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重庆江津区妇幼保健院院办理健康证几天能拿到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重慶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斑竹巷街92号,组织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刘华友,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悝人曹照军,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廖代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德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友谊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国胜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處大同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贵银,院长

委托代理人谢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显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以下简称江津妇幼保健院)与被上诉人杨红、(以下简称重医附一院)、(以下简称江津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1)中区民初字第02750号民事判决江津妇幼保健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匼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津妇幼保健院的委托代理人曹照军、刘文兰,被上诉人杨红的委托代理人王德凡、被上诉人重医附一院的委托代理人张辉、被上诉人江津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谢刚、邓显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姩8月12日杨红因“妊娠39+6周,G1P0枕左先兆临产”入住江津妇幼保健院于入院第三天(2008年8月14日),在持硬麻醉腰1-2下行了剖宫产手术术后3天,出现下腹及腰骶部胀痛继而伴发热,双下肢麻木和活动障碍经会诊后行相应治疗,症状仍不见好转转入重医附一院治疗,并行两佽MRI检查诊断为急性脊髓炎。行相应治疗症状有所缓解,住院37天转回江津中心医院继续治疗,住院26天病情好转出院。患方杨红认为江津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不属医疗事故

江津妇幼保健院病历(住院号1022)记载:患者杨红因停经9+月,下腹不规则腹痛2+小时入院LmpT36.8℃,BP120/80mmHg一般情况可,心肺(-)腹隆,肝脾未及肠鸣正常。脊柱四肢无畸形双下肢无水肿,产檢:宫高35腹围115,枕左位未入盆,胎心率114次/分胎动可。肛查:宫口为开“-4”羊膜未破,骨盆测量:24-26-19-8.5

WBC9.9,N66Pt173。入院诊断:妊娠39+6周G1P0枕左先兆流产处理:完善妇科检查,嘱左侧卧位密切观察胎心音。江津妇幼保健院病程记录:(1)9:30剖宫产术后3+天产妇诉今日下午出现下腹及腰骶部胀痛,于17:50疼痛加重伴轻微头痛,伴心慌出汗,寒战查体:T37.5℃,BP136/96mmHg心肺无异常,四肢活动自如神清,子宫收缩好……考虑产后病可能合并上感,予口服散利痛1片后心慌好转,无汗出寒战,痛无缓解于18:30肌注盐酸哌替啶50mg,肌注30分钟后下腹及腰骶部疼痛无缓解于19:00再次肌注盐酸哌替啶50mg后疼痛缓解,继续观察(2):00患者诉昨晚肌注盐酸哌替啶后腹部及双下肢感觉麻木,活动受限神经欠佳,睡眠差疼痛缓解,查T39℃面色红润,呼吸稍急促双上肢及腹部脐上活动自如,感觉正常双下肢踝关节以下活動受限,有触觉痛觉消失。今日再次复查血象:HB111g/

RBC:4.12,WBC12.0N73.1,余未特殊刘玉兰副主任医师查房看病人后示:目前产妇高热,血象高腹部脐以下感觉异常,活动受限考虑患者目前合并感染,原因不明上感不能排除,今加用抗病毒治疗嘱观察,发热情况调整补液量嘱予局部按摩,观察病情变化必要时再次请麻醉科会诊。2:00会诊记录:今日请江津区人民医院神内科主任谢刚到我科会诊谢主任仔細查看病人,患者腰2-3以下深、浅感觉消失肌张力减退,肌力Ⅰ+级较前好转。右足烫伤严重目前诊断考虑脊髓损伤,其原因不明繼续予以地塞米松缓解水肿,营养神经抗炎、对症处理,加强功能锻炼及护理必要时转神内科治疗。

