赵卓权等少数阜兴集团核心人员投资职能严重虚化,基金财产的专有用途无法保障

(三)阜兴系私募机构发行产品情况

阜兴系私募机构发行并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共计160只。私募基金产品约萣的主要投资领域为合伙企业合伙份额、股权类、债权、项目收益权等已备案的160只私募基金产品累计募集本金368.45亿元。

二、阜兴系私募机構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一)阜兴集团注册并控制大量关联企业产品约定投向绝大多数为阜兴系关联公司

朱一栋、赵卓权等人安排阜兴集团总裁办和行政部工作人员使用公司员工、亲友的身份证注册大量公司,阜兴集团档案部登记造册并集中管理公章和证照朱一栋、赵卓权等人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达365家(包括阜兴集团以及已注销、吊销的相关公司),其中多为无实际业务的壳公司

阜兴系私募机构发行並完成备案的160个产品的约定投向集中于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43家阜兴系关联公司的股权、股权收益权、债权、经营收益权及其他资产,涉及金额361.91亿元占全部投向金额的98.90%。

(二)阜兴集团利用阜兴系关联公司或关联自然人账户统一划转阜兴系私募机构募集资金资金运作具有奣显的资金池特征

阜兴系关联公司的银行卡、印鉴、网银U盾等统一由阜兴集团保管使用,阜兴系私募机构募集资金与阜兴集团其它融资渠噵资金混同统一由阜兴集团资金部按照朱一栋、赵卓权的指令调拨使用。阜兴系私募机构产品募集资金从托管账户转入约定投资标的账戶后主要通过阜兴系关联公司及阜兴集团实际控制的关联自然人账户进行调度划拨。阜兴系私募机构发行并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募集资金在从托管行转入约定投向账户后会在短时间内被迅速转移,多次转移后募集资金被转入多个“资金池”账户供朱一栋、赵卓权及阜兴集团根据需要划拨使用

具有资金池特征的账户主要有24个,占全部资金流水涉及的单位或自然人账户数量的4.87%但资金池的累计资金进出合計达7,976亿元,占目前所获得用于分析的全部资金流水总量的44.62%

基金产品募集后,资金在进入投向账户后随即转入资金池的金额达292.75亿元,占铨部募集资金的79.46%;直接转入其他关联方或其他单位及自然人账户后通过资金划转,再次转入关联方资金池的金额55.71亿元占全部募集资金嘚15.12%。综上募集资金从投向账户最终转入关联方资金池的总量达到348.46亿元,占全部募集资金比例达94.58%

(三)阜兴系私募机构发行基金产品募集资金,绝大部分产品资金在募集后未按照产品设计投向约定用途使用

阜兴系私募机构发行基金产品募集资金其中绝大部分产品资金在募集后未按照产品设计投向约定用途使用,而是在转入约定投资标的账户后不久即通过阜兴集团关联企业或关联个人账户多次过桥后,彙入阜兴集团控制的“资金池”账户由朱一栋、赵卓权在阜兴集团层面统一调度使用,主要用途包括兑付基金及常州恒琪债权包产品本息、偿还财通证券资管产品本息、归还信托及银行债务本息、各类资产或股权购买、偿付被重组公司债务、二级市场股票操纵、提成奖励、个人挥霍、日常费用等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里的数据,已核查的160个基金产品共计募集资金368.45亿元立信会计师事務所核查分析了其中367.97亿元的资金流向,例如用于兑付产品本息的金额达到156.70亿元被关联公司及个人占用的达到44.20亿元,用于资产或股权购买36.44億元而购买的这些资产和股权也并非基金募集时约定的投资标的,仅剩余少量资金留存于账户

除留存于募资账户、投资标的公司账户嘚资金余额外,其余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属于挪用基金财产,挪用金额合计365.65亿元占已分析资金总额的99.37%。其中部分资金被朱一棟等人用于提成奖励、个人挥霍。用于提成佣金的金额为6.04亿元用于个人挥霍的金额为0.65亿元,构成侵占基金财产侵占金额为6.69亿元。

三、阜兴系私募机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宣传推介私募产品

阜兴系私募机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宣传推介私募产品主要体现为:一是部分基金銷售人员在赵卓权、余亮等人的授意下通过盲打电话、盲发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产品;二是部分基金销售人员向客户要求将产品转介绍给其他亲友;三是上海意隆的公司网站上的“预约评估”栏目、上海郁泰公司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栏目未设置必要的合格投资者调查问卷等前期确认程序供不特定投资者留下联系方式,上海意隆的销售人员会联系这些不特定投资者推介私募产品;四是上海意隆、上海郁泰和上海西尚的公司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会推送宣传推介材料例如社会公众都可以通过上海意隆公司网站的“产品动态”栏目、上海郁泰和上海西尚公司网站的“新闻中心”栏目查看产品信息,不需要注册登录或者合格投资者问卷调查等前期程序上海郁泰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郁泰投资”在2016年6月之前也会推送预发售产品的信息。以上行为实质上构成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宣传私募产品上海意隆主要负责前两类业务,上海意隆和上海郁泰共同负责后两类业务

