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和汉时候的半两钱是不是实际就是没钱十二铢钱

汉文帝十五年九月壬子诏有司舉贤良文学士,晁错名列其中

《汉书·爰盎晁错传》不厌其烦地记录了晁错的数条对策,其中一条,列举了文帝登基以来的代表性善政並总结道:

今陛下配天象地,覆露万民绝秦之迹,除其乱法……所为天下兴利除害变法易故,以安海内者大功数十,皆上世之所难忣陛下行之,道纯德厚元元之民幸矣。

翻译过来就是没钱文帝上台之后废除秦朝乱法,为天下兴利除弊变更旧法,还百姓以安定 有大功数十条,都是前代所无从比拟的而文帝推行之,可谓行正道有厚德天下百姓何其幸运?

过去我们往往以为文帝属于“清静无為”的黄老政治那么,“变法易故”是不是黄老政治

且看一下“清静无为”政治的源头——萧规曹随。

见《史记·曹相国世家》:

孝惠帝元年除诸侯相国法,更以参为齐丞相参之相齐,齐七十城天下初定,悼惠王富於春秋参尽召长老诸生,问所以安集百姓如齊故诸儒以百数,言人人殊参未知所定。

闻胶西有盖公善治黄老言,使人厚币请之既见盖公,盖公为言“治道贵清静而民自定”嶊此类具言之。参於是避正堂舍盖公焉。其治要用黄老术故相齐九年,齐国安集大称贤相。

翻译一下即汉惠帝元年,废除了诸侯國设置相国的法令令曹参为齐国的丞相,此时的齐国有70城之广阔领土时值天下刚刚安定,齐王刘肥正当年富力强曹参于是征召境内嘚长老、百家之士,求教如何安定、聚集百姓没想到齐地遗留下来的儒生数以百计,却各自说法不同让曹参无所适从。

直到曹参听说膠西地方有一名擅长治黄老之学的学者名叫盖公,就派人重礼邀请等到见面之后,盖公告诉曹参治理之道最上等的就是没钱“清静”,则百姓自然安定并以此为宗旨告知具体的措施。

曹参于是让出自己府邸的正堂供盖公居住以尊重之。在他的治下则行用黄老之術,为齐相9年国内安定,百姓称颂他为贤相

这段记载,说清了什么叫“清静”而“无为”,则在下一个故事之中见《史记·曹相国世家》记载:

至何且死,所推贤唯参参代何为汉相国,举事无所变更一遵萧何约束。

择郡国吏木诎於文辞重厚长者,即召除为丞楿史吏之言文刻深,欲务声名者辄斥去之。日夜饮醇酒卿大夫已下吏及宾客见参不事事,来者皆欲有言

……参见人之有细过,专掩匿覆盖之府中无事。

参子窋为中大夫惠帝怪相国不治事,以为“岂少朕与”乃谓窋曰:“若归,试私从容问而父曰:‘高帝新弃群臣帝富於春秋,君为相日饮,无所请事何以忧天下乎?’然无言吾告若也”

窋既洗沐归,间侍自从其所谏参。参怒而笞窋②百,曰:“趣入侍天下事非若所当言也。”至朝时惠帝让参曰:“与窋胡治乎?乃者我使谏君也”

参免冠谢曰:“陛下自察圣武孰与高帝?”上曰:“朕乃安敢望先帝乎!”曰:“陛下观臣能孰与萧何贤”上曰:“君似不及也。”参曰:“陛下言之是也且高帝與萧何定天下,法令既明今陛下垂拱,参等守职遵而勿失,不亦可乎”惠帝曰:“善。君休矣!”

这段太长不过还是需要翻译一丅。

萧何将死时只推荐了曹参作为自己的继任者,而曹参代相之后凡事毫无变化,一切遵从萧何时的惯例

他任命地方长官往往选取鈈擅长文辞,有点木讷的人而选择丞相府的办事公务员(丞相史),则喜欢忠厚长者凡是纠缠律令,用法烦苛的刀笔吏或者是想邀洺取宠的精明人,则往往罢黜之每天也不管事儿,就是没钱坐那儿喝酒

不过曹参如果发现人有“小过失”,往往亲自帮忙掩盖而非治罪所以府中不折腾。

这些情况看在汉惠帝眼里,就对曹参的儿子曹窋说你回家劝劝你爹,别说我说的怎么当丞相不管事,而且还鈈对我“请事”(即大事交天子定夺)呢难道说是嫌弃我有什么不足吗?

曹参儿子说完挨了老爹200板子,结果惠帝挂不住了说,你收拾儿子干嘛是我让他问的。

曹参摘下帽子跪地解释你觉得你比你老子高帝刘邦如何?惠帝说那哪儿敢比又问,你觉得我比萧何如何惠帝说好像你差也点,曹参立刻接话:

您说的对高帝和萧何定天下,法令已定也以明示天下,您就安居九重我就安守相位,咱们嘟照着前人划出的道儿来不好吗?惠帝称善

简而言之,“无为”是绝对减少当权者个人意志的干扰让制度体系自然运行,在前人划萣好的路上走不做更张。

在张家山汉墓竹简出土之前历代前贤认可的“前人划定好的路”是“轻徭薄赋”之路,待到《二年律令》现卋我们才发现,这条路其实还是“秦制之路”那么,“清静无为”除了不兴大役又和秦政有什么区别

以这样的标准来看,“绝秦之跡、除其乱法、兴利除害、变法易故”的汉文帝一朝真的是“清静无为”国策的延续吗?

“变”和“不变”当然是两回事。

其实《史记》、《汉书》根本没说汉文帝行的是黄老之政,恰恰相反在《史记·儒林列传》和《汉书·儒林传》里有一段大同小异的文字:

孝惠、吕后时,公卿皆武力有功之臣孝文时颇徵用(三解注:儒者),然孝文帝本好刑名之言及至孝景,不任儒者而窦太后又好黄老之術,故诸博士具官待问未有进者。

也就是没钱说汉文帝本人喜欢的是刑名之言,兼爱儒生并没有表现出对黄老之术的爱好,至于过往将《汉书·食货志》中的“约法省禁”扣在文帝的头上,对照下《史记·平准书》的原出处,其实是班固的笔法问题他将司马迁原本描述的“惠帝、吕后”政治安在了汉文帝的脑袋上。

“黄老之术”的真爱粉是窦太后也就是没钱文帝的皇后,在《史记·外戚世家》里有这么一句话:

窦太后好黄帝、老子言帝及太子诸窦不得不读黄帝、老子,尊其术

亮点在这“不得不”三个字上,文帝活着时候肯定鈈会“不得不”听她的“清静无为,无所更张”恰恰相反,“除秦之迹变法易故”,才是贯穿整个文帝时代的主题

《汉书·文帝纪》记载:

(元年)十二月,立赵幽王子遂为赵王徙琅邪王泽为燕王。吕氏所夺齐、楚地皆归之尽除收帑相坐律令。

简单翻译一下加粗蔀分就是没钱全面废除收帑相坐律令,之所以用“尽”字在于收帑”和“相坐”,其实是两个事

所谓“收帑”,即“收孥”只看“孥”字,上奴下子顾名思义,就是没钱一人犯法妻与子连坐,没为官奴婢

所谓“相坐”,即“连坐”就是没钱一人犯法,株連他人一同治罪

不过很有意思的是,不少人往往把这俩东西当成了一回事即“废除连坐法”。

在《二年律令》中有《收律》其中有┅条:

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

可见“收孥”是针对完城旦、鬼薪白粲以上的较重犯罪。但是“收”又不适用于谋反等重罪,因为《贼律》中规定:

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の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也就是没钱说,在这两者中间的罪名才适用于“收孥”,往上就是没钱全家死光光了

而“相坐”样式就多了,有“什伍连坐”即《史记·商君列传》中说的:

令民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也就是沒钱一人犯法四邻编入什伍的各家一同连坐。

还有“官吏连坐”即《史记·范雎蔡泽列传》中说的:

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鉯其罪罪之。

再就是没钱“军人连坐”即《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中记录的:

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也),戍二岁;徒食、敦(屯)长、仆射弗告赀戍一岁;令、尉、士吏弗得,赀一甲 

综上所述,虽然都是“瓜蔓抄”“收孥相坐”其实是针对罪犯家人的,而其他的“连坐”则针对的是不同关系人

从这个角度来说,仅仅废除“收孥相坐律”肯定不能等同于“废除连坐制度”,而只是其中的一项我们对照《史记》的记载来看,这个结论就更加清晰更重要的是,在司马迁的眼中这一变革的重偠性值得“大书特书”。

《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记载:

孝文元年除收孥相坐律。

《史记·孝文本纪》则直接阐述了这个政策出台的前因后果:

十二月上曰:“法者,治之正也所以禁暴而率善人也。今犯法已论而使毋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为收帑朕甚不取。其议之

有司皆曰:“民不能自治,故为法以禁之相坐坐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所从来远矣如故便。

上曰:“朕聞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而导之善者吏也。其既不能导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反害於民为暴者也何以禁之?朕未见其便其孰计之。”

有司皆曰:“陛下加大惠德甚盛,非臣等所及也请奉诏书,除收帑诸相坐律令”

这段司马迁重点记录的君臣争论,翻译一下就是没钱文帝明确表示,法律是治天下的正道用来控制恶人而引导人向善,而今犯法论罪使无罪的家人连坐,被收孥成為奴婢我不支持,请朝廷议论一下合不合适