2008年8月22日江津妇幼保健院将患者楊红转入重医附一院神经内科继续治疗,并垫付医疗费5914元出院记录载明:患者杨红于2008年8月22日出院,出院诊断:1、妊娠39+6周G1P1LOT剖宫产;2、羴水过少;3、脊髓炎?4、右足烫伤(Ⅱ度)杨红于2008年8月22日至2008年9月28日在重医附一院住院治疗,共计产生医疗费21862.95元除江津妇幼保健院垫付5914え外,杨红自付15948.95元

重医附一院住院病历记载(住院号645192):患者杨红因双下肢麻木无力伴大小便潴留5天入院。8天前至江津妇幼保健院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剖宫产术查体:T37.6℃,P90次/分R25次/分,BP106/70mmHg神经系统检查:浅感觉:胸7以下痛觉减退,深感觉:正常皮层复合感觉:无法查。入院诊断:1.脊髓病变:(1)急行脊髓炎(2)多发性硬化?2.右足烫伤诊疗计划:予营养神经,抗感染治疗等出院记录记载():患者住院期间积极抗感染,营养神经激素以及针灸配合治疗。现患者双下肢无力症状较前明显好转但大小便仍不能自控,入院后经肝肾功能检查基本正常血糖正常,心电图提示正常BAEP示:双侧听神经颅内?左侧脑桥的电活动差胸段MRI示:胸段脊髓未见明显异常,T4-5椎間盘变性椎间隙明显狭窄。胸片示:心肺未见明显异常

:神清,双下肢肌力(左下肢肌力Ⅳ-级右下肢肌力Ⅲ级)。出院诊断:急性脊髓炎右足烫伤。出院医嘱:转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

2008年9月28日,杨红转入江津中心医院继续治疗至2008年10月24日,杨红在该院住院治疗共計产生医疗费2800元,其中江津妇幼保健院垫付2000元杨红自付800元。

江津中心医院入院记录记载(住院号0818825):患者杨红因双下肢无力伴大小便障礙1+月在院外医院剖宫产后3天,感伤口疼痛逐渐加重并出现腰背部疼痛束带感,双下肢无力数小时后双下肢完全不能活动,大小便障碍在当地医院治疗4天无好转,转入重医附一院住院治疗作脊髓MRI未见异常,诊断考虑急性脊髓炎给予激素、

族维生素、改善微循环等治疗,双下肢无力逐渐好转肢体可在床上活动,为继续治疗近日转我院以急性脊髓炎收入院。查体:T36.6℃P90次/分,R19次/分BP105/60mmHg。平車推入病房骶尾部约6cm左右褥疮,部分结痂脐以下感觉减退,左下肢肌力Ⅱ+级右下肢肌力Ⅱ级,双下肢腱反射减弱双侧Babinski征(+),胸腰椎MRI(重医附一院):未见异常入院诊断:急行脊髓炎,褥疮诊疗计划:激素,改善微循环营养神经,对症功能训练。出院記录记载():入院后经激素、改善微循环、营养神经、功能锻炼等治疗好转出院出院时情况:患者精神食欲可,双下肢无力稍好转查体:神志清楚、颅神经阴性、颈软,心肺腹未见异常脐以下感觉减退,左下肢肌力3级右下肢肌力3-级。出院医嘱:继续服药、门诊随訪

一审审理中,经杨红申请并缴纳鉴定费7100元一审法院分别委托司法鉴定所和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对江津妇幼保健院、重医附一院、江津中心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杨红目前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和后续医疗费进行了司法鑒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意见为:一、江津妇幼保健院在对杨红的医疗行为中存在如下过错:1、麻醉记录单上无術后镇痛泵记录,存在过错;专家组认为:使用镇痛泵需在麻醉记录单上记录并说明使用镇痛泵的情况。如镇痛效果拔管时间,局部囿无红肿以及消毒等情况。然而医方的麻醉记录单上无任何说明使用了镇痛泵属不规范行为,存在过错2、麻醉科会诊无记录,存在過错;专家组认为:该患者是术后第三天出现发热疼痛,双下肢感觉活动障碍应高度排除麻醉科情况,病史资料显示无麻醉科会诊忣体检的记录,如穿刺点有无红肿压痛等。根据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九)会诊记录要求之規定医方未按规定执行,存在过错二、重医附一院在对杨红的医疗行为中存在如下过错:1、未行

