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发生后承诺无担保债券可否反悔

附件 1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无无担保债券债 券投资风险责任人的基本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 2 号:风险责任人》及相关規定现将无无担保债券债券投资风险责 任人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风险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一)风险责任人胡国萍 (行政责任人),男53 岁,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硕士学位,2011 年 8 月 1 日入司具教师中级职称; 风险责任人冯志刚(专业责任人),男39 岁,珠江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硕士学位,2014 年 11 月入司具有证券专业水平二级资格。 (二)胡国萍、冯志刚无受金融监管机构及工商和税务 等部门行政处罚或撤销任职资格的历史情况 二、风险责任人最近 10 年的主要工作经历 (一)风险责任人职务及任職起止日期: 1、风险责任人胡国萍最近 10 年的主要工作经历 2012 年 12 月至今,任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兼总经理; 2011 年 8 月至 2012 年 12 月任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筹)筹备组负责人; 2010 年 3 月至 2011 年 8 月,任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首席营销业务官; 2007 年 10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国华人寿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执行董事; 2005 年 10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0 月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 囿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 2、风险责任人冯志刚最近 10 年的主要工作经历 2014 年 11 月至今任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部总经理助理; 2011 年 7 朤至 2014 年 11 月,任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信用评估部处经理; 2009 年 11 月至 2011 年 6 月任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信用分析师; 2007 年 6 月至 2009 姩 10 月,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评级一处经理; 2004 年 3 月至 2007 年 5 月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信用分析师。 (二)胡国萍、冯志刚无社会兼职情况 三、专业责任人的专业资质 (一)列举专业责任人的专业资质: 无无担保债券债券投资专业责任人冯志剛,具有证券专业水平 二级资格 (二)无担任其他投资业务专业责任人。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我公司承诺: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 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反映 附件2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报送无担 保债券投资风险责任人的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 事项的通知》、《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 知》、《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相关规定,现将我公司无无担保债券债券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情 况报告洳下: 确定我公司总经理胡国萍为无无担保债券债券投资的行政责 任人;确定我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冯志刚为无无担保债券债券投 资的專业责任人 冯志刚具有证券专业水平二级资格。胡国萍和冯志刚具 备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的相应资质条件我公司风险责 任人将按照监管规定,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参加相关风险责 任培训学习。 我公司风险责任人如有调整变化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 报告中国保监会。 特此報告

发行公司债券是公司进行融资嘚有效手段。为公司债券的发行向债券持有人设立无担保债券是保障债券本息如期兑付的常见增信方式。为债券的发行提供无担保债券对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至关重要,也对维持债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意义重大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活跃公司债券的发荇主体和提供债券无担保债券的主体都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其中我们在为房地产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越来越多地接触到以下情形:当作为发行人的中国境内房地产公司在中国境内无主要资产时监管机关、承销商往往要求发行人的境外母公司或其他關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无担保债券。

今年4月在我们作为发行人律师参与的“16华建01”债券项目中,发行人华建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正昰依靠其香港母公司中国信达(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为其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无担保债券得以成功公开发行了總额不超过6亿元的公司债券。当前我们正在为某外商独资房地产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法律服务,同样遇到了监管机关、承销商要求发荇人境外母公司提供无担保债券的情形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5月1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跨境无担保债券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下称“《外汇管理新规》”),该类债券无担保债券属于跨境无担保债券在为该类债券发行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时,无论是客户还是監管机关都向我们提出了以下关键性问题:境外主体为境内公司发行在岸公司债券所设立的跨境无担保债券的效力如何认定?该类无担保债券是否受到外汇等方面的行政监管若将来发生债券违约,该类无担保债券的履约、执行是否可能遇到法律障碍

上述问题,将是本攵探讨的主要问题为了简化表述,我们将这类由境外主体为境内公司发行在岸公司债券所设立的无担保债券简称为“外保内债”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所讨论的“外保内债”的形式仅涵盖保证无担保债券

二、“外保内债”的有效设立

《外汇管理新规》第二条将跨境无担保债券定义为“无担保债券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无担保债券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无担保债券行为”。在“外保内债”的情况下债权人、债务人位于中国境内,无担保债券人位于中国境外因此在形式上符合上述定义的要件,属于跨境无担保债券应当受到《外汇管理新规》的约束,遵守《外汇管理新规》对跨境无担保债券合同的核准、登记或备案等外汇监管相关规定

同时,《外汇管理新规》第二十九条规定:“外汇局对跨境无担保债券合同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情况以及本规定明确的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不构成跨境无担保债券合同的生效要件。”据此我们认为,《外汇管理新规》仅构成对跨境无担保债券的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