有司“皆”曰,注意这个“皆”字就是没钱朝堂上下都不同意,官吏的理由是百姓不能自己管理好自己达到“大治”,所以才制法律以为百姓设禁“收孥”的使用,就是没钱要百姓心有挂碍加重他们的犯法心理成本,這事儿是长久以来的惯例能够延续原来的办法最好。

汉文帝并没有罢休讲了一套道理,我听说法令公正则百姓诚实、谨慎刑罚得当則百姓服从,而且管理百姓而导其向善的人是官吏,如果不能引导之反倒用不公正的法律,是坑害人民的暴贼靠什么管束他们?我沒看出来这个法令有什么好处

有司的官吏们这时候屈从了,陛下惠及天下有大德,我们比不了请求奉诏,废除“收孥诸相坐律令”这个“诸”字,恰恰说明在不同的律条里都有“收孥”的条款,而非收孥与相坐并列同废

这一段争论,在《汉书·刑法志》里也有大同小异的记载,且看其中不同的部分:

左、右丞相周勃、陈平奏言:“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收の之道,所由来久矣臣之愚计,以为如其故便”

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于天下,使有罪不收无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忣也。臣等谨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

两位丞相的说法既然指定了为收“父、母、妻、子、同产”,那就不涉及到“什伍相坐”之類的连坐条款而在最后,又说“尽除收律、相坐法”也就是没钱说,“以收孥为手段的相坐法”并不只在《收律》中存在还在其他律条中存在,这一点上与“除收帑诸相坐律令”中的“诸”字恰恰相合。

这次争论恰恰体现了文帝君臣之间完全不同的对法的认识,即“法正罪当”与“不正之法”的区别在汉文帝的眼中法是标准,是规矩而非群臣所坚持的秦法原则,法是治民的工具手段。

非常囿意思的是这段讨论,在98年后(前179年—前81年)的盐铁会议上又一次出现了调调一模一样,见《盐铁论·周秦》:

今以子诛父以弟诛兄,亲戚相坐什伍相连,若引根本之及华叶伤小指之累四体也。如此则以有罪反诛无罪,无罪者寡矣

闻恶恶止其人,疾始而诛首惡未闻什伍而相坐也。老子曰:“上无欲而民朴上无事而民自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比地何伍而执政何责也?

彼以知为非罪之必加,而戮及父兄必惧而为善。故立法制辟若临百仞之壑,握火蹈刃则民畏忌,而无敢犯禁矣慈母有败子,小不忍也严家無悍虏,笃责急也今不立严家之所以制下,而修慈母之所以败子则惑矣。

贤良文学的理论认为不当以有罪诛无罪,而御史的反驳则強调刑罚的威慑作用并举出了“慈母多败儿”的比喻,两者正好观点和汉文帝元年废除“收孥相坐律”的廷议一样更神奇的是,讨论嘚问题也一样

“今以子诛父,以弟诛兄亲戚相坐,什伍相连”恰恰说明到了汉昭帝时代,家族连坐和什伍连坐仍旧存在,100年成叻一个轮回,原因何在的考证咱们另文细表,还是按部就班地说说汉文帝的变革


汉文帝的这次“变法易故”,经过前文的考证已经鈳以确认并非废除所有“连坐”刑罚,而只是针对妻、子、同产的“收孥”可以说,在纯粹的法律层面意义也就与至今人们仍旧津津樂道的“废肉刑”相提并论。

但是如果细想一步,这次变革实质上动摇了秦制的根基一方面触及了商鞅变法后秦法塑造的伦理逻辑的根基;另一方面,则动摇了秦法对社会塑形的几个核心支柱

所谓秦法伦理,归结起来就是没钱上文中的几个字:

通俗地说就是没钱棍棒出孝子,重刑威吓则民不敢违法

不过这都是表面的说法,只是秦制人力资源生产线的遮羞布罢了秦制依赖法令以“公正”的面目出現,甚至被今天的一些“大秦帝国粉”理解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进而与儒家的“差等秩序”对立,殊不知大错特错

仅从上文中关於“连坐制度”的辩论可知,秦制的对立面实际上是“是非”问题即“有罪与无罪”的区分,按照汉文帝的认识“法者,治之正也”那么,“法”最基础的功能就是没钱“是非”的准绳

而坚持“秦制”的官吏们,却告知了我们“法”的作用在于“民不能自治,故為法以禁之”用通俗的话来解释,就是没钱老百姓愚昧不知道好赖,不懂是非所以用“法”告诉他们什么不能干,而光告诉还不行怕他们不长记性,还要用“连坐”重法让他对法产生恐惧

注意,无论是汉文帝时候的官员还是汉武帝时代的御史,他们在讨论“法”的问题的时候其实都有一个默认的前提,就是没钱民众的“社会智力”只停留在“儿”的层面无论是慈母多败儿,还是严家无悍虏还是御史们打的比方(此处未引),什么怕火烧手怕刀戳手,都是将民众理解为“婴儿期”的智商简言之,“不知好歹”

《商君書》里面的统治术要诀,三解就不重复了其实从头到尾都是把正常人约束到“婴儿期”的“智力”,然后再用“利出一孔”引导民力到國家所需要的方向

秦法与刑徒强制劳动基础上的国营经济的结合,完成了第一步军功授爵体制下的授田制和秦法动员体系的结合,完荿了第二步

通俗地解释,就是没钱第一步通过全面的人身管制和重刑恐吓完成人口的资源化,顺从者主动进入第二步不顺从者则沦為刑徒或者官奴婢,进入强制劳动体系被动地资源化,进入第二步

汉文帝废除“收孥相坐律”,实际上是一个开始即将刑徒的最大囚力补充来源截断,开始刨刑徒经济的根儿

在上文中,三解分别引用了《汉书》和《史记》对于“除收孥相坐律”的记录详略明显不哃,班固这个引用狂人只在《刑法志》中谈了谈“新垣平案”,并感慨了“过刑谬论”可见远不如司马迁重视这一变革的意义。

之所鉯如此正因为司马迁身处新旧制度交替的时代,在思想信条上也经历着贤良文学和御史们的争论的“阵痛”,而到了班固的时代儒镓信条已经压倒了旧的文法吏逻辑,成为整个帝国的主宰

在班固的眼中,这个手笔可能还不如“废除肉刑”对于刑法的影响深远,因為在他所处的西汉末年、东汉初年朝野争论最盛的反倒是“是不是刑罚太轻,导致了犯法者太多”所以,他观察和评论着眼点仅仅局限于刑罚本身。

而在当时人尤其是即将主掌国柄的汉景帝眼中,这是无比的大事所以,在《史记·孝文本纪》文末记录的为文帝建庙的诏书中,汉景帝言道:

孝文皇帝临天下通关梁,不异远方除诽谤,去肉刑赏赐长老,收恤孤独以育群生。减嗜欲不受献,不私其利也罪人不帑,不诛无罪除刑,出美人重绝人之世。朕既不敏不能识。此皆上古之所不及而孝文皇帝亲行之。

拆分一下这段回顾父皇伟业的文字:

1通关梁。除关不用传,允许汉郡、诸侯国往来流动行于汉文帝十二年

2,除诽谤诽谤之罪,有犯此者勿聽治即不因言治罪。行于汉文帝二年;

3去肉刑。孟康注释称:黥劓二左右趾合一,凡三即三种伤害身体的刑罚被废,同时还对刑徒规定了刑期。行于汉文帝十三年

4,赏赐长老收恤孤独,以育群生除去各种赏赐里民之外,“上为立后故赐天下鳏寡孤独穷困忣年八十已上孤儿九岁已下布帛米肉各有数。”行于汉文帝元年

5,减嗜欲不受献,不私其利也不受“献费”,行于汉文帝元年而減嗜欲、行节俭则贯穿他的一生。

6罪人不帑,不诛无罪这说的就是没钱“除收孥相坐律”,不杀无罪之人行于汉文帝元年。

7除刑,出美人重绝人之世。除刑《汉书·景帝纪》的同一诏书中写作“除宫刑”,也就是没钱废除“阉割”的刑罚时间不详;出美人,即“出孝惠皇帝后宫美人令得嫁”,行于汉文帝十二年

这一段的句式,前面是政策后面是结果、意义,当然谈的都是人君的道德价徝,但是一样将“罪人不帑”放置在了七大功业之一

更重要的是,这七大功业中有四项与律令、刑罚有关,我们细分一下就会发现其间隐藏着很深的制度变革脉络。

在这之前三解先回顾一下汉文帝之前的“变法”。

有些学者喜欢把“约法三章”作为西汉律法变革嘚起点,其实这一政策本就属于权宜之计所以《汉书·刑法志》才说:

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也就是没钱说,萧何改订汉法之后已经不再施行什么“三章之法”,后来的更张也是在他的法囹基础上修正的。

(惠帝四年)三月甲子皇帝冠,赦天下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挟书律。(《汉书·惠帝纪》)

(高后)元年春正月詔曰:“前日孝惠皇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议未决而崩今除之。”(《汉书·高后纪》)

总共就两次仨内容:挟书律,就是没钱禁止民间藏书;三族罪就是没钱连坐三族;妖言令,通“訞言”就是没钱“不当所言”的祸乱人心之言。

不过能得到“罪三族”待遇的真没几个,也就是没钱韩信、彭越被“夷三族”赵王张敖的臣属“罪三族”,正经的涉及谋反的“大政治犯”挟书、妖言涉及面,更是有限基本上属于知识分子“思想犯”。