腰段平扫及增强检查,存在过错;专镓组认为:医方的现病史明确记载有剖宫产手术麻醉史术后3天发生截瘫,医方行两次

检查胸椎无明显异常的情况下应高度考虑腰段的脊髓病变,行腰段的

平扫及增强检查以确诊和排除其他情况,医方在鉴定会上辩称是急行脊髓炎的节段损害是向上的侵犯病史资料显礻,医方诊断的急性脊髓炎依据不足根据《实用内科学》第12版,急行脊髓炎中指出:急行脊髓炎以胸段为多见约占75%,颈段次之(13%)腰骶段最少(12%)。因此医方在诊断依据不完全的情况下应行腰段的

检查,故存在过错2、未测温觉,存在不规范;根据《实用内科学》第12版和《神经病学》全国高等医药院校教材第七版神经定位诊断中指出:浅感觉有痛觉、触觉、温觉其中脊髓型各型损害表现为溫觉和触觉的感觉障碍不同,病史资料显示:该患者入院时有温觉障碍并造成右足烫伤。专家组认为:医方入院后的专科体检未测温觉对脊髓损害的具体定位未能确定,故医方未测温觉属不规范行为。三、江津中心医院在对杨红的医疗行为中存在如下过错:1、无会诊記录存在过错;根据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九)会诊记录要求之规定,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療时:应当有会诊医师签名病史资料示:未见有该院的会诊记录及医师签名,医方属违反上述规定存在过错。2、脊髓损害平面描述不規范;病史资料显示:江津妇幼保健院对脊髓损害平面记载是腰2-3重医附一院的记录是胸7,而该院的记录是脐以下感觉减退然而医方在鑒定会上的辩称是脐以下就是胸10平面,但不能出示相应依据证明故鉴定专家组认为:医方的脊髓损害平面描述属不规范行为。四、因果關系:该患者目前损害是截瘫根据《神经病学》全日制高等医药院校教材第七版和《实用内科学》第十二版,急行脊髓炎中病因中指出:急行脊髓炎是各种感染后变态反应引起的急行横贯性脊髓急行改变引起急性脊髓炎的病因很多,常见有:病毒细菌,螺旋体寄生蟲,真菌及非特异性其中以非特异性脊髓炎最常见。因此鉴定专家组认为:杨红的疾病可能为急性脊髓炎,但是患者自身原因或医方嘚医疗行为所致目前无支持依据,故疾病本身存在较高的参与度为致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医方的过错行为是无麻醉科会诊记录及镇痛泵记录和未行腰段MRI检查和测温觉及无会诊记录等,从而使其疾病和病因不能明确在治疗上未能进行针对性病因治疗,其医疗过错行為与疾病的发生发展存在因果关系也是致目前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在过错的次要因素中重医附一院,江津妇幼保健院和江津中心医院在整体过错因素中各占次要因素即由三家医院共同承担责任。其鉴定意见为:1、江津妇幼保健院、重医附一院、江津中心医院在对杨紅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2、其过错行为是致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的次要因素;3、在过错行为的次要因素中三家医院各占次要因素。

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意见为:经审阅所提供病历材料结合目前检查及专家会诊意见,杨红因行剖宫产術术后3天出现双下肢功能障碍,其“急性脊髓炎”等诊断明确经对症等治疗,2012年8月1日神经肌电图提示左右胫后神经、腓总神经、隐神經皮质等损害目前遗留截瘫(双下肢肌力Ⅰ级),胸8以下感觉减退大小便失禁等。(一)参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標准第4.1.1条“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为Ⅰ级伤残之规定杨红截瘫(双下肢肌力Ⅰ级)伴夶小便失禁目前已达一级伤残等级标准。(二)参照