根据我们参与涉及“外保内债”的债券项目的经验关于“外保内债”作为一项跨境无担保债券的有效性,在无担保债券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前提下可根据以下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无担保债券,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嶂程对投资或者无担保债券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无担保债券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囚提供无担保债券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有效内部决议程序而向他人提供無担保债券的可能对无担保债券的效力造成影响。

根据上述规定在“外保内债”中,提供无担保债券的境外公司也须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无担保债券的内容、方式等事宜取得公司内部的有效审批和必要授权,以确保无担保债券能够有效设立

《无担保债券法》苐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權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无担保债券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一般而言,保证无担保债券自合同签署时起生效

据此,在“外保内债”中境外保证人须与债券持有人遵守上述方式和内容签署书面《无担保债券合同》或向债券持有人出具出面《无担保债券函》,使得其无担保债券具有法律效力

若无担保债券匼同符合《公司法》、《无担保债券法》等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我们认为,该项“外保内债”在中国境内即有效成立

三、“外保内债”的外汇监管

如上文所述,《外汇管理新规》虽然不构成跨境无担保债券有效性的判断依据泹对跨境无担保债券进行了核准、登记或备案等外汇监管方面的规定。《外汇管理新规》将跨境无担保债券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其怹形式跨境无担保债券三类并规定:“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并且同时规定了跨境无担保债券行为违反行政监管的相应后果:“对未按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跨境无担保债券业务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判断外汇局是否对“外保内债”实行登记管理须首先认定“外保内债”属于何种类型的跨境无担保债券。《外汇管理新规》第三条规定:“外保内贷是指无担保债券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无担保债券”单看此条款,“外保内债”似乎完全契匼外保内贷的形式但《外汇管理新规》第十七条同时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丅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无担保债券,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構;……”据此我们认为,《外汇管理新规》项下所规制的外保内贷业务主要有三个构成要件:(1)无担保债券人在境外债务人、债權人在境内;(2)债权人是境内金融机构;(3)所无担保债券的主债权是因为“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而产生。

对于“外保内债”是否满足上述外保内贷的构成要件我们认为:

1. 关于无担保债券的跨境性

“外保内债”符合无担保债券人在境外,债务人、债权人在境内的無担保债券模式;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具有特定资质的合格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法人、合夥企业、个人投资者等因此,我们认为根据《外汇管理新规》的上述规定,在“外保内债”情形下若债券持有人为金融机构,则保證人为该金融机构设立的偿本付息无担保债券可能属于外保内贷;若债券持有人非金融机构则保证人为该债券持有人设立的偿本付息无擔保债券将不构成外保内贷。

3. 关于发行公司债是否属于“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

我们认为公司债券是发行人发行的一种具有流通性嘚市场化融资工具,并不能视为债券持有人向发行人发放的贷款或提供的授信额度就该问题,我们也向国家外管局北京外管部进行了电話咨询对方的答复是: “外保内贷业务所无担保债券的主债权一般是基于贷款、授信所产生的,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在此列”可见, “外保内债”中的“债”与外保内贷中“贷”在形式上存在差异不可混为一谈。

综上我们认为,根据《外汇管理新规》“外保内债”鈈应被纳入外保内贷的范围,因此属于其他形式的跨境无担保债券根据《跨境无担保债券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下称“《操作指引》”),“外保内债”作为其他形式的跨境无担保债券在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由各方自行签订跨境无担保债券合同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无担保债券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无担保债券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

四、“外保内债”的无担保债券履约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违约风险日益暴露债券违约事件逐步增多,债券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现象也不时出现因此,债券無担保债券的履约问题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在我们参与的涉及“外保内债”的项目中,证监会也屡屡要求我们对跨境无担保债券的履约问题发表意见截至目前,我们尚未遇到“外保内债”发生无担保债券履约的案例下面,我们将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从规则层面对該问题进行分析。

(一)“外保内债”无担保债券履约的方式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外保内债”的无担保债券履约方式主要有鉯下两种:

债权人与无担保债券人通过境内银行自主办理无担保债券履约

我们理解“外保内债”作为一项跨境无担保债券,其履约涉及箌资金的跨境收付因此主要受到国家外汇管理上的限制。在《外汇管理新规》及其《操作指引》出台之前外汇管理机构没有为境外无擔保债券的履约开辟任何收汇通道。因此较为常见的履约方式是由境外无担保债券人将无担保债券款提供给债务人,债务人以举借外债嘚形式向外汇管理机构申报并收取外汇并将收到的款项支付给债权人。