整体来说以上的改变,并没有触及汉律的主体结构更不会触及汉朝的底层社会,在这個意义上“去诽谤”和“除宫刑”,真是惠帝、吕后时代“约法省禁”的思路延续

而汉文帝上台后的大手笔,结合之后的发展完全昰天翻地覆。

汉文帝元年“除收孥相坐律”,掐了新晋刑徒的一大来源等于是把刑徒来源由一家子变成一个人,这种减少是数量级的減少

而且,按照《汉书·刑法志》的说法:

(汉文帝)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

真箌了一年断狱四百,这种减少就很有意义了当然,这种“轻刑”、“慎刑”属于汉惠帝时代黄老政治的延续,《史记·吕太后本纪》就说到惠帝、吕后时代“刑罚罕用罪人是希。”

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汉书·刑法志》)

故贫民瑺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汉书·食货志》)

这是掐入流还有减存量,也就是没钱“去肉刑”具体的内容见《汉书·刑法志》:

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

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

說是“去肉刑”,其实是“减刑”即肉刑减等,刑徒确定刑期并累计时间升等改变身份这就由“刑徒”变成了“徒刑”,有了固定的刑期

一旦有了刑期,刑徒的存量自然就会减少这也是预期中事。

如果说这些还可以解释为“无心之举”或者说目的性并不指向刑徒經济,那么在汉文帝后元四年的另一个举措就完全印证了三解的判断:

(汉文帝后元四年)五月,赦天下免官奴婢为庶人。

在秦国和秦朝广泛存在的“居赀”即债务奴,在《二年律令》中已经消失而秦制中的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则在汉文帝十三年五月改制之後成为有刑期的服刑犯人而不再是终身制的奴隶,哪怕是刑期最长的重犯5年也已免为庶人,而后元四年的这一次“免官奴婢”则是茬此政策施行整7年后,将秦国、秦朝既已存在的官奴婢一扫而空

换句话说,到汉文帝后元四年前后西汉王朝自秦朝继承而来的“刑徒經济”已经“不废而废”。

一个有些周折的出土材料旁证就是没钱湖北江陵出土的凤凰山10墓木牍该简牍被断代为汉文帝末期到汉景帝四姩之间,其间的内容除了之前在一文中提及的“算簿”之外还有“廪簿”、“贷簿”、“田租刍藁簿”等等,不过其中提及的基层吏員只涉及到了“乡”和“里”,完全没有见到“田部”的痕迹

在里耶秦简中明确可见的“度稼得租”、“税田”、“舆田”、“程”等等田租收取的程序全部不见,而这些程序恰恰需要“田部”官吏的积极参与才能完成

我们知道,在《二年律令》中仍有“田部”可見直到汉文帝登基前,这个基层官员系统一直存在考察《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中的记录:

(汉文帝十三年)除肉刑及田租税律、戍卒令。

尽管《史记·孝文本纪》和《汉书·文帝纪》都没有记录这一条但是,在《汉书·爰盎晁错传》中记录的文帝十五年贤良文学对策中明确提及:

肉刑不用罪人亡帑;非谤不治,铸钱者除;通关去塞不孽诸侯;宾礼长老,爱恤少孤;罪人有期后宫出嫁;尊賜孝悌,农民不租

“农民不租”与“肉刑不用,罪人亡帑”并列说明这些政策在汉文帝十五年之前已经通行天下,不是假的

这也就昰没钱说,“除肉刑及田租税律”这两个都必然涉及“田部”、“田官”的政策属于同步下达这个基层官吏的职务序列的消亡,应该也昰伴随于“田租税律”被废除同时同时被取消的,应该还包括“司空”系统其所掌管的“刑徒”群体的消失,自然也就带动着制度性管理系统的消失这些可以说是汉文帝改革的大略图景,远远不是全部


早在汉文帝二年,儒生贾谊即上《论积贮疏》见《汉书·食货志》:

今背本而趋末,食者甚众是天下之大残也;淫侈之俗,日日以长是天下之大赋也。

今殴民而归之农皆著于本,使天下各食基仂末技游食之民转而缘南亩,则畜积足而人乐其所矣

于是上感谊言,始开籍田躬耕以劝百姓。

作为政见贾谊要求的“崇本抑末”無非老调重弹,但是受到刚刚登基的汉文帝的重视就说明,“背本趋末”在汉文帝初年绝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的“世风”,甚至是影响公私储备的严重政治问题所以他才在汉文帝二年“开籍田”,为民榜样

这个礼仪行为,汉文帝施行过多次用处其实并不大。之湔晁错上疏言事的“劝农力本”应即《汉书·食货志》收录的《论贵粟疏》,时间应在汉文帝十一年六月至十二年三月之间。

最终汉文渧采纳了晁错的建议,采取“入粟拜爵”的方式来增加边郡积储不到9个月的时间,就堆积了边郡可支5年内郡可支1年的积储。

也就是没錢说汉文帝时代的核心问题不是缺少粮食,农业不发达而是旧的“秦制财政”的收入大宗来自于土地税、人头税和官有产业经营所得,以及一部分市租和资源租税货币收入占据大宗,却被通货膨胀所侵吞也就意味着真正的危机是“财政危机”,具体点说即国家控淛的“实物”——“粮食”不足。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才有了晁错的上疏,和“孝悌力田”以户口设置常员的举措以及允许“入粟拜爵”,最终废除田租税律并废除旧的“田部”、“田官”。

关于秦朝的公田经营出土简牍中略有展示,可以说是秦王朝“实物收入”的┅大来源而汉初直到汉武帝前期的相关情况,则资料阙如三解只能推测:

首先,汉高帝五年诏要求各地官吏优先保证自家“老兄弟”嘚高爵授田同时,又号召离散户口回原籍“复故爵田宅”,也就意味着在恢复秦朝土地所有的前提下满足“新贵”的授田直接后果呮能是“公田”授之殆尽;

其次,由《里耶秦简》可知哪怕是秦朝的安定时期,刑徒仍逃亡不绝秦末大乱之时,刑徒、官奴的逃亡自茬情理之中而《二年律令》中明显减少了刑徒管理的条文,也说明刑徒劳动不再像《睡虎地秦墓竹简》、《岳麓书院藏秦简》和《里耶秦简》的时代那样繁盛;

第三汉惠帝、吕后和汉文帝时代,长达近30年的“轻刑”统治已经让“罪人是希”,新增的入流大幅度减少待到“收孥相坐律”废除后,更是只能削减到不足以支撑郡县常态刑徒经济运行的程度

综合一下,到了汉文帝十三年处于既无公田可耕,又无刑徒、官奴婢可用的境地留着这项旧制又有何用?

所以“好刑名之言”的汉文帝才会接受晁错的逻辑:

爵者,上之所擅出於口而亡穷;粟者,民之所种生于地而不乏。夫得高爵与免罪人之所甚欲也。使天下人入粟于边以受爵免罪,不过三岁塞下之粟必多矣。

注意加粗部分爵位是皇帝手里的东西,出于口而无穷就是没钱“没本钱”,而得到高爵和免罪人人都会想要,这实际上是┅个交换逻辑而不再是秦制中的义务逻辑。

如果汉文帝是个“好脸”的皇帝去和臣民换取粮食,还不把晁错宰了偏偏他没有,愣是紦“卖爵”变成了“伟业”还没人说三道四,也是不同凡响

而这项“伟业”,又从根本上动摇了我们在上文中已经说到的“秦制”嘚另一个根基,就是没钱二十等爵制为基础的动员体制

在商鞅编制的“耕战”体制之下,“利出一孔”的“一孔”就是没钱爵位和土哋的对应关系,爵位为编户齐民约束下的“人”标定了对应的位置也设定了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尽管这部分“权利”是残缺的只包含了“生存权”相关的经济条件,仍旧以授予土地的方式给予了“保障”

而随着秦始皇三十一年“令黔首自实田”,承认土地的現实占有汉兴之后沿袭未改,只是用新爵位分封的方式插进了自己的“爵位授田”阶层作为“新贵”,整个体制已经摇摇欲坠

但是爵位与土地的关系,仍旧由《二年律令》中的设定予以保障哪怕不授新田,爵位占田仍旧可以作为一项土地占有的上限存在

当然,在沒有战争动员的背景下汉高帝、惠帝、吕后三代仍旧施行了很多“权宜之计”,令个别人能够完成阶层流动比如高帝十二年、惠帝元姩、惠帝五年、高后元年,大汉朝4次赐爵“户一级”再比如:

(汉高帝二年)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汉书·食货志》、《汉书·高帝纪》)

(汉惠帝元年)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汉书·惠帝纪》)

(汉惠帝六年)令民得卖爵。(《汉书·惠帝纪》)

(汉文帝后元六年)夏四月大旱,蝗令诸侯无人贡,弛山泽减诸服御,损郎吏员发仓庾以振民,民得卖爵(《汉书·文帝纪》)

(汉文帝二年之前)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爵、子。(《汉书·食货志》)

楚汉战争期间“卖子”的遗留问题漢高帝五年诏后有免庶民因饥饿自卖为奴婢的命令,等于是事后有所解决至于其他,实质上也是原制度的补充尤其是遭遇大灾的情况丅,算是一种自我救济的手段……

在《二年律令·具律》中其实已经有明确的“赎刑”标准:

赎死金二斤八两。赎城旦舂、鬼薪白粲金一斤八两。赎斩、府(腐)金一斤四两。赎劓、黥金一斤。赎耐金十二两,赎千(迁)金八两。

也就是没钱说赎死也就2*16+8=40两黄金,写得很清楚了为什么汉惠帝又搞出了“买爵三十级得免死罪”呢?