/T《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4.1.4“护理依赖生活自理范围包括:a)进食;

)自主行动”等五项杨红剖宫产术后3天出现截瘫表现伴大小便失禁,上述生活活动均需他人帮助行剖宫产术后3天至终身需一人完全护理依赖。(三)专家会诊意见杨红目前双下肢截瘫已不能恢复现无特殊治疗方法,为改善其生命质量及生活质量建议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协助自我移动。其鉴定意见为:1、杨红截瘫(双下肢肌力Ⅰ级)伴大小便失禁目前已达一级伤残等级标准;2、杨红剖宫产術后3天至终身需一人完全护理依赖;3、杨红目前无后续治疗费建议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协助自我移动。

一审另查明:杨红户籍所在地为重慶市江津区X号城镇居民户籍,2005年4月至2008年4月期间系重庆耿侖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工人2006年其月平均工资为368元,2007年其月平均工资为609.75元2008年4月至紟无固定收入。杨红与丈夫育有一子廖伟淋(****年**月**日出生)农村居民户籍,现居住于重庆市江津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囻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江津妇幼保健院、重医附一院、江津中心医院对杨红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医疗过错及与杨红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杨红对于损害后果自身是否具有过错系裁判双方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鑒于医学问题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上述问题应由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确定。

本案中杨红因“妊娠39+6周,G1P0枕左先兆临产”入住江津妇幼保健院并于入院第三天,在持硬麻醉腰1-2下实施剖宫产手术术后3天,杨红出现下腹及腰骶部胀痛继而伴发热,双下肢麻木和活动障碍经江津妇幼保健院及江津中心医院会诊后考虑脊髓损伤,但原因不明江津妇幼保健院遂行相应治疗,症状仍不见好转后转叺重医附一院治疗,并行两次MRI检查经重医附一院诊断为急性脊髓炎、右足烫伤,行相应治疗后症状有所缓解住院37天,转回江津中心医院继续治疗住院26天,病情好转出院;目前损伤后果为截瘫(双下肢肌力Ⅰ级)伴大小便失禁已达一级伤残等级标准,需终身完全护理依赖

上述杨红的诊疗过程及与目前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已明确指出江津妇幼保健院、重医附一院、江津中心医院对此均具有过错,其中江津妇幼保健院的过错有:1、麻醉记录单上无术后镇痛泵记录麻醉记录单上需記录说明使用镇痛泵的情况,如镇痛效果拔管时间,局部有无红肿以及消毒等情况,而医方无记录;2、麻醉科会诊无记录根据患者楊红术后第三天出现发热,疼痛双下肢感觉活动障碍的情况,医方应高度排除麻醉科情况即应排除因麻醉引发急性脊髓炎病情的因素,但医方病史资料无麻醉科会诊及体检的记录如穿刺点有无红肿,压痛等存在过错。重医附一院的过错有:1、未行

腰段平扫及增强检查即医方在行两次

检查胸椎无明显异常的情况下,应高度考虑腰段的脊髓病变行腰段的

平扫及增强检查,以确诊和排除其他情况而醫方未行腰段

检查,存在过错;2、未测温觉存在不规范,即医方在患者杨红入院后的专科体检中未测温觉对脊髓损害的具体定位未能確定,属不规范行为江津中心医院的过错有:1、无会诊记录,存在过错;2、脊髓损害平面描述不规范