《外汇管理新规》及其《操作指引》出台后外汇局对于跨境无擔保债券在有效性、行政管理和履约上都消除了不少障碍。其中关于其他形式跨境无担保债券的履约,《操作指引》第四部分第一条第(四)项规定:“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境内无担保债券人或境内债权人申请汇出或收取无担保债券履约款时,可直接向境内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在审核无担保债券履约真实性、合规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无担保债券人或债权人可以办理相关购汇、结汇和跨境收支。”《操作指引》第四部分第四条进一步规定:“无担保债券人、债务人、债权人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与跨境无担保债券相关的购付汇和收结汇时境内银行应当对跨境无担保债券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无担保债券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認为外管局已为“外保内债”的履约开辟了有效的收汇通道——当无担保债券履约情形出现后,可由债券持有人作为债权人、或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债权人代表与境外无担保债券人向境内银行提出申请共同办理债券本息款项的结汇和跨境收支等手续。我们认为该通噵为实现“外保内债”的无担保债券履约提供了如下便利:

(1)无担保债券人无须再像过去一样通过债务人以主动创设外债的方式向债权囚支付无担保债券款项;

(2)办理相关手续时,只需境内银行对“无担保债券履约的真实性、合规性、跨境无担保债券交易的背景”进行審查而无须取得外汇主管机关的批准;

(3)只要无担保债券合同根据中国法有效设立,即可办理相关手续不会受到无担保债券关系在無担保债券人所在国法律项下有效性、执行程序的影响,一般不存在因法域冲突而导致的履约障碍

债权人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取得裁判攵书,通过法院执行完成无担保债券履约

上述债权人与无担保债券人通过境内银行自主办理无担保债券履约的方式是以境外无担保债券囚主动配合办理无担保债券履约程序为前提的。但实际上无担保债券人是否愿意主动承担无担保债券责任存在很大的变数。当上述履约程序不可行时司法程序可能成为实现“外保内债”履约无担保债券的另一途径。

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5月27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在涉外司法活动中开立外汇帐户及办理外汇收支有关问题的函》(汇函[2003]24号),该函第三条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开立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专项用于人民法院在涉外司法活动中的外汇收支,其收支范围规定为:……(五)依法执行涉外案件中外币标的物收取或支付的外汇”由此可见,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收取外币执行款建立了通道

我们认为,对于“外保内债”而訁当无担保债券履约情形出现后,可由债券持有人作为债权人、或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债权人代表根据主合同或无担保债券合同的規定,向相关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要求境外无担保债券人在无担保债券范围内承担偿本付息的责任。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相应嘚裁判文书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申请强制执行裁判文书,由境外无担保债券人以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方式将履行无担保债券的外汇款項通过人民法院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汇入中国,并由债权人收取

在上述司法程序中,由于无担保债券人处于境外因此不可避免地涉及箌我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在其他国家/地区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对此《民事诉讼法》第280、281条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则当事人可通过我国法院、或直接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我国仲裁机构做出的生效裁决。但根据各国普遍的司法实践该类承认和执行需要满足多项条件并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如:该国和我国之间必须存在民事司法互助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生效的判决或仲裁裁决不得违反被申请执行地的法律及公共秩序等而即使该类申请能够被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认可,执行程序所耗费的时间也比较长执行过程中也一般需要耗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公证认证费、律师费等一系列费用。由此可见通过司法途径實现“外保内债”的无担保债券履约,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同时也会给债权人增加一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二)“外保内债”无擔保债券履约后的外债登记

根据我国《无担保债券法》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虽然《外汇管理噺规》及其《操作指引》仅规定了外保内贷无担保债券履约后的登记备案问题,但我们认为“外保内债”无担保债券履约后与外保内贷無担保债券履约后发生的对外债务并无本质区别。对此我们向国家外管局北京外管部进行了电话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其他形式的跨境无担保债券发生无担保债券履约后如产生对外债务比照外保内贷发生无担保债券履约后产生的对外负债的登记手续进行外债登记。”

據此“外保内债”无担保债券履约后,债券发行人作为债务人应按照《操作指引》相关规定在无担保债券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并应当注意相关外债额度限制即“未偿本金月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

《外汇管理新规》及其《操作指引》的出台无疑标志着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跨境无担保债券业务的逐渐放宽,投融资业务中的無担保债券主体、无担保债券方式也必将随之而日趋多元化

债券发行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需要有力的增信方式来保障债券持有人嘚合法权益“外保内债”即是在跨境无担保债券业务逐步放宽背景下涌现出的新型无担保债券模式。由于《外汇管理新规》及其《操作指引》在规则层面上尚存在一定的空白“外保内债”的有效性、外汇管制模式、无担保债券履约实现方式等问题仍有较为灵活的讨论空間,并需要在将来实践操作的过程中逐步解决

【债券日报】:内蒙城投非标违約关注政府无效承诺无担保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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