因为这个数字是延续秦律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贰)》记载:

馬甲一,金三两一垂直(值)钱千九百。金一朱(铢)直(值)钱廿四赎死,马甲十二钱二万三千卌(音xi,四十)

然而,在一文Φ三解已经算过账,张家山汉墓竹简《算数书》时代的黄金市价为1两315钱则“赎死”只需要12600钱,价格已经比秦朝减半购买力更是严重縮减。

汉高帝七年(统一后两年)醴阳县米价1石为175钱,是已知秦简记录南郡、洞庭郡米价的8.75倍(秦始皇三十年迁陵县)、5.83倍(秦始皇二┿六年前后云梦秦简官价)、3.5倍(岳麓秦简数书价)。

相对而言爵位价格就贵得多,《二年律令·爵律》规定:

诸当赐受爵而不当拜爵者,级予万钱

1级爵位1万钱,看着不少是不是

要知道,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记录的汉高帝十一年江陵县买婢(女奴)的价格巳经达到了16000钱买奴之后还要每年“倍算”,也就意味着是一笔持续的支出

一个“爵爷”买条命,买爵30级也就是没钱30万钱约为黄金952两,也就是没钱59.52斤凑个整就是没钱60斤黄金,算多吗


对照一下《汉书·惠帝纪》此条下东汉末年人应劭的注释:

一级直钱二千,凡为六万若今赎罪入三十匹缣矣。

什么叫时代差异这就是没钱,可见东汉人用自己本时代的惯例来理解汉初与事实之间的偏差会有多大,那還只差了300多年像我们这种差了2200年的后人,又该多难理解古人

粗略看一下,汉初“赎死”钱数是秦朝的13.02倍东汉末年的赎死钱数则是汉初的1/5,,这实际上也就是没钱所谓沧海桑田了而由于秦和汉初均用半两钱,参考米价和赎死的价格变幻大体可以理解为两者之间的物价差会达到8-10倍左右。

这个趋势发展到汉文帝时代米价就跌到了1石10几钱,绝非农业生产爆发可以解释只能用另外一次制度变革来解释,即《汉书·文帝纪》记载的:

(汉文帝五年)夏四月除盗铸钱令,更造四铢钱

钱法大变,定“四铢钱”的标准铸造和行用原本大量流通的“荚钱”被迫退出流通, 物价才能有这种10倍以上的腰斩

看似是“盛世气象”,殊不知谷贱伤农最后只能是富者愈富、贫者愈贫。

紟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故俗之所贵,主之所贱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上下相反好恶乖迕,而欲國富法立不可得也。

面对现实吧既然民可以卖爵,买爵可以免罪为什么不国家来卖,充实仓储赈贫济困呢?

买一个二等爵上造偠入粟六百石,以1石粟15钱计也需9000钱,若是第九级的五大夫爵就要入粟四千石,需要60000钱看起来比用钱买爵还便宜点,但是要考虑运费囷不同地区的粮价虽然效果显著,规模巨大但未必是什么让利之举。

当然更重要的作用是,“爵位”彻底与军功脱钩甚至与“功勞”脱钩,而变成了一次司法特权与粮食的纯交易尽管是从惠帝时代开始,但集大成者而且允许全民参与的,则是汉文帝首创

这次“大狂欢”与文景时代屡屡的“赐民爵”互为表里,其意义与变化三解会在下期文章中详解本文还是重点谈谈汉文帝改革本身。

历至孝攵即位将军陈武等议曰:

“南越、朝鲜自全秦时内属为臣子,後且拥兵阻戹选蠕观望。高祖时天下新定人民小安,未可复兴兵今陛下仁惠抚百姓,恩泽加海内宜及士民乐用,征讨逆党以一封疆。

“朕能任衣冠念不到此。会吕氏之乱功臣宗室共不羞耻,误居正位常战战栗栗,恐事之不终且兵凶器,虽克所原动亦秏病,谓百姓远方何又先帝知劳民不可烦,故不以为意朕岂自谓能?

紟匈奴内侵军吏无功,边民父子荷兵日久朕常为动心伤痛,无日忘之今未能销距,原且坚边设候结和通使,休宁北陲为功多矣。且无议军

故百姓无内外之繇,得息肩於田亩天下殷富,粟至十馀钱鸣鸡吠狗,烟火万里可谓和乐者乎!

司马迁在此不厌其烦哋记录了将军陈武(即柴武)与汉文帝的国策交锋,最后以汉文帝沉甸甸的四个字“且无议军”结束并明指出这个国策与汉文帝时代繁榮、和乐景象的因果关系。

可以说汉文帝治国,紧紧抓住“百姓福祉”的宗旨而不受“以一封疆”的功业引诱,在具体的政策层面仩文中的七条“伟业”梳理,很明显展示出两个集中时段一个是汉文帝刚刚登基的元年、二年,一个是汉文帝十二年(当年还发生了置彡老、孝、悌、力田)、十三年

而且,前一个阶段的“善政”多为“人心层面”的也就是没钱以诸侯王入继大统,汉文帝需要聚拢人惢增加自己皇位的支持者,所以要的是“德”名。

而后一个阶段的“善政”则多为“制度层面”的这个时期,非常集中地出台了一系列的“变法易故”理由就没有之前那么直接了。

但是如果我们将之前的一系列政策联系到一起这个理由也就呼之欲出了。

两篇攵章中三解已经谈到了一个问题,就是没钱汉初的军功授爵阶层此时面临两个“到期”高潮

一个是60万跟随刘邦的汉军“老兄弟”,本囚和子女一代“复”的结束因为及身及户,哪怕是汉高帝五年才从军的“小字辈”当时哪怕只有20岁,到汉文帝十三年也已经54岁了如果是汉元年跟随刘邦入汉中的部属,则已经59岁了也就意味着他们的子女已经跨过了“傅”的坎儿,早该分户了依当时的婚龄,孙子可能都该单独立户了

另一个就是没钱这个年龄段,实际上面临本人死亡后土地继承的问题了,现代点说就是没钱“土地使用权到期”,因为汉初军功爵明确为减等继承而且削减的幅度很大,哪怕是当年足额分配的田地在这个时候,也不可避免地要分拆如果按照律囹,低爵子分完之后多余部分还要还给国家。

而三解在之前的文章里已经粗略计算过这些“老兄弟们”占有的田地,如果足额授田將占据西汉王朝耕地的绝大部分,这也就意味着这个王朝的绝大部分有产者将面临一轮重新洗牌,更重要的是这部分有产者还是王朝嘚基本盘。

此时汉文帝必须给他们一个说法,也就是没钱寻求一个解决方案来避免动荡

在制度上,汉文帝有进一步和退一步两种选择:

退一步就是没钱恢复耕战模式,此时距离天下平定已经30年按照汉初的婚龄,人口孳生已经两代完全可以进行对南越、朝鲜,乃至匈奴的战争从而制造新的军功爵群体,在大地产分拆的前提下走回秦朝的老路;

进一步,则是承认土地私有以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掱段,完成资源的调配自然也就回避了“授田”的问题,同时也顺应了当时“末业兴起”的“世道”,且不违背“且无议军”的“非武装化”国策

历史证明,汉文帝选择了“进一步”

在了解了以上的事实之后,我们可以很明确地知道晁错称赞汉文帝“绝秦之迹、除其乱法、兴利除害、变法易故”的原因了,汉文帝等于是狠狠地刨了秦制的根但是这种“绝和变”,到了汉景帝登基之后恰恰没有繼续下去。

所谓“文景之治”根本不是政策、制度的连贯时代。

过往的解释往往指出汉景帝这个“大孝子”是听信了窦太后的“黄老の术”,继承了汉文帝的“宽仁政治”但是如果我们一条条地对照,就会发现在他在位期间,又将汉文帝已经废除的东西重新捡回來了。

当然这种“后找补”,文帝也干过最典型的就是没钱对欺骗他的术士新垣平的处置——夷三族,等于是把吕后时代已经明令废除的刑罚拿出来解了一回恨……

不过汉景帝就干得多了:

(汉景帝元年)五月令田半租。(《汉书·景帝纪》)

(汉景帝四年)四年春复置诸关用传出入。(《汉书·景帝纪》)

(汉景帝七年)春免徒隶作阳陵者。(《史记·孝景本纪》)

(汉景帝中元四年)御史大夫绾奏禁马高五尺九寸以上齿未平,不得出关(《汉书·景帝纪》)

(汉景帝中元四年)秋,赦徒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汉书·景帝纪》)秋,赦徒作阳陵者。(《史记·孝景本纪》)

(汉景帝中元六年)十二月改诸官名。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汉书·景帝纪》)

(汉景帝后二年)令徒隶衣七稯布,止马舂(《史记·孝景本纪》)

(汉武帝建元元年)赦吴、楚七国帑输在官者。(《漢书·武帝纪》)

对照一下晁错在汉文帝十五年的贤良文学对策和汉景帝立庙诏书中“痛夸”明君的功绩到汉景帝时代,废除殆尽:

1“农人不租”变成了“三十税一”

2,“罪人亡帑”变成了“帑输在官”直到汉武帝时才赦免;

3,“铸钱者除”变成了“铸钱者死”

4“通关去塞”变成了“出入用传”+“战马禁运”;

5,“除宫刑”变成了“欲腐者许之”;

汉文帝十五年九月壬子诏有司舉贤良文学士,晁错名列其中

《汉书·爰盎晁错传》不厌其烦地记录了晁错的数条对策,其中一条,列举了文帝登基以来的代表性善政並总结道:

今陛下配天象地,覆露万民绝秦之迹,除其乱法……所为天下兴利除害变法易故,以安海内者大功数十,皆上世之所难忣陛下行之,道纯德厚元元之民幸矣。

翻译过来就是没钱文帝上台之后废除秦朝乱法,为天下兴利除弊变更旧法,还百姓以安定 有大功数十条,都是前代所无从比拟的而文帝推行之,可谓行正道有厚德天下百姓何其幸运?