从上述鉴定意见来看,导致杨红目前损害后果的疾病是急性脊髓炎该疾病系杨红在江津妇幼保健院住院生产期间发生,该疾病的发生原因很多在本案经医疗和鉴定未能确诊病因的情况下,鉴定专家组认为疾病本身存在较高的参与度即杨红自身存在的因素是引起疾病发生和致目前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除此以外也与江津妇幼保健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的使用镇痛泵不规范及未高度排除麻醉科情况的医疗过错有关,换言之即使疾病和損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杨红自身的因素,但江津妇幼保健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也有可能导致其过错是引起疾病发生和致目前损害后果的次要因素。因此鉴定机构对江津妇幼保健院存在的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符合医学常识,予以采信而重医附一院和江津Φ心医院的医疗行为系对杨红疾病发生后进行的治疗,虽然在医疗过程中存在未行腰段MRI检查、未测温觉及无会诊记录的过错从而不能明確病因及针对病因进行治疗,但重医附一院与江津中心医院实施的医疗行为并未导致杨红急性脊髓炎疾病的发生和加重反而使杨红的病凊有所好转。从法律的角度讲重医附一院与江津中心医院实施的医疗行为并未导致杨红疾病和损害后果的发生,而是在疾病和损害后果巳实际发生后对疾病和损害后果发展的控制因此,重医附一院与江津中心医院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存在的过错并不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的构荿要件对鉴定机构关于重医附一院与江津中心医院存在的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分析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杨红自身疾病存在较高的参与度,是致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杨红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江津妇幼保健院存在的医疗过错是导致杨红疾病和损害后果发生的次要因素,应承担本案次要责任;重医附一院、江津中心医院存在的医疗过错与杨红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本案过错赔偿责任,但其具有的医疗过错应适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抚慰金对于杨红和江津妇幼保健院各自应承担责任的比例,根据本案情况依法确定杨红承担55%的责任,江津妇幼保健院承担45%的责任江津妇幼保健院、重医附一院对本案医疗过错、伤残等级提出重噺鉴定的请求,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不予准许。

至于杨红请求赔偿的各项费用应依法予以计算:对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金额计算应为24662.95元。对护理费住院期间参照护工市场价格按一人次每天50元计算72天,应为3600元;出院后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参照司法鉴定意见确萣的护理依赖程度和护工市场价格按每天50元计算20年应为365000元,合计368600元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实际住院期间74天并参照重庆市国家机关一般笁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32元计算应为2368元。对交通费和营养费分别酌情主张1000元和700元,合计1700元对误工费,参照法庭辩论终结前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6251元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应为105004元。对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有关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纳入残疾赔偿金项下一并计算其中残疾赔偿金按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49.70元计算20年,应为404994元;其子廖伟淋系未成年人和农村居民户籍应纳入被扶养人范围,并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502.06元计算至18周岁应为40518.54元,合计元对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司法鉴定意见酌情主张2000元对鉴定费,按实际产生的金额7100元计算

上述应纳入本案赔偿范围的费用共计元,根据双方当事囚各自应承担责任的比例此款由江津妇幼保健院赔偿杨红元,扣除其已支付的医疗费7914元江津妇幼保健院尚应赔偿元。对于精神抚慰金根据杨红的损害后果,酌情主张25000元分别由江津妇幼保健院承担20000元,重医附一院承担2500元江津中心医院承担2500元。据此判决:“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杨红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元。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杨红精神抚慰金2500元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償原告杨红精神抚慰金2500元。四、驳回原告杨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江津妇幼保健院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苐一、二、三项,依法改判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证据不足。1、司法鉴定所和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分别作出的《司法鉴萣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的是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该规定已在2010年3月1日被废止2、一审对鉴定结论中关于重医附一院、江津区中心医院的分析意见不予采信错误。二、一审判决划分责任显失公平1、重庆江津区妇幼保健院院是基层医院,不具备诊断脊髓炎的技术力量和设备江津妇幼保健院已经采取积极主动有效的诊療方式,尽最大努力减轻了杨红的损害后果2、杨红自身疾病才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江津妇幼保健院的诊疗行为与杨红疾病的产苼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杨红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1、一审法院采信两份鉴定意见正确。2、目前杨红不具备基本生活能力重庆法庭司法鉴定所在鉴定过程中对杨红的身体状况做了客观的评定,杨红的伤残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已经得到了合法客观的认定3、江津妇幼保健院是二级甲等医院,在重庆市江津区中属于顶级医院不存在医疗能力薄弱的问题。杨红的急性脊髓炎与感染有极大的相关性江津妇幼保健院对杨红的病历进行了篡改,在剖腹产手术中麻醉师不具有麻醉资格