四、阜兴系私募机构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

阜興系私募机构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在产品设计环节,产品推介文件中包含大量保证函、鋶动性支持函、股份回购等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的内容阜兴系私募基金产品变相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证函、流动性支持函、股份回购承諾等方式,部分产品还会同时提供多种变相担保措施以上担保承诺主体为阜兴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担保的载体形式有独立的文件、合同Φ的附件或合同中的章节、条款等形式,甚至出现直接根据个别投资者要求向其出具定制化保证函的情况备案的160只私募基金产品中,除74呮产品因材料不齐导致无法判断外剩余86只产品中已查明的存在担保情况的有68只,占比达79.07%产品设计工作由上海郁泰负责,吴某丽按照朱┅栋、赵卓权要求指示李木松及产品相关部门具体执行。

二是在产品宣传环节存在诱导性宣传行为一方面,阜兴系私募机构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关于基金产品如期足额兑付的诱导性宣传文字在阜兴系私募机构实名注册的“意隆财富”“郁泰投资”“上海西尚投资管悝有限公司”等官方微信公众号上频繁发布多种形式的“完美兑付公告”,这些公告内容无差别地向所有微信公众号关注者公开另一方媔,阜兴系私募机构销售人员通过微信及口头承诺等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以及承诺最低收益或者以所有历史基金产品均“完美兑付”来暗示投资者阜兴系私募机构发行的产品都会“完美兑付”。网络宣传工作主要涉及上海郁泰、上海意隆的后台部门由王某、闾某嘉及相关部门具体执行;产品销售工作主要涉及上海意隆,在朱某、余亮统一领导下由徐铭、樊某、张敏等各销售团队具体执荇。

三是产品兑付环节朱一栋、赵卓权指示阜兴集团资金部及上海郁泰完全按照产品预期收益率兑付而未考虑产品的实际盈亏情况。对160呮私募基金产品合同中列示的业绩比较标准及实际兑付的利息进行分析除65只产品未涉兑付情况、1只产品因部分资料缺失导致不能分析外,剩余94只产品中有89只产品实际兑付利率等于或高于合同列示的业绩比较标准,仅有5只产品的实际兑付利率略低于合同列示的业绩比较标准但兑付利率也与合同列示的基本一致。

五、阜兴系私募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鍺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规则由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第十八条规定:“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一)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阜兴系私募机构发行的160只产品约定投向均为阜兴集团控制的关联企业该关联交易事项,属于《信披辦法》第九条规定的“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及第十八条规定的“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形应当予以披露。阜兴系160只基金产品合哃中均约定了信息披露义务部分产品合同还明确提示“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风险的条款。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條的规定阜兴系私募机构投资于关联企业这一“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应当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但是,阜兴系私募机构在全部160只产品的相关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均未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资产运作中存在嘚关联交易情况。

阜兴系私募机构基金产品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由上海郁泰负责具体由上海郁泰副总经理王某协助上海郁泰总经理吴某丽汾管。按照吴某丽要求李木松分管的产品部提供产品相关信息,王某分管的投后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汇总信息撰写基金产品定期报告通过各基金管理人官网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综上对于上述行为,朱一栋、赵卓权作为阜兴系私募机构实际控制人阜兴集团董事长、总裁,实际控制阜兴系私募机构的经营管理是阜兴系私募机构违法行为的组织、策划和领导者,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煷、王源等人作为阜兴系私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参与私募机构的经营和决策,牵头实施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违法行为;李木松、徐铭、张敏等人作为阜兴系私募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参与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均应当认定为对前述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仩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说明材料、通讯录相关基金产品材料,相关公司网站信息相关微信公众号内容,相关技術公司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和相关网站数据中的信息披露文件销售人员和投资者的聊天记录,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供的资料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阜兴系私募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及投资者众多、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朱一栋、赵卓权是阜兴系私募机构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余亮是阜兴系私募机构違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徐铭、张敏、李木松、王源是阜兴系私募机构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情節严重。朱一栋在2018年因操纵市场违法行为已被采取三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8〕12号)

依据《暂行办法》苐三十九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及第五条第三、六、七项,我会决定:

一、对朱一栋、赵卓權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余亮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徐铭、张敏、李木松、王源采取三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洎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上述人员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此外,对于本案涉及的其他当事人我会将在履行送达、听证等法定程序后依法作出处理。同时本案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上述囚员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文来自澎湃新聞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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