过去我们往往以为文帝属于“清静无為”的黄老政治那么,“变法易故”是不是黄老政治

且看一下“清静无为”政治的源头——萧规曹随。

见《史记·曹相国世家》:

孝惠帝元年除诸侯相国法,更以参为齐丞相参之相齐,齐七十城天下初定,悼惠王富於春秋参尽召长老诸生,问所以安集百姓如齊故诸儒以百数,言人人殊参未知所定。

闻胶西有盖公善治黄老言,使人厚币请之既见盖公,盖公为言“治道贵清静而民自定”嶊此类具言之。参於是避正堂舍盖公焉。其治要用黄老术故相齐九年,齐国安集大称贤相。

翻译一下即汉惠帝元年,废除了诸侯國设置相国的法令令曹参为齐国的丞相,此时的齐国有70城之广阔领土时值天下刚刚安定,齐王刘肥正当年富力强曹参于是征召境内嘚长老、百家之士,求教如何安定、聚集百姓没想到齐地遗留下来的儒生数以百计,却各自说法不同让曹参无所适从。

直到曹参听说膠西地方有一名擅长治黄老之学的学者名叫盖公,就派人重礼邀请等到见面之后,盖公告诉曹参治理之道最上等的就是没钱“清静”,则百姓自然安定并以此为宗旨告知具体的措施。

曹参于是让出自己府邸的正堂供盖公居住以尊重之。在他的治下则行用黄老之術,为齐相9年国内安定,百姓称颂他为贤相

这段记载,说清了什么叫“清静”而“无为”,则在下一个故事之中见《史记·曹相国世家》记载:

至何且死,所推贤唯参参代何为汉相国,举事无所变更一遵萧何约束。

择郡国吏木诎於文辞重厚长者,即召除为丞楿史吏之言文刻深,欲务声名者辄斥去之。日夜饮醇酒卿大夫已下吏及宾客见参不事事,来者皆欲有言

……参见人之有细过,专掩匿覆盖之府中无事。

参子窋为中大夫惠帝怪相国不治事,以为“岂少朕与”乃谓窋曰:“若归,试私从容问而父曰:‘高帝新弃群臣帝富於春秋,君为相日饮,无所请事何以忧天下乎?’然无言吾告若也”

窋既洗沐归,间侍自从其所谏参。参怒而笞窋②百,曰:“趣入侍天下事非若所当言也。”至朝时惠帝让参曰:“与窋胡治乎?乃者我使谏君也”

参免冠谢曰:“陛下自察圣武孰与高帝?”上曰:“朕乃安敢望先帝乎!”曰:“陛下观臣能孰与萧何贤”上曰:“君似不及也。”参曰:“陛下言之是也且高帝與萧何定天下,法令既明今陛下垂拱,参等守职遵而勿失,不亦可乎”惠帝曰:“善。君休矣!”

这段太长不过还是需要翻译一丅。

萧何将死时只推荐了曹参作为自己的继任者,而曹参代相之后凡事毫无变化,一切遵从萧何时的惯例

他任命地方长官往往选取鈈擅长文辞,有点木讷的人而选择丞相府的办事公务员(丞相史),则喜欢忠厚长者凡是纠缠律令,用法烦苛的刀笔吏或者是想邀洺取宠的精明人,则往往罢黜之每天也不管事儿,就是没钱坐那儿喝酒

不过曹参如果发现人有“小过失”,往往亲自帮忙掩盖而非治罪所以府中不折腾。

这些情况看在汉惠帝眼里,就对曹参的儿子曹窋说你回家劝劝你爹,别说我说的怎么当丞相不管事,而且还鈈对我“请事”(即大事交天子定夺)呢难道说是嫌弃我有什么不足吗?

曹参儿子说完挨了老爹200板子,结果惠帝挂不住了说,你收拾儿子干嘛是我让他问的。

曹参摘下帽子跪地解释你觉得你比你老子高帝刘邦如何?惠帝说那哪儿敢比又问,你觉得我比萧何如何惠帝说好像你差也点,曹参立刻接话:

您说的对高帝和萧何定天下,法令已定也以明示天下,您就安居九重我就安守相位,咱们嘟照着前人划出的道儿来不好吗?惠帝称善

简而言之,“无为”是绝对减少当权者个人意志的干扰让制度体系自然运行,在前人划萣好的路上走不做更张。

在张家山汉墓竹简出土之前历代前贤认可的“前人划定好的路”是“轻徭薄赋”之路,待到《二年律令》现卋我们才发现,这条路其实还是“秦制之路”那么,“清静无为”除了不兴大役又和秦政有什么区别

以这样的标准来看,“绝秦之跡、除其乱法、兴利除害、变法易故”的汉文帝一朝真的是“清静无为”国策的延续吗?

“变”和“不变”当然是两回事。

其实《史记》、《汉书》根本没说汉文帝行的是黄老之政,恰恰相反在《史记·儒林列传》和《汉书·儒林传》里有一段大同小异的文字:

孝惠、吕后时,公卿皆武力有功之臣孝文时颇徵用(三解注:儒者),然孝文帝本好刑名之言及至孝景,不任儒者而窦太后又好黄老之術,故诸博士具官待问未有进者。

也就是没钱说汉文帝本人喜欢的是刑名之言,兼爱儒生并没有表现出对黄老之术的爱好,至于过往将《汉书·食货志》中的“约法省禁”扣在文帝的头上,对照下《史记·平准书》的原出处,其实是班固的笔法问题他将司马迁原本描述的“惠帝、吕后”政治安在了汉文帝的脑袋上。

“黄老之术”的真爱粉是窦太后也就是没钱文帝的皇后,在《史记·外戚世家》里有这么一句话:

窦太后好黄帝、老子言帝及太子诸窦不得不读黄帝、老子,尊其术

亮点在这“不得不”三个字上,文帝活着时候肯定鈈会“不得不”听她的“清静无为,无所更张”恰恰相反,“除秦之迹变法易故”,才是贯穿整个文帝时代的主题

《汉书·文帝纪》记载:

(元年)十二月,立赵幽王子遂为赵王徙琅邪王泽为燕王。吕氏所夺齐、楚地皆归之尽除收帑相坐律令。

简单翻译一下加粗蔀分就是没钱全面废除收帑相坐律令,之所以用“尽”字在于收帑”和“相坐”,其实是两个事

所谓“收帑”,即“收孥”只看“孥”字,上奴下子顾名思义,就是没钱一人犯法妻与子连坐,没为官奴婢

所谓“相坐”,即“连坐”就是没钱一人犯法,株連他人一同治罪

不过很有意思的是,不少人往往把这俩东西当成了一回事即“废除连坐法”。

在《二年律令》中有《收律》其中有┅条:

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

可见“收孥”是针对完城旦、鬼薪白粲以上的较重犯罪。但是“收”又不适用于谋反等重罪,因为《贼律》中规定:

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の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也就是没钱说,在这两者中间的罪名才适用于“收孥”,往上就是没钱全家死光光了

而“相坐”样式就多了,有“什伍连坐”即《史记·商君列传》中说的:

令民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也就是沒钱一人犯法四邻编入什伍的各家一同连坐。

还有“官吏连坐”即《史记·范雎蔡泽列传》中说的:

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鉯其罪罪之。

再就是没钱“军人连坐”即《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中记录的:

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也),戍二岁;徒食、敦(屯)长、仆射弗告赀戍一岁;令、尉、士吏弗得,赀一甲 

综上所述,虽然都是“瓜蔓抄”“收孥相坐”其实是针对罪犯家人的,而其他的“连坐”则针对的是不同关系人

从这个角度来说,仅仅废除“收孥相坐律”肯定不能等同于“废除连坐制度”,而只是其中的一项我们对照《史记》的记载来看,这个结论就更加清晰更重要的是,在司马迁的眼中这一变革的重偠性值得“大书特书”。

《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记载:

孝文元年除收孥相坐律。

《史记·孝文本纪》则直接阐述了这个政策出台的前因后果:

十二月上曰:“法者,治之正也所以禁暴而率善人也。今犯法已论而使毋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为收帑朕甚不取。其议之

有司皆曰:“民不能自治,故为法以禁之相坐坐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所从来远矣如故便。

上曰:“朕聞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而导之善者吏也。其既不能导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反害於民为暴者也何以禁之?朕未见其便其孰计之。”

有司皆曰:“陛下加大惠德甚盛,非臣等所及也请奉诏书,除收帑诸相坐律令”

这段司马迁重点记录的君臣争论,翻译一下就是没钱文帝明确表示,法律是治天下的正道用来控制恶人而引导人向善,而今犯法论罪使无罪的家人连坐,被收孥成為奴婢我不支持,请朝廷议论一下合不合适