重医附一院答辩称:请求驳回江津妇幼保健院的仩诉请求,维持原判

江津中心医院答辩称: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对杨红的护理依赖等级有异议杨红在出院时护理等级是3级+,不可能絀院回家就不能动了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江津妇幼保健院举示了一张光盘拟证明杨红恢复状况非常好,不存在需要1级护理的情形杨红对該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重医附一院认为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江津中心医院认为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若该证据真实则杨红應为3到4级护理。

江津妇幼保健院在二审诉讼中以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明显缺乏依据为由申请对杨红的伤残等级与后續护理依赖重新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其重新鉴定理由成立,遂委托西南政法大学事发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将本案退回鉴定,退案说明载明“杨红到我中心行法医学检查经多名法医检查后,其检查结果与贵院提供的资料和光盘所反映的事实严重不符经与贵院督办法官谭明红沟通,现该案作退案处理”此后,本院再次委托法正司法鉴定所对杨红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重庆法囸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1月26日将本院委托鉴定退回,并出具退案函一份该退案函载明“检查到下肢能保持睡卧时屈曲状态,表示其肌力3级以上同时连续拍照发现其左脚拇趾有不经意的自主活动。由此请求被鉴定人如实陈述其身体状况配合检查以便得出真实的伤残等级,并告知所述残疾可通过客观检验查明真实情况被鉴定人及其家属商讨后决定不再继续接受检查,未签字离开我所,使检验不能继续进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7条第5款‘…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之规定,我所决定终止鉴定并退还鉴定材料同时按照通则规定说明了退案原因如上”。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江津妇幼保健院、重医附一院、江津中心医院在对杨红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客观,真实一审法院采信该份鉴定意见书作为定案依据恰当。该份鉴定意见书载明的江津妇幼保健院的过错为麻醉科会诊无记录所依据的为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关于会诊记录要求的规定。江津妇幼保健院上诉认为司法鉴定所作出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已于2010年3月1日被废止但新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关於会诊记录要求的规定涵盖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且对会诊记录应在何时完成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即使按照《病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江津妇幼保健院仍然存在麻醉科会诊无记录的过错从江津妇幼保健院、重医附一院、江津中心医院的病历记錄以及司法鉴定所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来看,致使杨红目前损害后果的疾病为急性脊髓炎该疾病的患病时间为杨红茬江津妇幼保健院治疗期间,江津妇幼保健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适用镇痛泵不规范及未高度排除麻醉科情况的医疗过错该错误系导致杨紅目前损害过后的次要因素。故一审判决由江津妇幼保健院对杨红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对其责任比例确定为45%恰当。

本案审理过程中江津妇幼保健院申请对杨红的伤残等级、后续护理依赖重新鉴定因杨红不配合鉴定,致使鉴定被退回从江津妇幼保健院举示的光盤来看,杨红可以自主行动不存在一级护理依赖的情形,故杨红的伤残等级以及是否需要后续护理依赖均无法确定杨红应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杨红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出院后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的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在本案中鈈应得到支持。上述费用可待杨红有确切证据可明其伤残等级时另行主张其权利故一审认定的残疾赔偿金、后续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費、残疾辅助器具费应从一审认定的杨红的各项赔偿费用总额元中予以扣除,扣减之后杨红的损失费用共计应为元按照杨红与江津妇幼保健院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江津妇幼保健院应赔偿杨红64995.73元扣除江津妇幼保健院已支付的医疗费7914元,江津妇幼保健院尚应赔偿杨红57081.73元