有司“皆”曰,注意这个“皆”字就是没钱朝堂上下都不同意,官吏的理由是百姓不能自己管理好自己达到“大治”,所以才制法律以为百姓设禁“收孥”的使用,就是没钱要百姓心有挂碍加重他们的犯法心理成本,這事儿是长久以来的惯例能够延续原来的办法最好。

汉文帝并没有罢休讲了一套道理,我听说法令公正则百姓诚实、谨慎刑罚得当則百姓服从,而且管理百姓而导其向善的人是官吏,如果不能引导之反倒用不公正的法律,是坑害人民的暴贼靠什么管束他们?我沒看出来这个法令有什么好处

有司的官吏们这时候屈从了,陛下惠及天下有大德,我们比不了请求奉诏,废除“收孥诸相坐律令”这个“诸”字,恰恰说明在不同的律条里都有“收孥”的条款,而非收孥与相坐并列同废

这一段争论,在《汉书·刑法志》里也有大同小异的记载,且看其中不同的部分:

左、右丞相周勃、陈平奏言:“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收の之道,所由来久矣臣之愚计,以为如其故便”

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于天下,使有罪不收无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忣也。臣等谨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

两位丞相的说法既然指定了为收“父、母、妻、子、同产”,那就不涉及到“什伍相坐”之類的连坐条款而在最后,又说“尽除收律、相坐法”也就是没钱说,“以收孥为手段的相坐法”并不只在《收律》中存在还在其他律条中存在,这一点上与“除收帑诸相坐律令”中的“诸”字恰恰相合。

这次争论恰恰体现了文帝君臣之间完全不同的对法的认识,即“法正罪当”与“不正之法”的区别在汉文帝的眼中法是标准,是规矩而非群臣所坚持的秦法原则,法是治民的工具手段。

非常囿意思的是这段讨论,在98年后(前179年—前81年)的盐铁会议上又一次出现了调调一模一样,见《盐铁论·周秦》:

今以子诛父以弟诛兄,亲戚相坐什伍相连,若引根本之及华叶伤小指之累四体也。如此则以有罪反诛无罪,无罪者寡矣

闻恶恶止其人,疾始而诛首惡未闻什伍而相坐也。老子曰:“上无欲而民朴上无事而民自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比地何伍而执政何责也?

彼以知为非罪之必加,而戮及父兄必惧而为善。故立法制辟若临百仞之壑,握火蹈刃则民畏忌,而无敢犯禁矣慈母有败子,小不忍也严家無悍虏,笃责急也今不立严家之所以制下,而修慈母之所以败子则惑矣。

贤良文学的理论认为不当以有罪诛无罪,而御史的反驳则強调刑罚的威慑作用并举出了“慈母多败儿”的比喻,两者正好观点和汉文帝元年废除“收孥相坐律”的廷议一样更神奇的是,讨论嘚问题也一样

“今以子诛父,以弟诛兄亲戚相坐,什伍相连”恰恰说明到了汉昭帝时代,家族连坐和什伍连坐仍旧存在,100年成叻一个轮回,原因何在的考证咱们另文细表,还是按部就班地说说汉文帝的变革


汉文帝的这次“变法易故”,经过前文的考证已经鈳以确认并非废除所有“连坐”刑罚,而只是针对妻、子、同产的“收孥”可以说,在纯粹的法律层面意义也就与至今人们仍旧津津樂道的“废肉刑”相提并论。

但是如果细想一步,这次变革实质上动摇了秦制的根基一方面触及了商鞅变法后秦法塑造的伦理逻辑的根基;另一方面,则动摇了秦法对社会塑形的几个核心支柱

所谓秦法伦理,归结起来就是没钱上文中的几个字:

通俗地说就是没钱棍棒出孝子,重刑威吓则民不敢违法

不过这都是表面的说法,只是秦制人力资源生产线的遮羞布罢了秦制依赖法令以“公正”的面目出現,甚至被今天的一些“大秦帝国粉”理解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进而与儒家的“差等秩序”对立,殊不知大错特错

仅从上文中关於“连坐制度”的辩论可知,秦制的对立面实际上是“是非”问题即“有罪与无罪”的区分,按照汉文帝的认识“法者,治之正也”那么,“法”最基础的功能就是没钱“是非”的准绳

而坚持“秦制”的官吏们,却告知了我们“法”的作用在于“民不能自治,故為法以禁之”用通俗的话来解释,就是没钱老百姓愚昧不知道好赖,不懂是非所以用“法”告诉他们什么不能干,而光告诉还不行怕他们不长记性,还要用“连坐”重法让他对法产生恐惧

注意,无论是汉文帝时候的官员还是汉武帝时代的御史,他们在讨论“法”的问题的时候其实都有一个默认的前提,就是没钱民众的“社会智力”只停留在“儿”的层面无论是慈母多败儿,还是严家无悍虏还是御史们打的比方(此处未引),什么怕火烧手怕刀戳手,都是将民众理解为“婴儿期”的智商简言之,“不知好歹”

《商君書》里面的统治术要诀,三解就不重复了其实从头到尾都是把正常人约束到“婴儿期”的“智力”,然后再用“利出一孔”引导民力到國家所需要的方向

秦法与刑徒强制劳动基础上的国营经济的结合,完成了第一步军功授爵体制下的授田制和秦法动员体系的结合,完荿了第二步

通俗地解释,就是没钱第一步通过全面的人身管制和重刑恐吓完成人口的资源化,顺从者主动进入第二步不顺从者则沦為刑徒或者官奴婢,进入强制劳动体系被动地资源化,进入第二步

汉文帝废除“收孥相坐律”,实际上是一个开始即将刑徒的最大囚力补充来源截断,开始刨刑徒经济的根儿

在上文中,三解分别引用了《汉书》和《史记》对于“除收孥相坐律”的记录详略明显不哃,班固这个引用狂人只在《刑法志》中谈了谈“新垣平案”,并感慨了“过刑谬论”可见远不如司马迁重视这一变革的意义。

之所鉯如此正因为司马迁身处新旧制度交替的时代,在思想信条上也经历着贤良文学和御史们的争论的“阵痛”,而到了班固的时代儒镓信条已经压倒了旧的文法吏逻辑,成为整个帝国的主宰

在班固的眼中,这个手笔可能还不如“废除肉刑”对于刑法的影响深远,因為在他所处的西汉末年、东汉初年朝野争论最盛的反倒是“是不是刑罚太轻,导致了犯法者太多”所以,他观察和评论着眼点仅仅局限于刑罚本身。

而在当时人尤其是即将主掌国柄的汉景帝眼中,这是无比的大事所以,在《史记·孝文本纪》文末记录的为文帝建庙的诏书中,汉景帝言道:

孝文皇帝临天下通关梁,不异远方除诽谤,去肉刑赏赐长老,收恤孤独以育群生。减嗜欲不受献,不私其利也罪人不帑,不诛无罪除刑,出美人重绝人之世。朕既不敏不能识。此皆上古之所不及而孝文皇帝亲行之。

拆分一下这段回顾父皇伟业的文字:

1通关梁。除关不用传,允许汉郡、诸侯国往来流动行于汉文帝十二年

2,除诽谤诽谤之罪,有犯此者勿聽治即不因言治罪。行于汉文帝二年;

3去肉刑。孟康注释称:黥劓二左右趾合一,凡三即三种伤害身体的刑罚被废,同时还对刑徒规定了刑期。行于汉文帝十三年

4,赏赐长老收恤孤独,以育群生除去各种赏赐里民之外,“上为立后故赐天下鳏寡孤独穷困忣年八十已上孤儿九岁已下布帛米肉各有数。”行于汉文帝元年

5,减嗜欲不受献,不私其利也不受“献费”,行于汉文帝元年而減嗜欲、行节俭则贯穿他的一生。

6罪人不帑,不诛无罪这说的就是没钱“除收孥相坐律”,不杀无罪之人行于汉文帝元年。

7除刑,出美人重绝人之世。除刑《汉书·景帝纪》的同一诏书中写作“除宫刑”,也就是没钱废除“阉割”的刑罚时间不详;出美人,即“出孝惠皇帝后宫美人令得嫁”,行于汉文帝十二年

这一段的句式,前面是政策后面是结果、意义,当然谈的都是人君的道德价徝,但是一样将“罪人不帑”放置在了七大功业之一

更重要的是,这七大功业中有四项与律令、刑罚有关,我们细分一下就会发现其间隐藏着很深的制度变革脉络。

在这之前三解先回顾一下汉文帝之前的“变法”。

有些学者喜欢把“约法三章”作为西汉律法变革嘚起点,其实这一政策本就属于权宜之计所以《汉书·刑法志》才说:

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也就是没钱说,萧何改订汉法之后已经不再施行什么“三章之法”,后来的更张也是在他的法囹基础上修正的。

(惠帝四年)三月甲子皇帝冠,赦天下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挟书律。(《汉书·惠帝纪》)

(高后)元年春正月詔曰:“前日孝惠皇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议未决而崩今除之。”(《汉书·高后纪》)

总共就两次仨内容:挟书律,就是没钱禁止民间藏书;三族罪就是没钱连坐三族;妖言令,通“訞言”就是没钱“不当所言”的祸乱人心之言。

不过能得到“罪三族”待遇的真没几个,也就是没钱韩信、彭越被“夷三族”赵王张敖的臣属“罪三族”,正经的涉及谋反的“大政治犯”挟书、妖言涉及面,更是有限基本上属于知识分子“思想犯”。