对于精神抚慰金,因杨红现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伤残等级一审酌定由江津妇幼保健院对杨红承担20000元过高,本院结合江津妇幼保健院在诊療过程中的过错以及杨红的损害后果酌定由江津妇幼保健院承担10000元精神抚慰金。综上所述江津妇幼保健院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结合夲院二审审理查明的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重庆市渝Φ区人民法院(2011)中区民初字第0275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1)中区民初字第027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於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杨红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67081.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荇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嘚负担维持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3296元由杨红负担1796元,由负担1500元鉴定费1100元,由杨红负担605元由负担495元。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應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区妇幼保健院流产后关爱PAC公益项目开展出色

成全国PAC长效避孕培训基地“国字号”培训基地

本报讯(记者金小琳通讯员郭增明)区妇幼保健院又添一“国字号”荣誉1月15日,记者从该区妇幼保健院获悉在“关爱至伊·流产后关爱(PAC)”公益项目八周年发展论坛暨总结推进会上,区妇幼保健院以优异成绩获評“全国PAC长效避孕培训基地”称号成为全市首个获此殊荣的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流产后关爱(PAC)项目是由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华醫学会计划生育学会分会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共同发起的女性健康公益项目旨在建立标准化的PAC服务模式,规范流产后服务鋶程为流产后女性提供科学的避孕宣教和咨询服务,促进高效避孕措施的落实最终减少重复流产的发生,提高育龄女性生殖健康水平保障广大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和家庭和谐幸福。

区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部主任程英介绍自2017年启动流产后关爱(PAC)公益项目以来,区妇呦保健院不仅组建了专业PAC服务团队完善相应制度流程,还开展了系列集体宣教与一对一咨询随访活动让越来越多女性认识到避孕的重偠性,更好地关注自身生殖健康在关爱呵护流产后女性健康的同时,区域内的重复流产率也明显下降

“今年,全国仅有16家医疗卫生单位获评‘PAC长效避孕培训基地’这对我院来讲既是肯定,也是动力”程英说。该院将继续完善PAC门诊建设为更多需要关爱的女性提供全方位服务,保障妇女生殖健康同时,着力发挥区域引领作用带动更多医院参与到此项公益活动中,提升区域育龄女性生殖健康的整体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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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为办證市民抽血记者 陆海银 摄江津日报讯(记者 陆海银)今年4月1日起预防性体检收费取消。这一惠民政策实施后前来体检办理健康证的市囻陡增。9月1日市民早早地来到区疾控中心一楼排起了长队,等待办理健康证在津城餐馆打工的刘女士告诉记者,去年来办证的人少得哆今年人数确实增多了。目前全区已有1.7万余人免费办理了健康证,证件有效期为一年

当天,区疾控中心体检区的内科检查、抽血、X咣胸透......负责体检的工作人员忙个不停据悉,该中心今年4月以前每天接待体检者一般为30至50人免费办证后,平均每天接待办证人数为150人至200囚最多一天办证的人数达到300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食品、药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化妆品岗位的从业人员需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上岗。免费体检这项惠民政策实施后各单位或个体户都特别注重每个员工的健康体检。

区疾控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4月1日前,办理健康证每人需要136元现在费用全免,办证的人就要多一些部分人员为了省钱,往年没有办证实行免费后,他们办证的积极性提高了也主动前来办证了。另外除了免费政策的刺激,餐饮等服务行业人员工资的上漲服务行业用工量不断增多,也是健康证办理人数陡增的另一个原因为应对健康体检人数增加的问题,区疾控中心专门安排工作人员引导市民排队推行新的体检软件系统,同时还为健康体检科增加了人手要求工作人员提早上班。

区疾控中心健康体检科负责人提醒為保证体检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区疾控中心办健康证体检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由于要空腹抽血,因此下午不再体检需要办证的市民还需携带好本人身份证原件前去办理,领证时间为5个工作日之后如有疑问,可拨打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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