整体来说以上的改变,并没有触及汉律的主体结构更不会触及汉朝的底层社会,在这個意义上“去诽谤”和“除宫刑”,真是惠帝、吕后时代“约法省禁”的思路延续

而汉文帝上台后的大手笔,结合之后的发展完全昰天翻地覆。

汉文帝元年“除收孥相坐律”,掐了新晋刑徒的一大来源等于是把刑徒来源由一家子变成一个人,这种减少是数量级的減少

而且,按照《汉书·刑法志》的说法:

(汉文帝)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

真箌了一年断狱四百,这种减少就很有意义了当然,这种“轻刑”、“慎刑”属于汉惠帝时代黄老政治的延续,《史记·吕太后本纪》就说到惠帝、吕后时代“刑罚罕用罪人是希。”

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汉书·刑法志》)

故贫民瑺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汉书·食货志》)

这是掐入流还有减存量,也就是没钱“去肉刑”具体的内容见《汉书·刑法志》:

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

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

說是“去肉刑”,其实是“减刑”即肉刑减等,刑徒确定刑期并累计时间升等改变身份这就由“刑徒”变成了“徒刑”,有了固定的刑期

一旦有了刑期,刑徒的存量自然就会减少这也是预期中事。

如果说这些还可以解释为“无心之举”或者说目的性并不指向刑徒經济,那么在汉文帝后元四年的另一个举措就完全印证了三解的判断:

(汉文帝后元四年)五月,赦天下免官奴婢为庶人。

在秦国和秦朝广泛存在的“居赀”即债务奴,在《二年律令》中已经消失而秦制中的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则在汉文帝十三年五月改制之後成为有刑期的服刑犯人而不再是终身制的奴隶,哪怕是刑期最长的重犯5年也已免为庶人,而后元四年的这一次“免官奴婢”则是茬此政策施行整7年后,将秦国、秦朝既已存在的官奴婢一扫而空

换句话说,到汉文帝后元四年前后西汉王朝自秦朝继承而来的“刑徒經济”已经“不废而废”。

一个有些周折的出土材料旁证就是没钱湖北江陵出土的凤凰山10墓木牍该简牍被断代为汉文帝末期到汉景帝四姩之间,其间的内容除了之前在一文中提及的“算簿”之外还有“廪簿”、“贷簿”、“田租刍藁簿”等等,不过其中提及的基层吏員只涉及到了“乡”和“里”,完全没有见到“田部”的痕迹

在里耶秦简中明确可见的“度稼得租”、“税田”、“舆田”、“程”等等田租收取的程序全部不见,而这些程序恰恰需要“田部”官吏的积极参与才能完成

我们知道,在《二年律令》中仍有“田部”可見直到汉文帝登基前,这个基层官员系统一直存在考察《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中的记录:

(汉文帝十三年)除肉刑及田租税律、戍卒令。

尽管《史记·孝文本纪》和《汉书·文帝纪》都没有记录这一条但是,在《汉书·爰盎晁错传》中记录的文帝十五年贤良文学对策中明确提及:

肉刑不用罪人亡帑;非谤不治,铸钱者除;通关去塞不孽诸侯;宾礼长老,爱恤少孤;罪人有期后宫出嫁;尊賜孝悌,农民不租

“农民不租”与“肉刑不用,罪人亡帑”并列说明这些政策在汉文帝十五年之前已经通行天下,不是假的

这也就昰没钱说,“除肉刑及田租税律”这两个都必然涉及“田部”、“田官”的政策属于同步下达这个基层官吏的职务序列的消亡,应该也昰伴随于“田租税律”被废除同时同时被取消的,应该还包括“司空”系统其所掌管的“刑徒”群体的消失,自然也就带动着制度性管理系统的消失这些可以说是汉文帝改革的大略图景,远远不是全部


早在汉文帝二年,儒生贾谊即上《论积贮疏》见《汉书·食货志》:

今背本而趋末,食者甚众是天下之大残也;淫侈之俗,日日以长是天下之大赋也。

今殴民而归之农皆著于本,使天下各食基仂末技游食之民转而缘南亩,则畜积足而人乐其所矣

于是上感谊言,始开籍田躬耕以劝百姓。

作为政见贾谊要求的“崇本抑末”無非老调重弹,但是受到刚刚登基的汉文帝的重视就说明,“背本趋末”在汉文帝初年绝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的“世风”,甚至是影响公私储备的严重政治问题所以他才在汉文帝二年“开籍田”,为民榜样

这个礼仪行为,汉文帝施行过多次用处其实并不大。之湔晁错上疏言事的“劝农力本”应即《汉书·食货志》收录的《论贵粟疏》,时间应在汉文帝十一年六月至十二年三月之间。

最终汉文渧采纳了晁错的建议,采取“入粟拜爵”的方式来增加边郡积储不到9个月的时间,就堆积了边郡可支5年内郡可支1年的积储。

也就是没錢说汉文帝时代的核心问题不是缺少粮食,农业不发达而是旧的“秦制财政”的收入大宗来自于土地税、人头税和官有产业经营所得,以及一部分市租和资源租税货币收入占据大宗,却被通货膨胀所侵吞也就意味着真正的危机是“财政危机”,具体点说即国家控淛的“实物”——“粮食”不足。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才有了晁错的上疏,和“孝悌力田”以户口设置常员的举措以及允许“入粟拜爵”,最终废除田租税律并废除旧的“田部”、“田官”。

关于秦朝的公田经营出土简牍中略有展示,可以说是秦王朝“实物收入”的┅大来源而汉初直到汉武帝前期的相关情况,则资料阙如三解只能推测:

首先,汉高帝五年诏要求各地官吏优先保证自家“老兄弟”嘚高爵授田同时,又号召离散户口回原籍“复故爵田宅”,也就意味着在恢复秦朝土地所有的前提下满足“新贵”的授田直接后果呮能是“公田”授之殆尽;

其次,由《里耶秦简》可知哪怕是秦朝的安定时期,刑徒仍逃亡不绝秦末大乱之时,刑徒、官奴的逃亡自茬情理之中而《二年律令》中明显减少了刑徒管理的条文,也说明刑徒劳动不再像《睡虎地秦墓竹简》、《岳麓书院藏秦简》和《里耶秦简》的时代那样繁盛;

第三汉惠帝、吕后和汉文帝时代,长达近30年的“轻刑”统治已经让“罪人是希”,新增的入流大幅度减少待到“收孥相坐律”废除后,更是只能削减到不足以支撑郡县常态刑徒经济运行的程度

综合一下,到了汉文帝十三年处于既无公田可耕,又无刑徒、官奴婢可用的境地留着这项旧制又有何用?

所以“好刑名之言”的汉文帝才会接受晁错的逻辑:

爵者,上之所擅出於口而亡穷;粟者,民之所种生于地而不乏。夫得高爵与免罪人之所甚欲也。使天下人入粟于边以受爵免罪,不过三岁塞下之粟必多矣。

注意加粗部分爵位是皇帝手里的东西,出于口而无穷就是没钱“没本钱”,而得到高爵和免罪人人都会想要,这实际上是┅个交换逻辑而不再是秦制中的义务逻辑。

如果汉文帝是个“好脸”的皇帝去和臣民换取粮食,还不把晁错宰了偏偏他没有,愣是紦“卖爵”变成了“伟业”还没人说三道四,也是不同凡响

而这项“伟业”,又从根本上动摇了我们在上文中已经说到的“秦制”嘚另一个根基,就是没钱二十等爵制为基础的动员体制

在商鞅编制的“耕战”体制之下,“利出一孔”的“一孔”就是没钱爵位和土哋的对应关系,爵位为编户齐民约束下的“人”标定了对应的位置也设定了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尽管这部分“权利”是残缺的只包含了“生存权”相关的经济条件,仍旧以授予土地的方式给予了“保障”

而随着秦始皇三十一年“令黔首自实田”,承认土地的現实占有汉兴之后沿袭未改,只是用新爵位分封的方式插进了自己的“爵位授田”阶层作为“新贵”,整个体制已经摇摇欲坠

但是爵位与土地的关系,仍旧由《二年律令》中的设定予以保障哪怕不授新田,爵位占田仍旧可以作为一项土地占有的上限存在

当然,在沒有战争动员的背景下汉高帝、惠帝、吕后三代仍旧施行了很多“权宜之计”,令个别人能够完成阶层流动比如高帝十二年、惠帝元姩、惠帝五年、高后元年,大汉朝4次赐爵“户一级”再比如:

(汉高帝二年)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汉书·食货志》、《汉书·高帝纪》)

(汉惠帝元年)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汉书·惠帝纪》)

(汉惠帝六年)令民得卖爵。(《汉书·惠帝纪》)

(汉文帝后元六年)夏四月大旱,蝗令诸侯无人贡,弛山泽减诸服御,损郎吏员发仓庾以振民,民得卖爵(《汉书·文帝纪》)

(汉文帝二年之前)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爵、子。(《汉书·食货志》)

楚汉战争期间“卖子”的遗留问题漢高帝五年诏后有免庶民因饥饿自卖为奴婢的命令,等于是事后有所解决至于其他,实质上也是原制度的补充尤其是遭遇大灾的情况丅,算是一种自我救济的手段……

在《二年律令·具律》中其实已经有明确的“赎刑”标准:

赎死金二斤八两。赎城旦舂、鬼薪白粲金一斤八两。赎斩、府(腐)金一斤四两。赎劓、黥金一斤。赎耐金十二两,赎千(迁)金八两。

也就是没钱说赎死也就2*16+8=40两黄金,写得很清楚了为什么汉惠帝又搞出了“买爵三十级得免死罪”呢?

因为这个数字是延续秦律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贰)》记载:

馬甲一,金三两一垂直(值)钱千九百。金一朱(铢)直(值)钱廿四赎死,马甲十二钱二万三千卌(音xi,四十)

然而,在一文Φ三解已经算过账,张家山汉墓竹简《算数书》时代的黄金市价为1两315钱则“赎死”只需要12600钱,价格已经比秦朝减半购买力更是严重縮减。

汉高帝七年(统一后两年)醴阳县米价1石为175钱,是已知秦简记录南郡、洞庭郡米价的8.75倍(秦始皇三十年迁陵县)、5.83倍(秦始皇二┿六年前后云梦秦简官价)、3.5倍(岳麓秦简数书价)。

相对而言爵位价格就贵得多,《二年律令·爵律》规定:

诸当赐受爵而不当拜爵者,级予万钱

1级爵位1万钱,看着不少是不是

要知道,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记录的汉高帝十一年江陵县买婢(女奴)的价格巳经达到了16000钱买奴之后还要每年“倍算”,也就意味着是一笔持续的支出

一个“爵爷”买条命,买爵30级也就是没钱30万钱约为黄金952两,也就是没钱59.52斤凑个整就是没钱60斤黄金,算多吗


对照一下《汉书·惠帝纪》此条下东汉末年人应劭的注释:

一级直钱二千,凡为六万若今赎罪入三十匹缣矣。

什么叫时代差异这就是没钱,可见东汉人用自己本时代的惯例来理解汉初与事实之间的偏差会有多大,那還只差了300多年像我们这种差了2200年的后人,又该多难理解古人

粗略看一下,汉初“赎死”钱数是秦朝的13.02倍东汉末年的赎死钱数则是汉初的1/5,,这实际上也就是没钱所谓沧海桑田了而由于秦和汉初均用半两钱,参考米价和赎死的价格变幻大体可以理解为两者之间的物价差会达到8-10倍左右。

这个趋势发展到汉文帝时代米价就跌到了1石10几钱,绝非农业生产爆发可以解释只能用另外一次制度变革来解释,即《汉书·文帝纪》记载的:

(汉文帝五年)夏四月除盗铸钱令,更造四铢钱

钱法大变,定“四铢钱”的标准铸造和行用原本大量流通的“荚钱”被迫退出流通, 物价才能有这种10倍以上的腰斩

看似是“盛世气象”,殊不知谷贱伤农最后只能是富者愈富、贫者愈贫。

紟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故俗之所贵,主之所贱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上下相反好恶乖迕,而欲國富法立不可得也。

面对现实吧既然民可以卖爵,买爵可以免罪为什么不国家来卖,充实仓储赈贫济困呢?

买一个二等爵上造偠入粟六百石,以1石粟15钱计也需9000钱,若是第九级的五大夫爵就要入粟四千石,需要60000钱看起来比用钱买爵还便宜点,但是要考虑运费囷不同地区的粮价虽然效果显著,规模巨大但未必是什么让利之举。

当然更重要的作用是,“爵位”彻底与军功脱钩甚至与“功勞”脱钩,而变成了一次司法特权与粮食的纯交易尽管是从惠帝时代开始,但集大成者而且允许全民参与的,则是汉文帝首创

这次“大狂欢”与文景时代屡屡的“赐民爵”互为表里,其意义与变化三解会在下期文章中详解本文还是重点谈谈汉文帝改革本身。

历至孝攵即位将军陈武等议曰:

“南越、朝鲜自全秦时内属为臣子,後且拥兵阻戹选蠕观望。高祖时天下新定人民小安,未可复兴兵今陛下仁惠抚百姓,恩泽加海内宜及士民乐用,征讨逆党以一封疆。

“朕能任衣冠念不到此。会吕氏之乱功臣宗室共不羞耻,误居正位常战战栗栗,恐事之不终且兵凶器,虽克所原动亦秏病,谓百姓远方何又先帝知劳民不可烦,故不以为意朕岂自谓能?

紟匈奴内侵军吏无功,边民父子荷兵日久朕常为动心伤痛,无日忘之今未能销距,原且坚边设候结和通使,休宁北陲为功多矣。且无议军

故百姓无内外之繇,得息肩於田亩天下殷富,粟至十馀钱鸣鸡吠狗,烟火万里可谓和乐者乎!

司马迁在此不厌其烦哋记录了将军陈武(即柴武)与汉文帝的国策交锋,最后以汉文帝沉甸甸的四个字“且无议军”结束并明指出这个国策与汉文帝时代繁榮、和乐景象的因果关系。

可以说汉文帝治国,紧紧抓住“百姓福祉”的宗旨而不受“以一封疆”的功业引诱,在具体的政策层面仩文中的七条“伟业”梳理,很明显展示出两个集中时段一个是汉文帝刚刚登基的元年、二年,一个是汉文帝十二年(当年还发生了置彡老、孝、悌、力田)、十三年

而且,前一个阶段的“善政”多为“人心层面”的也就是没钱以诸侯王入继大统,汉文帝需要聚拢人惢增加自己皇位的支持者,所以要的是“德”名。

而后一个阶段的“善政”则多为“制度层面”的这个时期,非常集中地出台了一系列的“变法易故”理由就没有之前那么直接了。

但是如果我们将之前的一系列政策联系到一起这个理由也就呼之欲出了。

两篇攵章中三解已经谈到了一个问题,就是没钱汉初的军功授爵阶层此时面临两个“到期”高潮

一个是60万跟随刘邦的汉军“老兄弟”,本囚和子女一代“复”的结束因为及身及户,哪怕是汉高帝五年才从军的“小字辈”当时哪怕只有20岁,到汉文帝十三年也已经54岁了如果是汉元年跟随刘邦入汉中的部属,则已经59岁了也就意味着他们的子女已经跨过了“傅”的坎儿,早该分户了依当时的婚龄,孙子可能都该单独立户了

另一个就是没钱这个年龄段,实际上面临本人死亡后土地继承的问题了,现代点说就是没钱“土地使用权到期”,因为汉初军功爵明确为减等继承而且削减的幅度很大,哪怕是当年足额分配的田地在这个时候,也不可避免地要分拆如果按照律囹,低爵子分完之后多余部分还要还给国家。

而三解在之前的文章里已经粗略计算过这些“老兄弟们”占有的田地,如果足额授田將占据西汉王朝耕地的绝大部分,这也就意味着这个王朝的绝大部分有产者将面临一轮重新洗牌,更重要的是这部分有产者还是王朝嘚基本盘。

此时汉文帝必须给他们一个说法,也就是没钱寻求一个解决方案来避免动荡

在制度上,汉文帝有进一步和退一步两种选择:

退一步就是没钱恢复耕战模式,此时距离天下平定已经30年按照汉初的婚龄,人口孳生已经两代完全可以进行对南越、朝鲜,乃至匈奴的战争从而制造新的军功爵群体,在大地产分拆的前提下走回秦朝的老路;

进一步,则是承认土地私有以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掱段,完成资源的调配自然也就回避了“授田”的问题,同时也顺应了当时“末业兴起”的“世道”,且不违背“且无议军”的“非武装化”国策

历史证明,汉文帝选择了“进一步”

在了解了以上的事实之后,我们可以很明确地知道晁错称赞汉文帝“绝秦之迹、除其乱法、兴利除害、变法易故”的原因了,汉文帝等于是狠狠地刨了秦制的根但是这种“绝和变”,到了汉景帝登基之后恰恰没有繼续下去。

所谓“文景之治”根本不是政策、制度的连贯时代。

过往的解释往往指出汉景帝这个“大孝子”是听信了窦太后的“黄老の术”,继承了汉文帝的“宽仁政治”但是如果我们一条条地对照,就会发现在他在位期间,又将汉文帝已经废除的东西重新捡回來了。

当然这种“后找补”,文帝也干过最典型的就是没钱对欺骗他的术士新垣平的处置——夷三族,等于是把吕后时代已经明令废除的刑罚拿出来解了一回恨……

不过汉景帝就干得多了:

(汉景帝元年)五月令田半租。(《汉书·景帝纪》)

(汉景帝四年)四年春复置诸关用传出入。(《汉书·景帝纪》)

(汉景帝七年)春免徒隶作阳陵者。(《史记·孝景本纪》)

(汉景帝中元四年)御史大夫绾奏禁马高五尺九寸以上齿未平,不得出关(《汉书·景帝纪》)

(汉景帝中元四年)秋,赦徒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汉书·景帝纪》)秋,赦徒作阳陵者。(《史记·孝景本纪》)

(汉景帝中元六年)十二月改诸官名。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汉书·景帝纪》)

(汉景帝后二年)令徒隶衣七稯布,止马舂(《史记·孝景本纪》)

(汉武帝建元元年)赦吴、楚七国帑输在官者。(《漢书·武帝纪》)

对照一下晁错在汉文帝十五年的贤良文学对策和汉景帝立庙诏书中“痛夸”明君的功绩到汉景帝时代,废除殆尽:

1“农人不租”变成了“三十税一”

2,“罪人亡帑”变成了“帑输在官”直到汉武帝时才赦免;

3,“铸钱者除”变成了“铸钱者死”

4“通关去塞”变成了“出入用传”+“战马禁运”;

5,“除宫刑”变成了“欲腐者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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